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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和解適用范圍研究

2022-05-16 15:00張穎睿
錦繡·上旬刊 2022年1期
關鍵詞:刑事和解適用范圍未成年人

摘要:刑事和解制度作為一項影響定罪量刑的制度,首先在全國部分地區試點運行,并最終于2012年被確定下來。我國《刑事訴訟法》雖然對刑事和解制度的適用范圍進行了規定,但并未就成年人主體以及未成年人主體進行區分化規定,導致制度運行過程中暴露出一些問題。文章對未成年人刑事和解適用范圍的實踐困境進行探討,提出自己的觀點,旨在能夠更好地構建行之有效的制度,幫助司法機關更好地處理未成年人案件。

關鍵詞:刑事和解;未成年人;適用范圍;困境;完善

在社會結構復雜變化的現階段,未成年人犯罪領域呈現出手段智能化多樣化、暴力傾向加劇化、團伙犯罪嚴重化、犯罪低齡化等特點。因此,需要從立法層面進一步對未成年犯罪的相關規定進行優化和細化,通過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改造來幫助其更好地回歸社會,進而實現法理與情理有機結合。

一、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現實意義

(一)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回歸社會

對未成年人這一特殊群體進行司法保護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能夠有效幫助未成年人進一步回歸社會。首先,和解制度的適用為未成年犯罪人提供了懺悔、道歉的機會,能夠幫助未成年犯罪人認識到自身犯罪給社會、被害人帶來的消極影響,實現真誠悔罪的目的。其次,從我國刑事訴訟法以及刑法的立法理念來看。對于未成年犯罪人這一特殊群體,我國仍然是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基本原則。通過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能夠進一步降低未成年人再犯的可能性,充分挖掘未成年人的潛力,幫助未成年人以更加陽光的心態面對生活以及走向社會。最后,從犯罪學的視角來看,未成年人最終走向犯罪道路不是某一單一要素所導致的,而是由社會環境、學校、家庭、未成年人自身等多重因素。因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不能將所有的責任歸咎于未成年人,而是應當辯證的看待未成年人犯罪。將和解制度應用于未成年人案件中,能夠更好地矯正未成年人不成熟的心理,既有效避免“標簽化”給未成年人加害人帶來的二次傷害,又全面降低未成年人二次犯罪的可能性。

(二)有利于節約國家司法資源

近年來,隨著依法治國進程不斷加快以及群眾法治意識不斷提升,我國司法機關各項工作任務持續增加,工作人員壓力普遍較大。在這種背景下,如何在依法依規的框架內解決人員短缺與案件數增加之間的結構性矛盾,值得予以關注。具體到未成年人案件中,大多數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案情較為簡單且情節輕微,如果占用大量的精力和時間,勢必會影響司法機關整體工作效能。相反,對于符合條件的未成年犯罪人采用和解程序進行處理,不僅能夠進一步實現案件繁簡分流的目的,而且能夠省去許多不必要的辦案流程,進而幫助司法機關將更多的精力投入到重罪案件中。

(三)有利于滿足被害人的利益

傳統的刑事案件中,國家代替被害人對未成年犯罪人進行控告和追訴,被害人參與刑事訴訟的程度不足。同時,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最大的區別在于,刑事訴訟側重于對被告人進行刑罰追究,而民事訴訟則側重于對被害人損失進行填補。許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主要的訴求不僅是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更是希望自身的物質損失、精神損失能夠得到賠償。在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程序中,由于被害人是否同意和解將會影響和解程序的進行,所以被害人將占據一定的主動權,能夠獲得更有利自身的賠償。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害人超出合法合規的范圍提出許多不合理的要求,應當不予認可,真正實現被害人與未成年犯罪人之間的利益平衡。除此之外,通過未成年刑事和解程序,能夠進一步定紛止爭,節約控辯雙方的各項成本。

二、未成年人刑事和解適用范圍的實踐困境

(一)適用范圍狹窄

從現階段我國《刑事訴訟法》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來看,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和解與成年人刑事和解的適用范圍并沒有任何區別,難以真正體現出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導致刑事和解制度無法在未成年人案件中發揮出應有的功能。從現有規定來看,未成年人刑事和解也要求滿足“由民間糾紛引起”這一前置性條件,導致司法實踐中出現適用率偏低的問題[1]。實踐中許多未成年人之所以犯罪,大多是因為自身心理以及生理上的原因。同時,大多數未成年人沒有獨立的收入,在社會地位受限的情況下很難與他人產生民間糾紛。如果要求“由民間糾紛引起”這一前置條件,勢必會影響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適用率。

(二)刑期限制不合理

除了上文所論述的“由民間糾紛引起”這一前置性條件,我國刑事和解制度的適用還要滿足刑期條件。例如,過失類犯罪刑期限制為7年以下;故意類犯罪則限制在3年以下?!缎淌略V訟法》中這種刑期標準雖然能夠更好地適用于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卻難以適用于未成年人案件中[2]。一方面,未成年人的輕重標準不能僅僅以刑期來界定,而是要考量其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等其他要素。另一方面,一味以刑期作為認定標準,將會導致刑事和解制度在適用過程中過于僵化,難以契合我國對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

(三)忽視對未成年人刑事和解案件的自愿性進行審查

從司法實踐來看,刑事和解程序需要司法機關參與其中。在這種環境下,司法機關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一旦出現權力運用偏差,出現違背和解自愿性的問題,就容易滋生腐敗[3]。一是忽視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見,難以充分了解法定代理人對于刑事和解的相關建議。許多未成年人由于心智不成熟,很難參與到和解程序中,也難以就賠禮道歉事項、賠償事項作出相應的允諾。二是審查的內容不明確。部分司法機關在審查過程中未對民事賠償協議、民事和解協議的內容進行審查,導致協議中出現許多權利義務不對等的問題。三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與刑事和解程序的銜接度不足,司法機關審查刑事和解案件的效率不高。四是反悔權的缺失。我國《刑事訴訟法》僅規定了和解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原則,未賦予當事人相應的反悔權,導致制度運行過程中容易出現障礙。

二、未成年人刑事和解適用范圍的完善

(一)增加適用未成年人案件刑事和解的罪名

相較于成年人案件,許多未成年人案件并非是由于民間糾紛所導致。例如,實踐中常見的未成年人搶劫案、盜竊案以及搶奪案[4]。因此,對于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適用范圍應當予以適當拓寬,提升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適用率。建議未來在立法的過程中,立法者可以將“由民間糾紛引起”這一前置性條件剔除,將適用范圍涵蓋《刑法》分則第四章以及第五章的所有罪名,實現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加快未成年人與被害人一方的和解進程。同時,通過此種方式也能夠更好地通過和解程序對未成年人進行矯正,充分保證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二)突破未成年人案件刑事和解的刑期限制

為更好地考量未成年人案件特殊性,建議立法者以未成年人危險性、主觀惡性作為刑事和解制度的評價標準以及適用標準[5]。一是建議將刑事和解的適用范圍擴展至無期徒刑案件中,并以和解結果作為未成年人減輕處罰、從輕處罰的參考。一方面,從挽救未成年的視角來看,我國《刑法》以及《刑事訴訟法》對于未成年人這一特殊群體都予以了特殊考量,且審判機關在量刑過程中都會仔細斟酌。例如,對于造成嚴重后果但主觀上犯罪惡性較小以及人身危險性較小的未成年人,即使其被判處無期徒刑,也可以適用刑事和解制度。另一方面,對于無期徒刑案件,由于其本身案件性質就較為嚴重,因此在適用刑事和解制度的過程中,應當進一步從減輕處罰、從輕處罰等角度進行限制,實現情理與法理的有機結合,確保刑事和解制度能夠平穩運行。二是對于可能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案件,要引導司法機關積極適用。具體而言,在《刑事訴訟法》對適用范圍予以調整后,由公安部、最高檢以及最高法出臺相應的規范性文件對適用范圍進行明確,確保刑事和解制度具有可操作性。例如,可以參考未成年人是否為初犯、未成年人作案方式是否殘忍、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未成年人是否認罪悔罪等因素來判定是否適用刑事和解程序。

(三)充分保障雙方當事人的自愿性

自愿性以及合法性是刑事和解制度的適用基礎。為了避免刑事和解制度的誤用以及濫用,有必要強化并落實對自愿性的審查。一是建議將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納入被審查主體中,充分了解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見,解決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的問題。二是要明確審查的主要內容。司法機關應當重點審查民事賠償協議、民事和解協議是否合法、真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脅迫、欺詐以及其他不正當施壓的問題。尤其是監督被害人漫天要價的行為,充分發揮司法機關在刑事和解中的監督作用,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三是要明確審查程序。要進一步銜接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與刑事和解程序,提升審查效率,確保刑事和解程序能夠有效適用。四是要賦予雙方反悔權。即一方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愿原則的,可以及時告知司法機關并行使反悔權,確保雙方基于內心真意達成和解。除此之外,為了避免反悔權濫用,也需要從程序上明確反悔權的行使時間以及舉證要

三、結束語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頒布意味著我國未成年刑事責任標準發生了變化,由此有必要進一步完善刑事訴訟領域的相關制度。作為幫助未成年人更好回歸社會的重要機制,刑事和解制度不僅能夠使未成年人在刑罰上獲得優待,而且能夠幫助未成年人更好地反思和悔改。鑒于此,文章重點對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范圍進行了探討。通過本研究可以發現,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在實踐運行過程中出現了許多問題,有必要從立法以及司法層面予以完善。具體而言,一是要增加適用未成年人案件刑事和解的罪名;二是要突破未成年人案件刑事和解的刑期限制;三是要充分保障雙方當事人的自愿性。除此之外,未來需要進一步立足我國國情以及司法實踐案例,加快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中的相關內容,最大限度節約司法資源,樹立司法權威。

參考文獻

[1]湯沐.我國刑事和解制度的問題及法律監督措施[J].法制博覽,2021(03):135-136.

[2]王連昭,施蘭花.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機制的域外考察與本土化重構[J].青少年犯罪問題,2019(06):90-96.

[3]劉顯鵬,蔡晨.刑事和解制度在未成年人案件處理中的應用[J].長江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9,42(03):120-124.

[4]劉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解制度現實審視與優化策略[J].河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學報,2019,17(01):85-90.

[5]李泓澤.刑事和解在未成年人司法中的應用——以公安機關為視角[J].山東警察學院學報,2018,30(06):103-107.

作者簡介:張穎睿,1986.6,女,漢族,四川眉山,博士在讀,助理研究員,四川省社會科學院,610000,研究方向:司法制度,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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