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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民事訴訟的再審制度

2022-05-16 16:37菅國宏
錦繡·下旬刊 2022年1期
關鍵詞:權利救濟民事訴訟

菅國宏

摘要:我國民事訴訟程序中的再審程序,利害攸關,尤其是對于有著連鎖效應的案件,有時其有著根本性的影響力。一例再審判決結果,能夠引發后續系列的大規模的案件。行使公權力的司法活動是對于正義的最后救濟途徑,那么再審程序則是司法程序中最后的裁判活動。而再審程序作為一類糾正裁判錯誤的特殊的救濟途徑,在我國適用過程之中,應當著重于把握法的終局性、法的既判力以及程序穩定之間的平衡,而進行一定限度內的糾錯程序。

關鍵詞:民事訴訟; 再審申請;權利救濟

一、概述

再審程序作為獨立于兩審終審制中的普通一審程序以及二審程序之外的進一步保障民事訴訟主體合法權益的救濟途徑,對我國民訴程序結構的完整的整體構架有著重要意義。再審程序,又稱為我國的審判監督程序,其并不是我國訴訟程序階段的必經程序,是為僅在必要條件所啟動的相對獨立的訴訟救濟程序,相當于對于司法裁判活動中法律適用問題或者事實認定錯誤的補救措施。然而,對于再審程序的適用問題與法制理念,理論學界一直存有不同的聲音。筆者通過閱讀相關裁判文書以及再審的期刊文獻后,認為再審制度未充分發揮其保障權力公正、救濟私人權利的原因在于實務過程中我國再審制度仍有諸多困境亟須重視與解決。

二、民事訴訟過程中再審程序的突出問題

(一)當事人等的再審申請的低門檻助長濫訴的發生

大數據顯示,最高人民法院各巡回法庭以及各省高院所受理的案件中最主要的部分是再審申請的案件。而零七年到一五年,我國立法層面均著重于保護民事訴訟參與人的民事權利,大力解決再審啟動難、申訴高門檻的問題。故而,結合現階段最高院與各省高院的受理案件種類來看,大有在再審申請層面立法的矯枉過正的可能性。實務民事訴訟活動中,常出現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書單單只是在其上訴狀的名稱更改,而其訴求內容紋絲不動呈交于上一級的法院進行再審申請的情況。即使在二審法院已經對其案件中的訴訟矛盾與爭議焦點進行了充分的雙方質辯與分析說理,但是由因于再審申請的低門檻,即啟動容易且申請零收費,仍有大多數人在案件透徹的情形下遞交再審申請書。而此種情形之下,大多數法院傾向于在上級法院受理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后而中止案件的執行程序,以避免出現上級法院再審判決更改后的執行回轉問題。通過此種途徑,即使當事人的再審申請被駁回,其也可以大致達到拖延二審判決執行的目的。綜上而言,再審申請已成為惡意利用訴訟程序保護己方私利,乃至破壞司法程序、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的高收益且幾乎為零風險的訴訟技巧。

(二)再審的具體規則未能明確化而至同類案件的評判差異頗大

再審程序主要功能是化解當事人信訪問題,保障民事訴訟當事人合法權利,予以合法有效的救濟路徑。由其重要性,我國多年來在立法層面的再審程序規則制定中進行了數次的刪改、增補。但是再審程序仍出現諸多具體規則的制定問題,而只能說在制度框架的構架與制度理念的設定中我國民事訴訟的再審制度是在不斷進步完善的。因為在再審中具體規則的制定中仍存有頗多爭議。首先,依據我國的民訴法律法規,案外人選擇程序來救濟個人民事權利之時,僅可于審判監督程序與第三人撤銷之訴中二選一。并且,案外人是否選擇審判監督程序救濟個人權利之前,需要先行書面提出執行異議。其次,一審裁判生效的案件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可否享有再審申請的訴訟權利。而如果其享有該類再審申請的訴訟權利,提交至上級法院受理后,此中訴訟程序是否違背了我國兩審終審的訴訟程序原則。

三、完善再審路徑的構思

(一)規則中存有較大爭議的問題亟須細化與補強

判決執行進程中,僅在案外人被駁回所提出的執行標的的異議后,案外人仍不服的情況下,才有權就該生效裁判提出再審申請。然而,提出執行標的異議這一先決條件相悖于我國民事訴訟保護案外人的民事合法權益的立法制度。民事訴訟中的訴可大致劃分為:給付之訴、確認之訴以及變更之訴。故而,并不是所有的民事案件中都涉及執行標的問題的情況下,案外人在沒有執行標的的案件中無法主張再審申請以救濟個人的合法民事權利。

2.應當在特殊情形下允許一審生效且未上訴的案件當事人享有再審申請的訴訟權利

通過公開的裁判文書統計,部分法院駁回的再審申請理由為未經上訴的一審的生效裁判當事人無權申請再審。究其理論依據,則為再審程序僅是對于生效裁判存有重大錯誤認定而給予當事人特殊救濟途徑,而對于未經上訴的一審案件的再審申請的受理認為是對于司法資源的浪費以及訴訟權利的濫用。然而,此類審理依據脫離了實務過程中的限制適用條件以及其案件的客觀事實。在其理論依據的源頭案件的基本事實為,案件中的再審申請人在對方當事人上訴后并未上訴,并且是在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的條件下。故而,不論是在現有的立法規定等角度,還是從再審制度的立法背景出發,未經上訴的一審判決案件并非必定不能啟動再審程序。

(二)規整法院關于審查再審案件的管轄權劃分

依據我國現有的民事訴訟法律法規,當事人或者案外人提出再審申請在原審法院審理或者由上一級法院審理。后者是正常程序下,前者是在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情形下依申請的審理法院的選擇。但是,原審法院繼續再審程序本就存有局限性,甚至會引發對于司法裁判不公正的猜測。然而,上一級法院再審會加重高院或者最高院的案例處理的工作量。因此,筆者認同于學界提出的再審適用異地管轄的觀點,既避免于司法審判不公,也高效化法院于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

(三)為落實保障民訴當事人的處分權的理念,需嚴格化再審主體范圍

法院作為審判機關主動啟動再審程序,違背了民事訴訟主要處理公民之間平等的民事糾紛處理的立法原理。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應當保持中立且被動的地位,才能保證案件公正高效的判決。其次,在公益訴訟的案件之外,人民檢察院作為公權力機關也有必要對其再審程序的啟動權力進行嚴格把控,從而避免國家過分干預審判階段而侵害了民事主體的合法訴訟權利。

參考文獻

[1] 張常會. 民事再審檢察監督制度研究[D].吉林財經大學,2017.

[2] 劉敏. 案外人申請再審制度研究[D].華中科技大學,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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