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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代駕”交通事故現狀分析及對策研究

2022-05-23 15:39郝子翼
國際商業技術 2022年6期
關鍵詞:代駕交通管理

摘要:隨著經濟水平的不斷發展,特別是近十年來,為了迎合人們的日常需要,代駕行業迎來井噴式增長。然而,應當與之保持同步發展的保障體制卻并未受到重視,導致現有法律及相關保障機制難以在日常實踐生活中取得應有的效果。本文意指對現有代駕法律體系及保障體制的建設出謀劃策,提供思路。通過對南京市2018-2020年代駕交通事故現狀進行整理、分析。利用現有數據,針對代駕案件中法律關系以及侵權責任的認定進行相關思考,從司法、代駕公司、代駕人三個角度提出意見,在現有民法典的基礎上提出自己的見解,作出補充。

關鍵詞:代駕行為;責任追究主體;交通管理

現階段,我國的代駕市場正經歷前所未有的擴張態勢。所謂“代駕”,是機動車(通常為汽車) 代理駕駛的簡稱,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由于某種原因臨時讓其他人代為駕駛自己所有或所管理的機動車,為其服務的一種行為。通俗地講,代駕就是車主臨時請別人為自己開車的一種行為。[1]

一、代駕法律關系性質

代駕服務的主要目的是替被代駕人駕駛車輛,從而達到讓喪失部分自主行為能力或喪失完全自主行為能力的駕駛人避免駕駛車輛這一行為的發生。目前,在我國代駕行為大體分為有償代駕和無償代駕兩種模式。區別兩種代駕的主要依據是,該代駕行為的實施人是否與被代駕人發生了金錢雇傭關系,是否有利益上的糾紛。

目前代駕人和被代駕人的法律關系仍存在很大的爭議,在學說上存在著“雇傭合同說”、“委托合同說”、“承攬合同說”[2]三種主流觀點。筆者在吸收三種觀點后,對有償代駕和無償代駕的法律關系進行了如下總結。

1.有償代駕的法律關系

在大多數代駕行為發生的過程中,基本都涉及到代駕人、被代駕人和代駕公司三個法律主體。其中,針對代駕人和代駕公司的法律關系,根據《合同法》第251條的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 交付工作成果, 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也就是說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需要的不是承攬人的單純勞務, 而是其物化的勞務結果。[3]在實際過程中,被代駕人所要求的只是代駕人將其運送至目的地這一物化的勞務結果,并不是為其代駕的單純勞動過程。因而筆者以為,代駕人與代駕公司之間產生的只是承攬契約關系。。

而代駕人與代駕公司則利用口頭約定或合同雇傭等手段,通過代駕公司將指定派單送達給個人后,讓代駕人付諸行為勞動,獲得一定傭金的行為,可以基本定性為雇傭勞動關系。

2.無償代駕的法律關系

在無償代駕中,其代駕人的范圍往往定向于親戚朋友的情誼行為,或無因管理人因為駕駛人出現突發情況無法駕駛車輛而臨時接管車輛駕駛權的范疇。因為他們在駕駛活動中并未收取酬勞,且未達成協議。故筆者認為無償代駕往往不具備法律意義上的雇傭關系。

二、代駕案件分類

筆者通過收集2018-2020年南京市代駕交通事故,對其進行整理,經過篩選,分析,筆者認為代駕交通事故原因可以整理歸納為以下5種情況。

1.代駕途中發生交通事故

代駕人在其主動駕駛的過程中,與其他車輛、建筑物發生碰撞、刮擦,引起交通事故。在這類案件處置的結果來看,往往由代駕人所隸屬的代駕公司進行賠償。

2.代駕人偷取他人財物

代駕所屬的案件,現在不僅僅局限于交通事故,一些代駕人趁著被代駕人喝醉,意識不清醒的機會,對被代駕人的人身財產產生覬覦。在完成代駕訂單后,下車時順走被代駕人的財物。在這類案件的處置結果來看,代駕人被判處盜竊罪。

3.代駕人和被代駕人產生矛盾

被代駕人醉酒,意識和行為舉止均處于不可控狀態。一些代駕人存在被代駕人某些言語刺激或肢體接觸不當的情況,進而發生爭吵。隨著爭吵激烈程度的升級,可能會出現被代駕人將代駕人趕下車,發生醉酒駕駛的違法行為。更有甚者,會發生打架斗毆這一類的治安類事件。

4.被代駕人要求終止代駕活動

某些被代駕人因為一些原因,希望代駕人中止其駕駛行為,讓其自行駕駛。部分代駕人同意被代駕人請求,導致被代駕人危險駕駛。

5.代駕人駕車過程前的交付行為

在代駕過程中,被代駕人與代駕人往往存在地理位置差異,產生物理狀態下的距離問題。某些代駕人為了圖方便或是其他原因,要求被代駕人將車停放在指定位置,等候其到達。被代駕人前往指定位置的過程中,處于危險駕駛的狀態,從而產生違法行為。

三、機動車代駕交通事故侵權責任認定

“歸責”,在德國學者拉倫茨看來,是指“負擔行為之結果,對受害人而言,即填補其所受之損害”。[4]在不同代駕類型的大框架下,筆者經過對2018-2020年代駕類型案件整理、思考后,認為不同案件的處置應當適用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根本方法。

在有償代駕的案件中,在有償代駕的案件中,如果出現事故,應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規定,首先確定交通事故各方的責任。在對代駕者負有事故責任的情形下,對事故車輛有保險的,保險人將先行賠付(保險公司可向有過錯的代駕人追償);;如沒有保險,則由代駕者承擔責任。事故若致使他人人身受到傷害,沒有投?;虼嬖诒kU差額的,代駕者和車主應首先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之后再根據雙方內部約定確定各自的責任。代駕者是受單位指派代駕,屬職務行為,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的不是駕駛員本人,而應該是所在的公司。在代駕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處理方面。[5]

而無償代駕根據最新提出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北举|上,在無償代駕中,被代駕人是該行為的受益者,且兩者并不存在雇傭關系,是一種無償的行為,僅提供某種程度上的幫助。筆者認為在該類交通事故中,存在著區分情誼型代駕人和無因管理型代駕人的必要。雖然在該大框架下的代駕行為,都是無直接利益關系。但實際上情誼型的代駕行為有與代駕人精神上討好、加深感情的間接性利益產生。而無因管理型代駕行為則既無直接利益也沒有間接利益。故情誼型代駕行為應當一定程度上承擔交通事故帶來的責任后果,無因管理的代駕人在無主觀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前提下,可以減輕甚至免除其交通責任。

四、解決方案與對策

雖然,目前民法典的推出,一定程度上填補了代駕的保障制度。但是其在具體的案件中難以做到精細化、準確化。在實踐活動中,還是難以達到直接使用的高度,往往還是傾向于個人主觀性較重,朦朧化執法。故筆者從司法、代駕公司、代駕人三個角度提出相關建議,以求解決上文闡述的問題。

1.司法角度

在現有民法典的基礎上,法律體系難以對現存的代駕案件進行有效地處理解決。在法條中對代駕行為的劃分應更加貼近實際案例。例如在本文中提到的針對情誼型代駕和無因管理代駕的案件,應該做到區別化,準確化。能夠真正意義上做在法律層面將利益關系、法律關系進行認定,從而在實際責任主體的認定中確立合適責任比例的劃分。

2.代駕公司角度

代駕公司應建立好代駕人和被代駕人雙方的保障體系。在現存的狀態下,代駕公司在對代駕人和被代駕人的權益保障上有所欠缺,對雙方權益難以做到保障。在針對代駕人角度,代駕公司可以利用雇傭合同,對其行為進行規范。通過手機檢測和車輛監控以及被代駕人的評價對代駕人進行監督。而對于被代駕人方面,代駕公司可以聯合有關部門,引入征信系統,完善對被代駕人的初步篩選,將被代駕人分級,讓代駕司機有所準備,能夠在與被代駕人的關系中擁有一定程度上的主動權,而不是全然處于被動地位。

3.代駕人角度

代駕人在上述問題中,應明確自身的責任。首先,代駕本身的目的是讓被代駕人避免駕駛行為。故代駕契約一旦達成,在整個代駕過程中,代駕人應不僅僅對駕駛行為本身有責任關系,還應在一定程度上對被代駕人的人身和財產有一定連帶的責任關系,對于被代駕人的人身和財產應當盡到監護身份。最后,在代駕行為一旦開始后,代駕人的責任應延續到代駕行為的結束。這里所指的結束,不應是喪失部分或者全部自主行為能力的被代駕人主體所發出的,而應是確認被代駕人擁有自主判斷能力的前提下進行的或代駕到達目的產生的中止結果。

五、結語

代駕服務在科技、生活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正成為大眾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對于代駕行為,我國雖已經針對性地建立起一定的法律規范,但仍不夠完善,在司法實踐中還存在著很多問題。代駕人、被代駕人和代駕公司三方的法律關系不明,導致侵權責任在相關關系人的具體分配中仍存在問題,產生類似的閉環循環。對于這個問題,本文在基于南京市2018-2020年代駕案件梳理總結后,提出自己的見解,對現存的問題闡發解決方案。

參考文獻:

[1]代駕問題探析.龔鵬飛.江蘇警官學院學報[J]. 2010,25(06).

[2]機動車代駕交通事故侵權責任研究[J].楊立新,王毅純.法學論壇,2015,4:86.

[3]機動車代駕交通事故侵權問題研究[J]. 班寧煜.法制博覽.2019,(16).

[4]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M].王澤鑒.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272.

[5]全國首例涉代駕軟件事故案宣判軟件運營商擔責[J].人民網.2015.03.10.

作者簡介:

郝子翼(2000-),男,漢族,江蘇揚州人,江蘇警官學院本科在讀,交通管理學方向。

基金項目:

江蘇警官學院2021年大學生創新訓練院級項目,項目編號:ZA202110329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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