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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聲明公示期應縮短或取消

2022-05-30 10:48李紅海
中國房地產·市場版 2022年7期

摘要:隨著《電子簽名法》正式頒布實施,電子證照應用正在全社會快速推廣,通過手機app完成實名認證,線上不動產登記申請已經獲得立法認可。在此背景下,當不動產權證書遺失后,仍然要求權利人刊發遺失聲明15個工作日后方可申請補證顯得極不合時宜。為此提出修改《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相關條款的建議。

關鍵詞:遺失聲明;修改建議;縮短時間

中圖分類號:F29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9138-(2022)07-0031-04 收稿日期:2022-05-20

作者簡介:李紅海,江蘇省鹽城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政務服務”的快速發展,不動產登記機構面臨依法登記、方便企業群眾辦事和提升不動產登記效率等多重壓力。隨著《電子簽名法》正式頒布實施,電子證照應用正在全社會快速推廣,通過手機app完成實名認證,線上不動產登記申請已經獲得立法認可。在此背景下,不動產權證書遺失后,申請補證仍然要求權利人刊發遺失聲明15個工作日顯得極不合時宜,已廣為企業群眾詬病。本文擬從相關法規的演變、實踐困境和縮短(取消)公示期限的理由等方面進行闡述,就修改《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相關條款提出建議。

1 法規演變

1995年1月1日實施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1997年10月27日,原建設部發布的《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57號,2001年8月15日建設部令第99號修改為《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第35條規定:“房屋權屬證書遺失的,權利人應當及時登報聲明作廢,并向登記機關申請補發,由登記機關作出補發公告,經6個月無異議的,予以補發”。其時,證書遺失,權利人須刊登遺失聲明、登記機關刊發補證公告,6個月無異議方可補證。

2007年10月1日實施的《物權法》規定,“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并且正式確立不動立登記簿為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的制度。2008年7月1日施行的《房屋登記辦法》(建設部令第168號)第27條第2款規定:“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遺失、滅失的,權利人在當地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后,可以申請補發。房屋登記機構予以補發的,應當將有關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補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上應當注明‘補發字樣”。2008年2月1日施行的《土地登記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0號)第77條規定:“土地權利證書滅失、遺失的,土地權利人應當在指定媒體上刊登滅失、遺失聲明后,方可申請補發。補發的土地權利證書應當注明‘補發字樣”。為貫徹《物權法》,《房屋登記辦法》《土地登記辦法》均強調登記簿的作用,淡化權屬證書的作用,不再提權屬證書是唯一合法憑證。對補證程序,并未明確刊發遺失聲明必須多少個工作日,不再提及登記機構刊發補證公告。

2016年1月1日實施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22條第2款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明遺失、滅失,不動產權利人申請補發的,由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其門戶網站上刊發不動產權利人的遺失、滅失聲明15個工作日后,予以補發”。自然資源部《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第1.6.3.2項作出相同規定,即權利人遺失、滅失聲明刊發15個工作日后,方可補發。

2 背景分析

上世紀90年代,因多數人產權意識模糊,存在權屬證書質押借款、擔保的現象。因此,規定遺失聲明6個月后無異議予以補發很有必要,其效用至少有二:一是防止極少部分人以遺失為名,重復領取權屬證書,以權屬證書進行質押借款,進行6個月時間的征詢異議,便于利害關系人知曉并提出異議; 二是防止冒名頂替真正權利人申請補證從事不法行為,可通過遺失聲明公示使真正權利人知曉,并在登記機構補發權屬證書之前,向登記機構提出異議,從而阻止他人騙取補發的權屬證書。2015年,不動產統一登記剛剛開始實施,相關法律規范還不夠健全,電子證照、線上登記等尚未大面積推廣,規定遺失聲明公示15個工作日也還有一定的必要。然而,當下無論是營商環境對辦結時間的苛嚴要求,還是法律規范與信息系統對不動產登記的有力支撐,遺失聲明公示15個工作日已然失去意義也沒有必要。

3 實踐困境

(1)遺失聲明公示期規定影響不動產處分效率。筆者遇到實際案例,某企業急需一筆銀行貸款緩解經營壓力,銀行根據不動產登記簿核查情況已完成授信審批,卻因為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時,企業無法提供不動產權證書原件而不得不暫停。按照登記規定,需要企業作出遺失聲明并由登記機構刊發15個工作日(21天左右),如此時長,無形之中增加了企業的財務成本。個別權利人急于辦理轉讓、抵押登記,不惜鋌而走險偽造不動產權屬證書,騙取不動產登記(注:現有不動產權屬證書的防偽功能遠不及過去的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工作人員很難靠肉眼識別)。權利人偽造證書的動機,就是為了逃避15個工作日的限制,提高不動產處分的時間效率。

(2)遺失聲明公示期間權利人找到證書便不愿配合登記機構后續工作。遺失聲明刊發期間,有的權利人找回原權屬證書,便不再愿意配合登記機構處理后續事宜。目前,針對遺失聲明公示期間權利人找到證書的情況,各地登記機構做法不一。有的要求申請人再作出撤回遺失的聲明,在登記機構官方網站刊發,然后允許申請人撤回補證申請;有的要求申請人申請換證同時撤回補證申請。當權利人不愿配合時,登記機構常常為之無奈。

(3)遺失聲明公示期間第三人異議讓登記機構陷入兩難境地。第三人認為,其在登記機構刊發遺失聲明征詢異議期間提出異議,登記機構理應停止補發新證;權利人認為,即使人民法院查封不動產或利害關系人申請辦理了異議登記,也不能阻止補發新證,登記機構應當為其補發新證。實踐中,有的登記機構直接停止補發新證,有的登記機構會讓第三人申請異議登記。筆者認為,第三人提出異議,如果是主張其與權利人存在債務糾紛,應當通過訴訟,申請人民法院查封不動產;如果第三人主張不動產登記錯誤,應當通過申請異議登記、更正登記或訴訟解決,但都不能阻止權利人申請補發新證。

4 修改原因及建議

(1)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睹穹ǖ洹贰恫粍赢a登記暫行條例》均沒有對遺失補證行為作出遺失聲明刊發15個工作日后補證的規定。只是在《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部門規章)《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規范性文件)作出了規定。

(2)背景發生變化。一是原《物權法》確立了登記簿推定效力,權屬證書的作用已大大弱化,甚至已經有權利人登記后不領取紙質證書的現象;二是當前“互聯網+政務服務”正全面推行,電子證照的效力已經立法認可,電子證書被社會廣泛使用;三是登記窗口都已配備身份證讀卡器、人證比對等設備,過去冒名頂替的情形已不會發生;四是物權保護、抵押登記意識已深入人心,不會再有“押證借錢”的情況發生;五是救濟通道暢通,第三人與不動產權利人的民事糾紛應當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3)補(換)證并非設權登記行為。登記機構補發、換發權屬證書(證明)并不改變不動產登記內容,只是根據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信息重新制作權屬證書(證明)的動作,沒有發生任何的權利內容的變化,不會對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的實體權利造成損害?!蹲罡呷朔ㄔ宏P于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0〕15號)第2條規定:“房屋登記機構作出未改變登記內容的換發、補發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或者更新登記簿的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第三人異議不能阻止換(補)證行為?!恫粍赢a登記操作規范(試行)》1.6.3.3條明確規定:“不動產被查封、抵押或者存在異議登記、預告登記的,不影響不動產權證和不動產登記證明的換發和補發”。換言之,即使第三人申請了法院查封登記,亦或是抵押權人其他利害關系人也不能影響不動產權屬證書(證明)的換發和補發。

(5)證照電子化已是大勢所趨。隨著《電子簽名法》等一大批法規出臺或修訂,全國各地不動產登記機構積極開展登記模式創新,推廣使用電子證照,不動產權屬紙質證書(證明)已經不能作為必要的登記申請材料。以筆者所在城市為例,每年向市區30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頒發幾十萬件《不動產登記證明(電子版)》電子證明,這些領取電子證照的金融機構在申請抵押權變更、轉移、注銷時,無須提供紙質證明。再比如,權利人通過互聯網發起轉移登記申請的,在線上平臺完成身份識別驗證后,僅需查詢調取登記簿信息,提供發生轉移原因證明材料等,即可完成繳稅、登記、領取電子證書的全過程,原權屬證書在轉移登記核準登記時,自動公告作廢。因此,通過互聯網平臺申請轉移登記時,即使紙質證書遺失也不影響轉移登記,更不需要聲明公示15個工作日。

鑒于上述原因,筆者建議盡快啟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修訂,將刊發遺失聲明15個工作日縮短至3個工作日以內,或直接取消必須刊發遺失聲明的規定,權利人直接向登記機構書面聲明證書遺失作廢即可重新申請補證。建議正在起草的《不動產登記法》《不動產登記規程》對此作出相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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