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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權編綠色化困境與實現分析

2022-06-09 02:54李關勝
海風 2022年2期
關鍵詞:私法物權民事

綠色原則不應只是一種宣示性條款,應轉化為物權編的具體規則,成為民事主體行使物權的行為規范。但是,民法典物權編中的具體規則尚未體現綠色原則的要求,無法實現對私人環境利益的保護?;谖餀嘀贫缺Wo私人財產的主要功能,綠色原則在民法典物權編應以環境利益的私益化和生態價值的經濟化為主要實現依據,達到民法典物權編綠色化實現擺脫困境,保護私人環境利益的目標。

一、民法典物權編實現綠色化的困境表現

(一)綠色原則會對自然資源物權的私法屬性造成沖擊

民法典編纂奉行的是權利本位,物權制度的構建也需要圍繞民事主體的權利展開,而不能偏離權利本位的要求。如果物權制度引入綠色原則,則為民事主體設定了義務,即民事主體對自然資源的使用并不是完全自由的,而是有限度的使用。民事主體如果成為自然資源物權的權利人,就意味著可以對自然資源自由支配,在不侵害其他法律主體權益的情況下,按自己的意志決定自然資源的使用,體現自然資源物權保護民事主體財產權利的功能[1]。

(二)綠色原則會對自然資源生態價值保護造成沖擊

運用“財產化”模式保護自然資源的生態價值存在實施困境。我國用益物權模式下的自然資源物權體系有助于解決由排他性產權缺失造成自然資源被過度使用的“公地悲劇”問題。作為公共物品的自然資源被“私有財產”化,激發了民事主體保護私有財產的能動性,進而實現了對自然資源的保護。這一理論邏輯的出發點在于自然資源的經濟價值可以計量,并可以被廣泛的民事主體所認可。以森林資源為例,無論是林地使用者獲得的對林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還是開采出的林木資源,都可以通過貨幣計價,依據資產評估明確具體的經濟價值,但是森林資源與其生長的土地具有整體性,保持水土、凈化空氣等生態價值的受益者是廣泛的社會公眾,無法明確到特定的民事主體,而水土質量和空氣質量這類生態價值更難以經濟價值計量,所以物權制度難以充分發揮作用。

二、民法典物權編實現綠色化的策略

(一)民法典物權編需要對環境利益私法屬性進行規定

綠色化的物權制度只適用于對私益性質的環境利益進行保障。在我國現有的物權體系中,這種由民事主體取得的排他性自然資源物權都被明確為用益物權。綠色原則進入物權編應以現行的用益物權制度為基礎,不應對現行物權體系產生顛覆性的變更。而用益物權的私權性質十分明確,其重要功能就是保障私人的財產利益,并且物權制度通過保護私人財產權對民事主體的私人環境利益實施保護,環境利益的私法屬性在得到民法典物權編的認可之后,民法典物權編綠色化也就可以被實現了。

(二)民法典物權編需要認可生態價值經濟化

自然資源物權權利人行使物權受到公法規制而非承擔私法上的義務,主要原因就是自然資源的生態價值未被經濟化,物權制度不具有對物的生態價值保護功能。然而,將我國全部自然資源的生態價值經濟化又會對現行物權體系產生重大影響,即綠色物權會產生新的“環境”權能,顛覆物權的現有權能結構,所以綠色物權需要進行差異化的設計。而且我國現行的自然資源法中涉及的多是自然資源經濟價值的條款,關于生態價值的條款較少。陽光、風等自然資源產生的生態價值雖然理論上可以經濟化,但在現實中仍難以直接量化。太陽能、風能通過科技手段可以轉化為電能,但是能量轉換過程也會存在損耗,無法直接以轉換成的電能衡量陽光和風的經濟價值。目前的科技水平也并不能證明陽光和風這類自然資源的產生、損耗與人類的生產生活行為有關[2]。

三、總結

我國民法典對于綠色原則的規定僅限于基本原則部分,在物權中并沒有以詳細的法律規則加以展現,所以民法典物權編的綠色化也成為了一個重要的研究課題。民法典物權編的綠色化實現需要從環境利益私法屬性以及自然資源經濟化這兩個核心問題出發,以現有物權制度為基礎對環境利益的私法保護予以承認并且要對自然資源加以量化,從根本上實現民法典物權編的綠色化。

參考文獻:

[1]鄧鵬.《民法典》物權編視野下的“綠色原則”[J].河北環境工程學院學報2021(5):67-74.

[2]趙驚濤,趙締.民法典物權編“綠色化”困境與實現思路[J].學習與探索,2020(6):79-86.

作者簡介:李關勝(2000-),男,漢族,海南儋州人,本科,法學,研究方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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