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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人員違法辦理登記可構成哪些犯罪

2022-09-26 11:09鐘京濤
資源導刊 2022年9期
關鍵詞:數罪并罰韓某胡某

□ 鐘京濤

案 例

孫某為某縣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人,胡某為該機構負責登記業務的科長,韓某為該機構雇用工人。2016年,某開發公司開發的商品房住宅小區(以下簡稱“案涉項目”)建成后由于存在違法建設未能通過竣工驗收,無法辦理首次登記。韓某作為案涉項目部分購房人的代表出面請托孫某幫忙解決房屋登記問題,孫某在明知案涉項目手續不全的情況下指使胡某予以辦理,并交代“特事特辦、相關手續及稅費后補”。事后,韓某分別送給孫某3萬元、胡某1萬元??h監察委員會于2019 年5 月對孫某立案調查,調查期間孫某主動上繳了收受的3萬元,后胡某、韓某主動供述了受賄、行賄的犯罪事實并上繳了違法所得。

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性質、情節,一審法院于2021年1月判決:(1)孫某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拘役3 個月,并處罰金10 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8 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2)胡某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拘役5 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拘役2 個月,并處罰金10 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拘役6個月,并處罰金10 萬元。(3)韓某犯行賄罪,判處拘役3 個月,并處罰金10 萬元。(4)孫某違法所得3 萬元、胡某違法所得1 萬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一審宣判后,3 人均不服,提出上訴。

分 析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30 條、第32 條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進行虛假登記,損毀、偽造不動產登記簿,擅自修改登記事項,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登記人員違反國家規定,泄露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信息,或者利用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信息進行不正當活動,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恫粍赢a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03 條對上述內容進一步明確。同時,根據《刑法》規定還可構成受賄罪。

其一,濫用職權罪,是指登記人員違反法律規定權限和程序不依法正當行使職權,濫用職權或者超越職權、故意不履行職權、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其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二,玩忽職守罪,是指登記人員應當履行且有條件和能力履行,但違背職責不認真履行或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粗心大意、嚴重不負責任,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其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其三,受賄罪,主要是指登記人員利用其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的。

本案中,胡某受賄金額雖然僅1萬元,但屬造成其他嚴重后果,仍構成受賄罪。另根據《賄賂案件司法解釋》,國家工作人員同時構成受賄罪和瀆職犯罪的,以受賄罪和瀆職犯罪數罪并罰。也就是說,登記人員違法辦理登記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同時又受賄的,并非按法條競合的一般處理規則擇一處罰,而是數罪并罰。

我國《公務員法》第60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上級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稙^職案件司法解釋》規定,對具體執行人員,應當在綜合認定其行為性質、是否提出反對意見、危害結果大小等情節的基礎上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和應當判處的刑罰。因此,公務人員在執行上級決定時“明顯違法”是個分界線。登記承辦人根據領導指使違法辦理登記的,并不當然免責。對于指使下屬違法辦理登記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惡劣社會影響的,指使人和經辦人都應承擔法律責任,但經辦人提出反對意見后,領導仍指示辦理的,可作為經辦人減輕或從輕處罰的酌定情節。

本案二審法院認為,孫某明知手續不完備、缺完稅證明,仍指使下屬辦理;胡某明知缺失登記要件不符合登記條件仍然辦理,且兩人收受賄賂,數額較大,其行為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形象和公信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已構成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應數罪并罰。韓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行賄數額較大,構成行賄罪。原審判決已考慮上訴人自首、認罪悔罪等情節,量刑并無不當。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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