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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暴力刑法規制困境及對策研究

2022-11-20 04:52殷子媛
網絡安全技術與應用 2022年8期
關鍵詞:暴力行為罪名規制

◆殷子媛

(四川省社會科學院 四川 610000)

隨著互聯網和自媒體的飛速發展,信息傳播速度日益加快,民眾對于信息不再是單純的接收,而是積極參與信息交互活動,不斷發布、傳播網絡信息,這使得網絡暴力有機可乘。自新冠疫情全球肆虐,網絡暴力愈加泛濫,針對不同個人、群體的網絡暴力層出不窮,如哈爾濱境外回國確診患者玩劇本殺被曝光后遭受網暴、網紅羅小貓貓子直播喝農藥,直播間觀眾起哄慫恿自殺釀成悲劇,再如“飯圈人肉搜索”,辱罵大戰,利用群體性盲從實施網絡暴力[1]。這些事件充分暴露了網絡暴力的現實危害,盡管目前國家機關積極探索網絡暴力治理途徑,但現有的刑法手段不能充分規制網絡暴力行為,嚴重的網絡暴力仍然頻發。因此本文就網絡暴力的刑法規制展開研究,探索完善路徑,以期實現對網絡暴力行為的有效治理。

1 網絡暴力概述

1.1 網絡暴力的定義

網絡暴力并非刑法概念,刑法上的暴力是指現實空間發生的對人身體實施的有形的物理強制力[2],網絡暴力行為則是發生在網絡空間,針對人的名譽、榮譽、人格、隱私權實施的侵害行為,因該行為對人身權益具有攻擊性,故稱作網絡暴力。如今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認為,網絡暴力是個人或群體利用互聯網針對某一個人或群體反復、持續實施的精神暴力,意圖摧殘、折磨他人,使當事人在現實生活中遭到嚴重侵害并產生實質性威脅。

1.2 網絡暴力的特征

網絡暴力不同于傳統暴力,具有群體性、無序性、煽動性、壓制性特征。網絡暴力通常表現為群體性語言暴力,參與人數較多,且該群體性攻擊行為通常無人組織,是由數個獨立的個體自發聚集形成;網絡暴力煽動性極強,能夠迅速引爆輿論,對特定個人或者群體造成壓制性的精神傷害。

1.3 網絡暴力的類型

網絡暴力具有不同的類型,現有研究將其分為網絡謠言、“人肉搜索”、網絡語言暴力[3]。網絡謠言是指行為人利用網絡平臺發布或者傳播沒有依據的虛假信息,該謠言具有一定的攻擊性,且其擴散速度較快,能夠短時間產生巨大輿論影響力;“人肉搜索”是指個人或者群體調查、搜集特定公民的個人信息,并將其公布在互聯網平臺供大眾圍觀、攻擊或娛樂的行為,該行為往往伴隨著群體性人身攻擊,會給受害人現實生活產生巨大負面影響;網絡語言暴力是指網民在互聯網上發布具有侮辱、污蔑、低俗性質的言論、文字、視頻、圖片等,此類語言嚴重侵犯受害人的人身權益,使受害人精神遭受巨大創傷。

1.4 網絡暴力的危害

(1)社會秩序遭到破壞

網絡暴力行為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擾亂穩定、有序的社會狀態,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與社會心理的不安。尤其在網絡謠言的傳播過程中,互聯網能夠短時間形成輿論陣地,誤導大眾,甚至引發社會問題。

(2)公民人身權利遭受侵犯

《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公民享有人格權,網絡語言暴力作為一種侮辱性犯罪嚴重侵害了他人的名譽權,使他人社會評價降低,甚至精神遭受巨大傷害。在實施網絡暴力行為時往往伴隨著對公民肖像權的侵犯,常見的行為有丑化、更改、“惡意P圖”等侵害他人肖像權的行為?!叭巳馑阉鳌毙偷木W絡暴力通常表現為未經他人許可擅自在互聯網公開并傳播當事人的個人信息,這無疑是對公民隱私權的侵犯[4]。

(3)易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

網絡暴力實質上是一種精神暴力行為,對受害人進行的辱罵、欺壓、詆毀等攻擊行為,將對被害人身體和精神產生嚴重影響。網絡具有放大信息的功能,負面信息會不斷擴大,對被害人心理產生不可承受的壓力和創傷,使其出現抑郁、狂躁等心理疾病,甚至因無法對抗持續性網絡暴力而崩潰做出自殘、自殺等行為。盡管精神損害不具有具象性,但就危害程度而言,精神損害痛苦較肉體損害更為嚴重,且該損害往往難以治愈,無法通過藥物實現即時救助。

(4)法律權威遭到挑釁

我國訴訟構造決定了只能由法官承擔審判職責,即未經法院審理不得輕易決定他人有罪。網絡暴力使得特定個人或群體具有了“法外審判者”“法外執行者”的“身份”,他們游離于法律之外,肆意宣泄情緒,做“有罪推定”,并且自詡正義,制裁所謂“有罪者”。這種“標榜正義”的網絡暴力無疑是對司法權威的挑釁[5]。

2 關于網絡暴力行為刑法規制的現狀考察及不足分析

2.1 對刑法現有規制的梳理

我國目前未就網絡暴力設置專門的罪名,在司法實踐之中,通常結合具體情形以侮辱罪、誹謗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尋釁滋事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定罪量刑。

(1)以侮辱罪、誹謗罪進行規制

《刑法》明確規定了侮辱誹謗罪的具體罪狀,《刑法修正案〈九〉》在第246條中增加了第三款表明立法者對于在網絡空間內實施的侮辱行為傾向于以侮辱罪定罪量刑。2013年為整頓網絡造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于辦理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以下簡稱《網絡誹謗司法解釋》),不僅對誹謗罪的入罪標準進一步細化,還明確了誹謗罪行為方式的具體內容。

(2)以尋釁滋事罪定罪進行規制

結合《刑法》尋釁滋事罪以及《網絡誹謗司法解釋》的規定可知,網絡尋釁滋事罪可以分為網絡辱罵、恐嚇型尋釁滋事罪以及起哄鬧事型尋釁滋事罪。

(3)以侵犯公民信息罪進行規制

《刑法修正案(九)》規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即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個人隱私信息、數據資料,供他人網暴的行為將會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6]。

(4)其他的罪名規制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在互聯網編造、故意傳播涉及險情、疫情、災情、警情的虛假信息將以此罪名歸罪?!缎谭ㄐ拚福际唬尽沸略銮趾τ⑿哿沂棵u、榮譽罪,若行為人利用網絡對英雄烈士進行侮辱誹謗,將會以該罪名定罪量刑。

2.2 刑法現有規制存在不足的分析

(1)實體上規制存在的不足

①以侮辱罪、誹謗罪對網絡暴力行為規制存在缺陷的表現

近年來網絡暴力致人自殺的案件持續增多,但司法實踐中對于網絡語言暴力造成他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殺、自殘等嚴重后果的案件,通常以誹謗罪或侮辱罪追究刑事責任。網絡暴力行為危險性已然等價于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罪,對于此種無形暴力引發的自殺結果,若以侮辱、誹謗罪評價,無法實現罪刑相適應《刑法》規定侮辱罪的行為方式主要是暴力或其他方法,根據同類解釋規則,其他方法應是與“暴力”程度相當的行為。但網絡語言本身具有一定的浮夸性、戲謔性,一些網絡表達雖然具有一定的夸張色彩但并未達到與“暴力”相當的程度。比如,批評性攻擊,引導性評論實質上只是對事實的傾向性意見,盡管事實上引發了網絡暴力,但其并不具有侮辱的暴力性和事實的虛假性特征,因此無法以侮辱誹謗罪歸罪。

侮辱罪采用簡單罪狀,法條對于具體行為方式的描述較為概括抽象。且最高法、最高檢并未出臺適用侮辱罪的具體司法解釋,缺乏具體的適用標準,使得司法實踐中對于侮辱行為的認定較為困難,進而無法有效懲處網絡侮辱行為。

②以尋釁滋事罪對網絡暴力行為規制存在缺陷的表現

盡管《網絡誹謗司法解釋》為打擊網絡尋釁滋事行為提供了依據,但該司法解釋還是引起了較大爭議。該解釋針對起哄鬧事型尋釁滋事罪,規定了“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入罪標準,但并未明確該公共秩序為社會秩序還是公共場所秩序。本人認為,此處法條所指的“公共秩序”是指公共場所秩序,社會管理秩序不能完全等同于社會秩序,二者為屬種關系,各自具有相對獨立性。起哄鬧事型尋釁滋事罪保護法益為社會公共場所秩序,而網絡謠傳行為侵犯的法益應是社會秩序,而非網絡空間秩序。若對網絡傳謠行為以起哄鬧事型尋釁滋事罪定罪量刑有違罪刑法定原則。因此對于網絡暴力活動中未破壞社會秩序或者破壞社會秩序但未嚴重破壞公共場所秩序的行為難以以尋釁滋事罪歸罪。

③以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罪對網絡暴力行為規制存在缺陷的表現

對于人肉搜索型網絡暴力,行為人將受害人自行公布在網絡空間的個人信息搜集后引用,引發的群體性霸凌活動,難以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量刑。例如,公民自己公布在社交平臺上的照片、家庭住址等個人信息,被行為人獲取后進行人肉搜索,引發大規模語言暴力,該行為因獲取信息的適法性,無法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規制。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客觀行為方式主要表現為非法獲取、出售、提供公民的個人信息,而人肉搜索行為是由一般主體作出的,通常表現為網民自發搜集公民的個人信息并在互聯網使用,此種行為難以侵犯公民信息罪處理。

④其他罪名規制存在的缺陷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要求故意傳播的虛假信息,必須涉及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即除此之外的網絡謠言并不在此罪規制范疇之內,而網絡謠言本身并未對網絡空間秩序造成破壞。因此,對于四類虛假信息以外的網絡謠言,既不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論處,也不應構成尋釁滋事罪。

(2)程序上存在的不足

侮辱、誹謗罪采用告訴才處理的追訴方式,但司法實踐中通過自訴救濟的效果并不理想,如利用網絡實行的誹謗行為,在自訴過程中易陷入“證明難”的困境。并且針對一些群體性侮辱誹謗行為,具體侵害人難以確定使得自訴活動的開展較為困難。

3 網絡暴力行為刑法規制的完善建議

設計網絡暴力行為的刑法規制路徑時,應堅持傳統罪名與新設罪名相結合的治理思路,積極完善傳統罪名的司法解釋,賦予其更多的“網絡化”內涵,使傳統罪名能夠充分涵攝網絡暴力犯罪。同時,探索設立新型罪名,對一些無法以傳統罪名評價的網絡暴力行為單獨定罪量刑。

3.1 設立網絡暴力罪

網絡暴力行為危害極大,但目前的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難以對接和適用各種網絡暴力行為,在懲處部分網絡暴力行為時容易陷入無法可依的窘境。盡管司法實踐中積極利用民事和行政手段規制網絡暴力行為,但其懲罰力度較小,難以從根本上遏制網絡暴力的發生。隨著互聯網的飛速發展,傳統犯罪逐漸出現網絡化發展態勢,而傳統罪名卻無法滿足現實入罪需求。因此設立網絡暴力罪不僅順應了網絡化犯罪的趨勢,還使得網絡暴力行為得到有效的規制。

(1)明確網絡暴力罪的概念、構成要件以及量刑標準。將單位納入主體范疇,明確單位也可構成該罪,從而加強對網絡暴力黑色產業的打擊,實現對單位有組織有策劃地實施網絡暴力行為進行有效規制;在該罪主觀構成要件的設置上不僅允許故意心態也允許過失心態,對于故意實施網暴但過失引發危害結果的行為也應給予充分的刑罰評價;量刑上需明確刑罰標準,規定加重處罰情形,對于針對未成年人的網絡暴力行為需加重處罰,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2)明確網絡暴力罪的行為方式。一是將網絡傳謠行為納入網絡暴力罪的規制范疇,網絡傳謠行為具有嚴重的法益侵害性,并且其侵害的具體法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難以以尋釁滋事罪定罪量刑,設立獨立的罪名規制;二是明確“人肉搜索”行為屬于網絡暴力罪的行為方式之一,“人肉搜索”不僅包括對非法獲取的他人信息進行公布,引發群體性攻擊,還包括對他人已經公布的信息收集后,煽動群眾大規模轉發、評論、惡意使用等行為;三是將不具有侮辱、誹謗性的言論攻擊納入網絡暴力罪的規制領域,但應平衡好其與言論自由的關系,把握入罪門檻,在尊重公民合理表達的基礎上有效規制群體性、沖擊性語言暴力。

3.2 完善相關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能夠搭建傳統罪名與新型網絡犯罪之間的橋梁,有助于建立系統的網絡暴力犯罪規制體系。隨著社會網絡化進程的推進,為了使傳統罪名能夠更好延伸適用于新型網絡犯罪,需要賦予傳統罪名更多的網絡化釋義,如今網絡侮辱、誹謗行為形式多樣,數量日益增多,應及時完善相關司法解釋,進一步細化侮辱罪的適用標準,使網絡侮辱、誹謗行為能夠得到有效規制。在具體解釋過程中可將司法實踐中高發的網絡暴力形式通過列舉的方式予以明確,充分發揮《刑法》的威懾作用。

3.3 加強內外體系銜接

構建網絡暴力規制體系,不僅要加強《刑法》與其他相關法的有效銜接,還要促進刑事規制體系內部的協調統一,實現新設罪名與傳統罪名的相互配合,使網絡暴力行為得到充分的評價。

3.4 完善對網絡暴力行為的追訴方式

侵犯被害人名譽、隱私權的傳統罪名采用告訴才處理的追訴方式,但自訴案件的效果遠不如公訴程序,以公訴程序追究網絡暴力行為,既能夠展現國家對于打擊網絡暴力行為的重視,向全社會傳達網絡并非“法外之地”的信號,還能夠提高網絡暴力行為的治理效率,更好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因此,規制網絡暴力行為,應完善追訴模式,采用公訴路徑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4 結語

加強網絡暴力的刑法規制,不僅要專設罪名,明確網絡暴力行為的邊界和類型,還要完善傳統罪名,使其能夠更好應對網絡化背景下的新型犯罪,同時還需要司法、執法機關積極履職,加大對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網絡暴力行為不僅踐踏了道德的底線,更沖破了法律的紅線,完善刑法規制,不僅有利于維護社會秩序,樹立良好的網絡風氣,還有利于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使公民的人格權益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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