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險養犬”入刑研究

2022-11-25 00:19楊可涵
湖南科技學院學報 2022年1期
關鍵詞:犬類養犬傷人

楊可涵 黃 捷

“危險養犬”入刑研究

楊可涵黃捷

(湖南師范大學 法學院,湖南 長沙 410008)

近年來,惡犬傷人、致人死亡事件頻發,人民群眾反映強烈?,F有法律法規對違規養犬行為處罰過輕,致使違法成本低廉,此為狗患日趨嚴重的重要原因。解決之道在于重點打擊“危險養犬”,將其納入刑法調整范圍,加大懲處力度。在“危險養犬”入刑的制度設計上,宜遵循“嚴而不厲”的整體指導思想,采用刑法修正方式,對“危險養犬”尚未造成嚴重損害的危險犯,增設“危險養犬罪”,配置較輕的法定刑;對已造成嚴重損害的實害犯,參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危險犬;養犬;刑事責任;入刑

“危險養犬”是指違規飼養危險犬類,給公共安全造成危險或者實際損害,情節嚴重的行為。近十年來,隨著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和城市化進程的推進,城市養狗現象日益普遍,狗患也隨之上升。惡犬傷人事件頻發,群眾反映強烈。為回應群眾呼聲,各省市紛紛出臺養犬的地方性法律文件,但實際執行效果欠佳,惡犬傷人事件有增無減。造成如此窘境的重要原因在于現有法律框架下,違規養犬違法成本低廉,不足以遏制違法行為。解決之道在于突出重點,對違規飼養危險犬類,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養狗人追究刑事責任,方能起到足夠的教育和震懾作用,從根本上扭轉惡犬傷人的上升態勢,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

一 當前狗患治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全國性養犬管理法律闕如

目前,針對養犬行為,我國并無專門的全國性法律。相關內容散見于《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民法典》等的法律條文中,內容較為簡單,更無針對危險犬只飼養管理的專門條款。由于專門的全國層面法律缺失,目前對犬類飼養的管理主要是通過地方立法來規制的。

(二)對違規飼養危險犬類處罰過輕

當前,我國刑法對犬類傷人并沒有專設罪名。違規飼養危險犬類,甚至致人重傷、死亡的情形,一般均通過行政或民事法律手段處理。行政法律責任方面,地方立法囿于立法權限,處罰種類僅限于警告、罰款和沒收犬只等申誡罰、財產罰,懲處力度相對較輕。區區幾百元的罰款,相對于危險犬類飼養人動輒幾千、幾萬元的犬只購買和飼養支出而言,實在微不足道,難以起到震懾作用。對于違規飼養犬只的沒收,有的地方迫于動物人道主義的輿論壓力,采取“收容”的懷柔政策。然而,執法部門實際并無大量收容犬只的條件,執法時不得不避重就輕,“以罰代收”。民事責任方面,侵權損害賠償是一種以發生實際損害結果為基礎的事后救濟措施,其主旨重在補償而非懲罰,事前預防功能和事后懲戒功能均不足,難以有效遏制惡犬傷人、致人死亡的發生。

(三)執法效果欠佳

由于違法成本低廉,導致違法養狗者眾多,造成法不責眾的局面;這種情況反過來又進一步降低了違法成本,形成惡性循環。除此之外,執法部門還面臨其他執法難題。比如,部分愛狗人士存在認識偏差,在社會輿論上對被執法對象給予同情,給執法環境帶來壓力。違法者也普遍抗拒情緒大,配合程度低,造成執法效率低下。加之其他事務繁多,精力不濟,因此,盡管各地紛紛出臺養犬管理辦法,但除部分大城市執法相對嚴格外,大部分地方執法松軟,一些條文甚至形同虛設。

二 “危險養犬”入刑的必要性

刑法是秩序的終極屏障,也是最嚴厲的手段?,F代法治要求刑法具有謙抑性,立法者應當力求以最小的懲罰——盡量少用甚至不用刑罰,獲取最大的社會效益,以有效預防和控制犯罪[1]7。因此,邏輯上,某一行為被納入刑法規制范圍,應當以社會危害性大、發生概率高、非刑事手段已經無法有效遏制為前提,同時還要考慮民意基礎和司法成本。

(一)“危險養犬”社會危害性大

在法律保障的權利中,生命健康權處于權利位階的至高點。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始終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一切危害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行為,均是嚴重違法行為,必須堅決給予嚴厲打擊。違規飼養危險犬類,情節嚴重的,直接危害群眾生命安全。且從已發生的案件看,惡犬傷人的受害者大多為老幼等需要重點保護的弱勢人群。因此,“危險養犬”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

(二)惡犬傷人發案率高

據統計,中國每年賣出的人用狂犬疫苗在1200-1600萬人份左右,產銷量高居世界第一,是全球總量的80%,其中86%是因狗咬而使用。該數據間接說明,中國每年被狗咬的人數至少接近1000萬[2]。其中因受危險犬類襲擊而傷亡之人,雖暫無具體統計數據,但保守估計,即使只占被咬人數的千分之一,也有近萬人之眾。有關惡犬嚴重咬傷甚至咬死人的新聞更是不時見諸報端,僅2021年度,被新聞媒體披露的重大狗咬人事件就有:4月22日,重慶一小學生上學途中被三只烈性犬撕咬致死;5月21日,安徽碭山縣一老人遭鄰居所養獵犬襲擊當場死亡;8月,山東莘縣兩幼童兩周內先后被同一犬主飼養的兩只大型犬所傷,一個重傷二級,一個輕傷二級;9月20日,福建漳州一老人當街被狗撕咬致死,全程監控畫面引民憤;11月17日,河南安陽一位80多歲老人被兩只大型犬咬傷,犬主拒不認賬,引發輿論廣泛關注。

(三)群眾對“危險養犬”現象反應強烈

法是民意的集中體現,須要代表民意,更要反映民意,及時回應人民群眾的關切和訴求。多年來,人民群眾對日益嚴重的狗患反映強烈,各大網絡論壇、相關新聞評論區對不文明養狗的指責“不絕于耳”。群眾擔憂的不僅是市容和環境衛生,更多的是對“狗咬人”的潛在恐懼,而違規飼養危險犬類無疑會把這種恐懼推向極致。早在2014年,全國人大代表陳立國就提交了《犬類傷人應追究養犬人刑事責任》的議案。全國人大代表楊莉、李志強分別于2019年和2021年提交了盡快制定國家層面的養犬管理條例的提案。各地方人大代表的此類提案更是不計其數。這些都充分反映了人民群眾對狗患,尤其是“危險養犬”的高度關切,并希望國家立法予以回應。

(四)現有行政和民事法律手段難以遏制惡犬傷人日增之勢

實踐中,致人傷亡惡性案件的涉事犬只往往屬于危險犬類,包括烈性犬和大型犬。但行政處罰領域,目前我國并無專門的危險犬類法,執法部門治理狗患難以突出危險犬這一重點。日常處罰所涉犬只主要為小型犬,處罰事由多集中在犬主遛狗不牽繩、不戴狗嘴套等小事上。此類輕微違法,一方面處罰不可能太重,違法成本低;另一方面,違法者對處罰往往不以為然,抵抗情緒嚴重,執法難度大。這種大小犬類“無差別待遇”,使得危險犬類飼養者趁機渾水摸魚,逃避打擊。因此,亟待有針對性地出臺更嚴厲的法律措施。民事手段上,“危險養犬”所涉及的侵權損害賠償作為一種事后經濟補償救濟措施,不僅預防效果差,且與發生的生命健康權損害相比,懲罰力度明顯不夠,難以遏制惡犬傷人的勢頭。

(五)現行刑法規范應對“危險養犬”缺位

我國刑法目前并沒有專門針對“危險養犬”的懲罰條款,也無相關司法解釋補漏。理論上,雖然危險犬只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違規養犬或者疏于管理,導致發生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損害結果,構成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罪。但由于缺乏明確的刑事立法和司法依據,實踐中,對此類危害行為一般按照民事糾紛處理,追究刑責的案例屈指可數。根據北大法寶數據庫檢索的結果,迄今僅能查到“胡某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周某過失致人死亡案”兩例追究刑責的個案,充分說明既有刑法對“危險養犬”行為的調整幾乎是缺位的。

三 “危險養犬”入刑域外經驗的借鑒

英、美、法等西方國家的寵物文化比我國更早更濃,但對養狗的監管卻比我國要嚴格得多。在英、美、法等國,惡犬傷人,狗主人常會被追究刑責。

(一)英國的《危險犬法案》

英國1991年就制定了《危險犬法案》,其中規定,禁止狗進入的公共或他人私人領域,由此而造成狗襲擊致人受傷或死亡,狗主人面臨最多2年的監禁或不設上限的罰款,或二者并罰。后隨著犬類傷人案件的不斷增長,在民眾的長期呼吁下,英國于2014年新修訂《危險犬法案》,新法案規定即使犬只傷人、死人事件發生在狗主人家中,狗主人也要負刑責,將面臨的最高刑罰從之前的2年有期徒刑增至5年;若惡犬傷人致死,狗主人將面臨最高14年的有期徒刑[3]。

(二)美國的惡犬傷人入刑實踐

美國是聯邦制國家,對于狗患的處理,由各州自行立法。大多數州均實施嚴格責任法,若狗致人死亡,犬主將承擔嚴厲的刑事責任,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以加州為例,在惠普爾被狗咬死一案中,犬主克內勒于2007年被加州最高法院以謀殺罪判處終身監禁,成為加州歷史上因狗咬人被判以謀殺罪的第一人。在2013年加州德維特被狗咬死一案中,狗主人杰克遜亦被控二級謀殺,被法院判處重刑。值得注意的是,加州法院認為,就狗咬人案件認定謀殺罪時,控方無須證明狗主人明知惡犬會致死他人,只需證明其明知所養犬只具有潛在的致命性,并把他人暴露在犬只危險下即可[4]。

(三)法國的“危險養犬”入刑實踐

法國的危險犬類法專門界定了一類攻擊犬和二類防衛犬兩種危險犬。飼養一類犬必須是成年人(18歲以上),而且沒有犯罪記錄。飼養危險犬必須持有許可證,否則養犬人會受3個月監禁和3750歐元罰款。法律規定,如發生嚴重的人身傷害,即便是非故意傷害,養犬人也有可能遭受5到10年監禁以及7.5萬到15萬歐元罰款[5]。

可見,英、美、法等國出于對公共利益的特別保護,均按嚴格責任原則,對惡犬傷人事故中的犬主追究較重的刑事責任。在犯罪構成要件上,主要看是否發生客觀損害結果,不要求養犬人主觀上必須存在過錯。這樣的“嚴刑峻法”,使得民眾整體樹立了嚴防狗患的責任共識。借鑒英、美、法等國的做法,動用刑事手段加大對“危險養犬”的打擊力度,是遏制我國當前惡犬傷人頻發的有效選擇。

四 入刑的模式選擇

(一)刑罰配置總體指導思想

儲槐植教授認為,罪刑配置不外有四種組合: 一是“不嚴不厲”,二是“又嚴又厲”,三是“嚴而不厲”,四是“厲而不嚴”。我國當前的刑法結構基本上為“厲而不嚴”,而合理的方式應當是“嚴而不厲”[6]。這一刑罰配置思想,可作為危險養犬入刑的指導。一方面,迫于狗患的嚴峻形勢,我們必須采取嚴格責任主義,不僅要追究惡犬傷人實害犯的刑事責任,為了防患于未然,也要對違規飼養危險犬類,對公共安全造成危險的危險犯追究刑事責任。另一方面,由于養狗總體上屬于常見的生活行為,且飼養人主觀上并不希望造成危害的結果。因此,此類違法行為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相對較輕,配置輕刑已足以達到遏制犯罪的效果。故在入罪設計中,宜遵循“嚴而不厲”的指導思想,將情節或者后果較為嚴重的行為納入刑法打擊的對象,但配置較輕的刑罰。通過對極少數人的刑事處罰,起到教育和警示多數人的效果。

(二)入罪的路徑選擇

要彌補立法缺陷,將某一危害行為納入犯罪圈,解決的方案有二:一是立法途徑,即由立法機關啟動修法程序,主動糾錯,自行更正;二是司法途徑,即由司法機關妥當解釋法條,抹平皺褶,消弭缺陷[7]。當刑法具有可供解釋的基礎條款時,首選通過司法解釋的途徑,否則就必須啟動修法程序。違規飼養危險犬類僅造成危險的,涉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造成實際損害的,涉及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等刑法已有罪名。很顯然,前者雖為故意犯罪,但其社會危害性卻要比作為過失犯罪的后者要小。在現行刑法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一種危害性與爆炸、投毒相當的嚴重犯罪,處刑較重,起點刑期在3年以上。若通過司法解釋,將違規飼養危險犬類納入此罪,則其刑罰嚴厲性與社會危害性失衡,違背罪刑均衡原則。因而對此需要通過刑法修正,新設一罪,并配置較輕的刑罰。對于造成致人傷亡實際損害的情形,由于刑法對過失犯罪本就處罰較輕,通過司法解釋,將其納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并不會導致罪刑失衡。但同一事項,一部分采取修正刑法入罪,一部分采用司法解釋入罪,將導致入罪路徑混亂和內容繁瑣。因此,通過刑法修正案將“危險養犬”整體入罪是最佳路徑選擇。

五 具體刑法規范的設計

(一)立法例選擇

違規飼養危險犬類涉及危害公共安全之危險犯和實害犯兩種情況,立法有兩種模式可以參照。第一種是結果加重犯模式。將兩種情況視為一罪,將危險犯設為基礎犯,配置基本刑。將實害犯定為結果加重犯,配置比基本刑更重的量刑檔次,如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第二種是危險犯和實害犯分別定罪模式,如危險駕駛罪和交通肇事罪。本著盡量簡潔、高效、維護刑法穩定的立法原則,“危險養犬”宜采用第二種立法例??梢詤⒄瘴kU駕駛罪的立法模式,將危險犯部分單獨設立“危險養犬”罪;對實害犯則以注意性規定的方式,明確直接適用刑法現有的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相關過失犯罪條款。

(二)罪名的確定

對于未造成較大實際損害的,罪名可以定為“違規飼養危險犬類罪”,或簡稱“危險養犬罪”,列入刑法危害公共安全類罪中。對于已造成嚴重實際損害的,一般而言,行為人主觀上對損害結果是基于過失,客觀上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數人的安全,故本質上屬于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對比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定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更為合理。而且,該罪客觀構成要件上并不區分輕傷、重傷或死亡,不僅立法更加簡潔,同時還能涵攝其他兩罪不能覆蓋的致多人輕傷等較重情節。

(三)法定刑的配置

對于沒有實害的危險犯,雖然其屬于故意犯罪,但考慮到其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基于“嚴而不厲”的指導思想,可以參照危險駕駛罪,配置較輕的刑罰,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對于造成實際損害的實害犯,按既有的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罰,無需另配法定刑。

(四)犯罪構成的厘定

社會危害性不大的違規飼養危險犬類的行為,屬一般違法行為,由民法和行政法調整即可。只有當其社會危害性達到嚴重的程度,才有必要將其劃入犯罪圈。

1.犯罪的主體。犯罪的主體一般為危險犬類的飼養人,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是犬只的管理人。飼養人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F實中,單位違規飼養危險犬只作看護用途,甚至直接從事危險犬類養殖、販賣的情況比較常見,且目前各地方性養犬立法,在法律責任上,也普遍區分單位與個人,對單位處以比個人更高金額的罰款。因此,犯罪主體上,宜設立單位犯罪。

2.犯罪的主觀方面。行為人對無證養犬等違規飼養危險犬類的行為明顯是持故意的心理態度,對飼養管理過程中存在的擾民等現象,一般也應認定為直接或者間接故意。但對發生致人傷亡的后果,一般應認定為過失。當然,如果出現惡犬傷人時,犬主在現場而不履行合理救助義務等特殊情況,也不排除故意犯罪的可能。

3.犯罪的客體。在尚未發生較大實際損害結果的情況下,違規飼養危險犬只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潛在的危險,其侵害的客體為典型的公共安全。在發生現實損害的情況下,雖然結果上表現為直接侵害了具體對象的生命健康權,其侵害的客體似乎是公民的人身權利,但值得注意的是,違規飼養行為發生時,其危害對象和危害結果均是不確定的,這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與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的主要區別。

4.犯罪的客觀方面。危害行為表現為違反養犬管理規定,飼養烈性或者大型犬類。包括在禁養區違規飼養禁養犬類;或者雖不在禁養區,但未取得飼養許可;或者雖具有飼養許可,但違反飼養管理規定,疏于管理。養犬管理規定和危險犬的種類,目前各地規定不一??紤]到設區市具有相關的地方立法權,既能確保規范的質量,也能照顧各地實際,故宜以設區市有關規定為準。為確保立法簡潔,具體認定辦法可以另行通過司法解釋予以明確。危害結果表現為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造成危害。未發生致人傷亡或者損害較小的,屬于危險犯??紤]到違規飼養危險犬只的行為在現實生活中高發,可以考慮增加情節嚴重這一條件,以提高入罪門檻,防止打擊面過大。情節嚴重的條件包括:經執法部門責令整改后,未按要求整改;或者再次違規飼養;或者所養犬只多次傷人(輕傷及以下),造成公眾恐慌等惡劣影響的。對于造成人員傷亡實際損害的,情節嚴重限定為造成多人輕傷、致人重傷、死亡三種情況。

(五)刑法修正案法條文本設計

由于危險養犬屬于危害公共安全類罪,參照已有刑法修正案文本安排及表述的先例,宜將此罪文本插入與其相關的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之后,作為該條“之一”,并明確對飼養危險犬類過失致人傷亡的,適用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處罰。其法條文本設計如下: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一:

違反危險犬類飼養管理規定,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1.經執法部門責令整改后,不按要求整改的;

2.因飼養危險犬類受過行政處罰,再次違規飼養的;

3.所養危險犬只多次傷人,造成公眾恐慌,情節嚴重的。

因過失導致危險犬類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多人輕傷,按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我國當前仍處于社會轉型期,刑事立法總體上仍有較大完善空間。陳興良、張明楷等知名學者均認為,中國當前的主要任務不是實行非犯罪化,而是應當推進犯罪化[1]9。應對狗患也應順勢而為。相比遍地開花、疲于奔命、手段不痛不癢、效率低下的狗患行政執法,“危險養犬”入罪只針對個別違法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違法人,打擊精準,手段嚴厲,雷厲風行,容易起到“處理一個,教育一片”的警示效果,從而以點帶面,以較小的代價,較快地在全國樹立文明養狗的良好秩序,有效遏制惡犬傷人的發生,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1]陳興良.刑法哲學[M].第6版.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7.

[2]騰訊新聞網.2020年中國狂犬疫苗行業供需狀況[EB/OL]. (2020-11-03)[2021-09-10].https://new.qq.com/omn/20201103/20201103A05BYA00.html.

[3]曲珊珊.英國修訂危險犬類法案——惡犬傷人致死主人最高獲刑14年[J].吉林人大,2014(6):2.

[4]澎湃新聞.制裁惡狗咬人,不能總按“過失犯罪”處理[EB/OL].(2018-09-27)[2021-12-01].https://baijiahao.baidu. com/s?id=1612750024507643607&wfr=spider&for=pc.

[5]龔鳴.法國:養犬,相關法律很嚴格[N].人民日報,2018-11- 27(20).

[6]儲槐植.刑事一體化論要[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 54.

[7]葉良芳.刑法司法解釋的能與不能[J].政法論叢,2016(6):25.

2021-09-21

楊可涵(2002-),女,湖南湘鄉人,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2019級法學卓越班學生。黃捷(1962-),男,河南信陽人,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研究方向為程序法學。

DF613

A

1673-2219(2022)01-0117-04

(責任編校:咼艷妮)

猜你喜歡
犬類養犬傷人
文明養犬倡議書
養犬管理研究
分析犬類動物的常見疾病和有效預防
中藥治療犬類真菌性皮膚病療效分析
傷人的火鍋
寵物傷人要賠償
不傷人的拳擊賽
犬類動物保健及疾病預防措施
荊棘與傷害
犬類中毒的預防與治療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