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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管轄權的適用困境

2022-12-17 14:51劉美艷
法制博覽 2022年34期
關鍵詞:管轄權犯罪行為國際法

劉美艷

沈陽工業大學,遼寧 沈陽 110870

一、普遍管轄權的基本理論

(一)普遍管轄權的起源與發展

普遍管轄權的理論最開始只是作為學說討論,到后來才慢慢變成國際習慣?!恫槭慷∧岱ǖ洹分幸幎藢τ诜缸锇讣碚f,犯罪地法院或是逮捕地法院均能夠適用刑事管轄權,這可以看作是普遍管轄權的最初理論。意大利等一些國家對該理論之后也進行了一些發展延伸。即使理論學說不屬于普遍管轄權的適用法律依據,但這些學說對于普遍管轄權的發展有較大的推動作用[1]。

格勞秀斯的《戰爭與和平法》可以說是首次正式地對普遍管轄權的理論進行了討論說明,并且國際社會普遍認同其中提出的“或引渡或起訴”原則。19世紀之后,海盜活動頻繁,各國能夠行使普遍管轄權來針對海盜罪。此時,普遍管轄權已經逐漸成為一種國際習慣。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適用普遍管轄權來審判戰爭犯,并且擴大了其適用范圍。隨著國際犯罪的數量與種類的不斷增加,國際社會對于侵害共同利益的國際犯罪問題基本已經達成了共識,許多國際公約對此給予了具體規定,提高了普遍管轄權的國際地位,同時促進了國際法的發展。

如今,聯合國大會也把普遍管轄權問題列入討論范圍,并且經常會對普遍管轄權相關問題進行激烈的研討。尤其關于普遍管轄權適用對象的確定問題,更是成為了各國主要重視的熱點問題之一。

(二)普遍管轄權的適用特征

普遍管轄權的適用特征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普遍管轄權的適用目的是維護國際社會的總體利益。第二,普遍管轄權適用對象的局限性。普遍管轄權適用對象是侵犯國際社會總體利益的國際犯罪行為,并非普通的國內犯罪行為。第三,聯結因素的特殊性。行使普遍管轄權并不需要傳統管轄權的聯結因素,只要國際犯罪行為侵害了國際社會和各國共同利益就可以行使。第四,司法協助上的依賴性。因為普遍管轄權的聯結因素比較特殊,所以行使普遍管轄權必須依賴各國對案件審判的協助和配合。

二、普遍管轄權的適用困境

(一)普遍管轄權的適用對象問題

從歷史起源來看,國際法上普遍管轄權最初的適用對象是海盜罪。之后在1958年的《公海公約》和1982年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則以立法的形式規定了締約國必要時可以針對海盜罪行使普遍管轄權。2008年,聯合國大會首次把“普遍管轄權”問題列入討論范圍。在這之后,聯合國大會經常會對普遍管轄權相關問題進行激烈的研討。[2]尤其關于普遍管轄權適用對象的確定問題,更是成為了各國主要重視的熱點問題之一。

關于普遍管轄權具體適用哪些犯罪,國際法上并沒有明確的規定。普遍管轄權的定義中只是將其籠統概括為嚴重危害國際社會利益,或者多數國家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國際犯罪行為。國際法在確定適用普遍管轄權的國際犯罪時,一般將海盜罪作為判斷標準,重點分析犯罪行為危害的嚴重性以及國際公約中的相關規定。國家在決定是否適用普遍管轄權時,還是依據本國締結的國際公約以及國內規定來判斷,而沒有統一的界定標準,這就造成了適用普遍管轄權的任意性,降低了普遍管轄權在國際社會上的重要地位。所以為了更好地使各國合作,有力打擊國際犯罪行為,明確普遍管轄權的適用對象問題應該早日被解決。

(二)普遍管轄權的適用沖突問題

1.自身存在的適用沖突

各國在普遍管轄權的適用過程中,最容易產生的問題就是各國間適用沖突問題。在國際實踐中,可能存在多國對同一罪犯行使普遍管轄權,或者沒有國家對該罪犯行使普遍管轄權,也就是所謂的積極管轄沖突和消極管轄沖突。對于積極管轄沖突問題,到底選擇哪個國家行使普遍管轄權?應該依據什么因素來選擇?國家間會因此產生外交問題嗎?而對于消極管轄沖突問題,沒有國家愿意行使普遍管轄權又該如何懲治罪犯?這些問題都是解決普遍管轄權適用沖突問題時要考慮的重要問題。

2.與其他管轄權的適用沖突

管轄權是國際法上一個重要而復雜的問題,傳統上可以把管轄權分為四類:屬地管轄權、屬人管轄權、保護性管轄權和普遍管轄權,其中屬地管轄權和屬人管轄權是最重要的。國家管轄權原則上以領土為主,即屬地管轄權。因此在各種管轄權類型中,屬地管轄權往往居于優先地位,而屬人管轄權和保護性管轄權的行使要受到罪行發生地國家的屬地管轄權的限制。

但當某國想對嚴重國際犯罪行為來行使普遍管轄權時,可能會與罪犯國籍國的屬人管轄權產生沖突,也可能會與犯罪行為發生國的屬地管轄權產生沖突,還可能會與受侵害國的保護性管轄權發生沖突,此時產生的國際法管轄適用沖突問題的解決則是一個關鍵問題。

3.與國家管轄豁免的適用沖突

國家的外交代表在接受國享有司法管轄豁免,這是國際社會逐漸形成的國際法原則之一。世界各國都在強調普遍管轄權應該在不侵害他國主權的基礎上行使,所以不應該違反國家管轄豁免的國際法原則。但是如果享有外交特權和刑事管轄豁免權的人犯下嚴重犯罪行為,卻無法被依法懲治,他們就成為了普遍管轄權適用的“缺口”,普遍管轄權則失去了本來的意義。最典型的適用沖突案件就是“剛果訴比利時逮捕令案”。

有些觀點認為,國際法規定的嚴重犯罪行為,不能被視為是以國家身份實施的行為,因此不能適用國家管轄豁免的原則。如果僅僅依據國際罪行的嚴重程度來判斷是否是國家行為,是不合理而且在實踐中也缺乏可行性。如果按照這種思路,外交人員所犯國際罪行只要不是太嚴重就歸于國家,而一旦超出嚴重程度,就歸于個人,這顯然是沒有道理的。[3]

但是如果不加限制地行使普遍管轄權,則可能會讓管轄權變成一種政治工具,從而產生國家外交關系糾紛。例如著名的“皮諾切特案”在當時就使英國、西班牙以及智利之間的外交關系一度陷入僵局。從以往國際實踐中可以分析出,如果一味堅持對他國國家官員行使普遍管轄權,則可能會被懷疑試圖侵犯他國主權,從而影響國家間外交關系。但如果完全適用國家管轄原則來作為普遍管轄權的適用例外,則不利于打擊國際犯罪,有縱容國家官員的嫌疑。所以普遍管轄權與國家管轄豁免適用的沖突問題還有待研究。

(三)普遍管轄權適用的其他問題

在國際社會中,普遍管轄權的行使經常會與國家主權發生沖突。從理論上講,行使普遍管轄權與國家主權并不是兩個相反的對立面,因為普遍管轄權是由各主權國家通過締結國際公約或者國內立法來行使。[4]然而這并不意味著,每一個國家在國際法上可以任意行使普遍管轄權。由于世界各國背景的差異和立法規定的不同,國際社會關于普遍管轄權的適用對象還未明確規定。為了防止他國任意擴大管轄權的適用范圍,會干涉本國對司法案件的管轄權,因此不少國家一直限制適用普遍管轄權。所以在世界范圍內完全確立普遍管轄權的適用原則,在政治上存在著不小的阻礙。

行使普遍管轄權還會給國家增加額外的義務。實際上普遍管轄權在擴大一國管轄權適用范圍的同時,也增加了國家打擊國際犯罪方面的義務。隨著犯罪活動的日漸增多,司法程序的重壓和司法經費的緊張,經常使不少國家不愿意主動負擔此種額外增加的義務。特別是由于國際犯罪與本國沒有聯結因素,使得證據收集工作與審判程序額外復雜,進一步加重了司法負擔。為了減少給國家帶來不必要的麻煩,許多國家通常不愿意主動行使普遍管轄權。

三、關于解決普遍管轄權適用困境的對策

(一)明確普遍管轄權的適用對象

隨著時間的不斷推移,可能會出現不同種類、不同性質的國際犯罪行為,可能會被國際社會納入普遍管轄權的適用對象中,所以普遍管轄權的適用對象是不斷增加的。普遍管轄權的適用依據主要是國際公約以及國際習慣法。鑒于在國際法實踐中,依據國際習慣行使普遍管轄權會產生許多爭議,所以世界各國可以自愿協商締結一個專門關于普遍管轄權適用問題的國際公約,并且邀請國際社會愿意行使普遍管轄權的國家加入。同時,倡導各國在各自的國內立法中也對本國愿意適用的普遍管轄罪行予以明確。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普遍管轄權的合法性,滿足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要求。[5]

在規定普遍管轄權的適用對象時,可以采取概括和列舉并存的方式。概括式具有靈活性,可以根據界定標準隨時增加新的國際犯罪。但是同時考慮到普遍管轄權對國家主權的依賴程度不深,所以,適用普遍管轄權需要受到一系列因素的限制,在國際公約中列舉規定普遍管轄權的適用范圍,能夠更有利于發揮普遍管轄權的作用,進而推動普遍管轄權制度的發展。所以可以先列舉式地規定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罪行,再以概括式的規定予以兜底補充。

(二)解決普遍管轄權的沖突問題

1.自身存在的適用沖突解決

對于積極管轄沖突問題,國家之間可以互相協調,從幾方面去考慮選擇哪個國家最后適用普遍管轄權。例如優先考慮調查取證較為方便的國家、優先考慮對于司法工作的額外投入不會覺得費力的國家等。但是對于消極管轄沖突問題,可能解決起來比較困難,因為普遍管轄權的行使還需要各國的自愿自主,不能強迫各國承擔額外的義務,所以需要國際公約的約束,或者通過給各國增加與義務對等的權利來促進各國對普遍管轄權的積極行使。

2.與其他管轄權的適用沖突解決

在國際社會中,適用普遍管轄權只是起到打擊國際犯罪的輔助作用,是除了屬地管轄、屬人管轄和保護性管轄的傳統管轄權之外的補充性管轄權。在依據屬地管轄權時,當事國在調查取證方面更加方便,也能夠更好更快地對犯罪案件進行審判懲處。屬人管轄權和保護性管轄權與國家也有固定的聯結因素,所以在普遍管轄權與其他管轄權產生沖突時,一般優先適用其他管轄權,尤其是占有重要位置的屬地管轄權。

3.與國家管轄豁免的適用沖突解決

而對于國家管轄豁免與普遍管轄權的適用沖突問題,則是一個復雜多樣的問題。假如國際社會絕對適用普遍管轄權,排除國家管轄豁免。此時普遍管轄權能夠適時發揮作用,有力打擊犯罪行為,對罪犯予以嚴厲的處罰。但此時可能涉及國家間的政治問題,有侵害他國主權的嫌疑,影響國家之間友好的外交關系。所以對于國家管轄豁免這一國際法原則絕對不可以完全排除,但可以規定一些限制條件。[6]犯罪行為人在犯罪行為發生后,普遍管轄權的適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犯罪行為人,使其不敢逃竄到其他國家,特別是各個規定普遍管轄權的國際公約的締約國。所以,對于國家官員和外交代表等適用普遍管轄權,應該對其進行一定限制。例如在他犯下嚴重國際罪行后,如果逃竄到可以行使普遍管轄權的某個國家,能夠看作他已經愿意放棄其擁有的管轄豁免權,那么該國便可以對其行使普遍管轄權。這樣既沒有完全排除國家管轄豁免的適用,也對犯罪行為人產生了一定的震懾和威力。

(三)解決普遍管轄權適用的其他問題

與國內法制度不同,實施國際法制度不具備一定的優勢。國際社會還沒有建立公認的權威執法機構,實施國際法還需要世界各國的主動自愿和互相監督。所以對于普遍管轄權的規定,必須考慮現實因素。否則,再好的規定也只能停留在理論上,現實可行性的不足將降低普遍管轄權在國際社會上的重要地位,同時損害國家刑事的司法威信。

對于普遍管轄權的適用,事實上是給各國額外增加的管轄義務。在打擊本國犯罪的司法工作量已經不小的情況下,各國都不是很愿意去花費本國的財力人力去承擔打擊國際犯罪的義務。為了提高普遍管轄權適用的可行性,可以在給各國增加義務的基礎上,也同等授予各國一些權利,使權利和義務達到對等。例如在某一國家行使普遍管轄權時,其他國家應該高度配合該國的司法工作,尤其是犯罪地當事國應該對于該國的調查取證工作以大力支持。同時,國際法院還可以設置一個專門針對普遍管轄案件的審判庭,在國內法院難以審判的情形下,將案件移送至國際法院審判。同時,“或引渡或起訴”原則的廣泛適用,也可以促進各國對于國際犯罪的責任承擔。

四、結語

普遍管轄權的適用問題一直是國際社會比較具有爭議的焦點問題,隨著全球化程度的不斷加深,各國對普遍管轄權的重視程度也越來越高,所以國際社會對于普遍管轄權的適用問題的解決也提上議程?;趪H社會現在對普遍管轄權的相關規定,可以分析出普遍管轄權如今的適用困境,包括普遍管轄權的適用對象不明確、普遍管轄權自身適用存在的沖突、與傳統管轄權的適用沖突和與國家管轄豁免的適用沖突以及適用中還存在的一些其他問題。對于這些問題,我們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去解決,例如明確普遍管轄權的適用對象、減少普遍管轄權的適用沖突、提高普遍管轄權適用的可行性。普遍管轄權的合理適用需要國際社會的共同努力,未來可能還有許多問題需要去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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