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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中和”背景下俄羅斯碳稅制度的證成與構建路徑

2023-01-10 02:14孫祁
俄羅斯學刊 2022年5期
關鍵詞:碳稅碳中和二氧化碳

孫祁

【內容提要】人類應對氣候變化必須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征收碳稅是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有效路徑。目前,多數發達國家和小部分發展中國家或地區已經開始征收碳稅。俄羅斯承諾到2060 年前實現碳中和的總體目標,為實現這一目標,俄頒布多項聯邦法律法規,為俄羅斯稅收體系綠色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礎,也為俄羅斯碳稅落地提供了制度保障。在俄羅斯目前的特殊能源經濟結構和宏觀經濟形勢下,碳稅制度的構建主要考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一是碳稅征收后的分配,二是成本與稅收所產生的激勵措施的對應,三是碳稅征收后俄羅斯產品國際競爭力,四是從“名義性碳稅”到“實質性碳稅”的過渡。為達到《巴黎協定》規定的減排目標,俄羅斯提出了征收碳稅的措施,將引入碳交易、碳抵消、碳排放情況披露,污染者問責機制等列入俄羅斯聯邦《氣候立法草案》,為綠色投資和減少俄羅斯產品的碳足跡創造條件。

全球氣候變化使人類生存和發展面臨嚴峻挑戰,應對氣候變化的首要路徑是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征收碳稅是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有效路徑。21 世紀以來,俄羅斯的碳排放量沒有明顯下降,為達到《巴黎協定》規定的減排目標1徐坡嶺、廖雅珍:《俄羅斯碳排放福利績效的政治經濟學分析》,載《重慶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2017 年第4 期。,俄羅斯經濟發展部擬對《俄羅斯聯邦稅法典》進行修改,激勵企業減少二氧化碳排放,將允許排放量限制為15 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內,從2025 年開始,如果超過配額,企業將需要支付碳稅2Правительство предложило ввести налоговые льготы для климатических проектов.06 сентября 2021.https://www.vedomosti.ru/economics/articles/2021/09/06/885466-minekonomrazvitiya-nalogovie。

“碳稅立法”引起俄羅斯各界關注:在俄羅斯已有環保稅的背景之下,引入碳稅制度是否會導致兩者重復征收?如何協調碳稅征收與企業經濟利益之間的關系?碳稅制度路徑如何設計?本研究嘗試以俄羅斯“稅法”改革為對象,對碳稅領域關鍵問題進行證成,并探索俄羅斯碳稅制度形成的路徑。

一、“碳中和”背景下世界碳稅制度的發展

碳中和一般是指國家、企業、產品、活動或個人在一定時間內直接或間接產生的二氧化碳或溫室氣體排放總量,通過植樹造林、節能減排等形式實現正負抵消,達到相對“零排放”3路正南、馮陽:《技術進步視角下環境規制對碳排放績效的影響》,載《科技管理研究》2016 年第17 期。。碳稅的征收意在控制碳排放量,也是實現碳中和的有效路徑。20 世紀90 年代初,北歐國家率先實施在碳中和下的碳稅征收,目前,多數發達國家和小部分發展中國家或地區已經開始征收碳稅4毛曉杰、徐揚、關國恒:《國際碳中和背景下我國開征碳稅的策略選擇》,載《銀行家》2022 年第1 期。。為達到《巴黎協定》規定的減排目標,俄羅斯自然資源與環境部提出了征收碳稅的措施,將引入碳交易、碳抵消、碳排放情況披露,污染者問責機制等列入俄羅斯聯邦《氣候立法草案》,為綠色投資和減少俄羅斯產品的碳足跡創造條件,同時考慮為那些致力于生態保護的俄羅斯公司提供特惠待遇5孫祁、張炳辰:《俄羅斯計劃2060 年前實現碳中和》,載《檢察風云》2022 年第4 期。。

(一)“碳中和”目標和碳稅的關系

碳稅主要是針對不同類型溫室氣體排放行為征收的稅種,國際主流觀點稱之為對消耗化石燃料(如煤炭、天然氣、石油燃料等)所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行為征收的一種稅收。碳稅征收源自環境負外部性和“庇古稅”1何錦前:《生態文明視域下的環境稅收法治省思——從平移路徑到并行路徑》,載《法學雜志》2020 年第3 期。、“污染者付費原則”2Suzanne Kingston、周漢德:《歐盟氣候法中的污染者付費原則:一項有效的訴訟工具?》,載《環境法評論》2020 年第2 期。等理論,目前,碳稅征收的合理性日益被世界各國所接受。歐洲共有19 個國家引入碳稅,其中芬蘭、荷蘭、丹麥等北歐國家引入碳稅制度較早,制度也較為成熟,1992 年,丹麥確定碳稅金額為每噸25—30 美元,其中家庭和企業被列為主要征收對象;美洲地區局部或全面征收碳稅的國家共有3 個,分別是加拿大、美國和哥斯達黎加,其中美國于1990 年開始研究碳稅,每噸擬征稅額為5—14 美元,征收主體為發電廠和相關企業,但時至今日美國全國性稅制度尚未確定,仍主要為地方行為。亞洲有3 個國家實施碳稅或準碳稅,分別為日本、印度和新加坡。

從世界各國征收碳稅的制度來看,碳稅的征稅對象逐步從一次能源產品擴大到二次能源產品,各國碳稅征收范圍也有所不同,從對本國二氧化碳排放征稅到只對國內生產和進口的煤炭征稅。在芬蘭、丹麥、日本等一些國家或地區,征收碳稅已然成為控制碳排放量的重要手段3張玉皓、仇皓月:《基于碳中和目標下的碳稅制度探究》,載《中國集體經濟》2021 年第31 期。,而印度等國家為減少二氧化碳排放對國內生產和進口的煤炭征稅,每排放一定噸當量的二氧化碳征收相應額度碳稅。俄羅斯《氣候立法草案》為確保實現碳減排目標提供了嚴格的法律框架,明確了各產業部門2025—2050 年的剛性年度減排目標,具有傳導壓力、落實責任、倒逼目標的強約束作用4孫祁、張炳辰:《俄羅斯計劃2060 年前實現碳中和》。??梢钥闯?,不管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各國對于碳排放征稅都是基于環境保護、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等多重目的,倒逼目標從源頭上減少碳排放,以實現碳減排的目的。

綜上,碳稅的興起與發展是基于實現碳減排的發展要求,碳減排的最終目的是實現碳中和,而非為了征稅而征稅。另外,碳稅的征收除了為實現碳中和目標的有效手段,同時也為碳中和的實現提供“監管沙盒”。

(二)碳稅制度的發展

碳稅是針對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稅,根據課稅環節的不同,碳稅分為“碳國內稅”和“碳關稅”,“碳國內稅”主要面向國內生產商征收,“碳關稅”則面向國外進口商征收5黃文旭:《碳關稅相關概念辨析》,載《嶺南學刊》2011 年第1 期。?!疤紘鴥榷悺笔且詼p少二氧化碳排放為目的、以化石燃料中的碳含量或是燃燒化石燃料所排放的二氧化碳量作為計稅依據所征收的一種稅1劉明明:《碳排放交易與碳稅的比較分析——兼論中國氣候變化立法的制度選擇》,載《江西財經大學學報》2013 年第1 期。;“碳關稅”是在進口未采取碳減排措施國家的高耗能產品時,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關稅2王學慶:《碳關稅的法律思考》,載《納稅》2019 年第28 期。。雖然兩者征收的對象不同,但均是利用稅收控制碳排放,以達到碳減排的目標。

自1990 年芬蘭開征碳稅以來,荷蘭、瑞典、挪威、日本等國家紛紛著手實施碳稅制度3Carbon Tax Guide.A Handbook for Policy Makers.SYNTHESIS:Carbon Taxes in brief mrief march 2019.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The World Bank.。歐洲引入碳稅的國家有:芬蘭(1990 年),瑞典和挪威(1991 年),丹麥(1992 年),波蘭(1993 年),拉脫維亞(1995 年),奧地利和荷蘭(1996 年),斯洛文尼亞(1997 年),德國、瑞士和克羅地亞(2008 年),愛爾蘭和冰島(2010年),烏克蘭(2011 年),法國(2014 年),葡萄牙(2015 年)。除歐洲一些國家外,世界上還有一些國家或地區如墨西哥(2014 年),日本(2012 年),加拿大魁北克?。?007 年)、不列顛哥倫比亞?。?008 年)和阿爾伯塔?。?017 年),智利、哥倫比亞和南非(2017 年)也引入了碳稅4World Bank,Ecofys and Vivid Economics.State and Trends of Carbon Pricing.Washington DC.October,2016.。2003 年歐盟通過了第一個關于報廢電子電氣設備(WEEE)的指令(指令2002/96/EC),2011 年,歐盟對指令2002/96/EC 進行了修訂,其中引入了能源和電力的最低稅率。最低能源稅由兩部分組成 :碳稅(稅率至少為20 歐元/噸二氧化碳)和取決于燃料熱值的稅(汽車燃料的最低稅率為229 歐元/噸,其他燃料的最低稅率為3.6 歐元/噸)。芬蘭是世界上第一個引入碳稅的國家,1990 年芬蘭碳稅為1.2 歐元,后增至20 歐元,芬蘭碳稅稅額按60 ∶40 的比例確定,具體取決于燃料的碳含量和熱值,1998 年,芬蘭為協調能源企業利益與碳排放的關系,首次引入保護機制以穩定能源密集型行業發展,規定碳和能源稅份額的閾值等于銷售成本的3.7%。在這種情況下,芬蘭碳稅率降低了85%。絕大多數歐洲國家在制定稅率時,優先考慮碳價格可接受性,而不是碳的真實社會價格,稅率設定在“理想水平”的國家只有挪威(現在為52.3 歐元)和瑞典(1 319 歐元)。

為彌補由于引入碳稅而造成的潛在經濟損失,多數國家采取減免其他稅收的措施以避免降低企業的購買力或競爭力。包括以下幾種方式:通過“綠色支票”向民眾返還部分稅收,實施“氣候行動股息”;通過稅收折扣,在降低社會稅收抵扣率之前直接返還部分稅收。在后一種情境下,企業有可能獲得“雙重收益”:既減少對環境的負面影響,還能獲得經濟增長。各國在具體實施補償時,采取了不同的方法,例如,有的對家庭補償是間接的,但一些國家(挪威和加拿大)是直接的。歷經30 年左右的時間,世界許多國家或地區通過補償、中性、雙重紅利等原則,根據自身國情,在推進碳稅制度過程中,探索并制定出一套彈性的碳稅征收制度體系,積累了寶貴的經驗。

二、俄羅斯碳稅制度的內外證成

2021 年,俄羅斯討論了幾種情境下實現碳中和的氣候戰略草案,其中包括《氣候立法草案》,為俄羅斯制定氣候政策賦予新的動力。俄羅斯碳稅制度分為內部證成和外部證成兩種情境。

(一)俄羅斯碳稅制度的內部證成

1.碳稅制度的起步,綠色金融與綠色稅收

自20 世紀90 年代起,俄羅斯即開始監測空氣質量,對空氣污染進行較為嚴格的限制,并堅持信息發布公開透明。近年來,政府斥巨資進入環保領域,計劃采取限制企業廢棄物排放、保護森林等措施,將“綠色經濟”列入俄羅斯國家發展戰略,衍生出綠色金融、綠色稅收等初級配套措施。隨著國家“綠色經濟”戰略的不斷推進,綠色金融、綠色稅收已成為俄羅斯碳稅制度落地的主要保障。

“綠色金融”是指為支持環境改善、應對氣候變化和資源節約高效利用而從事的經濟活動,即對環保、節能、清潔能源、綠色交通、綠色建筑等領域的項目投融資、項目運營、風險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務,主要涉及綠色融資/貸款、綠色債券等。目前,俄羅斯聯邦層面尚未頒布固定法律或監管文件以規范綠色金融,但已經存在較為完整的法律基礎。綠色融資/貸款是俄羅斯推出的針對綠色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的政府融資,俄羅斯對外貿易銀行是主要投資者,其主要融資對象是俄羅斯太陽能發電廠、風力發電設施以及無廢物生產技術的建設?!熬G色債券”興起于2016 年,截至2021 年,有三家公司在莫斯科證券交易所發行綠色債券:中央投資銀行發行量為2.5 億盧布,金融政策委員會(FPC Garant-Invest)發行量為5 億盧布,俄羅斯鋁業公司發行量為57 億盧布,2019 年俄羅斯鐵路公司成為第一家在國外市場投放綠色債券的俄羅斯公司。在地區層面,2021年2 月,莫斯科成為俄羅斯第一個發行綠色債券的地區。

截至2022 年,俄羅斯已經征收的環境稅有能源稅、運輸稅、污染稅和資源稅。在俄羅斯現行稅收中,最接近碳稅的是運輸稅,其稅率根據發動機功率和運輸類型而有所不同,乘用車平均每馬力為2.5—15 盧布。運輸稅的稅費通常針對道路基礎設施維護,間接監管運輸領域向大氣中排放的二氧化碳。其他類型的環境稅均與二氧化碳排放量直接或間接掛鉤,例如,能源稅與污染稅。俄羅斯因綠色經濟而變革的現行稅收體系,可以被看作是碳稅制度構建的前期基礎,在某種意義上可視為是利用征稅這一經濟調控手段抑制碳排放,以稅收的形式形成二氧化碳價格,初步形成“名義性碳稅”的征收模式,并將大氣污染行為的外部成本內化為污染者生產、制造或者消費的成本,促使企業選擇新能源技術、轉變經營理念,國家獲得在綠色經濟戰略下環境與經濟的雙重紅利。

2.形成碳稅的制度保障

碳稅作為環境稅的一種,有別于傳統稅收,其目的不是為了征稅而征稅,而是為了控制碳排放、改善大氣質量1周文溢、賈愛玲:《“雙碳”背景下碳稅制度的證成與構建》,載《河北環境工程學院學報》2022 年第3 期。。俄羅斯現行稅制對二氧化碳減排所起的作用有限,局限在增值稅、所得稅、環境稅、能源稅、運輸稅、污染稅等少數稅種,并沒有形成一個以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為目標,各稅制要素相互配合、相互聯系和制約的相對獨立的綠色稅收體系。需對現有稅收體系進行綠色改革,將碳稅引入稅制,碳稅與溫室氣體減排直接掛鉤,在環保中體現經濟效用。

限制溫室氣體排放是俄羅斯走向碳監管第一步。2021年6月,俄羅斯通過了《關于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法令,同年12 月30 日生效,其中涉及規范溫室氣體排放標準、引入“綠色”證書和氣候項目等。該法令的意義在于,在聯邦層面確定氣候調節工具及引入碳稅和碳排放配額,規定參與國家氣候項目者有權將碳單位轉讓給其他法律實體,這就為未來交易碳單位奠定了法律基礎。除此之外,該法令的實施還旨在應對歐盟的邊境碳稅征收,減少俄羅斯產品的“碳足跡”,使碳單位生產和轉移機制成為俄羅斯出口轉移碳稅的工具。俄羅斯政府根據《關于限制溫室氣體排放》法令,制定了多個與碳排放和碳稅相配套的法律文件或草案(見表1),這些法律法規為俄羅斯稅收體系綠色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礎,也為俄羅斯碳稅落地提供了制度保障。

表1 俄羅斯聯邦碳監管領域法律草案及戰略一覽表

(二)俄羅斯碳稅制度的外部證成

1.目標要求:2060 年之前達到碳中和

應對氣候變化已成為全球各國或地區的核心議題??傮w來看,國際上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框架主要包括產業政策,碳稅、碳排放權交易等碳定價政策及綠色金融政策等。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測算,若實現《巴黎協定》2 ℃控溫目標,全球就必須在2050 年達到二氧化碳凈零排放,實現碳中和,在2067 年達到溫室氣體凈零排放(又稱“溫室氣體中和或氣候中性”),即除二氧化碳外,甲烷等溫室氣體的排放量與抵消量平衡。

目前,全球已有超過120 個國家或地區提出了碳中和目標。其中大部分國家或地區計劃在2050 年實現碳中和。俄羅斯是世界能源大國,也是世界上最大的石油和天然氣生產國。談到世界未來的能源市場時,俄羅斯總統普京表示,“石油和煤炭的作用將會減弱。同時為了我們所有國家的可持續發展,地球需要所有市場參與者,包括生產者和消費者,采取明智、負責任的行動,著眼于長期利益”。俄羅斯總理米舒斯京于2021 年11 月批準了《俄羅斯到2050 年前實現溫室氣體低排放的社會經濟發展戰略》(簡稱《2050 年前低碳發展戰略》),作為俄應對氣候變化做出的政策調整與戰略規劃?!?050 年前低碳發展戰略》規定,俄將在經濟可持續增長的同時實現溫室氣體低排放,并計劃2060 年之前實現碳中和1孫祁、張炳辰:《俄羅斯計劃2060 年前實現碳中和》。。第一,在實踐中完成向經濟碳中和過渡?!?050 年前低碳發展戰略》對俄羅斯低碳發展和減排前景提出了以提高森林等生態系統固碳能力實現能源轉型為基礎的“目標計劃”,表示將按照發展路徑實現減排及碳中和,確保俄在全球能源轉型背景下的競爭力和可持續經濟增長的同時,實現經濟“脫碳”發展。第二,多維度保證碳中和與碳減排。俄羅斯正式做出碳中和承諾,將采取包括立法、政府主導、企業融合等在內的一系列措施,推動經濟逐漸遠離化石燃料,并力求實現碳中和的過程“緩和且平穩”,實現雙重收益。

2.傾向選擇:出口碳稅抵消跨境碳稅

碳稅已成為各國普遍采取的提升大氣環境質量的碳減排機制,部分發達國家已經或正在考慮對進口含碳產品征收碳關稅,以此作為輔助國內碳減排的有力措施2周文溢、賈愛玲:《“雙碳”背景下碳稅制度的證成與構建》。。根據《巴黎協定》的規定,歐盟議會通過有關歐盟碳邊境稅議案,即《跨境碳監管草案》,將從2023 年起向出口至歐盟的商品征收碳關稅。俄羅斯作為出口歐盟天然氣大國,將受到嚴重影響。根據世界頂級會計專業服務機構畢馬威估計,俄羅斯出口商在2025—2030 年間將承擔約400 億美元歐盟碳邊境稅額;波士頓咨詢(BCG)認為,到2030 年,如果精煉石油產品和石化產品被列入新征稅行業名單,屆時俄羅斯支付的費用最高將達近117 億美元甚至更高3孫祁:《俄羅斯:“碳中和”的取與舍》。。

俄除大量出口石油、天然氣外,還出口冶金產品、礦產品、化工產品等,都是能源強度高的產品。目前俄羅斯電的碳強度為0.50 噸二氧化碳/千瓦時,高于西歐(0.20 噸二氧化碳/千瓦時)和美國(0.37 噸二氧化碳/千瓦時)的相應指標。同時,應對歐盟對出口到其境內的產品征收碳邊境調節稅將是一個重大挑戰。

俄羅斯針對歐盟《跨境碳監管草案》推出兩大應對措施:提高俄羅斯出口歐盟能源價格,對沖未來的稅負,并推行發展碳中性氫產業計劃;推行俄羅斯本土碳稅標準,加收出口碳稅,以沖抵歐盟“氣候”稅。

第一,推行發展碳中性氫產業計劃,與傳統能源建立雙元能源機制。為應對歐盟碳稅,對沖稅負,大幅提高出口歐盟的能源價格,勢必會使俄羅斯企業丟失部分歐盟能源市場份額。為此俄羅斯主張發展氫能等新能源,并愿意在核能等領域尋求新的解決方案。但在可預見的未來,石油和天然氣產業仍然是俄羅斯經濟發展的重點,這也是其在相當長一段時間維持當前減排目標的主因。根據俄羅斯政府2021 年5 月批準的《2035 年前國家石油和天然氣工業發展總體計劃草案》,俄羅斯將延續石油工業發展方向,并確保向現有和未來的消費者提供天然氣。碳氫化合物在未來一段時間仍存在巨大市場,發展傳統能源與碳中性氫的雙元能源機制符合俄羅斯能源市場的未來方向。

第二,對標國際碳稅標準,推行俄羅斯出口碳稅征收制度。為應對歐盟《跨境碳監管草案》,俄羅斯本國出現了很多支持推行碳稅的聲音,認為歐盟視“低碳經濟”是一個新的經濟增長點,有效的應對方法是針對從俄羅斯出口到歐亞經濟聯盟以外的商品征收自己的(俄羅斯)出口碳稅,歐盟《跨境碳監管草案》或將因出口產品在原產國為碳足跡已經支付稅費而減小征收力度,或許能完全抵消歐盟碳稅。通過出口碳稅方式,2026—2035 年俄羅斯經濟將獲得7 000 億盧布的收入,將所得的稅收用來補貼本土能源出口企業,使企業改變生產結構,走上良性發展道路。俄羅斯工業家和企業家聯盟表示,為了降低歐盟碳邊境稅實施給俄企帶來的損失,應盡快完善俄羅斯國內碳報告標準,使之與國際標準接軌,同時實施碳稅機制以降低俄羅斯產品的碳密集度。

三、俄羅斯碳稅征收面臨的問題

俄碳稅制度改革帶來的好處毋庸置疑,從征收碳稅的效益來看,可以增加俄政府的財政收入,擴大政府對綠色低碳設施的投資,推動經濟增長。同時,征收碳稅會倒逼俄羅斯傳統能源行業改革,提高生產技術,減少生產污染,促進經濟健康持續發展。但碳稅仍不可避免地會給經濟發展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

(一)碳稅制度設計層面

碳稅制度設計的核心是價格控制,由政府設定稅率,碳稅所覆蓋的企業通過繳納碳稅支付碳排放成本。簡單來說,碳交易的降碳邏輯是設置排放總量上限,通過逐年降低排放總量上限實現減排目標,而碳稅機制則不設置排放總量上限,通過價格干預引導經濟主體優化生產經營行為,實現碳減排目的。目前,國際上碳稅政策模式主要分為兩種:一是單一碳稅政策,即在碳減排工具中僅選擇碳稅,如芬蘭等北歐國家初期的碳稅制度和英國的氣候變化稅;二是復合碳稅政策,即碳稅與碳交易等其他碳定價機制并行,這種模式在歐盟較為普遍。根據世界銀行《2020 年碳定價現狀與趨勢》統計,全球已有超過46 個國家和32 個地區實施或計劃實施61 項碳定價政策,其中31 個為碳排放權交易市場,30 個為碳稅機制,覆蓋了22%的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1Carbon Pricing 2020 Washington DC,May 2020 World Bank.http://hdl.handle.net/10986/33809。

從俄羅斯頒布的相關法律與具體實施情況可以看出,俄目前碳稅制度設計采用的是“復合碳稅政策”。一方面,俄羅斯根據《氣候立法草案》確保為實現碳減排目標提供了嚴格的法律框架,明確了各個產業部門在2025—2050 年間的剛性年度減排目標,設定排放總量上限;另一方面,基于現有環境稅制度體系,構建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稅收體系,將碳稅作為消費稅、能源稅的一部分,形成“復合碳稅政策”體系的補充機制,碳交易等其他碳定價機制并行。這樣做的好處是“名義性”碳稅直接指向碳排放量,制定、頒布和調整不涉及立法,程序相對簡單靈活。此外,復合碳稅政策作為一種市場化可交換產品,具有金融的天然屬性,能夠吸引資金和機構更多參與,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但是,復合碳稅作為一種人為設計、控制的政策,存在著高昂的監管成本和道德風險。由于碳價格波動性,一旦產品金融化,則對金融風險的監管能力提出了較高的要求,而俄羅斯金融市場尚不完善,恐帶來巨大波動風險。

(二)碳稅制度技術層面

從俄羅斯現有稅制體系來看,有很多稅種其實是含有碳稅特征的,但卻沒有實際名稱。對石油、煤炭、天然氣等化石原料征收的資源稅、消費稅等可以看作狹義上的“碳稅”;而運輸稅以及企業所得稅等,則被視為廣義上的“碳稅”??梢?,對現行稅制中的“碳稅”政策有必要進行梳理、整合,從而進一步加大稅制改革對節能減排的刺激力度。

由于碳稅與俄目前稅種中的資源稅、運輸費等稅種存在交叉,故推出碳稅時必須考慮碳稅與其他稅種的技術銜接、協調。碳稅與資源稅、環境稅等稅種之間的協調非常重要,同時也應考慮碳稅與俄羅斯政府層面宏觀稅負之間的協調問題。而如何通過技術層面設計碳稅與國際接軌,進而推動俄整體稅收體制的改革,除需與其他稅種銜接外,如何使碳稅與現行行政手段銜接,根據“稅收中性”原則,開征碳稅時,如何完成增值稅轉型與相關的費改稅,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或同步完善資源稅、能源稅及其他環境稅稅種等都將是俄碳稅制度設計中所面臨的技術難題。

(三)碳稅制度與經濟效益關系層面

俄羅斯為在2060 年前實現碳中和目標實施的一系列減排措施,必然增加企業與居民的負擔。第一,碳稅機制將增加企業與居民的電費負擔。征收的碳稅增加了電力生產成本,必然帶動大部分消費品成本上漲。如果每排放1 噸二氧化碳收取15 美元碳稅,那么俄羅斯歐洲部分的電價將增長27%,西伯利亞將增長55%。在收入與社會福利不變的條件下,俄羅斯政府應對相關企業或居民給予部分補貼。第二,碳稅的減排效果與稅費高低關系密切。國金證券發布的《全國碳市場完全手冊》顯示,全球2015 年征收碳稅情景與基準情景相比,當稅費為10 美元/噸二氧化碳時,二氧化碳排放將下降9.2%,約減排1.9 億噸,到2020 年稅費為30美元/噸二氧化碳時,二氧化碳排放將下降19%,約減排4.3 億噸1《央財智庫:碳市場專題研究報告:全國碳市場完全手冊》,http://www.chinamomentum.com/article/30306.html。若俄羅斯以單純碳稅工具完成2060 年的減排目標,則碳稅需達到89 美元/噸二氧化碳2Глобальное потепление: как государства регулируют количество выбросов.23.12.21.https://journal.tinkoff.ru/decarbonization/,如此高的稅負將嚴重擠壓俄羅斯能源企業的生存空間,影響出口商品的國際競爭力。由于稅收的傳導效應,在電力、燃料等能源源頭征稅,稅負最終會轉嫁到下游消費者身上。俄羅斯能源出口到世界許多國家或地區,有研究者認為,此舉將影響國際消費品價格。

四、俄羅斯碳稅制度構建路徑

俄羅斯尚未設立直接以減少碳排放為目的的稅種,現行稅制體系包含的一些稅種,間接起到抑制二氧化碳排放的作用。在俄羅斯目前的特殊能源經濟體系和宏觀經濟形勢下,碳稅制度的構建路徑必須考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碳稅征收后的分配。在規定碳稅概念時,俄羅斯可在聯邦層面采取合理分配措施,通過額外的計劃補償稅收對低收入家庭或能源密集型活動的影響,包括通過前期特殊稅收制度,逐步、分階段地對不同類型經濟活動稅率進行改革,通過對高污染、高排放企業征收碳稅,達到節能減排的目的。但如果對一些已經虧損的行業再征稅,就可能帶來負面效益,一方面繼續加重這些企業的負擔,另一方面企業可能會將這部分增加的成本轉嫁到消費者身上。這就需要對碳稅進行成本效益的科學分析。按照主體劃分,征收碳稅的潛在成本可以分成三個部分:政府成本、企業成本、消費者成本。需建立嚴密系統的核算體系及相關法律制度,健全行政監管體系,對技術標準進行調整。在堅持以向低碳社會轉型為目的的前提下,以成本和效益相結合為原則,注重分配的合理性。

二是成本應與稅收所產生的激勵措施相對應。碳稅的制定取決于燃料的碳含量,在引入稅收時,有必要考慮稅率與每增加一單位二氧化碳排放量(“碳的社會成本”)對應的經濟損害。第一,采用有限碳稅率,制定相關碳稅率征收時間表,使企業有充分的時間對碳稅率的引入做出反應;第二,引入降低稅率,在使用部分優惠稅率資助提高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措施時,有效啟動碳稅征收流程,隨著稅率提高到“轉換價格”水平,碳稅征收流程也將被企業接受;第三,同行業實體實行差別稅率,對非能源需求燃料的使用不予征稅,并降低相關項目的實際成本,降低碳單位的未來價格并提高碳單位的盈利能力,對同一行業或企業適用彈性稅率,增加實施碳項目的投資吸引力,以促進俄羅斯能源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協同共進。

三是碳稅征收后俄羅斯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受碳關稅的綜合影響,俄出口產品的利潤將出現下降。目前,遠非所有國家都進行了國內碳稅的征收,部分國家或地區尚未著手制定征收碳稅政策,這就意味著與來自沒有碳價國家的公司相比,俄參與國際貿易的部分產品可能會在還未實行碳關稅地區市場上陷入低碳劣勢。因此,俄羅斯碳稅的引入或需伴隨著其他稅收的補償性削減,并引入銷售中稅收支付份額的上限,這將有益于中和受碳稅影響后出口產品國際競爭力降低的劣勢。

四是要從“名義性碳稅”過渡到“實質性碳稅”。目前俄羅斯采用的是“名義性碳稅”?!懊x性碳稅”雖然可以在短期內實現對碳排放的控制與監管,但從長遠看,并不符合全面碳中和的要求。長期推行“名義性碳稅”將導致碳排放交易體系出現畸形,例如碳稅不成為獨立稅種,難以協調與其他稅收之間的法律關系,也缺少相關政策保障,將導致碳交易市場難以規范健全。因此,俄羅斯在碳稅制度構建路徑選擇時,需要不斷完善碳排放權交易制度,構建完整的碳稅法律、金融政策體系?!懊x性碳稅”應為過渡性選擇,非最終碳稅類型,待技術與條件成熟,應主動擇機新設碳稅稅種,開征“實質性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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