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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鴻溝”弱勢群體保護路徑

2023-01-25 18:46葉蓀靜霖
對外經貿 2022年12期
關鍵詞:自由權基本權利鴻溝

葉蓀靜霖

(上海政法學院,上海 201701)

隨著云時代的來臨,大數據吸引了越來越多人關注,也給生產生活帶來了許多便利。利用大數據技術能解決復雜問題,如企業利用大數據減少成本提升效益,可為政府決策提供數據支撐。但同時,也應注意給一些不能熟練使用智能設備的老年人、沒有實現網絡覆蓋的地區、無法享受現代信息服務人群帶來的困擾。

一、關于“數據鴻溝”弱勢群體

(一)“數據鴻溝”的定義

“數據鴻溝”存在于個人、家庭、企業間,說明不同人群獲得數字化便利存在差異?!霸谒袊?,總有一些人擁有社會提供的最好的信息技術。他們擁有最強大的計算機、最好的電話服務、最快的網絡服務,也受到了這方面的最好的教育;而另外有一部分人,他們出于各種原因不能接入最新和最好的計算機、最可靠的電話服務或最好的網絡服務。這兩部分人之間的差別,就是數據鴻溝?!盵1]

(二)“數據鴻溝”弱勢群體現象

“數據鴻溝”弱勢群體(以下簡稱“數據弱勢群體”)是指受知識文化水平或固有的生活習慣、外部條件限制,無法享受現有的先進計算機、互聯網等新型工具帶來的數字紅利的人群,老年人是其中的主要群體。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發布的《第45 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指出:“截至2020 年3 月,我國網民規模為9.04 億,其中,手機網民規模達8.97億,我國網民使用手機上網的比例達99.3%;我國互聯網普及率達64.5%,較2018 年底提升4.9 個百分點,其中農村地區互聯網普及率為46.2%,較2018 年底提升7.8 個百分點,城鄉之間的互聯網普及率差距縮小5.9個百分點?!边@表明互聯網的普及率越來越高,城鄉差距在逐漸縮小。

隨著互聯網的普及,大數據和人工智能成為新熱點,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共同推動下,從手機支付到人臉識別,從Siri 語音助手到棋手AlphaGO,智能化、科技化已滲透到生活的多方面。但是受制互聯網雙面性等原因,技術紅利無法惠及每一個人,從而產生了數據弱勢群體。

(三)“數據鴻溝”弱勢群體產生的原因

隨著手機、電腦等高科技產品更新迭代速度不段加快,大數據、VR 技術的被廣泛應用,人們的生活方式也發生著深刻變化。同時,老年人在社會中的比重逐漸上升,受限于生活習慣和接受新事物的能力,難以適應新型生活工具和生活方式。大部分老人無法使用手機完成二維碼支付、網上購票、網上預約等,一部分不會使用智能手機。

二、“數據鴻溝”弱勢群體亟待保護的權利

(一)“數據鴻溝”弱勢群體的基本權利

首先要明確數據弱勢群體的基本權利。從基本法上探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第33 條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在確定數據弱勢群體的基本權利時應當著重考慮人格權中的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章:“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對于個人信息和隱私的保護進行了規定。根據上面的分析,歸納出數據弱勢群體的基本權利包括自由權、隱私權及個人信息保護、發展權以及一般人格權中的尊嚴權,因為數據弱勢群體涉及的基本權利沒有明確的界定,有可能仍然存在除此之外的權利,現僅以該四項權利為基礎進行研究。

1.自由權

所謂自由實際上就是“在法律的許可范圍內享有依照他自己的意志來處置他的行動和財產的自由”,故自由權實際上即法律自由。[4]在數據弱勢群體保護語境下,自由權主要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下,對傳統人工方式和現代電子方式自由進行選擇的權利,根據不同情況給予個體進行自主選擇的權利,是數據弱勢群體自由權的具體體現。

2.隱私權及個人信息保護

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對于數據信息的不正當收集和揭露使用,成為了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中禁止的行為。智能設備和大數據的應用涉及每一個公民的切身利益,在收集數據之前應以用戶的同意為前提,尊重個體的選擇。電商平臺交易、搜索引擎瀏覽、智能設備運用所留下的“痕跡”,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任重道遠。

3.發展權

發展權是指每個人自由全面發展的權利。數據弱勢群體的發展權與自由權緊密聯系,擁有在社會生活中,利用多種方式,尋求個人生存發展享受現代信息數字社會便利的權利,應當保護數據弱勢群體平等享受數字紅利的發展權。

4.尊嚴權

數字信息化時代給尊嚴權提出了新的要求,應當對侵害人格尊嚴的各種新類型人格利益提供兜底保護。與具體人格權不同,尊嚴權屬于一般人格權。承認典型權利類型之外其他人格利益應受法律保護的地位,在遭受非法侵害的情形下有權據此尋求救濟。

可以發現,四種基本權利之間并不是對立的關系,而是有機結合的整體,互相影響,共同構成數據弱勢群體的基本權利集。

紅外線感知、人臉識別、大數據……技術的發展帶來了許多便利,在現實生活中,如果沒有法律的規制,也會產生各種各樣的混亂。法律是伴隨著社會生活的演進而推進的,對于數據弱勢群體的保護問題是一個新課題,隨著智能手機、單位和政務服務機構的電子化進程加快以及大數據等技術的廣泛應用而隨之產生。

現有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

國務院辦公廳于2020 年11 月25 日印發《關于切實解決老年人運用智能技術困難的實施方案》(國辦發〔2020〕45 號),明確“應當聚焦涉及老年人的高頻事項和服務場景,堅持傳統服務方式與智能化服務創新并行,切實解決老年人在運用智能技術方面遇到的突出困難?!?/p>

三、對策建議

(一)增強“數據鴻溝”弱勢群體信息權利自我保護意識

信息權利意識是指明確知道擁有的信息權利類型,同時了解權利遭受侵害后如何進行救濟,通過社會進行宣傳、倡導來培育塑造,政府可以通過開展公益廣告循環播放、開設講座、布置展報等方式,為公民提供催生信息權利意識的社會氛圍。

(二)進行“數字援助”

“數字援助”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提供數據弱勢群體享受技術紅利的條件,二是提高該群體的“數字”運用能力。網絡覆蓋力和相關設備的覆蓋率是“硬件”的準備,更重要的是對數據弱勢群體進行數字技術培訓,使其接受度(軟件)與硬件的鋪設速度相匹配,使更多人獲得數字紅利,尤其重視對偏遠地區和鄉村進行數字技術普及,為其提供免費的社會培訓,提升數據弱勢群體整體使用只能設備的能力,加深對數字化社會的理解。

(三)進行相關的行業規范和監管

在不同服務行業建立行業管理規范,要求相關服務行業在大力推行數字化管理的同時,針對數據弱勢群體保留人工辦理方式,提倡保留 “人工窗口”,方便數據弱勢群體辦理業務。

(四)完善相關立法

法律是在實踐生活中產生的,隨著社會生活實踐的豐富而發展的,制定完善相關的法律。明確數據弱勢群體利益保護范圍,鼓勵企業推進信息化的同時保留人工辦事方式;保護隱私權,規范數據收集者的行為,設置合理的監管制度等,對數據流動進行監管,對收集到的數據信息的使用和流出進行規制,加強對數據弱勢群體的隱私保護。

對大數據所提出的新挑戰作出清醒的分析和判斷,依靠社會科學的方法,來重新厘定法律規制的方法、范圍和強度。[7]既要實現對數據弱勢群體的權利的有效保護,在推行數字化的同時從法律層面提供救濟方式,又要注重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的未來發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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