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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技術嵌入數字政府研究

2023-02-09 19:11劉文文
特區實踐與理論 2023年6期
關鍵詞:決策人工智能數字

楊 莉 劉文文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屆六中全會中明確強調:“全面深化改革總目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1],并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聚焦國家安全體系和能力現代化作出了一系列戰略部署,將實現國家安全體系和能力現代化作為2035年我國發展總體目標之一。數字政府作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以下簡稱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內容,其本質是在傳統政府和電子政府形態基礎上的再次創新,實現了政府治理流程優化、模式創新和能力提升,為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彎道超車”提供了強有力支撐。同時,伴隨著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持續推進,科學技術日益“發揮著國家治理的關鍵作用”[2],以人工智能技術為代表的政府治理樣態進入嶄新的發展階段。新一代人工智能技術ChatGPT持續實現技術創新突破深刻地改變了傳統社會運行機制和社會成員的生活行為習慣,為政府數字化、智能化轉型提供了全新契機,也帶來了諸多亟待解決的價值理念和治理難題。因此,面對數字政府現代化建設的要求,亟需前瞻性的分析框架指導數字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實踐,主動順應政府數字化發展趨勢、抓住社會數字化轉型機遇,更好地發揮人工智能技術對數字政府現代化建設的支撐作用,全面開創數字政府建設和治理新局面。

一、人工智能技術嵌入數字政府的賦能作用

人工智能逐步實現從專用人工智能向通用人工智能的轉型升級,ChatGPT人工智能技術更是印證了通用人工智能已取得階段性進展,為發展完善數字政府和國家治理現代化提供了技術支撐。通過將人工智能技術嵌入數字政府實踐,可以有效提升數字政府決策走向科學化、社會治理實現精準化和公共服務達到高效化,還能進一步幫助政府實現職能轉變、降低社會公共管理成本和提升廣大群眾的服務滿意度等。將人工智能技術有效嵌入數字政府中,為大力推動數字政府智能化和信息化提供了諸多可能和想象空間。

(一)提升數字政府決策的科學化水平

國家治理現代化的目標和標志之一是決策的科學化。面對公共管理事務復雜化、數字化水平不斷提升,傳統政府決策在收集和處理信息數據中面臨決策時間長、模式單一和技術滯后等固有局限,依靠決策者“有限理性”①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1947年美國著名學者赫伯特·西蒙于提出,主要指行政決策者都希望能夠做出理性選擇,即惟一的最佳選擇。但是在制定理性決策時往往會發生許多決策者預料之外的事情,使決策者難以做到最佳方案的選擇。的傳統政府決策模式難以繼續做出符合人民期待和政府職能目標的有效決策,不能更好地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多元化的參政需求。隨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術運用到數字政府的決策過程中,人工智能技術注重數字政府的前瞻決策研究,在全過程數字政府決策中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有效克服了傳統決策模式在決策機制和政策評估體系等方面的弊端。

人工智能技術逐步構建起政府與社會之間的連通性,提升數字政府決策的科學化水平。一方面,人工智能技術可以充分發揮處理海量數據信息的技術優勢,在數字政府進行決策之前,選定和預定好決策對象和決策方式,通過細致分析集合的海量數據和優化決策算法,對未來可能引發的重大和敏感性問題進行科學研判。同時,數字政府決策嚴格按照增強透明度、公開性和公正性等原則,鼓勵社會公眾等相關主體及時有效地參與數字政府決策的前瞻性評估審查工作,借助人工智能技術對政府所掌握的各部門信息數據進行追蹤研究、分析判斷,深入研究潛在的問題和內在聯系,有助于提高數字政府決策的精準性和預見性,從而有效避免數字政府決策隨意性。另一方面,人工智能技術具有精準性、智能化等特點,依托科學決策平臺,對數字政府擬實施的決策進行及時跟蹤、實時監督和系統評估,按照特定的評價準則和標準,全數據分析并及時跟蹤評估數字政府決策的科學性,為調整優化數字政府政策方案、完善跟蹤監測機制、制定風險應急預案等提供了可選擇的對策建議。人工智能技術在數字政府決策過程中的實際運用降低了決策者經驗決策和主觀決策引發的不利影響,減少相關利益主體在政策實施中信息壁壘和數字鴻溝情況的出現,幫助決策者及決策機構實現相關數據的信息共享,使決策更加精準、合理和富有效率。

(二)實現數字政府社會治理的集成化

社會治理是影響數字政府公共治理能力的重要一維。傳統政府基層社會治理能力發展相對滯后,與基層社會治理相關的諸多部門受信息壁壘等因素掣肘,各部門之間協同性大幅欠缺,往往呈現出自成一體的碎片治理狀態,導致社會公共資源嚴重浪費。同時,在社會結構多樣化生長的發展態勢下,傳統網格式管理異質性逐漸增強。因此,數字政府亟需大幅推進網絡化治理方式。人工智能技術具有極強的連通性,能夠“通過組織重組機制推動政府規模精簡化和組織結構革新”[3],有效促進了治理主體和治理對象之間交流互動,為數字政府精準化和集成化治理提供了無限可能。

人工智能技術構建起網格化的數字政府治理模式能夠有效回應分散的社會治理需求。針對群眾日益多樣的訴求和分散治理的社會問題,許多地方基層政府部門利用數字化治理模式有效地簡化了行政流程中繁瑣低效的環節,以數據技術為支撐統籌實施“一網協同”、“不見面審批”服務、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等改革創新舉措,驅動社會治理向精準化目標穩步前進。人工智能技術既能準確識別人民群眾“急難愁盼”的諸多問題,集中把握社會公眾多樣化需求、豐富社會公眾的表達場景,而且還能有效地彌合政府公共服務與人民群眾實際需求之間的信息偏差,切實提高數字政府社會治理與人民群眾需求的精準匹配。同時,人工智能技術搭建起數字化多邊關系,改變傳統政府部門分散式辦公的局面,推動政府各部門之間的條塊聯動。數字政府在提高內部各部門工作數字化的基礎上,借助數字化方程、影像等工具為政府不同實體部門提供數字化鏈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推動國家垂直管理業務系統產生的數據向基層部門開放共享”[4],實現了政府各部門之間信息的無條件共享。在數字政府各部門溝通過程中,不同部門可以依托點到點的溝通渠道進行數據信息的交換、溝通和反饋,既保證了各部門數據信息的及時更新,又能轉變傳統政府信息溝通關系,有效降低數字政府各部門掌握信息不對等狀況,推動政府內部信息的互聯互通和治理行動的協同。

(三)推動數字政府公共服務的高效化

傳統政府基層公共服務缺乏社會組織、市場等社會主體的共同參與、質詢和監督,政府機構存在服務效率較低和模式僵化等固有弊端,容易出現政府公共服務能力下降、權力壟斷和濫用等問題,難以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對數字政府建設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事實上,“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數字政府建設的出發點和落腳點”[5],人工智能技術應用于數字政府政務服務建設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使政務公開和政務辦事實現信息全過程可追溯化,著力解決各類社會主體反映強烈的辦事難、辦事慢、辦事繁等問題,為政府實現政務公開和廣大人民群眾共同參與數字政務、實現民主權利提供了更為高效的公共服務平臺。

一方面,數字政府以人工智能技術為支撐將數字技術和技術要素應用于政務公開,有效地推動政府公開權力運行的全流程和公共服務的全過程。行政權力透明運行是建設服務型政府、透明政府的內在要求,社會各類主體通過政府提供的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平臺在線跟蹤、分析和研判政府決策和實施過程,最大限度地參與到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執行過程中,有效地強化了人民群眾對政府權力運行的監督過程,確保政府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另一方面,人工智能技術應用于數字政府的政民互動機制中,為提高公眾參與度、實現民主權利提供了更為便捷的渠道,人工智能技術嵌入數字政府重新塑造了傳統“中心—邊緣”的治理格局。任何人都可以在數字政務中建言獻策、提供訴求、參與監督,多種服務于人民群眾的網頁和應用程序上線,電子政務網、老年人便利服務專區、電子證照系統、智慧社保等著力打通政務服務“最后一公里”。在人工智能技術推動數字政府提高公共服務能力的助力下,基于人工智能技術搭建的政務服務平臺、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跨境服務平臺等,既能有效擴大高質量公共服務的輻射范圍,又能打破地區間、城鄉間因經濟發展水平和治理資源差異而產生的公共服務獲得性壁壘,促進數字政府建設的數字化成果更多惠及全體人民群眾。

二、人工智能技術嵌入數字政府的應用風險

“加快推進數字政府建設是順應經濟社會數字化轉型的必然要求,也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內在需要”[6],人工智能技術在數字政府各領域的不斷延伸中體現出諸多優勢,為數字政府建設現代化帶來發展機遇,是未來邁向數字時代不可或缺的中堅力量。但與其他顛覆性技術一樣,技術“帶來了探索世界的令人振奮的新機會,也成為毀壞人類和社區關系的威脅”[7]。人工智能技術嵌入數字政府并不會像人們期待那樣十分完美地解決社會中的系統性和復雜性問題,也會對數字政府帶來諸多現實挑戰和倫理風險。也就是說,人工智能技術為社會治理和治理創新提供新條件的同時,也在向中國式現代化社會實踐提出更為嚴峻的挑戰。

(一)技術挑戰風險

其一,算法歧視風險。算法為人工智能技術嵌入數字政府內部提供了關鍵支撐,有效引導了社會輿論方向、規劃公共服務配置與使用等。然而,基于算法的人工智能技術由設計者和開發者代碼決定,從技術層面加劇了算法偏見和歧視問題。一方面,人工智能技術蘊含的人類社會和技術研發者的偏見。雖然人工智能技術能夠為政府進行社會治理提供精確算法支撐,降低政府決策過程中人為干預的主觀因素,但技術背后隱藏的算法代碼是由設計者和研發者共同產物。如果科研工作者在研發過程中將社會偏見和自身偏見植入算法代碼,直接導致技術在數字政府的實際運用中強化社會和研發者偏見,難以為社會公眾提供均等、公平、公正的公共決策和服務。另一方面,人工智能技術內部“算法黑箱”加劇算法歧視。在利用算法運行邏輯做出相應行政決策的過程中,決策者和社會公眾對人工智能算法的運行邏輯和生成機理并不理解,弱勢群體的價值并不占顯著優勢,其行為后果甚至將導致社會新的決策歧視問題。也就是說,數字政府決策和服務所依賴的算法邏輯并非總是正義的,其中也潛藏著對政府治理行為的歧視性引導風險。

其二,數字鴻溝加劇社會不公平風險。掌握和運用數據信息的能力成為人工智能時代評判社會群體等級的重要指標。在人工智能嵌入數字政府現代化建設過程中,受技術本身具有隱蔽性、專業性等特征鉗制,不同社會群體對智能技術的接受、理解與使用程度不同,導致數字鴻溝加劇,不同社會群體“對公共服務供給效率、公平的感知差異”[8]。弱勢群體可能由于掌握數字技能和數據信息的差異被政府和社會邊緣化,成為技術難民,從而引發新的不平等現象,加劇公眾數字民主下的不平等現象。在數字政府建設進程中有可能造成對弱勢群體的功能性剝離,即將弱者的利益排除在外,進行一種篩選式的忽視和侵犯式的剝離。那些熟練掌握并運用數字技術的社會公眾擁有更多參與數字政府建設的機會,相反,掌握技術能力和社會經濟地位低下的數字弱勢群體缺乏參與數字政府建設機會,被排除在數字政府建設之外。同時,當前人工智能技術依托互聯網與計算機技術有效支持數字政府建設,充分發揮技術優勢降低數字政府決策、治理等方面的主觀因素,提高政府行政部門的工作效率。然而,這種看似由數據信息、技術代碼等設計的意見和決策,實際上存在技術開發者與設計者個人偏見的導入,間接體現科研人員的主觀意志和興趣傾向,技術的運行程序和因果邏輯對決策者和社會公眾而言并非公開透明。在人工智能技術應用于數字政府建設過程中,并不能有效確??蒲泄ぷ髡叩慕^對公平公正,如果將有技術偏見的數據信息和技術平臺運用于數字政府的權力運行、行政決策等過程中將真正需要公共服務的人排除在自動化算法之外,降低社會公眾對政府的可依賴度和可信任度,滋生社會結構性不公平風險。

(二)安全風險

首先,數據安全挑戰。人工智能技術運用于數字政府社會治理過程中以海量數據信息為基礎,在對政府和公眾生產生活提供便利信息的同時,也潛在數據安全和隱私安全雙重風險。在數據采集方面,“云+網+端”的技術架構推動越來越多的政府公共服務和社會治理事項轉移到“線上”,更容易導致數字政府與社會公眾隱私信息的泄露。由于人工智能技術日新月異,逐步模糊了隱私信息與非隱私數據之間的界限,使政府和公眾對隱私保密難度加大。政府和公眾在網絡互動信息系統中難以明確辨認隱私數據,大量的數字身份信息和隱私信息通過技術手段被采集、存儲和處理,不法主體憑借所收集到的數據和算法,便可以反向推測出數字政府和社會公眾私密信息。在數據使用過程中,數字政府依賴人工智能技術提供的先進信息通訊技術和各類智慧服務平臺與公眾取得聯系,為公眾獲得更好的信息技術服務。然而,政務服務基礎設施端、平臺端、服務端等都可能存在技術漏洞和遭受攻擊的可能,進而造成政府和個人數據信息泄露的風險,為不法利用數據信息提供了便利。

其次,社會共享風險。推進人工智能技術同數字政府建設相結合有利于開展政府數據共享和共治的探索模式,然而,長期擴大政府公共服務范圍、提供便捷服務和透明政務信息,也可能出現不同地區、城鄉、行業、社會群體之間對人工智能數字紅利分配不平衡不充分的問題。清華大學數據治理研究中心發布《2020數字政府發展指數報告》將全國31個省級政府發展數字政府分為五種類型,即“引領型、優質型、特色型、發展型、追趕型”。其中,全國僅有上海、浙江、北京、廣東的數字政府為引領型,追趕型數字政府達到30%,我國數字政府基建發展水平存在地區間發展不平衡問題,加劇了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公共服務存在的不公平。同時,部分地區數字政府建設既有缺乏頂層設計、各自為政而導致的“數據煙囪”問題,又有忽視線下實際問題而出現的“尾巴主義”問題,還有地方政府輕視落地機制方法而導致的“新形式主義”問題,這些問題都是建設數字政府不充分的具體表現,直接影響社會公眾對數字政府建設的信任度和支持度,進而引發社會共享風險。

最后,國家安全威脅。人工智能技術在數字政府建設中意味著將關鍵基礎信息的使用和處理權全權交予數字平臺處置,數字平臺稍有不慎極易引發大規模敏感信息泄露,威脅國家情報安全。在數字信息時代,數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平臺難以永久確保安全,當所存儲的數據信息存在安全漏洞時,一旦相關數據信息被境外敵對勢力進行篡改和銷毀,極易引發國內“數據污染”“數據攻擊”等嚴重威脅國家情報的安全隱患,甚至造成整個系統的癱瘓。同時,人工智能技術也對國家數據主權提出了安全挑戰。數據安全是保障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人工智能技術引入數字政府建設進程中,人工智能關鍵核心技術多掌握在歐美等發達國家,我國可能面臨技術創新不足導致的安全隱患。我國人工智能關鍵核心技術研發起步晚于歐美國家,在技術攻堅過程中,我國數字政府建設面臨關鍵核心技術創新困境和受發達國家技術性封鎖等嚴峻挑戰。

(三)行政倫理失衡

一是人工智能技術嵌入數字政府容易引發治理主體性喪失。嵌入數字政府的人工智能技術主要由企業家進行生產,當人工智能技術入侵政府行政系統之后,容易使傳統屬于“主體的‘人’的政治與人的‘行政’”[9]發生變化。也就是說,作為主體的人原本是政府基層治理體系的核心,但人工智能卻通過非人的技術手段在行政部門中消解了智能體系中主體的存在,甚至在特定情況下完成了原本只有人才能完成的工作,導致政府公務人員主體價值喪失。具體而言,人工智能技術嵌入數字政府治理中將沖擊傳統政府的基層治理以人民為中心的價值導向,沿著信息生成權力的邏輯進路形成技術算法權力,人的中心地位讓位于技術的絕對主導地位,易造成政府基層社會治理過程中行政權力的盲目擴張和行政決策的機器意志。

二是人工智能技術在數字政府的實際運用中可能帶來責任割裂風險。傳統政府決策一貫遵循“誰決策,誰負責”的理念,“可以實現行政追責的邏輯閉環”[10]。伴隨人工智能技術與數字政府關系越發緊密,一旦出現人工智能技術內部原因引發的決策失誤,極易“混淆行政行為與市場行為的責任邊界”[11],從而引發政府與技術、政府與企業出現責任主體割裂的問題。也就是說,政府可能會以人工智能技術問題作為推諉責任的借口。同時,企業生產的人工智能技術目前是存在技術性缺陷的智能體系,在政府基層治理和決策中會模糊行政責任,引發政府與企業出現責任歸屬的問題,進而導致人工智能新興算法系統與傳統政府行政主體之間的角色錯位,使數字政府決策陷入無責可追的漩渦中。

三是人工智能技術輔助數字政府治理過程中可能沖擊傳統人性選擇和道德沖突。一方面,“超人工智能的強兼容性和高類人性可能會導致‘人的自主性’與‘機器自主性’之間的倫理困境”[12]。也就是說,“人工智能+數字政府”的治理方式存在人性自由與算法控制之間的矛盾沖突。如果“機器自主性”占據政府治理過程的絕對優勢,將不可避免地掠奪政府治理的空間,使人工智能嵌入數字政府治理成為枯燥乏味、冰冷的行政治理體系。人工智能技術在數字政府治理中可能導致社會人性之間集體降格與人性爭位問題的出現。同時,行政決策基于選擇的權變,算法將擠占人性空間,難以維持社會系統的正常運行。另一方面,人工智能技術在輔助政府中按照預設的算法和程序進行決策,利用強大的自我學習和校對能力對算法和程序進行挑戰,一旦算法或程序出現偏差并且干涉與修訂不及時,將可能持續降低甚至惡化對弱勢群體的保護與救濟力度。

三、規避人工智能技術嵌入數字政府治理風險的實踐路徑

(一)積極構建人工智能技術嵌入數字政府現代化的技術管理機制

第一,培育人工智能技術嵌入數字政府建設的創新理念,建立政府主導、多元主體協同參與的專業化技術管理機制。數字政府建設是一項跨部門、跨地區的系統工程,各地政府部門應著力擺脫利益束縛,形成“政府+社會主體”的協同效應。也就是說,數字社會管理要逐步實現多元社會主體共同參與的動態管理思維,政府不僅要充分發揮主導作用科學合理地制定社會秩序,也需要不斷完善多元主體參與管理的體制機制,發揮不同社會主體參與數字政府管理的重要作用,最大限度滿足社會自主性管理需求。一方面,政府轉變傳統封閉式邊界思維,樹立開放式跨界融合的數字協同治理理念。政府不斷學習與人工智能技術相關的先進理論和前沿領域知識,并借助社交媒體、學術講座向社會公眾宣傳與人工智能技術相關的知識,提高政府行政人員和社會公眾對數據安全的風險防范意識和治理意識。另一方面,堅持以需求為導向,加快數字資源配置的整合優化。政府通過人工智能技術提供的公共服務平臺和各層級、各領域部門之間的業務協同,建立網狀治理結構,打通治理主體、治理對象以及治理資源等數據信息壁壘,主動獲取和順應社會公眾的訴求信息。

第二,建立政府主導的全過程技術管理機制,充分發揮人工智能技術對數字政府建設的支撐作用。其一,“事前”科學決策機制?!皵祿褪菍ξ磥淼难信??!盵13]將人工智能技術嵌入數字政府有利于強化前瞻性預測評估,轉變事后補救的回應式決策,建立起用數據說話的科學決策體制機制。人工智能技術可以充分發揮處理海量數據信息的技術優勢,在數字政府進行決策之前,選定和預定好決策對象和決策方式,通過細致分析集合的海量數據和優化決策算法,對未來可能引發的重大和敏感性問題進行科學研判。同時,數字政府決策嚴格按照增強透明度、公開性和公正性等原則,鼓勵社會公眾等相關主體及時有效地參與到數字政府決策的前瞻性評估審查工作,借助人工智能技術對政府所掌握的各部門信息數據進行追蹤研究、分析判斷,深入探討研究潛在的問題和內在聯系,有助于提高數字政府決策的精準性和預見性,從而有效避免數字政府決策隨意性。

其二,“事中”政策評估體系。政策評估“是推進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14],人工智能技術嵌入數字政府有利于建立有效的政策評估體系。人工智能技術在充分運用人工智能技術的精準性、智能化等特點的基礎上,依托構建科學決策平臺,對數字政府擬實施的決策進行及時跟蹤、實時監督和系統評估,按照特定的評價準則和標準,全數據分析并及時跟蹤評估數字政府決策的科學性,為調整優化數字政府政策方案、完善跟蹤監測機制、制定風險應急預案等提供了可選擇的對策建議。

其三,“事后”民意反饋渠道?!懊褚夥答伿乾F代政府公共決策的重要依據”,人工智能技術嵌入數字政府有利于建立暢通的民意反饋渠道。人工智能技術的突破創新為更全面地暢通民眾參與渠道和反饋民眾切身利益提供了現實可能,推動數字政府做出更加科學、準確、有效的決策,進而最大限度體現中國共產黨執政為民的理念。為此,需要充分釋放人工智能技術的集成優勢在健全社情民意反饋機制和反饋渠道的重要作用。人工智能技術利用數據采集、脫敏、分析等技術手段,及時從海量數據中挖掘出民眾對政府部門重大決策的意見、建議,可以讓廣大人民群眾切實參與到政府政策制定、實施監督以及評估反饋中,將自上而下的決策體制與自下而上的民意反饋機制有機結合起來,提高決策質量,防控決策風險,主動解決群眾的“急難愁盼”。

(二)健全人工智能技術嵌入數字政府的數據安全保障機制

第一,建立數據常態化安全防控網絡,保障數字政府數據安全。不僅要在提升關鍵核心技術方面下功夫,而且還要在數據安全風險預警、處理應對、安全監管等核心技術方面聯合攻關,在此基礎上構建起數據常態化安全保障技術支持體系,促進數字政府數據安全。政府利用數據安全防范技術手段及時準確地識別人工智能技術在數據采集、處理、整合等環節中存在的數據安全漏洞,逐步建立各地區、各部門之間可共享的數據安全防范技術清單,進而建立起風險預警化解機制和風險監控和管理制度。

第二,建立高質量數據保障體系,支撐數字政府數據供給。加大對數字政府采集數據信息的宣傳力度,提高社會公共對采集數據信息的認知和理解程度。同時,加強對數字政府基層數據采集人員的培訓和教育力度,提高基層人員對采集數據對象的認知和理解能力。持續關注和跟蹤數據信息采集的全過程,并制定完備的政策制度,保障政府采集社會公眾數據信息的順利進行。一方面,建立數據信息采集主體和對象之間定期雙向互動模式,提升數據信息中高質量和高需求的優質數據集比例,提升數據信息采集效率。另一方面,建立數據質量篩選機制,定期剔除無效、碎片化數據集,為數字政府提供高質量數據信息提供有力支撐。

第三,通過立法手段保障數據安全,有效發揮人工智能技術在數字政府現代化建設中的技術優勢。政府做好頂層設計,完善相關立法工作的同時,需要進一步明確數據信息和技術使用的規范政策體系,完善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制度,加強數據信息的保護力度。一方面,加快出臺、制定、實施與數字政府建設同步的地方性法律法規,對數字政府數據采集做出明確要求和規定,加大對數據盜竊、數據入侵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防止社會公眾個人隱私泄露、數字鴻溝、用戶攻擊等現象發生。同時,依托現有技術優勢推動社會各利益相關主體共同制定個人數據信息收集的行為準則,對數據信息收集者進行評估驗證,界定數據信息公開與隱私的便捷標準,使政府對社會公眾數據采集程序符合平臺協議。另一方面,完善涵蓋技術研發、生產、運用以及其他相關環節的人工智能立法,將技術治理同法律法規相結合,運用算法化的法律規制人工智能技術,確保數據信息安全可靠。

四、結語

人工智能技術在數字政府現代化建設中具備顯著的技術優勢,一味地排斥或者接受都不可取,只有將技術賦能優勢、技術應用風險以及技術風險規制加以綜合統籌,才能從根本上擺脫人工智能技術帶來的諸多“技術利維坦”困惑,以期將數字政府現代化建設納入持續健康發展的軌道中。實踐表明,人工智能技術嵌入數字政府現代化建設可以使數字政府決策更加科學化、數字政府社會治理更加精準化、數字政府公共服務更加高效化,但也可能誘發技術算法歧視、數字鴻溝等技術風險,數據安全風險以及行政倫理失衡風險等,這些問題亟需建立一個涵蓋數據管理、安全保障及技術培育的完整治理框架??傊?,人工智能技術在數字政府現代化建設的植入過程中應始終在法治范圍內進行,即在把握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規律基礎上,運用法治化等途徑規制技術風險,進而讓人工智能技術更好地服務于我國數字政府建設現代化的發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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