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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減輕處罰條款適用的影響因素與判斷規則
——基于98 個上報最高院審核案例的實證研究

2023-02-23 09:41張文英熊中文
天津法學 2023年4期
關鍵詞:核準特殊性量刑

張文英,熊中文

(福州工商學院 福建福州 350001;清流縣人民法院 福建三明 365300)

一、問題緣起與研究方法

基于平衡刑事司法中不可避免出現的剛性條文與“柔軟事實”激烈碰撞的考量,我國現行《刑法》第63條第2款賦予法官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酌定減輕處罰的自由裁量權。這一特殊減輕處罰條款,充分考慮了案情復雜的現實局面與罪責刑相一致的量刑原則,有利于緩解法律有限與案情無窮的矛盾,為實現特殊案件的量刑公正敞開了“一扇窗”。

但這“一扇窗”可以或者應當敞開到何種程度,即如何適用特殊減輕處罰制度,既是司法難題,也是立法難題。1979年刑法設定條件過于寬松①,從而引發裁量權濫用問題。為了消除對該制度的信任危機,1997年修改《刑法》時盡管保留了該制度,但從實體和程序方面進行了極為嚴格的限制,實體方面將“具體情況”修改為“特殊情況”,程序方面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提級到“經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院”)核準”。經過修改,法官適用該制度的自由裁量權得到控制。然而從修改后的實踐運行來看,特殊減輕處罰制度的適用存在被“虛置”的傾向。根據以往的研究和本文的實證分析發現,該制度的“虛置”主要表現為兩方面。其一,適用數量少。據統計,現行《刑法》施行后,適用特殊減輕處罰條款的數量呈斷崖式下跌,從每年上千件下降到一二十件。[1]而且此種現象并不是修改前后的“適應期”造成的,修改后各級法院每年適用特殊減輕處罰的案件長期不足30件。[2]其二,適用范圍窄。從適用案件涉及的罪名來看,雖然涉及到刑法分則的各個章節,但就數量分布而言,主要集中于少數幾個罪名。②這說明在當前的實踐中,適用特殊減輕處罰的案件類型受到限制。

在適用陷入困境時,如何才能讓特殊減輕處罰條款在實踐中發揮其應有價值呢?以往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從立法方面進行修改完善。在實體方面,將“特殊情況”法定化,通過立法或者司法解釋的方式明確列舉案件的“特殊情況”成為理論界比較有力的主張。③在程序方面,學者普遍認為,現行刑法規定特殊減輕處罰須由最高法院核準,明顯有矯枉過正之嫌,應適當將核準權下放至高級法院或者適用特殊減輕處罰所在法院的“上一級法院”④。

在實體方面,將“特殊情況”法定化固然能夠最大限度地規范特殊減輕處罰的適用,但不免有理想化的成分,而且也將滋生不少新的問題。首先,刑事案件中的“特殊情況”具有復雜性、多樣性和不確定性,而立法者的認識是有限的,要將所有的“特殊情況”予以法定化幾乎是不可能的,特別是新的“特殊情況”會隨著社會的變化而不斷涌現。其次,“特殊情況”不是抽象的,而是針對個案而言的。個案是否存在“特殊情況”需要從案件的前因后果等各個方面綜合判斷,脫離了具體案情,“特殊情況”也難稱之為“特殊”。最后,將無限的“特殊情況”固定在有限的范圍內,實際上封閉了法官根據具體案件進行自由裁量的空間,從而更加壓縮該制度的適用范圍。[3]

在程序方面,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期間,就有全國人大代表提出適當下放核準權的建議,司法實踐對此也持進行修改的積極主張[4],但最終因故未采納。既然理論界和實務界均主張對核準權進行修改,那么立法機關為何一直未予采納呢?筆者認為,立法機關擔心一旦將核準權下放,鑒于各級法院對于“特殊情況”的理解不一,特殊減輕處罰的適用可能再出現被濫用的問題。

面對特殊減輕處罰條款適用的現實窘境,在立法層面對其實體和程序條件進行完善雖有必要,但正如以往實踐所證明的一樣,容易走向極端,而且目前理論界和實務界并未提出行之有效的修改建議,故就當前而言,進行立法方面的改進難言是特殊減輕處罰條款適用困境的合理出路?;蛟S,從立法層面轉向司法層面,適當考慮刑事司法的技術制衡,一方面將已有的感官經驗上升為具體規則,另一方面將爭議焦點予以協調統一,從而為類案適用提供指導,更為可取?!俺鞔_的法律規則外,司法實踐形成的經驗性規則對其后的刑事司法也具有一定的限制作用?!睆囊酝m用特殊減輕處罰案件的情況來看,已有的裁判理由實際上對具有相同或類似情況案件的適用產生了一定指引作用。為此,筆者主張,以適用特殊減輕處罰條款的案例為樣本,通過描述性統計、相關性分析進行實證研究,對可能影響特殊減輕處罰適用的因素進行分析,同時通過梳理適用特殊減輕處罰案例的基本思路、邏輯和步驟,對司法實踐中所形成的感官經驗進行歸納,并結合量刑基本原理予以提煉,為法官適用特殊減輕處罰制度提供參考和指引,進而規范其適用。

二、樣本選取與理論假設

(一)樣本選取

筆者的樣本來源為1997年《刑法》施行后至2022年6月1日期間“中國裁判文書網”“北大法寶”和“無訟案例”三個數據庫及各級法院官方網站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相關指導性案例。共檢索到適用《刑法》第63條第2款并上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案例109個。⑤其中彭某走私彈藥案、阮氏秋非法運輸彈藥案、吳某邦故意傷害案等6件案件因窮盡辦法未找到刑事裁定書,無法了解案件的具體情況,特別是“特殊情況”的具體情形,另有周某鈞非法行醫案、郝某東盜竊案等5件案件雖然高級法院上報最高法核準,但最高法以事實認定不清、定性錯誤或者法律適用錯誤為由發回重審,因未對是否適用特殊減輕處罰進行實體判斷,對研究特殊減輕處罰條款適用的影響因素和判斷規則意義不大,予以剔除,故本文實際有效研究樣本為98個。

不可否認,囿于裁判文書公開的有限性以及人為統計的能力限制,以上案件也許不是全部整體,不能完全說明特殊減輕處罰適用的全貌,但就研究價值而言,上述案例已足夠說明問題。從適用時間來看,上述案例樣本橫跨23年,從適用地域來看,涵蓋28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基本上能夠反映現行刑法修改后特殊減輕處罰在全國范圍內的適用現狀。

(二)理論假設

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應具備哪些條件,如何理解案件的“特殊情況”,是適用特殊減輕處罰條款的關鍵所在,為理論和實踐所密切關注。通過對立法規定和理論爭點的梳理,本文以是否具有政策性特殊情況、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特殊性酌定量刑情節和法定最低刑四個因素作為可能影響特殊減輕處罰條款適用的自變量,以是否適用特殊減輕處罰條款作為因變量,研究以上四個觀測點與是否適用特殊減輕處罰之間的關系,并分別作出理論假設。

1.是否具有政策性特殊情況可能影響特殊減輕處罰的適用。關于案件的“特殊情況”的理解,在學理和實踐中存在狹義說和廣義說的爭議。狹義說認為,“特殊情況”即政策性特殊情況⑥。廣義說認為,“特殊情況”不僅包括政策性特殊情況,還包括情節性特殊情況。200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馮某受賄案答復最高法的意見中指出,“特殊情況”主要是指政策性特殊情況,即主要是針對涉及國防、外交、民族、宗教等極個別特殊案件的需要。這是截至目前對“特殊情況”較為明確的理解依據,上述理解雖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立法解釋,但卻是從立法原意對“特殊情況”做的解釋,且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所作出,具有一定的權威性,有理由相信會對司法實踐產生一定影響。

2.是否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可能影響特殊減輕處罰的適用。案件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時,若同時存在 “特殊情況”,是否仍可以適用特殊減輕處罰?否定說認為,是否具有法定減輕處罰不影響特殊減輕處罰的適用。[5]肯定說認為,《刑法》第63條第1款和第2款相互獨立、互不交叉,將具備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案件排除在外,才能嚴格區分法定減輕處罰和特殊減輕處罰兩種量刑制度,而且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案件,直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即可,無必要再經過“上報最高法核準”的程序,故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應是《刑法》第63條第2款適用的前提要件。[6]單從字面理解,肯定說有一定的依據,因此先對此作出肯定的假設。

3.最低法定刑可能影響特殊減輕處罰的適用。從立法目的而言,特殊減輕處罰條款的價值在于實現個案的量刑公正。我國現行刑法不少罪名的量刑起點較重,同時還設置了眾多的法定刑升格條件,導致不少犯罪行為的量刑起點就非常高,因而需要減輕處罰制度來予以調節,這也是特殊減輕處罰制度得以保留的重要原因之一。一般而言,在犯罪行為應當被判處的最低法定刑較高,其需要通過減輕處罰來實現個案公正的可能性更高。換言之,只有犯罪行為被判處的刑罰較高,而案件又具有“特殊情況”,若直接按照法律規定的刑罰進行量刑會導致罪責刑失衡的情況下,才需要通過特殊減輕處罰條款實現輕刑化。因而與犯罪行為相適應的法定最低刑,對于特殊減輕處罰條款的適用可能產生一定影響,可作為一個觀測點進行考察。

4.是否具有特殊性酌定量刑情節可能影響特殊減輕處罰的適用。特殊減輕處罰條款的適用核心在于“案件的特殊情況”的判斷,而正是在這個問題上因概念具有模糊性和不特定性特征,導致理解不一致,進而從根本上影響了該制度的適用。在區分了政策性特殊情況和情節性特殊情況后,有的學者將“案件的特殊情況”理解為案件具有特殊性的酌定量刑情節。該觀點認為,在控制了其他因素的影響后,案件是否具有“特殊情況”取決于案件是否具有特殊性的量刑情節。同[5]而所謂的特殊性酌定量刑情節是指,與最高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中所列舉的常見量刑情節所不同的、非常見的量刑情節。⑦基于以上觀點,本文先作出案件是否具有特殊性量刑情節與是否適用該條款呈正向相關性的假設。

三、描述性統計與相關性分析

為探究上述四個自變量與因變量之間的內在關系,筆者嚴格按照刑事裁定書中的內容,提取了98個樣本中的相關信息,并錄入SPSS26.0統計工具中,制定成特殊減輕處罰條款適用數據庫。其中,是否具有政策性特殊情況、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特殊性酌定量刑情節和常見酌定量刑情節嚴格按照刑事裁定書中的“本院認為”進行提取,對于最低法定刑這一變量,刑事裁定書中有明確說明的直接予以引用,對于刑事裁定書中未直接明確的,根據案件涉及的罪名和量刑情節,對應《刑法》條文規定的最低刑。為使各變量順利進入數據庫,對提取的數據作了如下設置:核準適用特殊減輕處罰、具有政策性特殊情況、法定減輕情節、特殊性酌定量刑情節、常見酌定量刑情節取值為1,相反取值為0,法定刑最低刑中的有期徒刑以月為單位賦值,無期徒刑賦值312個月,死緩賦值336個月,死刑賦值624個月。

(一)描述性統計

根據描述性統計結果(詳見表1)顯示,在98個上報最高院核準的案例中,71個最高院予以核準,27個未予以核準,各因變量的情況如下:

1.政策性特殊情況。在據以研究的樣本中,涉及政治、外交、民族等國家利益而具有“政策性特殊情況”的案件只有余某東貪污、挪用公款案,因引渡的需要承諾對余某東判處刑罰不高于12年,涉及外交因素,其他97個案例均不具有政策性特殊情況但被適用特殊減輕處罰,其中70件得到最高院的核準。

2.法定減輕處罰情節情況。據統計,在數據庫中7名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未成年人、未遂、從犯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其中6名被告人得到了核準,1名被告人未予以核準。而對于未被核準的巴某走私珍貴動物制品案,未被核準的原因不在于其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況,而是該案在上報最高院核準前,根據當時的法律規定其法定最低刑為10年,而在最高院核準期間,因刑事法律規定的變化,其最低刑下降為3年,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不需要通過適用特殊減輕處罰條款來實現個案公正。

3.法定最低刑情況。據描述性統計結果顯示,在上報最高院核準的98個案例中,被告人應判處刑罰的最低刑平均為121.49個月,平均刑期超過10年。其中予以核準的71名被告人平均刑期127.63個月,未予以核準的27名被告人平均刑期105.33個月。

4.特殊性酌定減輕處罰情況。根據統計結果顯示,在98個研究樣本中,具有被害人特殊體質、生產生活需要、盜竊行為的發生具有較大偶然性、涉案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系人工馴養繁殖等非常見的特殊性酌定量刑情節的案例44例。⑧其中予以核準的71件中有43件具有特殊性酌定量刑情節,未予以核準的27件中有1件具有特殊性酌定量刑情節。

(二)相關性分析

1.“案件的特殊情況”限于政策性特殊情況的假設未得到支持。描述性統計已初步顯示,司法實踐對于“案件的特殊情況”理解不局限于涉及國家利益,實際上核準適用的案件中絕大多數案例非政策性特殊情況而是情節性特殊情況。通過SPSS26.0中的統計工具發現,兩者對應的相關系數0.063.顯著性水平P值0.54,P值大于0.1(詳見表2),說明兩者之間不存在相關性,驗證了描述性統計結論,即無政策性特殊情況并不影響特別減輕處罰的適用。

表2:是否具有政策性特殊情況與是否適用特殊減輕處罰相關性分析

在0.01水平(雙側)上顯著相關,P小于0.01代表非常顯著,P小于0.05代表很顯著,P小于0.1代表顯著。下同。

2. 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并不影響特殊減輕處罰的適用。根據相關性分析結果顯示,有無法定減輕處罰情節與是否適用特殊減輕處罰之間的相關系數為0.082,顯著性水平P值為0.42,P值大于0.1(詳見表3),兩者之間并無顯著相關。從描述性統計和相關性分析,均發現上述案件中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并未成為適用特殊減輕處罰的阻礙因素,這充分反映盡管理論上還存在較大爭議,但在實踐中對適用特殊減輕處罰不以無法定減輕處罰為前提要件已達成共識。

表3:有無法定減輕處罰情節與是否適用特殊減輕處罰相關性分析

3.法定最低刑較高是影響特殊減輕處罰適用的因素。根據相關性分析結果顯示,法定最低刑與是否適用特殊減輕處罰之間的相關系數為0.32,顯著性水平P值為0.01(詳見表4),兩者之間具有非常顯著的相關性。前文關于法定最低刑較高與適用特別減輕處罰呈正向關聯的假設,得到實證支持。

表4:法定最低刑與特殊減輕處罰適用相關性分析

4.具有特殊性酌定量刑情節是影響特殊減輕處罰適用的因素。根據相關性分析結果顯示,有無特殊性酌定量刑情節與是否適用特殊減輕處罰之間的相關系數為0.293,顯著性水平P值為0.03,P值小于0.05(詳見表5),兩者的相關性雖然沒有達到法定最低刑與特殊減輕處罰適用之間的非常顯著,但也呈現了很顯著的相關性。

表5:有無特殊刑酌定量刑情節與是否適用特殊減輕處罰相關性分析

四、學理檢視與規則提煉

通過實證分析發現,有無政策性特殊情況和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不是影響特殊減輕處罰適用的影響因素,而案涉行為的法定最低刑和有無特殊性酌定量刑情節與特殊減輕處罰適用顯著相關。對于實證分析發現的與特殊減輕處罰適用無關聯的因素,我們有必要回歸學理檢視,以消除適用者的顧慮,對于與特殊減輕處罰適用顯著相關的因素,我們有必要結合量刑基本原理,提煉出具有指導性意義的適用規則。

(一)學理檢視

1.“特殊情況”不局限于政策性特殊情況?!皣抑卮罄嬲f”在適用過程中能從立法意圖出發限制特殊減輕處罰權。但從整體而言,“綜合說”更具合理性,因為即使承認“國家重大利益說”是立法的本來意圖,但是成文法具有滯后性,法律規定應與時俱進,適應時代發展。

2.不以無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為構成要件。從邏輯學角度而言,《刑法》第63條1款與第2款具有適用上的先后關系,即在適用順序上,應考慮優先適用第1款,如無法適用第1款才考慮適用第2款,因而第2款中“雖然”的表述帶有明顯的假設意味,其要闡明的是假如沒有第1款中的法定減輕處罰情節,而案件具有“特殊情況”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而不是將假設的情況作為適用要件。[7]從文義解釋而言,《刑法》第63條第2款中采用的是“也可以”的表述,與第1款“應當”的表述相比較,屬于讓步句型,即除了包含相同結果的意思外,還包含有退一步的態度。從現實需要而言,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并不能排除特殊減輕處罰適用的需要。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法定減輕處罰的幅度被限定在下一量刑幅度之內,而從現行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來看,《刑法》第63條第2款的適用卻無該限制,因而遇到在下一量刑幅度判處刑罰,仍無法實現罪責刑相一致時,特殊減輕處罰條款仍有適用的意義和空間。

(二)適用規則

1.前提:遵循比例規則。實證分析發現犯罪行為的法定最低刑與特殊減輕處罰適用呈正向關聯,這印證了特殊減輕處罰適用與刑法部分罪名法定刑較重和升檔門檻低密切相關的直觀感受,更揭示了適用特殊減輕處罰的實質是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相對應的基準刑與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不相適應。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應與其主觀惡性程度、客觀危害結果程度相適應,并保持必要的比例關系,這是實現刑罰正義的基本要求。依據法律規定,被告人的行為應處以較重的刑罰,但由于“案件的特殊情況”,依此判處刑罰與人民群眾的樸素正義觀和社會公眾的普遍認知有明顯差距,換言之,法官如果不行使自由裁量權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就不能實現刑罰正義。特殊減輕處罰條款為司法人員實現刑罰個別化提供了可能。因此,實現個案處理結果實體正義的考量是適用特殊減輕處罰的前提,而考量的核心在于:防止罪責刑嚴重失衡。

2.關鍵:“特殊+綜合”規則。由于“案件的特殊情況”是適用特殊減輕處罰的重要實體要件,因而如何判斷“案件的特殊情況”是適用特殊減輕處罰的核心和關鍵。通過實證發現,案件具有特殊性酌定量刑情節與適用特別減輕處罰條款具有很顯著的相關性。對于這一實證研究結果,應當進行辯證理解。

一方面,特殊性酌定量刑情節是特殊減輕處罰條款的重要影響因素?!鞍讣奶厥馇闆r”當然包括罪名、法定刑設置等方面的特殊情況,但最重要的還是體現在案件事實方面具有特殊性,而案件事實的特殊性主要體現在影響判處具體刑罰的量刑情節方面。與沒有被害人特殊體質、特情人員引誘犯罪和生產生活需要等不常見的量刑情節相較而言,在具有上述情形下,適用特殊減輕處罰的概率更高。因而在考慮是否適用特殊減輕處罰條款時,可優先判斷案件是否具有特殊性酌定量刑情節。

另一方面,是否具有特殊性量刑情節并不一定是判斷適用特殊減輕處罰條款的決定因素。其一,具有特殊性酌定量刑情節,并不意味著案件就具有“特殊情況”。如在梁某盜竊案中,具有“系統本身存在漏洞,行為發生具有一定偶然性”這一非常見的酌定量刑情節,但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卻未得到核準。其二,在具有特殊性量刑情節且被核準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中,不應忽視常見量刑情節的影響。據統計,在被核準的71個案例中,只有余某東挪用公款、貪污案和許某新走私普通貨物案中僅具有特殊性酌定量刑情節,其余69個案例中均存在諸如認罪態度好、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小等常見酌定量刑情節。其三,不具有特殊性酌定量刑情節并不排斥特殊減輕處罰條款的適用。核準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71個案例中,43個案例存在特殊性酌定量刑情節,尚有28個案例僅存在常見酌定量刑情節。

盡管在多個量刑情節中,特殊性酌定量刑情節可能會起主要作用,但與適用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不同,司法實踐通常不會僅根據一個酌定量刑情節就作出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裁判?!鞍讣奶厥馇闆r”的判斷應是綜合性的,因此筆者主張對于“案件的特殊情況”的判斷可堅持“特殊+綜合”規則。重點核查案件是否存在特殊性酌定量刑情節,并以此為基礎,綜合考量全案與量刑有關的情節進行綜合判斷。當然,綜合判斷并不意味著可以簡單相加各種量刑情節進而認定案件具有“特殊情況”,而應充分考慮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目的,基于社會危害性、人身危險性雙重降低標準,進而判斷是否具有“特殊情況”。[8]

3.次序:“最后選項”規則。案件雖然存在“特殊情況”,且確有必要從寬處罰才能實現罪責刑相適應,但仍未必就要適用特殊減輕處罰條款,因為特殊減輕處罰的適用不僅需要考慮必要性和關鍵性問題,還需要考量適用次序和從寬限度的問題。申言之,法官在處理案件時發現依照基準刑進行量刑可能會導致量刑失衡,且案件存在“特殊情況”,應當且可以從寬處理,此時存在兩種可能:一是將案件的“特殊情況”作為酌定從輕處罰的理由;二是作為酌定減輕處罰的理由。而適用特殊減輕處罰應是實現個案正義的“最后選項”,在具體適用時有兩方面的要求:一是以最低基準刑作出宣告刑仍顯畸重,且窮盡了所有量刑辦法,仍然無法實現罪責刑相適應之要求。具體而言,法官在已選擇了法定刑幅度,并考察了案件的全部法定量刑情節后,確定的處斷刑仍不能與犯罪人的主觀惡性之小、客觀的社會危害性之輕相適應,才能行使自由裁量權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二是特殊減輕處罰應在量刑的最后階段適用,是法官在衡量了全部的法定量刑情節后,為實現個案正義的“最后選項”。申言之,適用特殊減輕處罰確定減輕幅度后作出的處斷刑,即為最終的宣告刑。

五、結 語

個案正義的實現具有經驗意義。作為我國現行刑法為實現個案正義特意敞開的“一扇窗”,特殊減輕處罰制度雖然在量刑領域仍處于“邊緣地位”,在適用過程中也面臨多重困境,但長期的司法實踐已經為其適用積累了一定經驗。在修改實體和程序規定的適用條件尚不成熟的情況下,從個案中歸納、總結相關經驗,與量刑基本理論相互檢驗,從而總結提煉具體的影響因素和適用規則,并反饋到實踐中,應是規范特殊減輕處罰條款適用、確保個案正義充分實現的可行路徑。

注釋:

① 根據1979年《刑法》第59條第2款,適用該條款的實體條件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程序條件是“經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

② 本文據以研究的樣本涉及罪名情況如下:涉及罪名19項,具體為:故意傷害罪31個,盜竊罪11個,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罪7個,挪用公款罪7個,走私珍貴動植物品罪7個,貪污罪4個,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2個,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3個,搶劫罪4個,走私武器、彈藥罪3個,受賄罪4個,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1個,綁架罪2個,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2個,拐賣兒童罪2個,非法行醫罪1個,非法經營罪1個,詐騙罪1個,非法拘禁罪4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1個。

③ 持法定化觀點的論者還有:趙秉志,劉媛媛.論當前刑法改革中的酌定減輕處罰權[J].法學,2010(12):35;程先權,阮建華.刑法第63條第二款之“案件的特殊情況”認定[J].黑龍江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4(3):57;賀浩偉.酌定減輕處罰制度的價值探析與制度回歸[J].晉中學院學報.2012(5):54;程紹燕.特別減輕處罰制度多維探析[J]法商研究,2020(5):166-168,等等。

④ 關于酌定減輕處罰核準權的修改主要三種觀點:一是由高級法院行使,二是由高級法院和最高法院共同行使,三是由適用酌定減輕處罰所在法院的“上一級法院”行使。

⑤ 因部分刑事裁定書涉及多個被告人,且在同一份裁定書中有的被告人適用特殊減輕處罰制度,有的未適用,為便于有針對性地研究,本文以被告人為單位。

⑥ 即涉及政治、外交、國防、宗教、民族等國家利益的情況。

⑦ 最高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將常見的酌定量刑情節分為三類:一是反映主觀惡性的情節,如累犯、認罪態度等;二是反映客觀危害的情節,如情節較輕、未對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等;三是綜合反映主觀惡性和客觀危害的情節,如前科等。

⑧ 在統計案件中,特殊性酌定量刑情節主要包括:1.被害人生前患有嚴重疾病,行為人的毆打行為不是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或重大原因);2.生產生活所需;3.盜竊行為的發生具有較大偶然性;4.因公安特情人員引誘犯罪;5.涉案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系人工馴養繁殖;6.醫院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與被害人死亡之間有一定因果關系;7.挪用公款時間短,未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8.被害人存在重大過錯責任,對激化矛盾負有直接責任;9.貪污的犯罪所得全部用于林地的經營,客觀上有益于生態環境建設,所種樹木全部折價抵償給國有林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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