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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平衡:刑事庭審直播個人信息保護機制構建
——基于“信息生命周期保護模型”的引入

2023-02-23 09:41于曉航李若柳
天津法學 2023年4期
關鍵詞:庭審個人信息案件

鐘 欣,于曉航,李若柳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北京 100012)

信息時代背景下,人民法院大力推進“互聯網+司法公開”模式,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建立“中國庭審公開網”,中國庭審直播的數量和規模實現了高速增長。但因刑事庭審直播中包含大量關乎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個人信息,如何在執行庭審直播公開的同時保護個人信息不受侵害,引發了理論界和實務界的激烈討論。然而,絕大多數理論研究和法規文件都忽略了庭審直播中信息的動態過程和變化規律,貫穿庭審直播全程的個人信息保護機制尚未建立。因此,本文聚焦刑事案件庭審直播視域下的個人信息保護問題,探討如何建立一套覆蓋信息生命周期的個人信息保護機制,實現司法公開利益與個人信息保護利益的平衡。

一、現狀掃描:庭審直播個人信息全程保護欠缺

(一)庭審直播前信息保護程序規制不足

圍繞“哪些案件可以進行庭審直播、庭審直播前是否會履行告知程序、庭審直播是否應限制觀眾范圍”等問題,與S市中級及基層法院的116名刑事法官、7名審判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及7名技術人員開展了訪談和問卷調研。調研發現:

一方面,法官對于案件直播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S市法院司法實踐中,除依法不公開審理案件、重大敏感案件及特殊案由類案件原則上不直播,其余案件是否直播均由法官決定,訴訟參與人在庭審直播啟動環節參與度低。81.9%的法官在庭審直播前不會主動告知訴訟參與人,認為庭審直播應當由法院主導,告知既不是法院義務,亦不利于提高訴訟效率。18.1%的法官會主動告知訴訟參與人,其中8名法官認為履行告知程序符合程序正當原則,應當保障訴訟參與人知情權;13名法官認為在集資詐騙等涉眾型案件中,為滿足公民旁聽需求應當進行告知。

另一方面,庭審直播觀眾范圍缺乏必要限制。針對社會公眾均可無條件觀看庭審直播這一現狀,部分法官存在一些擔憂:98.3%的法官認為目前庭審直播并不禁止證人、未在押的另案處理的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觀看,這些人可能通過庭審直播了解到案件的證據情況,不利于開展偵查和審判工作;83.6%的法官認為不利于訴訟參與人個人信息保護,還可能引發輿情風險;47.4%的法官認為庭審直播的過度公開化將會給證人帶來心理壓力,不利于提高證人出庭率;18.1%的法官擔心庭審直播內容可能會不當披露犯罪方法,存在誘發犯罪風險。

(二)庭審直播中個人信息暴露度高

庭審直播中的個人信息暴露是指通過庭審中公開的一種或數種信息能夠識別特定個人的情形,主要包括身份信息、通訊信息、地點信息、財產信息、健康信息、職務信息、私生活信息等,而網絡庭審直播程序一般包括核對出庭人員身份、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最后陳述等環節,這些環節均存在個人信息暴露的情況。筆者從中國庭審公開網上選取2022年1月至5月公開的六類民眾關注度最高的刑事案由案件共241件作為樣本進行分析,這六類刑事案由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貪污賄賂罪。

通過樣本觀察發現,在核對出庭人員身份環節,77.2%的案件存在暴露被告人家庭住址、職業、身份證號等身份信息的情況。在法庭調查環節,34.4%的案件存在因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和出示的證據中蘊含各類信息、證人出庭時的聲音容貌未經技術處理、被告人檢舉揭發他人時泄露案外人信息等個人信息被暴露的問題。在法庭辯論環節,15.8%的案件中訴訟參與人當庭發表的涉及健康生理、財務狀況、情感經歷、社交媒體私密聊天記錄等個人信息被暴露。最后陳述環節,7.9%的案件中被告人在陳述自己對犯罪事實的認識或對案件處理結果的期待時也涉及少部分個人信息。由此可見,庭審直播中各個階段均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的情況,核對身份及法庭調查環節尤為突出。(見圖1)

圖1 庭審直播不同環節個人信息暴露情況

(三)庭審直播后信息存儲、使用、下線規則不完善

一是存儲數據安全保護措施不健全。目前S市法院的庭審直播視頻錄制結束后將自動上傳至庭審直播網云端存儲,對數據的備份保護措施不足,云存儲雖然節約成本,但存在被攻擊的可能性,數據庫破壞及數據丟失風險較高。二是回放視頻未設置任何觀看門檻。庭審直播是庭審檔案公開的重要形式,根據檔案管理相關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查閱庭審錄音錄像或者案件卷宗,也應當依法提出申請,由法院進行審核。庭審直播尚缺乏類似的審核機制,任何人均可觀看直播回放,庭審視頻中蘊含的個人信息可能會被不法分子利用,給相關人員帶來不可逆的影響。三是庭審視頻下線規則欠缺。由于相關規定未明確視頻的存儲時間,庭審視頻往往長期保存,增大了個人信息泄露的風險。司法實踐中,多數當事人不希望自己的個人信息在網上傳播,在庭審結束后要求法院撤銷直播視頻。以S市中院為例,如果出現不當直播的情況,雖然當事人可以向承辦法官提出申請,但是否提起庭審直播撤回申請往往憑借法官的個人判斷,對于申請主體是否適格、申請原因是否正當等問題缺乏具體的規定。

二、追根溯源:庭審直播信息保護困境原因剖析

(一)理念層面:訴訟參與人信息主體角色弱化

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作為西方國家兩大主要法律傳統,雖然在刑事訴訟體系上具有資本主義刑事訴訟基本結構的共性,但從基本的歷史淵源和法律傳統上看,兩大法系的差異明顯。其中,大陸法系國家如法國、德國等的訴訟模式為“職權主義訴訟”,其主要特點是注重發揮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法院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作用,法官在審判中起主動指揮作用,從而常被形容為“主動的法官,消極的當事人”。[1]我國受大陸法系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影響更多,無論在案件實體審理階段還是刑事審判程序理念上均是法官起主導和指揮作用,庭審直播制度中亦長期奉行法院主導,是否直播庭審由法官決定,被告人和辯護人沒有決定權限,處于相對被動的接受指揮的地位。作為信息主體的被告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缺乏個人信息保護意識,不注重維護自己的個人信息權利,法官往往也沒有意識到應然的司法保護義務。對直播參與人信息主體角色和信息權利的弱化,忽視了對司法公開利益和個人信息保護利益的平衡,是造成刑事庭審直播中當事人個人信息保護問題被回避甚至忽略的一個原因。

(二)制度層面:個人信息全程保護規范缺失

我國關于庭審直播的規定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規定和意見為主,這些規定均落腳于深化司法公開背景下庭審直播的逐步拓展和走向常態化,缺乏個人信息全程保護規范。雖然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立法已取得重大進展,[2]但唯獨在刑事司法執法領域,對公民個人信息的干預被視為法律規制的例外。[3]刑事訴訟法及庭審直播相關立法文件缺乏明確的信息權利授權規范。針對庭審直播前的程序問題,2010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直播錄播庭審活動的規定》在賦予了檢察機關及民事、行政案件當事人庭審直播異議權時并未賦予刑事案件當事人庭審直播異議權。針對庭審直播過程中信息泄露問題,相關規定較為籠統,且缺乏專業技術及人員支持保障?!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直播錄播庭審活動的規定》僅第3條提出對于不宜公開的內容應當進行技術處理的基本原則,但缺乏具體的操作規則和技術支持。此外,庭審直播后信息保護追責救濟機制不健全。一方面,庭審直播責任部門職責不清。庭審直播相關規定在賦予法院庭審直播決定權等信息處理權時,沒有明晰對應的責任和義務,違背了權利與義務、權力與責任對應這一基本法理。另一方面,權利救濟機制欠缺??v觀庭審直播相關文件,并未明確規定當事人個人信息權利受到侵犯后應當如何救濟。

(三)司法層面:庭審直播個人信息保護機制不完善

司法實踐中,庭審直播前案件是否直播均由法院決定,在片面追求庭審直播率的考核驅動下,形成了“公開審理案件均可庭審直播”的常態化直播趨勢,直播前訴訟參與人缺少異議途徑。庭審直播中技術處理效果亦不理想。以S市法院庭審直播實踐為例,庭審直播前缺少有效審核機制,庭審直播中技術處理應用較少,書記員在庭審直播過程中僅有暫停直播的權限,庭審直播后缺少專人審核,視頻即同步上傳到網絡,因此庭審直播很可能會泄露訴訟參與人個人信息。同時,審判部門、審管辦和技術部門各自的職責沒有劃分清楚,當出現不當直播的情況時,問責機關、問責依據、責任主體、責任后果等問題均不明確,相關責任主體因無需承受否定性后果,直播后若因個人信息不當泄露給訴訟參與人帶來損失或潛在風險往往由訴訟參與人自行承擔,導致司法機關主觀上未引起足夠重視。綜上,司法實踐中較少關注到庭審直播中信息從產生、使用到消亡的完整過程,特別是缺少對庭審直播前和庭審直播結束后的個人信息保護機制,僅孤立地將個人信息保護目光聚焦在庭審過程中,信息全流程保護舉措不完備。

三、理性思辨:刑事庭審直播個人信息保護的正當性證成

(一)理論法學之維:尊重與保障人權的必然要求

2020年5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在人格權編專設章節規定隱私權和個人信息,初步形成了隱私權與個人信息保護分置的模式,彰顯了立法者強化個人信息保護的立場。同時,信息時代催生了一系列傳統權利外的新型權利類型,如信息自決權。信息自決權的概念肇始于德國,其本質在于保障公民可自我決定于何時以及在何種范圍內對外公開生活事實,尤其是向政府披露個人信息的權利。[4]《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以下簡稱《個人信息保護法》)作為我國首部個人信息保護專門性法律,第44條明確規定“個人對其個人信息的處理享有知情權、決定權,有權限制或者拒絕他人對其個人信息進行處理”。由此,個人信息自決權正式在國家立法層面得到承認與確立,并成為信息主體實現自我保護的有效工具。[5]刑事庭審直播中訴訟參與人作為信息主體,當然應當享有一定的個人信息自決權,這是尊重與保障人權的必然要求。從我國《民法典》在人格權編設專章規定個人信息來看,強化個人信息保護立場是當前的立法和司法趨勢,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重要體現。

(二)實踐法學之維:消減庭審直播過度公開的負面效益

庭審直播時如果把案件庭審的全部細節都面向社會公眾毫無保留公開,無疑會產生將訴訟參與人的個人信息暴露于公眾視野的風險。實踐中,可能出現如下負面效應:被害人被過度關注或遭受攻擊,證人的人身安全和日常生活受到干擾,被告人家屬承受無端指責,訴訟參與人遭受經濟損失等。這與司法公開所追求的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在一定程度上呈現背道而馳的效果。加之部分人民群眾“圍觀”庭審直播是出于獵奇等目的,其關注的并非案件事實及法律適用本身,而是對訴訟參與人的行為進行評論、對訴訟參與人的信息進行傳播甚至對訴訟參與人施行“人肉搜索”,進而可能引起網絡暴力或更大的輿情風險,對訴訟參與人的人格權利、正常生活造成不可逆的影響。而在刑事庭審直播中強調保護個人信息,恰恰可以消除這些負面效益,有利于提高證人出庭作證率,減少證人作證時的心理顧慮;有利于被告人重新回歸社會,符合恢復性司法理念;有利于降低輿論風險。在司法實踐中,庭審直播過度公開一旦引發網絡暴力或對訴訟參與人的生活造成實質影響,可能會造成衍生案件的產生,與庭審直播教育引導公眾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普法意義及降低成訴率大相徑庭。

(三)利益法學之維:權衡個人信息保護利益與司法公開利益

從利益衡量論視角來看,法律中利益永遠不是單一的,種種利益之間也永遠不是相安無事的,而是經常處于激烈沖突之中,法律要做的則是認識所涉及的利益,評價這些利益各自的分量,在正義的天秤上對他們進行衡量,確保最重要的利益處于優先地位,同時兼顧其他利益,最終達到可欲的平衡,實現訴訟效益最大化。[6]刑事庭審直播中涉及公眾知情權和個人信息權利的沖突,二者背后分別承載著司法公開利益和個人信息保護利益,分別代表著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個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希望自己的信息權益能夠得到全方位甚至絕對化的保護,嚴格限制他人收集或處理其個人信息;國家則以公共利益為立場,希望通過庭審直播規范司法權力運行,預防犯罪和司法腐敗。因此,庭審直播中應當對兩種利益進行平衡。第一,從司法公開本質上看,庭審的所有細節都事無巨細地暴露在全社會面前供其審視與評論絕非司法公開的應有之義。[7]庭審直播作為司法公開的重要形式,在追求司法公開價值時亦應當統籌兼顧個人信息保護利益,避免權利和利益極端化。第二,從司法實踐上看,最高人民法院推進裁判文書公開工作時要求進行匿名處理、刪除特定信息等技術處理操作以實現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平衡。[8]鑒于此,在庭審直播中,社會公眾知情權的范圍也應當受到必要限制,以有效平衡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進而實現庭審直播效益最大化。

(四)比較法學之維:借鑒域外庭審直播個人信息保護經驗

作為大陸法系國家的典型代表,德國采用個人信息權保護模式。德國在刑事訴訟法框架內對個人信息進行確權保護,將個人信息權和隱私權分離,確認了個人信息權的獨立地位。[9]對于庭審直播,德國采禁止庭審直播模式,僅允許對憲法法院的案件進行有限轉播。但實際上德國聯邦司法部等機構并不同意面向社會轉播,認為轉播庭審過程可能會侵犯訴訟當事人的一般人格權,尤其是隱私權以及削弱法庭真實。[10]作為英美法系國家的典型代表,美國采用隱私權保護模式。美國是判例法國家,以判例形式將個人信息保護歸入隱私權保護框架之中。目前聯邦法院對庭審直播仍然持比較保守態度,庭審直播需要征得主審法官、陪審員和被告人的同意。反對者認為庭審直播會干擾庭審秩序,侵犯被告人的正當程序權。[11]由此可見,域外主要國家均實行禁止直播模式或限制直播模式,在庭審直播制度運行過程中亦注重個人信息權利的保護。

四、模型構建:刑事庭審直播個人信息生命周期保護模型引入

信息生命周期管理理論最早由著名信息資源管理專家霍頓提出,其在《信息資源管理》一書中指出,信息是一種具有生命周期的資源,其生命周期由一系列邏輯上相關聯的階段或步驟組成,體現了信息運動的自然規律,并提出了基于信息利用和管理需求的信息生命周期,由需求定義、收集、傳遞、處理、存儲、傳播、利用7個階段組成。[12]信息生命周期管理理論作為一種對信息進行管理的過程策略,對庭審直播個人信息保護具有重要的指導價值:它準確地揭示了信息從產生到消亡過程中的客觀規律,它提出了信息運動的階段劃分,為庭審直播個人信息的全過程保護和階段式管理提供了理論支持和實踐指導。因此,本文按照庭審直播前、中、后的時間維,將庭審直播個人信息生命管理周期歸納為信息計劃、產生、存儲、使用、消退五大階段,在不同階段賦予并保障信息主體不同的信息權利,明確司法機關的信息保護義務,遵循信息保護基本原則,并創設或完善信息保護舉措,最終實現庭審直播中司法公開價值與個人信息保護價值的平衡,促使司法效益最大化。ILP模型視角下庭審直播個人信息保護具體規則設計如下:(見圖2)

圖2 庭審直播個人信息生命周期保護(ILP)模型

(一)信息計劃階段:堅持信息透明原則

信息計劃階段是指在庭審信息產生前,需要進行一定信息準備工作的階段。知情權是信息主體行使其他信息權利的基礎,庭審直播中訴訟參與人的信息知情權體現在有權從法院處了解到所涉案件是否進行直播的權利,司法機關負有告知義務。因此,信息計劃階段應當堅持信息透明原則,設立庭審直播異議前置程序和分級申請觀看制度。庭審直播異議前置程序,是指在庭審直播前賦予當事人及所有出庭的訴訟參與人庭審直播異議權,由法院審核異議理由是否正當并作出決定。分級申請觀看,是指根據案件公開必要性及公開風險不同,在庭審直播前將案件劃分為不同的級別,分別設置不同的觀看條件。

(二)信息產生階段:堅持信息分級分類原則

信息產生階段是指庭審直播中個人信息被創造或收集的過程。為兼顧個人信息保護利益和司法公開利益,該階段應當賦予公民一定的信息限制公開權,司法機關應當承擔信息公開風險控制義務。由于庭審直播涉及的信息種類繁多,不宜“一刀切”地進行規制,因此信息產生階段堅持信息分級分類原則,針對不同級別的信息匹配不同的保護措施。關于個人信息的分級分類,目前主要有二分法和三分法,二分法即是把個人信息分為敏感信息與非敏感信息兩類,三分法即是把個人信息分為敏感信息、重要信息和普通信息等三類。[13]筆者認為,可以借鑒三分法梳理庭審直播中出現的信息類型,同時結合個人信息可識別性和敏感性兩大重要特征將個人信息進行分級分類。

(三)信息存儲階段:堅持信息安全原則

信息存儲階段是指庭審直播視頻從采集終端傳輸到互聯網存儲介質的過程。存儲安全對于保障信息的真實性、機密性、完整性具有重要意義,為保障公民的信息安全維護權,司法機關應切實履行好信息安全保障義務。因此,信息存儲階段應當堅持信息安全原則,合理選擇存儲介質并加強安全防護技術保障。云存儲和本地存儲是兩種重要的存儲方式,云存儲具有免維護、可拓展、易于訪問且性價比高的優點,但相較于本地存儲,安全性較差,可能存在數據泄露的風險。庭審直播可根據案件重要程度分級分類存儲,并完善技術保護措施以應對黑客進攻或自然災害引發的數據安全風險。

(四)信息使用階段:堅持目的限制原則

信息使用階段是指庭審直播視頻通過互聯網發布后被觀看或使用的階段。為防止庭審直播信息被他人不當利用,該階段應當賦予公民信息限制使用權,司法機關負有信息合理使用義務。庭審直播過程中信息是以動態形式即時化呈現在公眾面前,庭審結束后視頻還會以錄播形式展現在公眾面前,具有可反復播放的特性,被不當篡改或利用的風險更高。因此,信息使用階段應當堅持目的限制原則,目的限制原則被視為個人信息保護領域的“帝王條款”,該原則要求對庭審信息的后續使用應當具有合理目的,因此申請觀看直播回放應設立“注冊-申請-審核制”,對觀看進行一定限制。

(五)信息消退階段:堅持必要性原則

信息消退階段是信息生命周期的最終環節。該階段應當重點保障公民的信息刪除權,其實質在于賦予法官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權,考慮具體場景是否允許信息主體行使刪除權。[14]司法機關負有配合審查義務,對于缺乏存儲必要的庭審信息及時開展清退工作。因此,信息消亡階段應當堅持必要性原則,創設信息自動下線機制和申請下線機制。信息自動下線機制是指信息在失去價值后即信息保管期限屆滿后自動下線。信息申請下線機制是指信息保管期限屆滿前,當訴訟參與人認為庭審信息公開已經嚴重危及到其個人利益或公開缺乏必要性時,可以請求法院刪除該信息,由法院負責審核申請并作出是否下線的決定。

五、保護路徑:刑事庭審直播個人信息保護工作機制落地

庭審直播個人信息保護機制的有效實施,需要一套完善的工作流程,對相應人員的職責分工及工作內容予以明確。(見圖3)筆者認為,考慮到信息生命周期不同階段的庭審直播工作內容和性質,可在審判管理部門下設庭審直播審核管理組,由審核人員、執行人員、技術人員和存檔人員組成,團隊成員之間分工負責,互相配合。其中,審核人員主要負責確定庭審直播方案、庭審直播觀眾名單等審批工作;執行人員主要負責在庭審直播過程中實施庭審直播方案等實操工作;技術人員主要負責存儲介質的選擇、安全防護技術應用等技術工作;存檔人員主要負責庭審視頻后期使用、下線等管理工作。根據刑事庭審直播個人信息生命周期保護模型,提出刑事庭審直播個人信息保護的工作流程設想。

圖3 刑事庭審直播個人信息保護工作流程

(一)直播前強化個人信息保護程序規制

開展庭審直播異議前置程序。第一,法院初步厘定庭審直播的案件范圍。在信息計劃階段,由承辦法官和審核人員共同研判案件是否能夠直播。庭審直播應當設置圍繞質量和數量的多元考核指標,在確定直播案件范圍時進行輿情風險評估,統籌兼顧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將案件分為應當直播、可以直播和不宜直播三類。社會影響特別重大、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十分關注且具有法治宣傳教育意義的案件應當進行直播;法律明確規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可能引發負面效應的案件不宜直播,如直播內容可能會披露犯罪方法、渲染暴力或色情的案件。第二,賦予訴訟參與人庭審直播異議權。作為被庭審直播的對象,當事人和所有出庭的訴訟參與人均應有權就是否直播發表自己的意見,這也是對證人等訴訟參與人出庭權益的保障。對于擬直播的案件,應在開庭前7日以電子送達方式向訴訟參與人送達“擬庭審直播告知書”,包括被害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原被告以及出庭的辯護人、鑒定人等人,訴訟參與人需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并說明理由。第三,審核異議理由是否正當并作出決定。法院在收到直播異議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正當且不涉及公共利益的,應當作出不直播決定;理由不正當或涉及公共利益的,應當作出直播決定并駁回申請;理由部分正當的,可以作出限制直播的決定。例如,訴訟參與人提出不希望特定人觀看直播,如父母違法不希望未成年子女知曉的,理由正當合理的也可以支持。之后由承辦法官制定包括直播異議及處理方式、輿情風險評估及應對、禁止觀看名單等內容的庭審直播方案提交審核人員審批,直播方案獲批后,承辦法官才能獲得發布庭審直播公告的權限,庭審直播公告應當同步在直播網站和線下發布。

設置分級申請觀看程序。直播網站應開通直播觀看申請模塊,對案件感興趣的人員可以通過線上線下雙渠道申請觀看庭審直播,直播網站將直播申請即時反饋給法院,由審核人員確定庭審直播觀看人員并提前錄入名單,設置觀看權限。一級為普及觀看案件。為了盡量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這類案件應當包括:不涉及訴訟參與人個人隱私、案情簡單且具有普法意義的案件;應當直播的社會影響特別重大、公眾特別關注的案件。二級為申請觀看案件。開庭前,法院一方面應當面向社會公眾發布庭審直播公告,另一方面可以電子送達的方式向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送達庭審直播告知書,內容上應明確直播的時間、觀看渠道以及申請觀看直播的方式。以必要性為原則,只有與案件結果有利害關系或為公益目的者才享有觀看資格。當然,分級申請觀看制度是以用戶實名認證為前提,無論在哪種情形下,對于法律明確規定的證人、鑒定人以及準備出庭提出意見的有專門知識的人等依法不能旁聽庭審的人員均應當被列入禁止觀看名單。

(二)直播中實現個人信息分級技術處理

在信息產生階段,執行人員負責庭審直播過程中直播方案的實施,該過程不僅要借助語音、圖像自動識別等人工智能技術,通過深入學習,讓系統自動識別發現敏感信息并進行信息分級處理。這一過程要求執行人員具備一定的信息分類分級專業知識,以便更好地對庭審視頻處理過程進行動態監測。同時,可以引入延時直播方式,為技術處理和監測保留必要時間。鑒于個人信息具有可識別性和敏感性兩大重要特征,個人信息分級應重點把握兩個指標:一是該信息是否能夠直接識別特定個人;二是該信息泄露對個人利益的影響程度。依據這兩個指標將個人信息分為四個等級:S1級信息為高度敏感信息、S2級信息為中度敏感信息、S3級信息為輕度敏感信息、S4級為非敏感信息。信息分級分類是為了更好地實現對個人信息的精細化技術處理。S1級信息可采用屏蔽式處理,如暫停直播、消音處理、畫面過濾;S2級信息可采用模糊化處理,如局部馬賽克、變音處理;S3級信息可以采用淡化式處理,如適當降低音量、制造噪音干擾;S4級信息不處理,可以全面展示。(見圖4)

圖4 個人信息分級處理示意圖

(三)直播后完善信息保護追責救濟機制

在信息存儲階段,技術人員應當根據案件的性質選擇不同的存儲方式,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保證信息安全。例如,對于重大案件均應當在云存儲的同時在本地設備上進行備份,對于簡單案件使用單一的云存儲方式,可以節約成本。

在信息使用階段,用戶需要在庭審直播網進行實名認證注冊,注冊完成后點擊“庭審直播回顧”,有必要在系統內部設置“申請直播回顧”模塊,用戶點擊該模塊后首先需要查看“觀看直播回顧須知”,明確不當使用庭審視頻的法律責任,之后再填寫申請觀看信息,包括法院、案件類別、當事人姓名或案號、與本案的關系以及使用用途,并上傳本人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庭審直播網應當設置反饋機制將具體信息反饋給法院,由存檔人員審核觀看主體、觀看頻次、使用用途等因素并作出是否提供庭審直播信息使用的決定。具體而言,一是對觀看主體進行限制,庭審直播前承辦人應提前錄入禁止觀看直播名單;二是對觀看頻率和次數進行限制;三是對使用用途進行限制,合理的使用用途應當包括用于科研、教學、訴訟、普法等公益用途,對于私人使用等商業用途應當進行嚴格約束。

在信息消退階段,實行線上線下雙反饋模式,民眾可以直接向存檔人員提出視頻下線申請或通過直播網站提出申請,存檔人員負責處理。由于庭審視頻信息亦是一種重要的檔案資源,根據信息價值衰減理論,參考《人民法院訴訟檔案保管期限表》關于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可以將庭審直播視頻下線時間進行區分,對于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永久保存;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長期保存(60年);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短期保存(20年)。原則上保管期限屆滿庭審視頻應當自動下線。另外,在信息保管期限屆滿前,已被定罪之人、被宣告無罪之人,被害人、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均有權申請庭審視頻下線,由存檔人員依法審核?!盁o救濟則無權利”,若法院拒絕信息主體的刪除請求,信息主體可以向上級法院提出復議,若因法院的不當處理給訴訟參與人造成了重大損害,應當對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法官及工作人員進行追責,以實現對庭審直播信息保護的問責和救濟。

六、結 語

刑事庭審被喻為陽光司法“塔尖上最耀眼的明珠”,即便是基于促進司法公開等公共利益的考量,在公開或處理個人信息時也應當遵循一定原則,為個人信息利益劃定必要保護邊界。為應對刑事庭審直播中存在的個人信息保護缺失問題,本文運用信息生命周期理論,構建了以“信息權利義務-信息保護原則-信息保護舉措”為邏輯架構的庭審直播個人信息生命周期保護模型,在信息計劃、產生、存儲、使用、消退五個階段中對庭審直播個人信息保護措施予以建立完善,積極回應我國強化個人信息保護立場,旨在兼顧司法公開利益的同時對個人信息進行全程保護,實現訴訟效益最大化的利益平衡。謹望本文的一點構想,能夠助力庭審直播制度不斷走向成熟,在保障人民群眾對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的同時,更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司法行為,使司法公開的“中國模式”更加健全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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