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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管責任保險與企業ESG表現:助力還是阻力?*

2023-03-13 14:25白福萍商夢亭黃宇杰
南方金融 2023年11期
關鍵詞:管理層顯著性信息

白福萍,商夢亭,黃宇杰

(山東理工大學管理學院,山東 淄博 255000)

一、引言

近年來,環境污染、員工權益侵害、財務造假等企業責任缺失事件層出不窮,給國際社會帶來嚴峻挑戰。各國政府及社會組織紛紛呼吁企業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同時,應積極承擔環境治理、社區維護等責任,為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良好的市場環境(張慧和黃群慧,2022)。在國內,我國政府將發展綠色經濟和改善社會平等列入“十四五”規劃,并在簽署《巴黎協定》時主動承擔大國擔當,提出2030年前實現碳達峰、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的“雙碳”目標。在此背景下,如何以“雙碳”目標為指引,全面推進經濟綠色轉型成為當下中國面臨的重要任務。ESG作為融合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三個維度的綜合性價值理念,是可持續發展議題在微觀層面上的實踐,不僅契合新發展理念,而且與國家戰略及宏觀經濟目標高度一致。在政府規劃指引和市場化力量的推動下,踐行ESG理念、提升ESG表現,已成為企業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礎和重要抓手。

董事等高管作為企業決策和運營管理的核心,是企業戰略制定和執行的中堅力量。ESG實踐屬于企業戰略行為之一,其制定和具體執行也必然受到董事高管的影響。相關研究發現,企業ESG實踐在釋放積極信號、吸引市場關注的同時(Ng和Rezaee,2020),也會耗費大量的財力和物力,甚至有可能導致企業核心競爭力下降(Kuo等,2021)。這加大了管理層的執業風險,令企業管理層踐行ESG理念的意愿較弱,導致一些企業ESG投入不足、ESG表現有待提升。因此,如何改善管理層的風險容忍度和履職主動性,進而增強其ESG實踐意愿,成為提升企業ESG表現必須重視和解決的難題。作為風險對沖的重要工具,董責險旨在保護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履行其正常職責過程中因疏忽或不當行為而產生的個人責任(Lin等,2013;趙國宇和梁慧萍,2022)。董責險的引入在較大程度上改變了管理層的風險偏好與決策行為(于亞潔等,2022),進而對企業ESG表現產生重要影響。那么,董責險對企業ESG表現的影響是“助力”還是“阻力”?其背后的作用機理又是什么?在不同產權及行業屬性下,董責險對企業ESG表現的影響是否存在差異?這些問題都有待進一步研究。

與本文密切相關的研究文獻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方面,聚焦于考察董責險的治理效應。目前就這一研究議題,學術界存在兩種觀點:外部監督假說和機會主義假說。外部監督假說認為,企業購買董責險可以引入保險機構,對管理層的行為進行監督約束,從而使管理層的決策與股東利益相一致(Hwang和Kim,2018)。有關研究發現,董責險的引入有助于改善公司治理質量(Liou等,2017;張十根和王信平,2021),提高內部控制水平(高挺等,2021;胡國柳和常啟國,2022),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許榮等,2022;周冬華等,2022)。與上述觀點相對立,機會主義假說認為,董責險的兜底作用為管理層提供了風險轉移渠道,減少了管理層自利行為的成本,會刺激其實施更多的機會主義行為(Boubakri等,2008;Panasian,2015),進一步增加戰略激進度(Cao和Narayanamoorthy,2014)和財務重述可能性(吳錫皓和程逸力,2017)。另一方面,主要探討企業ESG表現的影響因素。有學者從外部環境出發,基于環境保護稅(王珮等,2021;王禹等,2022)、城市數字化發展(畢達天等,2023)、綠色信貸政策(Gao和Liu,2023)、低碳試點政策(王治等,2023)等多個視角分析了這些因素對企業ESG表現的影響效果。除了宏觀層面的政策規制和市場引導,企業內部特質也是影響ESG表現的重要因素。已有研究發現,公司規模(Drempetic等,2020)、數字化轉型(王海軍等,2023)、黨組織治理(柳學信等,2022)、董事會結構(Husted和Sousa-Filho,2019)等均在促進企業ESG表現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綜上可見,目前學界關于董責險的治理效應尚未形成一致結論,且對企業ESG表現影響因素的探討仍不夠全面。鮮有研究將外部治理因素擴展至責任保險領域,探討董責險與企業ESG表現的關系。鑒于此,本文選取2009-2021年中國A股上市公司為樣本,重點考察董責險對企業ESG表現的影響,并進一步分析其作用機制以及作用情境。相較于以往研究,本文可能的邊際價值體現為:第一,在研究視角上,本文以外部治理機制為切入點,驗證了董責險對企業ESG表現的積極影響,對董責險治理效應文獻進行了有益補充,也為企業ESG的前因分析提供了新視角。第二,在作用機制上,本文基于外部監督效應,從信息披露和內部控制兩個方面,刻畫并檢驗了董責險對企業ESG表現的影響路徑,為董責險作用于企業ESG表現的內在機理提供了研究思路與經驗證據。第三,在政策價值上,本文從股權性質、行業屬性及市場化程度等方面,探析了董責險對企業ESG表現的異質性影響,有助于深化政府部門對董責險作用差異的認知,從而為政府政策制定以及監管安排提供更有價值的參考依據。

二、理論分析與研究假設

在現代企業制度下,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產生了委托代理關系。利益相關者理論認為,董事高管作為受托人,不僅要對股東負責,還應當通過積極踐行環境、社會責任的方式,平衡好與債權人、員工、供應商等利益相關者間的關系。然而,就目前評級結果看,我國企業的ESG表現仍有較大提升空間:第一,進行ESG投資會占用企業資源,且回報周期較長,而管理層考核機制一般與企業短期績效相關,管理層踐行ESG戰略的實際意愿較弱,導致ESG投入不足。第二,由于治理經驗不足,企業踐行ESG戰略的成本較高,不少企業并不具備進一步提升ESG表現的能力(何青和莊朋濤,2023)。作為重要的治理機制和專業化的保險工具,董責險能對管理層發揮外部監督效應,促使企業積極履行ESG責任,但也可能誘發管理層的機會主義動機,降低企業進行ESG實踐的積極性。因此,本文從外部監督和機會主義兩個方面出發,剖析董責險與企業ESG表現之間可能的關系。

從外部監督效應來看,企業購買董責險將保險機構這一外部監督主體納入治理體系中,使其成為外部利益相關者(許榮等,2023)。與其他利益相關者相比,作為金融機構的保險公司具有明顯的監督優勢,能夠有效約束董事高管的行為(胡國柳和康嵐,2014),推動企業履行ESG責任,從而實現ESG表現的提升。一方面,當企業申請投保時,保險公司需要對企業各項表現開展全面調查和評估,是否受理保險業務、保費的高低一般由管理者的風險偏好、經營風格以及企業的具體風險特征決定(Yuan等,2016)。在“雙碳”背景下,企業在環境保護、社會責任與公司治理方面的表現日益受到政府、消費者、投資者等利益相關者的關注,且環境污染的相關訴訟也成為上市公司訴訟風險的重要來源之一。如果上市公司的環境、社會責任及公司治理表現較差,這必定會增大其潛在的訴訟風險。保險公司作為理性經濟人,便會拒絕承?;蛘呦蚱髽I收取更多的保險費用。根據信號傳遞理論,保險公司對于保險條款的制定會傳遞到資本市場,使更多的利益相關者了解到有關公司治理水平等多方面的信息,降低了同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程度,從而增強對企業高管履行ESG責任的監督效果,促進提升企業ESG表現。另一方面,在業務執行過程中,企業繳納的是固定少額保費,但保險公司擔負可能是其面臨的巨額賠償責任。為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保險公司主觀上有直接動機采取多種方式對企業進行監督,如設置告知義務條款、免責條款、提前終止合同條款以及對企業開展實地調研等(袁蓉麗等,2021)。這種持續監督不但可以強化管理層在ESG實踐過程中所面對的外部壓力,還能夠緩解保險公司與企業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推動企業管理層更加主動地落實ESG實踐。此外,董責險還能與公司現存治理機制相互作用(O'Sullivan,2002),有效識別和約束管理層的自利行為,增強其加大ESG投入的意愿,進一步提升企業ESG表現?;谏鲜龇治?,提出以下研究假設:

H1a:董責險會助推企業ESG表現提升。

基于機會主義效應,董責險對企業管理層的兜底效應可能會引發道德風險問題,成為管理層自利行為的“保護傘”,降低為利益相關者行事的動機,進而阻礙企業ESG表現提升。首先,在委托代理關系下,公司所有者與管理層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管理層作為內部人具有天然的信息優勢,保險公司難以發揮外部監督作用(羅進輝等,2023)。在這種情況下,企業購買董責險可能會造成約束機制弱化,降低了管理層的責任意識和自利成本(Lin等,2013),為管理層利用信息優勢攫取私利提供了空間,加劇了對債權人和中小股東的利益侵占,進而不利于與利益相關者形成良性互動,并使得企業難以實現可持續發展。其次,出于對職業規劃、聲譽和薪資福利等的擔憂,管理層在決策中往往具有“短視”傾向,即更加看重短期財務目標。企業ESG實踐會耗費大量的資源,在短期內難以帶來經濟利益回報(李思慧和鄭素蘭,2022)。因此,管理層有動機擠出企業ESG投入,以保證企業短期績效提升。此時,董責險的引入可能會提高管理層短期投機行為的發生概率(John等,2002),即由于董責險轉移了管理層承擔的潛在訴訟風險,導致法律對其警示和懲戒作用反而弱化。管理層將更加追求短期業績目標,作出重視經濟利益而犧牲環境和社會效益的決策,導致企業ESG表現不升反降。再次,我國現有的市場環境和法律制度相對不完善,ESG投資的基礎設施尚不健全。同時,董責險在我國仍處于初級發展階段,董責險保單還未實現格式標準化,這使得管理層所承擔的賠償責任及賠償標準較為模糊(常啟國和高挺,2018;蘇昕等,2022)。管理層在模糊的行為邊界上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更有動機利用董責險的風險兜底和轉移效應,實施更多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投資活動,對企業可持續發展產生負面作用,最終不利于企業ESG表現提升?;谏鲜龇治?,提出以下競爭性研究假設:

H1b:董責險會阻礙企業ESG表現提升。

三、研究設計

(一)模型構建

為檢驗董責險對企業ESG表現的影響,構建如下模型:

其中:i、t表示第i家公司t年,ESG表示環境、社會、治理表現,D&O表示董責險,其余變量為控制變量。α1為正時,則董責險能夠提高企業ESG表現,H1a得以驗證;α1為負時,H1b得以驗證,即董責險降低了企業ESG表現。

(二)變量定義

1.被解釋變量

ESG表現(ESG)。參考謝紅軍和呂雪(2022)的研究,選擇華證ESG評級數據來衡量企業的ESG表現情況。該指標體系延續ESG核心思想,立足中國本土市場,由14個主題26個關鍵指標構成,從低到高為C、CC、CCC、B、BB、BBB、A、AA和AAA,分別賦值為1-9。對應分值越高,說明企業ESG表現越好。

2.解釋變量

董責險(D&O)。參考Yuan等(2016)的做法,采用企業是否購買董責險作為測量指標。若企業的董事會以及股東大會通過了購買董責險的提案,則認為該企業投保了董責險,取值為1,否則取值為0。若企業的購買決議沒有明確終止通知,則認為該企業繼續投保董責險。

3.控制變量

參考以往研究文獻,控制了如下變量:資產負債率(Lev)、企業規模(Size)、上市年齡(Age)、總資產收益率(Roa)、成長性(Growth)、現金流水平(Cashflow)、管理層持股比例(Mshare)、獨立董事比例(Indep)、董事會規模(Board)、兩職合一(Dual)、股權制衡(Balance)、股權集中度(Top1)。為了控制宏觀經濟波動和行業差異的影響,還納入了年度(Year)和行業(Industry)兩個虛擬變量。

(三)樣本選取與數據來源

本文選取2009-2021年中國A股上市公司為初始樣本。為使數據更加可靠,按以下原則進行了處理:一是考慮到金融保險類公司會計處理的特殊性,剔除這類樣本;二是剔除ST、*ST、PT類樣本;三是剔除數據存在缺失的樣本;四是為消除異常值影響,對所有連續變量進行上下1%的縮尾處理。經過上述篩選處理,最終得到包含3636家上市公司的23224個非平衡面板數據。其中,董責險的數據來自CNRDS數據庫,ESG數據來自華證ESG評價數據庫,其余財務和治理數據來自CSMAR和WIND數據庫。具體變量說明見表1。

表1 變量定義

四、實證分析

(一)描述性統計

表2為變量的描述性統計結果。環境、社會、公司治理表現(ESG)的均值是6.427,標準差是1.124,可以看出樣本公司的ESG表現差異較大;董責險(D&O)的均值是0.076,僅有7.6%的樣本公司選擇購買董責險,表明樣本區間內上市公司董責險的投保水平較低,還有很大的發展空間。從控制變量來看,其描述性統計結果也都在正常范圍之內。

表2 描述性統計

(二)基準回歸分析

董責險與企業ESG表現的回歸結果如表3所示。列(1)報告的是僅控制年份和行業虛擬變量時,董責險對公司ESG表現的影響。結果顯示,董責險與ESG表現呈1%顯著性水平下的顯著正相關關系。從列(2)可以看出,在加入了所有控制變量之后,董責險仍與ESG表現在1%顯著性水平下顯著為正,意味著董責險能夠顯著提升上市公司的ESG表現。上述回歸結果表明,企業購買董責險能夠有效促進企業ESG表現提升。研究假設H1a得到驗證,進一步支持了董責險的外部監督效應。

表3 基準回歸結果

注:***、**、*分別表示在1%、5%和10%顯著性水平下顯著;括號內的數值為t值,下同。

(三)內生性和穩健性檢驗

1.傾向得分匹配法(PSM)

一般而言,公司購買董責險的決策與其治理機制、財務特征有關,而不是隨機的,有可能存在樣本選擇偏誤。因此,本文采取傾向得分匹配法(PSM)進行檢驗。具體做法為:首先,依據企業是否購買董責險將樣本分為處理組和控制組。其次,把前文控制變量視作協變量加入Logit回歸模型,估計每個觀測值的傾向得分。再次,采用最近鄰匹配法,按照1:1的比例對樣本展開匹配。表4結果說明,所有協變量均通過平衡性檢驗。從圖1發現,各變量的標準化偏差在匹配后均有所減小。最后,將匹配后的樣本回歸分析,結果列于表5列(1)??梢钥闯?,董責險對企業ESG表現的影響依然在1%顯著性水平下顯著為正,說明運用PSM檢驗后,本文研究結果仍具有一定的穩健性。

圖1 各變量標準化偏差

表4 平衡性檢驗結果

表5 內生性檢驗結果

2.工具變量法

考慮到可能存在的內生性問題,參考李從剛和許榮(2020)、袁蓉麗等(2018)的做法,采用獨立董事海外工作背景(IV,具有海外工作背景的獨立董事人數)作為工具變量進行2SLS回歸。選取該工具變量的原因在于:一方面,董責險在海外成熟市場覆蓋率較高,當獨立董事具有海外工作背景時,能對董責險的作用機制有更全面的認識,并傾向引入董責險以降低其在履職過程中的訴訟風險。因此推測有海外工作背景的獨立董事越多,則企業投保董責險的可能性越高,兩者之間具有一定的相關性。另一方面,尚未有研究證實獨立董事的海外工作背景會直接影響企業ESG表現,故滿足外生性要求。表5列(2)列示了第一階段的結果,工具變量與董責險的回歸系數在1%顯著性水平下顯著正相關,同時相關檢驗顯示該工具變量是有效的。列(3)報告了第二階段回歸結果,董責險與ESG表現依舊顯著正相關,說明在控制內生性問題后,本文研究結論依舊成立。

3.其他穩健性檢驗

本文還使用了其他方法對結論穩健性進行檢驗。第一,替換被解釋變量。借鑒謝紅軍和呂雪(2022)的研究,對華證ESG評級結果進行三級賦分,即C-CCC的賦值為1、B-BBB的賦值為2、A-AAA的賦值為3,使用新指標(ESG2)來度量企業ESG表現。從表6列(1)回歸結果可看出,董責險與ESG表現的系數仍然顯著為正,本文研究假設再次得到支持。第二,解釋變量滯后。將解釋變量滯后一期處理,以探究董責險的時滯性問題是否對回歸結果造成干擾。表6列(2)結果顯示,滯后一期的董責險對企業ESG表現的影響系數顯著為正,與前文結論一致,表明企業購買董責險對ESG表現的影響具有長期性與持久性。

表6 穩健性檢驗結果

五、進一步分析

(一)影響機制分析

通過前面的分析,本文驗證了董責險對企業ESG表現的積極影響,那么其作用機制是什么?在資本市場上,董責險發揮外部監督效應,所產生的的直接效果就是公司治理效率提升。一方面,在保險公司調查的過程中,會要求企業進一步擴大信息披露范圍,提高信息披露質量(Liou等,2017)。在相關信息不能準確、及時披露的狀況下,董事高管可能會面臨訴訟風險,這使得保險機構的理賠支出增加。出于降低賠償支出等目的,保險機構有動機和能力對企業信息的生成、傳遞以及披露的全過程進行監督和規范,以確保信息質量可靠、相關和可比(張十根和王信平,2021)。另一方面,保險公司有豐富的風險管理經驗,在對企業進行全面調查和監督過程中,能高效地識別內部控制體系中存在的缺陷,促使企業構建更健全的內部控制系統,提升內部控制水平。同時,企業購買董責險也向市場傳遞積極信號,有助于吸引、留住優秀人才,引進先進的管理經驗和方法,進一步完善企業內部控制體系(李英和梁日新,2023),確保內控信息的及時溝通?;谏鲜龇治?,企業購買董責險,將會加強對管理層的監督,進而優化企業信息披露與內部控制。而信息質量和內控質量的提高,有助于利益相關者對董事高管行為進行約束,從而促使企業積極承擔在環境、社會和治理方面的責任,最終提高了企業ESG表現。因此,信息披露和內部控制可能是董責險影響企業ESG表現的中間渠道。

為檢驗作用機制是否成立,參考溫忠麟和葉寶娟(2014)的做法,在模型(1)的基礎上構建如下中介效應模型。其中,Med為中介變量,包括信息披露質量(Inform)和內部控制水平(IC),其他定義與前文一致。信息披露質量借鑒伊志宏等(2010)的做法,選取深圳交易所公布的信息披露考評結果,并根據其四個等級賦值為:優秀=4、良好=3、合格=2、不合格=1;參考胡國柳和常啟國(2022)的研究,將迪博內部控制指數除以100,來測度企業內部控制水平。

表7報告了機制分析結果。其中,列(1)和(2)為使用信息披露質量的中介效應回歸結果。列(1)董責險的系數為0.069,在1%顯著性水平下顯著,表明董責險能夠顯著加強企業信息披露質量;在列(2)中,董責險和信息披露的系數都顯著為正,且董責險的系數大小與基準模型相比有所下降??梢钥闯?,企業購買董責險能夠通過提高信息披露質量的方式促進提升企業ESG表現,即信息披露在董責險與ESG表現的關系中起到部分中介的作用。進一步開展Sobel檢驗,結果說明Z值在1%顯著性水平下顯著,中介效應占比為14.523%,再次證實信息披露的中介效應存在。列(3)和(4)列示了基于內部控制水平的中介效應回歸結果。列(3)中董責險的系數為0.075,在5%顯著性水平下顯著,表明企業購買董責險能夠提高內部控制水平;第(4)列董責險和內部控制的系數都顯著為正,且董責險的系數有所下降,這意味著內部控制在董責險和企業ESG表現之間發揮著部分中介作用。根據Sobel檢驗結果可看出,Z值通過5%顯著性水平的顯著性檢驗,中介效應占比為5.810%,再次支持內部控制的中介效應。

表7 機制檢驗結果

(二)異質性分析

1.產權性質異質性

由于產權性質的不同,不同所有制企業在戰略行為、公司治理方面會存在較大差異。因此,本文從這個角度出發,將樣本企業劃分為國有企業及非國有企業,研究董責險對企業ESG表現的異質性影響,結果如表8第(1)和(2)列所示。在國有企業中,董責險的估計系數是0.185,在1%顯著性水平下顯著;在非國有企業中,董責險與ESG表現在10%顯著性水平下顯著正相關。上述結果表明,董責險對ESG表現的提升作用在國有企業中更顯著。出現這種差異的可能原因在于,國有企業委托代理問題較為突出,董責險的引入能夠完善外部監督機制,督促企業提升ESG表現。此外,國有企業在經營決策上有著較多的政策示范考量,因而在引入董責險后,更有動力承擔起創造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雙重責任,進而提高自身ESG表現。

表8 異質性分析結果

2.行業屬性異質性

從行業來看,本文主要考慮企業是否處在重污染行業對結果的異質性影響。參考陳曉艷等(2021)的研究,選取2010年《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見稿)》中指定的16類作為重污染行業,其他為非重污染行業,分別進行回歸。表8列(3)結果可看出,董責險的估計系數為0.313,在1%顯著性水平下顯著;在列(4)中,董責險的估計系數為正,也通過了1%水平的顯著性檢驗。進一步檢驗發現,組間系數差異高度顯著為正,這意味著當企業屬于重污染行業經營主體時,董責險對ESG表現的影響更為顯著??赡茉蛟谟?,重污染企業迫于外部監管壓力,會更加重視其環境治理行為。在購買董責險后,為減少賠付責任,保險機構也會督促企業從事綠色創新和治理活動,從而強化了對ESG表現的促進作用。

3.市場化程度異質性

為考察市場化程度的異質性影響,選用王小魯等(2019)編制的《中國分省份市場化指數報告》進行度量,以該指標的中位數為標準,將總樣本分為高市場化地區組與低市場化地區組,分別進行回歸。表8列(5)展示了高市場化地區的樣本回歸結果,董責險的估計系數為0.117,在1%顯著性水平下顯著;在列(6)中,低市場化地區董責險的系數也通過了1%水平的顯著性檢驗。與此同時,組間系數差異在1%顯著性水平下顯著,這說明當上市公司位于市場化程度較低的地區時,董責險對ESG表現的影響更顯著??赡茉蚴?,在市場化程度較低的地區,由于較高的信息不對稱程度和相對不健全的法律監管制度,導致企業對董責險的治理作用有更強的依賴。

六、研究結論與啟示

本文基于2009-2021年中國A股上市公司數據,實證檢驗董責險對企業ESG表現的影響以及作用機制和情境,結果表明:董責險能夠顯著發揮“助力”作用,提升企業ESG表現,在采用一系列內生性及穩健性檢驗后,研究結論依然成立;機制檢驗顯示,增強信息披露和內部控制是董責險助力企業ESG表現提升的關鍵因素;異質性分析表明,對于國有企業、重污染行業企業及位處市場化程度較低地區的企業而言,董責險對ESG表現的促進作用更加顯著。

上述研究結論帶來的啟示如下:

第一,持續完善董責險的制度設計,發揮其促進企業履行ESG責任的積極作用。當前董責險在我國仍屬“小眾”險種,投保率偏低,在資本市場并未受到足夠重視。為此,要引導保險公司深入研究這個險種,完善產品設計、細化風險管理,并且通過加強保險監管部門、證券監管部門的政策協同,推動董責險在我國資本市場的進一步運用;要推動上市公司結合自身治理水平、內在需求,適時引入董責險這一外部治理機制,使其真正成為企業ESG責任履行的監督治理工具而非滿足企業管理層的自利手段。

第二,優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機制,為董責險發揮治理效能創造條件。對于企業而言,信息披露和內部控制是董責險作用于ESG表現的關鍵路徑。因此,企業在引入董責險的同時應當更加注重外部監督和內部控制體系建設,從實現企業長遠利益角度出發對高級管理人員履職進行評價、考核,進而避免管理層片面關注短期利益最大化而忽視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具體而言,應合理發揮董責險的外部監督職能,降低企業與內外利益相關者的信息不對稱,進而促使企業高管將經營目標放在可持續發展上,勤勉、盡責地履行管理責任,維護公司及利益相關者的長期利益,以此提升企業ESG表現、實現高質量發展。

第三,對企業參保董責險和優化ESG治理給予有針對性的政策引導和支持。董責險對不同類型企業ESG表現的影響存在差異,在國有產權、重污染行業及市場化程度低地區的企業樣本中影響更為顯著。對于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而言,可以考慮按照企業股權性質、行業屬性、地區分布等因素,分類施策,因地制宜地引導企業參保董責險,并且加強ESG信息披露。一方面積極推動董責險在不同類型、地區上市公司覆蓋率的提升,更好發揮監督治理效應,另一方面建立完善的企業ESG評價體系,提高對企業ESG信息披露的治理水平,以此增強企業管理層對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公司治理的重視,促使企業在ESG責任履行中有更好的表現。

后續研究可以從以下方面進一步優化:首先,本文基于信息披露和內部控制兩個維度檢驗了董責險影響企業ESG表現的路徑,后續研究可以從其他作用機制著手進行深入、全面的分析。其次,目前我國尚未強制要求企業公開與董責險相關的信息,董責險保費和保險金額等詳細數據不能全面獲取。因而,只能通過設置虛擬變量的形式來估計其中的影響效應。未來研究可以從其他方面入手探討董責險可能影響ESG表現的中間渠道。最后,隨著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后續研究可以考慮使用責任限額、保費金額或保險費率等數據分析董責險的邊際影響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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