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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罪案件逮捕社會危險性的量化評估

2023-03-15 21:15李鵬
中國檢察官·司法務實 2023年2期

李鵬

摘 要:社會危險性作為逮捕的核心條件,對其準確理解和把握是檢察機關有效降低審前羈押率,貫徹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關鍵所在。通過對1673名輕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風險因素進行統計分析,可驗證各種風險因素與逮捕社會危險性的關聯性。結果表明,累犯、前科、劣跡、賠償、諒解對逮捕存在顯著影響,待查事實對逮捕存在決定性影響,坦白、自首、認罪認罰和持械對逮捕影響一般。根據檢驗結果,可通過建立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弱化劣跡等因素評價作用,明確待查事項證據證明標準,弱化強制措施與量刑建議關系等途徑,優化逮捕社會危險性的審查模式。

關鍵詞:少捕慎訴慎押 輕罪 逮捕 社會危險性

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將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列入年度研究推進的重大問題和改革舉措,少捕慎訴慎押從刑事司法理念上升為刑事司法政策。逮捕作為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是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繼續羈押的“關口”,是否被采用將直接影響后續程序的訴與不訴以及刑罰執行方式,對貫徹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起到關鍵性作用。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以社會危險性為核心的逮捕條件,但實踐中對社會危險性的理解和把握并不充分,主要依據司法人員的經驗、直覺等主觀評價,仍存在“構罪即捕”“以捕代偵”等問題。因此,檢察機關在審查逮捕時應嚴格堅持以社會危險性要件為核心,切實做到能不捕的不捕,以降低逮捕率,實現“少捕”的政策目標。[1]

不同嚴重程度的犯罪案件中影響社會危險性認定因素有所區別,輕罪案件的社會危害性普遍較小,是貫徹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主要案件類型。因此,本文以B市T區2019年至2021年輕罪逮捕案件為樣本,探析實踐中社會危險性的審查模式,發現社會危險性審查存在的問題并提出解決措施,確保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發揮實效。

一、近3年輕罪逮捕案件的現狀分析

(一)近3年輕罪案件逮捕率的變化趨勢分析

B市T區2019年至2021年輕罪案件審查逮捕人數分別為878人、621人、634人。為準確分析影響社會危險性認定的主要因素,確保數據的可靠性,筆者將法定不捕、證據不足不捕等與社會危險性無關案例剔除后,2019年、2020年和2021年的剩余樣本量分別為703人、502人和468人,共計1673人。將剔除后樣本按照年份以及常見的盜竊案、詐騙案、故意傷害案3類案件的人數和逮捕率分別進行統計。一方面,2019年至2021年逮捕率均處于60%至70%之間,在2020年略有增高后出現下降。另一方面,在3類常見案件中,故意傷害案的逮捕率最低且均低于輕罪案件,這與輕傷害案件大多發生在熟人之間,系激情犯罪有重要關系。犯罪嫌疑人大多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其社會危險性相對較小。詐騙案的逮捕率除2020年略低于輕罪案件外,2019年和2021年均高于輕罪案件,與該類案件的非接觸性特點有直接關系。盜竊案2019年和2020年的逮捕率均高于輕罪案件,但2021年出現較大幅度下降并低于輕罪案件。

(二)逮捕率與相關因素的關聯分析

社會危險性是逮捕決定的重要依據。司法人員在評估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時主要考慮前科劣跡、累犯、賠償、諒解等因素。以B市T區的數據為例,2019年至2021年無逮捕必要不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中賠償諒解的比率均達到50%以上,尤其是盜竊案、故意傷害案、詐騙案等侵害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案件的賠償諒解比率更是達到了70%以上??梢?,在輕罪案件中,賠償、諒解等因素的變化趨勢與逮捕率的變化呈現出較為明顯的負相關關系,是評價社會危險性的關鍵因素。而前科劣跡、累犯的變動趨勢大致與逮捕率變動的趨勢相同,可能存在一定的正相關關系。

二、社會危險性的量化評估與分析

(一)變量選擇與數據描述

對社會危險性開展定量研究的目的是判斷哪些因素是影響社會危險性的主要因素??紤]到數據的可得性和客觀性,本文除對所有輕罪案件審查逮捕人數進行統計外,還選取了常見的盜竊案、詐騙案、故意傷害案作為研究影響社會危險性條件的對象。同時,為盡可能準確判斷影響社會危險性評價的關鍵因素,筆者在統計上述數據時將法定不捕、證據不足不捕等數據排除在外。

在解釋變量方面總結司法人員審查社會危險性的考量因素,并結合《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刑事訴訟規則》)對5種社會危險性條件的具體解釋,將社會危險性分為人身危險性和可能妨礙刑事訴訟順利進行兩個方面。此外,在實踐中,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以及反映人道主義考慮的自變量,如懷孕、生活不能自理等,由于未影響到社會危險性大小的審查判斷而排除出自變量范圍。本文根據社會危險性的兩種情形,共從逮捕案件審查報告中提煉出兩類10個自變量:一是反映人身危險性的自變量,包括累犯、劣跡、前科、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持械;二是反映妨礙刑事訴訟順利進行可能性的自變量,包括坦白、自首、認罪認罰、存在待查證犯罪事實。[2]

通過卡方檢驗發現,在表1所示輕罪類型案件中,累犯、劣跡、前科、賠償、諒解、坦白、自首、認罪認罰、持械、待查事實的卡方檢驗p值均小于0.05,說明在5%的顯著性水平上上述變量對逮捕決定存在顯著影響。[3]

(二)實證過程與分析結果

由于卡方檢驗無法顯示出各項指標對逮捕決定的影響程度,為進一步研究各自變量對逮捕決定的貢獻率,本文采用二元邏輯回歸研究方法,對輕罪案件、盜竊案、故意傷害案、詐騙案分別采取最優尺度回歸,被解釋變量為定序分類變量——逮捕率,并使用SPSS統計工具進行計算,顯著水平為0.05,回歸分析結果如表2所示。

三、逮捕社會危險性的審查樣態

(一)累犯、前科、劣跡對逮捕存在顯著影響

根據回歸結果(表2)所示,累犯、前科、劣跡3個自變量對輕罪案件以及3類常見輕罪案件逮捕決定均存在顯著影響,其中累犯的顯著性水平最高。在3類常見輕罪案件中,前科、劣跡對盜竊罪和詐騙罪的影響程度最高,反映出這兩類案件犯罪嫌疑人存在違法犯罪史的被逮捕的可能性較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形成了盜竊、詐騙的惡習,社會危險性較高。

在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具有劣跡能夠表明其既往表現,與前科具有相似評價功能,是決定逮捕與否的重要因素。若在上述模型中去除自變量劣跡后,模型的偽決定系數分別降低5%左右,模型的總體預測正確率變為67.9%。去除前科、累犯兩個自變量后,模型的偽決定系數分別降低8%左右,模型的總體預測正確率變為64.9%。[4]上述變化反映出累犯、前科、劣跡3個自變量對模型具有較為顯著的影響,且累犯、前科兩個因素是影響逮捕決定的關鍵性因素。本文在選取劣跡樣本時,并未對曾被行政處罰的性質、時間予以區分,根據邏輯回歸結果可見,1年內不同性質的或者1年外的行政處罰對逮捕決定同樣存在顯著影響。因此,對犯罪嫌疑人違法史、犯罪史進行細化區分,科學評價不同性質、程度的前科、劣跡對社會危險性的影響作用,是科學評判社會危險性的重要方面。

(二)賠償、諒解對逮捕存在顯著影響

根據輕罪案件自變量的描述性統計(表1)顯示,賠償、諒解情形下的不捕率分別為88.4%、87.5%,從總體回歸分析的結果(表2)看,賠償、諒解的P值均為0.000,表明這兩個自變量在0.001顯著性水平上與逮捕存在緊密關聯性。若在上述模型中去除賠償、諒解兩個自變量后,模型的偽決定系數分別降低14%和18%左右,模型的總體預測正確率變為60.9%。上述變化反映出賠償、諒解對逮捕決定影響顯著,與實踐中賠償、諒解是認定化解社會矛盾的主要依據相吻合,是影響逮捕決定的關鍵性因素。

在3類常見輕罪案件中,賠償、諒解兩個自變量的顯著性高于輕罪案件,反映出這兩個因素在侵害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犯罪中是判斷社會危險性的關鍵因素,與實踐中是否批準逮捕考慮的主要因素一致。一般情況下,該3類案件若犯罪嫌疑人具有賠償諒解情節,檢察機關會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但與前科、累犯等因素相疊加時,犯罪嫌疑人再犯的可能性增大,此時不予羈押的風險就會增加。因此,輕罪案件中,賠償、諒解是影響逮捕決定的關鍵因素,但不是決定性因素,需要結合其他因素進行綜合判斷。綜上,檢察機關積極促成雙方賠償諒解,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也是降低輕罪案件逮捕率的主要路徑。

(三)待查事實對逮捕存在決定性影響

根據輕罪案件自變量的描述性統計(表1)顯示,有44名犯罪嫌疑人存在待查明的犯罪事實,其均被批準逮捕。從總體回歸分析的結果(表2)看,待查事項的回歸系數為0.000,小于0.001表示該自變量對逮捕決定存在顯著影響。若在上述模型中去除自變量待查事實后,模型的偽決定系數分別降低24%和26%左右,模型的總體預測正確率下降為48.9%。上述變化反映出待查事實對逮捕決定影響顯著,與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具有未查明犯罪事實或者同案犯未到案時,為防止犯罪嫌疑人毀滅證據或串供,在其不存在患有嚴重疾病等無法羈押情形時一般會被逮捕相吻合,表明待查事實是影響逮捕的決定性因素。

(四)坦白、自首、認罪認罰和持械對逮捕影響一般

雖然這4個自變量通過了卡方檢驗,但對其他自變量進行控制后,坦白、自首、認罪認罰和持械對逮捕決定的影響就不再明顯。坦白、自首、認罪認罰和持械的P值大于0.01,表示這4個自變量對逮捕適用在0.01水平上不顯著,并且Exp(B)值均處于0.965至1.619之間,與賠償、諒解等因素的Exp(B)值相差較大,這意味著坦白、自首、認罪認罰和持械對模型的影響較為有限。在實踐中,輕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其坦白、認罪認罰率也較高于重罪案件。因此,坦白、自首、認罪認罰和持械對逮捕決定的影響也比較有限。

四、逮捕社會危險性審查模式的優化

(一)建立輕罪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

從邏輯回歸結果來看,在輕罪案件中賠償、諒解對逮捕決定存在顯著影響,是關鍵因素。實踐中,盜竊案、故意傷害案以及詐騙案等侵害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案件,在不存在累犯、同案犯在逃等社會危險性較高因素時,若具有賠償諒解情節,檢察機關一般會作出無逮捕必要的決定。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經濟能力有限、被害人不合理訴求、身份不明或者拒絕賠償等原因,導致雙方無法達成賠償諒解,影響了審前羈押率。[5]對于犯罪嫌疑人具有賠償意愿和能力,但由于被害人不合理訴求或身份不明等情形導致無法達成賠償諒解的,建議在輕罪案件中引入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建立提存賠償保證金專門賬戶,作為賠償諒解的替代性措施。對于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小、有賠償意愿和能力,但由于被害人不合理訴求或無法與被害人聯系致使無法達成賠償諒解的案件,在犯罪嫌疑人繳納足額保證金后,檢察機關可對其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以有效降低輕罪案件逮捕率。

需要注意的是,該制度應嚴格限制其適用情形,避免造成刑事和解功能弱化、忽視被害人權益保障等負面效應。對于繳納賠償保證金的犯罪嫌疑人,在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時應綜合考量其他風險因素,犯罪嫌疑人具有再犯可能、逃避偵查等風險的,應依法予以逮捕,但在量刑時可以按照賠償但未取得諒解減少基準刑。此外,對于被害人拒絕刑事和解的案件,即使犯罪嫌疑人繳納了賠償保證金,檢察機關也應慎重作出無逮捕必要決定,重視釋法說理工作,避免出現被害人申訴等負面效應。

(二)弱化劣跡、不同種類輕罪前科的評價作用

犯罪學相關研究表明,違法行為與再次犯罪風險存在正相關關系,但較低程度的違法行為對于預測再犯風險的作用比較有限。[6]在評估犯罪嫌疑人社會危險性時,要將劣跡、前科等違法犯罪史的評價功能作區分處理。一方面,將1年內不同種類的以及1年以外的行政處罰排除出社會危險性條件。雖然《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刑事訴訟規則》)僅將1年內曾故意實施同類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情形認定為“可能實施新的犯罪”,但實踐中,若犯罪嫌疑人曾被行政處罰,即使行政處罰時間已經超過1年,對逮捕決定仍存在顯著影響,劣跡在認定社會危險性時已超過相關法律規定。因此,應嚴格依照《刑事訴訟規則》規定,將1年內不同種類的以及1年以外的行政處罰排除出社會危險性認定條件。另一方面,弱化不同種類輕罪前科在認定社會危險性時的作用。雖然《刑事訴訟規則》僅在認定犯罪嫌疑人“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時將同種類前科列為條件之一,但根據邏輯回歸結果可見,前科是影響逮捕決定的關鍵因素。前科對預測再犯風險具有一定作用,但前科的性質、嚴重程度等因素不同對再犯概率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影響。因此,在將前科認定為社會危險性因素時也應對其細化區分,弱化不同種類輕罪前科在認定社會危險性時的作用,結合前科的時間、性質、次數等因素準確認定其社會危險性。

(三)明確待查事項的證據證明標準

實踐中,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待查或者同案犯在逃的,反映出犯罪嫌疑人存在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風險,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對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強制措施可以保障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但在部分案件中,對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的理解和適用存在偏差,如將犯罪對象的不確定性和犯罪手段的隱蔽性作為證明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待查證的依據。例如,在男性假冒女性通過社交網絡與其他男性確定“戀愛關系”騙取錢款的詐騙案件中,因犯罪對象具有不確定性,在無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詐騙其他被害人的情況下,即使賠償、諒解也可能會被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不能是主觀臆測,而必須是基于客觀的證據材料加以證明的結果。[7]對此,檢察機關應嚴格落實待查事項證據證明制度,對因有待查事項不批準逮捕的案件,應有證據證實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待查證或同案犯在逃,不逮捕可能有礙全案偵查。

(四)弱化強制措施與量刑建議的關系

通常而言,對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而量刑的依據為案件的事實、情節等因素,但由于考核、辦案習慣等因素,強制措施與刑期長短、執行方式產生了互相影響。一方面,限制捕后輕刑率考核對刑期的影響。實踐中,存在一些不具備取保候審條件但可能被判處刑罰并未達到有期徒刑的輕罪案件,若對其提出拘役的量刑建議會產生捕后判輕刑的負面指標,導致司法人員在提出量刑建議時會向有期徒刑側重,出現“能量有期量有期”現象。在檢察機關又重新考核捕后判輕刑率的背景下,為避免出現量刑畸重現象,需要采取羈押替代性措施降低輕微刑事案件的審前羈押率。另一方面,降低刑罰執行方式對強制措施的影響。辦案人員形成了不捕后建議適用緩刑的慣性思維,對于可能被判處實刑的案件,無論是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均作出批準逮捕決定,形成“構罪即捕”現象。該現象不僅導致審前羈押率偏高,還可能會產生“實報實銷”現象,犯罪嫌疑人最后被判處的刑期取決于其未決羈押的時間。因此,辦案人員應摒棄慣性思維,作出批準逮捕決定時主要考慮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并非刑罰的執行方式。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部四級檢察官助理[101101]

[1] 參見潘金貴、唐昕馳:《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研究》,《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22年第1期。

[2] 參見高通:《輕罪案件中的逮捕社會危險性條件研究——以故意傷害罪為例》,《政法論壇》2021年第2期。

[3] 卡方檢驗用于統計樣本的實際觀測值與理論推斷值之間的偏離程度,使用SPSS統計軟件通過卡方擬合度檢驗統計方法可計算出卡方檢驗p值,p值小于0.05表明兩個變量是顯著相關的。

[4] 偽決定系數是反映模型擬合優度的統計量,有Cox&Snell R2和Nagelkerke R2兩種,取值范圍均為0≤R2≤1,R2越大說明模型擬合效果越好,反之則越差。

[5] 參見羅關洪:《賠償保證金提存可作為刑事和解的替代措施》,《檢察日報》2021年3月23日。

[6] 參見曾赟:《服刑人員刑滿釋放前重新犯罪風險預測研究》,《法學評論》2011年第6期。

[7] 參見萬毅:《解讀逮捕制度三個關鍵詞——“社會危險性”“逮捕必要性”與“羈押必要性”》,《中國刑事法雜志》202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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