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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法律文本演進*

2023-03-15 02:31甕立臣
新疆社科論壇 2023年6期
關鍵詞:序言現行民族團結

沈 田 曾 韻 甕立臣

“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立法,有助于進一步深化對憲法民族觀的理解,當前學術界對“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立法文本的實證分析尚不多見,通過對憲法文本中關涉“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相關術語和關聯語義進行系統化分析、闡釋,進一步把握“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所具有的增強國家凝聚力、社會動員力的精神引領作用,從根本法的高度為“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立法提供最高效力的規范依據,回應法律部門和法律規范的現實需要,從而為考察“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話語、邏輯及其實態提供一種更立體的法治圖景。本文以現行憲法文本為研究視野,通過對“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立法文本的考察,分析現行憲法文本中“中華民族”話語表述及其規范涵義,從橫向、縱向兩個維度細致梳理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立法變遷路徑,力求呈現“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入法相對清晰的動態演進過程,進一步加強相關研究的實然色彩,提煉“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相關立法的本土資源,豐富“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相關立法的價值、規范與實踐,促進實踐與理論研究的良性互動。

一、現行憲法序言中關于“中華民族”的話語表述及其邏輯分析

雖然現行憲法沒有對“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進行直接規定,但現行憲法文本中特別是序言中的相關表述,為解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提供了概念基礎和基本標準,通過憲法解釋理論和制度層面的分析,為在憲法框架內尋求“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法治資源提供了可能。

(一)現行憲法序言中關于“中華民族”的話語表述

關涉“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相關話語表述在憲法文本中的變遷發展,與中華民族共同體理念發展的歷史邏輯呈現一定程度的契合。關涉“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關鍵術語和關聯語義在法律文本的體現與學者對其展開歷史論述結論相契合。①雖然“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概念沒有在歷史中出現過,但這種意識在歷史進程中逐漸形成并不斷被強化,且一直存在?!爸腥A民族”在憲法文本中的出現不是“無中生有”,而是“有跡可循”,在“中華民族”寫入憲法之前,“中華民族共同體”在習近平總書記公開系列講話中、黨代會的報告中、政府工作報告中不同程度地出現過,共同體理念長期內嵌于政治話語邏輯中。我國憲法文本中“中華民族”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都是通過“民族”“各民族”“各族人民”等話語表述間接得到表達。有學者做過統計,“2018年《憲法修正案》通過之前,‘民族’一詞在1982年憲法文本中出現67次,其規范意涵十分豐富,具體指向不盡相同。其中民族關系指向整體性之處19次;民族關系指向部分性達44次?!雹?/p>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以下簡稱《憲法修正案》),此次《憲法修正案》在序言第七段、第十段中首次明確提出“中華民族”概念,將“中華民族”作為憲法概念確定下來,彌補了“中華民族”在憲法文本中長期缺位的遺憾,為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提供了更明確的憲法指引。通過梳理、統計我國現行憲法文本中“中華民族”話語表述出現頻率(見表1)可知,現行憲法有關“中華民族”“中國各族人民”“各民族”和“中國人民”的表述僅出現在憲法序言中,其中,表述為“中華民族”的共有兩處,分別在現行憲法序言第七段、第十段;表述為“中國各族人民”和“全國各族人民”的共有七處,集中出現在現行憲法序言第一段、第五段、第七段、第十一段、第十三段;表述為“中國人民”的共八處,分別在現行憲法序言第二段、第四段、第五段、第六段、第八段、第九段、第十段。

表1 現行憲法中含“中華民族”含義的詞匯使用統計表

(二)現行憲法序言中關于“中華民族”話語表述的邏輯分析

民族共同體理念通常出現在政治文件中,作為政治話語內嵌于政治話語邏輯中,“中華民族”寫入憲法文本是政治話語向法律術語的轉變,是基于對“中華民族”語義內涵、特性和功能價值理解的不斷豐富和發展,凝結了中國共產黨對處理民族關系、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現實回應,是響應時代需要的綜合考量?!爸腥A民族”入憲背后有其完整的發生學邏輯,體現了中國共產黨對民族共同體理念理解和把握的不斷深化?!爸腥A民族”何以入憲,需要從憲法教義學的路徑對“中華民族”概念、邏輯、歷史和體系進行理解,還需考量憲法序言所昭示的制憲宗旨,以及“國旗國徽國歌”條款的符號,間接呈現“中華民族”的基本理論。

在“中華民族”寫入憲法前,“中國人民”與“中國各族人民”的話語表述體現了立憲者對我國多民族大一統格局的深刻把握。例如,憲法序言中“中國人民為國家獨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進行了前仆后繼的英勇奮斗?!雹邸爸袊嗣瘛痹诂F行憲法序言中表述的內涵折射出中國人民在國家獨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以及在反對帝國主義、反對封建主義的對外對敵斗爭中的整體性概念出場,“中國人民”凸顯不帶族裔色彩的整體性民族概念?!爸袊髯迦嗣瘛被颉叭珖髯迦嗣瘛钡脑捳Z表述強調各族人民在新中國成立、國家建設和民族團結、憲法制定過程中的貢獻。例如,現行憲法序言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④,“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雹荨爸袊嗣瘛迸c“中國各族人民”在現行憲法文本中具有不同的含義,“各族人民”的話語表述是在“中國人民”整體性涵義、符合“人民”整體利益的條件下,作為國內民族意義被引申出來?!爸袊嗣瘛迸c“中國各族人民”在現行憲法文本中并存,是中華民族多元一體格局在現行憲法中的呈現,對促進民族團結、提升民族凝聚力、推進社會和諧具有重大意義。

“中華民族”寫入憲法前,最早出現于國家文物局1978年1月20日頒布的規范性文件《博物館一級藏品鑒選標準(試行)》中,隨后,分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條⑥、《反分裂國家法》第一條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一條⑧有所體現,“‘中華民族’作為一項統合性概念在正式法律文本中均有不同程度的呈現。從語義特征和使用方式來看,諸多法律文件的‘中華民族’多用于明示立法目的和宗旨,標示行動目標和價值立場,展示了立法回歸國家整體理性的基本旨歸?!雹?018年《憲法修正案》首次將“中華民族”的話語表述載入憲法中,主要涉及該憲法修正案序言兩部分的修改,將“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奮斗目標載入憲法,其序言第七段的表述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⑩,其序言第十段的表述為“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和致力于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這個統一戰線將繼續鞏固和發展?!边@兩處的修改涉及對國家任務和目標的調整,即“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奮斗目標,并未改變憲法文本中民族的規范內涵?!爸腥A民族”入憲規范了憲法內民族關系的表述,與“中國各族人民”的表述一道共同構筑了憲法規范體系內的民族觀。中華民族多元一體格局,“多元”與“一體”之間的辯證關系在現行憲法中也得到了進一步澄清。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要求的不是簡單的族群加總,而是整體民族觀的呈現,具備更豐富的層次關系,法律規范是立法主體意志的文本投影,并標注出立法活動的基本邏輯與立法趨勢。黨的十八大以來,“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在官方政治文件中高頻出現,中華民族實現偉大復興的共同愿景促進了中華民族共同體理念融入憲法價值之中。這是“中華民族”入憲的深層次原因。

“中華民族”的話語表述集中在現行憲法序言部分,那現行憲法序言部分的“中華民族”話語表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就憲法序言的法律效力問題,學術界有不同的理解,主要形成了“全部無效力說”“全部有效力說”“部分效力說”“模糊效力說”和“強于正文效力說”等五種觀點。憲法不僅是法律,更是闡明一個國家權力配置正當性的政治文件,憲法序言便是通過非規范性的或弱規范性的規范樣式承載政治性內容,承擔著對憲法正文價值注入的功能。實際上,與普通法律相比,憲法序言拘束力具有對象和領域的廣泛性,不僅發揮著合憲性審查的裁判功能和憲法解釋的基準作用,還是人們社會生活的行為準則。與此同時,憲法序言對立法機關的行為具有約束力,根據立法的法治原則,立法活動應遵循憲法,特別是憲法的基本原則,憲法序言對立法活動具有指引作用?!皯椃ㄐ蜓运┘拥牧⒎x務,首先是一種立法作為義務?!币虼?現行憲法序言中關涉“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關鍵術語和關聯語義為相關立法提供了遵循。

(三)“中華民族”入憲的法治圖景與戰略意義

歷史制度主義認為,“政治是一種集體活動,圍繞著稀缺資源而展開競爭的各個集團的沖突構成了政治的核心?!泵褡搴蛧沂且粚@著資源而展開競爭的關系范疇,一方面,民族不是國家,國家不是民族,民族與國家是兩個不同的共同體;但另一方面,民族與國家不分不離,關系十分密切。因此,中華民族語境下的共同體意識自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在場性發生關聯。眾所周知,霍布斯用社會契約論解釋國家的起源,認為通過人為方式創造了利維坦,霍布斯的主權理論發展了“法律與政治”的解釋模式,憲法用來概括國家的構造,闡釋國家權力與個人權利之間的關系。社會性群居方式是人類活動的基本表現形式,這種相互聯系的復雜網絡由諸多的思想觀念、行為方式構成,法律的社會基礎是由人們相互理解和價值觀念的溝通所形成的共識。普遍主義的法律結構與法律傳統,是法律信仰的基礎,也為社會生活提供文明秩序,其中,憲法認同能提供更具有解釋力的共識基礎。對歷史范疇中“民族”的理解始終處于不斷發展和豐富中,這種漸進性的深化也反映在憲法變遷中,民族國家借由憲法文本確認共同體的身份特性。

現代國家的建立需要“民族”這個實體作為載體,而民族意識的養成直接促成這個載體成為一種現實?!懊褡逡庾R是民族社會的群體意識,是綜合反映和認識民族生存、交往和發展及其特點的一種社會意識?!惫餐w和共同體意識,反映在民族語義場中,最重要的是凸顯出民族與國家的重要關聯及民族—國家的重要涵義。在國家內部,社會成員的民族意識有助于為形成緊密的共同體提供必備的情感和文化認同及共同心理?!啊腥A民族’作為不突出任何族裔色彩的整體性概念具有天然的政治性,用既存的政治共同體國家來框定民族,現代國家是民族國家,與此同時,法律具有民族性,民族國家又可以理解為是一個民族法律共同體,一種經由法律擬制而獲得的法律存在?!泵褡骞餐w意識可以從法律身份中獲得。從觀念形成的研究視角理解“中華民族共同體”,其理論基礎是民族本身建構出來的,是在自我規訓和感受中產生的人為塑造和建構的產物,是“想象的共同體”。相較于觀念形成視角的文化想象,“中華民族”入憲則是從法治視角,以更加理性的方式從公民身份的路徑引導共同體意識形成。憲法作為民族國家內部的共同政治契約,反映其基本的政治立場,具有凝聚國家內部各民族政治認同的共同體象征意義,國家和民族的統一性,又使得憲法具有凝聚統合國家民族的共同體意識?!爸腥A民族”入憲是整體民族觀的呈現,是中國共產黨對民族共同體理解的深化,清晰了“中華民族”是中國“國家民族”的憲法地位,為闡釋更高層次的國家民族提供規范指引,契合執政黨的歷史使命和新時代的國家目標任務,對形成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堅持“一國兩制”,推進國家統一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也為“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提供憲法依據,“中華民族”入憲廓清了“中華民族”的憲制屬性,明晰了“中華民族”作為憲制秩序的重要載體,體現了“中華民族”作為憲法關系主體的話語地位,同時也為現代國家建設提供了遞升載體。

二、現行憲法正文中關涉“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話語表述及憲法涵義

從法律秩序的維度來看,憲法處于一國法律體系的最頂端,一切法律都是憲法的具體化,“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立法也自然處于憲法效力“輻射”的范圍之內。因此,以現行憲法文本為基礎,挖掘“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法理基礎,是建構以立法、執法、司法和評價為要素的實施機制體系的基礎性工作,也是“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從民族政策向法律文本轉化的前提?,F行憲法正文中關涉“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內容集中在對民族團結的制度化表述及其基本義務的設定上。

現行憲法第四條關于民族團結的規定,從根本法上確立了我國各民族的權利、義務,各民族獲得平等的法律地位,各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受到保障,促進形成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關系,反對一切形式的大民族主義、地方民族主義,禁止破壞民族團結的違法行為,通過愛國主義教育,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增強中華民族凝聚力。憲法總綱條款的最大特征是具有綱領性,即,規定了國家未來要實現的目標,在德國法上被稱為國家目標規定。國家目標規定高度依賴立法的中介與形成,而不同于基本權利,不以保護個人利益為目標,而以保障公共利益為目的。需要注意的是,國家目標體現在對國家機關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條款中,既賦予立法機關一種立法義務以規定實現國家目標的方式,也為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提供了一種解釋標準?,F行憲法第四條屬于憲法總綱部分的條款,是國家處理民族關系的基本綱領、基本遵循,也是國家處理民族關系要實現的目標。這個具體的國家目標,在規范性上體現為兩方面,一方面是作為“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立法具體規范的標準和界限,另一方面是作為對立法者的行為要求。

作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憲法規范,現行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痹摋l款在應然層面上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范圍內的全體公民維護民族團結的義務。我國憲法通過復雜的規范結構創制出多種基本義務,其中,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的義務,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的義務,以及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等,具有一定道義性,是一般人在憲法上應承擔的道義性義務?!霸趹椃ㄒ幏渡先绱藦V泛地注入諸多的具有一定道義性質的義務,是我國憲法有關基本義務規定的一個重要的規范特征。它體現了我國現行憲法積極認同強烈的價值判斷的內在取向,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反映了我國法律文化史上‘引禮入法’的傳統定勢。而從比較憲法的角度來看,這種規范特征頗似西方立憲國家的早期憲法,即所謂的近代憲法?!本S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的基本義務體現了現行憲法對“中華民族”強烈認同的價值判斷,契合“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生成的內在歷史發展邏輯。從現行憲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來看,這一義務涉及國家的建構與維系之命題,屬于公民基本義務的范疇?!坝捎趹椃ň哂懈叨鹊某橄笮?為了平衡其中所內含的國家存續的價值與‘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其不能直接約束具體公民?!毙枰ㄟ^國家立法將維護“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進一步具體化,再通過執法、司法環節適應于公民個人,民族團結的國家立法較少。因此,大量的民族團結地方立法在實踐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三、“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立法對現行憲法具體條款的實施

“從民族團結立法轉向‘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立法將是近期我國民族法制演變的一個新趨勢?!薄懊褡鍒F結原則作為解決民族團結問題的憲法原則,其存在形態指的是表現形式,即法的效力淵源意義上的?!痹诰唧w形態上,民族團結有憲法和法律、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及單行條例等。民族團結一直以來都是我國解決民族問題的重要原則,在長期的革命、建設和改革實踐中都發揮著重要作用?!吨袊嗣裾螀f商會議共同綱領》第六章明確了我國的民族政策,其中就有“民族團結”的規定,其后歷部憲法也都確立了民族團結原則。立法是實現憲法規范建構的具體措施,法律是我國民族團結原則的另一種表現形式。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序言明確規定“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等都有維護、加強民族團結的規定,但這些規定多對民族團結進行原則性的規定,比較抽象,規范指引功能不足。部門規章有《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評審命名辦法》。

民族政策理論與實踐的豐富和發展,促進了“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地方立法工作的開展。2014年5月,習近平總書記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談會上首次提出在各民族中牢固樹立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同年9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民族工作會議暨國務院第六次全國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上強調,要“積極培養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2017年10月,“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寫入黨章;2018年3月,“中華民族”載入憲法。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從“牢固樹立”到“積極培養”再到“鑄牢”,不僅是民族政策認識的深化,而且是對民族團結實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族團結立法主要集中在地方立法層面,憲法對民族團結的規定,主要通過地方立法機關制定,地方立法必須具體化,并通過相關法規的實施而得以實行。民族團結在地方立法層面表現為地方性法規和單行條例等兩種形式。以“民族團結”為關鍵詞,通過檢索北大法寶、中國法律法規信息系統、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官方網站,截至2022年2月底,以“民族團結”命名的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族團結教育條例》《貴州省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工作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的決定》《云南省民族團結進步示范區建設條例》《青海省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條例》《拉薩市民族團結進步條例》《西藏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區創建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工作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區創建條例》《內蒙古自治區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條例》等11部;單行條例有《云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民族團結進步條例》《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團結進步條例》《果洛藏族自治州民族團結進步條例》《察布查爾錫伯自治縣促進民族團結條例》《黃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團結進步條例》《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促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條例》《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團結進步條例》《玉樹藏族自治州民族團結進步條例》《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民族團結進步條例》《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民族團結進步條例》等10部。整理上述民族團結地方立法,其中含有“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或相關表述見表2。

民族團結立法向“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轉向,是地方民族團結立法的重要趨勢。從立法形式上看,表2所列的11部含有“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或相關表述地方立法中,地方性法規7部,單行條例4部。從立法主體看,地方性法規的立法主體為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和自治區人大,單行條例的立法主體為自治州人大,雖然都是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但立法主體行使的立法權略有不同,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和自治區人大行使的是地方立法權(狹義的),自治州人大行使的是自治立法權,申言之,地方立法權(狹義的)與自治立法權就“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在立法權限上是否重合,還需進一步研究,從立法時間看,這11部地方立法頒布的時間是2016年之后,且2019年以后的相關地方立法在條款中出現“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表述,并將其作為民族團結立法的原則,這與2018年“中華民族”入憲的時間吻合,其中,分別于2020年5月1日和2021年1月1日施行的《西藏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區創建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工作條例》中“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相關表述分別出現兩次,分別位于這兩部地方性法規的第一條和第六條,準確理解該條款設定的立法意圖,務必從立法目標和立法功能挖掘;立法解釋中,不僅要采用語義解釋的方法,還需要輔之目的解釋和系統解釋,從這兩部地方性法規的制定主體、調整范圍、規范內容及其欲實現的法律功能等因素來看,《寧夏回族自治區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工作條例》《西藏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區創建條例》中“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分別作為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則。這種變化基于兩點原因,一是,現行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民族團結不僅是重要的憲法原則,也是公民的基本義務,是我國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是促進民族團結的必要條件,也是民族團結立法的目的。二是,“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既是民族工作的主線,也是民族團結立法需要遵循的重要原則?!拌T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在立法中具有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則的雙重功能,這就要求拓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所涉及的領域,不僅是地方立法架構下具體的條款,而且是民族團結立法的重要原則,在國家治理、社會治理中鑄牢這個思想基礎還需要各個領域、各項工作形成合力,使其作為評價民族團結事業成效的標準。這既體現了對“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認識的深入,也反映出民族團結立法水平的提升。

表2 “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或相關表述在地方立法中的分布情況一覽表

四、結語

“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立法尚處于起步階段,存在完善的空間?,F行憲法第五十二條在應然層面上為我國領土范圍內全體公民賦予了“維護民族團結”的義務,在屬地和屬人效力范圍上具有一致性,每一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履行相應的義務?;趹椃ê头缮厦褡鍒F結的規范以及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需要,要遵守法制原則,積極探索地方立法層面將現行憲法第五十二條義務具體化的方式,明確公民在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方面的具體義務。從法律規范邏輯結構入手,注重將政策文本向法律文本轉化,以“權利義務模式”對“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進行具體化構建,采用授權性規范、命令性規范和禁止性規范設定權利義務,在行為模式上設定主體的權利義務,法律后果則包括在“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不積極履行相關義務、實施相關禁止性行為需要追究的法律后果。立法重點在于明確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在注重實體內容的同時,加強程序性立法,增強規范指引功能。通過立法凝聚共識,推動制度創新,發揮立法保障“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引領和推動作用。

注 釋:

①顧頡剛先生通過對中華民族形成歷史之分析,提出了“中華民族是一個”的著名論斷,并引發了廣泛討論。費孝通先生認為,中華民族的形成是一個逐步發展的過程。這種歷史論述的視角被許多學者進一步發展,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在歷史發展過程中逐漸形成和加強,這種思路相當于民族認識中的“永存主義”范式。參見金欣:《“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研究的回顧與前瞻》[J],《西北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0年第2期,第34頁。

②⑨王翔,李慧勇:《“中華民族”入憲:民族共同體理念的文本軌跡和演化邏輯》[J],《河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9年第2期,第10頁,第10頁。

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條規定:“教育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礎,對提高人民綜合素質、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增強中華民族創新創造活力、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具有決定性意義,國家保障教育事業優先發展。全社會應當關心和支持教育事業的發展。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p>

⑦《反分裂國家法》第一條規定:“為了反對和遏制‘臺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臺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p>

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一條規定:“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根據憲法,制定本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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