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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人權保護的再嵌與聯結: 理論闡釋與制度建構

2023-04-06 22:34牛朝文
理論與改革 2023年1期
關鍵詞:人權權利數字化

汪 波 牛朝文

人權是人類的基本問題,亦是一個文明和法治社會的基礎。尤其在現代社會,人權定義了個體同國家之間的道德與法律關系,使得國家必須采取積極措施,營造出一個能讓公民享受人權保護的和諧環境。而伴隨著光學字符識別(OCR)、智能字符識別(ICR)、邊緣計算(EC)、第五代移動通信系統(5G)與機器學習(ML)等新興數字技術的快速演進和廣泛應用,并與社會經濟發展理念和趨勢的進一步耦合,數字化轉型已成為一股勢不可擋的潮流,而這一轉變也催生出顛覆性的價值主張和實踐形態,諸如物物互聯、虛實共生、人工智能、元宇宙與數字孿生等,極大改變了社會要素配置以及社會運作的內容和方式,并孕育了一種新的社會結構形態——數字社會。[1]數字社會的不期而至讓人類依附甚至是完全置身于數字化生存變成一個不言自明的事實,這也致使數字空間、數字設備、數字化應用與流程逐漸成為一系列權利表達和實現甚至是捍衛權利不可或缺的場域和途徑。在此背景下,傳統人權保護的框架與數字社會下個體基本權利的有效性、完整性以及安全性的聯系正在削弱。結果是全球幾十億人的行為信息持續不斷地被曝光、被記錄、被存儲、被整合和被分析,這些信息被轉化成為數字信號并以大數據的形式最終完成貨幣化和資本化。[2]不僅如此,在缺乏規制的情境下,“數字鴻溝”“數字黑箱”與“算法宰制”使得數字社會中的侵權行為愈加廣泛、微妙、精巧與復雜,隱私問題、身份問題、數據保護、全景監控、網絡暴力、機器替代、社交焦慮、網絡沉迷和信息騷擾等尤其令各界關切。

在理論研究中,“數字人權”無疑是一個極富張力的學術概念。作為分析數字技術與人生存發展的專業術語,有學者將數字人權作為從工業社會邁入數字社會所產生的新人權內容。[3]也有學者持不同觀點,認為數字人權是人權泛化的結果,只不過是人權的數字化,無需遷就數字技術對人權的變造就成為“數字人權”。[4]當然,數字人權或不能草率地歸類于某一人權價值之下的新內容,亦不能訴諸與現有人權代際“劃分界限”,而是要從人的根本性審視數字技術及其應用的價值主張,并將人權作為評價或指引數字科技應用的價值準則。[5]從權利的社會屬性出發,數字人權是社會的產物,具體來說,“數字人權是人在數字空間中的基本權利,是人權在數字空間中延伸出的一系列下位權力”。[6]而作為一項新型的權利形式,數字人權具備明顯的人權屬性,諸如人性安全價值、人性尊嚴價值、人性平等價值等,尤其符合我國等發展中國家關于人權的價值取向。[7]故應秉持數字社會人權治理邏輯,將個人信息權和隱私權從私法權利提升為基本權利,提高對數字人權保護之位階,進而促進我國人權理論的更新發展。[8]這樣來看,數字人權可以說是一項道德原則,在于界定和規范個體和團體在數字社會背景下可為與不可為的行動準則,而數字人權保護則讓個體免受他人和團體的干涉。

總的來說,數字人權構成應對和處理與數字技術相關之公民基本權利問題的規范分析框架,基于此進行學理探討對改善數字人權保護所存在的“規范稀缺”問題大有裨益。不過,現有研究很少揭示社會的數字化進程中,制度關系越來越多地跨時空交互與傳播,傳統制度關系的規范和約束功能也正在經歷“衰落”。表面上數字人權表現為人權的數字化“洗禮”,但深層次意義上則是社會數字化轉型的結果,是一種權利的生長機制。就本質而言,“數字人權例外”正是傳統的人權保護關系和行為被數字技術脫嵌出來的結果,作為回應,需要數字人權保護的重新嵌入,并與現實聯結。因此,數字人權保護不只是一個從無到有的制度創新過程,更多是一個制度進化的適應過程,也即人類設計的制度規范如何在數字時代發揮作用。鑒于數字技術與數字化轉型對削弱傳統人權保護解釋力和促進數字人權有效保護的影響,任何關于數字人權保護的探討都必須妥善處理好當下與未來之間的關系,搭起連接性的制度分析框架。本文建構了數字人權保護的制度分析框架,從數字人權保護從傳統的人權保護制度中“脫嵌”出發,將數字人權保護再嵌與聯結納入數字人權作為基本權利的規范性理解,構成促進數字人權保護的政策建議與學理見解。

一、數字社會的人權保護:一個制度建構的分析框架

(一)作為控制的數字技術:數字化轉型與平臺權力影響力的上升

一般的價值中立(Value-Neutrality)認為,技術在政治和道德上是價值無涉的,而價值選擇只存在于技術的用途中,代表性的觀點為“關鍵在于人,而非工具”。但是這種觀點忽視了技術本身作為人工制品的物質特性從而構成政治秩序和道德規范之情形,而擁有了持久性的生命,嵌入到社會生態系統中的初衷已然偏離設計者“價值中立”的取向,成為一種控制的力量。數字技術作為一項依賴于計算機和互聯網處理數據和信息的技術,能夠將圖文像聲等物理信號轉化為計算機識別的二進制數字“0”和“1”符號,并進行傳送、加工、存儲、運算。[9]它勾畫了一種新的社會圖景——數字社會,也即圖靈提出的“機器能夠實現一切人類的數學運算”。[10]計算機字符串“0”和“1”演繹了漫長的數字化進程,通過使用數字技術獲取、傳輸、存儲、處理和分析數據,并以“0”和“1”兩個符號成功將物理世界映射到虛擬世界中,在物理世界和虛擬世界的交互下實現“物理世界”的“數字化”“仿真化”“界面化”和“操作化”,深刻改變甚至是完全顛覆了社會生產生活。從20世紀50年代世界上第一個磁盤存儲設備和第一臺隨機存取存儲器問世,到航空公司的數字預訂系統、圖書館的機器可讀編目、銀行的網絡現金點(ATM前身)、電子設備閱讀器以及快遞服務的在線實時管理等,數字技術一直是塑造現代社會最持續和最顯著的力量,而且這一趨勢并沒有放緩的跡象,數字技術的層出不窮正在持續且深刻地改變社會的結構。

不過,數字技術并不是沿著自主進化的方式嵌入到社會中,尤其在社會分工高度精細的背景下,憑借個體和組織的理性就能解構社會的數字化轉型,并通過有計劃的方案統籌數字技術的嵌入和應用過程,而任何有計劃的方案都不可能無的放矢,都必須指向——價值創造活動。由于數據收集和處理的回報率不斷提高,因而獲取大數據及掌握大數據的應用能力也就成為一項重要的活動,而傳統的制度規范和監管機構對于這些問題的監督和問責尚處于“摸索”階段,無疑刺激了謀利動機的興盛,致使數字技術在另一層面展現自身作為一種有效控制工具的特性——誰控制數字技術的制高點,誰就控制一切,并逐漸滋生數字壟斷、數字寡頭和數字壟斷資本主義等問題。具體來說,數字巨頭與數字平臺通過運用技術能力與影響力制定符合自身利益的數字規則,形成具有準公共屬性的“私權力”,個人私權利的法益空間不斷受到擠壓,從而強化數字社會背景下私權力在權利空間的無序擴張,構成一種新的二元結構。因此,伴隨著數字社會進入持續性的深化階段,數字權力的約束就成為必需。[11]因為數字技術在嵌入社會的過程中,攜帶著彰顯權力的價值訴求,在缺乏規制的前提下,其難以保持作為工具的價值無涉屬性,極易淪為權力價值的承載體。在美國,蘋果、亞馬遜、谷歌、臉書和微軟作為各自領域的行業霸主和科技巨頭,擁有著舉足輕重的經濟實力、技術權力和政治權力——盡管它們重疊和相互作用,并最終通過平臺權力的形式表現出來。他們通過平臺和算法就能夠定義其他企業在其平臺系統生態中運營的條件,確定大部分經濟部門的規則,科技巨頭還根據自己的訴求設計現實的行動模型,并對平臺中的用戶產生規訓作用,例如社交互動的交往方式以及買家和賣家的交易方式,而科技領域更是美國聯邦游說中支出第四高的行業,能夠有效地影響政治決策與公共政策。

實際上,盡管數字社會承諾“去中心化”“網絡化”與“解制化”,但它只是描述了權力效力在物理世界式微的事實,并沒有真正解構與改變權力的屬性與結構。在數字社會中,由于數字技術以前所未有的規模和速度重塑人們的生產生活,使得“線上”成為一種普遍的生活體驗,但這一現象的背后,仍然離不開權力的支配與影響,在一般意義上,數字化轉型也是一種權力的重新配置,甚至是權力集中的過程。與傳統行業與領域相比,數字網絡與通信技術顯然會放大“贏家通吃”的效應,換句話說,一個數字平臺擁有的用戶越多,吸引新用戶的可能性就越大,而掌握更多的網絡流量還意味著更高的收益與更低的成本,以至于谷歌執行董事長埃里克·施密特(Eric Schmidt)放言:“谷歌只用了兩天時間就收集了5艾字節的數據,這相當于人類從直立行走到2003年產生的數據總量,這個存儲量相當于50億部1G電影?!笨梢哉f,社會成員的身份信息及日常的運動狀態和軌跡,諸如身體特征、具體職業、社會地位、生活習性、家庭成員及家庭收入等信息數據在爬蟲搜索、生物識別、精準定位及大數據等面前早已處于透明的“裸奔”狀態,一舉一動也在無處不在的監控設備、智能傳感器和定位追蹤程序的監視下無處遁形??傊?,權力性影響力的上升,在促進數字技術應用與融合的同時,也翻開了數字科技的陰暗面,數字社會正在淪為一座“超級全景監獄”(Super Panopticon),個體不知不覺陷入到感受不到直接痛苦、無形卻又無處不在的束縛之中。數字技術既不借助暴力也不通過直接的剝削和壓迫手段,但是卻最終實現了控制的目的。[12]

(二)數字權利意識的覺醒:數字人權的潛在影響

數字科技權力和社會剩余往往伴隨著權利的消減而增加,盡管數字社會需要承認個人權利的正當性,但是卻無法掩蓋個體權利不斷遭受侵蝕的事實。伴隨著數字空間逐漸成為個體主要甚至是完全的生產生活場域,數字權利就建構起數字技術與個體數字化體驗之間的函數關系:當個體能夠獲得且掌握自我的數字權利,便意味著能夠基本決定在道德和法律規范下自己在數字空間中的“行動自由”;相反,當個體的權限完全由數字系統所壟斷與控制,便構成對數字空間中個體基本權利的挑戰和威脅。無論如何,都意味著數字權利的覺醒,而人權作為一個普遍性的基本權利分析框架,天然地帶著維護個體生命和尊嚴、引導道德行為以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而團結起來的道德、哲學和制度立場,發揮其自身的影響。需要說明的是,人權框架是特定歷史和社會條件的產物,是動態和發展的,并隨著發展環境的變化而不斷演進,以適應新的價值訴求和應對新的挑戰。自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首次發布以來,人權體系取得了長足發展,并在新世紀繼續演進。[13]進入21世紀,世界正在經歷深層次的數字化轉型,數字社會是對這一變革較為準確的凝練。在此背景下,“數字化”已成為人們生活方式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那些在網絡中長大的人——“數字原住民” (Digital Natives)在生活中使用數字化網絡就像現實中使用字典、書籍一樣輕松。[14]獲得數字化能力與有效運用數字化的方式逐漸被視為實現一系列基本權利不可或缺的工具,成為人們滿足基本需求和實現美好生活的途徑,尤其是面對數字社會的權力地位和工具主義的上升,失去發展數字技術的機遇與掌握互聯網素養和技能的能力,也就意味著個體無法通過線上的方式來滿足社會生活的基本條件,無法追求更高的需求層次,諸如更高的平等權、生存權、發展權和教育權。這樣,獲得安全、可靠及有效的數字能力成為社會成員在數字社會中生存發展的基本條件,“數字權利”“互聯網權利”“隱私權”“數據權”以及“訪問權”等概念也構成一個新的人權集合——數字人權,有學者將其概括為“以雙重空間的生產生活關系為社會基礎、以人的數字信息面向和相關權益為表達形式、以智慧社會中人的全面發展為核心訴求”,[15]并主要體現在兩個層面:

從內容維度出發,數字社會情境重塑了新的人權形態,具體而言:一方面,從個體隱私到公共安全,從衣食住行到公共生活,一切都在數字化的加速轉型中;包括生命財產、社會保障、文化教育等在內的各項人權內容,要么受到數字化的重構和解構,要么遇到了全新的挑戰。雖然傳統的人權觀將人權視為一項最低限度的、兜底性的、基礎性的積極人權,認為數字化技術只是權利推動者,而不是權利本身,[16]即沒有數字化技術,人就很難謀生,但真正關鍵的是謀生的權利,而不是數字科技的權利,但這種觀點很容易為了強調傳統人權的固有標準而否認和忽視新的人權內容和現實中對于這些人權內容的保護,也即數字技術與權力的結合,已然演變為一種政治秩序和道德規范,進而成為個體生存發展的基本條件。隨著數字技術的獲取和運用逐漸成為實現一系列人權不可或缺的工具,數字技術也被視為更廣泛地實現和促進公民基本權利的基礎設施,因而就需要從人自身的生存需求和發展權利出發,賦予其意義。另一方面,新的數字技術還產生了全新的、具體的人權需求:如信息領域的平等權,即是否具備平等進入互聯網的權利?又如數字領域的工作權,即數字革命是否能像前幾次工業革命一樣帶來人均產出、預期壽命或工資水平等方面福利的提升,還是作為人類勞動“掘墓者”的面貌出現?或如數字空間中的隱私權,這包括人們的被遺忘權、刪除權以及匿名權,以及數字空間中的監視權、審查權、問責權、同意權與通知權等??梢哉f,在數字社會中,公民基本權利的內涵及其外延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而這種變化也必將引起新的反應——如何妥善地處理這種變化及其影響。

從結構維度出發,首先,數字社會改變了人們的社交方式,數字技術充當著人們溝通的媒介,這種媒介就像語言本身一樣,為新思想、新理念及新話語的表達提供新的途徑,而數字技術的情景設計、用戶界面與互動方式等元素也都不可避免地發揮著規訓的作用,通過隱晦但卻有力的算法和程序來強制執行它們對現實的特殊定義。其次,數字化轉型也將勞動和勞動力的問題及議題從人類轉移到機器,從而產生了機器智能與人類智能的不一致,即機器已經擅長復制人類在思維方面的計算能力和分析能力,自動化和機器人已使許多中年工人失去他們曾自認為有保障的工作。[17]更為緊要的是,數字技術已經深度參與到個體實現權利需求的合理性與合法性中,如歧視算法、推薦算法以及監視算法的使用便是典型案例。再次,數字技術通過情境體驗還形成特定的概念體系和話語內容,最終使其具備更加普遍的規范意義來支撐數字規則的成立,數字規則進一步確定數據流的流向,它涉及社會成員的數字權利分配的組織模型。最后,數字技術還建構了結構性的權力主體及其相對應的客體,并塑造數字社會中的許可權與訪問權等,科技巨頭、算法專家以及黑客等主體掌握了數字社會發展的技術優勢,而普通社會成員則無法了解和獲得這種優勢和能力。在此背景下,數字社會中的“不平等”將導致更加嚴重的貧富差距,構成數字社會的潛在危害,這一結構性轉變也必將帶來數字權利的響應。

(三)追求新的社會平衡:數字人權保護的出場

數字人權一般被認為是“數字環境中的人權”“通過技術和互聯網實現的人權”“數字人權的法理依據”以及“數字科技的人權標準”等。[18]盡管聯合國、國際組織、各主權國家以及學術共同體把與互聯網相關的人權問題列入重要議程,如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通過的《互聯網上人權的促進、保護與享有》決議以及《非洲互聯網權利和自由宣言》《菲律賓互聯網權利和原則宣言》《數字空間獨立宣言》等,但迄今“數字人權”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尚不明確。一方面,既有的人權話語僅僅在狹義上承認權威的規范文本和嚴謹的科學意義;另一方面,人權概念又被廣泛應用于描述和解釋數字社會不同領域中的政治秩序與道德倫理問題。此外,即使對于什么是數字人權,也存在不同的觀點。不過保護數字領域中的人權議程已得到普遍的承認和關注,數字人權保護體系趨于規范化和體系化,甚至有學者認為這是人權范式中的“第四代”。[19]實踐中,如國際進步通信協會(APC) 為確定數字人權的內容清單,制定了《APC互聯網權利憲章》,這包括:所有人都能上網;言論自由;獲取知識;免費和開源的軟件和技術開發;隱私、監視和加密;互聯網治理;權利的認識、保護和實現?;ヂ摼W權利和原則動態聯盟的《互聯網人權和原則憲章》也厘定了數字領域的人權事項,它包括:普遍性和平等性;權利與社會正義;無障礙;表達與聯想;隱私和數據保護;生命、自由和安全;多樣性;網絡平等;標準和法規以及治理??梢?,數字人權保護已引起理論界和實務界的普遍關注。各方努力推動數字人權的規范化、科學化和專業化,并將其納入數字化轉型和數字社會中的重要議程。

尤其對于現代社會而言,制度演進方向主要受到群體競爭對規則的選擇與淘汰的影響。[20]盡管數字技術受到權力的裹挾,并通過預見性的行動完成對數字社會的開局布置,不過,數字社會中制度規則的定型卻要接受來自社會中群體競爭的考驗和選擇。從現代工業社會過渡到數字社會,這一重大轉變的關鍵和難點并不在于其社會形態的塑造,而是社會成員需要在觀念上、行動上及關系上揚棄工業社會中的共同目標、價值范式與情感網絡,主動接受數字社會中的一套抽象規則之共同指導和約束,但它并不是直接訴諸權力,而是基于所有社會成員的普遍認同和主創參與,并旨在建構更理想、和諧與文明的數字社會。這樣,數字社會就具有理性建構主義的色彩,通過共同的數字社會目標取代工業社會中的共同目標,在理性設計的基礎上形成數字社會的行為規范、文化模式和行為范式,最終形成數字社會完備的制度秩序和組織系統。因此,從更長遠的視角出發,數字人權保護作為數字社會中的重要問題,也同樣被納入數字社會的制度與規則建設中?,F代社會作為一個以理性著稱的社會,于法、于理、于情都必須系統考慮數字社會中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和維護,并充分認識到這一舉措對于數字社會穩定和諧的重要性,最終帶來數字人權保護的出場。

二、身份的危機:數字人權的保護脫嵌與制度依戀

在現代社會,以“契約”為法治保障、以“道德”為倫理依托的人權保護功能有效維護了社會成員基礎性、基本性以及固有性的權利。然而,數字社會重新界定了人們共同生活的空間,它不僅由現實的物理空間構成,還囊括虛擬的數字空間,并塑造了獨特的權利獲取、表達、實現與維護機制,使得公民基本權利的形態實現了從現實物理世界到虛實共生、從人文主義到技術人文主義、從獨立型權利到空間型權利的深刻變化。這對傳統的人權框架及其保護效用提出了挑戰,產生了人權保護同數字社會相脫嵌的問題。作為結果,數字人權遭遇存續價值和合法性的質問,游離于現有人權保護的框架之外,并面臨數字技術的“異化”威脅。數字人權保護面臨虛置化、邊緣化以及真空化的困窘,遭遇“失范”和“失?!钡碾p重危機,依戀人權保護的制度補益所供給的合法性承認與確定性保障。

(一)數字人權的身份危機

當前的人權框架仍然以國家為中心,它要求國家確保人們能夠享有基本權利。[21]該框架成形于二戰后,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17A(II)號決議并頒布了《世界人權宣言》,這一宣言中所列出的權利在各會員國及在其管轄下領土的公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認和遵行。[22]然而,這一框架也由于隨后出現的民族解放運動、恐怖活動等而變得難以適從,已無法有效順應全球化和網絡化的趨勢。因為人權通常意味著一個國家在其領土上對待其公民的方式,人權的普適意義從而轉變成為特定的國內政治事務。除此之外,對于傳統人權框架的合理性也存在相應的爭論,如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屬于不同的類別,食物權、醫療保健、社會保險和教育權也不如公民權和政治權利中的正當程序和法律平等適用那樣更加具基礎性,盡管所謂的基本性和基礎性是動態的。[23]總的來說,傳統的人權框架是充滿爭議的,其動態發展的能力也受到質疑,已難以跟上現實中的人權保護以及人權事業發展。[24]隨著全球化以及數字化的來臨,人權概念的定義、內容、要件以及特征已然發生本質性轉變,并帶來人權保護實踐方式的重大變化。尤其對于數字人權而言,既沒有獲得合法性的承認,也缺乏關鍵的有效保護,具體來說:

盡管聯合國大會于2016年宣布訪問互聯網是一項基本人權,但不能否認的是,數字人權置身于復雜多變的“權利叢林”中,并身陷于“人權濫用”以及“人權泛化”的指責中。一方面,傳統人權框架的信仰者認為人權是社會成員基本的、固有的、法律賦予的權利,而數字人權不僅難以得到正式法律條文的承認,也難以在道德層面上站穩腳跟,因此需要警惕數字權利過于輕率地訴諸并上升為人權問題。不僅如此,將新的數字人權納入現有的人權框架會降低其他現有權利的期望和價值,造成權利的泛濫和膨脹。更為關鍵的是,現有的人權保護體系足以保障新出現的權利形式。[25]另一方面,數字人權的提倡者對現實中人權界定過于原教旨主義而保持悲觀,認為在人類科學技術不斷發展的前提下,它不可避免地存在局限性,需要不斷進行豐富和完善,數字化技術發展可能會推動新人權的產生,如數字身份權、遺傳隱私權、數據權以及互聯網訪問權等,因此人權保護不應止于固步自封的傳統人權框架,而忽視人權事業的進步和人的全面發展。[26][27]伴隨著數字化轉型的深入,這種爭論也將持續下去。不過,這種懸而不決的爭議狀態也使得數字人權的身份更加微妙,并可能陷入進退維谷的“危機”之中。與人的自然權利概念不同,人權很難追溯和植根于自然法,而更多是人類機構和協會賦予的,例如1948年起草的《世界人權宣言》。雖然對于人權的內在本質存疑,也即如果人權是人類機構賦予的,那么這種權利實然是內在的嗎?不過,人權仍被公認為所有人普遍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具有世界性的淵源。因此,數字人權盡管已得到廣泛的探討和深入的研究,但短期內仍難以得到“承認”,這種困難既是技術上的,也是制度和文化上的。

數字人權的身份危機顯然成為了代價,直接招致數字人權保護的缺席。一方面,僅僅強調數字人權同傳統道德和法律框架的契合性,而不是系統考慮數字技術以及正在發生的數字化轉型所帶來新的倫理和法律問題和挑戰,不僅難以更新完善現有的人權框架,更無法對數字社會中存在的人權問題進行消解。另一方面,傳統人權框架的法律和道德標準也需要在數字社會中明確自身的時代立場,只有通過吸納和融合新的元素,通過充分考慮數字化技術作為政治秩序和道德價值觀的應用場景,才能具備可持續發展的生命力。一言以蔽之,數字人權的身份危機不僅是受限于傳統人權框架下的法律和道德標準之結果,亦是一個結構性的身份貶抑問題,深層次上是傳統的法律秩序和道德規范與數字社會的脫節。結果是數字人權及其衍生的各種權利并未獲得及時和應有的關注。

(二)數字人權的保護脫嵌

數字人權保護的滯后和窘境,使得數字技術構思了一種霍布斯筆下的自然狀態,誕生一種全新的“數字利維坦”(Digital Leviathan)。[28]而“數字利維坦”正是通過對數字人權的宰制來建構起自身的優勢,社會成員的數據和信息成為一種寶貴的資源,而非權利本身,依靠信息與數據的收集以及算法的運用,充分掌握大數據應用的優勢,并以信息不對稱作為加強社會控制的方式,將每個社會成員困頓于信息繭房中,持續生產出“數字利維坦”運作所需的數據條件和信息內容。不僅如此,數字技術變得更加自主和智能,而不再是一種無意識的工具,但在這背后是算法和程序發揮作用,“代碼即法律”逐漸取代“法律就是代碼”,使它們能夠更高效和智能。然而這只是數據內容更加豐富多元的結果,在很大程度上忽視了數據本身附著的權利內容和屬性,以及社會成員進入互聯網是為了更好的權利歸屬,而非成為“數字利維坦”宰制的對象,失去對自身數字權利的控制。不僅如此,對于那些缺乏數字素養和技能的人而言,他們并非絕緣于數字社會,而是同樣會受到數字鴻溝的扭曲影響,錯失那些通過互聯網獲取和滿足基本權利的機會。

時空分離、抽離化機制與制度性反思也加速了社會成員從傳統共同體中的脫嵌。[29]數字化和全球化的相互形塑反復壓縮著時空邊界,帶來一種壓縮時空的、泛在的數字化生命體驗,這也使得原本深嵌于現實物理世界中的人權保護框架脫嵌出來。在數字科技的宰制下,傳統人權保護范式的秩序和倫理根基也招致抽離,由于未及時對數字社會中的人權保護進行回應與考察,已難以有效適應新形勢下的人權保護工作,數字人權保護處于“懸浮”或“真空”狀態。更為緊要的是,現實中人權保護的系統更新、立法進程、監管方式以及倫理意識遠遠落后于數字科技發展,具有天然的滯后特征。由于數字化轉型帶來生活生產維持、權利保護等多維度的轉換和抽離,人權保護的基本框架、內容要素、制約條件和方法進路已然發生根本性的轉變。在此背景下,新的人權保護工作仍然以傳統的人權保護框架的緩慢延伸和拓展作為依據,導致不僅無法有效對數字人權的內容和形式進行確認和保護,反而成為數字人權保護的問題所在,充當著控制、排斥、非正式懲罰和監視數字權利的工具。數字人權與現實物理世界形式上的親近性和內容上的疏遠性則進一步加劇了數字人權保護在數字空間和物理空間夾縫中的危機感,這導致人的主體性愈來愈依附于數字化技術,受到算法和代碼的鉗制而無法擺脫,社會成員看似作為數字領域內擁有了“自由選擇”的主體,但背后可能是以高昂的權利讓渡為代價,最終推動數字社會的資本化、商品化與壟斷化,進一步加劇數字權利剝奪的問題和現象。

(三)數字人權的制度依戀

數字人權作為數字社會中生存發展的基本性訴求和必要條件,一方面,它并非因為數字社會的“虛擬交互”而顯得無意義,事實上,虛擬的數字空間中的交互是切實發生的,事關每個社會成員,無論其性別、年齡、種族等如何,都能平等地獲得進入和使用互聯網的權利,涉及社會成員在數字空間中的言論或表達自由、訪問網址和獲取信息、反歧視和監視、免受暴力,以及在具有正義、尊嚴、尊重、平等、責任、健康和可持續的數字空間中生產生活的能力等。這是每個社會成員在多維物理空間和數字空間中保持自主性和主體性的實在權利。另一方面,數字人權亦并非現實物理世界中既有人權內容在虛擬數字空間中的簡單映射和復制,而是每個社會成員之權利在數字空間中的具身體現和集合,是獨特且有意義的存在,事關所有社會成員的切身權益。因此,人權保護工作需要轉過身來,主動適應數字社會,重新評估數字社會中人權保護的威脅來源和保護方式,數字人權保護也迫切需要更廣泛的合法性認同以及身份承認。

總而言之,數字社會正在改變基本權利的獲取和行使方式,也帶來對于這些基本權利新的侵犯方式。人權保護議程亟需立足于數字社會的發展,回應當前數字化轉型的需求和挑戰。這需要重新評估人權保護框架的有效性,以處理與數字技術和互聯網相關的人權保護問題,進而對數字社會中的基本權利進行有效保護。與此同時,數字社會只有將人的基本權利及其保護視為一項關鍵議程,如此,數字社會才不是漠視人存在、貶殺人價值與侵犯人權利的場域,人才能夠成為數字社會的主體,人才不會成為數字科技宰制的對象。若沒有將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放到關鍵位置,那么任何關于數字社會的生動美好描述都是空洞疲軟與欲蓋彌彰的,必定會招致社會成員的鄙視和唾棄。因此,只有構建起數字社會中與之相匹配的、針對人基本權利保護并獲得所有社會成員普遍認同和主創投入的道德規范和法律框架,為數字人權保護提供確定性和安全性依托,將數字社會視為一個適合人生存、保護人權利、服務人全面發展的社會,才能營造安全、和諧、生態和可持續的數字社會。

三、關系再嵌與實踐聯結:數字人權保護的制度建構

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明確提到,要建設數字中國?!吨腥A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也將“加快數字社會建設步伐”作為重要議程。對于我國而言,后發國家的實際和全面現代化的追求使得我國亟需通過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來回應多目標并立、多舉措并舉和多任務并行的任務情境。數字技術由于蘊涵著巨大的效能優勢,數字化也由此被擺到更突出的位置??梢哉f全社會的數字化轉型已經成為現代化發展的前沿陣地,構成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內容。在我國數字化轉型的背景下,亦不能忽視人權保護工作的推進。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人權的保障水平進一步提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理論進一步豐富,但仍需看到,數字化的深刻變革,根本仍在于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保護人民的權益。需要承認的是,數字技術進步是持續的,但這并不意味著道德和制度的停滯不前,5G促進了萬物互聯、物聯網設備能夠實時收集大數據、邊緣計算和云服務能夠對大數據進行分析以及處理使用等,但這也帶來了對個人權利的影響,產生了約束和規范技術應用的道德和法律需求。因此,我國應以數字人權的科學闡釋和制度精進來引領新一代人權,引領國際社會的數字人權研究,并以此牽引知識產權的理論、制度和實踐創新。這就要求與時俱進地更新人權保護的理念,探索基于數字人權的新型保護制度。[30]

(一)數字人權保護的關系再嵌

既有人權的保護是建立在社會成員所共同遵循的規范體系之上,而非作為社會實踐的派生。數字化轉型加速了人們對于數字空間中其他更具體的人權保護的需求,甚至會推動新人權的產生,并在某種程度上刺激數字化領域中權利保護的“再嵌入”。數字人權不僅是時間上的積累和體驗,更是空間上的重新設置和格式化,但作為與現有人權處于同一時空下的異質存在,由于缺乏身份認同與保護機制而遭遇邊緣化,并在邊緣化體驗中感知數字人權的清晰和厚重。數字時代中關于“人主體性的黃昏”“隱私之死”以及“權利的消亡”等隱喻,控訴著數字人權保護的“失約”和“遲到”。人權保護的終極目的在數字空間中擴張,并深度綁定了數字社會前途與數字人權保護的利害關系。這就需要通過強調彼此之間的交集和共性,以現有的人權保護框架主動適應數字社會的運作方式,建構戰略性、整體性以及協同性的數字人權保護方案,努力探索并形成保障數字人權的合理、合法及合情途徑。

截至2021年,我國網民規模已達10.11億之多,網上掛號、手機支付、在線學習、網絡訂餐、APP打車、協同辦公以及一網通辦等數字化體驗逐漸成為一種常態。伴隨著數字化轉型的深入,社會成員逐漸實現并適應數字化的生活生產方式。不過,更深入和全面地推動數字化轉型,權利保護及安全議題仍然是首要問題,數字人權保護工作將是今后數字社會中的主要議題。這需要將數字人權重新置于一個新的意義范疇和保護體系之中,建構數字權利保護的價值和行動脈絡,實現數字人權保護關系的再嵌。通過強大的人本追求與人文價值指引和規范數字社會的發展,在數字科技的工具理性中納入價值要素,實現數字科技發展中工具理性以及價值理性的統一。而科學和技術的歷史成就已使如下轉化成為可能:把價值觀念轉化為技術的任務——價值觀念的物化。[31]這就是說數字化轉型要融入一種保護數字人權的價值理念,并把這種價值理念貫穿于數字技術的設計、制造和應用之中,要立足人本原則,以人為中心,把對數字人權保護的價值標準向技術任務轉化,用技術的話語這一價值準則定義為數字技術應用過程中的要素。諸如數字技術的安全標準、操作標準和問責標準,算法和程序的開源審查,以及數字化改造的評估依據會促進數字技術更安全和規范地生產和應用,也能很大程度上保障對社會成員權利的尊重和保護,而這些重要舉措的實施都需要將數字人權保護在現有人權保護基礎上實現關系再嵌。

一方面,加快確認數字人權及其保護的合法性和權威性。數字人權是隨著人權的社會經濟基礎和思想條件基礎演變的產物。進入數字時代,迫切需要明確數字人權及其保護在數字化轉型及數字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并著手研究編撰關于數字人權的共識性條約和公約,加快立法議程,首要工作在于明晰數字社會產生了哪些新的人權事項,以及每一項人權內容的邊界。諸如國際法院、主權國家的立法機構應進一步界定數字社會背景下言論自由、數據和信息歸屬權及隱私權等權利和義務事項,賦予數字人權保護行為正當性和法律效力,從而使得數字權利不再是占據優勢一方的政府、企業巨頭、技術專家甚至是黑客所確定之“游戲規則”,避免其淪為“強者”的利益。另一方面,推動人權保護框架的數字化重構。數字化、網絡化和智能化的發展已經深刻改變了公民基本權利踐履的內涵和外延,但越是如此,越需要人權保護框架進一步承諾在數字社會中有效地捍衛人權。因此,在人權保護的內涵上,需要進一步優化現有人權保護框架的結構和功能。在數字時代背景下,要重視對知情同意權、數據被遺忘權、數據采集權、個人信息權、數據使用權、數據修改權等權利邊界和限度的明確化,形成可操作性的有效保護和救濟。在人權保護的基礎上,通過對數字人權進行法律確認,并以此為依據作為數字技術應用的準繩,如犯罪預測情景、人臉識別場合、大數據運用甚至是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系統中,實現對技術及其應用的有效規制。在人權保護的價值上,系統評估現有人權框架的有效性,并直面新型數字人權所帶來的機遇和挑戰,調和二者之間的張力,共同轉向維護好數字社會中公民基本權利的價值追求中。

(二)數字人權保護的實踐聯結

馬克思通過引入“技術異化”來調節人的全面發展以及技術發展之間的關系。一方面,馬克思指出自然科學通過工業日益在實踐上侵入人的生活,改造人的生活,并為人的解放做準備。另一方面,馬克思也敏銳地洞察到技術反過來也會對人的主體性造成壓制,認為機器具有減少人類勞動和使勞動更有成效的神奇力量,然而卻引起了饑餓和過度的疲勞;財富的新源泉,由于某種奇怪的、不可思議的魔力而變成貧困的根源。技術的勝利,似乎是以道德的犧牲為代價換來的。[32]似曾相識的是,當前,數字技術在促進社會發展過程中也帶來了新的社會控制方式,數字技術嵌入并融進社會的各個角落,形成了新的規訓。而那些只是在晚些時候才顯現出來的、通過逐漸的重負和積累才產生效益的較遠的結果,則完全被忽視了。[33]因此,隨著數字化轉型的深入,社會成員也能夠切身感受到權利受到威脅的煩惱,也更加期盼數字人權保護的出場。為避免數字人權問題走在數字人權保護前面,從而更好地為數字社會的到來和發展做好必要的保障和基礎工作,前瞻性地促進數字人權保護與實踐發展的聯結是必要的,也是重要的。

數字人權保護與實踐的聯結,不論是理論觀點轉化為實踐行為,還是實踐行動被擢升為社會共識,都并非易事。數字人權保護理論走向實踐,需要解決自身的“肌無力”問題,也即從數字人權保護的價值混亂中走出來,形成確定的、普遍接受的理論見解,并通過理性的解讀、闡釋、開發與設計,以型構一定數字人權觀指導下的保護策略和路徑,完成社會成員和實踐工作者對數字人權保護的內化,最終將數字人權從理論轉變成為實踐。數字人權保護行為擢升為社會共識,并不能依靠社會成員普遍的無意識覺醒,而需要訴諸理性的實踐,通過將數字人權保護及其實踐進一步清晰化、規范化和意識化,將數字人權保護的“格”,轉化為社會共同推進數字人權保護的“知”,繼而才能激發社會成員對于數字人權保護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新性。這樣,數字人權保護才能超越理論分歧,消弭存在已久的理論和實踐的鴻溝,最終成為數字社會中的普適價值和共同行動。

為此,需要進一步破解數字鴻溝,保障數字化轉型和數字社會能夠惠及普羅大眾。隨著數字化趨勢的深入,公民基本權利的實現和保障更多依賴數字科技的掌握和應用。例如,在突發公共事件中,公民能夠通過互聯網同政府、社會組織和企業等主體建立起及時有效的溝通,了解形勢和獲取支援等,不過,仍有部分人被隔絕在互聯網世界的大門之外,無法享受數字科技帶來的公平正義。這就需要加大數字基礎設施的建設和應用,保障更多的邊緣群體能夠有機會和能力接入互聯網,在破解數字鴻溝的基礎上,建立一個屬于所有社會成員的數字國家,只有明確互聯網作為公共議題和公共資產的屬性,才能基于社會普遍共識建立起數字人權保護的章程和規范。

(三)數字人權保護的規范精進

進入數字時代,網絡空間的連接性、線上足跡的留痕性、網絡監視的虛擬性以及網絡權利侵害的無感性使得數字權利與主體身份處于分離狀態,從而形成一種整合型的數字權利,并向公共領域外溢,原有的權利保護原則已經難以適用。[34]諸如信息數據權、被遺忘權以及隱私權等數字權本身具有公共屬性和主體屬性的二重面貌。然而,就我國而言,目前關于數字化轉型方面的立法議程還相對滯后,缺乏專門法案對數字化的信息、數據、網絡以及設備安全性等進行規范,針對數字化轉型的法律框架尚在醞釀之中。此外,改革開放以來的相關法律,諸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較多關注互聯網中集體權利的保護,而對于個體在互聯網中的基本權利缺乏精細的界定和設計,在權利保護的實施主體、權責歸屬、問責標準、治理邊界等方面并不明晰。進入數字時代,物物互聯、高度虛擬和系統集成的網絡環境建構起了等級更高、要素更多、鏈條更長、范圍更大的數字權利保護內容,使得互聯網中個體權利保護需要“而今邁步從頭越”。

反思實踐和理論,數字人權保護是一個綜合性的議題,囊括數字社會中各種權利的保護事項和工作,需要政府職能部門、網絡運營商、技術專家、法律工作者、高等院校、智囊團等多元主體的協作與互動。從相關文獻分析來看,數字人權保護研究更是一項典型的跨學科研究,囊括計算機科學、數學、政治學、社會學、法學及管理學等文理學科。因此,隨著數字人權保護工作的實踐發展和理論完善,亟需跳出傳統人權保護的框架,充分將數字社會中的人權保護納入新議程,通過融合和調適,建構中國特色的數字人權保護范式,這需在現實中實現規范的精進表達,這是實現數字人權保護系統性、科學性、規范性和嚴謹性的前提和基礎??傊?,在數字社會中,需要更全面的規范精進來達到對數字人權的有效保護。

這需要:首先,需要厘清現有人權在數字領域的拓展狀況以及新的數字人權事項,重新設計人們在數字領域的生存權、自由權、公平權、平等權等基本權利,如平等訪問的權利、不受歧視的權利以及數字空間中的工作權和福利權等,以適應新的價值觀和挑戰。其次,建立數字領域裁定犯罪和懲罰的必要和相稱原則,有必要授權立法模式對數字領域中的犯罪行為和越軌行為進行規制,并根據證據監測和侵犯人權行為的報告嚴格執法,最終破解數字領域的越軌行為激增,而由于法律的滯后性而出現的“無法可處”的窘境。再次,改進數字治理以應對有關數據安全以及權利保護等新問題,提高信息安全意識,強化信息安全管理,完善信息安全標準體系,并加大執法力度,提升數字權利保護能力,健全多元協同的數字權利保護體系。最后,通過對技術路徑,特別是數據技術的歷史分析,確定源自數字化技術特性的價值問題,了解數字化技術引發的人權問題類型。

結 語

數字社會是一個虛實交互的社會,人權保護既適用于線下的物理空間,亦適用于線上的數字空間。數字技術為公民基本權利的行使和滿足提供了新的工具、手段和渠道,但是它們也構成了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的來源。隨著第四次工業革命方興未艾,以及各國競相加快數字化轉型的進程,數字技術更廣泛的應用帶來了物理空間和數字空間深入的融合,二者之間共同構成了一個雙向迭代優化與良性共在共生的生態體系,這也給數字人權保護帶來了新的機遇和挑戰。因此,我們需要更前瞻和審慎地統籌數字人權的保護格局。而理性建構作為現代社會中制度演進的主要方式,決定了數字社會下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需要納入到一個理性的制度建構范疇中,通過規范精進來形成數字人權保護的一般規則,構成數字社會中的制度系統和組織秩序。

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無疑是任何社會中的核心議題。本研究勾勒了數字社會下數字人權面臨的圖景和問題,以及人權保護在數字技術的背景和條件下的新內涵與新變化。原本深嵌于傳統人權保護的主要框架經過深刻的數字化轉型被脫嵌出來。不過,從工業社會向數字社會的重大變遷,要求社會成員在觀念上和行動上共同接受一套數字社會的抽象規則的指導,但這一套規則必須要建立在接受社會群體的競爭考驗之上,也就是說它并非是政府、企業巨頭、技術專家甚至是黑客所確定之“游戲規則”,成為一種被算計的權利,而是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獲得充分保障和維護的承諾,這樣將數字人權保護納入公共議程也就成為理論之需和現實之應,這就使得數字人權保護被納入到一個科學化、規范化以及專業化的人權保護體系中,最終帶來數字人權保護的關系再嵌和實踐聯結,實現人權保護的規范精進。這一過程也恰是人權保護主動適應數字社會的結構展開,構成社會向更深刻之數字化演進的共識和基礎。

數字人權并不會對既有人權體系構成威脅,數字人權保護甚至還需要既有人權體系的拓展和創新。但是無論是數字人權及其保護作為人權衍生、泛化,抑或是一種全新的人權形式,都無法忽視這樣一個事實,即面對數字化轉型的深入及數字社會的降臨,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已成為一個緊迫且關鍵的問題。正因如此,任何不切實際的理論在數字人權保護的實踐面前都應自覺地讓出舞臺中心的位置,無論如何都應將數字人權保護納入到一個人權保護的規范議程中。思考如何更好地促進數字社會下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這既是社會群體和個體當下的任務,也是人權保護的基本議題和歷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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