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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微自治”:實踐檢視與路徑建構
——基于“治理有效”的分析視角

2023-04-06 22:34
理論與改革 2023年1期
關鍵詞:公共事務自然村行政村

葉 巨 馬 華

一、問題的提出

對于鄉村“微自治”產生的積極意義,大多數學者認為:“微自治”由于推動了自治單元重回最適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的地域空間[1],推進了自治單元與土地產權所有制單位的大體一致[2],促進了綿延于鄉土社會中的傳統自治文化與現代自治制度的有機耦合[3],有利于村民自治的發展,應大力推進以村民小組、自然村、自然屯等為基本單元的“微自治”模式,構建多層次、多樣化、多類型的村民自治體系。[4]然而,隨著地方實踐與理論探討的進一步深入,也有部分學者對鄉村“微自治”的發展表示擔憂。如黃蘭芳認為,鄉村“微自治”雖然取得了較好的治理成效,但是也面臨著行政與自治對接不暢、人才短缺、體制制約困境和自治組織被再次行政化的可能。[5]唐鳴也認為,鄉村“微自治”并不完善,全面推廣的時機不夠成熟,條件也不夠完備。[6]因而,對鄉村“微自治”的探索和實踐既要積極又要穩妥,不能盲目跟風,一哄而上。[7]

毫無疑問,村民自治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鄉村“微自治”作為村民自治改革發展中的一種創新性實踐形式,必然也需要經過進一步的改革和完善?!爸卫碛行А笔菍嵤┼l村振興戰略的基礎,也是對鄉村治理提出的新的改革要求。立足實現“治理有效”的目標導向,鄉村“微自治”存在何種限度?改革的方向在哪里?需要作出什么樣的調整?這些問題有作進一步思考的必要。本文將鄉村“微自治”納入“治理有效”的視域下進行考察,審視鄉村“微自治”的限度,探索鄉村“微自治”進一步發展的路徑和方向,以期為村民自治的深化改革提供參考。

二、鄉村“微自治”的緣起及實踐特征

(一)鄉村“微自治”的緣起

改革開放以來,人民公社體制因不再適應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的發展需求而退出歷史舞臺?;诖?,黨和國家逐步實施鄉鎮體制改革,重建鄉鎮政府,實施政社分開,并在基層農村開展村民自治。40多年來,村民自治制度得到不斷完善,但村民自治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問題卻也愈加突出。一方面,村民委員會作為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具有發展基層民主和協助鄉鎮政府開展行政工作兩項基本職能。但兩者在實踐中產生的矛盾卻長期無法得到有效解決。特別是2006年全面取消農業稅以后,維護農村秩序穩定,縮小城鄉差距成為中央農村工作重心。大量公共資源通過“項目制”的形式持續向農村地區傾斜。在這一背景下,村民委員會的工作重心主要集中在協助鄉鎮政府處理行政事務,對于組織村民開展與生產生活息息相關的自治行動則分身乏術,行政抑制自治的趨勢日益突出。另一方面,由于農業稅費改革后,國家不再向農民征稅,農村基層政權的組織運轉經費主要由上級政府財政負擔。為減輕財政壓力,多數地方開展了大規模的“合村并組”改革,形成了自治規模更大的行政村。和自然村不同,合村并組后的行政村是一個“半熟人社會”,過大的自治范圍不但造成了村民參與不便的問題,而且也因遠遠超越了村民的村落認同范圍,導致村民參與公共事務治理的積極性大打折扣。行政事務對自治活動的擠壓,以及自治范圍擴大帶來的參與不便、無效參與問題,導致村民自治應有的自治效能無法得到充分發揮,村民自治制度陷入了“空轉”的尷尬局面。

為了從根本上轉變村民自治制度難以有效運轉的困境,廣東、廣西、湖北、安徽等地的農村,先后開展了以自然村、自然屯、村民小組等為基本自治單元的“微自治”改革實踐。通過賦予自然村、村民小組等原生自治單元權限,建立村民理事會、議事會等微型自治組織,并引導村民依托這類微型組織直接開展自治行動,取得了良好成效。如湖北省秭歸縣通過開展“幸福村落”創建活動,將全縣186個行政村單元重新劃分為2055個村落小單元。在此基礎上,充分發揮村落小單元地域相近、文化相連、利益相關等治理優勢,組織和引導農民建立村落理事會。每個村落理事會設置“兩長八員”,成員在老黨員、老干部、退伍軍人等具有較高威望的村民群體中,通過民主選舉產生,負責組織農民對村落公益事業、矛盾調解、人居環境整治等公共事務進行直接治理。[8]廣東清遠的改革舉措與其類似,主要做法為:在將行政村改設為社會綜合服務站的同時,按照每一個或者若干個自然村或村民小組為基本單元,建立由村民委員會、村民理事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等構成的自治體系。其中,社會綜合服務站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部門負責,主要從事黨政事務幫辦、代辦,完成上級政府部門交辦的各類行政任務等。而自然村一級組織機構,則承接了原先由行政村行使的自治職能。其成員在有威望的鄉村精英中,通過民主選舉的方式產生,負責帶領村民開展集體資產管理、糾紛調解、村莊建設等力所能及的自治活動。[9]此外,廣西貴港市、安徽省望江縣、江蘇省南通市、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等地的鄉村“微自治”實踐也采取了類似做法。

(二)鄉村“微自治”的實踐特征

從鄉村“微自治”的實踐過程來看,雖然各地所采取的改革措施不盡相同,但都普遍遵循了民主自治的改革思路,通過重塑“微單元”、組建“微平臺”、聚焦“微事務”,賦予更加適宜村民自治發育的形式和條件。而這類改革舉措也因此使鄉村“微自治”具備不同于行政村自治的優勢特征,推動了村民自治制度的有效運轉。

一是組建“微平臺”,以傳統文化凝聚自治主體共識度。本質上,村民自治是自治共同體成員就公共議題開展協商,達成一致,進而通過集體行動促進共同利益實現的過程。一般而言,這個過程以公共理性作為支撐。但是,當參與協商的不同文化群體各自堅持由不同經驗性信念、規范性原則或者認知程序構成的概念框架時,由于概念框架缺乏一致或重疊,他們往往難以就公共理性達成一致,在某些情況下甚至是不可能的。[10]因此,基于共享文化產生的群體性共識,在很大程度上構成了共同體長久存續以及自治行動得以開展的基礎和前提。自然村、村民小組是村民在長期的生產生活活動中發展而成的自然聚落,村民之間彼此熟識,并且在長期的交往互動中形成了共同的傳統文化信仰和價值理念。而各地在“微自治”實踐中成立的理事會、戶主會等“微平臺”,作為自然村、村民小組等原生單元內的協商議事機構,其成員由民主選舉產生,契合了同質文化群體的自治需求。使村民能夠在共同認可的文化框架下,圍繞公共事務進行協商和利益妥協。奠定了基于共享文化產生的共識基礎。他們也就更容易在共同的價值、信念中,對特定主張是否正當達成一致。而行政村內,村民之間或村民與村干部之間則由于互不熟悉或存在文化隔閡,往往難以開展有效的自治行動。

二是聚焦“微事務”,以非正式制度保障自治過程有序性?;诠蚕砦幕a生的群體性共識構成自治行動開展的基礎和前提。但是,當特定公共事務被納入自治程序,還需要良好的秩序作為支撐。如果現有制度無法有效調和利益相關者的矛盾沖突,則勢必引起不同利益主體的“策略化行為”,陷入“解題低效”的困境。當前,行政村層級組織結構和制度安排的科層化、規范化、技術化發展趨勢愈發凸顯。[11]現代化的組織結構和制度安排雖然有助于提升執行效率,有利于各類政策落實,但是在處理村民矛盾或利益沖突等“微事務”方面則面臨著很大困難。一方面,村落層面的“微事務”具有臨時性和非規則性特征,將其納入科層化、規范化的自治結構中不但成本較高,效率也難以得到保障。另一方面,處理“微事務”依靠的是村落社會場域內的“天理人情”而不是“法治”[12],規范化、技術化的方式和途徑很難對其產生實質性效果。而這也正是造成自治過程失序的主要原因。與行政村相比,理事會、戶主會等“微平臺”的主要關注點不是有關鄉村整體發展或行政事務的“大事”,而是公益事業、矛盾調解、人居環境等與村民生產生活緊密相關的“微事務”。它將不適宜在科層化、程序化自治體系中解決的小事納入到“熟人社會”的文化框架內進行自主治理,為村民共同認可的行為規范、風俗習慣、道德觀念等長久形成的非正式制度拓展了運用空間。而非正式制度作為“熟人社會”中的隱性約束,可以通過輿論控制或道德壓力等,產生不亞于法律的震懾力量[13],有效避免了潛在的自治失序風險,為自治主體就公共議題達成一致提供了秩序保障。

三是重塑“微單元”,以產權利益提升自治功能有效性。自治的功能在于滿足公共需求,促進共同利益有效實現。而回應公共需求具有現實性。特定議題經由自治程序達成的一致,只有在自治主體付出相應成本,推動其得到有效執行后才具有實際意義。然而,“凡是屬于最多數人的公共事務常常是最少受人關照的事務,對于公共的一切,人們至多留意與其個人利益較為相關的部分?!盵14]在以農業生產為主的鄉土社會,農民的生產生活活動主要圍繞土地展開。由此衍生而來的公共事務因具有較高的利益相關性,往往最受村民重視。但是,從產權單元與自治單元的對應關系來看,自人民公社解體以后,土地產權結構基本延續了集體土地所有權歸自然村、村民小組的制度設計。與此相對,作為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卻設置在行政村一級,形成了產權單元與自治單元相分離的格局。產權與治權的分離使村民難以在行政村層面的公共事務中形成顯著利益交叉,村民自然很難對行政村層面的公共事務治理產生興趣。相對于行政村自治,“微自治”通過賦予自然村、村民小組自治權限,實現了產權單元與自治單元的聯動。使村民能夠對與自身利益緊密相關的公共事務實施自主治理。這構成了村民自主付出參與成本,促進共同利益的有利動因,提升了自治功能的有效性。

硫磺尾氣吸收改造前,在原吸收塔塔頂尾氣主要分析數據如表5所示。從表5可知,硫磺尾氣吸收在改造前,2017年7月~2017年9月,原吸收塔塔頂氣體有仍有少量H2S,總硫含量仍較高(大于50mg/m3),導致尾氣進入焚燒后燃燒后,煙氣中SO2超過100mg/m3。

三、治理有效視域下鄉村“微自治”的實踐限度

得益于實踐中產生的良好成效,“微自治”不論在理論界還是地方鄉村治理模式推廣中均產生了較大影響。但是,隨著鄉村振興戰略的提出,尤其是黨的十九大將“治理有效”列為鄉村振興戰略的新發展目標后,推動村民自治實踐轉型的趨勢愈加明顯。即,新的發展目標要求村民自治實踐應該有一個質的提升,從民主和自治轉向鄉村社會的“治理有效”。[15]

“治理有效”是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時期強調的“管理民主”基礎上提出的鄉村治理新目標。從兩者之間的區別而言,“管理民主”與絕對權威相對應,強調通過“民主、公平、公開”的原則達到管理目的。[16]在這個過程中,公共事務的管理主體是基層公權力,管理過程主要依靠政府自上而下的權力運作。而“治理有效”的內涵和外延與“管理民主”截然不同。俞可平認為,“治理”具有四個基本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規則,也不是一種活動,而是一個過程;治理過程的基礎不是控制,而是協調;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門,又包括私人部門;治理不是一種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續的互動。[17]在這一語境下,公共事務的管理主體已經不再局限于政府,多元化的“非國家主體”也被納入治理主體范疇。治理過程中多元主體間的權力關系,也從自上而下轉變為互動合作。而“有效”則意味著,鄉村公共事務治理過程中,除權力主體、權力關系的轉變以外,公共事務治理的實際效果也被擺在突出位置,強調治理功能的“效用”和“價值”。在此基礎上,“治理有效”可被視為“治理理論”因宏觀戰略推進的需要,而融入我國鄉村治理理念后,對鄉村公共事務治理提出的更高發展目標。

將“微自治”納入“治理有效”視域下進行考察,可以發現,鄉村“微自治”實踐雖然在推動村民自治制度有效運轉方面取得了積極作用,但仍然存在一定的實踐限度。

(一)過度依賴傳統文化不利于多元主體的有效參與

從公共事務治理的主體維度來看,“治理有效”強調鄉村公共事務治理主體的多元化。在這一語境下,黨組織、國家治理機構、自治組織,以及外部組織或個人等嵌入鄉村治理體系中的主體都被納入治理主體范疇。強調治理主體多元化的原因在于,“不論是公共部門還是私人部門,沒有一個個體行動者能夠擁有解決綜合、動態、多樣化問題所需的那部分知識與信息,也沒有一個個體行動者有足夠的知識與能力去應用所有的工具?!盵18]特別是在鄉村振興宏觀戰略的推進過程中,一些領域的公共事務,已經不再是單獨依靠政府或村莊自身就能夠得到有效解決。鄉村社會中多元主體的有效參與,可以彌補單一治理主體因能力局限以及信息掌握不充分而可能導致的治理失敗。

然而,多元共治必須通過人與人之間的互動實現,并且這種互動嵌入在特定的治理結構當中。這就要求既有的鄉村治理結構要具有相當程度的開放性和靈活性,以及時作出適應性調整,滿足治理主體的參與需求。和實現治理主體多元化對治理結構的開放性要求不同,鄉村“微自治”實踐過程中產生的自治組織成員,以村落內具有較高威望的退休黨員干部、退休教師、房族代表或鄉賢等文化權威為主。在組織運行機制方面,以自然村、村民小組內,村民共享的地緣、血緣、宗族文化資源作為支撐。傳統文化在很大程度上構成了“微自治”模式的治理結構基礎。而傳統文化作為自然村、村民小組等原生自治單元內長期存在的治理資源,雖然可以在自治過程中發揮順應村民需求、凝聚村民共識的積極作用,但這種在自給自足農耕經濟土壤中成長起來的傳統文化同時也具有封閉性、保守性特征。外來事物由于可能打破既有平衡,總是受到歧視和排斥。[19]對于一些血緣文化、宗族文化底蘊濃厚的自然村落而言,這種封閉性和保守性顯得更加突出。應該看到,隨著城鎮化與鄉村振興戰略的同步推進,城鄉要素的雙向流動開始為鄉村社會帶來新的主體以及多元主體協同共治的機遇。推動多元主體協同共治已經成為鄉村公共事務治理的發展趨向。不管是從理論還是現實層面而言,“微自治”實踐中以傳統文化作為支撐的治理結構必然會面臨越來越明顯的適應性困境。過于依賴傳統文化有可能會引起鞏固宗族、房頭勢力的潛在風險,導致鄉村治理結構趨向封閉,難以促進多元治理主體的有效參與。

(二)非正式制度的廣泛運用阻礙多元主體間合作互動關系的建立

從公共事務治理的過程維度來看,“治理有效”強調公共事務治理過程不再主要依靠政府權威自上而下發號施令,而是基于合作網絡權威的上下互動。在這一語境下,黨組織、國家治理機構、自治組織,以及外部組織或個人等嵌入鄉村治理體系中的主體同時扮演著雙重角色。它們在黨組織領導下相互依存、相互支撐,彼此既是治理主體,也是治理的對象。建立多元主體互動合作關系的必要性在于,治理總是一個互動的過程,任何組織都不會樂于一味地仰仗和屈從于他人,也會用擁有的知識和資源作為籌碼對此加以抵制。[20]基于權利平等的互動合作關系,構成了嵌入鄉村社會的多元主體與村民自治組織通過資源、知識交換共同促進鄉村公共利益這一過程的秩序根基。

“制度是一個社會的游戲規則,更規范地說,它們是為決定人們的相互關系而人為設定的一些制約?!盵21]利益相關主體通過制度調整行為、相互作用,進而影響社會秩序。多元主體合作互動關系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也取決于制度這一核心變量。然而,“微自治”以村落場域中廣泛存在的非正式制度作為利益主體關系調節工具的實踐機制,卻可能對多元主體合作互動關系的建立產生阻礙作用。一方面,非正式制度是人們在長期生產生活和相互交往中自發形成的一種文化形態。它產生于特定的區域,自然也對特定區域內的群體產生作用。對于村落文化認同范圍以外的主體而言,非正式制度往往因為缺乏相應的制度認同基礎,而難以對其形成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容易造成公共事務治理過程中不同利益主體間的無序博弈。另一方面,村民理事會、戶主會等“微平臺”,利用非正式制度來調解公私利益沖突或村民之間利益沖突的自治方式,類似于“小傳統”自治,而不是基于現代權利規則和平等權利關系的合作互動。在自治過程中,經過協商妥協所達成的一致,在特定情況下往往表現為理事會成員勸導村民服從或接受他們已經形成的意見。主導村民作出妥協的只是為避免遭受共同體規則懲罰的戒懼之心,而并非是村民基于平等協商和理性判斷之上的自主選擇。非正式制度的廣泛運用很難為多元治理主體的相互關系注入平等協商、合作互動的現代元素。當前,多元共治已經成為基層公共事務管理發展的新趨向,只有通過制度創新才能適應多元主體的治理需求,使治理過程納入新的秩序軌道?!拔⒆灾巍比绻麅H僅停留在非正式制度主導下的治理模式,將會阻礙多元主體間合作互動關系的建立。

(三)自治單元重設難以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

從公共事務治理的功能維度來看,“治理有效”強調最大程度地促進公共利益。在這一語境下,鄉村公共事務治理不僅關注公共利益訴求能否得到回應,更是將公共利益的實現成效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其主要原因在于,治理并不是萬能的,通過多元主體互動合作,共同促進公共利益的實踐方式同樣存在失敗的可能性。在治理理論融入我國鄉村治理理念及制度設計中以后,如何避免治理失敗,仍然是新時代鄉村公共事務治理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爸卫碛行А睂怖鎸崿F成效的強調,反映出新的鄉村治理理念中,追求工具理性與價值理性的有機統一。

公共利益實現成效與公共資源的高效配置存在密切關聯。在地方治理中,資源的整合與分配是最為關鍵的內容,直接決定著治理行動是否能夠達到滿意的結果。[22]從各個地方的“微自治”實踐過程來看,推動產權單元與自治單元聯動,構成村民自主付出參與成本,促進公共利益實現的有利動因。而產權單元與自治單元的聯動,是根據自然村、村民小組分布情況重新劃分行政村單元,通過成立村民理事會等自治機構并賦予其自治權限來實現的。但是,從村民自治的制度設計來看,自然村、村民小組等原生自治單元同屬于村民自治組織體系的一部分,村民理事會、戶主會等“微自治”組織,事實上是村民委員會的內部組織。[23]自治單元的重新設置其實相當于增加了村民自治體系的組織層級。組織層級的增加,延長了組織間的信息傳遞鏈條,增加了信息溝通成本和信息失真風險,不利于公共資源的高效配置。與此同時,行政村面積通常較大,一般由數個甚至數十個自然村或村民小組組成。行政村單元的重新劃分將會導致村民自治的組織機構數量大幅增加。而無論新增自治組織的運行成本是由鄉鎮政府還是集體經濟收入承擔,都意味著公共資源的極大消耗。即便部分地區的“微自治”實踐,憑借村民的公益熱情支撐自治組織運行,沒有對公共資源產生額外需求,但長此以往也存在難以持續的問題。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微自治”雖然在激發村民參與熱情,促進村民自主付出參與成本實現公共利益方面產生了一定成效,但是也引起了公共資源低效配置的問題,難以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

四、治理有效視域下鄉村“微自治”的發展路徑

“治理有效”視域下,鄉村“微自治”實踐雖然展現出諸多局限性特征,但是,在村民自治制度本身因村民參與動力缺失等因素而難以有效運轉的情況下,它卻可以作為實現這一目標的起始點。畢竟,村民自治作為鄉村公共事務治理的基本政治制度,如果其本身無法有效運轉,實現鄉村社會“治理有效”也就無從談起。如何保障鄉村“微自治”模式在促進村民自治制度有效運轉的基礎上,解決好“微自治”模式中存在的實踐限度,創造出有利于多元主體協同合作,共同促進鄉村社會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制度體系和文化環境,應當成為當下鄉村“微自治”進一步優化改革的方向和路徑。

(一)促進傳統文化資源的現代性轉換

“微自治”實踐過程中,在自然村、村民小組等原生自治單元內,村民之間因共享傳統文化資源產生的合作與信任精神,是推動村民自治制度有效運轉的基礎和前提。但傳統文化的封閉性特征不利于多元治理主體有效參與的實踐限度也不容忽視。如何正確看待傳統文化資源的雙向作用,去粗取精,促進傳統文化資源的現代性轉換,成為“微自治”進一步深化改革的關鍵環節。為此,在下一步的鄉村“微自治”實踐中,一方面,要充分認識傳統文化再利用的局限性,避免對傳統文化資源的過度依賴。尤其要避免少數文化權威主體在自治實踐過程中形成話語霸權,進而對民主自治形成侵蝕。因此,要在鄉村“微自治”組織體系中強化鄉村基層黨組織嵌入程度,充分發揮其把方向、管大局的積極作用,以組織優勢和政治優勢糾正“微自治”實踐中的消極因素,推動“微自治”實踐回歸民主自治本源。另一方面,要注重對傳統文化資源的充分挖掘,從傳統文化資源中尋求其與現代治理理念的銜接點。從制度設計著手,從推動鄉村治理現代化的目標出發,推動現代治理理念中的民主開放、平等互動、理性協商等要素嵌入到傳統文化當中。以村民之間的互信、合作等社會資本為中介,引導傳統文化與現代治理新文化互通共融。唯此,才能夠保障多元主體的有效融入,形成多元共治的治理格局。

(二)推動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的有機結合

在“治理有效”視域下,非正式制度雖然對于多元治理主體互動合作關系的建立產生阻礙作用,但它在正式制度難以觸及的鄉村公共事務治理領域,仍然發揮難以替代的作用。此外,任何一種制度想要在實踐中發揮效用,都需要非正式制度作為前提。只有將正式制度嵌入到非正式制度中,才能建立起多元主體互動合作的新秩序。因此,推動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的有機結合是“微自治”進一步改革完善的重點。對于鄉村“微自治”而言,一方面要建立“論壇式”協商對話機制,賦予利益相關主體充分的利益表達權,確保凡涉及多元主體利益的公共事務要經過協商討論,達成一致意見后決策、實施,使公共事務在利益相關主體的對話討論中實現最終選擇的理性化和合法化,在民主協商的框架內建立有利于多元主體互動合作的制度體系。另一方面,要避免對人情、面子、威望等治理工具的過度依賴,建立公共事務分類處理機制,將矛盾調解等事務納入非正式制度運作中進行處理,對于涉及多數人利益的公共議題則納入“論壇式”協商對話機制中討論決策,實現平等與有效的有機統一。

(三)拓展村民自治參與層級

解決好產權單元和治權單元聯動對激發村民參與積極性的優勢與公共資源難以高效配置之間的矛盾也是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其關鍵在于,依托“微單元”產權、治權聯動,能夠激發村民參與公共事務管理積極性方面的優勢,通過創造更大范圍內的自治需求,推動村民自治在行政村層面,甚至村與村之間產生實質作用,進而減少自治層級,避免自治單元重復設置造成的資源損耗。為此,一方面應根據地方實際需求和集體產權分布情況,進一步延續或擴大“微自治”實踐,以地方實踐經驗為基礎,不斷創新“微自治”運行模式,完善村民參與動力調動機制,并探索激發村民參與積極性的新增長點。另一方面,要重點圍繞集體土地、山林資源開發或規?;r業種植等領域,通過土地、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推動集體資產集約化管理。同時,加大鄉村發展性資金、資源的投入和城市工商資本引進力度,在集體資產集約化管理基礎上帶動村民開展規?;?、標準化經營。通過擴大村民之間的利益聯結范圍,為村民在行政村乃至村與村之間開展自治活動創造條件,推動村民自治實踐向更高層次發展。

五、結論

“治理有效”視域下,鄉村“微自治”模式因促進了傳統文化的凝聚作用、擴大了非正式制度的運用空間、推動了產權與治權單元的有機結合,不但奠定了自治行動開展的群體性共識基礎,提供了自治過程的秩序保障,而且在對村莊公共事務的治理中,重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主體性地位,推動了村民自治的有效運轉。然而,鄉村“微自治”實踐中,自治單元的重新設置對于傳統文化以及非正式制度的過度依賴,與“治理有效”的目標要求產生沖突。在“治理有效”目標導向下,鄉村“微自治”不僅需要立足自身實踐優勢,促進傳統文化資源的現代性轉換,推動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有機結合,還需要積極引導村民自治參與層級向更高層次發展,提升公共資源配置效率,以更好地適應“治理有效”提出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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