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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監獄中的債務問題研究*

2023-04-17 11:47趙玉敏
中國監獄學刊 2023年6期
關鍵詞:監獄債務

張 波 趙玉敏

(泰山學院歷史學院 山東泰安市 271000)

通常認為,人犯在監獄之中無法進行正常的商業交易活動,不會產生債務關系。但是,事實并非如此,清代獄內債務大量存在,并且,往往是導致許多人犯再犯罪的重要原因。了解清代獄內債務的產生原因、具體情形和影響,以及相關人員的參與程度、反應態度,對于加深對清代監獄有關問題的了解,包括人犯的生活狀態、獄卒的實際待遇、監獄的財政狀況和日常管理情形等,都有重要意義。

一、清代獄內債務問題的產生

依據債務主體的身份差異,清代獄內債務問題可分為如下幾種:

(一)人犯與人犯之間的債務關系

1.入獄之前的人犯雙方即存在債務關系

地方府縣監獄中的人犯,多為本地籍貫,故而不免有在獄外時即相互熟識,并存在債務關系者。隨著雙方均被羈押入獄,原有的債務關系也不可避免地轉入獄中,成為獄內債務的一種。

例如,道光二十三年(1843),江西南康縣人犯吳菖桂在獄外時,便曾向郭三孜借用錢一千文,未還,遲至道光三十年(1850),兩人均因故入獄,郭三孜遂繼續向吳菖桂討要。據記載:“道光二十九年(1849)五月十六日,郭三孜與吳菖桂同在食飯,郭三孜聞知吳菖桂已經減流,即須解配,復向索討前欠。吳菖桂無錢,央俟隨后寄還。郭三孜不依,致相爭鬧?!薄?〕

不過,像這種債務雙方后來均鋃鐺入獄成為“難兄難弟”,并將債務關系帶入獄中的情況并不多見。獄內債務更多的是入獄后產生的。

2.人犯之間的相互借債

清代監獄雖然為人犯提供囚糧、囚衣等,但是,鹽菜銀的數額極少,通常為每人每天給錢五文,或折銀五厘〔2〕。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物價的上漲,這點錢逐漸不能滿足人犯的實際需要。因此,一些家境稍好的人犯,便會讓家屬送錢進來,然后買菜食用;一些家境稍差或者暫時沒錢的人犯,也時常會向其他人犯借錢使用,由此,產生債務關系。

例如,道光八年(1828),四川大邑縣人犯任起蘭曾陸續向同監人犯安榮借用錢一千四百七十文。后來安榮“因沒錢買菜,就向任起蘭討要欠錢”〔3〕。道光十六年(1836),貴州荔波縣監犯胡老六曾陸續向同監人犯潘阿平借過鹽菜錢共二百文〔4〕。

3.人犯之間物品交易引發的債務關系

獄中的生活待遇較差,為補貼生活,有時一些人犯會將私人物品,例如衣服、食物等轉賣給其他人犯,或相互交換,由此,產生債務關系。

例如,光緒二十九年(1903),山東臨朐縣人犯王小三與同監人犯張荃得交換衣物,并找補差價。據王小三供稱:“光緒二十八年(1902)九月初六日,伊用棉襖換得張荃得大褂坎肩各一件,應許找給制錢六百文,屢索未償?!薄?〕

4.因為赴省秋審盤纏不夠而產生的債務關系

每年秋審時,一些人犯奉命提省審理,雖然有戶部撥給的秋審經費供給,但是,沿途亦需要一定的額外開支。如果碰巧手中無錢,這些人犯往往會向同監其他人犯借錢使用,由此,產生債務關系。

例如,嘉慶二十一年(1816),陜西寧陜廳人犯楊剃頭在解省秋審時,便曾向同監人犯龍可班借錢三百文使用,約定審后回監即還,后來龍可班屢次討要,但楊剃頭始終未還〔6〕。道光六年(1826),四川德陽縣人犯張沇富在解省秋審時,曾向同監人犯張富生子借錢六百文使用,亦說好回到縣里就歸還,但后來屢討未還〔7〕。

以上不難發現,獄內債務關系一般發生在同牢房的兩個人犯之間。人犯雖然大多是本地籍貫,但在入獄前未必彼此認識,入獄后,同牢房者朝夕相處,甚至共享一張床位,所以,能夠很快熟識,進而發生債務關系。此種情形亦為將來引發糾紛甚至命案埋下了禍根。據筆者查閱資料所見,許多命案恰恰是發生在同牢房的人犯之間。

(二)人犯與禁卒、典史等人之間的債務關系

1.人犯與吏目、典史等人之間的債務關系

例如,光緒五年(1879),陜西階州吏目段成章“因聞監犯李應庚家道殷實,輒以代為周旋免罪等詞,詐騙得錢五百八十六串”,后來,因李應庚多次向其催促,段成章害怕東窗事發,遂以事未辦成,退還其錢二百串,余錢折銀三百八十六兩,俟有銀時陸續歸還,轉化為債務關系〔8〕。

2.人犯與禁卒之間的債務關系

(1)個別禁卒因向人犯借債形成的債務關系。例如,嘉慶二十一年(1816)山東巡撫陳預即奏稱,山東博平縣“擬絞監候之犯桑廣宗家頗饒裕,時向家中取錢進監應用。同監人犯以及禁卒每向桑廣宗告貸”〔9〕。

(2)一些人犯將私人物品賣給禁卒形成的債務關系。例如,嘉慶二十一年(1816),河南監犯易良員“因在監將飯食賣與解役康發祥,食畢,起意乘機訛詐錢文,康發祥不允,該犯用拳毆傷康發祥額頭等處”〔10〕。

(三)人犯與獄外人員之間的債務關系

此種債務關系一般形成于人犯入獄之前,但因討要時是在獄中,并經由典史、禁卒等人之手,與尋常的討債事務不同,因此,本文亦將其歸入獄內債務進行分析。此種債務包括兩種:一種是典史、禁卒等代人犯向獄外人員討債,一種是典史、禁卒代人向獄內人犯討債。

例如,道光六年(1826),山東商河縣“吳曰忠曾借用監犯王克杰故父王紀京錢四十三千七百文,先還過王克杰京錢五千,余欠未償。嗣王克杰乘典史章謹赴監收封,求追吳曰忠欠項。該典史差傳吳曰忠訊斷,令其繳還王克杰錢二十千清結”〔11〕。

二、 獄中債務的影響

監獄中的債務問題雖然具體產生原因不一,但是,影響卻都比較惡劣,具體如下:

1.人犯與人犯之間的債務影響

因為彼此都在獄中,依靠家人送錢使用,所以,一旦形成債務關系,債務人往往無法按時歸還,進而產生糾紛甚至命案。

例如,光緒二十八年(1902),江西會昌縣人犯何老金仔將同監人犯何芳連砍死一案中,據禁卒曾茂稟稱:“監犯何老金仔因向同監犯人何芳連借用銅錢六十文,屢索無償。本日上午伊在廚房煮飯,何老金仔令伊(曾茂)買得豬肉在監門外桌上切肉代煮。伊忘記收回菜刀。何芳連見何老金仔食肉,亦欲買肉吃食,向何老金仔催索前欠。何老金仔央緩,何芳連不允,互罵爭鬧。何老金仔扭斷手銬,取刀劃傷何芳連右手心,戳傷肚腹倒地?!薄?2〕

2.人犯與監獄管理人員之間的債務影響

通常是吏目、禁卒等向人犯借債,或占用人犯物品而產生,雖然通常不會發生直接糾紛,但因存在債務關系,所以,一旦作為債權人的人犯與其他人犯發生沖突,作為債務人的吏目、禁卒往往會有意無意地偏袒債權人一方,導致沖突雙方的矛盾進一步加劇,為命案的發生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

例如,嘉慶二十一年(1816)的山東博平縣監犯王復薪砍斃同監人犯桑廣宗案件中,禁卒張法順曾向人犯桑廣宗借債,所以,在桑廣宗與王復薪的沖突中,多次偏袒桑廣宗,而叱責王復薪,最終導致王復薪懷恨在心,借機將兩人殺害〔13〕。

3.人犯與獄外人員之間的債務影響

人犯與獄外人員之間的債務雖然一般不會給監獄方面帶來什么直接的麻煩,但是,因為經由了監獄管理人員之手,所以,往往產生一些令人始料未及的后果,甚至是命案。

例如,上述道光六年(1826)山東商河縣吳曰忠一案,因為典史章謹插手了吳曰忠與人犯王克杰的債務問題,“該典史差傳吳曰忠訊斷,令其繳還王克杰錢二十千清結”。吳曰忠被迫湊集錢文,進城繳納至典史衙門,卻不料被典史衙門門丁沈幅、張奎、張懷智等起意勒詐,結果,“吳曰忠被詐情急,乘間用刀自戕殞命”〔14〕。

三、官方對獄內債務的反應與處理

對于獄內債務,有關官員通常是依照債務雙方的關系,而有不同的反應與處理。

1.對于人犯之間的債務關系

有關官員對獄內人犯之間債務關系應該是心知肚明的,但基本上是采取了不予過問的態度。例如,道光八年(1828),四川大邑縣人犯安榮因為討債而將同監人犯任起蘭殺死。禁卒余伸、李俸便供稱:“監犯安榮與死的任起蘭平日和好,任起蘭陸續借用安榮錢一千四百七十文,小的們聽得他們說起過的?!薄?5〕

又,咸豐八年(1858),吉林長春廳人犯弓照青因被討債而殺死同監人犯趙連振一案,禁卒楊發供稱:“咸豐六年(1856)十二月十五日,監犯弓照青借使同監人犯趙連振市錢五百文,沒還,我是知道的?!薄?6〕

顯然,禁卒余伸、李俸、楊發等對于人犯之間的債務關系明顯是事先知道的,但是,都沒有進行干預。不僅如此,即使是借債雙方因為債務問題而發生沖突甚至命案時,有關官員在向上奏報的公文中對于債務關系也毫不避諱隱瞞,作為其上級的官員甚至是朝廷亦未有何反應,足以表明當時獄中債務的普遍性和人們的司空見慣。而且,在相關命案的最后處理中,有關官員通常亦會判決人亡債消。例如,上述道光八年(1828)安榮致死任起蘭一案,最后判決便是“任起蘭所欠錢文,身死勿徵”〔17〕。

2.對于與吏目、典史等管理監獄官員有關的債務關系

因為吏目、典史等人的身份比較特殊,有關官員可能擔心存在勒索欺詐人犯等現象,所以,通常比較重視。

例如,在上述道光六年(1826)吳曰忠與王克杰一案中,插手雙方債務關系的典史章謹便受到追究?!爸恋涫氛轮斢诒O犯求追還欠項,并不詳縣,輒自行傳追,已屬專擅,并恐尚有授意需索,希圖染指分肥各情。原審亦尚恐未實,亦應一并根究,以昭核實?!薄?8〕又,光緒五年(1879)階州吏目段成章詐騙監犯李應庚一案中,段成章亦被追究問責?!罢找烙糜嬙p欺官私取財律,計贓準竊盜論,犯該徒罪以上,合依指稱衙門打點使用明色詐騙財物計,贓犯該徒罪以上者,發近邊充軍例,發近邊充軍。系官員犯贓,應從重發往黑龍江充當苦差,照例免其刺字……段成章未退錢文,應飭如數追繳入官?!薄?9〕

四、乾隆帝對于獄中債務的注意和處理

乾隆五十六年(1791),陜西巡撫秦承恩奏報的白河縣人犯陳應照殺死同監人犯李得發一案,引起了乾隆帝的注意,原因就在于雙方的起釁緣由。據監獄方面稟稱,系“陳應照因與李得發爭吃肉塊,互相嚷罵”。對此,乾隆帝表示了強烈的懷疑,認為:“此語殊不可信。各處監禁人犯皆系窮民,安得帶有錢文私買肉食?否則即系該縣監獄平日漫無管束,一任監犯等家屬來往,私給錢文買肉共食,禁子系中取利,致有彼此爭毆斃命之案。該撫系此事問擬罪名雖無錯誤,但所取供詞殊非實情。秦承恩何以輕信屬員詳報之詞,漫不加察,率行入奏?著傳旨申飭,并著將指出情節查明據實覆奏?!薄?0〕

在此段諭旨中,乾隆帝表示了至少三點疑問:第一,人犯為何能夠有錢買肉食用?第二,監獄平時管理是否松懈不堪,允許人犯家屬隨意往來獄中?第三,禁卒或者說監獄有關官員是否從人犯的日常購買物品中漁利?

乾隆帝的懷疑引起了陜西方面的高度警惕,對此,秦承恩巧妙地予以應對。

首先,秦承恩將人犯買肉所需的錢財說成是人犯個人日常的積攢?!俺甲窦达w提提牢、禁卒人等到案,率同按察使姚學瑛親加研訊。據提牢劉斯民、禁卒羅文輔、王萬盈等供稱,監犯每日于所得口糧外,例給鹽菜油薪錢五文。已死絞犯李得發陸續積存錢二十四文。九月初四日,央禁卒羅文輔轉交買辦代買熟羊肉一碗,午間放飯時,羅文輔將肉給食?!薄?1〕

隨后,秦承恩話鋒一轉,立即對乾隆帝所懷疑的人犯家屬可以隨意出入監獄的問題進行了否認,并聲明禁卒人等并無克扣人犯或幫助人犯代購牟利。其奏稱:“已死李得發進監后從無親屬來往私給錢文。禁卒等實無從中克扣以致彼此爭毆情事。反覆嚴究,矢口不移。臣隨檢查定例,監犯每名日給口糧米八合三勺,鹽菜油薪錢五文。并核閱李得發犯罪原招,據供山西曲沃縣人,并沒父母兄弟妻子等語。是所稱李得發積存錢文令禁卒代買羊肉及提牢禁卒等并無縱容該犯親屬來往之處,似屬可信?!薄?2〕

最后,或許是照顧皇帝的面子起見,秦承恩僅僅承認了一點過錯:“惟是此案監犯因何有錢買肉之處,干涉囹圄弊端,自應徹底推究,以昭切實。乃臣于此等緊要口供并未詳晰研求,實屬率忽?!薄?3〕但是,很顯然,秦承恩前面已經提到人犯買肉的錢財乃是其平時每日五文鹽菜錢的積攢,只要乾隆帝不是眼盲,他一定會看到此點提示,那么,疑問自然消失,而對于秦承恩的覆奏亦無可奈何,只有順水推舟,將此案件不了了之。

五、對獄中債務的幾點認識

獄中債務問題,從根源上講,都與“錢”字密不可分,從中可以看出:

1.清代人犯的生活待遇較差

清王朝雖然為人犯提供了月糧銀、囚糧和鹽菜銀等,但這些錢文僅足以讓人犯維持生存,遠未達到溫飽。再加上其他一些因素,如監獄方面的挪用月糧銀、禁卒等人侵吞克扣囚糧、物價上漲問題等,都導致人犯的生活更加窘迫。

嘉道時期的名將羅思舉(1765—1840)年少時曾因故入獄,其記載乾隆五十年(1785)時的四川太平縣監獄稱:“余拘禁兩載,日夜在卡受苦,一進寒獄,衣食俱乏,忽生一方,見新來之人帶有鐐肘枷杻,不能小解,我即代為周旋,每次酬錢八十,因無現錢,遇發粥時,獨余一碗與余,算錢五文,以作利息。又見有新來之人無有坐次,余即將所枕之草一束與之代椅,每日認賃錢四十文,余因此獲延殘喘?!薄?4〕

乾隆五十年已是如此,及至晚清,更是可想而知。光緒三十二年(1906),無名氏曾記載廣東某縣監獄情形稱:“查獄囚人犯每名每日給米一斤、錢十二文。此十二個錢,除買柴九文外,只剩三文,持此三文買油鹽。且發之米均粗糙不堪,除揀清谷稗米碎外,僅得十三、四兩之間。在押人犯多半粗壯之人,日食十三、四兩粗米,何能胞腹?若果有家屬料理者。尚可由家顧送,以為彌補;若無家屬者,則日餓日瘦,以致氣衰生病,死于獄中?!薄?5〕

在此種情形下,人犯之間不可避免地產生借務問題。例如,嘉慶十六年(1811)十月,陜西安化縣人犯李生智之弟李生玉便曾入獄為其送口食制錢五百文。李生智因為暫時用不著,便借給了同監人犯張銀。十一月初七日,張銀之妻為其送來制錢二百文。李生智看到后,便向張銀討債,但張銀支吾未還。次日早晨,李生智再次討債,張銀因為其妻送錢不多,不敷用度,懇求暫緩〔26〕。

2.禁卒的收入待遇較差

清代各地禁卒每年的工食銀數量不等,但通常都是六至八兩白銀。例如,安徽鳳臺縣〔27〕、太平縣皆為六兩〔28〕,福建永春州為六兩二錢〔29〕,安徽銅陵縣〔30〕、直隸昌平州為七兩二錢〔31〕,山西廣靈縣為八兩〔32〕。

而清代物價隨著時間的推移不斷上漲,徐珂曾記稱:“至康熙時,則斗米值銀二錢,雍正時,市平銀一兩,可易大制錢八九百文,米色雖有高下,每斗米市價以百文上下為率。乾隆庚寅(乾隆三十五年,1770),斗米值錢三百五十錢,武昌縣志已列為災異。道光以來,米價極限賤時,一斗必在二百文外,昂時或千余錢、銀一兩,從無千錢以內者,始知往日物輕錢重?!薄?3〕

顯然,每年這么點工食銀根本就無法養活禁卒及其家人。光緒三十二年(1906),因故被關入廣東某縣監獄的無名氏在出獄后,便曾向官方建議“足養廉”,認為“丁役勒索,由于工食太少……如果仍前工食之少,難免枵腹從公”〔34〕。

在此種情形下,禁卒不得不另外尋找收入,除克扣囚衣囚糧、敲詐勒索人犯外,還會通過幫助人犯從獄外代買物品獲利。例如,乾隆三十八年(1773),浙江巡撫臣三寶陳奏湖州府屬孝豐縣監犯陳永加等越獄脫逃一案時,便提道:“陳永加因越境買鹽拒捕,毆傷陳文榮身死,擬斬監候,自知罪重,時買酒肉與禁卒王永、許武并同監人犯丁松牙等飲食,又借給王永、許武銀兩代做衣服。王永、許武利其銀衣口食,隨相交好?!薄?5〕陳文榮既然被判斬監候,自然無法出獄購買酒肉,只能是委托禁卒王永、許武等代勞。而王永、許武幫其購買酒肉,自然亦不會白白幫忙,或者是共同享用,或者是少買多報。

3.地方監獄的經費始終比較緊張

清代監獄經費始終處于比較緊張的狀態。以浙江平湖縣為例,其每年的存留銀為三千二十一兩二錢二分八毫五絲四忽八微五塵,遇閏加正銀一百四十四兩二錢三分三厘參毫三絲。其開支情形如下:(1)各衙門辦公經費,包括乍浦理事同知,本府通判,本縣知縣、縣丞、主簿、典史、儒學、乍浦白沙灣巡檢二員,辦公經費總計約銀一千八百六十六兩。(2)各衙門官員俸祿,包括本府通判,本縣知縣、縣丞、主簿、典史、教諭、乍浦白沙灣巡檢二員,所有俸銀總計約三百零四兩。(3)各衙門機構的差役胥吏的工資,總計約一百六十三兩。(4)各種祭祀費用,總計一百四十九兩。(5)各種慈善救濟費用,例如賑濟孤貧銀三百三十六兩〔36〕。

其中,平湖縣監獄有關開支情形如下:(1)囚糧方面,平湖縣境內共有監獄兩處,一是乍浦理事同知衙門所屬人犯,一是平湖縣監獄所屬重囚人犯,兩處額設囚糧均是銀三十六兩,合計七十二兩。但是,監獄的實際開支遠超規定數額。僅宣統元年(1909)上半年,平湖縣監獄就有囚犯三十三名,囚糧加鹽菜銀開支為八十三兩七錢七分四厘五毫,加上草席、葵扇等,合計銀八十八兩一錢二分四厘五毫〔37〕。下半年有囚犯三十四名,囚糧加鹽菜銀開支為九十一兩八錢三分一厘,加上草席、棉衣、棉褲、草薦、葵扇等,合計銀一百二十八兩一錢八分一厘〔38〕。全年合計二百一十六兩三錢五厘五毫。

此外,人犯的醫藥、監獄常規性公共防疫藥物,監獄維修,置辦刑具、燈油,押解人犯路費,人犯瘐斃后的驗尸、棺槨、埋葬費用等,尚未包含在內。

可以說,清代監獄中需要用錢之處,而地方經費有限,不可能任由監獄無限制地開支,所以,根本無法為禁卒等提高收入待遇,遑論進一步改善人犯的生活水平。既然如此,地方官府和監獄方面對于獄內債務問題的存在只能是坐視不理,對于禁卒等人盤剝人犯的行徑亦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了。

總之,清代監獄債務中問題的表現不一,但無論是人犯與人犯之間,還是人犯與監獄管理人員之間,各種債務的產生,實質上都反映了監獄體系中存在的種種問題。就人犯而言,是監獄囚糧、囚衣等供給不足問題;就監獄管理人員而言,則是禁卒等人收入待遇過低等問題。兩者又互相影響,讓監獄問題更加嚴重,并引發其他問題。對于監獄中的債務問題,清代官方是心知肚明的,但是,其既然無力提高監獄有關經費,就注定無法解決這些問題,所以,亦只能是不予理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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