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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損害司法鑒定重點問題研究

2023-04-17 16:21虞潯
中國司法鑒定 2023年6期
關鍵詞:司法鑒定意見專家

虞潯

(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上海 201620)

良好的環境是人類得以繼續生存的前提和基礎,但近年來,溫室效應、酸雨、水污染等諸多環境污染行為給人類的生存、生活,甚至身體健康都造成嚴重損害,環境污染問題也越來越受到各國際組織和國家的重視。 環境問題是當今國際社會的普遍問題,這一問題在我國尤為突出。 為此,2015 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明確對生態環境保護提出了新的要求。 此外,近年來,相關部門還相繼頒布了一系列相關的政策,我國相關部門對于破壞環境損害的違法犯罪案件也在不斷加強打擊力度。例如,2023 年1—5 月,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共下達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書2.69 萬份,罰沒款數額總計21.11 億元[1]??梢?,無論是在理論層面還是在實踐層面,環境問題已成為全社會的重要議題。然而,環境損害案件涉及的問題除了相關法律問題外,還涉及諸多專業的新問題,甚至這些專業問題會對案件的定罪量刑產生絕對影響。比如在一些環境損害案件中,對于環境侵權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往往都是由專業問題所決定的,如是否因行為造成輕傷?行為人的殘疾程度是否導致相應功能障礙? 等等。 而何為輕傷、何為輕度殘疾或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就屬于專業問題,該專業問題的判斷就需要借助專業人士進行判定。 在所有對專業問題進行判定的證據當中,備受訴訟當事人和法庭所倚重的就是司法鑒定。為進一步促進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對訴訟的保障作用,加強生態環境資源訴訟的專業技術問題的解決,2015 年,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印發了《關于將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納入統一登記管理范圍的通知》(司發通〔2015〕117 號),將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納入統一登記管理范圍。至此,環境損害司法鑒定進入快速發展通道。 雖然目前理論界和實務界對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已經有所研究,但研究的范圍相對較為局限,并且沒有關注到核心問題。以下幾個方面是本文所要關注的重點問題。

1 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應關注的重點

自2015 年12 月環境損害司法鑒定被納入統一登記管理范圍之后,環境損害司法鑒定行業進入快速發展階段。 截至目前,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在鑒定機構發展、鑒定標準、業務范圍等方面展現出一定的特點,如在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方面,還存在機構數量不足的問題、設立主體紛繁復雜[2]、鑒定機構鑒定事項單一。 對于以上問題,已有學者開始關注,但生態環境資源訴訟中的司法鑒定與專家之間的關系、鑒定標準、鑒定業務范圍等問題,確實是影響裁判的關鍵。

1.1 司法鑒定與專家并存

在生態環境資源訴訟中,除了有環境損害司法鑒定之外,還有大量以“專家”身份參與到訴訟中,幫助訴訟各方解決案件專業問題的情況,而且在法律層面亦有明確的規定。 2014 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見》(法發〔2014〕11號)第二十條規定:“充分發揮專家在環境資源審判工作中的作用。 建立環境資源審判專家庫,在審理重大疑難案件、研討疑難專業問題、制定規范性文件時,充分聽取專家意見。 可以聘請環境資源領域的專家擔任特邀調解員,運用專業技術知識促使當事人自覺認識錯誤,修復環境,賠償損失。 保障當事人要求專家出庭發表意見的權利,對于符合條件的申請及時通知專家出庭就鑒定意見和專業問題提出意見?!?從該司法解釋中不難看出,審判機關還需要建立“專家庫”,即在司法鑒定人之外,成立專門的專家隊伍,發揮他們在生態環境資源訴訟中的作用。 如在“吳某金訴中鐵五局(集團)有限公司、中鐵五局集團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噪聲污染責任糾紛案”中[3],在雙方對噪聲與雞蛋生產數量下降之間是否有關聯這一專業性問題的判定產生疑問時,法院就通知了貴州省畜牧獸醫研究所高級畜牧師陶宇航作為專家就本案的專業性問題出庭作證。最終依據專家證人所提供的專業意見,認定“雞的死亡在損失中所占的比例不高,主要是蛋的損失”①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5)筑環保民終字第2 號。。類似情況在實踐中較為常見。 生態環境資源訴訟專業復雜、多樣、因果關系難以判定,在目前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難以滿足審判實踐等情況下,邀請專家證人參與庭審,顯然可以彌補生態環境資源訴訟中,訴訟各方對專業問題的困惑。

1.2 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標準

司法鑒定標準在司法鑒定中屬于至關重要的內容,是司法鑒定人出具最終鑒定意見的依據。2020 年《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司法部令第107 號,以下簡稱《通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應當依下列順序遵守和采用該專業領域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和技術方法:(一)國家標準;(二)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三)該專業領域多數專家認可的技術方法?!奔喘h境損害司法鑒定人在進行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時,應當嚴格按照《通則》規定的標準順序來進行判定,有國家標準的,應當根據國家標準來實施鑒定,而不能依據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鑒定,否則將會產生程序違法的后果。 就目前而言,在環境損害司法鑒定中,司法部和生態環境部都發布了相應的標準或者技術規范。 司法部于2021 年發布了《環境損害司法鑒定中居住環境噪聲的測量與評價》(SF/T 0109—2021),生態環境部于2014 年發布了《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方法(第II版)》(環辦〔2014〕90 號)等。 這些技術規范、標準對生態環境資源訴訟中的部分問題進行了一定的規定。 同時,在這些規范中,還援引了《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等。正如上文所述,因為生態環境資源訴訟專業問題的特殊性、復雜性,這也導致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標準會錯綜復雜。

1.3 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業務范圍

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業務范圍,是指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在鑒定實施過程中,可以對哪些專業問題進行專業的判定。 環境污染行為的發生,需要專業人員對造成環境污染的物質性質進行判定,也需要對環境污染造成的后果進行判定,更需要對環境污染與環境后果之間的因果聯系等進行判定。 這些都屬于需要專業人士幫助的范疇。但并不是上述所有內容都屬于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業務范疇,而只有法律規定的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可以從事的范疇才屬于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業務范圍。 對于其他環境損害鑒定事項,只能以其他形式進入訴訟之中。 這里需要特別強調的是,保護環境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人類的生存和發展,環境一旦遭受破壞,很可能最終就會影響到人類的生存環境,甚至是身體健康。 因此,在環境被破壞的情況下,如何來判定環境與人類身體健康的關系,也需要借助專業人士的幫助。 但截至目前,環境損害司法鑒定事項中不包含該項內容。

1.4 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意見采信

在生態環境資源訴訟中,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意見是幫助訴訟各方對專業性問題進行判定的證據材料,最終是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還需要法庭予以確認。 但與其他鑒定意見不同的是,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意見、專家意見在法庭上可能同時存在,另外在單一的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意見中,還可能存在多種不同的意見供訴訟各方選擇。 如針對環境修復方案的選擇,在鑒定意見中,就可能存在幾種不同的修復方案,司法鑒定人不作判斷,而交由法庭來決定。 因此,在訴訟中,法官不僅要對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意見是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作出判斷,還要對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意見的內容進行選擇。 目前,針對該情況,除了有傳統的專家輔助人制度以外,還有上文所述的其他專家參與到庭審之中,幫助訴訟各方進行判定。

綜上所述,環境損害司法鑒定作為司法鑒定的一種, 除了具有傳統司法鑒定相同的問題以外,還存在部分問題與傳統司法鑒定不同的內容。 其中,司法鑒定人與專家并存、鑒定標準、鑒定業務范圍、鑒定意見采信等就表現出與傳統司法鑒定不同的區別,如何在具體實踐中認識這些問題,并妥善解決這些問題帶來的困境,是我們應當加以關注的重點內容。

2 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存在問題

我國有關部門越來越重視環境保護問題,對損害環境案件的處理也越來越嚴格,但是對于環境損害司法鑒定這一辦理環境損害案件的重要手段,通過上述對其現狀的簡略分析,我們不難發現其問題也較為明顯,如“鑒定主體不明、鑒定技術標準缺失、鑒定范圍模糊、鑒定理論準備不充分等”[4]。 但以下幾項內容,筆者認為是目前制約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在生態環境資源訴訟中功能發揮的主要問題。

2.1 制度混雜影響生態環境資源訴訟專業問題的有效判斷

2016 年,環境損害司法鑒定被納入司法行政部門統一登記管理后,就成為一項解決生態資源訴訟中專業性問題的重要證據方法,與大陸法系國家司法鑒定制度類似。 但如上所述,除了有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制度以外,還有大量的專家以各種身份進入訴訟中,幫助各方對專業問題進行認定,或是對鑒定意見進行質證,或是就專門問題發表自身意見。其與我國傳統的專家輔助人制度有顯著區別,類似于英美法系國家的專家證人制度。 換而言之,兩項不同制度在體系上,雖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進行補充,但總體上可能會存在較大的沖突、矛盾。 如何在兩者之間平衡,充分發揮兩項制度的各種優勢,進而充分解決生態環境資源訴訟中的專業問題是我們應當尤為要關注的重點內容。 眾所周知,在生態環境資源訴訟中,環境污染行為的取證存在易逝性、復雜性、易受污染性等特點,這必然導致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周期長、取證難等。 這無論對于從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的數量,還是技術水平等方面都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而目前我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難以滿足環境損害案件中對司法鑒定的現實需求,這就可能導致大量環境損害案件尋求一些沒有環境損害鑒定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評估,對最終鑒定結果造成影響。 這在實踐中也得到一定的驗證。

2.2 鑒定標準空缺、 滯后影響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功能發揮

司法鑒定作為專門知識的人運用科學技術解決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其必然要遵循一定的標準,根據《通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我國司法鑒定標準分為三類,在上述的鑒定標準中,鑒定依據是依次選擇的,在有上級標準的情況下,必須使用上級標準。 但目前我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卻沒有一套體系完整的鑒定標準。 然而其他專業領域的標準內容畢竟與司法鑒定相差較遠,適用其標準在一定層面會造成適用的困境。 加之,環境問題是一項系統工程,牽涉面甚廣,以土壤污染為例,其除了會導致農產品、野生植物污染外,還可能進一步導致野生動植物資源的損害、人身健康的損害等。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行之有效的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標準也就勢在必行。 但目前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標準發布部門主要以生態環境資源部門為主,而作為環境損害司法鑒定主管部門的司法行政部門卻較少發布相應的標準、技術規范。 另外,目前的司法鑒定標準也多存在內容滯后,無法為所有的生態環境資源訴訟的專業問題提供技術支撐。 尤其是對于部分專業問題還缺乏強制性的標準,如環境污染與人身健康之間的關聯性判定這一專業問題,極大影響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功能的充分發揮。

2.3 環境損害司法鑒定范圍無法滿足現實需求

如上文所述,我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并不包括因環境污染造成的人身損害。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環境侵權行為在很大程度上都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影響。 如江蘇常州的毒跑道事件,對孩子的身體造成嚴重損害。 另外,環境污染行為對空氣、水等造成的污染,都會直接或間接的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 而環境問題之所以這樣突出,并為公眾所關心,很大原因就是環境損害可能致使社會公眾的身體健康遭受影響, 如大量癌癥村的出現,這其中是否存在環境原因的問題是值得研究的。 另外因為環境問題致使他人精神狀態受到影響的情形也值得我們探討。 但是我國目前有關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業務范圍的有關規定,無論是環境侵權對受害人人身健康的損害,還是精神損害等,都沒有將其納入到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內。 環境損害司法鑒定人無法對環境污染行為與人身傷害之間的因果關系等進行判定。 這無疑會導致環境侵權訴訟中人身傷害與環境污染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無法通過司法鑒定進行解決的局面。

2.4 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意見采信存在較大困境

無論何種證據,最終目的都是要被法庭所采信,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但是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意見在訴訟中與其他鑒定意見存在顯著區別,其中一項特別重要的內容就是,司法鑒定結果不是確定、唯一的,可能是多個結果的結合,可能是需要法官進行選擇的。 上述關于環境修復方案的確定就是最好的例子。 作為不懂專業知識的法官如何對專業的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意見進行認證、采信,則是法官面前的一項重要難題。 畢竟法官就是因為不懂專業知識,才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 另外,環境資源方面專家在訴訟中對專業問題發表看法,是生態環境資源訴訟中的常見做法,并且發揮著重要作用。 但目前同樣面臨何種專家可以作為專家參與到庭審中,是否需要特定的資質,是否需要向特定部門報備,如何來甄別專家的真假,在專家意見與鑒定意見相矛盾的情況下,如何來選擇鑒定意見和專家意見,這都是法官在采信證據時需要面臨的問題。 但目前在實踐中,很難有效解決這些問題。

在環境損害司法鑒定中,除了上述所指出的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困境以外,還有諸多問題制約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功能的發揮。 如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收費問題即是一個核心問題。 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收費比其他司法鑒定要高許多。 此外,除了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外,其他被納入統一登記管理的司法鑒定項目都有相應的收費標準。 目前,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收費還處于市場調解價,由鑒定委托方和鑒定方協商確定。 這些原因都在一定程度上導致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收費較高,少則幾萬、十幾萬,多則數百萬。高額的鑒定費在實踐中就可能造成當事人因為收費較高,無力承擔如此高的費用而無法尋求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的幫助,最終無法獲得公正的判決。

3 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制度完善路徑

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在實踐中已經遇到較大困境,亟需相關部門加以解決。 雖然有關立法對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的資格準入、業務范圍、技術標準等予以了規定,但相應規定并沒有調整過,并且在實踐中受到一定的非議。 尤其是上述部分,在理論和實務界沒有得到應有關注等問題,這些都是我們需要在理論上加以研究的主要內容。

3.1 理順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專家制度

要提升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意見質量,確保其能對訴訟中有關專業問題的認定發揮應有作用,當然有必要對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資格準入、技術水平等,采取多種措施予以改進。 對此,相關文獻已經有所說明,本文不再贅述。 而需要強調的是,對于環境損害司法鑒定人與審判專家庫專家的兼容合并問題。 限于生態環境資源訴訟的特殊性,僅僅依靠環境損害司法鑒定人的功能顯然是難以確保生態環境資源訴訟專業問題的全面解決,借助專業人員的幫助是非常有必要的。 但對于兩者的融合,尤其是環境資源審判專家庫與司法鑒定人的關系問題。 筆者認為,審判專家庫成員應當與環境損害司法鑒定人錯位發展。 為防止司法資源的重復建設,審判機關在建設專家庫時,環境損害司法鑒定人應當是專家庫成員;對于當地地區,環境損害司法鑒定人沒有涵蓋的業務范圍,審判機關可以邀請特定專業的專家加入審判專家庫,彌補司法鑒定人的不足。 當然,在法院通知專家庫成員出庭時,為保障裁判的客觀公正,應當遵守回避的規定,防止專家與司法鑒定人之間形成某種“默契”,影響專業事實認定效果。

3.2 完善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技術標準體系

目前,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標準政出多門,標準之間相差較大,通過不同標準得出的鑒定結果相差較大,對于保障訴訟結果的統一、科學、客觀準確必然會產生阻礙。 缺乏統一的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技術標準,導致司法鑒定依據不同的標準會得出不同的鑒定結果。 據此,筆者建議,在目前司法鑒定標準體系下,應當確保由司法鑒定行政主管部門的司法行政機關對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標準進行全面整理,對于重復、矛盾的標準予以修訂、廢止,對于標準的空缺,應當及時組織專家團隊進行制定。 當然,為了避免政出多門、標準不一等情形出現,應當明確司法行政機關是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標準發布的唯一部門。 當然,在行業協會尚未成立之前,可以鼓勵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團體標準的發布,不斷促進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技術創新。

3.3 進一步擴展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業務范圍

我國目前還沒有在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業務范圍中確立環境損害致人身傷害鑒定。 然而,行為人的行為對環境造成污染,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在很大程度上會對他人人身健康產生損害。 因此,筆者認為,根據司法實踐的具體需求,相關部門有必要將環境損害致人身傷害作為環境損害司法鑒定范圍。 當然,因為人身健康與環境污染行為之間的關聯是鑒定難點,在技術上還存在較大的技術瓶頸,但并不能因此將其排除在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外,這畢竟是現實存在的。 相反,相關部門應當加大技術研發,制定技術標準,建立環境污染與人身傷害之間的關系模型。

3.4 完善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意見采信體系

目前,關于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意見采信,學界研究比較多的是司法鑒定人出庭和專家輔助人制度,這在相應的司法解釋中也有規定。 但同時,與其他司法鑒定意見采信不同的是,2014 年7 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見》第二十條規定,對法院聘請“專家陪審員”的事項進行了規定。 即法院可以邀請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人幫助其對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意見進行審查、判定。 在《人民陪審員法》已經發布的情況下,專家以人民陪審員的身份進入訴訟中,對其中的專業問題幫助法庭進行判定,無論是在積極條件還是在消極條件方面,都具有上位法的依據。 同時,也具有長時間的司法實踐經驗。 因為專家與普通的人民陪審員相比,其特殊性在于,其還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 在具備何種專業知識的情形下,專家可以作為專家陪審員參與訴訟中。 這其中首先要考慮專業的匹配度,還需要考慮的是該專家在行業內的權威性,至少是不能受過行業懲戒等處分的,以確保其作為陪審員的公正、權威、客觀。

針對上文所述,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收費高的問題,除了繼續完善環境損害司法鑒定領域的預先不收取鑒定費制度以外,還應當加快制定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標準,防止亂收費現象發生。 但限于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的特殊性,相關部門還應當進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目前《法律援助法》已經將司法鑒定納入法律援助的范疇。 只要當事人符合法律援助的條件,當事人就可以申請司法鑒定法律援助。 雖然《法律援助法》已經作出了規定,但在司法鑒定領域,由誰來承擔法律援助的義務,當事人向誰申請,由誰來審批等,這些內容還缺乏操作細則,這都會影響司法鑒定領域的法律援助的實施。 因此,筆者認為,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援助法》的規定,制定司法鑒定領域的法律援助實施細則,有助于該制度的具體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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