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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京審判國際檢察局的調查取證
——以日軍南京暴行為中心

2023-04-30 13:37楊夏鳴
日本侵華南京大屠殺研究 2023年3期
關鍵詞:薩頓莫羅審判

楊夏鳴

由于東京審判采用英美法系的審判模式,國際檢察局(GHQ /SCAP International Persecution Section)作為起訴方在審判中的作用至關重要(1)正如其英文名稱所顯示,國際檢察局隸屬駐日盟軍最高統帥部,是為東京審判專門成立的。之前負責戰爭罪行調查、起訴的是盟軍最高統帥部法務局(Legal Section),該局設有檢察處(Prosecution Division)。1945年12月8日國際檢察局成立后,法務局仍然發揮其普通戰爭罪的調查功能,并配合國際檢察局的工作,兩者功能的主要區別是國際檢察局強調其“國際”的角色,即負責甲級戰犯的調查與起訴。,承擔了法庭憲章、法庭程序規則、起訴書等法庭文件的起草工作;確定首批甲級戰犯嫌疑人的名單,收集被告的犯罪證據;在法庭上起訴被告,提供相關證人、證據,質證辯護方的證人等任務,因而留下了大量的檔案。國內對國際檢察局的專門研究不多(2)參見楊夏鳴、張生編《國際檢察局文書·美國報刊報道》,張憲文主編《南京大屠殺史料集》第29冊,江蘇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劉廣建《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在中國的調查取證》,《日本侵華史研究》2013年第2卷;劉萍《國民政府之日軍罪證調查問題再考察》,《東岳論叢》2015年第12期。就國際檢察局赴華調查而言,兩篇論文在時間和人員方面存在不一致的地方。,遠沒有展現出國際檢察局調查取證的方法和卓有成效的工作。本文根據國際檢察局檔案、基南(Joseph B. Keenan)檔案、薩頓(3)大衛·薩頓1895年生于美國弗吉尼亞,1915年獲里士滿大學學士學位,參加過第一次世界大戰,1919年從美國陸軍考入弗吉尼亞大學法律系,1920年畢業后一直從事律師工作,是美國律師協會成員。1946—1948年作為助理檢察官參與東京審判,負責中國階段調查起訴工作,返回美國后曾任弗吉尼亞律師協會主席等職務。(David N. Sutton)檔案和塔文納(Frank S. Tavenner, Jr.)檔案,以對日軍在南京暴行的調查取證為中心,探討國際檢察局的運行機制與調查取證的方法,并揭示國際檢察局起訴的重要邏輯之一——始于南京蔓延到整個太平洋戰場的暴行顯然是得到日本最高當局的支持至少是默許,這也是發動侵略戰爭的必然后果。因此,犯有破壞和平罪的戰犯必須受到懲罰。整體而言,在不長的時間內國際檢察局調查人員幾乎將所有與南京暴行有關的重要證人和文獻證據納入調查視野,并獲取了相關證據,其調查取證工作不僅高效、全面,代表了東京審判中檢方調查取證的整體水準,而且奠定了南京大屠殺研究的基本史料和研究框架。

一、調查取證的機制與方法

1945年12月6日,以基南為首席檢察官的國際檢察局美國團隊首批39名成員到達東京,他們主要是司法工作者,如律師、聯邦檢察官、法官、聯邦調查局偵探等,還有速記員、職員等。(4)其他盟國的檢察官團隊在之后數月內陸續到達,如中國檢察官向哲浚和裘劭恒于1946年2月初抵達東京,蘇聯檢察官團隊同年4月才抵達。為了簡化審判,一開始,麥克阿瑟和部分美國政府的決策者傾向于以1941年日本對珍珠港的襲擊為審判時效的起始點,范圍也主要為太平洋戰爭的區域,但這一主張被否決。國際檢察局的任務十分龐雜、繁重,用基南的話說:“起訴書里的指控是如此的廣泛,所涵蓋的時間是如此的長,牽涉的地區是如此的廣闊,被告人數是如此的眾多,他們支配的權力是如此之大,以至于一個試圖包括本案每個階段詳細情況的開庭詞將會過分冗長和繁重?!?5)《總檢察官基南的開庭詞》,楊夏鳴、張生編:《國際檢察局文書·美國報刊報道》,張憲文主編:《南京大屠殺史料集》第29冊,第60頁。盡管如此,國際檢察局還是很快確立了調查取證的工作機制和方法。

首先,設置相應的機構:調查處、文獻處(Document Division)、行政處,1946年2月底又成立了證據委員會和多個數據中心,可以檢索被調查對象的家庭情況、履歷、照片等背景資料。隨著各國檢察官的到達,還陸續成立了中國處、英國處、澳大利亞處、加拿大處、法國處、荷蘭處、新西蘭處、蘇聯處等機構。從一開始,國際檢察局的具體任務就落實到個人。法庭法官人選是由盟軍最高統帥根據各國提供的名單進行挑選、任命,為了使各國能盡快提交法官名單,“必須每天,甚至在更短的時間內,敦促、核實”,這個任務由亨利·豪克斯赫斯特(Henry Hauxhurst)負責。法庭選址的任務委托給科夫(Coff)上校,基南的行政助理達西(Darsey)協助。盟軍最高統帥頒布的建立東京軍事法庭的《特別通告》《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程序規則》的起草由伍德科克(Woodcock)將軍負責,成員有希金斯(Higgins)、莫羅(6)莫羅出生于美國俄亥俄州辛辛那提市,1909年獲科羅拉多大學文學士學位,1911年獲辛辛那提大學法學學士,自1911年起為俄亥俄州律師協會會員,曾任俄亥俄南區聯邦檢察官、美國司法部長特別助理等職。一戰期間為陸軍上尉。二戰時任美國空軍勤務司令部檢察長,上校軍銜。他是第一批抵達東京的美國檢察官。(Thomas H. Morrow)、哈馬克(Hammack)、伍爾沃斯(Woolworth)和米格農(Mignone)。1946年1月底,成立起訴書起草委員會,由英國副檢察官阿瑟·科明斯-卡爾(Arthur Comyns-Carr)負責,成員有漢弗來斯(T.C. Humphreys)、艾倫·曼斯菲爾德(Alan Mansfield)、菲赫利(J. Fihelly)、希金斯、布拉伯納-史密斯(Brabner-Smith)和羅賓遜(J.J. Robinson)。

其次,將調查工作分為三個時間段,并列出每一時段里所發生的與日本侵略有關的重大事件、調查重點及相關在押人員的名單(可供審訊),并于1945年12月28日分配給具體人員及小組負責人,如1936年2月—1939年7月時段,由莫羅、海德(Hyde)、戴爾(Dell)和羅賓遜負責調查。這期間與日本侵略有關的重大事件包括七七事變、日本對中國的全面戰爭、1936年的二二六事件等。隨著新成員的到來,在實際審判中,具體分工和負責的起訴對象有所調整。每個小組每周至少碰頭兩次,小組負責人每周向基南提交一份工作進展報告。另外,菲赫利、薩基特(Sackett)、海德、洛(Lowe)、英格利希(English)、戴爾、多尼伊(Donihi)、海德爾(Hyder)、麥金尼(McKinney)和霍維茨(Horwitz)根據已有的證據,負責從已有甲級戰犯嫌疑人名單中篩選東京審判被告的初步名單,并建立被告的審判檔案。隨著中國、英國和澳大利亞各自提出了甲級戰犯嫌疑人名單,摩根(Morgan)負責將這些名單與國際檢察局的初步名單進行整合,形成新的名單。這一新名單作為機密文件,由首席檢察官助理希金斯提交給全體成員進行修改和補充。

第三,成立文獻處,負責收集各個時期的文獻證據,并負責將它們翻譯成審判的工作語言(英語和日語),同時還要附有翻譯準確無誤的證明及其他說明文獻真實性的證明,來自美國司法部的丹利(Danly)為文獻處負責人。在審判中,文獻處成員常常被要求提供24小時服務,工作量巨大。文獻處將文獻定義為除了常規意義上的理解外,還包括審訊記錄、照片、電影以及其他具有文獻證據性質的東西。

文獻處還制定了相關的工作流程,設立了文件審查組(Screening Unit)、中心檔案組(Central Files Unit)和圖書館,還任命了認證官員(Certification Officer)。審查組的功能是所有新來的文件立刻送交到文件審查組負責人那里,該負責人可以自己分析,也可以交給組里其他成員分析,仔細閱讀后,附一份題為 “文獻證據分析”的表格,并根據表格的要求填好。如果該文件是外文的(非英語),無須全文翻譯,但分析者必須仔細閱讀,并寫一個要點摘要。此后,文件審查組負責人判斷該文件是否有證據價值。如果認為有價值,將安排翻譯成審判的工作語言,審查組成員負責協調翻譯工作。如果認為沒有價值,該文件將被歸還給文件來源地。如果該文件無須歸還,且有背景資料價值,將由圖書館收藏。如果該文件被認為有潛在的證據價值,該文件及相關分析將被移交給中心檔案組的負責人。實際上,在國際檢察局的檔案中,隨處可見“文獻證據分析”的表格。

中心檔案組在收到“文獻證據分析”表格及所附的文件后,負責人或其助手將采取下列步驟:首先,復制足夠的文件及對其分析的副本,并將其分發給國際檢察局的法務處成員,還要存放一份在該文件所涉及的每位戰犯嫌疑人的檔案里,負責人也要保留10份左右的副本,如有必要,負責人要提供更多的副本。其次,中心檔案組負責人要將所有相關的文件歸入相應的檔案夾,并編號存檔,以方便查閱,如與松井石根有關的檔案夾編號為Case 61,與占領南京有關的檔案夾編號為Case 439。國際檢察局的檔案里有470多個這樣的檔案夾。

當某個文件將被作為證據提供法庭時,認證官員負責從中心檔案組獲取文件的原件或副本,并認證和負責制作或得到所有必要的證明。

圖書館的任務是收集與文件有關的法律著作和背景資料,并為相關人員提供查閱方便。 圖書館還要定期向有關人員提供圖書館得到的最新書籍信息。

第四,1946年3月2日,國際檢察局成立執行委員會(the Executive Committee),該委員會的功能是在下列方面協助首席檢察官:一是確定總的政策方針;二是協調和指導其他委員會的工作;三是批準起訴書的訴狀;四是完成審判的準備工作,代表檢方指導審判的進程。到達東京的各國副檢察官自動成為執行委員會成員,他們是澳大利亞的艾倫·曼斯菲爾德、加拿大的亨利·諾蘭(Henry Nolan)、中國的向哲浚、法國的羅伯特·奧內托(Robert L Oneto)、荷蘭的羅納德·亨利·奎利亞姆(Ronald Henry Quilliam)、菲律賓的佩德羅·洛佩斯(Pedro Lopez)、英國的阿瑟·科明斯-卡爾和蘇聯的塞奇·亞歷山德羅維奇·高隆斯基(Sergei Alexandrovich Golunsky)。除了各國副檢察官外,執行委員會成員還有漢弗萊斯(Humphreys)、羅賓遜、布拉伯納-史密斯(Brabner-Smith)、威廉姆斯(Williams)、希金斯和塔文納。希金斯是首席檢察官助理,塔文納在基南不在東京時為代理首席檢察官。

另外,國際檢察局還與美國“華盛頓文獻中心”等資料中心建立了工作關系,該中心保存了美國在世界各地繳獲的包括日本在內的軸心國的大量政府檔案和其他資料,在獲得參謀長聯席會議批準后,該中心與國際檢察局合作,提供20名文件審閱者,幫助國際檢察局查閱日本政府各部門的檔案,但“華盛頓文獻中心人員只是為了這一目的協助我們(國際檢察局)的,他們并非屬于國際檢察局的成員,既不是借調也不附屬于檢察局”。(7)Document Examiners from Washington Document Center, December 19, 1945, Records of the GHQ/SCAP, International Prosecution Section Microfilm Publication, M1661, Roll 2 National Archives at College Park.

基南在給友人的信件中多次提到,就檔案證據而言,日本的情況與德國有很大的不同:一是在日本投降后和美軍到達日本前,日本方面銷毀和隱藏了大批的文件;二是德國人喜歡將幾乎所有行動記錄在冊。(8)參見Joseph B. Keenan Papers, 1942-1947. Harvard Law School Library. Harvard University, Cambridge, MA. http://nrs.harvard.edu/urn-3:HLS.Libr:2555765.面對這一情況,國際檢察局采取拓展文獻證據的獲取渠道、審問或詢問相關當事人和實地調查等應對措施。

二、重要文獻證據的獲取

通過上述證據收集機制和方法,檢方發現了有關日軍南京暴行最重要的三份文獻證據:美國大使館有關日軍占領南京后南京現狀的往來電報、德國駐華大使陶德曼給德國外交部有關南京現狀的絕密電報及其附件和南京安全區檔案。法庭上起訴方摘要宣讀了這三份文件,文件內容給法官們留下極其深刻的印象(9)多年后,梅汝璈在其回憶錄中提及德國外交文件等證據。參見梅汝璈《關于谷壽夫、松井石根和南京大屠殺事件》,全國政協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編:《文史資料選輯》第二十二輯,中華書局1962年版,第16—36頁。,辯護律師對這些證據也幾乎沒有提出任何實質性的質疑。

這些重要文件的獲得幾經周折。助理檢察官薩頓了解到美國駐南京大使館保存有記載日軍占領南京后有關南京現狀的外交電文以及日本販賣毒品和安全區國際委員會的資料后,1946年4月18日通過首席檢察官助理希金斯致電美國陸軍部,“要求國務院授權美國駐南京大使館提供加蓋證明的大使館檔案相關資料的副本,它們是有關日本在南京暴行的資料;日本在中國占領區鴉片和毒品貿易有關的資料;南京安全區國際委員會1937-1938年完整的報告以及日本外務省收到這些報告收條的副本”。(10)Preparation of the Trial, Records of the GHQ/SCAP, International Prosecution Section Microfilm Publication, M1668, Roll 1, National Archives at College Park.

國際檢察局在4月25日收到回復,美國國務院東亞局局長倫格沃特(Rengwalt)要求薩頓與盟軍最高統帥政治顧問喬治·艾奇遜(George Acheson)聯系,向其要求提供所需材料。1937年艾奇遜任美國駐南京大使館二等秘書,約翰遜大使撤離南京后他負責南京大使館的工作,后于1937年12月7日乘坐“帕奈”號炮艇撤離南京,“帕奈”號在南京上游和縣遭日機轟炸沉沒,他是幸存者之一。5月7日薩頓與艾奇遜見面,后者表示,國務院顯然誤解了國際檢察局的要求,他沒有權力授權南京美國大使館提供國際檢察局所需檔案,他建議盟軍最高統帥部給美國陸軍部發電報,緊急要求國務院授權南京美國大使館向國際檢察局提供其所需檔案作為起訴日本戰犯的證據。艾奇遜還表示,之前他曾去過南京,本可以提供一些具體的幫助,但要調取上述檔案無論如何必須得到國務院的批準。

之后,薩頓又多次致信有關方面,敦促盡快授權南京美國大使館提供相關檔案。由于薩頓將于5月31日再次前往南京面談證人并將有關證人帶回東京,他希望南京美國大使館能夠盡快得到國務院的授權,屆時他可以獲得這些檔案。5月27日,薩頓代擬了盟軍最高統帥部致美國陸軍部的加急電報:“國際檢察局的一位代表將前往中國以獲得審判所需的大使館檔案的副本。緊急要求國務院向南京美國大使館發送下列電報:你們得到授權向國際檢察局的助理檢察官薩頓提供他所要求的使館檔案中有關日本在南京暴行相關資料的副本,包括1937-1938年南京安全區國際委員會完整的檔案和表明日本外務省收到這些報告資料的副本,以及他所要求的有關日本在中國占領區的鴉片及毒品貿易相關資料的副本,并附加其真實性的證明。請向盟軍最高統帥部確認該授權和指示已經發給南京的美國大使館?!?11)Preparation of the Trial, Records of the GHQ/SCAP, International Prosecution Section Microfilm Publication, M1668, Roll 1, National Archives at College Park.

5月28日,盟軍最高統帥部收到美國陸軍部轉來的國務卿貝爾納斯的電報(收件人為基南和艾奇遜):“應陸軍部民事局戰爭犯罪處的要求,南京大使館被授權盡快向盟軍最高司令部國際檢察局提供使館檔案中有關日本在南京暴行和日本在中國占領區的鴉片及毒品貿易相關資料的副本,以及1937-1938年南京安全區國際委員會完整的檔案和表明日本外務省收到這些報告資料的副本,并附加其真實性的證明?!?12)Preparation of the Trial, Records of the GHQ/SCAP, International Prosecution Section Microfilm Publication, Roll 1, M1668, National Archives at College Park.

6月 6日,與薩頓一同到南京的盧克·李(Luke Lea)上尉前往南京美國大使館,從一等秘書大衛·伯杰(David C. Berger)處得到大使館外交檔案第4、8、9卷,其中第9卷(Volume IX, 400—800 general)有400多頁,包括1938年南京大使館與國務院及其他使館之間往來的各種外交電文、信函以及其他的文件,如安全區國際委員會給日本駐南京大使館的抗議信,但沒有日本外務省收到這些抗議信的收條。(13)有關日本外務省收到這些抗議信的證據,后來從對日本駐華外交官的詢問及日本外務省東亞局局長石射豬太郎在法庭作為辯護方證人作證時得到。返回東京后,薩頓從中挑選了6份電報及其附件作為檢方的證據,它們是1938年1月5日美國駐上??傤I事高斯(Gauss)致國務卿赫爾的電報及5份附件;1938年1月20日高斯致漢口、南京、北平美國大使館的電報;1938年1月21日約翰遜大使致南京大使館的電報;1938年1月25日南京大使館三等秘書阿利森(Allison)致漢口約翰遜大使的信及附件,內容是由副領事埃斯皮(James Espy)起草的報告《南京的現狀》;1938年2月6日阿利森致約翰遜和國務院的電報;1938年2月13日約翰遜大使致南京大使館電報以及安全區國際委員會給日本駐南京大使館的信的副本。這些電報及附件的內容是報告日軍在南京、蕪湖及其他地方的暴行,非法入侵美國財產和對美國國旗的侮辱,以及美國駐日本大使格魯與日本外務省的交涉和日本政府保證將采取措施加以制止等內容。由于該卷宗里安全區國際委員會給日本大使館的抗議日軍暴行的信不完整(安全區國際委員會在向日本大使館提交抗議信的同時,一般也會將副本送給美國大使館),國際檢察局通過其文獻處,得到一本1939年出版的徐淑希編《南京安全區檔案》。該書將抗議信和案例報告分為69組,共有167頁,薩頓從中挑選第10、14、15、16、17、18、20、24、29、31、58組作為檢方的證據。

根據《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程序規則》第六條(乙)的規定,證據完整的副本及其英、日文翻譯必須在開庭24小時前提交給被告。1946年7月25日國際檢察局以首席檢察官基南和首席檢察官助理希金斯的名義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豁免上述條款的規定,僅將這兩份證據中薩頓挑選的內容作為證據在法庭提交,并翻譯成日文。理由是這兩份證據有數百頁,全部影印和翻譯費時費錢,而且南京美國大使館的檔案(第9卷)包括1938年全年的信函、公文和電報往來,許多內容與本案沒有太大的關聯。(14)Application on Behalf of the Prosecution under Rule (b)(1) Pertaining to the International Prosecution Section Documents Numbers 1744 and 1906, David Nelson Sutton Papers, Box 9, Folder 47, University of Virginia Law Library.

7月30日在韋伯庭長的辦公室對該申請進行了聽證,參加聽證的人員有庭長韋伯、法庭首席報告人杰克·格林伯格(Jack Greenberg)、法庭秘書處書記員沃爾特·鮑曼(Walter Bowmen)、助理檢察官薩頓、被告木戶的辯護律師威廉·洛根(Willian Logan)和被告鈴木的辯護律師邁克爾·萊文(Michael Levin)。薩頓介紹了南京安全區檔案(編號IPS 1744)和南京美國大使館檔案(編號IPS 1906)的構成和節選其中一部分作為法庭證據的理由。韋伯認為在檢方提交這一申請至少一個星期前,辯護方應該也能看到這些原件,得到一些有用的信息。因此,韋伯表示當天不會發布裁決命令,而是要求檢方將這些資料存放在秘書處,讓辯護方過目及提出其他的訴求。洛根對韋伯的看法表示贊同,并指出檢方其他的650份宣誓證詞也應該這樣處理,同時要求將在法官辦公室的這些對話也作為法庭文件記錄在案。萊文則借機批評檢方,稱“1744(南京安全區檔案)是一卷有關南京暴行的(證據),在我看來1744中的所有內容實際上已經(在法庭上)作證過,節選這些資料作為證據提交沒有意義,這些證據只是累積性的(重復)”。薩頓反駁說,他比辯護律師更了解這些文件,它們是南京安全區國際委員會提交給日本大使館的原件,貝茨博士在作證時只是說這些文件被收錄在徐淑希所編寫的書中,這是兩回事。但辯護律師以國際委員會是私人性質的,并非政府;文件很多內容是道聽途說等為由,貶低其價值。韋伯庭長認為其他法官要求得到盡可能多的文件,而這些文件是當時寫的,應該有特別的價值。對此,兩位辯護律師均表示同意。在聽取辯護律師其他的一些看法后,韋伯表示在辯護方仔細閱讀這些原件后,他才會考慮對這一申請的裁決。最后,各方同意給辯護方一周時間仔細審查這些原件,之后再審理檢方的申請,時間定在8月6日上午9時。(15)Proceedings in Chambers on Application on Behalf of the Prosecution under Rule (b)(1) Pertaining to the International Prosecution Section Documents Numbers 1744 and 1906(30 July), David Nelson Sutton Papers, Box 9,Folder 47, University of Virginia Law Library.當日,薩頓就將這兩份文件存放在法庭秘書處供辯護方查看。

8月6日上午在韋伯辦公室再次審理檢方申請,薩頓和澳大利亞副檢察官曼斯菲爾德代表國際檢察局出席,辯護方出席聽證的有洛根、萊文、日本首席辯護律師鵜澤總明和南次郎的辯護律師岡本敏男(Toshio Okamoto),以及法庭秘書處書記員鮑曼和副書記員曼茨(C.A.Mantz)。

在韋伯詢問這些文件何時存放在秘書處后,洛根表示就1906號文件(南京美國大使館檔案)而言,與南京有關的所有電報都應被翻譯成日文,而不僅是檢方挑出的一部分,至于南京安全區檔案就沒有必要全部翻譯了。韋伯詢問薩頓有何意見,薩頓表示在挑選文件時,已經注意避免累積性證據(重復),如1938年1月5日高斯電報附件中貝茨的一份備忘錄和格雷希爾(Graighill)1937年12月17日有關當地情況(蕪湖)的報告就沒有被收入。至于南京美國大使館的檔案,薩頓表示,“我的理解是,這些文件——任何一部分或所有的內容——任何他們認為對他們辯護有價值的內容,辯護方都可以作為證據(在法庭上)提交”。洛根表示,辯護方不要求翻譯所有的文件,只是翻譯與南京有關的內容。萊文說,“我相信日本的辯護律師非常想得到這些文件的副本”。起初韋伯對辯護律師對南京感興趣有些疑惑,但很快也認為“南京事件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并表示下午他自己也要看一下這些文件,并挑選出一些額外的文件。洛根也表示,將把其余文件也過目一遍,并標出辯護方需要的文件。最后,韋伯表示將在下午1點發布對申請的裁決。(16)Proceedings in Chambers on Application on Behalf of the Prosecution under Rule (b)(1) Pertaining to the International Prosecution Section Documents Numbers 1744 and 1906(6 August), David Nelson Sutton Papers, Box 9,Folder 47, University of Virginia Law Library.

8月6日下午,韋伯做出裁決:一是批準國際檢察局有關1744號文件和1906號文件的申請;二是檢方應該準備并提供給辯護律師1906號文件中節選的更多的文件,包括其日文翻譯。它們是:

1.1938年1月5日美國駐上??傤I事高斯的電報,主題是“日本占領后蕪湖的國旗事件和蕪湖、南京的現狀”;格雷希爾神父1937年12月17日致吉爾摩(Gilmore)的信。

2.1938年1月20日高斯致北平、南京、漢口美國大使館的電報。

3.1938年1月25日題為“南京現狀”的報告的附件No.1——1937年12月16日斯邁思致南京日本大使館專員福田的信。

4.1938年1月25日題為“南京現狀”的報告的附件No.1-f——南京安全區國際委員會1937年12月26日由斯邁思簽名的致南京日本大使館的信。

5.1938年1月25日題為“南京現狀”的報告的附件No.1-g——南京安全區國際委員會1937年12月30日由斯邁思簽名的致南京日本大使館的信。

6.1937年12月15日,由主席約翰·拉貝簽名的南京安全區國際委員會致南京日本大使館專員福田的信。

7.1938年1月7日約翰·拉貝致南京日本大使館福田的信及附件No.1和附件No.8-10。

8.阿利森1938年1月27日致漢口大使館、華盛頓國務卿、北平大使館、上??傤I館的電報。

9.高斯1938年2月13日致南京大使館、北平大使館、漢口大使館的電報。

10.約翰遜1938年2月13日致南京大使館的電報。

11.阿利森1938年2月13日致漢口大使館、華盛頓國務卿、北平大使館、上??傤I館的電報。

12.艾奇遜1938年3月2日通過海軍無線電在南京致華盛頓國務卿、漢口大使館、北平大使館、上??傤I館的電報。

13.阿利森1938年3月16日通過海軍無線電致漢口大使館、華盛頓國務卿、北平大使館、上??傤I館的電報。

14.青島美國總領事格利(Gourley)1938年4月14日通過海軍無線電致華盛頓國務卿、漢口大使館、北平大使館、南京大使館的電報。

15.上海美國總領事洛克哈特(Lockhart)1938年4月26日通過海軍無線電致華盛頓國務卿、南京大使館、漢口大使館、北平大使館的電報。

16.北平大使館的索爾茲伯里(Salisbury)1938年5月27日通過海軍無線電致華盛頓國務卿、漢口大使館、南京大使館、上??傤I館的電報。

17.庫珀(Cooper)1938年12月12日上午10時通過海軍無線電致上??傤I事的電報,主題為“中國轟炸機飛臨南京”。

至此,有關南京美國大使館檔案提供給辯護律師數量的爭議告一段落。1946年6月6日,與薩頓同行的盧克·李從南京美國大使館一等秘書大衛·伯杰處得到大使館外交檔案第4、8、9卷后當天乘飛機獨自提前返回上海,原計劃將這些文件在上海進行影印,但由于數量龐大,并且短時間內無法確認哪些文件是重要證據,所以薩頓一行6月12日返回東京時將這三卷外交檔案原件全部帶回。

8月7日,南京美國大使館一等秘書大衛·伯杰寫信給薩頓,要求其歸還檔案原件,他寫道:“根據您的要求,三卷外交檔案被送到上海,據我們的理解檔案是在上海進行影印,然后這些卷宗將立即歸還大使館,但這些檔案還沒有被歸還,據我們的理解,您將這些檔案帶到了東京。請讓我知道目前這些檔案所在的確切地方,并盡可能快地通過外交信使歸還?!?17)Letter to David N. Sutton from American Embassy, Nanking, August 7, 1946, David Nelson Sutton Papers, Box 9, Folder 47, University of Virginia Law Library.薩頓于8月23日回信說明情況,并于當天將第4、8卷檔案通過外交信使寄往南京美國大使館。

由于第9卷檔案已經作為證據被法庭接受,成為法庭證據第328號,要將原件歸還美國大使館需經過既定法庭程序。于是薩頓以基南的名義向法庭提出歸還檔案原件的申請,說明南京美國大使館要求盡快歸還這些外交檔案原件,解釋了無法影印這些原件的原因,并強調這些證據的英文和日文翻譯件已交給所有被告及其律師,歸還這些檔案原件“絕不會損害被告的權利,批準歸還原件的申請不會導致不公正情況的出現”。(18)Application on Behalf of the Prosecution for leave to Withdraw its Document Number 1906, Court Exhibit 328—Correspondence American Embassy Nanking 1938, Volume IX, David Nelson Sutton Papers, Box 1, Folder 9,University of Virginia Law Library.9月3日南京美國大使館又來電詢問歸還大使館檔案情況,6日薩頓回電:“大使館檔案第4、8卷于1946年8月23日由信使寄出,參見我23日的信,第9卷將在法庭使用后歸還?!?19)Memorandum for Colonel Theodore Goulsby, Executive Officer, David Nelson Sutton Papers, Box 1,Folder 9, University of Virginia Law Library.

1946年9月16日在庭長辦公室進行歸還檔案原件申請的聽證。檢方三位檢察官、辯護方兩位律師以及法庭秘書處三位官員出席了聽證會。韋伯庭長詢問了撤回文件的原因,薩頓解釋說,這是南京美國大使館的檔案原件,根據被告的要求其中一部分經過審核、翻譯并送達被告。南京美國大使館堅持要求盡快歸還檔案原件,其中很大一部分與本案沒有關系。韋伯詢問,南京大使館為什么急著要回該檔案?薩頓回答,大使館說他們時常要查閱這些檔案,因為該檔案是大使館一整年的各種往來電報。韋伯說,“他們想要該檔案是因為他們需查閱,而不是因為他們不信任我們保存該檔案”。(20)Proceedings in Champers (September 16, 1946), David Nelson Sutton Papers, Box 9, Folder 47, University of Virginia Law Library.由于辯護方沒有反對意見,韋伯隨即命令將該檔案歸還南京美國大使館。

第二天,薩頓即給南京美國大使館一等秘書大衛·伯杰寫信,說明了大使館文件作為證據的重要性,通知大使館“三卷檔案中的最后一卷——第9卷”,已通過外交信使寄回南京,并對他及使館其他成員對薩頓一行在南京期間的熱情友好的幫助表示感謝,同時要求“收到檔案后請告知”。(21)Letter to David G. Berger by David N. Sutton (September 17,1946), David Nelson Sutton Papers, Box 1,Folder 9, University of Virginia Law Library.10月8日,大衛·伯杰給薩頓回信,告知已經收到9月17日的信和1938年南京美國大使館外交檔案第9卷,并表示“我和大使館的其他成員為能向您提供幫助感到非常榮幸”。(22)Letter by David C. Berger to Sutton(October 8, 1946), David Nelson Sutton Papers, Box 9, Folder 47, University of Virginia Law Library.至此,這一重要證據背后的故事畫上了完整的句號。

調查日本與德國關系也是國際檢察局的一項重要任務,查閱和翻譯美軍繳獲的德國外交部文件是其中一項重要且艱巨的工作。德國外交部文件和檔案被繳獲后集中存放在德國馬爾堡(Marburg)一個軍事文件中心,也被稱為“柏林文件中心”。1945年8月15日,美國國務院德國事務政治顧問專員兼(美國)德國軍事政府辦事處代表卡明斯(W.P. Cummings)被派往馬爾堡負責接管和控制這些文件。作為證據,紐倫堡審判利用了馬爾堡檔案,東京審判準備階段國際檢察局調查處負責人薩基特前往德國紐倫堡收集和共享相關文件證據,他發現紐倫堡法庭只翻譯了部分馬爾堡檔案,于是將大批馬爾堡檔案德文影印件帶回東京。1946年4月25日,塔文納在給基南的備忘錄中表示,“已經安排在這里(東京)翻譯薩基特帶回來的文件,我個人的意見是薩基特帶回來的文件非常多,這里的翻譯設施(人員)將會負擔過重,由于這個原因,我建議現已存放在華盛頓的馬爾堡文件就地翻譯,翻譯程序和格式參照紐倫堡法庭的證據”。(23)Memorandum to Joseph B. Keenan (April 27, 1946), Frank Tavenner Papers, Box 2, Folder 1, University of Virginia Law Library.

薩基特帶回來的文件里,除了大量德國與日本簽署的條約及其他外交電文外,還發現了約翰·拉貝1938年1月14日有關南京現狀的信,該信由德國駐上??傤I館費舍爾(M. Fischer)轉發德國駐漢口大使館,德國駐華大使陶德曼又將其轉發德國外交部,并附有一短箋,德國駐日本大使館也收到抄件。與南京有關的另一份文件是馮·法肯豪森(Von Falkenhausen)將軍提供的一份有關南京現狀(1937年12月8日—1938年1月13日)的備忘錄, 1938年2月16日陶德曼大使將其以“絕密”等級轉發柏林外交部。這兩份文件后來成為重要的法庭證據(第329號),薩頓在法庭上摘要宣讀。(24)宣讀的具體內容參見楊夏鳴編《東京審判》,張憲文主編《南京大屠殺史料集》第7冊,江蘇人民出版社、鳳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188—191頁。

在翻譯的德國外交文件中,還有一份羅森博士(Dr.Rosen)1938年3月24日所寫有關日軍在南京的暴行和日軍販賣鴉片的備忘錄。該備忘錄的附件為1938年3月22日德國人愛德華·施佩林(Edward Sperling)致羅森的一封信。施佩林在信中寫道,“無法用語言來描述日本士兵兇殘的暴行”,他接著報告了一名日本士兵強奸一名中國姑娘,晚上又殺害其一家四口的案例。作為(國際救濟委員會)衛生委員會的榮譽稽查員,兩天前在巡視的路上,施佩林看到四名醉醺醺的日本士兵攔下一輛載有兩位中國姑娘的黃包車,并以令人作嘔的方式侮辱她們,在施佩林的干預下,這兩位姑娘得以逃脫。該信還報告了在日軍占領南京四個月后,日本士兵幾乎每天闖入和搶劫德國施密特公司(Schimdt and Company)的財物。(25)Memo on new atrocities of the Japanese Army and drug traffic conducted by the Japanese Army by Doctor Rosen in Nanking March 24, 1938, Frank Tavenner Papers, Box 24, Folder 1, University of Virginia Law Library.由于未知的原因,羅森的備忘錄及附件未被作為證據提交法庭。

三、在中國的實地調查

1946年2月2日,首席檢察官助理希金斯主持召開調查工作進度匯報會,莫羅介紹了他負責調查的時間段最大的事件發生在盧溝橋,日本對中國不宣而戰。對此他已經有了深入的調查,了解日本方面對該事件的辯解,“但我想知道中國人對該事件的看法,我需要帶一或兩名助手去中國,調查該事件中國方面的檔案和得到他們對該事件的陳述,在我看來,它就是一場戰爭。我需要去上海、南京、北平和重慶收集檔案和對發生在那里事件的證詞……這是一場侵略戰爭,因為戰斗在中國而不是在日本進行”,希金斯表示將把這一建議轉告基南,并讓他做決定。同時,希金斯也透露,“我想我們已經安排了三人去中國?;霞鼻械氐却袊鴻z察官的到來。估計一旦天氣放晴中國檢察官就會到達,在你們動身之前不妨與他交流一下,看看他能提供什么(信息)”。(26)Stuff Meeting on Saturday, February 2, Records of the GHQ/SCAP, International Prosecution Section Microfilm Publication, M 1663, Roll 48, National Archives at College Park.

5天后,也就是2月7日晚,中國檢察官向哲浚及其助手裘劭恒抵達東京。隨著中國檢察官的到來以及調查的深入,國際檢察局中國之行的調查議題比莫羅之前設想的要寬泛得多。

3月5日和6日,基南分別書面指示向哲浚、裘劭恒、莫羅和薩頓準備前往中國上海和其他需要去的地方以“獲得文件和其他證據”,并通知為此行安排的美國軍機將在3月7日完成飛行準備,具體動身時間另行通知?;显诮o向哲浚的通知中寫道:“經考慮,你在中國的時間將不超過一周或十天,但裘先生和薩頓先生可能需要更長的時間?!?27)Joseph B. Keenan, Chief of Counsel to Judge Che-Chun Hsiang, Associate Counsel (March 5, 1946), Joseph B. Keenan Papers, 1942-1947. Harvard Law School Library. Harvard University, Cambridge, MA. http://nrs.harvard.edu/urn-3:HLS.Libr:2555765.

3月7日,以麥克阿瑟的名義,由副官助理洛厄爾(J.H. Lowell)中校簽發的調用美軍飛機及其他交通工具的命令(Order AGPO 66),明確了薩頓在中國停留的時間、地點和目的:“前往中國戰區的上海、南京、北平和其他必要的地方,目的是詢問證人,評估和分析文件,并獲得與戰爭罪行有關的證據,時間不超過30天”。(28)Order AGPO 66-5, David Nelson Sutton Papers, Box 1, Folder 3, University of Virginia Law Library,其他前往中國調查人員也分別得到了類似的命令。根據美國陸軍部和海軍部的規定,命令還要求出發前要進行體檢及接種疫苗。薩頓于3月9日和11日分別得到了身體健康證明和接種疫苗的證明。

動身前,在咨詢向哲浚后,莫羅、薩頓等制訂了詳細的在華調查計劃,內容包括:

1.1937年7月7日盧溝橋事件發生的背景,該事件顯然是引發1937年至1945年中日沖突的導火索。

2.日本策劃和發動對中國持續的軍事侵略。

3.日本對中國的經濟剝削。

4.通過鼓勵鴉片、嗎啡、海洛因和其他毒品對中國民眾的銷售企圖腐蝕中華民族。

5.在戰爭中使用毒氣違反了國際法。

6.通過播撒充滿黑死病細菌的材料(進行)細菌戰。

7.1941年前中德處于和平狀態下和1945年德國垮臺后的德日勾結。

8.違反國際法對平民的暴行和反人類罪。(29)Report on Trip to China by Thomas H. Morrow(April 16,1946),[日] 近藤昭二、王選主編:《日本生物武器作戰調查資料》(第二冊),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9年版,第817—818頁。

向哲浚、裘劭恒、莫羅和薩頓一行于3月12日下午飛抵上海。他們在中國的行程為上海至北平(飛機)、北平至重慶(飛機)、重慶至南京(飛機)、南京至上海(火車)。調查的分工是向哲浚負責協調、聯絡;莫羅負責調查盧溝橋事件的背景、日本策劃對華戰爭、戰爭中使用毒氣;薩頓負責調查日本對華的經濟剝削、對華細菌戰、中德關系、對華銷售毒品;莫羅、薩頓共同負責調查對平民暴行和反人類罪;裘劭恒負責翻譯、協助其他二人的調查等。

3月17日首席檢察官基南一行也抵達了上海,同行的還有國際檢察局的亨利·豪克斯赫斯特、盧克·李、約翰·弗拉尼根(John Flanigan)、勞埃德·蘭博特(Lloyd Lambert)、德懷爾(Dwyer)、邦迪(Bundy)、尼爾遜(Neilson)、歐文·普林克斯(Irwin Princus)、迪辛(Duesing)、桑索內(Sansone)、伯納姆(Burnham)、里斯(Reese)、羅勒(Roller)和杰克·克勞利(Jack Crowley)。在與向哲浚、莫羅、薩頓和裘劭恒見面后,杰克·克勞利被安排參與在中國的調查工作,顯然,向哲浚的任務將更多地放在協調國際檢察局團隊與中國政府的合作以及聯系、安排相關的中國人員和機構。

3月18日,基南在上海旁聽了虐殺美國杜立特航空隊飛行員案的審判,想了解東條內閣對虐殺美國飛行員是否需承擔責任,為即將開庭的東京審判做準備。(30)《澤田茂等再受審,季南出席旁聽》,《新聞報》1946年3月18日,第6版?;弦恍邪輹耸Y介石、宋子文和顧維鈞,并在3月28日返回東京前在上海拜會了宋美齡。(31)向哲浚也參加了這些會面。在1947年10月29日基南給向哲浚的一封信中,感謝其幫助獲得一張蔣介石親筆簽名的照片,同時也提到去年3月“你友好地安排與他會面”。參見Honorable Che-Chun Hsiang,Joseph B. Keenan Papers, 1942-1947. Harvard Law School Library. Harvard University, Cambridge, MA. http://nrs.harvard.edu/urn-3:HLS.Libr:2555765.中國領導人表示中國政府將全力以赴協助國際檢察局的調查。莫羅對這些會見的評價是“為獲取重要的證據和信息鋪平了道路”。(32)Report on Trip to China by Thomas H. Morrow (April 16, 1946),[日] 近藤昭二、王選主編:《日本生物武器作戰調查資料》(第二冊),第831頁。從薩頓檔案中保留的邀請函看,李宗仁于3月22日晚7時在中南海勤政殿設宴招待國際檢察局一行。何應欽于3月28日中午12時半在重慶學田灣五十八號宴請薩頓一行。中國政府對國際檢察局成員的重視可見一斑。

基南一行還去了上海、北平和重慶,在各地與中國多位軍政領導人討論了相關問題。在北平期間基南一行去了盧溝橋,日本發動全面侵華戰爭的起始點,并找了相關目擊者。這“對將在東京進行的審判很有幫助”。一位中國的李姓將軍告訴基南日本士兵如何野蠻地對待被俘虜的美國飛行員?;弦恍羞€調查了日本在中國從事鴉片交易的情況,并表示“我們正在研究這些罪行是否可以納入東京審判的范圍”。(33)Indictments Against Leading Japanese War Criminal Suspects To Be Returned April 15. Keenan Says, p.2. Joseph B. Keenan Papers, 1942-1947. Harvard Law School Library. Harvard University, Cambridge, MA. http://nrs.harvard.edu/urn-3:HLS.Libr:2555765.

莫羅在其報告中描述了向哲浚的工作:“在我到達(中國)各地前,向法官都和相關個人和機構聯系,做出安排,這極大地幫助了我的工作。在向法官的安排下,裘先生和中國政府的其他成員被指派與我合作,所有人都給予了非常好的合作?!?34)Report on Trip to China by Thomas H. Morrow(April 16,1946),[日] 近藤昭二、王選主編:《日本生物武器作戰調查資料》(第二冊),第831頁。

當然,更多具體的調查工作是由莫羅、薩頓、裘劭恒和杰克·克勞利等完成的。在上海、北平、重慶和南京他們與盧溝橋事件、經濟侵略、銷售鴉片、日德勾結、毒氣戰、細菌戰和對平民的暴行議題有關的不同證人會面,并獲得了相關的證言和文件證據。在經過一個月(35)實際上,向哲浚及基南團隊在中國時間為10天,莫羅和薩頓為一整月,裘劭恒與克勞利則繼續留在中國進行調查取證工作。的調查取證后,前文提到的八項罪行的調查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進展。如有關盧溝橋事件發生的來龍去脈,得到了親歷該事件和參與和日本方面談判的中國官員(王冷齋)和一位將軍(秦德純)的證詞,他們屆時可以出庭作證。在文件證據方面得到了國聯有關該事件的報告(First Report of the Sub-Committee of the Far East Advisory Committee on 5 October 1937)。除了前面提到的兩位中國證人外,莫羅他們還找到了一位“最有價值的證人”——大衛·巴雷特(David Barrett)上校,時任美國駐重慶大使館武官。1937年7月7日早上他本人就在盧溝橋,并就當時的局勢寫過一個報告。莫羅對盧溝橋事件的調查結論是:“沖突是日本侵略的結果,日本利用該事件的方式是日本侵略令人信服的證據?!?36)Report on Trip to China by Thomas H. Morrow(April 16,1946),[日] 近藤昭二、王選主編:《日本生物武器作戰調查資料》(第二冊),第819頁。

在此期間及返回東京后,薩頓先后起草了來自中國的系列報告:《日本對中國的經濟侵略》《在華毒品貿易》《德日在華的勾結:施塔莫(Stahmer)》和《細菌戰》。在有關細菌戰的長篇報告中,薩頓收入了中方所有有關細菌戰的證據,并與金寶善、陳文貴等重要證人會面。在重慶時,當得知南京的伯力士(Pollitzer)博士等人將去調查發生在東北的瘟疫時,薩頓于4月2日提前前往南京與其會面。巴農(E.J. Banon)夫人是一位重要的證人,但已不在中國,薩頓一行在上海得到她在美國的地址。在上海,薩頓一行找到耶特馬(H.N. Jettmar)博士,并與他進行會面,1940年他參加對寧波和長興兩地的調查,由于他無法完全確定兩地的鼠疫和日本飛機播撒帶有病菌的糧食和其他物質之間的關聯,以及“無法解釋為什么除非是傳播某種疾病,否則日本飛機不會在一座中國城市投放谷物、小顆粒和其他物……他的證據對審判將沒有價值”。報告最后寫道:“如果決定在審判中起訴日本在華使用或企圖使用細菌武器,建議:1.金寶善博士、陳文貴博士、伯力士博士和容啟榮博士出庭作證;2.巴農夫人出庭作證或是提供宣誓證詞,完整、詳細地陳述在承德爆發鼠疫前1941年11月4日和12月7日(日本)飛機在該城市投放谷物和其他物質的關聯性;3.得到其他證人或是宣誓證詞,就日本飛機在一些城市實際投放谷物和其他物質之后這些城市爆發鼠疫的事實作證,講述這些飛機投放谷物和其他物質的數量及其他相關問題?!?37)Report from China: Bacteria Warfare, [日]近藤昭二、王選主編:《日本生物武器作戰調查資料》(第二冊),第833—869頁。4月25日,薩頓給基南寫信,說明該報告囊括了所有的中方證據,以便決定是否起訴。他強調金寶善、陳文貴、伯力士都是專業人士,后兩人還親自前往現地調查,并有詳細的報告。薩頓還認為常德的調查和報告最好,確認了日本飛機和鼠疫爆發的聯系,但不足之處是沒有充分的證據確認1941年11月4日日本飛機投放了谷物或類似的物質。如果能找到更多的證人證明11月4日日本飛機的確投放了谷物或類似物質,可以重新考慮這個問題,因為顯而易見日本人是不會對為中國人提供食物感興趣。他還告訴基南“現在正在中國努力搜集額外的證據”,但根據案件目前的情況,“我認為指控細菌戰證據不足”。

中國之行還有一個重要的目的就是調查日軍暴行。莫羅一行得到了日本在北平暴行的證詞;1932年1月、1937年8月、1941年12月日本先后三次進攻上海,在這些攻擊中發生了許多暴行,如拷打《密勒氏評論報》主編鮑威爾(Powell)和在上海戰俘營虐待俘虜;有關日機轟炸重慶詳細情況的圖表;一位外國人(Darrance)目睹了發生在漢口的暴行等。莫羅和薩頓返回東京后,克勞利和裘劭恒留在中國繼續收集相關的證據,如日機轟炸廣州及發生在浸禮會的暴行;在已獲取的證詞中提到了發生在柳州、蘇州和桂林的暴行,但還需進一步的調查取證。莫羅強調日軍在中國的暴行主要與日軍占領南京后的暴行有關,他在報告中寫道:“1.被俘的軍事人員和所有懷疑曾經是中國軍隊成員的人被數以千計地押走,他們5—6人一組被捆在一起然后被機槍和步槍射殺。成千上萬的上述人員被以這種方式屠殺。我們得到了屠殺幸存者的證詞,屆時他們可以出庭作證。2.強奸婦女、謀殺平民、破壞財產的目擊者提交了證詞,并可以作為證人出庭。3.南京兩個慈善組織通過其負責人提交了掩埋尸體記錄,顯示在1937年12月,1938年1月、2月、3月、4月掩埋了16萬具尸體……我們得到了這些記錄,這兩個慈善機構的負責人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38)Report on Trip to China by Thomas H. Morrow(April 16,1946),[日] 近藤昭二、王選主編:《日本生物武器作戰調查資料》(第二冊),第821頁。除了前面提到的中國幸存者和證人外,莫羅一行還了解到,日本占領南京時留在南京的美國傳教士也有大量的證據,他們“與貝茨博士、菲奇和其他人進行了面談,包括田伯烈,他寫了一本名為《外人目睹中之日軍暴行》(Japanese Terror in China)的書,該書是根據原始資料編撰的,其中許多資料現在已丟失。田伯烈先生和上面提到其他人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39)Report on Trip to China by Thomas H. Morrow(April 16,1946),[日] 近藤昭二、王選主編:《日本生物武器作戰調查資料》(第二冊),第822—823頁。

由于東京審判的被告大部分是日本政府和軍隊的高官,莫羅很關注在中國收集的證據必須要與這些被告建立直接的聯系,在結束中國之行時,莫羅認為日軍在華的暴行是建立這種聯系的證據之一,其理由:一是“違反國際法、暴行、反人類罪及日軍犯下的其他罪行在中日戰爭中具有如此的普遍性和廣泛的存在,這表明日本政府高官故意在華從事恐嚇性的戰爭行為,或者鼓勵這種行為(如果實際上是由不同的軍隊或是當地的指揮官發起的這種戰爭行為)”;二是日軍占領南京后暴行持續了如此長的時間,人們有理由相信“東京政府在當時知道,或者應該知道當地的局勢,但是沒有采取有效的措施阻止暴行,因此日本政府官員應該對這些暴行負責……因為東京的統帥部和政府部門不大可能舉出這樣的反駁證據,即在中國的將軍們不受東京控制,在獨立地打仗。南京暴行包括了對平民的犯罪,對戰俘的犯罪,證據從官方文件到受害者的證詞和目擊者的證詞都很充分”。(40)Report on Trip to China by Thomas H. Morrow(April 16,1946),[日] 近藤昭二、王選主編:《日本生物武器作戰調查資料》(第二冊),第824頁。這實際上也是檢方重要的起訴邏輯之一。

莫羅在報告中還推薦了可以就日軍占領南京和南京暴行作證的美國證人及其居住地,他們是美聯社的葉茲·麥克丹尼爾(Yates Mcdaniel)、喬治·菲奇、瑟爾·貝茨、米爾斯和其他傳教士。另外,1937年12月12日當“帕奈”號遭到日機轟炸時,宋德和(Norman Soong)、帕克斯頓(Paxton)、雷·馬歇爾(Ray Marshall)和喬治·艾奇遜就在該船上,他們可以就“帕奈”號事件作證。

人們也可以從當時報刊對莫羅、薩頓中國之行的報道中了解到更多的調查取證細節。4月9日、10日、11日上海多家英文報紙及美國的《星條報》(the Stars and Stripes)分別以不同的標題援引美國合眾社4月9日的一篇有關國際檢察局在南京調查的報道。如4月10日的《大美晚報》(the Shanghai Evening Post and Mercury)以“東京審判將庭審南京暴行完整的故事”為題進行報道:“1937年臭名昭著的日軍南京暴行的故事可能在甲級戰犯的審判中首次用完整的文件證據展現給世界,這些證據是由起訴方的兩位成員收集的。莫羅上校和薩頓結束了為期四星期之旅,他們有時一天面談120名證人,他們將帶著數百份文件返回東京?!?41)Tokyo Trial To Hear Full Story On N’king Rape, The Shanghai Evening Post and Mercury, April 10,1946,Vol.65, No.82.同日,《大陸報》(The China Press)以“莫羅結束了中國之旅,為審判收集證據”為題,更詳細地介紹了莫羅、薩頓、克勞利和裘劭恒在中國的調查工作,如“在南京的一個星期里,他們一天就面談了120名目擊者,收集1937年南京暴行的證據”,“他們經常審問在中國被拘留的日本戰犯和與證人面談直到凌晨3點”,“該團隊可能會很快再次返回中國以獲得額外的證據,但現在必須返回東京向法庭報告”,報道最后還介紹了莫羅和薩頓的簡歷。(42)Morrow Concludes China Tour Gathered Evidence For the Trial, The China Press, April 10, 1946.4月11日,《上海自由西報》(The Shanghai Herald)以“世界將了解南京暴行”為題報道了相同的內容。(43)World To Get Tale Of Rape of Nanking, The Shanghai Herald, April 11, 1946.同日,美國的《星條報》也報道了該新聞,題目是“南京暴行將被講述”。(44)Nanking’s Rape To Be Recounted, The Stars and Stripes, April 11, 1946.值得注意的是,盡管莫羅等在中國各地調查了日軍犯下的各種罪行,但是媒體關注的重點是日軍在南京的暴行。實際上,中國之旅莫羅一行一共收集了650份與日軍侵華戰爭罪行有關的證人證言,其中只有數十份與南京暴行有關。4月6日、7日、8日和9日,裘劭恒等人將中國證人的證言翻譯成英文,莫羅、薩頓和克勞利作為見證人分別為這些英文證言簽字畫押。如程瑞芳證詞的結尾處,除了有程瑞芳的簽名和印章外,還有薩頓的見證:“前面的證詞是程瑞芳夫人在我在場的情況下做出,并簡化為書面文字,1946年4月8日于中國南京在我的面前由她簽名。國際檢察局助理檢察官,大衛·薩頓?!秉S江氏的證詞最后寫道:“我讓裘劭恒向我朗讀了本證詞。裘劭恒將證詞翻譯成中文,證詞無誤。手印。1946年4月6日。見證:托馬斯·莫羅上校、克勞利?!?45)Statement of Mrs. Wong Kiang Sze; Statement of Mrs. Shui-Fang Tsen, David Nelson Sutton Papers, Box 9,Folder 4, University of Virginia Law Library,有關二人證詞的具體內容,參見楊夏鳴編《東京審判》,張憲文主編《南京大屠殺史料集》第7冊,第199—200,212—213頁。由此可見,獲得這些證詞的必要程序一絲不茍。

4月12日莫羅和薩頓返回東京時,克勞利和裘劭恒繼續留在中國收集證據。莫羅在其報告建議部分的第一條提到“為現在上海獲取更多證據的克勞利和裘劭恒提供一架專機作為交通工具。同時也向重慶中國外交部任命的收集暴行證據的中國五人委員會(46)中方檔案稱其為“五人小組”。提供該專機的便利”,(47)Report on Trip to China by Thomas H. Morrow(April 16,1946),[日] 近藤昭二、王選主編:《日本生物武器作戰調查資料》(第二冊),第826頁??梢钥闯?莫羅對克勞利和裘劭恒的后續調查和證據收集寄予了很高的期望。

1946年4月9日,由蔣介石和宋子文簽發的“軍事委員會通令 會令二宮字第一〇三九號”提供了后續調查的內容和地點等細節:

……茲就遠東國際軍事法院檢察官來華之機,特派日本罪證調查小組柴子尚等五員,會同該處美籍調查官克勞萊(克勞利)等前往南京、上海、徐州、北平、鄭州、武漢、長沙、衡陽、桂林、廣州、福州、臺灣各地搜集戰罪證據及指導處理戰犯事宜,合行檢發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調查罪證綱要暨日本戰犯罪證調查小組搜集標準各一份,以資依據。除分令陸軍總部、北平、上海、廣州、武漢市府,臺灣行政長官部,十一戰區十集團軍、廿七集團軍、廿軍,廣東、廣西、江西、福建、湖南、湖北省府,淞滬警備部、京滬衛戍總司令部外,仰即遵照,并商同暨轉飭有關單位充分準備,于該小組到達時適切提供并予以工作便利為要。此令。(48)《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等檢發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調查罪證綱要等通令》(1946年4月9日),郭必強、姜良芹等編:《日軍罪行調查委員會調查統計》(上),張憲文主編:《南京大屠殺史料集》第19冊,江蘇人民出版社、鳳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21頁。由于各種原因,克勞利、裘劭恒及中國五人調查小組并未能前往上述所有地區進行調查。

該命令的附件是翻譯成中文的“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調查罪證綱要”和“日本戰犯罪證調查小組搜集戰罪證據標準”。該命令顯示了中國高層對國際檢察局來華調查取證的重視和積極配合的姿態。5月31日薩頓等再次來華,由于克勞利和裘劭恒當天上午乘飛機離開上海,薩頓一行在上海未能與其碰面,(49)薩頓在6月13日給基南的報告中寫道:“到達上海后(下午),我們了解到分配給溫德爾(Winder)中校部門的飛機于5月31日上午載著杰克·克勞利(Jack Crowley)先生和裘劭恒先生離開了上海。在作戰部的留言板上有一給機長的留言,要他等待我們的到達?!惫试谒_頓中國之行的報告中沒有記載克勞利、裘劭恒及中國五人調查小組后續調查取證的成果。

根據基南1946年5月30日的指令(AG210.453 AGPO),薩頓一行于5月31日第二次前往中國,除了在南京和上海調查取證外,還將美國駐南京大使館的檔案帶回東京,另一個任務是面談證人,并將重要證人帶回東京出庭作證。他們于當日下午抵達上海,陪同人員有盧克·李上尉、喬·亞歷山大(Joe B Alexander)少尉和道格拉斯·沃爾道夫(Douglas L Waldorf)。實際上,在此之前,莫羅、薩頓就在緊鑼密鼓地尋找和確認與南京暴行有關的證人出庭作證。5月1日薩頓將有關在美國和德國尋找證人的電傳內容發給首席檢察官助理希金斯,請其轉交給美國陸軍部。電傳內容如下:

1.面談并得到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的羅伯特·威爾遜醫生(Robert O. Wilson)有關(日本軍隊)暴行——對南京1937年12月和1938年1-2月的陳述。并確認他是否能夠作為證人前來作證。

2.找到并面談得到約翰·馬吉有關南京陷落后情況的陳述。他曾經是華盛頓特區新教圣公會(Saints Episcopal Church)教區長,后與耶魯大學有聯系。他能夠作為證人出庭嗎?

3.得到馬吉1937年12月在南京拍攝的膠卷拷貝,據報道該拷貝現在由位于紐約市哈斯奧(Hassau)街的哈曼(Harmen)基金會擁有。從馬吉處得到一份確認該影片真實性的宣誓證詞。用外交信使郵路將該拷貝和宣誓證詞寄來。

4.在德國找到并面談得到約翰·拉貝的陳述。他在1937-1938年是南京安全區國際委員會的主席,當時他在西門子公司工作;據報道在柏林被占領的前一年他在那里。他能夠作為證人出庭作證嗎?(50)Evidence and Witnesses-Atrocities at Nanking, Records of the GHQ/SCAP, International Prosecution Section Microfilm Publication, M 1668 Roll 1, National Archives at College Park.

審判時,威爾遜和馬吉都作為證人出庭作證,但拉貝未能出庭。1946年9月6日在庭長辦公室進行申請聽證時,庭長韋伯曾問拉貝為何未能出庭,薩頓回答說,拉貝最后被看見是在德國柏林,但檢方未能找到他。

5月13日,薩頓致信負責證人事務的巴里(Barry),要求米爾斯(Mills)作為證人就日軍占領南京后對平民犯下的暴行和對中國的經濟侵略出庭作證。(51)Request for Witness, Class “C” Offenses-Atrocities Against Civilians-Rape of Nanking, David Nelson Sutton Papers, Box 1,Folder 5, University of Virginia Law Library.

帕金森(Parkinson)和莫羅等在5月24日起草的中國階段審判綱要中也列出了日本對華侵略、販賣毒品等罪行的證據和證人,其中可為南京暴行出庭作證的證人有喬治·菲奇(目睹數千名身穿便裝男子被抓走屠殺)、梁庭芳(被抓到江邊屠殺,僥幸逃脫)和德丁(Tillman Durdin),他是《紐約時報》駐中國記者,也是唯一一位目睹日軍大規模處決場景的美國人。

替補證人:尚德義(他也是被懷疑為中國士兵死里逃生的幸存者)、陳福寶(他在12月15日看到被懷疑是中國士兵的37人遭到屠殺)。莫羅還寫道:“薩頓將提出與此有關的其他證人,他們將就對平民的一般暴行作證……他們是許傳音博士、麥卡倫牧師、斯邁思博士、米爾斯牧師和貝茨博士?!?52)Trial Brief, Records of the GHQ/SCAP, International Prosecution Section Microfilm Publication, M 1685 Roll 2, National Archives at College Park.在5月18日莫羅起草的“南京暴行的證人和證據”中還提到周一漁、魯甦等人。

基于前期的調查,薩頓開始了為期13天的調查取證和面談證人的工作。薩頓首先于6月3日去了聯合國救災總署(UNRRA),了解到身為駐河南地區辦事處代理主任的菲奇正在開封,其所在的地點沒有無線電或電報服務,至少需要一個星期到10天才能與他聯系上。該機構主任小富蘭克林·雷(Franklin Ray, Jr)同意喬治·菲奇和多蘭斯(A.A. Dorrance)去東京作證,但說明“他們倆在聯合國救災總署中的工作非常重要,希望他們在(東京)耽擱的時間不要超過兩個星期”。(53)實際上,雖然菲奇作為證人前往了東京,但在東京等待了一個月后,由于救災總署的工作而返回,未能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1946年6月4日,薩頓一行飛到南京后隨即分別與多名中美官員進行會晤,在與參謀總長陳誠會晤時,薩頓提出三個要求:一是將目前在重慶的王冷齋通過中國航空公司接到南京或上海;二是幫助國際檢察局找到梁庭芳上尉,據了解他在離南京數百英里的地方,薩頓無法與他取得聯系;三是批準秦德純來(東京)作證。陳誠立即同意了前兩個要求,但由于秦德純是國防部副部長,對第三個要求需要研究一下。在與美國軍方官員會晤后決定,李·馬爾(Lee Marr)上尉負責的一架飛機將被派往河南開封,找到菲奇并將其帶回南京。兩天后,菲奇前往薩頓的旅館報到。6月5日晚,薩頓找到許傳音并與其面談,后者同意作為證人前往東京。

在南京期間,薩頓還與中國司法行政部部長謝冠生、司法行政部刑事犯罪局局長楊兆龍和刑事犯罪局王式成科長會面,要求他們提供幫助。6月6日下午和晚上,以及6月8日一整天,薩頓與司法行政部和南京市長送來的多位可能的證人面談,并選中了一人——伍長德,他也同意作為證人出庭。6月6日10-12時,薩頓在貝茨博士家中與劉易斯·斯邁思博士進行了會面。斯邁思表示,他和貝茨博士不可能同時離開金陵大學。薩頓決定帶貝茨來東京,并得到了斯邁思的宣誓證詞。6月7日,薩頓找到陳福寶和尚德義,并與之進行面談,決定將他們帶到東京作為證人出庭。6月8日,梁庭芳到薩頓處報到,面談后薩頓決定將其作為證人帶到東京。

在南京,薩頓還見到了時任馬歇爾助手的德丁,后者告訴薩頓,由于中國的局勢,此刻前往東京幾乎是不可能的,他還安排了薩頓與馬歇爾會見。6月7日下午,薩頓與馬歇爾進行了一小時會面。馬歇爾表示,雖然德丁無法長期離開,但他建議給德丁兩個日期,即檢方希望他能夠出庭作證的日期和必須到達東京的最遲時間。馬歇爾表示,將做出安排使德丁能夠出庭。馬歇爾對東京審判顯示出極大的興趣,并提出了許多問題,如他指示拍攝的《我們為什么戰斗》(Why We Fight)是否在國際檢察局放映過(該片有馬吉拍攝的鏡頭)等。(54)Trip to China to secure Witnesses, David Nelson Sutton Papers, Box 1, Folder 6, University of Virginia Law Library, p. 6.由于未知的原因,最終德丁未能前往東京出庭作證。

1940年美國人約翰·克里斯蒂安(John LeRor Christian)從其兄弟處得到一批麥卡倫(James H. McCallum)的日記,并于1942年將日記的副本分別贈予美國國會圖書館、哈佛大學圖書館和加州大學圖書館。國際檢察局也得到了該資料,并準備作為檢方證據,此次薩頓的南京之行是要得到麥卡倫對該日記的確認,并提供書面證明。不巧的是麥卡倫不在南京,且無法與他取得聯系,估計10天后他才能返回南京。薩頓只得留給斯邁思博士一份麥卡倫日記的副本和一張宣誓證言表格,要求麥卡倫回到南京后前往美國大使館進行宣誓,并將這些文件通過使館外交信使寄到國際檢察局。1946年6月27日,麥卡倫前往南京美國大使館,并在副領事羅伯特·穆迪(Robert Moody)面前宣誓:“這是我1937年12月和1938年1月在中國南京寫的日記筆記,副本真實、正確;里面列舉事實是真實的;我的日記筆記的原件現在無法找到。前述日記筆記共十一頁,是用打字機打的。詹姆斯H.麥卡倫,1946年6月27日?!痹撊沼涀鳛闄z方證據由薩頓在法庭上摘要宣讀,這一宣誓證詞也保留在薩頓檔案中。(55)Document 2466(page 14), David Nelson Sutton Papers, Box 7, Folder 32, University of Virginia Law.

前文提到6月6日盧克·李上尉在美國駐南京大使館得到了三卷使館檔案原件,隨即飛往上海打算對該檔案影印。6月8日下午該飛機返回南京,將南京的證人送達上海,這些證人是喬治·菲奇、許傳音、多蘭斯、尚德義、貝茨、陳福寶、梁庭芳、伍長德,除了多蘭斯外,都與南京暴行有關。(56)在南京還有一個插曲,馬超俊市長要求韓副市長作為證人去東京,薩頓覺得欠妥,故證人中沒有韓副市長。

6月9日,薩頓在上海繼續與其他案件有關證人面談,如日本對中國經濟侵略的證人和目睹了日本士兵于1942年5月在云南省射殺平民和強奸婦女的證人。6月10日王冷齋到達上海。6月11日,中國方面批準秦德純前往東京作證,但要求提供交通工具,薩頓派飛機將他及其一名助手接到上海。之前,中國外交部官員表示,按照正常程序為中國證人辦理護照需要較長的時間,盧克·李上尉設法從吉勒姆(Gillem)中將處為所有證人辦理了邀請旅行命令,這樣就有了必要的登機手續。在上海增加了7名證人,這樣共有15名證人登機。飛機于6月12日10時15分離開上海江灣機場,16時20分到達日本厚木市機場。由于飛機載客量的限制以及中國證人沒有必要的旅行護照,薩頓團隊的喬·亞歷山大少尉和道格拉斯·沃爾道夫改乘6月14日民航班機返回東京。除了行政院副院長翁文灝因為工作繁忙無法就日本對中國的經濟侵略出庭作證外,薩頓此行尋找并帶回證人的任務圓滿完成。

四、審問被告與詢問當事人

審問被告及戰犯嫌疑人和詢問當事人是國際檢察局調查取證的重要方法之一。據不完全統計,國際檢察局檔案中保留了400多份對被告、嫌疑人和當事人的審問或問詢記錄。1946年2月6日,基南在向有關方面要求增加十名額外的律師時指出:“對已有的檔案的審查表明,與德國相比缺乏可供審判用的材料。因此,與歐洲的經驗相比,預計需對更多個人的調查和尋找更多檔案,對證人和被告的審問也變得非常必要?!?57)Request for Personnel, 6 Feb.46, Records of the GHQ/SCAP, International Prosecution Section Microfilm Publication, M 1668 Roll 10, National Archives at College Park.

從國際檢察局的檔案可以看出,從1946年1月開始,基南就多次將審問任務具體分配給有法律背景的國際檢察局成員,并要求他們每周提交有關審問進展的書面報告。如2月15日莫羅在給基南的書面報告的最后寫道:“在分配給我審問的21人的名單中,其中7人似乎還沒有被拘留。英國人提交的名單中,有4人還沒有被拘留?!?58)Report-Assignment B to Mr. Joseph B. Keenan, Chief of Counsel by Thos. H. Morrow, Records of the GHQ/SCAP, International Prosecution Section Microfilm Publication, M 1668 Roll 3, National Archives at College Park.

再以1946年1月21日希金斯提交的每周報告為例,報告首先解釋了由于基南分配的其他的工作(首席檢察官助理),而且這是一項長期的工作,因而妨礙了分配給他的審訊工作。接著他簡單介紹了他們團隊上個星期的工作。分配給希金斯的審問對象有畑俊六、黑田重德(Kuroda Shigemori)、松井石根、西尾壽造(Nishio Toshizo)、佐藤賢了(Sato Kenryo)、四王天延孝(Shioten Nobutaka)、鈴木貞一(Susuki Teiichi)、梨本宮守正王(Nashimoto Morimasa)和牟田口廉也(Mutaguchi Tenya),他們都是中將以上的軍官或是皇族成員。在研究了這些人的背景后,希金斯認為第一個要審問的應該是松井石根。1946年1月14日,希金斯前往東京巢鴨監獄,由于莫羅負責這一時間段的調查工作,希金斯請莫羅陪同,一同前往的還有一位速記員和一名翻譯。當他們到達巢鴨監獄后,被告知一位日本醫生為松井開具了病假證明,松井本人當時不在巢鴨監獄。之后,希金斯要求一位美國醫生核查此事,并寫一份報告,但是一直沒有下文。

為了不虛此行,他們臨時審問了畑俊六。由于事先沒有準備,希金斯和莫羅對其背景僅有一個大致的了解。畑俊六審問記錄的核心事實是:“1938年2月17日,他(畑俊六)被任命為華中派遣軍總司令,接替松井石根。讓他接替松井指揮權的命令來自大本營,他前往南京接管大約5個師團的指揮權,兵力超過80000人。他說他被派去接替松井是因為對松井部下占領南京后的行為有各種抱怨。他接到指示前往南京接手指揮權,恢復部隊紀律,并安撫民眾?!?59)Weekly Report by Mr. Higgins, 21 January 1946, Records of the GHQ/SCAP, International Prosecution Section Microfilm Publication, M 1668 Roll 3, National Archives at College Park.該審問記錄反映出日本高層對松井指揮的部隊在南京的行為是有所了解的。

從上述兩份報告可以看出,一是在1946年初國際檢察局的主要成員均被分配了多名審問對象;二是審問的安排有些混亂,被審問者是否在押,被分配審問任務的相關人員不甚了解。

隨著新成員的加入,國際檢察局參與審問人員有了較大幅度的增加,如3月5日審問者的名單有巴里、達西、英格利希、菲赫利、哈馬克、豪克斯赫斯特、赫爾姆(Helm)、霍納迪(Horaday)、胡梅爾(Hummel)、海德、海德爾、麥金尼、麥克馬林(McMullin)、莫羅、奧尼爾(O’Neill)、帕金森、薩基特、桑達斯基(Sandusky)、謝伊(Shea)、薩頓和伍爾沃斯共21人,人數較之前有所增加。到了5月4日,審問者的名單為亞歷山大、巴里、達西、多尼伊、英格利希、菲赫利、肯納默(Kennamer)、哈馬克、哈丁(Hardin)、豪克斯赫斯特、希利(Healey)、赫爾姆、霍維茨、胡梅爾、赫默(Hummer)、海德、海德爾、小麥克尤恩(Jr. McEwen)、麥金尼、麥肯齊(Mckenzie)、奧尼爾、帕金森、桑達斯基、羅賓遜(Robinson)、謝伊、塔文納、瓦爾德特(Waldert)、威廉姆斯、溫德爾(Winder)和伍爾沃斯共30人,兩份名單中都有的審問者有16人,第二份名單新增14人,可見國際檢察局對審問工作的重視。另外,從不同時期的審問者負責審問的嫌疑人名單看,對被告及嫌疑人審問的分配是不斷變化的,審問者和被審問者只是相對固定。

5月4日,基南在致國際檢察局全體成員的備忘錄中,要求圍繞下列問題編寫審問摘要:

1.對東北的軍事侵略;2.從1937年開始的對華的全面侵略;3.對中國的經濟侵略和大東亞共榮圈;4.在中國和其他占領區所采取的腐蝕和脅迫的手段;5.日本的戰爭準備:海軍、陸軍、委托島嶼的設防、生產率、金融;6.日本政治組織和為戰爭進行的公眾輿論準備;7.日本與德國、意大利的合作,對法屬印度支那和泰國的侵略;8.對蘇聯的侵略;9.日本與美國、菲律賓和英聯邦國家的關系;10.日本與荷蘭和葡萄牙的關系;11.屠殺;12.對戰俘和平民的犯罪;13.日本憲法和被告任職的各個機構的功能。(60)Memorandum: To All Members of Staff (4 May 1946), Records of the GHQ/SCAP, International Prosecution Section Microfilm Publication, M 1668 Roll 10, National Archives at College Park.

在其后的審問任務分配表中,有人負責審問一名被告,如菲赫利只負責審問東條;有的則負責十幾人,如溫德爾中校負責審問包括石井在內的16人;海德則負責審問大島和松井石根。(61)根據檔案,對松井的審問大部分是由莫羅進行的。

就南京暴行而言,莫羅、薩頓等審問了參與進攻南京且在世的所有高級軍官,他們是華中方面軍司令官松井石根(3月8日)、上海派遣軍司令官朝香宮鳩彥(5月1日)、參謀次長多田俊(4月26日)、華中方面軍副參謀長武藤章(4月15—22日)、上海派遣軍參謀長飯沼守(Iinuma)(5月3日)、第16師團參謀長中澤三夫(4月30日)、第3師團長藤田進(5月2日)、第11師團長山室宗武(4月30日)和第6師團長谷壽夫。通過這些審問,國際檢查局了解了日軍進攻南京的兵力、進攻路線、預備隊以及占領南京后各支部隊駐扎的具體位置等基本情況。盡管這些人大都對日軍的暴行特別是屠殺俘虜的問題閃爍其詞,但對審問人員所提的“戰俘營”和日軍執法機構對違法日本士兵審判人數問題的回答還是暴露了日軍屠殺俘虜和軍官放縱士兵的違法事實。藤田進承認,“由于沒有人下達這樣的命令,指揮官應該對士兵的紀律和不良行為負責,這些狀況(南京暴行)應該由日本軍隊的指揮官負責,包括我自己也負有責任”。(62)Interrogation of Fujita Susumu, p.13, Records of the GHQ/SCAP, International Prosecution Section Microfilm Publication, M 1684 Roll 6, National Archives at College Park.

3月8日,莫羅對松井進行了審問。松井承認,一是“幾乎剛一進入南京”,就從“一個職位很低的外交官員,我不記得他的名字了,是一位駐南京的領事”那里了解到“(日本)軍隊在南京犯下了許多暴行”;二是松井否認畑俊六將軍在2月份接替他的職務是“因為南京的局勢而被解職”;三是松井認為“占領南京的部隊紀律很好,但行為舉止不好”,“部隊中有一些違法分子”,也就是說,松井試圖“將士兵在軍事行動中服從命令與士兵在軍事行動外的所作所為區別開來”;四是松井為朝香宮進行辯解,“在這支部隊(上海派遣軍)進城前10天朝香宮才加入這支部隊,他和這支部隊的聯系時間很短。我認為他不應負責。我要說的是,倒是那些師團指揮官們應對此負責”。松井表示,他相信《紐約時報》記者阿本德,并請求“阿本德先生來看我的。因為我已聽到謠言,我希望通過向阿本德先生闡述事實來平息謠言”。莫羅引用阿本德回憶錄中“朝香宮應對日本軍隊在南京的表現負極大的責任”的表述反駁他,松井顯得很尷尬,他表示“不知道他從哪里得到這個信息”。最后,在回答應該找誰了解南京情況比較合適時,松井認為師團指揮官最了解細節,但他們中的大多數已經去世,松井推薦與飯沼守中將聯系,還有外交官,如日高信六郎(Shinrokuro Hidaka)和岡崎勝男。松井還強調,“我認為1937年和1938年在南京和上海的美國領事和官員將是最可靠和可信的情報來源”。(63)Interrogation of Matsui, Record Group 153, Entry 167, Location: 270/2/21/03 box1, National Archives at College Park.這一點倒是與國際檢察局對美國駐南京大使館檔案的關注不謀而合。

由于武藤章后來擔任過軍務局局長這一重要職務(用武藤的話“是參謀本部與內閣聯系的橋梁”),在日本發動太平洋戰爭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國際檢察局的羅伊·摩根、海德爾、佩德羅·洛佩斯和沃爾特·伯克曼(Walter S. Berkman)于4月15日、16日、19日、22日對他進行了輪番審問。與南京有關的審問要點:一是武藤承認“中國俘虜是否能被稱為戰俘是個棘手的問題。最終在1938年決定,因為日本與中國的沖突在官方被稱為‘事變’,所以中國俘虜不能被稱作戰俘”,“在南京政府(汪精衛)成立前,這些事務是由已經存在的華中和華北的中國人傀儡政權掌管的”,“沒有戰俘營,因為他們沒有被視為戰俘”。換言之,占領南京時日軍根本沒有戰俘的概念和收容戰俘的政策。二是武藤承認“我記得有一份報告說,中國人被搶劫,還有其他的,諸如強奸,等等”,“是日本軍隊干的”,但只有“10到20起”;三是武藤承認“當我去華北的時候,我確實聽說在美國出版了一本關于南京浩劫(Rape of Nanking)的書。(64)該書作者為Harold M. Vinacke,書名為A History of the Far East in Modern Times,1939年的修訂版增加了上述內容,之后該書多次再版。但是因為我看不懂英文,所以我不可能讀這本書”;四是作為南京和馬尼拉暴行發生時日軍的副參謀長,武藤分析暴行發生的原因是“在日本的軍事教育中缺少點東西”。(65)Interrogation of Muto, Record Group 153, Entry 167, Location: 270/2/21/03 box1, National Archives at College Park.

由于多田俊作為日本參謀本部次長策劃了上海到南京的戰役,4月26日下午莫羅等前往多田在東京的臨時住處進行審問。盡管多田表示沒有聽說過莫羅所描述的南京暴行,但多田承認,“了解南京的情況”,并給“松井將軍發了兩三封內容類似的電報,原因在于——在我發出第一份電報之后我得知部隊的態度并沒有如我所希望的那樣有所改觀”。電報內容是:“通過在上海執行任務下屬的報告,我聽說你們的行為有失軍人形象。從現在起,我命令你們要像軍人行事,嚴守所有的軍事和民事習慣?!笨梢?日本軍方高層對南京的情況有所了解,但不是通過外交渠道,因為“外務省根本就沒有向參謀本部通報他們從南京領事那得到的有關士兵行為的報告”,盡管“外務省和參謀本部之間沒有直接的聯系,但外務省和陸軍部有聯系,陸軍部和參謀本部也有聯系。我沒有從陸相那里得到外相的通報,或是從陸軍部那里獲悉你所說的情況”。(66)Interrogation of Tada Hayao, p.5, Records of the GHQ/SCAP, International Prosecution Section Microfilm Publication, M 1683, Roll 4, National Archives at College Park.這是后來時任外相的廣田被判定在南京暴行中有罪的重要原因。

莫羅和薩頓還在4月至5月初詢問了1937年12月13日后駐南京或是去過南京的日本外交官和作家,他們是南京使館隨員福田篤泰、二等秘書福井淳(后任駐南京代理總領事)、日本駐華大使助理奧村勝藏、上海無任所總領事岡崎勝男、日本駐華參贊日高信六郎(67)1938年3月任日本駐上??傤I館總領事。但岡崎勝男在詢問中稱日高為南京的總領事,負責將南京安全區國際委員會提交給日本外交官的抗議信轉交給了南京的日本軍方。國際檢查局的檔案里也有資料稱岡崎為日本駐南京的總領事,《南京安全區檔案》中也有信件稱岡崎為總領事。和作家石川達三。這些詢問記錄反映了日軍占領南京后的現狀,確認了《南京安全區檔案》收錄的安全區國際委員會遞交福田、福井和田中記錄日軍暴行的抗議信是真實的,以及這些信件經上海傳遞給了東京外務省。莫羅于4月23日和27日分別在陸軍省大樓詢問了福田篤泰和福井淳,他們在1937年12月13日隨日軍到達南京,南京安全區國際委員會揭露日軍暴行的大部分抗議信都是以他們二人為收信人的。福井以“12月中旬到南京,在南京逗留了兩三天后就去了蕪湖,然后(10天后)又返回南京”為由,對莫羅出示的當年安全區國際委員會成員揭露日軍各種暴行的信件表示沒有印象。福田則對收到過這些信件供認不諱,而且承認在江邊看到過尸體,還拍了照片,但在上海沒能沖洗出來。另外,他在拜訪紅卍字會副會長時,有人來報告日軍強奸婦女,“于是我沖進房間,但那兩個士兵跑掉了——我看見那兩個士兵跑掉的”。福田還表示,這些信息不僅轉給了南京的軍方,還報告給上海的日本外交機構。1937年12月中旬,“我讓我的一個朋友給東京寄了一個信息”,之后東京有了回應,之所以這么說是“因為某位大佐——也許福井先生知道他的名字——有一天他到大使館來威脅說要燒掉使館,因為大使館向東京透露了士兵們的違紀行為”。(68)Interrogation of Fukuda Tokuyasu, Records of the GHQ/SCAP, International Prosecution Section Microfilm Publication, M 1683, Roll 12, National Archives at College Park.

盡管福井稱對莫羅提到的國際委員會成員給他及福田和日本大使館的信的內容沒有印象,但在莫羅不斷追問下,他承認看過12月底和1938年1月的抗議信,并承認外國人向日本使館提交這些反映日軍在南京各種不法行為的目的是希望使館的外交人員游說軍事指揮官們下達更多的命令來阻止日本士兵的暴行。福井說,大使館多次“向大本營的聯絡軍官本鄉(Hongo)少佐提出過此事”。另外,由于南京和東京之間無法進行無線電聯系,“只有上海和南京之間的無線電能用,因此我們將收到的全部抱怨(抗議)發送給了上?!?。(69)Interrogation of Fukui,Kiyoshi, Records of the GHQ/SCAP, International Prosecution Section Microfilm Publication, M 1683, Roll 12, National Archives at College Park.

薩頓于4月19和23日詢問了1937年10月至1938年10月任上海無任所總領事的岡崎勝男,岡崎表示在1937年10月至1938年2月間每星期至少與松井見面一次,他12月16日前往南京一星期,之后在1938年1—2月間也多次前往南京,并承認“當時的情況非常糟糕,(日本)士兵處于失控的狀態”。當被問到如何處理南京安全區國際委員會遞交給日本大使館的報告時,他說,“我記得報告的摘要用電報,報告本身用郵件的方式發往東京外務省”,同時也將這些報告通知松井及其手下的指揮官。他與松井會面時,松井說“沒有任何借口可以找”。(70)Interrogation of Okazaki Katsuo, p.3. Records of the GHQ/SCAP, International Prosecution Section Microfilm Publication, M 1683 Roll 20, National Archives at College Park.

在5月1日莫羅和薩頓對日高的聯合問詢中,日高竭力為松井辯護,但他承認在南京的城門旁看見了許多尸體,并再次證實以拉貝和斯邁思名義給南京日本使館的抗議信通過上海寄給了東京的外務省。薩頓于5月28日,也就是在第二次前往南京前,再次對日高進行了半個小時簡短詢問。日高于1938年12月—1940年4月擔任興亞院經濟部主任,薩頓就興亞院性質進行了詢問,證實日本是通過興亞院在中國實施政治與經濟控制,“興亞院的活動是制定除軍事、外交以外的有關政治、經濟事務方面的總政策”,興亞院還通過其政治部“對在華鴉片及毒品貿易進行操縱”。(71)Interrogation of Hidaka Shinrokuro, Records of the GHQ/SCAP, International Prosecution Section Microfilm Publication, M 1683, Roll 14, National Archives at College Park.

日本駐上海無任所公使(Minister-at-large)伊藤述史和日本外務省東亞局局長石射豬太郎的證詞則進一步將日本政府對南京暴行知情而沒有采取措施的責任指向廣田本人。

在國際檢察局的檔案中,有一份由帕金森起草的有關伊藤述史證詞的文獻證據分析報告。1937年9月至1938年2月伊藤述史任日本駐上海無任所公使,負責與上海外交使團和新聞界的聯絡、交涉以及情報事務。日軍占領南京后,他收到第三國外交官及新聞記者有關日軍在南京犯下各種暴行的報告,并在1938年1—2月間向日本外務省郵寄了這些報告,收件人為廣田。(72)Affidavit of Ito Nobufumi, on Responsibility of Foreign Ministry on Nanking Atrocities, Records of the GHQ/SCAP, International Prosecution Section Microfilm Publication, M 1683 Roll 23, National Archives at College Park.東京審判時,伊藤述史作為檢方證人出庭作證,在檢方律師的追問下,他承認有關日軍在南京暴行的報告寄給了外務省,收件人是廣田。

正如前文所言,薩頓在搜集美國駐南京大使館的檔案時,希望得到有關當時在南京的外國人給日本大使館的抗議信被寄給東京方面的證據。作為辯護方證人,日本外務省東亞局局長石射豬太郎不僅證明這些抗議信被送到了外務省,而且他還向廣田外相當面匯報過。他在其宣誓證言中寫道:“我國駐南京代理總領事福井淳從上海返回他(在南京)的崗位。他從南京向外務省遞交的第一份報告就是有關當地我國軍隊暴行的?!逼渥C言的本意是想證明在收到報告后日本政府立即采取了行動,“這次聯席會議(陸軍部、海軍部和外務省代表參加的)很快就在我的辦公室舉行了,在會上我提出了暴行問題,提醒陸軍部軍務局第一課課長注意‘圣戰 ’的崇高理想以及‘皇軍’良好的名聲,要求他立即采取嚴厲的措施加以制止。軍方代表理解我的感受,答應了我的要求”。但會后不久,“外務省就(又)收到了駐南京代理總領事的書面報告。該報告系一份有關我軍暴行的詳細記錄,由在南京的第三國僑民代表組成的一個國際安全委員會起草,用英語打印。我駐南京總領事得到了該記錄的副本,并把它寄往外務省。我仔細閱讀了這份報告,并就此扼要地向外相作了匯報”。在對石射豬太郎的質證中,英國副檢察官科明斯-卡爾指出國際委員會的報告通過日本駐南京領事館繼續源源不斷地寄往東京。石射豬太郎承認,“在我記憶中,這些報告是被捆在一起送來的”,“我有這種印象,最高軍事當局發布的警告沒有完全起到作用”。最后,科明斯-卡爾問:“你把你所收到的所有報告都向廣田外相匯報了嗎?”石射豬太郎答道:“是的。所有關于這些報告都呈送給外相了?!?73)ISHII(Direct, Cross),Transcripts of Proceedings of IMTFE, pp. 299970-29992, RG238 Entry180-5, Location: 190/10/19/1, Box 79, National Archives at College Park.

前文提到,參謀次長多田在審問中表示,他從未從陸相那里得到廣田外相有關日軍在南京行為的通報,這些證據,即南京日本使館將日軍暴行的資料給了上??傤I館,上??傤I館郵寄給外務省,外務省不僅收到了,而且官員向廣田進行了匯報,但廣田沒有將這些信息通過陸相傳遞給參謀本部,或者說在持續收到相關報告后沒有采取進一步的措施。這一完整的證據鏈最終將廣田送上了絞刑架。(74)作為外相,廣田因在日軍南京暴行中犯下玩忽職守罪被判處絞刑后,不少英美外交官和知名人士表示吃驚,并通過不同渠道向麥克阿瑟、杜魯門和美國最高法院表達了他們的不同意見。但根據本文梳理的證據鏈,毫無疑問廣田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五、余論

綜上所述,國際檢察局成員抵達東京后確立了相關工作機制和行之有效的調查方法,迅速展開調查取證工作。在很短的時間內,將與日軍南京暴行有關的重要證人和文件證據納入調查視野:幾經周折獲得美國國務卿貝爾納斯的授權后成功調閱了美國駐南京大使館的檔案原件;從盟軍繳獲的德國外交文件中發現德國駐華大使陶德曼1938年2月16日致德國外交部“絕密”信函及其附件——《1937年12月8日至1938年1月13日南京事件之德國目擊者報告》;獲取了安全區國際委員會成員致日本駐南京大使館的大部分抗議信,并通過詢問當時日本駐南京使館外交官確認了這些抗議信的真實性;從1946年3月12日向哲浚、莫羅、薩頓和裘劭恒前往中國上海、北平、重慶和南京進行調查到6月20日薩頓帶著證人從上海返回東京,在為期三個多月的時間里,國際檢察局在中方的協助下分批在中國進行實地調查取證。就對日軍南京暴行的調查取證工作而言,國際檢察局的工作是高效、全面的,代表了東京審判檢方調查取證的整體水準。

長期以來,對東京審判一直存在著一些似是而非的批評:一是麥克阿瑟一手遮天主導了東京審判。實際上,麥克阿瑟完全是聽命于參謀長聯席會議及其背后的美國政府。麥克阿瑟最初的設想是美國單獨成立軍事法庭,僅審判發動太平洋戰爭的東條及其內閣成員,但該設想被否決。早在1945年8月14日麥克阿瑟就有關戰犯政策致電美國陸軍部和參謀長聯席會議尋求相關指示。8月16日,參謀長聯席會議主席馬歇爾致電麥克阿瑟,告訴他“有關戰犯的指令正在制訂中,并將盡快發給你。在收到該命令之前,可參照JCS 1023文件中有關逮捕和拘留(德國)戰犯的規定執行”。(75)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eds.,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Diplomatic Papers, 1945. The British Commonwealth, the Far East, Vol.6, Washington, D.C.: 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69.p.909.10月5日,參謀長聯席會議以編號JCS 1512的指令,將國務院、陸軍部和海軍協調委員會制訂并由杜魯門總統批準的日本戰犯審判政策文件(SWNCC 57/3)發給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執行。如前文所言,由麥克阿瑟頒布的建立東京軍事法庭的命令、《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程序規則》等審判指導性文件,其實都是國際檢察局起草的。當然,麥克阿瑟也不是完全沒有發揮自己的作用,如在是否審判日本天皇問題上麥克阿瑟發揮了重要作用。盡管杜魯門政府采取了模糊的政策,但在國內外強烈要求審判天皇的輿論壓力下,1945年11月30日參謀長聯席會議通知麥克阿瑟天皇沒有豁免權,并要求麥克阿瑟收集天皇的戰爭罪證據以便決策。1946年1月25日,麥克阿瑟在給陸軍部的回電中聲稱沒有發現天皇的戰爭罪證據,并用相當大的篇幅闡述了審判天皇會在日本民眾中引起嚴重的混亂,造成日本社會分裂,激起對盟國的仇恨,引起長達數世紀的循環往復的復仇以及政府癱瘓、文明消失。麥克阿瑟還強調:“絕對需要大幅度地增加占領軍,至少需要一百萬軍隊,時間也將是無限期的。另外,所有的公務人員可能都要從國外招募,人數可能達到數十萬人。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建立戰時規模的海外供給線,牽涉到數百萬平民。我沒有討論到的其他嚴重后果也應該估計到,盟國應該根據上述新的不可預測的事件準備全新的計劃,構成占領軍的各國部隊的安排是關鍵,毫無疑問,美國不應該獨自承擔這一可怕的人力、經濟負擔及其他相關的責任。是否審判天皇涉及高層決策,我覺得由我提供建議欠妥,但如果政府領導人的決定是肯定的話,我認為上述的措施是必需的?!?76)Incoming Classified Massage From CINCAFPAC Adv Tokyo, Japan To: War Department Date: 25 Jan.1946, Document No. State Department Records Decimal File, 1945-1949 “894.001 HIROHITO/1-2546”,US National Archives &Records Administration (RG 59).麥克阿瑟在1月17日與遠東委員會代表團會晤時也有類似的表示,目的顯然是想使盟國代表在審判天皇的問題上知難而退。這封電報對天皇免遭審判無疑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是中方提供的日軍暴行證據在東京審判法庭上被采用的很少,原因是中國政府成立的敵人罪行調查委員會等調查機構及其調查方法存在弊端,調查成效不佳。這其實是對東京審判本身缺乏了解。首先,東京審判管轄的罪行除了一般的戰爭罪行外,排在前兩位的是破壞和平罪和反人類罪。1943年10月,在英國倡導下,盟國成立了聯合國家戰爭罪行委員會(77)此聯合國非1945年成立的聯合國。也有將該委員會翻譯為盟國戰爭罪行委員會。澳大利亞、比利時、加拿大、中國、捷克、法國、希臘、印度、荷蘭、盧森堡、新西蘭、挪威、波蘭、南非、美國、南斯拉夫和埃塞俄比亞的代表參與了該委員會的工作,蘇聯沒有參加,但與其進行合作。(United Nations War Crimes Commission)。1944年11月,遠東及太平洋分會在重慶正式成立。顧名思義,其主要任務是調查、記錄軸心國的戰爭罪行,戰時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威懾和阻止犯罪行為的發生。顯然,無論戰爭罪行委員會的工作多么出色,都無法滿足戰后甲級戰犯審判的需要。其次,并非有關戰爭罪行的證據越多越好。在中方的協助下,國際檢察局通過在中國的實地調查共獲得650份有關日軍暴行的證言,但最終提交法庭的只占很小的比例。從庭審記錄可以看出,辯護方律師常常以“累積性證據”為由,也就是某一證據只是對同一罪狀的重復,要求法庭拒絕接受檢方的證據。另外,由于經濟成本和時間因素,出庭作證的證人也是精心挑選的,并非多多益善。再者,就具體參與中國階段調查的莫羅和薩頓兩位助理檢察官而言,在他們的報告或是其他檔案中,從未見過批評中國方面調查不利的只言片語,相反有不少對中國同事的贊揚。實際上,在薩頓檔案中,有一份蓋有司法行政部公章并被翻譯成英文的圖表,標題為“1945年8月至1946年3月由政府機構報告的日本在華所犯戰爭罪案例數量”。其中,由政府機構調查和報告的案例:南京721件、上海13186件、江蘇6492件、浙江35365件、安徽3039件、江西404件、湖北600件、湖南594件、四川2923件、福建517件、廣東14081件、廣西4664件、云南65件、貴州603件、山東3件、河南2538件、山西16件、陜西514件、甘肅495件、青海1件,其他機構報告的案例8970件,總計95791件。(78)The Number of Cases Re Japanese War Crimes Committed in China as Reported by Governmental Institutions from August 1945 to March, 1946.顯然,單就調查報告的數量而言,這絕對不是一個小數目,可見中國方面的調查還是取得了相當的成效的。

三是石井四郎等逃脫了東京審判。1945年10月20日,美國駐重慶大使館代辦將蔣介石批準的12名甲級戰犯名單轉發給美國政府,并表示如果美國政府沒有異議,將要求麥克阿瑟將他們拘捕。這些戰犯是本莊繁、土肥原賢二、谷壽夫、橋本欣五郎、板垣征四郎、畑俊六、東條英機、和知鷹二、影佐禎昭、酒井隆、磯谷廉介、喜多誠一。1946年2月11日中國政府又提交了第二批戰犯名單,共計21名,他們是南次郎、荒木貞夫、平沼騏一郎、阿部信行、米內光政、小磯國昭、島田繁太郎、廣田弘毅、松岡洋右、東鄉茂德、梅津美治郎、松井石根、寺內壽一、牟田口廉也、谷正之、山田乙三、有田八郎、青木一男、末次信正、西尾壽造、河辺正三。(79)List of Major Japanese War Criminals;Memorandum by the Acting Political Adviser in Japan(Atcheson);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 diplomatic papers, 1945. The British Commonwealth, the Far East, Vol.6, Washington, D.C.: 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69, pp.867,964-965,971-972.

從名單可以看出,這些人都曾是日本軍政高官(很多官至首相)。石井四郎不在其中,當然不是因為石井清白,而是其地位不夠高;另一個原因是當時國民政府尚不掌握石井及其手下的罪行。根據近藤昭二、王選主編的《日本生物武器作戰調查資料》(檔案影印件)記載,直到1947年1月28日,在法務局對內藤良一的審訊中,內藤良一首次透露石井用戰俘進行細菌戰的研究工作。中國政府已開始展開調查,調查報告將盡快遞交盟軍最高統帥部法務局。(80)Report of Investigation Division, Legal Section, GHQ,SCAP,[日]近藤昭二、王選主編:《日本生物武器作戰調查資料》(第六冊),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9年版,第3039頁。

國際檢察局在1947年6月27日的一份電報中認為,“根據其擁有的證詞,石井領導的日本細菌戰團隊的確違反了陸戰法,但表示這種看法并非是推薦進行起訴,因為這些證詞需要通過(與蘇聯)合作與漫長的調查才能驗證其真實性”。(81)Facts Bearing on the Problem,[日]近藤昭二、王選主編:《日本生物武器作戰調查資料》(第六冊),第3058頁。

雖然東京法庭審判的甲級戰犯中,南次郎、梅津美治郎、小磯國昭和東條英機都曾任關東軍司令官或參謀長,但代理首席檢察官塔文納等否定了將石井及其手下作為證人出庭指控這些甲級戰犯參與了石井等人的犯罪活動,原因是“將(甲級戰犯)被告與石井及其手下秘密活動聯系在一起的證據不充分”,不過他們也認為在審判的質證階段,蘇聯的檢察人員會用他們掌握的相關證據對上述結論提出挑戰。(82)Facts Bearing on the Problem,[日]近藤昭二、王選主編:《日本生物武器作戰調查資料》(第六冊),第3059頁。當然,這一決定不能排除美國擔心作證會泄露細菌戰機密資料,(83)針對美軍遠東總司令(CINCFE)1947年5月2日電報(C-52423)提到的“將日本細菌戰信息保留在情報系統,這些資料將不作為戰爭罪的證據”的建議,作為最重要的決策機構,SWNCC(國務院-陸軍部-海軍部協調小組委員會)下屬的工作小組于1947年8月1日起草了一份政策性文件(SEF188/2),其主要內容為“日本細菌戰資料的價值對美國國家安全是如此重要,完全超過了作為戰爭罪證據起訴的價值”,“讓其他國家獲得這些資料是不可取的,如果對日本細菌戰專家進行戰爭罪審判,這將是不可避免的”,“從日本方面獲得的細菌戰情報應該保留在情報系統,而不是用作戰爭罪的證據”,并建議SWNCC批準上述內容。9月8日美國國務院成員在其起草的備忘錄(SFE 188/3)中表示,“國務院不能批準SEF188/2的建議,即石井大佐及其手下得到保證他們提供的信息將保留在情報系統內,而不會作為戰爭罪的證據”。9月27日的另一份備忘錄(SEF188/4)支持SEF188/2的觀點,并表示如果無法彌合分歧,建議將SEF188/4提交SWNCC,表明各部(國務院、陸軍部、海軍部)有沖突的觀點。參見[日]近藤昭二、王選主編《日本生物武器作戰調查資料》(第六冊),第3354—3374頁。由于《日本生物武器作戰調查資料》未能收入后續文件,SWNCC最終如何決定不得而知,但石井及其手下最終沒有受到審判。但無論如何稱石井等逃脫了東京審判是不準確的,確切的表述應該是石井等逃脫了乙級戰犯的審判。

四是“二戰期間岸信介與東條英機產生了對立,結果讓他逃過東京審判?!备鶕⒅\長聯席會議有關逮捕和拘留(德國)戰犯的指令(JCS 1023),麥克阿瑟于1945年9月11日逮捕了東條內閣的全體成員(包括岸信介)及一些外籍戰犯嫌疑人,共39名。在10月15日和22日又逮捕了一些與侵害美國利益有關的戰犯嫌疑人后,麥克阿瑟在逮捕戰犯嫌疑人方面采取謹慎態度。出于政治方面的考慮,盟軍最高統帥政治顧問艾奇遜則要求加快逮捕進度,并在國務院和美國國家戰爭罪行辦公室的幫助下,向盟軍最高統帥部提供了4批共38名戰犯嫌疑人名單。(84)List of Major Japanese War Criminals;Memorandum by the Acting Political Adviser in Japan(Atcheson);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diplomatic papers, 1945. The British Commonwealth, the Far East, Vol.6, Washington, D.C.: 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69, pp. 867,964-965,971-972.之后,麥克阿瑟又分別于11月25日、12月3日、12月15日和1946年1月17日向日本政府發出逮捕令,第一批57名,第二批8名,第三批69名,第四批110名,需要說明的是,這些人中甲級戰犯嫌疑人占比不高,如最后一批只有7人是將軍。

據1947年8月14日國際檢察局的一份內部文件記載,“目前國際檢察局大約有50名日本人被指控,并被關押在巢鴨監獄,時間差不多有兩年了。其中一些人毫無疑問將通過審判來處置,而另一些將不予立案,并以備忘錄的形式說明理由”。(85)Personnel Survey of International Prosecution Section, Aug. 14, 1947. Joseph B. Keenan Papers, 1942-1947. Harvard Law School Library. Harvard University, Cambridge, MA. http://nrs.harvard.edu/urn-3:HLS.Libr:2555765.隨著東京審判期限的不斷延長,以及對第二批甲級戰犯的審判變得越來越遙不可及,英國首先對無限期關押戰犯嫌疑人的做法提出了異議。

1947年初,基南指示國際檢察局檢察官收集、整理50名日本戰犯嫌疑人的卷宗,為第二批戰犯審判做準備。盡管英國檢察官也參與了這一工作,但“他們這樣做是出于無奈和不情愿”,并將相關信息報告給英國政府。1947年8月6日,英國駐美國大使館一等秘書埃弗森(Everson)打電話給美國軍事事務及占領區法律顧問辦公室顧問助理凱瑟琳·菲特(Katherine B. Fite),表達了英國政府無意參加未來遠東任何其他的戰爭罪行審判,并強調“英國不希望分擔這些嫌疑人不經審判長期被關押的責任”。(86)Memorandum of Conversation, by Miss Katherine B. Fite of the Office of the Legal Adviser (Fahy),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47. The Far East, Volume VI, Washington, D.C.: 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72. p270.10月9日,英國駐美國大使館向美國國務院遞交一份備忘錄,以書面形式表明了英國政府對這一問題的正式立場:“英國政府覺得目前的審判已經進行了如此長的時間,嚴重損害了其價值。如果設想對日本戰犯的任何進一步的審判的話,英國政府不希望參加?!痹谡f明了三條理由后,該備忘錄最后表示:“英國有關當局考慮了上述理由,并認為沒有必要進行進一步的國際審判?!?87)The British Embassy to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Aide-Memoire,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47. The Far East, Volume VI, Washington, D.C.: 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72. pp.304-305.

1947年底,基南的態度也發生了根本改變。在12月3日給其好友司法部部長湯姆·克拉克(Tom C. Clark)的信中,基南解釋了其中的原因:“實際開庭超過了一年半的時間,在我看來,在任何方面試圖重復這一審判都將是非常不明智的。我們可以確定的是目前由11名法官組成的國際軍事法庭不會為了這一目的(另一次審判)而留在這里”,“我們的審判可能以不幸的不一致而結束:對同樣的事實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看法,甚至對法律的原則也是如此。因此,作為一個簡單的常識我強烈敦促立即結束整個審判,換言之,我明確反對任何進一步的這類國際戰犯審判”。至于如何善后,基南建議:“我認為巢鴨監獄中的被告可以通過合理解釋先前的政策,將其歸于低于甲級戰犯種類的形式來處置。因此,我建議將(東京審判)之后的審判完全交由盟軍最高統帥部法務局來處理,也就是不再有個體作為甲級戰犯被審判?!被线€要求克拉克游說美國總統,促使其拍板停止進一步的審判。(88)Letter by Kenann to Tom C. Clark, Dec.3, 1947. Joseph B. Keenan Papers, Harvard Law School Library. 1942-1947.Harvard University, Cambridge, MA. http://nrs.harvard.edu/urn-3:HLS.Libr:2555765.

從某種意義上說,如果沒有新的國際法庭來審判甲級戰犯嫌疑人的話,接下來只有兩種選擇:一是將部分甲級戰犯嫌疑人以犯有乙級或丙級罪行的名義進行審判;二是無條件釋放其余的甲級戰犯嫌疑人。1948年10月19日,盟軍最高統帥以犯有乙級和丙級罪行的名義,起訴已被關押近三年的甲級戰犯嫌疑人豐田副武海軍上將和田村浩陸軍中將。(89)原定1949年初對8—10名甲級戰犯嫌疑人以乙級和丙級罪行進行審判。但東京審判判決結果:4名被告普通戰爭罪和反和平罪的指控被判無罪;10名被告反人類罪的指控被判無罪;2名被告反和平罪的指控被判無罪,這一判決影響了該審判計劃。盟軍最高統帥部法務局認為,“審判先例使得能否確定(這8—10名嫌疑人)在乙級和丙級罪指控上有罪,存在很大的問題”,而沒有進行審判。

1947年8月30日盟軍最高統帥部釋放了15名在押的甲級戰犯嫌疑人,1948年2月又釋放了14人。1948年12月24日,即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判處死刑的7名甲級戰犯被執行絞刑的第二天,盟軍最高統帥部法務局宣布,經過詳細的調查做出不再進行更多甲級戰犯審判的決定,19名甲級戰犯嫌疑人被從監獄和軟禁中釋放,這其中就包括岸信介。顯然,所謂二戰期間岸信介與東條英機產生對立使得前者逃過東京審判是沒有根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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