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實施股權激勵的主要內容及其涉稅分析

2023-05-26 08:40鄭金珠
關鍵詞:股權激勵

鄭金珠

【摘 ?要】諸多創新成長型企業,特別是高新技術企業,對人才依賴度極高,留住、激勵核心人才,實施股權激勵成為企業發展壯大不可或缺的機制和手段。當前,大多數非上市企業的合規意識較弱、合規成本較高,企業對股權激勵涉及的法律、財務、稅務問題的認識缺乏全面性,導致其實行的股權激勵或多或少存在法律及財稅上的隱患。鑒于此,論文以非上市公司福州A高新技術企業為具體研究對象,全面探析企業的股權激勵內容,梳理其中的核心要素并開展涉稅分析。

【關鍵詞】股權激勵;涉稅問題;遞延納稅

【中圖分類號】F272.92;F275;F812.42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獻標志碼】A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章編號】1673-1069(2023)04-0098-03

1 股權激勵的法律依據

對于股權激勵涉及的法律問題來說,國家尚未出臺專門的法律對所有企業的股權激勵作出較為系統的規定,而是分散于勞動法律層面、商事法律層面以及民事法律層面。通常,涉及股權激勵的法律法規,主要是針對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和中央企業的標準做法,如《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6號——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計劃的監管要求(試行)》《中央企業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工作指引》等。

2 股權激勵的主要內容

2.1 選擇激勵方式

股權激勵的方式較多,常見的主要有以下5種:第一,股票期權,指的是企業為激勵對象授予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一定價格及條件購買本企業股票的權利。第二,限制性股票,指的是企業以贈與或低價轉讓的方式將一定數量的企業股票授予激勵對象,同時,該股票可行權的前提是企業設置的目標得以實現。第三,員工持股計劃,指的是由企業員工出資認購本企業的股份,委托企業職工持股會或第三方專業機構代為運作和管理。第四,虛擬股權激勵。與實際股權相對,虛擬股權通常作為企業與員工的約定,該類股權不進行工商備案,無法律規定的股權性質,但具有協議比例的分紅權。第五,股票增值權。在限定經營期限內,企業績效或股票上升,企業經營者享有約定比例的收益權。

綜上所述,從激勵股權的來源這一角度可以將上述5種方式總結為兩大類:第一類是大股東擁有的公司股權轉讓;第二類是定向增資。本文以福州A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A公司”)為例,其實施的股權激勵屬于第一類。A公司于2015年成立,自主研究開發專業的知識產權服務平臺,為廣大企業提供一站式知識產權服務。經過多年的發展,公司業績突出,獲得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省內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表現突出企業等多個榮譽稱號,在實施股權激勵前為福州C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掛牌企業)的全資子公司。2021年5月,C公司將其擁有股權分別轉讓給主要科技人員及相關高級管理人員。例如,其中的20%轉讓給員工鄭某、18.4%轉讓給陳某、17.6%轉讓給王某、12%轉讓給李某、8%轉讓給張某。第二類定向增資則系股東通過股東會決議,同意向激勵員工以低價增資的形式吸收資本。公司制定股權激勵文件,交由股東會審核通過,再由公司與員工簽署相關文件。待員工行權時,再行召開股東會決定以事先約定的條件定向增發??紤]到員工分批行權,公司分批增發多有不便,可以在確定員工股權激勵計劃的初始階段,就定向針對代持股東增發一定比例的股權(認繳),待激勵員工行權時,由該代持股東向激勵員工轉讓股權。

2.2 選擇實施時間與價格

實施股權激勵的本質是利用股份這項權益工具與員工服務進行等價交換,符合準則規定,應按照股份支付進行會計核算。如果股份轉讓的價格低于其公允價值,企業在實施股權激勵期間確認一筆成本或費用影響當年度的利潤。針對這一實際情況,若企業有掛牌或進入資本市場的計劃,通常會將激勵啟動日期提前至掛牌申報早期且先于PE入股時間。例如,A公司原計劃于2022年3月申報新三板,于是股權激勵方案于2021年5月便開始實施。

在股權激勵的價格選擇上,主要有3個方面的內容,分別是面值、賬面凈資產值以及市場價格。當掛牌申請前后半年中存在PE入股,則當期股份支付價格可認定為公允價值,這時入股基礎為面值或低于單股賬面凈資產價值,企業原股東利益存在受損的可能;當以市場PE價格注資,則體現不出企業的激勵意圖,即激勵對象無論是從企業提供的定向入股還是從市場的角度入股,二者并無區別,其結果是企業員工產生抵觸情緒甚至離職跳槽。在本例中,A公司股權激勵的轉讓價格是按2021年4月30日的賬面凈資產與評估價值孰高確定的。由此可見,企業實施股權激勵宜在掛牌申報之前,時間間距越大獲得的激勵效果越好,且股權價格選擇宜介于單股凈資產和公允價值的中間線,以平衡企業老股東和新股東的利益,實現雙贏。

2.3 選擇持股模式及其退出

第一,被激勵對象直接持股。由被激勵對象直接持股,這種持股方式的股權激勵價值感最強,身份感和安全感也最強。若被激勵對象的持股限售期到期,可對其所持股份進行自由處置,減持流程簡單,與常規股權轉讓出售相同。第二,成立有限公司作為持股平臺間接持股。成立一家由創始人控制的有限公司作為持股平臺(以下簡稱“平臺公司”),通過股權轉讓或增資擴股的形式持有創業公司(以下簡稱“主體公司”)的股權,然后激勵對象行權后持有平臺公司的股權,從而間接持股主體公司。這種持股方式不影響創始人的控制權,屬于讓利不讓權。同時,只有實行基于平臺公司層面的股權激勵退出機制,才不會影響主體公司的股權架構。第三,成立有限合伙企業作為持股平臺間接持股。由創始人或創始人控制的公司作為GP(普通合伙人),再選擇一位LP(有限合伙人)共同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業,然后這家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事務執行人一般由GP擔任,而激勵對象行權后作為LP受讓或持有有限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由于屬于間接持股,激勵對象的退出不會影響公司的股權架構。

3 股權激勵的涉稅分析

3.1 激勵對象直接持股的涉稅分析

在股權激勵的涉稅分析中,本例A公司屬于直接持股涉稅。股票資產并非現金資產,若在獲得獎勵時就要求激勵對象繳納稅款必將為激勵對象帶來一定的資金壓力,進而影響激勵效果。因此,A公司參照《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定的遞延納稅政策,A公司財務人員向稅務局提交了遞延納稅的備案材料,5位激勵對象在取得股權激勵時暫緩不納稅,待再出售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相關成本、合理稅費(實操中多為印花稅)后,按20%的財產轉讓所得稅率納稅。

3.2 持股平臺間接持股的涉稅分析

無論是成立有限公司還是有限合伙企業作為持股平臺間接持股,其稅務處理主要涉及以下問題:一是員工在獲得該項股權激勵時需要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還是按照“經營所得”繳稅?二是公司通過持股平臺進行股權激勵能否適用財稅〔2016〕101號文等相關文件中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三是員工在持有有限合伙企業份額期間,公司盈利分紅,員工按照哪一類所得項目繳稅?四是后續股票轉讓退出時需要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還是按照“經營所得”計征?

前兩個問題的爭議點在于:是否可以依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穿透有限合伙企業這一虛擬實體。有一種觀點認為,不能穿透有限合伙企業,使用持股平臺進行股權激勵與直接進行股權激勵不同。根據國稅發〔2011〕50號文的規定,合伙企業由股權(票證)等取得的收入,應按生產經營所得征稅。故員工獲得權益應認定為“經營所得”。

另有一種觀點認為,應當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穿透有限合伙持股平臺,將員工取得的權益認定為“工資薪金所得”,并且適用財稅〔2016〕101號文遞延納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因通過持股平臺進行股權激勵并沒有減損激勵對象的權益,使該種方式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也更加符合優惠政策文件鼓勵相關企業進行股權激勵的初衷。但目前,我國關于通過持股平臺進行股權激勵的有關稅務處理的規定仍不明確,各地稅務部門的處理也不盡相同。部分稅務機關沒有采取穿透有限合伙持股平臺的做法,當員工實際取得股權收益時徑直按照“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并且不適用財稅〔2016〕101號文遞延納稅的稅收優惠政策。與之相反,部分通過持股平臺實施員工股權激勵的公司成功辦理了遞延納稅備案,如致遠新能(300985)、潤陽科技(300920)、百奧泰(688177)、利元亨(688499)。

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持股平臺方案中涉及部分激勵對象的退出通過有限合伙財產份額的轉讓來實現,關于財產份額轉讓,其適用的征稅依據目前各地稅務局的觀點不一致。一種觀點認為,對個人來說屬于轉讓其名下財產,應按“財產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另一種觀點認為,合伙企業的投資者進行投資,其持有的是合伙企業份額,而不是企業股份,其體現的是原合伙人退伙、新合伙人入伙的形式。因此,一是合伙人退伙,合伙所涉份額應歸屬該合伙人當年度未繳納經營所得的未分配利潤部分,征收“經營所得”項目的個人所得稅。二是合伙人將其投資份額轉讓,從合伙企業層面,應對合伙人進行退伙清算,就其清算所得征收“經營所得”項目的個人所得稅;從合伙人層面,應就新合伙人取得原合伙人的份額,所支付的溢價部分,征收原合伙人的“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的個人所得稅。

3.3 激勵型企業的涉稅分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文,A公司在實施股權激勵后可立即行權,根據授權日股票公允價值和實際支付的差值計算員工同期薪酬,并予以稅前扣除。如果企業激勵計劃實施后有等待期,在稅法上當期不能稅前抵扣,企業在計算納稅額時應當做納稅調增。待等待期滿可進行行權確定后,按照薪酬所得于計繳前扣除,在行使權利日期可稅前扣除的成本計算公式為:行權實際人數×股數×(單股公允價格-實際支付單股價格)。同時,激勵對象為科技人員的,企業可按研發加計100%稅前扣除。

4 股權激勵的遞延納稅政策解析

對于上市公司而言,考慮到激勵股權具有很強的流通性,變現能力強,員工在取得激勵股權后,僅繳納個稅,這是其樂于接受的。但是,就非上市公司而言,其股權沒有變現價值,員工獲得的激勵股權往往價格極低且獲得的股權數量較多,如果按照股權的公允價值繳稅,對員工而言稅收負擔較大。換言之,獲得激勵股權的員工尚未收到現金或者未來能否收到現金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卻要繳納高額的個稅,這是員工不愿接受的。所以,針對非上市公司,相關部門出臺了稅收優惠政策。例如,財稅〔2016〕101號、稅總征科發〔2021〕69號規定,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诖?,A公司符合該文件的所有規定,并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了備案,5位激勵對象于取得股權激勵時暫不需要納稅,可遞延至其轉讓該股權時,以股權轉讓收入為基礎扣除取得的股權成本、相關稅費后的差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稅。

實則A公司應用股權激勵遞延納稅政策存在一個問題:遞延納稅后,如果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稅,A公司原股份支付確認的成本費用能否稅前扣除?按照上述政府文件的規定解讀:股權遞延到轉讓時納稅,此時,非按“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系按“財產轉讓所得”納稅。在這種情況下,所得性質發生根本變化,員工實質系低價取得了股權,并對外轉讓股權,是公司股東層面上的財產轉讓行為,非員工取得了一項工資收入,與公司經營無關,公司也就不能將相應支出確定為“工資薪金”支出,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文關于股權激勵按“工資薪金”扣稅后可稅前扣除的規定。因此,遞延納稅由此產生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稅前扣除。針對這一觀點,國稅函〔2009〕3號文中有相關規定:“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p>

當然,以上觀點僅從字面含義、繳納個稅性質的不同,判斷是否可以稅前扣除,這樣理解較為片面。盡管公司選擇遞延納稅后,待到股權轉讓時,非按“工資薪金”繳稅,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稅,但是這只是稅務部門給予的一種稅收優惠政策,在會計上及實質上不影響大股東讓與了部分利益,員工獲得了此項利益,且員工獲得該項利益需要履行勞動服務期的義務。這種讓與及員工提供勞務事項的實質仍然以公司為中心,可以看作公司無償從大股東獲得激勵股權,屬于資本行為,計入資本公積,然后公司將該激勵股權授予符合條件且提供勞務的員工,即通常計入管理費用。此時,無論是否遞延,遞延后繳納個稅性質如何,公司都發生了支出,只要針對該激勵股權最終代繳納了個稅,都應當允許公司稅前扣除。因此,A公司在進行股權激勵時,及時與當地稅務部門溝通,陳述激勵背景,并判斷公司股權激勵是否適用遞延納稅政策。

5 股權激勵的遞延納稅備案要求

通過對財稅〔2016〕101號文規定的具體解讀,歸納出A公司系非上市公司,A公司想要享受股權激勵的遞延納稅政策并完成納稅備案,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第一,對公司主體的要求。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應當屬于境內居民企業。依據《企業所得稅法》,所謂居民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第二,對激勵對象的要求。激勵對象應為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決定的技術骨干和高級管理人員,激勵對象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30%。這一要求,其實是股權激勵發揮激勵作用的關鍵所在,也體現了稅法的嚴密性。股權激勵通常是針對企業少部分、核心骨干人員的激勵。換言之,對于激勵人數的限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預防發生違背政策導向的非真實性的股權激勵行為,如企業將部分工資收入作為股權激勵,通過股權激勵的形式限制員工的偷逃稅款行為。第三,對激勵程序的要求。按照財稅〔2016〕101號文規定,股權激勵從計劃到實施,以及激勵文件應列示的具體內容,均需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程序要求。第四,對股權激勵備案的要求。根據稅總征科發〔2021〕69號、財稅〔2016〕101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文規定,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應當分兩步進行備案,并持續履行報告義務。

6 結語

綜上所述,本文以福州A公司的股權激勵為研究對象進行梳理分析后發現,企業在實施股權激勵中需要充分熟悉股份支付的會計準則、關注稅收優惠政策,從而平衡企業吸引、留住人才的愿望與股權激勵實施推動企業發展的關系,為我國企業的股權激勵實施提供一定的參考。

【參考文獻】

【1】李昕潼,任艷.家電企業股權激勵實施效果分析——以美的集團為例[J].中國管理信息化,2021,24(21):58-60.

【2】錢瑜.對上市公司實施的多期股權激勵效果分析——以新國都公司為例[J].經濟學,2022,5(2):88-90.

【3】繆志堅,倪侃侃.IPO企業通過員工持股平臺實施股權激勵的若干會計問題[J].財務與會計,2021(1):58-60+63.

【4】梁四安,馬晴.中小企業股權激勵對企業創新的影響——基于中小板企業的雙重差分分析[J].佛山科學技術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21,39(5):73-80.

猜你喜歡
股權激勵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與股價變動的關系:一個綜述
勵德?愛思唯爾公司的高管薪酬體系
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現狀分析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