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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世紀徽州基層田賦征收中的糧局與鄉柜

2023-06-26 09:03黃忠鑫賴意宣
原生態民族文化學刊 2023年2期
關鍵詞:田賦清代

黃忠鑫 賴意宣

摘 要:在19世紀20 - 30年間,徽州基層社會紛紛設立糧局、鄉柜,以統一征繳錢糧。這是在以宗族村落為基礎的賦稅包攬機制發展的結果。個別糧局還以冊書為首擴大到整個圖甲范圍。糧局有助于在經濟蕭條和財政困頓時期提高征稅效率。太平天國戰后由士紳掌控的糧局,征糧范圍更為廣大,但應借助了此前的糧局、鄉柜的運作經驗和名稱,反映了民間自我管理錢糧匯集、代繳機構的普遍性。

關鍵詞:徽州文書;田賦;糧局;鄉柜;圖甲;清代

中圖分類號:C9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 - 621X(2023)02 - 0076 - 08

自封投柜是清代法定的田賦征收之“定例”。此方案希圖由糧戶直接向官府繳納納田賦。每屆錢糧開征之時,州縣在衙署和鄉村設置若干柜,分別稱為“城柜”和“鄉柜”。1糧戶親身赴柜,將應納之錢糧包封投入柜中。如此設計,本意是避免納稅過程中胥吏、書差等人的包攬,可謂“是對明代里甲制下那種由值年里甲統一征解制度的否定”。同時,自封投柜“并不否定圖甲作為官府據以逐級稽查納稅責任的職能,也不排除里長、圖差一類職務在納稅過程中負有催促、稽核、追欠等責任”2。再加上技術、效率方面的缺陷,小民不可能為零星錢糧進城投納,各類包收、代納的代理人和機構是普遍存在的。319世紀上半葉開始,徽州社會紛紛出現以糧局作為稅糧代理機構之做法,并對晚清地方田賦征收機制產生了重要影響。

一、糧局的產生過程

糧局的產生過程,可通過祁門縣三四都一圖十甲下黃發隆戶的幾份賦役合同窺見一二。黃發隆戶是祁門瀛洲黃氏宗族的一個戶頭。乾隆十三年(1748年),黃氏宗族開始承頂三四都一圖十甲王大用戶的一個名為“王順”的子戶,到了乾隆三十年(1765年),他們將王順戶退還王大用戶,并繼續依附在該總戶之下,成立了本族姓氏的黃發隆戶(在契約文書中,又有黃發龍等寫法),約定“其黃姓錢糧兵米聽黃姓自行投柜完納,不得累及王姓,而王姓錢糧亦不得累及于黃姓。自立合文之后,各管各糧,兩無異說”。在這一過程中,黃氏宗族在當地購置了規模較大的田產,人口規模也持續擴大。1

針對宗族內人戶的稅糧繳納不一之問題,黃氏宗族在各階段形成了不同應對策略,訂立了一些賦役合同。首先,在立戶不久的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黃氏立下了設立公共田產的合同。

立議合同黃發龍戶等,原因戶內差房、里長、經催費用等事,恐無統緒;一應錢糧、兵米,完欠不一,是以合戶公議,每名出銀七錢,買得三四都四保盈字二百廿二號、土名江坑塘塢,內得實租四百十斤,遞年挨次經管,收理差房、里長、經催費用。至于戶內各人錢糧、兵米遞年議定十月十五日齊集投柜完納,不得延遲拖誤。所有田稅折實票銀七分五厘,附在進福名下,遞年亦是經催完納。所有田契一紙,亦付進福收貯,日后亦不得執匿。如違等情,聽自遵守人執約鳴公理論。今欲有憑,立此合同一樣十三紙,各收一紙,永遠遵守存照。

乾隆三十二年三月初八日立議合同黃發龍戶戶丁承德、天富、有斌、有進、義仟、有欽、義作、有香、義蔥、有再、進福、有遠、進漢2

作為子戶,也需要負擔差房、里長、經催等費用,需要統一籌措;戶內人口眾多,錢糧和兵米的繳納速度不一,難免有拖欠之現象。這些都是圖甲運作的風險,也說明黃氏雖然只是子戶身份,但家戶規模較大,如何統合戶內人眾,完成稅糧繳納任務是需要重視的問題。此時的應對措施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黃氏合伙購置田產作為公共經費的來源,可以減少對家戶人眾的各種臨時科派;另一方面,對于各家錢糧賦稅,遵照自封投柜的規定,約定在每年的十月十五“齊集投柜完納”。不過,如何召集人眾,在實際操作上似乎沒有說明,似給集體赴柜納稅設想之落空埋下了伏筆。八年后,黃氏便針對這一問題重立合同,改變了納稅形式。

立議重立合墨黃發隆戶人等,原因住居窎隔,一應錢糧兵米,完欠不一,以致差擾多需,深為不便。是以通戶重議,每年輪流經管,一人將錢糧兵米刻定,清明后至四月內為率,務通戶掃數全完。如過期,照依錢糧甘罰銀一倍入眾公用。倘有抗違,聽自經管者執此合文,鳴官理論。至于差房經催等事,原眾置有三四都江坑塘塢,實租四秤十斤。除開銷差房貼費外,以作經管人盤纏之用。其田稅七分五厘,附在進福名下,遞年眾交代納錢九十文,今欲有憑,立此重立合墨一樣七紙,各收一紙,永遠存照。

乾隆四十年十一月十三日立議重立合墨黃發隆戶戶丁承德、天富、有進、有珊、遠斌、義森、永盛3

這份文墨正說明了黃氏雖在同一戶名之下,卻居住分散;前一合同采取共同赴官、自封投柜的方式并不合適,由此造成了欠稅及糧差追索。為規避風險,他們制訂了一系列的應對措施:其一,每年輪流選出一人作為經管人,將各家錢糧收足后一并繳納。其二,族內征繳的時限,從此前的十月提前到四月至八月間。其三,增加了拖延誤期之人的罰款條款以及該合同的權威性與合法性。其四,先前應對“差房經催”的公田租金中也撥出一部分作為經管人的盤纏。因此,這些合同條款說明,在清代以自封投柜為法定納稅方式的前提下,宗族內部往往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推選族內代理人及相應的保障舉措,不必各家各戶一一前往。這份合同將代理人的設置視為催征錢糧的關鍵環節。

到了道光十九年(1839年),黃氏的納稅方式又一次發生變化。

立議倫公祀糧局文約合同人登瀛堂三大房黃良煜、正基、正壆、正墅等,緣因先年合族錢糧立有發隆戶口暨各的名,寄于三四都一圖十甲戶下。今因完糧前后不一,是身合祀嘀議,將身各的名錢糧議立糧局,每糧一錢,公議輸實租一秤為則,輪流經管。闔戶錢糧,上限下限,務要蚤期完納立定,恒產恒新,以免糧差催擾。所有公議各條,一一載列于后,秩下人等(永)遠遵照,毋得梗頑。如有梗頑,公同處懲。今欲有憑,立此公議合同,永遠存照。

再批:改永字一個,照。

一公議,今立糧局生息,各名位錢糧個人仍照舊供兌三年,三年之后統歸糧局供兌,又照。

一公議,每糧一錢,輸出實租一秤,倘有興廢,公議準進不準退,又照。

一公議,嗣后各名置產收稅一一照則輸租入局,毋得推延,又照。

道光十九年二月廿四日立議倫公祀糧局文約合同黃登瀛堂 秩下良煜(押)、正基(押)、正壆(押)、正墅(押),中見族 正車民(押)1

此時的合同表明,即便采取代理人輪流管理族內各家錢糧,仍不能保證各家能夠準時完納,仍舊是“完糧前后不一”。為了保證按時納稅,黃氏又形成了新的應對措施:設立專門應對賦稅的置產機構——糧局。這一舉措增加了集體應對賦役風險的保障性,也需要更大規模的資本支持,經過三年的積累和生息,才能夠由糧局統一“供兌”全族的錢糧。為此,合同約定糧局由族內戶眾按照自身稅糧多少集資生息,“準進不準退”;各家購置產業也需要一一在糧局登記。與此同時,前述乾隆四十年(1775年)的合同中族內各戶居住分散的情況也不再提及。這些新規定都反映出黃氏宗族內部控制力的增強。

從這個案例來看,糧局的產生是人口規模擴大及宗族組織化進一步加強的結果。在文約的表述中,黃氏宗族的色彩體現得愈加充分,開始出現以“登瀛堂”為名的宗族內部機構,說明宗族組織進一步完善,希望用更有力的機構取代單一的代理人以保障稅糧的征繳。如果說宗族組織是保障圖甲賦稅運作的中堅力量,那么糧局便是強化宗族征稅的重要手段。從18世紀中葉設立公產,再到設置代理人,最終到19世紀30年代糧局的產生,經歷了70余年的過程。

二、19世紀上半葉糧局、鄉柜的集中出現

早在18世紀末的民間文書中即已出現了鄉柜和糧局的記錄。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六月的陳之鶴等五大股合眾齊心完納錢糧合同載:“今因錢糧孔急,虎差橫行,不問衿監,俱要鎖押,斯文掃地,殊深痛恨,眾憤不平。奈事關國課,無可如何。是以合眾齊心,議立鄉柜,立文釘薄,書名押號?!彼麄兗s定鄉柜的納糧期限,每年錢糧“議做八卯完納”,其中,正月至四月“四卯完半”,“八月至十一月”四卯全完,五、六、七三個月內免催??梢?,鄉柜便是地方家族自我管理錢糧的機構,能夠約定自身繳納錢糧的期限。卯期定在每月初十日,“齊至公局,或銀或錢,公同估足,照例完納。倘于中有銀錢色等不能合則,首人不能充賠,盡銀代完,務要細心謹慎,不致錯亂。如訛錯,首人理治回家,局內交票分給?!庇纱丝芍?,與鄉柜相配合,陳氏家族還設有公局和首人負責匯集和核算錢糧。首人不僅要管理錢糧,還需要將錢糧繳至縣衙。所以陳族根據祖先思宏公“原有五股,分為五輪”的規則,“挨次每月每輪議著能人領去代完”。至于“出邑費用,公議每兩出銀二分,余外該輪內議自備,如挑錢人工食照錢派出,其兵米四、十兩卯全完,其挑米人工食亦照米派出”。公局還可以借貸的方式援助無力納糧的族人,“如上四卯有貧苦不能按限完納者,該股嘀同五股收分,伊祀□代為押當不拘銀錢,公議每月加二五生息,訂期七月初十日,押當人備銀錢,本利還清,照后收□,如不清,該股公同五股,齊心正直,收伊祀□照時價算該若干,代清押當之,銀錢訖仍多□,再準伊收至下四卯”。因此,鄉柜和公局的設立,可以“永不受差拘鎖押,貼羞抱恨,又不至重出差錢,徒費無益,上裕國課,下寧身家,公私兩便,利莫大焉”1。

在19世紀上半葉的徽州文書中還能找到幾件與前節相似的糧局合同。如,同樣在道光十九年(1839年),黟縣王氏家族也訂立了“起局經收錢糧”合同,處理的問題與祁門黃氏家族十分類似。

立合同起局經收、稅糧早完免累,并清理戶冊文約人王仕坪、仕炓等,仝甲內江行古等,原因道新戶眾向來空虛,一切應該所出費用,前籍雎、瀚二人支持,各位多少充付,至今戶眾無歸。邇來戶內非昔,糧則星微,出多收少,將來難為之計。況戶冊自嘉慶十七年清理造冊,以后接取實征,于十八年起,遺失一本,十有余年,湮滅不見。眾皆袖手旁觀。亦由力不勝用,以致戶荒進出,無所查考。各位虛供,亦皆罔聞,病莫甚焉。再者,遞年稅糧,各位供解不一,每有違限啻欠,故遭差弊,屢受掣肘。何故自作其孽,依然受辱,難免錢文多去,何必早納心閑。所以眼仝相嘀,各位頂力耑輸清理造冊費用,以及起局經收完糧,僉立董事數人,輪流勸諭,照則計算若干,經催交局。上限自三月初十日起收,至本月底止。下限自九月初十日起,至本月底止。齊付交局,登賬查明。開則出邑,完納戶眾,給付食用。上限準期四月初十日,風雨無阻交票;下限十月初十日交票,呈局驗明,仍后給發各位領去收貯存照。倘有不遵限期者,公議重罰。仍要即交,以便完啚。如再恃橫,不遵戶眾,以抗糧遺累出首,決不徇情。自定之后,各宜遵守,恐口無憑,立此合同文約,一樣六紙,各收一紙存照。

內批:余規載簿,以便經理,矚目了然,只此。

道光十九年五月二十日立合同文約王道新戶,經首清冊并起局定期收糧歸戶完納人:王仕坪子代(押)、仕炓、仕雄、師填(押)、師瑢(押)、尚梁(押)、尚梓(書)、尚眉(押)、尚桁(押)、尚儒(押)、尚佳、尚鋾、尚修、尊焞,甲內江行古

一紙續光記收

二紙三才記收

三紙三陽記收

四紙三統記收

五紙三川記收

六紙江用訓記收1

合文中提到的“王道新”戶名,不見載于清前期成書的《黟縣花戶晰戶總簿錄》,應為一個子戶;又有江姓與之同甲,共同參與訂約和立局,應該是依附于王姓戶名之下的群體。該戶的構成似乎不算復雜,但一直只有兩人管理,眾人對該戶的費用津貼及繳納錢糧等事務頗為漠視。甚至有一本實征冊遺失十余年、相關信息無從查考,眾人仍然袖手旁觀。故而合同有“戶眾向來空虛”、“自作其孽”之說法。這一情況與黃氏家族此前由個別代理人負責全族稅糧頗為相似。為此,王氏家族同樣采取設局匯集錢糧的辦法,僉立局董數人“輪流勸諭”,依據上下限的周期,催繳戶內人眾的錢糧。

可見,糧局是宗族控制下的錢糧代理機構,參與錢糧管理的人員(董事)數量大大增加。董事的僉選資格,雖未見明文規定,但皆具備處理公務、應對公差的能力,應是毫無疑問的。糧局的主要作用是方便戶內眾人就近繳納錢糧、統一匯繳官府。因而有的合同宣稱自行設立“鄉柜”,應該也是出于同樣的目的。安徽師范大學圖書館藏的嘉慶二十五年(1820年)二月祁門二十二都一圖七甲王永盛戶催征錢糧合同就提到這一名詞。

立合文人歷溪王氏玠公秩下啟芫、啟萌、洪法、洪貴等,為國課早完,以免拖累事。緣身一圖七甲王永盛戶向立經催,六殳收租饍差,催納錢糧,所有實稅朋虛,迭年完清,無有蒂欠。近因人心不古,膳差之谷,強者取多,弱者得少,往往不均,甚至故拖錢糧,累及親房。身等屢欲合戶設立鄉柜,齊心早納,以免連累。奈人眾難合,是以邀仝本殳玠公秩下人等相嘀,每年錢糧先期完清,上限四月初一日驗票,下限十月初一日驗票,如無票者,即系拖欠頑人,每票罰出四百文歸眾。違者鳴官理治,膳差租谷止收六殳之一,毋許逾分。所有條例,候后酌議,切思吾民沐圣主之洪恩,無可報效,若猶拖欠國課,何以為人?今立合文一樣五紙貯匣,各收一紙,永遠存照

大清嘉慶二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立合文人王玠公秩下啟芫(押)、啟萌(押)、洪鈞(押)、洪欽(押)、洪法(押)、洪貴(押)、洪沛(押)、洪瀚(押)、洪銓(押)、洪裕(押)、洪鐘(押)、修紀(押)、繼芳(押)2

該合同的敘述結構與前述兩份合同非常接近。歷溪王氏家族同樣是提到委托“經催”之類的代理人負責族內錢糧事務,雖一度取得成效,但“不均”之痼疾依舊出現,造成了錢糧繳納不一,拖累戶內眾人。為了“齊心早納,以免連累”,該戶自設“鄉柜”,匯收并代繳眾人錢糧。這顯然是仿照自封投柜制度而出現的新現象。在自封投柜制度下,縣內一般根據里圖劃分為若干柜,由縣衙書吏點充柜書。每位柜書包一柜(數個里圖)的錢糧;抑或除了縣城設立總柜外,還在鄉間設立若干分柜,由里長等基層職役人員代為看守,同樣也是匯繳若干里圖范圍的錢糧。而這里的“鄉柜”只是家族組織自行設置,收糧范圍也只局限于一族一村之內,與前述糧局之特征幾乎完全一致。

由此可見,鄉柜和糧局應該就是同一事物,都是民間社會以集體力量規避賦役風險的主要舉措,具有匯繳戶眾錢糧、按時代納的基本功能。只是糧局(鄉柜)一開始并沒有得到有力支持。糧局需要三年的資金積累,鄉柜設立之初也面臨“人眾難合”的困境。

這類代理機構創設的民間文書記錄,多集中于19世紀20 - 30年代,除了體現宗族組織的發展之外,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時代環境之變動。一方面,19世紀初經濟衰退愈加明顯,自然災害頻仍,糧食歉收,最終演變為“道光蕭條”。李伯重就指出,1823 - 1834年是長期衰退的開始時期。另一方面,物價上漲、人口增長等因素也導致了地方官府行政開支增大,清中葉形成的財政體制趨于崩潰。由此,地方官員的錢糧征收壓力劇增。嘉慶二十二年(1817年)九月休寧胡氏家族所立的合同便提到,“近來日用浩繁,耗費多端,實難措辦。今因現奉縣主何公憲示,新例森嚴,不能遲延,不能緩納”1。在此情形之下,家族內部訂約按時繳納銀糧、兵米。而對于一些家族和村落來說,設立糧局和鄉柜也是應對賦稅催繳的重要保證。

三、繕書與擴大化的糧局

婺源縣十六都四圖的圖甲組織設立有十全會,亦設局匯收錢糧。其道光十一年(1831年)合同稱:

立議合同約人北鄉十六都四圖十全會等,原一圖共有十甲,凡田地錢糧,不可不清。欲正其本,先澄其源。而圖內遠積欠,或田已賣而糧未催者,或水沖沙塞不能完納者,或未經冊付又花銷不納者,甚有頑戶抗納故意拖累者,種種弊情不一,致圖差每年迭來需索,不惟花戶受虧,而甲催、繕書尤多騷擾。令集各甲知事,眼同繕書嚴加考核,果系田去糧存,應追得業之家;果系水沖沙塞,仍照原額輸納;果系空納錢糧,亦干原主名下追賠。并立圖規,每年錢糧各甲公擬善算者一人,協仝繕書在車田六經堂設局收貯。而圖內花戶糧則無論多寡,的于三月十一日起至十五日止,定在五日內一票全完,不得分為上下兩限,各宜踴躍。仰副國課,務祈有始有終,下裕民生,尤當無荒無怠。既屬共圖誼仝一體,倘有恃頑不遵者,十甲公仝呈究。立此合墨一樣十張,各甲執一為據。

道光十一年歲次辛卯三月十二日立議合墨約人北鄉十六都四圖十甲人等,一甲吳永光、二甲江錫安、三甲江禎元、四甲吳加福、五甲胡秋桂、六甲洪文起、七甲吳美意、八甲汪祝三、九甲吳發祥、十甲胡慶生2

該糧局設于車田六經堂,由繕書(冊書)和各甲書算代表共同管理。其征糧范圍超越了一村一族,而是涵蓋了整個圖甲范圍。糧局設置目的與前述局、柜一致,都是督促錢糧按限繳納。這也表明個別地區的糧局影響范圍擴大了,其原因應與冊書(繕書)主導有關。

十六都四圖是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新增之圖甲。立圖之初,便設置了“冊書”一名?!捌鋬詴^圖只舉一人,從一甲充起,每甲承充,五年一換,將冊底付下首挨次輪充,無有買底之費?!痹谇逯腥~的“順莊滾催”的改革中,婺源縣各圖甲僅將冊書名目更換為“繕書”,并無實質變化,3因而繕書在圖甲征稅中仍然發揮著重要作用。一方面,繕書在圖甲內部以“甲”為單元持續輪充,每甲承充五年應是婺源當地通行之做法。嘉慶十五年(1810年)婺源八都九甲黃正瑛同弟正元、正椿、正棟等分家文書亦指出:“倫[輪]當冊書、圖正,每甲當五年”。1另一方面,繕書對圖內各甲的錢糧繳納有總體催征之責。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六月婺源四都一下半圖六個甲的人戶所共立的錢糧繳納合同便稱,“上忙錢糧,各甲準六月半前完納一半,惟有不完五分,繕書截票來甲,議認加費每洋二角無異”;“下忙錢糧,各甲無論死丁絕戶,準定十月半前如數掃清。倘有蒂欠,任憑繕書截票,一糧一費,無得異說”2。

光緒二十五年(1899年)正月婺源吳氏家族合同表明,繕書的五年輪充,以及圖甲范圍內有田賦催征之責在清末一直存在。

自愿立承充五甲繕書字人吳烈庭,今承到本房友善公眾名下,原因向例排規,輪充繕書,每甲承充五年。茲值光緒丙申,輪流本家繕書,已充三年,因所托非人,費用不支,仍有二年,未曾卸役,不能承理無人。本房董事經族內文會在場,公舉身承充忝,屬親之未能推卻。大眾僉議津貼費用英洋八十元整。按期付身料理,限定每年正月付英洋十元,五月茶市付洋十五元,十月付洋十元,兩年共付英洋七十元。仍存英洋十元,候辛丑春正付冊下首兌清無異。但繕書系身承充之后,自當勤慎辦公,不得誤事。所是本年接征,及上下忙鄉收,及一切圖規、公館大食等費,均身自理,不干本房各花戶之事。倘費用不敷,身應補用無辭?;驁D差舞弊,因繕書之事,無論控本房誰花戶,亦身自理。如各甲花戶欠糧不交,任憑身帶差上門按戶比催無阻。各花戶因糧欠不交,受累與身涉,如眾人議定應付之費違期不清,任身帶差上門向收無阻。申明不充繕書,無得異說。此系兩相情愿,并非強壓等情??挚跓o憑,資源立此承充繕書字為據。

光緒二十五年己亥正月 日立承充繕書字人吳烈庭(押),見中文會吳鑒明(押)、吳耀明(押)、吳季文(押)、吳鑒堂(押)、吳煥彪(押)、吳旭東(押)、吳欽太(押),書親筆(押)3

值得注意的是,繕書具體人選是在“本房董事經族內文會在場”的情況下確定的。族內文會就是地方士紳組織,本房董事是宗族首領,因而該繕書實際是在宗族和士紳共同控制之下的。

對于冊書等群體通過推收、催征形成的權力,清末徽州知府劉汝驥曾要求裁汰冊書:

該書等名為推收,實則領串下鄉、征收錢糧,恃此為牢不可破之飯碗,本府早有所聞?!兿豢h,輪廣不過七十里,錢糧不過萬余兩,八十人虱處其間,從而吮其殘膏,誠有如該書等之所稱。專事推收難以資生活者,應即從嚴淘汰,并設柜大堂,聽民間自行輸納,以鏟除歷年之積弊。4

不過,這一禁令恐在基層難以推行,也未見后續發展情況??傊?,冊書被鄉族勢力所壟斷,是晚清田賦改革難以觸及的層面,也是有清一代徽州基層田賦征收中的穩定環節,地方官員不時禁止,但難以起到根除之效。而在冊書主導之下,個別的糧局可以擴大成整個圖甲錢糧催征的機構。

四、結論

近二十年來,基于區域經驗的晚清田賦研究愈多,逐漸改變了清中葉之后田賦制度無大變動的固有印象。1晚清田賦征收機制產生的新現象之中,糧局、鄉柜一類的士紳包攬機構引起了學者的關注。根據舒滿君、曹樹基的研究,太平天國戰后,鄉柜(紳局)是歙縣地方社會恢復錢糧秩序的重要機構。糧柜與紳局是同一繳納過程的不同表達方式,糧柜側重于繳納地點和方式;而紳局強調的是組織完納的人群(如紳董和畝董)。從串票內容推測,歙縣的紳局大概是在嘉慶二十三年(1818年)至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間產生的。從名稱涵義,再到產生時間,都與本文述及的祁門、黟縣等地的糧局和鄉柜頗為吻合。但不同的是,歙縣的鄉柜與糧局是以“抵征”為主要職責,被官府賦予合法性,征糧范圍大,以鄉(每鄉約有300村)為單位,士紳的主導作用更為顯著?!暗终鳌钡某掷m時間自同治二年(1863年)開始,至光緒十七年(1891年)奉文裁革畝董為止,為期29年,主要是應對“常征”難以恢復的困境?!暗终鳌痹卩l村的復雜實踐中,畝董成為鄉里稅書與州縣戶房書吏的中間人,紳局(鄉柜) 才是基層田賦征收的關鍵場所。2本文所討論的祁門、黟縣等地在太平天國之前的糧局和鄉柜,只是限于一村一族的范圍,或擴大到一圖,都是在“常征”脈絡中產生的,亦即從圖甲結構演化出來的。太平天國戰后由士紳掌控的糧局,征糧范圍更為廣大,但應借助了此前的糧局、鄉柜的運作經驗和名稱,反映了民間自我管理錢糧匯集、代繳機構的普遍性。

晚清時期的田賦改革,仍是將法外慣例中“合理”部分制度化、合法化,難以觸及攤派 - 承包模式,地方上的層層代理人,幾乎沒有收到太大的觸動。太平天國戰爭雖對徽州社會形成了巨大沖擊,但也沒有在社會秩序恢復時形成新的機制。盡管士紳勢力(紳董、畝董)被賦予了合法化的代理征繳錢糧之資格,但只是在官方賦稅冊籍一度缺失情況下填補空白,并非長久之計。而他們仍沿用舊體制中產生的機構和代理人、運作方式,也沒有推動新機制的產生?;鶎由鐣馁x稅運作中,冊書仍處于核心位置,家族勢力仍有相當的控制權。

[責任編輯:吳才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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