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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權視域下清代賑捐事業的歷史走向

2023-07-17 04:22楊雙利
安徽師范大學學報 2023年4期
關鍵詞:皇權清代

楊雙利

關鍵詞:清代;皇權;賑捐

摘 要:皇權專制的王朝時代,社會力量參與公共事務的程度不僅取決于民眾的意愿和能力,而且與國家力量的盛衰及皇權態度的變化關聯甚密。清代賑捐歷史充分展現了皇權與民意之間、政治權力與經濟實力之間的互動態勢,也體現了不同歷史時期各類捐賑主體在表達忠、義倫理過程中爭取生存空間的復雜面向。百廢待興的清朝初年,清廷極力通過勸捐辦法調動非官方資源以彌補官賑之不足。國庫充裕的乾隆朝,非官方力量在補充官賑方面的必要性大大減弱,賑捐活動中所蘊含的政治意味反而被一再強調,乾隆帝試圖借此強化各階層賑捐行為中的國家認同。嘉道以降,隨著國家財力的衰退,清廷轉向社會求助,非官方力量日益廣泛地參與到救災事業之中。晚清義賑的崛起則表明,王朝衰微之際的統治者已經有意將一部分“惠民之權”讓渡給社會,以達到互利共贏的局面,這在相當程度上推動了中國救災事業的社會化進程。

中圖分類號:K24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1-2435(2023)04-0054-12

The Historical Direction of Qing Dynasty Relief Donation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mperial Power

YANG Shuangli(College of History and Culture,Hebei Normal University,Shijiazhuang 050024,China)

Keywords:the Qing dynasty;imperial power;relief donation

Abstract:During the dynastic era of imperial power,the extent to which social forces participated in public affairs depended not only on the will and ability of the people,but was also closely linked to the strength of the state and the changing attitudes of the imperial power. The history of relief donations during the Qing Dynasty fully demonstrates the interactive dynamics between imperial power and public opinion,as well as between political power and economic strength. It also reflects the complex aspects of various relief donors in different historical periods as they sought survival space while expressing loyalty and ethical values. The government tried to mobilize unofficial resources to make up for the shortage of official relief because of the lack of the country's fiscal capacity in the early Qing dynasty. In the Qianlong period,with abundant treasury,the need for unofficial resources to supplement official relief greatly weakened,and the political meanings of donation were repeatedly stressed. Emperor Qianlong tried to strengthen the national ideology in donation activities of all levels. From the Jiaqing and Daoguang periods,with the decline of the country's fiscal capacity,unofficial forces were increasingly involved in the relief effort.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the rise of charity relief indicated that the rulers had intended to transfer the right to social forces to play a role during the decline of the dynastic system. This had greatly promoted the socialization of China's relief.

清代救災力量多元,將籌賑來源與放賑主體分而觀之,可為三類:官資官辦,救災物資和放賑活動由政府一力承擔;民資官辦,救災物資來源于社會團體或個人,放賑活動則由政府統一協調和管理;民資民辦,救災物資與放賑活動皆系社會各階層的團體與個人自發舉辦?!熬琛笔欠枪俜劫Y源參與救災事業的主要方式,“勸捐”是清朝政府動員社會力量的一項重要手段,“捐”與“勸”的實踐過程中飽含了皇權與民意之間的交互關系。其中,皇權態度在相當程度上影響到賑捐歷史的演進軌跡,亦反映了王朝政治的盛衰變化。

為助力國家救災事業而開展的賑捐活動主要是以捐納和捐輸兩種方式實現的。1因此,在許大齡、陳寬強、伍躍、吳四伍、江曉成關于清代捐納、捐輸制度的討論中,賑捐都是備受關注的一項內容。2趙曉華專門就清代賑捐的方式、特點、發展歷程、利弊得失及晚清賑捐的實施效果和社會影響進行了細致探討。3但由于研究重心的不同,學者們對賑捐這類特殊“捐”項所牽涉的不同社會階層、不同救荒主體之間的互動關系并沒有展開分析,關于清代賑捐歷史中皇權的態度及其影響亦乏詳論。筆者從皇權視域出發,通過解析不同時期清廷對賑捐的態度及民意反饋,以期管窺王朝時代公共事業發展中國家與社會之間的關系。4

一、荒政不濟與清初的勸捐策略

清初正處于15—19世紀近500年間最寒冷的17世紀,是氣候史上典型的“低溫多災”時段。5然而,歷經明末大亂之后的清王朝百廢待興,不惟荒政制度不完善,財政方面也不寬裕,軍需供應尚且捉襟見肘,更難承擔起災荒救濟的重任。統計數據顯示,順治朝年均賑災頻次遠遠落后于清代其他時期,且主要集中在直隸地區。6為此,清廷不得不通過勸捐辦法極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到救災事業中來,以補官賑之不足。

順治九年(1652),為了充分調動社會各階層的賑捐熱情,經江南江西總督馬國柱、山東道御史王秉乾及戶部科臣魏裔介先后奏請,清廷批準對賑捐行為給予獎勵。由地方官將“樂輸義助者匯造姓名”,送往戶部登記備獎,給予“士紳、富民倡義助賑者”“以頂帶、服色、紀錄”。7有學者認為,此次獎勵賑捐之舉表明清代獎勵捐輸賑濟的政策已經初步形成。8順治十年(1653)直隸水災,清廷令地方官對捐輸谷麥及減價出糶的殷實之家“酌量多寡,先給好義扁額及羊、酒、幣、帛,以示旌表”。9順治十(1653)、十一(1654)、十二(1655)、十三(1656)、十四(1657)等年直隸連歲水災,清廷傾注心力,不僅大量動用了皇家內帑,亦對對非官方賑捐有迫切需求和殷切希望。10期間,皇帝下詔對水旱災害中“能賑恤全活五百人以上”的官員“核實紀錄”,能活“千人以上者”“題請加級”;“鄉紳、富民尚義出粟,全活貧民百人以上者”,令地方官給予旌勸。1順治十四(1657)、十七年(1660)再次強調,按前文所述政策獎勸賑捐。2繼而,又“開準貢一途”,將“士民捐銀賑濟,能全活百人以上者,各照出身,量與錄用”。3雖然獎勸力度很大,但順治時期民間捐賑者寥寥,數額亦不多,參與賑捐的主要是各級官員。以順治十一年(1654)直隸廣平府饑荒救濟為例,民間殷實之家除“永年縣故宦陳良貴之妻國氏捐雜糧二十五石”外“別無捐助者”,而大名道副使及廣平府知府以下各官捐賑合計為1 400余兩。為了激勸賑捐,上級官員不僅令永年縣對陳良貴之妻給予“好義牌匾并羊、酒旌表”,對“未便給匾”的牧民之官亦承諾“量行獎勵”。4

朝廷對賑捐的迫切需求為官員晉升提供了機遇。操江巡撫蔣國柱因“捐賑寧國、太平水災貧民”而加兵部尚書銜;湖廣巡撫張長庚因捐賑饑民加兵部尚書銜,又因“捐賑武昌、漢陽二府饑民”加太子少保。5順治末年,清廷已經意識到這種情況對吏治有負面影響。為“慎重名器”,對從前各部議定“文武各官捐助銀米”給予紀錄、加級、授官之例進行了修訂,規定“嗣后凡捐助銀米者,俱不必加級、授官,仍與紀錄”,如“有應加恤賚者”,重新議定。6

雖然官員捐賑加級、授官之例被取消,但并不意味著國家不再需要官員個人參與賑捐活動。在清廷看來,官員的賑捐行為不僅有助于彌補國家財政之不足,而且能在地方上起到顯著的表率作用,以為民捐之倡。因此,康熙年間要求官員捐賑的現象仍然存在??滴跛哪辏?665)山東災荒,除發給常平倉粟外,“諭地方官捐輸賑濟”。7康熙九年(1670)江南水災,戶部議定在正項錢糧不足的情況下“勸諭通省各官設法捐輸”。8針對地方紳、商、富民開展的勸捐活動也一直沒有停息??滴醵辏?684)河南饑荒,諭令戶部討論“鼓勵捐輸”事宜;二十四年(1685)直隸饑荒,戶部批準巡撫崔澄所請“勸諭捐輸”辦法;二十九年(1690)正月,對上年直隸受災地方不能自備牛種的窮民,由巡撫督率有司勸捐救助。9然而,民間捐助本屬個人自愿行為,官為勸捐雖然表達了清廷對民間力量的期望,卻已有干預民心之嫌。更甚者,許多地方往往因官不得人而出現攤捐的過火行為,以致民怨久積。鄭世元在《私賑謠》里非常細致地描述了康、雍之際地方官的勸捐實況:

昨聞飛檄來幽燕,官家漕米都回船。吾鄉急公且好善,富人大戶群助錢。樂輸執簿沿門奏,點簿挨家米一斗。此雖善事何勞勸,多寡亦要隨人愿。富家十石爾道多,貧家一斗將奈何?富家陳陳堆滿屋,貧家一斗剜其肉。10

鄭氏認為,民間私賑系自愿為之,不勞官家激勸?!肮偌忆蠲锥蓟卮?、“此雖善事何勞勸”等詩句表達的正是其對政府在災荒救濟中不動用官米,反而在民間社會無論貧富之家一律登門勸捐的不滿。而“挨家米一斗”的攤捐方式已經背離了民間捐輸的“義助”宗旨,給貧困之家造成了極大負擔。這種過分激勸的情勢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政府救災力量不足的實情。

捐輸之外,清廷亦通過捐納方式汲取救災物資??滴跛哪辏?665)山東旱災中,禮科給事中黏本盛奏請“酌定生監準貢條例,令生員、俊秀、富民等捐米備賑”??滴醯壑I令只將此條中“生員等捐助銀米”一項停止,其余依議實行。1嗣后,康熙朝救荒實踐中屢有開捐事例。2有學者統計,清初順治、康熙兩朝總共實施了64次捐納,其中以籌資救災為目的的賑捐就達23次,約占到40%。3為了充分動員捐賑,清朝政府還制定了明確的報捐細則??滴跏四辏?679),關于捐納助賑山東春旱的題報中細致開列了報捐和回饋的標準:

……在東省就近捐納,則捐者必眾。如現任文官有加級至一品者,捐粟二百石,準封三代;二三品者,捐粟一百石,準封兩代。有參罰停升者,捐粟三百石,準行注銷;未選之官,捐粟三百石,準其先用。童生捐粟一百石,準入學;生員捐粟一百石,準入監;廩捐一百石,增捐二百石,附捐三百石,準歲貢。待補完賑項,即行停止。如此則上不費而民得生養之資矣。4

正如伍躍所指出的,捐納是“政府出賣各種與做官有關的資格”來解決財政問題的一種方式。5由于牽涉到銓選,清廷對開辦捐納往往持保守態度,康熙帝本人亦十分謹慎??滴醵辏?684),為賑濟直隸、河南災荒,九卿等決議在倉存米谷不敷的情況下“暫開捐例”,康熙認為“捐納事例無益,不準行”。6四十六年(1707)浙江旱災中,浙撫奏請按照山東常平捐納例開捐濟賑,康熙批示按照江南例截漕賑災即可,不必捐納。7關于地方官捐俸賑災一事,康熙認為“皆虛名而已”,并無益處。他更強調國家政策的重要性,“凡遇歉收之年,督撫等但據實速報,則或蠲賑、或停征,先期酌行,于百姓乃有裨益”。8

康熙朝賑捐活動中暴露出的問題使繼任的雍正帝十分清楚地認識到,民間捐輸“名曰樂捐,其實強派,累民不淺”。雍正二年(1724)上諭,“嗣后紳衿、富民情愿協助者,聽其自行完納”,并要求對官吏攤捐行為予以懲處。9至于官員個人的捐賑行為,雍正帝與乃父的態度一樣:“縱將通省官員俸銀捐助,為數亦屬無幾,有何裨益?”但他并不打擊地方官員中“愿出己資捐助效力”者的積極性,只是對以往賑捐活動之后官員題請邀功的行為進行取締。10關于捐納一事,雍正表示,雖然“皇考曾屢言捐納非美事”,但鑒于戶部供支不濟,仍不罷停。11雍正朝因災捐納主要用在備荒倉儲方面,臨災開捐并不多見,但正如一些學者所指出的,清代前期捐納獎敘標準常常為捐輸所參考,從而更加激勵了捐輸行為。12這一點在雍正朝尤其突出。為了鼓勵捐輸,政府常常通過題匾的方式予以旌獎。雍正四年(1726),廣東潮州府發生饑荒,近30余名生員因“自行義賑其鄉”而獲得來自朝廷的題匾獎勵。緊接的雍正五年(1727)饑荒中,又有至少70余名紳士“捐米義賑”,受過旌獎的“諸人皆在其列”,“或平糶,或捐米,或分賑、共賑”。13雍正九年(1731)直隸、河南、山東旱災救濟中,為了杜絕虛冒濫獎,清廷參考捐納條例,重新厘定捐輸議敘規則:“地方紳衿、富戶捐谷十石以上至三十石者,分別給以花紅扁額;二百石以上至四百石者,分別給以頂帶。該地方捐谷至三千石以上,將地方官從優議敘?!?雍正十年(1732)直隸、山東旱災救濟中更為清楚地展現了賑捐獎勵的多樣性:“耆老、義民,量其捐谷多寡,或給匾額,或給頂帶榮身;生監人等,或準作貢生;縉紳人等,或刻石書名,以為眾勸;候補、候選有力之家,捐資多者加級,更多者照本職加銜。其地方官有能捐俸糴谷廣行賑濟者,量其所捐,分別議敘;有因公罰俸、降級停升者,準予開復?!?

由于財政支絀和供應繁費,清前期在災荒救濟方面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賑捐。即便清廷早已認識到此法的諸多弊病,也沒有停禁的打算。捐賑在彌補官賑之不足、解救饑民于倒懸的同時,也給參與其中的社會各階層增添了經濟負擔。正如雍正十三年(1735)給戶部的諭旨中所指出的,“各省從前辦公,無項可動,上下共相捐應,官民并受其累”。3

二、皇權國威與乾隆朝的賑捐限度

雍正朝改革大大增加了政府財政收入,為其后國家治理奠定了堅實的經濟基礎,而清初各類賑捐活動中產生的諸種弊病也給后繼者敲響了警鐘。弘歷甫登大寶,即歷數雍正晚期頻繁捐輸之弊端,“對以樂善好施名義請獎捐輸的行為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并“再次強調了捐輸的自愿原則”。4此后,清廷又以捐納事例中浮費太多為由,將京師及各省捐納之項全部議停,只留捐監一項收歸戶部,“以為各省一時歲歉賑濟之用”。5

作為皇權的代理人,地方官員執行皇權賦予的救荒任務是分所應當,但其私賑行為在乾隆朝是被嚴厲斥責的。乾隆八年(1743)夏季,貴州省米價昂貴,總督張廣泗先令各屬發倉谷減價平糶,并將鰥寡孤獨等人戶收入普濟堂養贍。其后又提出,不敷之資“若州縣力不能捐,臣等公同捐給,務使煢獨不致失所”。此奏雖是為救饑而作,卻遭到乾隆帝的批評。乾隆認為,“此等窮困之民,國家自應加恩惠養。其養贍之資,動用存公銀兩為是。若散給州縣,令地方官捐資,豈朕保赤之意?”同時,他斥責張廣泗“不識大體”,令內閣發上諭“申飭之”。6這里面不僅體現了皇帝對國家養民能力的自信,更是表達了其對惠民之權操諸上的態度。乾隆十一年(1746),乾隆帝對顧琮奏請停辦捐納封典一事的態度,更為鮮明地表現出了皇權的排他性。他批評顧琮此奏是“邀取聲名”的行為,并嚴肅強調,是否停辦捐納系出自皇帝本人的意志,且經九卿會議討論后做出的決定。7他對地方官員和紳士辦理賑務時是否有忠于朝廷、愛養黎民的誠心亦表示懷疑,以至于對他們時時表現出“代民謝恩”的態度生出厭惡的情緒。乾隆二十二年(1757),云南巡撫劉藻以本籍山東魚臺災賑而上表題謝,上諭認為:

各省水旱災傷,切軫朕念,賑周撫恤,每懷靡及。夫哺其赤子者,不可以言慈,自亦不知其慈也。向例,在京大學士、九卿等遇有本籍加恩之事,每連名奏謝,在籍紳士亦或有具呈該督撫代為題謝者,已屬厭觀。至外省督撫以桑梓沾恩,繕疏鳴謝,尤屬非體。賑恤以為災黎,豈因縉紳始沛恩施耶?是使紳士轉得借以市惠閭閻,或且武斷鄉曲也。嗣后督撫等遇有本籍加恩之事,概不得具本題謝。著為令。8

乾隆帝強調,賑災活動惠及的不只是官紳們的“桑梓”,更是“朕”的黎民。他很厭惡地方紳衿借皇權以為私用,或“市惠閭閻”,或“武斷鄉曲”。既不愿意“惠民之權”操之于地方,更不愿意地方民眾為紳衿所制而影響皇權的發揮。

乾隆帝曾試圖讓地方官員明白,國家正項與民間捐助迥然有別,不應混為一談。乾隆十七年(1752),山西蒲、解等屬旱災,巡撫阿思哈奏請將平陽紳衿、耆庶人等捐輸銀兩就近解交河東道庫,作為加賑時折放之用。乾隆帝嚴批阿思哈:

此奏殊為卑鄙錯謬之至,朕實駭聞。直省偶遇偏災,地方殷實之家樂善好施,或自出家廩積貯,或出己資糴運米石散給貧民,功令原所不禁。惟具數報官,量加優敘,以為閭閻任恤者勸耳,并非斂資貯庫,借以助賑也。國家賑濟、蠲緩,重者數百萬兩,少亦數十萬兩,悉動庫帑正項,從無顧惜。地方富戶所捐幾何?貯庫助賑,殊非體制。此端一開,則偏災之地貧民既苦,艱食富戶又令出資,國家撫恤災黎何忍出此?深負朕痌瘝一體之意。阿思哈著交部嚴加議處,所捐銀兩著發還,聽該紳衿等自行辦理。1

他強調,將國家正項與民間捐助混為一談是不合體制的,且國家賑蠲災荒從不惜費,數額之巨,非民間捐助所及。政府對民間義舉原則上不禁止,甚而“量加優敘”,只是為提倡民間互助而已,并不是要汲取民間力量以為官用。

乾隆十九年(1754)關于商人捐輸報效軍費的討論中更為集中地表明了乾隆帝對當朝國力之自信及臨時捐輸的態度。該年,長蘆鹽政普福奏稱,“蘆東眾商情愿捐銀三十萬兩”充作軍營賞需,更請援照此前商人報效“金川之例”為請。乾隆帝認為“此甚非是”,并說明了理由:

金川用兵,適當朕普免天下錢糧數千余萬之后,又值江南水災賑濟撫恤需用過多。是以,于兩淮、蘆東、浙、閩等處各商之急公捐輸者,不便阻其報效之忱,俯允所請。其實于軍需所費何禆萬一。方今國家全盛,府庫充實……而近年以來,各省年谷順成,倉儲豐羨,即去秋淮、徐諸郡被水成災,賑恤所需亦不下數百萬。而每歲冬季,八旗兵丁諸賞賚按例舉行,并不因西北軍需于應用帑項稍存裁節之見。統計所費仍復有贏無絀,何至遽以商捐為請也?向來偶遇軍興、災賑之事,不知輕重之人多思借以開例報捐。然果使籌餉、恤災,動煩經劃,則捐輸踴躍,原屬臣民忠愛之誠,而此時則殊可不必。況天地生財,貴于流通,庫藏所積既多,而臨事又復別籌取益,殊非用財大道,朕所不為。軍需所費,邊境借以流通,即內地商民亦均為有益。普福此奏所見甚小,著傳旨申飭??指魃虖陀絮喽兄?,是用明降此,諄切曉諭,令內外諸臣共知朕意。2

在他看來,此前軍興、災賑事宜中臣民捐輸報效,原屬“忠愛之誠”,但“此時則殊可不必”。因為,“方今國家全盛,府庫充實”,已經有能力支付這些巨額開銷。待次年江南水災時,普福再奏兩淮鹽商為救災捐輸賑款30萬兩,并表示商人自述“不敢仰邀議敘”,乾隆帝則給予了積極認可的態度。他認為“商人等誼敦桑梓,濟急拯災,好義可嘉,應予加恩議敘,以示優獎”,遂令兩淮鹽政“核明捐輸確數,開具姓名,造冊咨部,分別議敘”。3前后兩次看似迥異的態度,其實蘊含了同一種政治邏輯。前一項是軍國大事,若吸收商捐,則不足以彰顯國家實力,有損國威。后一項允許商人以“好義”之名捐輸賑資,并非國家需要,而是皇權給予其一次表達“忠愛之誠”和“誼敦桑梓”的機會。因此,前后兩次看似矛盾的態度都是表達同一個意思,就是要充分體現本朝的盛世氣象和皇帝的仁君形象。不僅要在國力上彰顯出來,更是要從臣民對待國家的態度上體現出來。相比捐納而言,乾隆帝更愿意接受臣民急公好義而不圖獎敘的捐輸行為,后者更能滿足皇權對“忠”的政治倫理之要求及對“義”的社會風尚之提倡。

乾隆后期,皇權試圖進一步強化官員處理公共事務時的國家意識。五十一年(1786),富勒渾所奏廣東洋行商人捐輸銀30萬兩助賑江浙旱災,以及李世杰因黃、運兩河漫口的撫恤、善后事宜而奏請開辦捐納之例,都被乾隆帝嚴詞拒斥。在發給前者的上諭中,乾隆帝表示,“上年江浙、河南、山東、湖廣等處被旱地方較多,節次降旨蠲免,并不惜數百萬帑金,以為災黎賑恤之用。今富勒渾以商人潘文巖等愿捐銀三十萬兩,輒以入奏,殊屬見小”。他批評富勒渾作為封疆大吏不認真整頓地方,不思國家在各省賑災方面先后撥發帑金“已盈數百萬”,而對“商人些微捐助”即“意存見好”,“殊非朕委任之意”。1顯然,乾隆帝此諭并非要否定商捐的貢獻,而是要官員明白自身所代表的國家形象和皇權意志。在發給李世杰的上諭中,他明確表示“此奏斷不可行”,并試圖從皇權、國威的重要性和捐輸、捐納的弊端兩個方面來強化官員的國家意識。他指出,以往國家軍功、民政活動及目前戶部庫存都足以顯示出國家之能力和皇權之胸懷,開捐毫無必要。而且,捐納已經給選官制度造成諸多危害,對國家銓選和政府財政兩無裨益。2

乾隆一朝,對捐納的運用非常謹慎,且后期有嚴禁之意,但并不排斥捐輸,且對報效巨額款項的鹽商“恩賞更加優厚”。3鹽商是乾隆朝捐輸賑濟的主要來源。根據陳鋒和江曉成的統計,乾隆朝鹽商賑濟類捐輸約計不到250萬兩,在乾隆朝鹽商各類捐輸項目中僅占6.3%,與乾隆朝國家正項災賑開支更不可同日而語。4因此,乾隆時期的捐納、捐輸在備荒積谷方面雖有貢獻,但在臨時籌賑方面,數額和頻次上都十分有限,被湮沒在了密集的官賑活動中。5

三、財政危機與嘉、道以降賑捐活動的興盛

乾、嘉之際,地方倉庫虧空嚴重,制約了政府在公共事務方面的應對能力。嘉慶初年,各省“遇有緩急需用之處,動輒請發內帑”。6鎮壓白蓮教起義對于嘉慶朝政府而言更是雪上加霜,不惟軍費要通過捐納等手段來籌辦7,災荒賑濟中亦大量使用捐輸款項。據統計,嘉慶朝用于災荒賑濟的鹽商捐輸款額為117.8萬兩,這僅是直接用于賑濟的款項。清朝中后期,由于河工失修、河患頻發及財政萎縮,工賑日益成為災荒救濟的一項重要內容。因此,各類河工及其他水利方面的經費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用于工賑開支的。在江曉成的統計數據中,嘉慶朝鹽商捐輸款項用于黃河河工者為3 538萬兩,用于其他水利經費者76.6萬兩,合計3 614.6萬兩,占嘉慶朝鹽商捐輸總額的2/3強。8如果把其中的工賑開支計入災賑開支,則嘉慶朝災賑款項中僅來自鹽商捐輸的經費可能就已比肩國家正項開支,更不論其他捐收款項。9

通過捐輸報效獲取的賑災錢糧通常是由政府統一提調,往往先從國家倉庫中挪墊應捐之數放賑,待捐款到位之后補還倉庫。關于個人的私捐私賑,一些官員認為應當禁止,或者區別對待。嘉慶六年(1801)直隸水災中,負責京師治安的步軍統領明安奏稱,“現在發帑賑濟,而官民內有自出己資散給銀米者,應請禁止”;以兵部尚書兼管順天府府尹事的汪承霈也認為“官賑與私捐不應攙雜一處”。嘉慶帝不以為然,對明、汪二人的奏請予以駁斥,批評二人“俱屬見小,不知政體”。他在上諭中連連發問:

試思官員等皆食祿于朝,稍有捐助,孰非公家之物?朕聞現在部員中即有查有圻、盛時彥等捐給銀米之事,有何不合?至殷實商民受國家涵育深仁,積有余資,伊等樂善好施,更屬美事。將來事畢后,尚當查明官員內有捐資較多者加恩甄敘,商民等亦應酌賞頂戴,或官給匾額,以示獎勵。方嘉許之不暇,豈有轉行禁止之理?若云官賑、私捐慮其攙雜,亦斷無欽派大員等在彼散發口糧,而私捐之官民等率行爭先散給之事。況官賑之外,又有私捐接濟,饑民多得一分口食,豈不更資果腹耶?1

嘉慶帝認可私捐私賑的理由是,官員俸祿乃“公家之物”,捐資助賑系用公家之物賑國家之民,并無不合體制之處。商民捐賑則純屬“樂善好施”,更無不妥。顯然,嘉慶帝的態度與乾隆時期迥然不同,而明安和汪承霈有此一奏則并非完全出于一己私見,實際上是受到乾隆時期流傳下來的非難私捐私賑思維的影響。前面已經論道,乾隆帝十分在意對“惠民之權”的掌控,認為官紳等私捐私賑有借“惠民之權”操控地方的嫌疑,會影響到皇權的發揮。因此,他主張將官賑與民捐嚴格區分開來。嘉慶初年,一些舊臣的思想世界里延續了乾隆朝的慣習,甚至有官員因為處理私捐私賑問題而被御史彈劾。被彈劾的閻泰和在錄口供時表態說,“我們放賑時,見有許多私賑,我于召見時曾經面奏不準與官賑夾雜,哪里還有叫他私捐的事”。2嘉慶帝關于私賑私捐的一席分辯,又將各類賑捐都歸為官方認可的災荒救濟手段,并大加鼓勵。這既是嘉慶帝的個人見解,也是財政緊蹙下皇權的一絲變通,卻為社會各階層以“捐”的方式廣泛參與救荒活動清除了思想和制度上的障礙。同時,對官員捐廉助賑行為仍然有一定限制。在辛酉水災救賑時,河南巡撫顏檢以河南與直隸毗連,奏請由河南各級官員捐廉一年、其本人捐廉兩年“以佐工需”。嘉慶帝認為,賑災、辦工雖耗資甚多,但動輒讓“通省司道府州俱請捐廉助公”則不成體統,諭令停止。3嘉慶帝之所以不希望各級官員動輒捐廉助賑,是擔心此舉會導致養廉銀喪失本初功能,繼而興起貪污腐敗之風。嘉慶十六年(1811)江蘇水災,江南各省督撫、鹽政、關差以及道、府、州、縣等官紛紛請求捐廉助賑,亦被嘉慶帝嚴詞駁回。他在給兩江總督百齡的上諭中明確指出,“養廉之設,系為辦公之用。若普行攤扣,在賢者自以急公奉上為重,不改廉政;而不肖者或因此借口多方巧取,其弊豈可勝言”?4盡管嘉慶帝對捐廉助賑持謹慎態度,但仍然沒有經受住財政窘境的考驗。李喜霞的研究表明,嘉慶十八年(1813)河南旱災中,嘉慶帝勸諭地方大員要倡率屬員捐廉助賑,以“補國帑所不逮”,全活災黎,以“積德于身家”。5嘉慶后期,紳、商、富民等社會各階層的賑捐行為也愈發增多,這為其后道光朝大力推廣賑捐辦法營造了濃厚的氛圍。6

道光時期,紳、商、富民在捐輸賑災方面的參與度大大增加。道光三年(1823)江蘇水災中,江寧、蘇州兩藩司所屬紳、商、富民捐銀達195萬余兩之多。朝廷對捐數在300兩以下者,由本省酌給匾額獎賞;300兩以上及數千上萬兩者,按照嘉慶十九年(1814)辦過的賑捐獎勵成案給予獎敘。1道光十一年(1831)湖北水災中,地方官“惟恐經費不敷”,向本地紳、商、富戶“極力勸捐”,希望“一邑所捐能敷一邑之用”,捐項不敷再請官府發銀賑濟。2可見,賑捐在此時的救災活動中已經被放在了首要位置。許多賑捐活動中,報捐人數越發增多。以該年江蘇水災為例,江寧藩司所屬捐銀在1 000兩以上至5 000兩以上者22名,300兩以上者89名;蘇州藩司所屬捐銀在1 000兩以上至2 000兩以上者9名,300兩以上者52名。這還只是交由戶部議敘的報捐人數,捐銀在300兩以下由地方酌給獎勵的人數尚不包含在內。3顯然,地方政府已經難以籌集到足夠的賑災款項,才把籌賑寄托于民間賑捐活動上。不僅如此,許多地方的賑捐任務還須由地方官員以養廉銀攤捐。道光十五年(1835),江西因連年水災用過例銀76 000余兩,該省巡撫奏請循照舊案公攤還款,清廷給予批準。除巡撫及各司道捐銀1萬兩外,余銀66 066兩由南昌等11府及所屬63廳州縣“按廉攤捐”,分作五年,“由藩司分別按月按季提扣養廉歸款”,“免其造冊報銷”。4可見,官員分攤捐款在一些地方已早有成例,而且形成“寅吃卯糧”的模式,將往后的養廉銀都攤扣到賑款之中,為官僚制度的崩壞埋下了隱患。

朱滸指出,乾隆末年以至嘉慶時期,“以官民合作勸賑、分任賑濟為主體內容的捐賑機制”“已運行得相當成熟”。5嘉、道時期,賑捐地位的日益突出,使得勸捐成為地方官吏的一項重要任務。他們充分調動社會文化資源為賑捐活動助力,形成了如《海寧州勸賑唱和詩》這類獨具特色的救荒文獻。為了推動捐輸賑災,清廷不僅對捐輸錢糧者給予獎勵,對倡捐或勸捐成效顯著的地方官吏亦給予充分的優獎,以激勵他們在勸捐方面竭盡所能。道光三年(1823),浙江水災賑務結束后,朝廷表示,除捐輸錢糧的官、商、紳士給予獎敘外,對“勸導有方”的烏程縣知縣楊徳恒、歸安縣知縣馬伯樂等人亦給予獎敘。6道光四年(1824)的安徽水災中,對勸捐及辦賑出力的知縣、主簿、教諭、訓導、典史等地方官吏近20余人給予“從優議敘”。7之后,地方官吏因勸捐出力被給予獎敘的記載頻繁地出現在道光朝的上諭中。

咸、同時期,國家財政的消耗日益嚴重。除戰爭賠款、河工修費等項外,又與太平軍、捻軍作戰,又西北籌餉,不僅軍費浩繁,而且作為財富之區的江南亦遭遇嚴重破壞,稅收大幅度減少。災荒賑濟中,除直隸災荒清廷尚能竭力撥款截漕外,對其他省份的災荒幾乎無能為力,地方的賑捐任務更為艱巨。同治五年(1866)江蘇水災,賑濟、河工共需銀30萬兩,搜羅江寧藩庫所剩銀兩不足13萬兩,即使全部撥給,也不能敷用。為了早日籌得賑款,清廷敦促地方大員竭誠辦理勸捐事宜,又提出“照籌餉新例遞減二成報捐,并準其移蔭子弟”。8同治六年(1867)陜西災賑中,戶部奏明由山西撥銀6萬兩,四川、湖北各撥銀7萬兩。然而,直至同治七年(1868)四月,除湖北籌解銀1萬兩外,山西等省竟無分厘報解。9

隨著政府倉庫錢糧的短絀及災賑事務中對賑捐的越發倚重,加速了賑災事務的地方化進程,官紳商民等社會各階層逐漸成為救荒錢糧的主要來源,地方官吏愈發成為勸捐籌賑任務的主要承擔者。此外,勸捐籌賑的任務已經不限于災區官吏,也愈發廣泛地涉及到非災區的地方官吏。這種狀況到光緒“丁戊奇荒”時已經十分突出。其時,全國大多數省份的官吏參與到了為華北旱災勸捐籌賑的事務中來。捐資來源則遍及社會各階層,乃至海外的僑民。賑捐所獲也成為此次災荒中清廷辦賑的主要財源,比動撥國家正項銀錢的數額還要多出許多。然而,賑捐推行愈廣,則捐力疲敝愈速?!岸∥炱婊摹敝?,一些省份勸捐困難重重,不得已只能靠各級官吏湊捐或攤捐。有官員已經意識到“勸捐雖救急之策,而勸而又勸,難必捐而再捐”,遂提出“易捐為貸”的辦法。理由是,“勸捐不如勸貸,捐則往而不返,惟慷慨好義者能之;貸則去而仍來,無損于己而有益于人,雖吝嗇者亦可勉為擬仿”。1晚清捐務之難可想而知。顯然,“丁戊奇荒”中的巨額捐款實際上是在透支全國捐力的情況下籌集起來的。

四、晚清義賑的崛起與官、義協作

在形成獨具特色的“義賑”潮流以前,民間社會捐助賑災的歷史已經非常久遠。而“義賑”名稱的出現也與民間捐助的長期積累不無關系。朱滸指出,“義賑”作為一個獨立的詞語最早出現在16世紀。那時的“義賑”主要是作為民間捐賑的一種褒稱而存在。19世紀上半葉,義賑開始發展為一種特色的地方性救災機制。到晚清光緒年間,義賑已經演變為一種超越了地方場域、獨立于官賑之外的有組織、社會化的大型民間活動,并且“對官賑體制形成了強烈的制度性沖擊”。2光緒初年的“丁戊奇荒”則是義賑崛起的時代機遇。

“丁戊奇荒”期間,在義賑組織者們頻繁穿梭于江南與華北之間的時候,清廷一面竭力調撥政府財力賑濟災區,一面如以往一樣開辦賑捐等局,督促地方官紳組織賑捐事宜,希望從社會各階層中獲得更多的助力。雖然清廷通過湊撥和開辦賑捐的方式獲得了巨額賑資,但其籌賑的過程是非常曲折的,進程也十分緩慢,以至于這筆巨款并沒有在賑災救民方面發揮出其應有的效力。3因此,當李鴻章提出對光緒三年(1877)在江蘇海州、山東青州等處,光緒四年(1878)在直隸河間及山西、河南等處廣施賑濟的上海果育善堂、廣東東華善堂、浙江湖州仁濟善堂、上海絲業會館頒發匾額,以獎勵其“急公好義、有裨荒政”的善舉之時,清廷表示,該善堂、會館等“向俱崇奉關帝神靈佑助,寅感實深,著南書房翰林恭書扁額四方”,交給李鴻章分發各善堂、會館,令其懸掛在關帝,神前,“以答靈貺,而順輿情”。4顯然,清廷并沒有意識到這些組織此時的賑災活動與以往有什么不同,仍將他們視為崇尚關帝之“義”的傳統民間捐助。獎勵這種行為,一方面出于對民間社會倡議互助行為的提倡,另一方面是肯定他們在補充官賑不足上所做出的貢獻。這其實也與義賑人士在自身認同方面的階段性特征有關?!岸∥炱婊摹睍r期,義賑人士仍然徘徊在“福報話語”和以“荒政”為話語對象的自我認同階段5,與官方的溝通方面便不會顯現出其與以往民間義舉的差異。正是這種階段性認知和做法,為義賑組織活動的開展贏取了良好的政治環境,也為社會化賑濟的逐漸壯大掃清了一些障礙。光緒五年(1879)六月底,官方對參與義賑的18家善會善堂頒給匾額嘉獎,正是在這樣的互動氛圍中產生的。6光緒六年(1880),當給事中郭從矩奏請將“丁戊奇荒”中“急公樂善”而“不求獎敘”的蘇、杭等地善局首事姓名、事跡纂入各本籍志書中時,清廷欣然同意。7顯然,清廷認為,這類組織及其行為大有可用之處,不但有實濟于國家,更可引用其事跡“以彰風化”。光緒七年(1881)十月,清廷又對奇荒期間集資助賑的“江蘇生員謝家福著賞加國子監學正銜,廩生嚴作霖著賞加國子監助教銜,以示獎勵”。8至光緒九年(1883),山東水災籌賑完畢后,義賑的主要領袖也大都出現在了官方的獎勵名單中:

……直隸候補道盛宣懷、浙江候補道徐潤、翰林院庶吉士沈善登、候選道鄭官(觀)應、補用道李培松、候選主事經元善、國子監學正謝家福、河南候補縣丞楊家杲設法勸捐,不遺余力。揀選知縣潘民表、候選訓導嚴作霖、舉人施則敬分赴利津、齊東、齊河等處核實散放,均屬心存利濟,見義勇為,著傳旨嘉獎,以昭激勸。1

就在這份名單上報給朝廷的兩個月前,義賑群體剛剛公布了其主要成員的構成,盛宣懷、鄭觀應、經元善、謝家福四人以經理人的身份而成為義賑首腦。2光緒十二年(1886)二月,鑒于“江浙各官紳捐資助賑已歷三年,為數甚巨”,周家楣、盛宣懷、施善昌、李培松、嚴作霖等義賑人士獲得了“交部從優議敘”獎勵,并被傳旨與沈善登、徐潤、鄭觀應、經元善、謝家福及其他江、浙、閩、粵官紳一體嘉獎。3此后的官方文書中,對義賑人士的旌獎亦是不絕如縷。義賑組織緊鑼密鼓的救災實踐和晚清政府的一再褒獎,助推了義賑聲勢的進一步壯大。清廷顯然已經將義賑視為與官賑一樣不可或缺的組織行為。光緒二十一年(1895)二月,關于直隸災情較重的玉田縣災賑問題的上諭中指出,該縣因“官賑、義賑皆未推及,若不急籌勘撫,恐籽種盡絕,耕獲無期”,遂令直督王文韶派員即速賑濟。4光緒二十三年(1897),有人以“義賑動用官款,名實不副”為由,奏請禁止。清廷發上諭稱:“京官辦理義賑,自不應撥用官款,方昭核實。嗣后,官賑、義賑各專責成,用款毋得稍有牽混。至所稱分認地段辦理之處,著順天府、直隸總督隨時斟酌妥辦”。5此諭雖然意在討論將官賑與義賑款項用度及辦理事宜區分開來,但同時也非常明確地將二者等而視之。不惟款項用度上“各專責成”,亦試圖以“分認地段”的辦法將災賑任務由官賑和義賑分別承擔。而光緒二十四年(1898)江蘇水災中,有人陳奏將“官賑、義賑請歸義紳嚴作霖總辦”。清廷表示,“嚴作霖平素辦賑均屬妥協,該處賑務可否責成辦理”,由督撫斟酌情形決定。6在實際辦賑活動中,清廷亦曾指示地方官協同紳士嚴作霖在災區放賑。7到光緒二十六年(1900)陜西旱災時,朝廷再度想要充分發揮義賑人士的作用,一方面請義賑元老嚴作霖“邀集同志來陜辦理義賑”;一方面請“向辦義賑均著成效”的施則敬、嚴信厚、周寶生等分頭勸辦義賑;又令熟悉上海商情的盛宣懷“勸募巨款,源源匯解”。8可見,此時的災荒賑濟中,義賑群體不僅獲得了朝廷的認可,而且清廷已經十分依賴義賑人士及其組織能力。

顯然,清廷屢屢將災賑任務“讓渡”給義賑群體,與其自身財政狀況的惡化和救荒能力的衰減密切相關。這一點在光緒二十八年(1902)的一道上諭中體現的極為明顯。該年年初,由于內務府咨照戶部補交光緒二十六(1900)、二十七(1901)兩年進款20余萬兩,“以備宮中之用”,御史蔣式瑆即用“以崇儉德”的說辭向宮中進言。不料,上諭中卻憤而斥之為“冒昧陳奏,實屬昏謬糊涂”。原因在于,其時“各省水旱偏災,立頒賑濟,或隨時體恤兵丁,優予賞給,亦皆出自內帑”。宮廷內帑“三節進奉各款每年不過十余萬兩”,皇帝及太后等“宮廷服御一切”已經“力從省約”,該御史卻仍然以“崇尚儉德”為請,自然讓宮廷之主難以接受。9這道上諭清楚地表明,政府在災賑事項方面已經難以為繼,朝廷撥給的賑災之資主要是來自于內廷的節省銀兩。這就無怪乎,每遇災荒賑濟,清廷便會極力鼓動義賑群體出資出力。無論其目的如何,官方邀集義賑群體來組織救災工作,無疑為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參與救荒來表達自身的主體性提供了土壤,也為一些以救荒為目的或名頭而發展起來的社會組織的生存和壯大營造了寬松的政治環境。如此,不僅推動了救荒事業的社會化進程,而且大大推進了社會慈善事業的快速發展。

五、結 語

君主專制時代,受國家治理能力和皇權態度的影響,賑捐事業的境遇也因時而異。清初,財政竭蹙和荒政凋敝使得順治朝政府不得不通過勸捐的方式發動民間力量參與到救荒事業中來,以彌補官賑之不足???、雍時期,由于賑捐實踐中暴露出的諸種弊病,皇權一度對此持謹慎態度,但勸捐的活動并未停止,甚且出現過度激勸的行為。雍正財政改革造就的國庫充裕新局面,為乾隆朝治國理政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和十足的底氣。在乾隆帝看來,非官方的賑捐活動不僅缺乏必要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了皇權的發揮和國威的施展。乾隆初年即以弊端過多為由對捐輸、捐納的相關名目大加裁減。隨后,清廷日益關注賑捐活動中所蘊藏的政治意涵:官紳的私捐私賑因帶有“市惠閭閻”“武斷鄉曲”的嫌疑而被嚴厲斥責;商人的捐輸行為則被認定為報效國家的“忠愛之誠”,不再敢于主動邀獎;一般民間捐助行為中所體現的“好義之風”被一再強調,以期達到充分彰顯盛世氣象的目的。乾、嘉之際,一度被壓制的非官方力量隨著國家財政能力的日益衰頹而出現反彈,嘉慶帝對私捐私賑一再表現出明顯的認可態度。而后,救荒活動中對捐輸錢糧的大規模運用則表明,社會力量參與救荒事業已經勢不可擋。嘉、道以降,社會各階層都已經廣泛參與到賑捐活動中來,“勸捐”亦成為地方官員的一項重要政事。清政府試圖通過制定明確的獎勵政策乃至出售明碼標價的政治資源來獲取社會力量對政府活動的支持,包括政府官員在內的各社會階層則想要通過參與賑捐贏得有利于他們進一步發展的諸多資源,晚清官僚制度的頹廢和社會風氣的敗壞與此頗有關聯。在官方主導的賑捐活動之外,以近代商人為主體的“義賑”力量迅速崛起,為晚清救荒事業注入了一股新的血液,也對中國救荒事業的社會化起到了引路開道的作用??傊?,清代賑捐處境的變化充分表明,皇權專制的王朝時代,社會力量在公共事務中的參與程度不僅取決于民眾的意愿和能力,而且與國家力量的盛衰及皇權態度的變化密切相連。當國家力量衰弱時,統治者不僅有可能讓渡一部分權利給社會來發揮作用,甚且通過激勸的方式向社會求助。反之,國家經濟強盛的時候,“惠民之權”操諸誰則成為一個政治問題,非官方力量想要在公共事務中發揮作用,首先要征得官方的認可,至少不能與國家政治認同相背離。

責任編輯:馬陵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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