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與丈夫商量協議離婚時,他突然拿出一張借條,說當初購房時公婆出資的30萬元屬于借款,應當歸還這筆欠款后再分割財產。但我認為這筆款項顯然屬于贈與。請問,這筆款項的性質應當如何認定?
首先,如果您有當初公婆表示贈與或者事后追認是贈與的證據,應當抓緊時間收集和固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就是說,贈與合同屬于諾成合同,只要當事人意見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其次,如果您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钡囊幎?,若您公婆當初沒有明確表示是贈與你們雙方,事后也未追認,現在主張是借款且簽有借款協議,再輔之款項的支付過程、支付方式及其他相關證據,這筆款項被認定為借款的可能性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