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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中數字貨幣的包容性法律規制

2023-08-01 22:36袁達松羅琴
關鍵詞:數字貨幣元宇宙法律規制

袁達松 羅琴

摘 要:元宇宙產業的日新月異給數字貨幣帶來了全新的發展機遇,不僅使得數字貨幣作為“準貨幣”的職能予以凸顯,還展現了其在資產確權方面的新職能。數字貨幣在元宇宙中流通的同時也挑戰著國家貨幣主權,監管的缺位將可能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甚至引起系統性金融風險并傳導至現實世界。作為一種新興貨幣,數字貨幣的法律性質尚不明確,并且各國對其采取的法律規制手段存在差異,這使得傳統的監管手段滯后于元宇宙的新發展?,F階段“一刀切”的監管方式無法滿足我國數字經濟發展的需要,應以包容性發展為理念,在現有基礎上穩步推進中央銀行數字貨幣,并加強國際間的監管合作,引導數字貨幣朝著規范、健康的方向良性發展。

關鍵詞:元宇宙;數字貨幣;法律規制;包容性

中圖分類號:D912.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8268(2023)03-0038-09

隨著區塊鏈、交互技術、數字孿生、云計算等前沿數字技術創新代際周期大幅縮短,不斷發展的各項產業正在有機融合、相互連接,構造著一個由無數虛擬世界和數字內容組成的、既映射又超越現實世界的新型空間——元宇宙。元宇宙的一大特性在于擁有自己獨特的經濟體系,與現實世界中的傳統經濟體系不同,其空間內部的經濟交易都在虛擬數字世界中完成。交易的內容是平臺內創作的虛擬產品,經由區塊鏈技術對該產品進行確權從而形成虛擬資產,再借由資產跨平臺流通機制形成虛擬市場,并據此形成元宇宙經濟體系。元宇宙經濟由數字創造、數字資產、數字市場、數字貨幣四大要素構成[1。以虛擬貨幣為載體,用區塊鏈技術追溯交易的數字經濟體系是元宇宙世界得以運行的神經網絡,并構建起虛擬世界和現實世界之間價值體系融合互通的橋梁。

一、元宇宙中數字貨幣的發展機遇

作為元宇宙經濟的關鍵,數字貨幣還沒有一個統一定義[2。廣義上的數字貨幣包括法定數字貨幣、電子貨幣和虛擬貨幣3]5-30;狹義的數字貨幣主要指純數字化、不需要物理載體的貨幣4。根據發行者的不同,數字貨幣可以分為“法定數字貨幣”(主權數字貨幣)和“非法定數字貨幣”(非主權數字貨幣)兩大類。根據是否具有唯一性以及可拆分性,數字貨幣又可分為同質化代幣與非同質化代幣(non-fungible token,NFT)。同質化代幣以比特幣為代表,是指相同類型的貨幣具備相等幣值,因而可以拆分為若干份額。

盡管包括比特幣在內的數字貨幣由來已久,在實踐中備受各界關注,然而,由于傳統法幣在支付和結算過程中較為低效,這使其不適合應用在無邊界的全球元宇宙生態系統中,無法適應元宇宙經濟體系的需求。以區塊鏈技術為底層核心邏輯的元宇宙給數字貨幣帶來了全新的發展際遇。數字貨幣體系通過智能合約和去中心化結算平臺,保障了經濟系統的穩定透明,進而支持元宇宙的正常運行,實現整個數字世界的價值轉移,這體現在如下兩個方面。

(一)“準貨幣”職能得以凸顯

一般而言,傳統貨幣具有價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貯藏手段等基本的貨幣職能。由于數字貨幣的價值既具有相對穩定性,可以在公鏈上通過私鑰長期保存,又具有現實的交換價值,可用于實物的支付和跨境支付,因而具有“準貨幣”功能。雖然數字貨幣曾經備受關注,但現實情況卻是它們很難找到實際的應用場景并發揮優勢,其用途主要集中在加密經濟內的投機交易領域,而較少賦能實體經濟中的支付清算環節,并形成了較大的價格泡沫。據統計,每天可能發生約70 000筆Bitcoin(比特幣)交易,其中80%是投機行為,僅有15 000次可被看作購買商品和服務??紤]到全球每天實際的交易水平,Bitcoin作為交換媒介的作用和意義顯然微乎其微[3]31-44。但是,在元宇宙這一虛擬世界里,區塊鏈和數字貨幣可以說支撐了整個元宇宙經濟體系,并將其優勢發揮到了極致。在現實世界中,貨幣不可或缺,其應用無處不在。數字貨幣在元宇宙中的應用場景也十分廣泛,比如商品交易、房產投資、金融投資、游戲服務等。只要在元宇宙中的應用場景足夠大,范圍足夠廣,數字貨幣就會和現實世界中的貨幣一樣,具有社會信用性,甚至可能滲透到現實世界中進行流通,進而影響現實世界的貨幣金融規則和交易體系。

(二)資產確權新職能得以展現

現有法定貨幣遵循“占有即所有”規則,即任何占有貨幣的人都被推定為貨幣所有人。然而,NFT是支持區塊鏈的加密數字貨幣,能夠映射到特定資產,可以將該特定資產的相關權利內容、歷史交易流轉信息等記錄在其智能合約的標識信息中,并在對應的區塊鏈上為該特定資產生成一個無法被篡改、復制和拆分的獨特編碼,代表數字對象的唯一所有權證明,從而實現對這些資產甚至身份的驗證,形成元宇宙去中心化的經濟系統[5?;趨^塊鏈不可篡改以及NFT非同質化的特性,NFT能夠記錄資產所有權、歷史交易流轉信息。當有人在元宇宙世界中購買房地產、虛擬服飾等數字物品時,其購買記錄留在用于安全存儲信息和記錄交易的區塊鏈上,并且不能被刪除或更改。由于每個數字貨幣都由一個無法刪除、復制或破壞的加密密鑰加以保護[6,NFT的出現使元宇宙這個虛擬世界中數字內容的生產和消費得以完成,金融活動也因而在虛擬空間得以閉環。

二、元宇宙中數字貨幣的法律風險

元宇宙作為新興產物,目前其空間內金融監管體系和交易秩序尚未完全建立。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提議將虛擬貨幣在銀行資本中列為最高風險類別,其風險權重增加到1 250%[7。以加密數字貨幣和NFT為重要組成部分的元宇宙經濟體系存在著較高的不確定性,容易產生較大的法律風險。

(一)削弱國家貨幣主權

元宇宙中現有的數字貨幣不由一國主權貨幣主管機關發行,其流通規模、幣值大小皆不由一國貨幣主管機關所控制。然而,貨幣本身具有根本性的憲法意義[8,國家貨幣主權是一國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對內享有發行和管理本國貨幣的最高權力,對外享有獨立的貨幣自主權[9。元宇宙中的經濟行為活動與加密貨幣、非同質通證以及中央銀行以外的私人發行的代幣緊密相關,而去中心化的交易將使加密貨幣的交易活動獨立于現行金融交易體系,并脫離國家主權貨幣主管部門的監管。數字貨幣的發行、流通與交易都與貨幣主管機關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相沖突。因此,元宇宙中數字貨幣的大規模流通使用將挑戰一國主權貨幣的地位,削弱國家貨幣主權。

(二)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以太坊創造者布特林(Vitalik Buterin)在2018年提出了可擴展性三難問題(scalability trilemma)來描述區塊鏈面臨的挑戰,即很難在可擴展性、安全性和去中心化之間達到完美平衡,一旦過多地關注其中的兩個屬性,第三個屬性就會難以保證。元宇宙中以區塊鏈為基礎的數字貨幣同樣面臨這個問題:在保持去中心化運營模式、擴大貨幣流通范圍的同時,很難保證數字貨幣的使用安全。

一方面,由于元宇宙相關技術發展仍然處于不成熟的階段,黑客可能利用安全漏洞來大量獲益,而更多普通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則會因此受到損害。元宇宙中數字貨幣的交易賬號僅僅是一串數字地址,賬號擁有者通過私鑰證明所有權,一旦私鑰丟失或者被盜,所有者將失去所有的數字貨幣。由于數字貨幣交易通過智能合約自動執行,無法撤銷操作,一旦被盜因其不可逆性而很難追回。此外,虛擬元宇宙中的匿名性極大地增加了識別盜竊者的困難程度。黑客攻擊是數字貨幣面臨的一大危險。與此同時,元宇宙中數字貨幣交易還可能面臨密鑰泄露、代碼泄露以及區塊鏈底層架構等風險。

另一方面,元宇宙獨有的經濟體系有可能出現洗錢、非法金融活動等一系列問題。由于數字貨幣本身具有價值尺度、流通手段等“準貨幣”功能,不法分子將其用于毒品、槍支等黑色產業鏈犯罪中的支付,將犯罪所得及收益通過虛擬貨幣跨境兌換等進行洗錢。元宇宙的去中心化使得以金融機構為主導的傳統監管模式難以發揮作用,匿名性也大大增加了執法難度,故數字貨幣易被黑市交易、洗錢犯罪所利用。此外,不法分子利用普通投資者的牟利心理與金融知識的欠缺,以元宇宙投資項目為由推廣數字貨幣非法交易、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例如:以高額預期收益相誘,打著區塊鏈游戲的旗號進行數字貨幣詐騙,以及炒作元宇宙房地產進行圈錢等。近年來,我國相關機構出臺了《關于防范NFT相關金融風險的倡議》《關于防范以元宇宙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等文件,直指其中存在的炒作、洗錢、非法金融活動等風險隱患。

(三)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

元宇宙與現實世界相互映射、虛實結合。數字貨幣作為連接元宇宙和現實的橋梁,其迅猛發展態勢將影響傳統金融市場的穩定。系統性金融風險源自局部,某一金融機構或具體市場乃至具體資產的崩潰,都可能導致風險蔓延至整個金融系統[10?,F階段元宇宙經濟體系仍然較為脆弱,金融監管體系尚未完成,市場主體的非理性以及宏觀調控的缺乏都使得系統性風險增大11,如果開放的元宇宙持續發展,那么,數字貨幣的現有風險就可能擴大并危及到系統性金融穩定。

缺乏內在價值且無國家信用背書是元宇宙中數字貨幣流通的主要風險之一。與現實世界中貴金屬作為貨幣而自然具有稀缺性不同,數字貨幣因其技術創造的不可復制性獲得“稀缺”價值,從而履行部分貨幣職能。盡管傳統的虛擬對象通常比其對應的物理對象的價值低,但由于獨特的標識符所帶來的稀缺性,數字貨幣的價值經過炒作后可能達到驚人的數額。然而,同質化代幣與NFT均無國家信用提供支撐,導致其幣值難以保持穩定,又缺乏現實世界中諸如貨幣政策類的穩定機制進行調節,這使得元宇宙經濟體系天然具有暴漲暴跌的金融風險[12。而其收益率的波動吸引來的后續投機者會進一步推動投機交易、形成惡性循環,并帶來更高的市場風險。如果元宇宙中以投機為主要目的的數字貨幣與現實世界中傳統金融機構存在業務的交叉融合,那么,泡沫一旦破裂,傳統金融機構以及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將受到影響。

與此同時,元宇宙中現有的數字貨幣并非法定貨幣,在源頭上不由某一國家主權機關控制,無法對數字貨幣的幣值、流通數量、流通方式等進行規范,也無法通過周期性的增發貨幣來匹配當前社會的生產資料。若加密貨幣與一國法定貨幣并行流通,其不可控性將擾亂正常的貨幣流通,對金融秩序產生一定威脅。中央調控的缺乏和最后貸款人角色的缺位不僅容易引起數字市場的波動,還會波及國家信用貨幣體系[13。鑒于元宇宙去中心化、開放、互聯互通的特性,不法分子可能利用監管缺位來規避國家的外匯管制,使得數字貨幣在元宇宙中跨國流動,造成資金外流,而出逃的資金又會給一國外匯市場造成匯率的波動[14。因此,在面對流動性危機時,數字貨幣比中心化的金融體系更加脆弱,也很難為元宇宙帶來穩定的經濟系統。

三、元宇宙中數字貨幣的監管難題

元宇宙屬于新興產物,目前對其內部秩序和運行規則的研究幾近空白。各國尚未制定相關的元宇宙法律規則,對于在元宇宙中構建統一的治理標準也尚未達成共識。然而,法律是維護元宇宙秩序的重要手段。與現實社會高度聯系的元宇宙實質上是在虛擬空間內部構建了一個涵蓋經濟、政治、文化等多重要素的新型社會體系,這必然需要法律規范制度[15來指引和衡量空間內主體的行為,從而保障元宇宙的有序運行。正是由于目前各國對于數字貨幣的法律定性尚不明確,難以形成統一的法律規制手段,因而傳統的金融手段很難對元宇宙中數字貨幣的發展形成有效治理格局。

(一)數字貨幣的法律性質尚不明確

目前,各國主管機關尚未對數字貨幣的法律性質作出清晰界定,數字貨幣本身的法律性質及其交易平臺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確。數字貨幣是數字資產還是商品,是用于投機的金融產品或是作為貨幣流通;而其交易平臺究竟應定性為證券類交易所還是網絡服務提供者,抑或專有交易機構,都將直接影響到對數字貨幣本身及其交易法律性質的認定,從而影響其具體適用的立法方向及法律監管方式。各個國家和地區對于數字貨幣態度不一,有的認為虛擬數字貨幣屬于民間貨幣,有的認為是一種非證券類資產,有的則認為屬于證券憑證[16。例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負責監管證券類加密資產,視加密貨幣為證券,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則負責監管加密資產衍生品,將加密貨幣視為商品,而美國證監會(SEC)將發行加密數字貨幣視為一種投資;日本的金融廳、虛擬貨幣交易業協會則將其視為證券進行管理。在歐盟的金融監管法《支付服務指令修正案》中,也很難找到數字貨幣的概念及其性質的準確界定,對數字貨幣的定義解釋還依賴于“現金”“資金”和“金錢”的概念界定[17。2018年9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發布《數字代幣發行指南》,認為如果數字代幣構成MAS負責管理的證券法所規定的產品,則數字代幣的發售或發行必須遵守所適用的證券法。不同的發行場景下,代幣可能構成股份、債權或集合投資計劃中的單位份額等證券產品[18。在我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單位發布的通知、公告,加密貨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對法律性質的不同界定將影響一國監管機構和司法機關對于元宇宙中數字貨幣流通交易的處理。根據我國現行管制措施,投資和交易加密數字貨幣的行為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該委托購買、出售加密數字貨幣的委托合同關系無效;不得支持加密數字貨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付、交易;用加密數字貨幣抵扣欠款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也以此為思路進行裁判:在“崔人杰、山峰等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中詳見(2020)粵03民終10992號:崔人杰、山峰等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民事二審判決書。,崔人杰通過卡號尾號為1992的招商銀行賬戶向山峰轉賬844 000元、通過虛擬幣個人錢包賬戶向山峰錢包賬戶轉入333個以太幣用于投資數字貨幣,山峰于當日向崔人杰的虛擬幣個人錢包賬戶轉入2 638 353個SEC電子幣。人民法院認為:崔人杰在公告發布之后仍投資虛擬貨幣,其與山峰交易虛擬貨幣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其基于投資虛擬貨幣產生的交易風險及相應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因此,該案一審人民法院駁回崔人杰訴求,確認其與山峰之間關于投資虛擬貨幣的約定無效。在“雷振華與張智波合同糾紛案”中,人民法院認為: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的法定貨幣,不具有代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而在美國,與金融主管機構不同,法院肯定了比特幣的貨幣價值,認為比特幣可以被視為合法貨幣。例如,美國法院在Shavers一案中認定:比特幣有一定的價值,可以作為一種支付方式,也可以作為一種交換方式[17。隨著數字貨幣市場的不斷擴大,圍繞其產生的交易糾紛也愈加增多,法律定性的缺乏將會影響一國主管機關對元宇宙中數字貨幣的監管,也難以保障元宇宙中安全、有序的經濟體系的形成。

(二)各國法律規制手段存在差異

以 “去中心化”為核心特征的元宇宙希望打破傳統的以地理疆域進行法律管轄劃分的局域網模式,構建全球范圍內高度互聯互通、充分開放協同的廣域網。在元宇宙空間治理的路徑選擇上,對貨幣體系的治理是相對便捷與高效的法律規制方式[19。然而,各國對于數字貨幣缺乏統一的治理態度,現階段具有國別性的監管秩序無疑讓元宇宙空間內的數字貨幣交易規則的構建變得更具挑戰性,甚至可能導致“治理赤字”的發生,使其無法有效應用于元宇宙空間內部各主體之間的經濟、金融活動。

目前,元宇宙相關金融活動的開展主要受各國有關數字貨幣的法律法規所規制。各國對諸如比特幣等數字貨幣的態度因國家經濟實力和監管政策不同而有較大差異,并且會根據經濟形勢需要而調整政策。例如,2021年9月7日,薩爾瓦多將比特幣作為法定貨幣使用的法案正式生效,因此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將虛擬數字貨幣定為法定貨幣的國家,而孟加拉國、玻利維亞、厄瓜多爾、吉爾吉斯斯坦等國選擇禁止比特幣的發展,中國、納米比亞則采取限制比特幣在內的虛擬數字貨幣發展的態度??傮w而言,美國、加拿大、日本、新加坡等大多數國家并未明確認定持有虛擬數字貨幣違法,但對于是否承認虛擬數字貨幣的貨幣地位、是否接受虛擬數字貨幣交易等,立法態度或監管政策有較大差別。美國《憲法》及相關貨幣法案并未將加密數字貨幣定位為法定貨幣,但也未嚴格依照《印花稅法》將加密數字貨幣列入假鈔[20。2019年,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FCA)發布了一份名為《加密貨幣資產指南》的文件。該文件指出,根據國家監管活動令(RAO)或《金融工具指令II》中市場監管的“金融工具”,加密貨幣資產可被視為“特定投資”并將其分為三種類型。其中,比特幣、萊特幣等交易型代幣可直接用于商品交易,并且無須經過銀行;除電子貨幣外的實用型通證也不受監管,但證券型代幣應被納入監管范圍。在亞太地區,日本和新加坡在數字貨幣領域的態度十分積極。2017年4月,日本實施了世界上首部在立法層面將虛擬貨幣納入監管的法案——《支付服務法案》,正式將比特幣納入合法支付方式的范圍,并對數字資產交易所提出了明確的監管要求。2019年1月14日,新加坡國會審議通過《支付服務法》(Payment Service Act),對數字貨幣業務的監管進行了規定。

然而,私人主體發行的數字貨幣并不如法定貨幣一般只在一國管轄范圍內進行流通,而是在全球范圍內進行交易。Meta公司此前發行的天秤幣(Libra)便是設想利用其公司作為大型跨國企業,擁有數十億全球用戶的優勢,在全球范圍內作為超主權貨幣和金融基礎設施,用于全球跨境支付和轉賬。數字貨幣以區塊鏈為底層技術,具有點對點的特性,通過“一刀切”的方式嚴格禁止數字貨幣的流通無法完全有效地約束數字貨幣的交易,只是將其轉移到監管無法觸及的暗處或是轉移到其他數字貨幣交易合法化的國家進行,這反而不利于本國相關交易人員的權益保護。如果各國之間缺乏協調一致的法律規制措施,具有天然的跨國性特征的數字貨幣就很難被一國主管部門有效監管。各國政策、地域的不確定性和復雜多樣性也嚴重制約著元宇宙中數字貨幣的發展。

(三)傳統監管面對元宇宙新發展存在滯后性

隨著技術的迅猛發展,元宇宙產業的發展勢頭已經遠遠超出立法者和監管者的設想。由于數字貨幣用于數字金融活動,傳統金融監管理念和規則難以實現創新與安全之間的平衡,容易出現“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情況,這是數字貨幣的創新屬性使然。而元宇宙的虛擬性、隱蔽性等特征,導致市場主體的身份和行為性質復雜,帶來取證難、定性難、確定法律責任難的問題[21。法律和監管政策的滯后性導致其無法與新興業態的發展相匹配,傳統的監管手段很難實現對數字貨幣進行有效管理的預期目標。

一方面,元宇宙內部發行的加密貨幣并不統一,諸如Sandbox和Decentraland等多個元宇宙平臺都有自己的加密貨幣[22。元宇宙中,數字貨幣主要有MANA、AXS、SAND、CHR、TLM、SLP六種。復雜多樣的元宇宙平臺和種類繁多的幣種給傳統主管機關監管帶來了極大的難度。此外,作為數字貨幣發行者的不同平臺主體往往掌握著技術優勢,并且可以利用其數據控制權在平臺內部制定相應的交易規則和交易程序,甚至排斥公權力的監管介入。在數字貨幣交易活動中,監管者和平臺運營者之間存在高度的信息不對稱,監管者由于缺乏信息和技術優勢而處于監管的弱勢地位,難以規制平臺的交易行為。

另一方面,元宇宙主要以區塊鏈作為底層技術,數字貨幣也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征,其中大多數數字貨幣采用公有區塊鏈。在不同共識算法的影響下,不同的數字貨幣表現出不同的去中心化程度,這加大了一國金融主管機關進行監管的難度。在貨幣移轉與維護方面,監管者難以完全掌握去中心化清算系統中的真實交易信息?,F有的監管體系則是建立在以中央銀行為核心的中心化基礎之上,傳統的審慎監管、宏觀調控的監管模式無法有效應對去中心化、高度匿名性的數字貨幣交易。而元宇宙中合同交易的履行也是通過計算機代碼即智能合約自動完成和執行,具有不可篡改的特征。元宇宙中區塊鏈的網絡節點儲存在全球所有用戶各自的計算機中,一旦更改某個節點,就需要更改所有的計算機數據,而這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因此,監管機構也很難阻止在元宇宙中進行的違法違規數字貨幣金融交易。

四、元宇宙中數字貨幣包容性法律規制之構建

作為新興業態,元宇宙目前正處于發展的早期階段。為保障金融安全,我國對包括比特幣在內的加密數字貨幣采取了嚴厲的管制措施。然而,技術的不斷成熟使得人類社會正以更快速度、在更大范圍和更深程度上引發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元宇宙的未來也許離我們并不遙遠。因此,亟待轉變管制型金融監管理念,創新監管方式,實現技術發展與金融安全的雙贏,構建全球范圍內包容性的法律規則,以對元宇宙中的數字貨幣進行規制。

(一)以包容性發展理念為指導

元宇宙的構建本就是創造一個相互依存、互聯互通的條件,促進各方利益的協調,因而需要貫徹包容性的發展理念,在全球范圍內主張各主體參與、充分開放與協同。包容性發展理念不僅強調要保障一國國內的發展機會平等、發展成果共享以及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也追求國家間以及國際社會發展模式的包容,以實現機會均等、合作共贏的發展以及成果的共享和發展條件的可持續性[23。該發展理念與元宇宙中“共創、共享、共治”的基本價值觀非常契合。目前,不同國家和地區之間對元宇宙中數字貨幣進行規制的法律法規都各有不同,為元宇宙的健康有序發展帶來了重重困難。針對數字貨幣的監管,既不能采用“一刀切”的嚴格監管模式,也不能采取完全放任的自由型監管,要采用包容審慎、靈活適度的監管理念,增強監管彈性。對數字貨幣,不應全面禁止其交易與流通,而應適度認可其合法存在,充分發揮其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通過合理、適度的監管降低其潛在風險。以包容性的發展理念為指引,既充分肯定數字貨幣在交易方面的高效,也要實現元宇宙經濟體系的安全運行,最大限度保障各方主體平等參與元宇宙的治理、共享元宇宙發展成果,構建包容性的元宇宙數字貨幣法律規則,推動全球數字金融的新發展。

(二)推行中央銀行數字貨幣

各國對于加密貨幣的不同規制路徑與元宇宙的高度互聯互通的發展目標尚待協調。元宇宙虛擬空間存在的流動性風險和多樣性的主體使得各國難以獨自對金融交易進行監管,建立國際性的法律監管秩序才是元宇宙發展的應有之道。目前,加密貨幣有了更穩定、風險更低的替代對象,即中央銀行數字貨幣(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y,CBDC)。CBDC就是由一國中央銀行發行的數字貨幣,由各國央行及相關監管機構負責設定運營架構和貨幣政策,在運營機制和功能上加入了智能合約等核心技術,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去中心化思想。同時,與采用公有鏈的比特幣不同的是,CBDC采用區塊鏈技術中的私有鏈,用戶只有指定的讀寫權限而不能隨意接入,其安全系數更高。

國際清算銀行(BIS)2020年第3次全球CBDC的調查結果表明,在全球范圍內有86%的央行在關注數字貨幣問題,其中有10%的央行即將發行本國的CBDC[24。CBDC在流通中區別于現有的電子支付,由央行發行,并接受央行調控,采用中心化、雙層運營體系[25。它可以用于零售和批發支付,被視作銀行票據的數字版本。CBDC有潛力使跨境支付更快、更便宜,并提高貨幣政策的有效性,具有優化央行貨幣支付功能,進而提升央行貨幣的地位。因此,它們可以被視為加密貨幣的競爭對手。尼日利亞和巴哈馬已經啟動了CBDC,中國和瑞典等國家也在進行試點。自2021年以來,美聯儲主席鮑威爾多次在重要場合強調美聯儲應在CBDC國際規則的制定方面發揮主導作用;美聯儲發布的最新報告也指出,CBDC帶來的潛在收益包括:滿足未來支付需求,改進跨境支付服務,推廣普惠金融等[26。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總裁克里斯塔利娜·格奧爾基耶娃在談及一些對元宇宙和數字貨幣等對未來至關重要的話題時也提到,要支持使用CBDC。她表示:“90%的央行都在探索CBDC,由于各國已經在實施試點項目,應該通過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機構進行某種程度上的全球協調?!?sup>[27在目前數字空間尚無統一貨幣適用的前提下,以國家信用為背書,與元宇宙去中心化的底層技術邏輯相契合,CBDC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解決數字代幣無法監管的問題,更能兼顧使用效率、可監管性與金融安全,為元宇宙空間治理標準提供了新的解決方案,適合應用在無邊界的全球元宇宙生態系統中,充分滿足元宇宙經濟體系的需求,并推動數實結合以賦能實體經濟。

(三)加強國際監管與合作

元宇宙既橫跨現實世界和虛擬空間,又不受國界的限制。數字貨幣的交易與流通本身具有跨國性、影響范圍廣的特征,因而需要國際上合力引導、強化國際監管,才能發揮其最大效用。為了促進數據資源在全球范圍內的有序流動,達到經濟與社會效益的最大化,各國應當積極參與元宇宙中數字貨幣交易規則制定的國際合作。而在這一過程中,需要多元主體在溝通、交流、協商的基礎上制訂出共同參與、共同推進的元宇宙數字貨幣交易規則和流程,并將共同認可的約定、規范和規則運用于虛擬空間的治理,為元宇宙下一階段的發展作好法律規制的準備[28。

就目前而言,各國技術、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導致了不同的金融運行機制,阻礙了跨平臺、跨區域的價值流動。全球元宇宙數字貨幣規制手段存在差異,但對于元宇宙所蘊含的數字經濟發展潛力和巨大的市場前景都有著相對樂觀的估計,應當求同存異,加快構建元宇宙數字貨幣國際監管法律秩序。在立法主體上,相較于國家和經濟組織,更適合牽頭構建元宇宙內部規則和標準的主體應該是權威性的國際平臺。元宇宙的未來與數字經濟密不可分,可以結合既有的《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等合作共識,開展元宇宙國家監管對話?!秴^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締約國包括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采用了多元共治理念,在數據跨境流動領域求同存異,不僅倡導自由的數據跨境流動,也給予締約國基于非歧視性監管和國家安全目的而采取一定限制性本地化措施的權力,能夠為元宇宙中的國際合作鋪設順暢道路。在此基礎上,各國可以就金融發展理念、風險治理機制、監管動態及國際化運營經驗等問題進行廣泛交流、充分討論,以增進了解、形成共識,奠定合作基礎。在內容構建方面,由于元宇宙經濟尚在雛形階段,其法治保障體系也應保持彈性發展空間,以最大的包容度接納新技術驅動下的新市場。在法律規制構建的過程中,要探索建立元宇宙內虛擬經濟規則體系,可以采取創設“監管沙盒”實驗區的方式,在現行法律制度和體系下探索數字貨幣的法律規制[29,完善數字資產確權等方面的立法,從而規范虛擬空間內數字經濟的運行。

中國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正在加快數字中國建設步伐,順應世界元宇宙發展潮流。中國移動互聯網產業發展走在世界前列,并有著巨大的市場應用前景和相對完整的產業鏈。作為數字經濟大國和貿易大國,中國在元宇宙未來發展的問題上既有增強國際話語權的需要,也有增強話語權的能力,需要利用先發優勢在元宇宙可能催生的新的國際產業分工體系中乘勝逐北。而以數字貨幣為核心的經濟體系正是元宇宙穩定運行的基礎所在。有效的金融監管,既要糾正市場失靈,又不能阻礙市場創新[30。面對元宇宙中的數字貨幣,既需要構建嚴密的監管和法律防范機制以維護經濟安全與秩序,又要轉變嚴厲管制型金融監管理念,以包容性理念促進金融創新,并引導數字貨幣朝著規范、健康的方向良性發展。此外,要密切觀察、主動作為,積極參與元宇宙空間內部數字經濟的國際規則與標準的談判,并以制定虛擬空間國際規則、提升全球治理能力、促進經濟文化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消除數字鴻溝和數字壁壘為主要目標;同時,基于中國數字經濟發展實踐而建言獻策,積極維護發展中國家群體的正當權益,兼顧落后國家的利益。面向未來,我國應不斷提升全球范圍內元宇宙規則制定的話語權,與各國共同推動形成一個元宇宙空間內外繁榮發展的人類命運共同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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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lusive legal regulation of digital currency in the metaverse

YUAN Dasong, LUO Qin

(Law School,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Beijing 100091, China)

Abstract: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metaverse industry has brought new opportunities for digital currency. It not only highlights the function of digital currency as a “quasi-currency”, but also shows its new function in asset identification. The circulation of digital currencies in the metaverse is also accompanied by the weakening of national monetary sovereignty, and the lack of regulation may harm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investors, even cause systemic financial risks. As an emerging currency, its legal nature is still unclear and there are differences in the legal regulation among countries, which makes the traditional regulation lag behind the new development of the metaverse. The current “one-size-fits-all” regulatory approach cannot meet the needs of Chinas digital economy development. We should adhere to the concept of inclusive development, steadily promote 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y on the existing basis, and strengthen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 and cooperation to guide the benign development of digital currencies in a regulated and healthy direction.

Keywords:metaverse; digital currency; legal regulation; inclusiveness

(編輯:刁勝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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