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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規制

2016-11-05 19:15熊靚
企業導報 2016年20期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完善措施法律規制

熊靚

摘 要:在的問題進行簡要分析,最后提出具有針對性的法律規制完善措施,希望能夠為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的提升機加強帶來一定幫助。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法律規制;完善措施

引言:企業社會責任是來源于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學術界于二十世紀初所提出的一種新的企業發展概念,它的出現讓傳統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業生存理念得到了很大程度轉變,并在于其不斷拉鋸、抗爭的過程中不斷完善和壯大。從一定程度上行而言,企業社會責任規制效果的高低,往往會對我國經濟的健康運行和社會和諧發展造成很大程度的影響。在我國所修訂的《公司法》中,其第五條內容明確的規定了企業必須要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這也是第一次對企業社會責任進行確定了法律制度。在這樣的社會環境下,只有深入分析和探討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規制,為完善企業社會法律規制提出具有針對性的對策,從而才能在讓企業經濟效益效益和社會效益得到提升的同時促進企業快速穩定的可持續發展。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基本含義

(一)企業社會責任概述。企業社會責任概念從其衍生到現如今,一直以來都是一個包含爭議和復雜的問題,其在學術界的概念界定始終都存在的諸多不一樣的觀點。世界銀行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與其利益關鍵者之間的關系、價值觀、遵紀守法以及對人和環境報以尊敬的相關政策和實踐的有機結合。它是企業為了讓利益相關者的生活質量得到改善的一種以可持續發展為基礎的一種承諾。一些學者及教授則認為企業社會責任主要指的是企業不能夠單單只是將自身利益最大化當做自身發展及生存的唯一目的,而是應該對自身利益以外的企業社會利益進行最大程度的加強和提升。還有一部分學者則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以推動我國國民經濟和和諧社會發展為依據,要主動的去承擔以及履行其他利益關系人在某些方面上的相關社會義務[1]。

(二)企業社會責任特征分析。首先,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道德和法律的相互結合。企業在所需要承載的相關社會責任上,其中很多都是來源于道德范疇的約束。此外,在當下的法制社會環境下,企業也必須自覺承載其相應的法律責任。企業得到和法律義務之間的有機結合、統一協調發展,造就了企業社會責任的形成。企業社會責任只有蘊含了相應的道德和法律義務內容,才能稱其為較為完善和具體化的[2]。其次,從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角度上講,其是企業對相關社會利益主要所承載的義務,因此,企業社會責任是以企業以外利益相關者為義務的相對方,并非是企業本身。其次,企業社會責任義務向對方同樣也存在著一定的變化,其義務相對方的范疇較廣。

二、當下我國企業社會責任法律規制所存在的現狀及問題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規制缺乏系統性的結構支撐。從我國所頒布的一系列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規制制度和內容大都來源于《公司法》、《環境保護法》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缺少具有完整性的體系,在系統性結構支持上存在嚴重不足。再加上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規制目標想要得以實現,大都需要借助于企業監管、市場規制以及行業主管等渠道,不管是在其意義上,還是在其績效上,都與系統性的企業社會責任規制體系存在著很大距離。

(二)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的立法過于原則化,存在較差的可操作性。就目前而言,我國社會責任立法還存在的諸多問題,其中最為顯著的救贖原則化問題。

(三)缺乏完善的法律責任規定。在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的相關立法存在著一定的隱蔽性,促使企業社會責任失范行為無法得到系統的法律責任體系的有效調節,再加上缺少統一的標準來嚴格規定企業所需要承擔的相關法律責任。此外,現行立法過于混亂及多樣化的規定法律責任,缺少相應的具有統領性質的歸責原則,從而也會對企業社會責任規制的效率和公平性造成非常嚴重的影響。

三、完善我國企業社會責任法律規制的有效措施

(一)對社會利益本位理念進行堅持。系統性的整合經濟法體系中企業社會責任的相關規范法律制度,促使企業社會責任法律體系能夠得到不斷完善和優化。綜上文所述,當下我國所頒布的相關立法中,與企業社會責任相關的內容大都來源于《公司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環境保護法》等諸多法律法規中,存在一定的分散性,缺少制度設計上的統一性,相關內容彼此之間的有機聯系存在嚴重不足。因此,我國應該對《公司法》進行重新完善,以其第五條確定企業或公司是社會責任的義務主體為依據,從對企業外部行為進行有效規范,并對當下的經濟法體系中,與企業社會責任有關的法律規范協調作用進行不斷加強,在社會利益本位理念中,統一的將分散于《公司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諸多經濟法律法規中的相關企業責任規范融入進去,此外,還要對相關法律的的條款進行增補和完善,從不同的范圍及角度上對企業社會責任法律體系進行全方位的完善和改進。

(二)明確企業社會責任的基本原則,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各項具體制度進行合理設計與落實。從當下我國諸多法律法規中,如《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以及《合伙企業法》等諸多企業組織法律, 都沒有對企業所應該履行的社會責任原則進行明確規定,由此可見在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立法中依舊還存在著很多有待完善的地方。因此,我國應該《公司法》的分則中,對綜合效益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以及公平公正原則等一系列原則做到嚴格規定,并讓公司在章程中對社會責任的規劃做到明確規定和實施。從具體制度上來看,可以讓企業在自身內部,創建出專門的社會責任機構,以此來指引、監督以及評價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全過程,同時可讓相關的利益相關者參與其中,進入到社會責任部門的監事會,共同對企業的經營行為等進全方位監督。

(三)對激勵性法律規范進行充分利用,促使企業能夠自己履行自身的社會責任。從我國《稅法》上來看,其對公益及救濟性捐贈進行了相應的扣減所得稅制度,這就是我國通過激勵性法律規范來讓企業主動、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的典型行為之一。從《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及《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上講,其明確固定了在對企業應稅所得額進行計算的同時,納稅人在公益及救濟性的相關捐贈,處于年度應稅所得額百分之三以內的,均都予以扣除。但是因為遭受限制的捐贈流程、對象以及優惠數額,促使大多是企業并不是很關注這些優惠政策。因此,稅法應該從讓優惠數額提升,實現稅后優惠范圍擴大以及辦理手續簡單化等途徑,促使企業履行納稅義務的積極性能夠得到有效醫生。在我國現行立法中,與企業社會責任有效關聯時,可以參照《稅法》中的相關對頂,對激勵性法律規范的作用進行全面認識和關注。

總結:總而言之,現代企業想要實現自身的可持續健康發展,就必須重視起企業社會責任法律規制。因此,我國應該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規制中所存在的一系列問題進行全面分析和總結,并結合當下我國企業社會責任法律規制顯著及相關問題,尋找出具有針對性的完善措施,從多個角度上對其進行不斷改進和優化,從而才能讓企業社會責任法律規制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促使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能夠得到共同發展和提高,從而最大程度的推動我國現代企業的可持續健康發展,為我國經濟增長帶來有效促進作用。

參考文獻:

[1] 李樂平.市場化和全球化趨勢下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規制[J].特區經濟,2014,02:22-23.

[2] 龍新.論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規制——兼評公司法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J].福建商業高等??茖W校學報,2014,0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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