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鋒
近日,中國礦業大學校友吳幽因未履行1100 萬元的捐贈承諾,被母?;饡嫔戏ㄍ?,成為失信被執行人。據了解,吳幽為鏡湖資本創始合伙人。他曾對母?!吧钋楸戆住狈Q,“鏡湖”就來源于中國礦業大學:“因為這是我讀大學時,學校里的一片湖,湖邊有圖書館,還有鏡湖大講堂?!?/p>
(3 月10 日《南方都市報》)
在捐贈承諾時,吳幽深情表白,大方有愛;在履行承諾時,吳幽又摳摳索索,冷漠賴賬。吳幽為自己的慈善兩面人角色付出了代價,中國礦大咬定吳幽的捐贈承諾不放松,利用法律手段較真,倒逼吳幽履行捐贈責任,直接把吳幽送進了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給吳幽上了一堂生動的慈善教育課。
近年來,口惠而實不至的“捐贈”時有發生。有的人在捐贈承諾時腦瓜一熱,大手一揮,沖動地給出可觀的捐贈數字,卻沒有成熟理性的捐贈方案作保障。而不少單位或個人收到一些人的空頭捐贈支票后,并沒有窮盡各種法律手段高調要求捐贈承諾人兌現“支票”,選擇無奈接受被忽悠現實的有之,選擇通過私下溝通的方式提示催要的有之,選擇曝光、道德譴責的有之,但在此之前,幾乎沒有以起訴等手段追要捐贈的。在這種背景下,中國礦大起訴捐贈“放空炮”的校友,便有了帶頭“吃螃蟹”的意義。
慈善捐贈不只是說說而已,說了就得按照承諾標準不折不扣地踐諾。這既是誠信要求、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要求。依據《慈善法》規定,應當交付的贈與財產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教育捐贈具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且吳幽曾與中國礦大簽訂捐贈協議,曾公開高調承諾捐贈,并在互聯網等媒介留下了信息。
顯然,吳幽的捐贈承諾是不可反悔、不可撤銷的,吳幽拒不按照捐贈協議向中國礦大支付捐贈款項,已經構成捐贈違約,學校起訴追捐于法有據、于情合理。
中國礦大起訴吳幽追要捐贈款一案警示每一個捐贈人或潛在捐贈人:捐贈“放空炮”有風險,捐贈承諾需謹慎。捐贈人在做出捐贈承諾時,一定要心懷誠意,量力而為,言行合一,切不可光說不練。同時,受捐贈單位或個人遭遇“放空炮式捐贈”時,也應增強維權意識,善于運用各種法律武器,積極表達訴求,該申請支付令申請支付令,該起訴起訴,該索賠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