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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民商法的信用卡法律問題分析

2023-08-29 13:13李善鵬
理論觀察 2023年5期
關鍵詞:民商法信用卡

李善鵬

摘 要:信用卡是當今社會非常常見的一種外出支付方式,由于其方便快捷的特點,在近幾年被廣泛使用。不過,在信用卡的使用過程中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問題。目前國內在法律法規方面還沒有形成健全的信用卡保護機制,以至于面對使用信用卡時出現法律糾紛,缺乏足夠的法律規范來對人們的合法權益進行保障。一旦出現關于信用卡的個人信息泄露、掛失、冒用等問題就會引發各種各樣的法律糾紛。尤其是對于那些在使用信用卡的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不管是信用卡的使用者還是商業銀行都難以找到相應的法律規定來對事件糾紛進行合適的處理。要是涉及的金額過大,還會嚴重損害信用卡持卡者和銀行的利益。本文從民商法入手分析了有關信用卡的法律問題,并以此來對如何在信用卡全民化時代建立健全相應的信用卡法律保障體系進行了研究。

關鍵詞:民商法;信用卡;法律問題分析

中圖分類號:D923.99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 — 2234(2023)05 — 0106 — 04

信用卡是銀行推出的主要用于支付活動的重要賬戶卡片。在使用信用卡的過程中,很容易因為信息泄露、被冒領或遺失等問題而產生法律糾紛,當事人也很容易因為操作不當而損失合法權益,甚至有可能對金融市場的穩定發展造成不利影響。因此,在使用信用卡的時候,需要嚴格遵守發卡銀行的要求,合法合規地應用信用卡。不過,在實際操作中,銀行卡糾紛可能會因為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或其他原因而難以及時順利地解決,因此基于民商法的角度對信用卡的法律建設進行探討,是從商業發展角度與民眾需求角度進行法治建設優化的重要內容。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對信用卡的法律問題進行研究有利于以誠信為本的商業社會的健康發展,尤其是在民商法方面的研究,更能滿足我國現階段經濟發展狀況和民眾經濟認知方面的需要。

一、信用卡的概念界定

國際社會對信用卡的概念有一個共同認可的界定,即信用卡是擁有存取現金、轉賬、循環信貸等功能,可以先消費再還款,無需保證金或擔保人的,能夠按照最低還款額實現分期還款的個人支付、信用工具。國內以是否交存備用金的為標準,把信用卡分為準貸記卡和貸記卡兩種類型。準貸記卡作為個人信用支付工具,是發卡銀行要求使用者交存規定的備用金,以此來向持卡人設置信用額度,在使用者的備用額度不夠的時候,允許他們在信用額度的范圍內透支消費。而貸記卡,就是發卡銀行推行的個人信用支付工具,向信用卡使用者規定的信用額度,允許其在額度范圍內進行先消費再還款[1]。

二、信用卡業務中相關當事人彼此間的法律關系

(一)當事人與發卡銀行

發卡銀行與當事人之間有償性的平等互利關系[2]。

儲蓄:發卡銀行在經過當事者允許后開設存取款業務,在信用卡的存款賬戶中保持足夠數量的余額時,就可以支取現金,這個過程中發卡銀行與當事人之間是無償借貸的關系。

消費:如果當事者的消費額度超過了信用卡賬戶中的余額,當事者就會變成發卡銀行的債務人,必須及時向銀行支付透支掉的利息與本金。

擔保:在對申請信用卡的人進行相關的信用評估后,發卡銀行可以按照規定程序為其提供擔保,主要方式包括提交保證金、抵押、質押等。

委托代理:在當事者進行消費的時候,不用支付現金,借助信用卡就能進行轉賬結算,從而使用信用卡結算開始,發卡銀行與當事人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就正式建立了。

(二)特約商戶與發卡銀行

特約商戶就是指為當事人提供娛樂、消費等服務項目的商戶,有著非常深刻的影響地位,在發卡銀行與當事者之間起到聯系與紐帶的作用。特約商戶對應著金融服務與委托代理兩種法律關系。前者指的是通過開通信用卡服務功能來增加商家的銷售額、拓展業務以及減少現金交易中存在的風險;商家必須向發卡銀行支付規定數量的交易費用,以此來保持彼此在金融服務中的互惠互利關系。至于委托代理則是在發卡銀行進行委托的前提下,對存在消費意愿的當事者進行細致地認證與審查,在經過確認后從發卡銀行處取得限額授權,然后再對當事者進行相應的服務[3]。

(三)特約商戶與當事人方面

在當事者通過信用卡進行消費的時候,會與特約商戶形成勞務供應、商品買賣等關系,但與傳統的債務債權關系之間存在顯著的差異,其原因主要在于特約商戶在信用卡消費的過程中還要對整個交易過程進行審查。目前在我國的信用卡消費中,商戶都有義務要求當事者進行簽名確認和輸入密碼,在這個過程中,特約商戶需要對密碼是否正確和信用卡的真假進行認證檢驗,要是沒能做好相關審查工作,那么由此出現的所有損失都要由商戶自行承擔。比如,如果有不法分子偽造信用卡或盜取借助他人信用卡進行消費的時候,只要特約商戶沒有進行相應的審查,所出現的損失都將由特約商戶負責;再比如,如果有人使用別人的信用卡或冒用密碼,而特約商務又沒有做好審查工作,就要承擔對應的法律責任。

三、民商法視域下我國信用卡業務中的法律問題

(一)抵押還款與審批額度的問題

假如當事人按照現金數額進行存取款,而在出現資金難以周轉的時候,將其轉化為與現金數量相同的信用卡額度,可以做到整存整取。要是當事人在使用信用卡時選擇的是用不動產作為抵押,那么在沒有還清信用卡之前,不動產的經營自主權就會歸發卡銀行所有。按照民商法的有關規定,在民眾對信用卡的使用上,實際是要劃分到儲蓄業務這一類的,可以有償實行業務,在民眾缺乏足夠的資金進行償還時,可以借助其他渠道來彌補空缺。而發卡銀行卻是把儲蓄業務分離出來,使之出現儲蓄卡與信用卡兩個分支,并保留最終的解釋權,也就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證[4]。

另外,信用卡不光有著儲蓄周轉的作用,民眾還可以通過信用卡進行消費,因此發卡銀行與當事人之間還有著消費償付方面的關系。從民商法的角度來看,如果當事人的消費金額大于信用卡所規定的額度,就要對償還透支的本金并支付相應的利息;如果沒有超過額度,則只用償還本金。但在審批額度方面卻沒有詳細的規定,很多發卡銀行都將持卡人的家庭情況和收入水平視為評判信用卡發放額度的標準,不少持卡人都把名下的不動產抵押給銀行以此來獲取更高的額度,但在現實生活中,有些發卡銀行會在還信用卡期間判定該不動產不具備還款條件,并將其轉賣;持卡人也有可能會在還款期間轉賣不動產以此來逃避還款,這些問題都會造成持卡人與發卡銀行之間的糾紛[5]。

(二)掛失和效力認證問題

除了發卡銀行與當事人間的法律糾紛之外,持卡者也會單方面遇到信用卡本身的使用問題。信用卡遺失就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問題,當信用卡被盜或丟失之后,可能會出現不斷因盜刷而出現的現金流失,但在經辦人看來卻是持卡人本人的資料。由于發卡銀行已經形成與持卡人的業務,相關程序會對持卡人的銀行賬戶余額進行自動扣除,并逐漸增加持卡人需要支付的本金與利息。在這個過程中,持卡人因為掛失時間比較晚或自身法律意識淡薄,需要重新梳理很多業務,無形中拉長了銀行業務的持續時間。但如果不進行梳理,持卡人就要承擔所有的損失,持卡人與發卡銀行往往會陷入矛盾糾紛,甚至要走法律途徑。假如沒能追回應有的金額,法院有很大可能判定持卡人進行賠付。但這樣很難讓當事人認可,從而使其喪失對信用卡的信心。民商法的相關條文中只規定二十四小時內的法律效力,要是超過一天都沒有掛失,那就要持卡人自行承擔損失,這樣一來如果持卡人臨時有事或身處外地,或其他不可抗的因素,不能及時進行信用卡掛失,就會造成數不清的麻煩[6]。

(三)抗辯權切斷條款方面的問題

持卡人因為信用卡的原因受到經濟損失,通常都會尋找法律幫助。但從民商法的相關規定來看,不管是商戶還是個人,只要選擇使用信用卡,就一并接受了發卡銀行掌握最終解釋權的狀態,根本沒有能力與發卡銀行對抗。大部分信用卡在發行的時候是沒有問題的,有些持卡人會因為使用過程中的某些原因而急于與發卡銀行切斷聯系,但往往無法解決,要承受巨額的損失。比如,某商戶計劃透支30萬額度用于經營,約定5年償還,但在實際發展中,該商戶已經可以在3年內還清借款,而發卡銀行卻為了拉高基準利率,要求商戶改成三年還清必須增加額外的利息,商戶自然會認為不劃算,可五年還清又可能會因為后續虧損而耽誤,由此而陷入兩難境地。在這里,法律沒能實現對民眾權益的保障,甚至會顯得有些不公。

(四)保護持卡人知情權和發卡行信息披露的問題

發卡銀行雖然會遵守法律規定對持卡人的自主使用權和知情權予以保護,會讓持卡人了解信用卡使用信息、使用條款等內容,但有些私人銀行往往會將這些信息描寫的模棱兩可,以此來謀取經濟利益,既沒有清晰的條款介紹,也沒有對民眾說明信用卡的可行性與優缺點,更不會過多關注持卡人的實際經濟情況。只是一味地給持卡人提供高額度的信用卡,由于民眾對那些專有名詞不熟悉,也缺少了解準確信息的渠道,很難保障自身權益[7]。

四、以民商法視角健全信用卡法律體系的措施

(一)基于信用落實需求設置專門的法律

信用卡行業的發展促進了我國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當今社會,大型銀行對信用卡業務越來越重視,甚至設立了相應的部門。由于信用卡發行數量的增加,使用信用卡的人數也在不斷增多,因此從國家到地方的商業銀行都十分重視信用卡業務。不過,信用卡市場的發展缺乏健全法律體系干預,絕大部分都是交易方與開證行之間單方面協議。從民商法的角度來看,在對信用卡的使用和處理過程中,法律有權保護組織和個人的獨立性,并維護相關消息的開放性,為其提供法律方面的限制性保護[8]。

不過,由于市場的龐大,很多銀行都增加了信用卡方面的業務員。不同業務員在推行信用卡的過程中的行為差異說明了目前的法律限制依舊有很多方面比較模糊。發卡銀行需要對持卡人進行信用卡消費方面的告知,說明其對于信用卡的所有權和其所要承擔的責任。但在發展過程中,已經改為只有限定條款用戶才能查看,而且有很多條款都很晦澀而且難以查找,再加上符合法律對所提供的條款的限制,一般都對別的方面的問題不是很清楚。消費者進行注冊,就意味了簽署了協議,而且這種對條款的接受是公認的,在法律意義上有著真正的可行性。雖然發卡銀行要保證持卡人的選擇權和知情權,但在實際使用中,往往要支付更多的利息。這是由于法律沒有對持卡人知情權和知情權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說,需要更加完備的法律條款來對信用卡的應用問題進行限制,這對信用卡的發展至關重要。除了進一步加強信用卡立法之外,還要對信用卡和銀行卡進行限制,構建專業的信用卡管理體系,從而更好地為持卡人提供法律支持[9]。

(二)對抗辯權切斷條款的限制

首先,持卡人與發卡銀行之間是代理關系,發卡銀行為持卡人提供付款代理。按照代理法的相關規定,發卡銀行只有在持卡人的要求下,才能代表持卡人行使權利對指定商戶進行抗辯。要是發卡銀行自愿放棄法律上的保護權,自然意味著自行承擔損失,但按照相關規定,持卡人不能因為私人爭議而拒絕將所欠款項支付給銀行,所以說,通過放棄抗辯權將損失轉嫁給持卡人,在法律意義上是完全合理的。

其次,在實際的信用卡交易過程中,持卡人與特約商戶和發卡銀行相比,在經濟狀況和能力方面都處于弱勢。發卡銀行比較強大,還一直與特約商戶保持著業務上的往來。在具體的質量控制與監管等方面,具有遠超持卡人的優勢。從經濟和法律上看,能夠向最低支付的人承擔風險來實現最高契約經濟效益。只有把信用卡的使用風險轉嫁給銀行才能做到。

最后,適度限制對抗辯切斷條款。對于發卡銀行來說,我國《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有著對相關交易中的糾紛進行抗辯切斷的權力。不過,這并不意味著絕對的權力。為了保護信用卡使用者的權益,國際上承認信用卡發行人的抗辯切斷,同時還對特殊情況下的抗辯權切斷條款應用進行了規定。隨著我國信貸領域消費的增長,包括信用卡在內的消費信貸交易不斷增加。要是不對持卡人的權益進行專門保護,任由發卡銀行使用標準合同和經濟優勢,侵占持卡人的抗辯權利,將會造成難以想象的錯誤[10]。不光與維護民眾經濟的意識形態相違背,還會對我國信貸消費行業的健康發展產生難以避免的不利影響。

所以說,在健全相關法律法規的時候,必須要對其他國家的先進經驗進行借鑒,適當限制發行人的抗辯切斷權,并按照具體情況對持卡人的權益予以保護。比如,如果特約商戶沒有向持卡人提供服務、特約商戶發送的貨物數量不一致或沒有交付貨物,持卡人就可以行使相應的保護權。要是特約商戶和發卡銀行聯系緊密,有一定程度的依賴性和從屬性,持卡人還能通過對特約商戶的抗辯來對發卡銀行的付款要求進行抵制。

(三)實行對透支的嚴格控制

信用卡透支是一項非常常見的業務,其主要問題在于怎么對風險進行把控。發卡銀行可以嘗試使用以下幾個方法:一是要及時進行通知,在持卡人出現信用卡透支現象時,要馬上對持卡人發送透支提醒,督促其盡快補足存款,這點要求透支后發送通知的即時性,可以通過電腦設置自動發送任務,在持卡人接收相關通知后,要立刻進行打??;二是要對信用卡透支情況進行監控,發卡機構必須做好對持卡人透支行為的監視與管理工作,對其其持有量進行及時追蹤,這樣可以在存在風險的時候盡快及時地進行預防;三是透支款催收,發卡銀行必須使用有效且合法的方式對大額透支和長時間透支進行催收。

五、結語

從民商法的角度對信用卡的法律問題進行探討,是根據目前我國經濟發展的現實情況,來對使用信用卡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的基本要求。在建設關于信用卡的法律法規時而立足于社會實際情況,對使用信用卡時出現的各種問題進行明確,以此實現金融保護,形成良好的信用卡使用環境。在民商法的管理與監督之下,借助信用卡的便捷推動金融業務的發展的同時,也要對信用卡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予以充分保證,為持卡人提供穩定安全的法律環境,使信用卡的金融服務作用得到更好的發揮。

〔參 考 文 獻〕

[1]豆月婷.信用卡消費中的各方關系及相關法律研究——基于民商法視角[J].商展經濟,2022(05):51-53.

[2]劉彥明.民商法視域下的信用卡法律問題略論[J].法制博覽,2022(01):143-145.

[3]張穎.民商法視角下信用卡消費和相關法律問題分析[J].商展經濟,2021(18):45-47.

[4]葉兆馳.從民商法角度研究信用卡的若干法律問題[J].法制博覽,2021(25):4-7.

[5]宋杰.信用卡法律問題的健全研究[J].法制博覽,2020(32):123-124.

[6]張其有.民商法視角下信用卡的法律問題探析[J].法制博覽,2020(19):185-186.

[7]常佳鳴.闡述民商法視角下的信用卡的法律問題[J].現代營銷(經營版),2020(02):92-93.

[8]張旭旭.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疑難問題研究——基于信用卡詐騙罪的最新司法解釋[J].現代商貿工業,2020,41(16):2.

[9]葉兆馳.從民商法角度研究信用卡的若干法律問題[J].法制博覽(名家講壇,經典雜文),2021.

[10]王婧.基于民商法原則的互聯網個人信用體系分析[J].法制博覽(名家講壇,經典雜文),2021.

〔責任編輯:侯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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