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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競技體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2023-08-29 13:46鄒麗梅楊薇
經濟師 2023年8期
關鍵詞:競技體育建立

鄒麗梅 楊薇

摘 要:針對我國競技體育糾紛,目前體育行業內部解決和訴訟解決兩種方式均存在弊端,內部裁決的公正性易遭質疑,裁決標準不統一,而訴訟方式成本高耗時長、法官缺乏專業性知識。競技體育仲裁具有獨立性、強制性和準司法性,建立競技體育仲裁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設立競技體育仲裁機構、確定人員組成、明確受理范圍、仲裁程序,并建立仲裁裁決司法審查制度以保證競技體育仲裁的效力和執行。

關鍵詞:競技體育 仲裁制度 建立

中圖分類號:F061.3;G81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23)08-259-03

從質疑運動員參賽資格到比賽中故意違反規則,競技體育糾紛類型呈現出由單一化到多元化的發展態勢。然而,傳統的司法途徑及行政手段如何解決專業性極強的競技體育糾紛,是實踐中面臨的困難。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頒布之時就已經確立采用仲裁的方式解決競技體育糾紛,然而此指導思想未能真正指導我國競技體育糾紛的解決。

一、我國競技體育糾紛解決機制現狀及弊端

對于體育糾紛,尤其是競技體育糾紛,目前國內多采用的解決方式為體育行業內部規定和訴訟兩種方式,然而這兩種方式都有很大的局限性。

(一)體育行業內部解決方式及弊端

國家奧委會、單項體育組織等都是慣例上解決體育糾紛的體育行業協會或組織。

1.內部裁決的公正性易遭質疑。我國在《體育法》中已經明確規定體育競技糾紛采用仲裁的方式解決。此規定看似明確,實際上容易產生歧義,造成違背公正的結果。如實際中將“體育機構負責調解、仲裁”理解成了行業協會內部仲裁部門與會員之間發生糾紛。這樣解決糾紛的仲裁機構就是部門的組成部分,造成仲裁者既是當事人又是法官的局面,有損仲裁權威和體育糾紛解決的公正性。

2.內部裁決標準不統一。在競技體育中裁判的判罰影響巨大,同樣的事實可能引起截然不同的處理結果[1]。運動員、教練等人對于錯誤判罰通常表現為不滿、抱怨,相關協會為了維護裁判的權威,對運動員不滿判罰所做出的過激反應極有可能作出禁賽和罰款的處罰,使得內部裁決標準不一,運動員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2]。

(二)訴訟解決方式及弊端

1.訴訟成本高、耗時長。一是,訴訟程序受我國訴訟法規制,具有規范性、嚴格性和完整性。訴訟程序的特點決定了訴訟需要受理、調解、舉證、一審、上訴等程序,審理周期性長,耗費精力大。而競技體育是在跟時間賽跑,對比仲裁的“一裁終局”,時間上的等待增加了訴訟成本。二是,司法判決具有滯后性與遲延性。競技體育糾紛的解決具有時間上的緊迫性,如奧運會正在舉辦的過程中質疑運動員的參賽資格,然而比賽即將開始,如果不能及時解決既影響參賽運動員的比賽情緒,又會使人們質疑比賽的公平性[3]。而且訴訟期間耗費的時間,投入的精力以及社會的負面影響,對當事人來講更是一種沉重的負擔。

2.法官缺乏體育專業性知識。在法院法官承載著調解案件,認定事實,根據法律依法做出判決的職責。就體育糾紛案件來看,法官一般不具備裁判資質和專業性,對于技術性強的體育競技的事實更是難以認定,對體育規則往往一竅不通。雖然有相關專門機構可以幫助法官檢驗興奮劑,但“假球”“黑哨”缺乏認定標準,影響著沒有專業背景的法官的公正判斷,也難以保證結果的準確性。

(三)體育糾紛增多增加法院負擔

現代化的快速發展方便了人與人的全面交往,增強了人們的法律意識,也間接促進了訴訟案件的爆發式增長。案件的大幅提升帶來了案件類型的多樣化,對于法官的業務要求越來越高,判決難度相應增大,但審判人員數量不足,案多人少的矛盾日趨突出[3]。法院案件堆積,案件復雜性提高,都是導致現行案件審理周期增長的原因。專業性強的體育競技糾紛不斷加入地方法院審理,除了加重法官負擔之外,司法效率必然會再度降低。

二、建立競技體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建立競技體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1.加快糾紛解決維護競賽順利進行。競技體育糾紛的發展趨勢呈現由單一化到多元化的特點,如果裁判者不能從專業的角度高效、快捷地解決競技體育方面的體育糾紛,則造成的不僅僅是比賽秩序的混亂、參賽者對處理結果的質疑,甚至會阻礙整個競技體育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4]。

2.有利于促進我國體育法律制度的統一。目前,體育協會或體育管理中心內部調解或裁決仍然是解決體育糾紛的主要途徑。建立我國體育仲裁制度,為競技體育新機制能夠發展提供制度支持,同時也為競技體育糾紛的更好解決提供法理上的依據,既是保障運動員合法權益的有效手段,同時也對維護體育事業健康化、規范化發展的進程有著不可或缺的現實意義。

3.保障運動員利益,維護公正義。競技體育糾紛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糾紛,此類糾紛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正因如此,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并對競技體育的某些項目的技術要求具有正確的理解,才能在解決競技體育糾紛時公正、科學地予以評判。在體育競賽的過程中或體育競賽即將開始之時,往往就是競技體育糾紛頻繁發生的時候,因此快捷、專業地解決糾紛是發展競技體育的必然要求??旖菪耘c專業性缺一不可,否則體育糾紛的裁決很可能會失去其解決的意義并對當事人造成巨大損失。

(二)建立競技體育仲裁制度的可行性

采用仲裁方式解決體育糾紛,是體育組織所具有民間性的具體體現,同時也是仲裁制度優越性的具體體現。

1.建立競技體育仲裁制度具有法律基礎?!稇椃ā芬蟀l展體育事業,增強人民體質。這是憲法對體育活動做出的指導性規定,其具體規范須其他法律法規來規范?!扼w育法》和《體育法釋義》對仲裁機構與體育賽事的臨時仲裁之間的管轄范圍也做了明確的界定。作為仲裁領域的綱領性的法律文件,我國的《仲裁法》所管轄的對象包括對所有的仲裁領域行為進行調整?!吨俨梅ā凡⒉慌懦怏w育仲裁行為,體育仲裁制度建立的依據,也正是由其基本原則和相對應的制度體系所提供的。

2.實踐中有可借鑒先例。在我國的實踐之中,有若干臨時體育仲裁庭,對很多涉及奧運會的體育糾紛的解決做出了突出貢獻,同時取得了較為顯著的效果,這也為我國體育仲裁制度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對比域外競技體育仲裁的特征可以發現:在制定競技體育糾紛仲裁制度時,各個國家所依據的重要根據即是本國所制定的競技體育制度。所以,在結合我國國情的同時,吸收外國競技體育仲裁的先進經驗,結合我國競技體育仲裁制度的設計理念,可以完全實現建立健全完善的競技體育仲裁制度的目標[5]。

三、建立我國競技體育仲裁制度

競技體育仲裁是在民商事仲裁的基礎之上建立發展起來的,指在原有的仲裁協議的基礎上,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競技體育糾紛由專門的仲裁機構依法進行公平判斷的法律制度。

(一)競技體育仲裁的法律屬性

1.競技體育仲裁具有獨立性。預定的仲裁程序和規則、公平公正地獨立進行體育糾紛裁決,都是獨立性的體現。同時,仲裁機構獨立性的保持也極為重要,既不能依附于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也不能受任何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不受公權力的影響,要確保絕對的公正、獨立。

2.競技體育仲裁具有強制性。我國仲裁法和勞動仲裁法都規定仲裁裁決主要依賴于當事人的自愿履行或者司法機關強制執行,然而競技體育仲裁中,仲裁機關具有一定強制執行的權力,在規定的期限當中可以對當事人采取罰金或者其他強制懲罰措施。國際奧委會建立體育仲裁制度的初衷就是為了提高體育仲裁效率,強制性是其仲裁效率的保障。

3.競技體育仲裁具有準司法性。競技體育仲裁具有民間性特點,但準司法性是其本質。第一,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是當事人提交競技體育仲裁的基礎,它所依據的仲裁規則是《體育法》中的相關規定,這就使競技體育仲裁具有了濃重的司法色彩。第二,對于生效的仲裁裁決,仲裁機構擁有一定強制執行的權利,這也是競技體育仲裁具有更強的執行力,符合準司法屬性。

(二)競技體育仲裁機構的設立與人員組成

相較于民商事仲裁案件中更加注重對民商事法律事實的認定和法律規范的適用,競技體育仲裁更專注于競技體育規則和技能技巧的判定,因而在國家體育總局中設立仲裁委員會具有更符合專業性的要求。國家體育總局設定的體育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不同的競技體育項目下設仲裁委員會分會和體育仲裁庭。仲裁庭行使獨立的裁決權,國家體育總局、國家奧委會等其他機構和組織都無權對其進行干涉。但在業務上,應當由施行垂直管理的全國競技體育仲裁委員會及其下級競技體育仲裁委員會進行指導。

仲裁員的組成可以參照民商事仲裁員的遴選原則,分為三類:一是,體育界的精英健將;二是,可以是法律界的專家學者;三是,既有專業性的體育知識,又對運用法律法規十分熟練的雙向人才。如此,才能使體育仲裁的人員組成更科學化,也能夠使其仲裁結果公平公正,具有權威性。體育仲裁庭的組成可以有1或3名體育仲裁員組成。仲裁員的選擇,與民商事仲裁規則一致即可。

(三)競技體育仲裁受理范圍

對于某些體育爭議是否能夠達到提起體育仲裁,其受理標準應當符合可仲裁性,且雙方達成仲裁協議或者爭議屬于可以強制仲裁的范圍。具體來看,競技體育仲裁受案類型指當事人不服體育行會或者其他體育組織作出的處理決定,包括運動員選拔是否規范的爭議、是否使用禁用藥物的爭議、體育競賽組織對運動員罰款、取消運動員參賽資格、比賽規范等相關爭議[6]。反之,競技體育仲裁不受理的范圍是指通過一般仲裁解決的體育合同和財產權益糾紛,即雖然與競技體育相關,但更類似于普通的民商事仲裁,不屬于競技體育仲裁受理的范圍。如:財產權益、合同、勞動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處理的爭議。另外,不被受理糾紛的案件有:賽場上的具體技術爭議糾紛;運動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糾紛等。

(四)競技體育仲裁程序設計

由于競技比賽的時效性和專業性相較于普通的民商事仲裁都要求較高,所以競技體育仲裁程序可以分為三種:簡易程序、普通程序、和臨時程序。

簡易程序環節精簡、程序簡單、通俗易懂、有時效限制,非常適合即使性的比賽需求,防止出現程序上的拖拉滯后導致的運動員錯失良機,甚至不得不告別賽場,退出體壇的憾事發生。臨時程序在國際體育仲裁院《體育仲裁規則》中有類似規定,我們可以相應的借鑒。在當事人提交爭議之時起24小時之內,臨時仲裁分院必須做出裁決。臨時仲裁是更快捷方便,費用低廉的糾紛解決渠道,不僅充分體現出其當事人自主性的優點,同時也有利于促進進一步完善機構仲裁制度,對體育仲裁機制的形成進行有效補充。除了應當適用其他程序的案件之外,一般都應當適用普通程序。

(五)建立仲裁裁決司法審查制度

第一,關于司法審查的范圍。首先,對于有關體育方面的技術爭議,不予進行司法審查。因為詳盡的體育專業知識往往是司法機關所難以掌握的。其次,決定是否采取司法審查要根據事件的不同要求來決定,在關系到體育賽事的進行的事件時,則司法審查不予進行。最后,經過當事人的申請,通過支持或協助的方式來介入,并且只應當對仲裁程序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對體育仲裁裁決結果的終局性予以尊重,并且給予裁決內容更多的空間[7]。

第二,關于司法審查的方式。我國體育仲裁應當采取撤銷仲裁的審查方式,當真正出現不合法的問題時,提出撤銷,相對于不予執行來說,顯然更加具有實效性。

第三,關于司法審查的標準。司法審查進行參與和救濟可以確保仲裁裁決結果的公正性和可執行性,在仲裁裁決結果不能保證其程序的公平公正時,就很有可能會被采取撤銷或者不予執行[8]。同時,司法審查時必須尊重體育自治的特性,在體育自治模式下實現司法的矯正功能是其要求。

綜上所述,建立與中國國情相適應的競技體育仲裁制度,必將為公正、及時合理地解決競技體育糾紛,促進體育運動健康有序的發展提供助力。

[基金項目:中央高?;究蒲袠I務費專項資金項目“我國競技體育仲裁制度的構建研究”(編號:2572019BN08)資助。]

參考文獻:

[1] 董金鑫.論我國單獨的體育仲裁法的制定[J].北京體育大學學報,2016(03):28-33.

[2] 徐士韋.論體育行政糾紛解決進路[J].西安體育學院學報,2017(06):138-148.

[3] 冀可人,李穎,樊麗靜.淺析美國職業體育仲裁制度與我國職業體育仲裁制度[J].當代體育科技,2015(33):210+212.

[4] 趙永如.糾紛的“可體育仲裁性”——以CAS仲裁規則為視角[J].體育科研,2019,40(04):42-50.

[5] 論體育傷害糾紛司法解決中的利益衡量[J].中國體育科技,2018(54)04:27-36.

[6] 董金鑫.論國際體育仲裁院上訴管轄機制的特殊性[J].天津體育學院學報,2015(04):327-331.

[7] 楊永青.論我國體育仲裁司法監督制度的建構[J].河西學院學報,2012(02):109-112.

[8] 章桂韶.我國競技體育糾紛的司法介入機制構建:困境與建議[J].吉林體育學院學報,2019(35)01:28-31.

(作者單位:東北林業大學文法學院 黑龍江哈爾濱 150040)

[作者簡介:鄒麗梅(1977—),女,副教授,法學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學。]

(責編: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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