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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碳排放企業碳信息披露質量評價體系構建與應用

2023-09-15 18:59滕旭謝煜
財會月刊·下半月 2023年9期
關鍵詞:TOPSIS法

滕旭 謝煜

【摘要】高碳排放企業碳減排是實現國家“雙碳”目標的重要抓手, 而高質量的碳信息披露是實現碳減排的重要前提。為了科學評價高碳排放企業碳信息披露質量, 采用組合賦權—TOPSIS法, 從可理解性、 可靠性、 可比性和相關性四個方面構建高碳排放企業碳信息披露質量評價體系。在指標選取上引入外部評價指標, 結合國內外碳信息披露標準和政策以及企業碳信息披露的實際情況, 甄別評價指標。從209家高碳排放上市公司中選取連續5年(2017 ~ 2021年)披露碳信息且漂綠程度小于50%的33家高碳排放樣本企業為研究對象, 進行碳信息披露質量評價。評價結果表明: 高碳排放企業碳信息披露質量穩步提升, 5年間總體向好;? 但仍存在碳信息披露質量參差不齊、? 漂綠問題嚴重、 決策價值不高和可靠性不足等問題?;谘芯拷Y論提出提升企業碳信息披露質量的四條建議。

【關鍵詞】高碳排放企業;碳信息披露;信息披露質量評價;組合賦權—TOPSIS法

【中圖分類號】F230? ? ? 【文獻標識碼】A? ? ? 【文章編號】1004-0994(2023)18-0073-7

2020 年 9 月 22 日, 習近平總書記在第 75 屆聯合國大會上發表重要講話, 并正式提出力爭于 2030 年前實現碳達峰、 2060 年前實現碳中和的“雙碳”目標?!半p碳”目標的最終達成離不開高質量的企業碳信息披露。企業碳信息披露是推進“雙碳”工作的前提, 具有基礎性和關鍵性的作用。2021 年 12 月, 生態環境部公布了《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 要求企業必須披露碳排放信息, 其中高碳排放行業作為重點排放單位, 應該區別對待和重點關注。2023年2月, 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全面注冊制改革正式啟動, 對企業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 高碳排放企業在碳信息披露方面積極性不高, 信息披露較少且規范性不足, 大多數企業未明確披露量化指標和具體數值, 這種現狀亟待改善, 否則將不利于“雙碳”目標的實現。因此, 對高碳排放企業碳信息披露的質量評價以及提升對策進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 研究綜述

在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和“雙碳”背景下, 碳信息披露已成為學術界密切關注的研究熱點。碳信息披露(Carb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CID)是指, 企業與組織將其溫室氣體排放情況、 減排方案及執行情況, 以及與氣候變化相關的風險與機遇等信息, 適時向利益相關方進行披露的活動。目前, 國際上已經出現諸多企業CID可以參考的標準, 它們共同關注氣候變化的風險、 應對戰略與碳排放信息, 框架更新逐漸趨同并獲得廣泛認可, 同時各有側重, 為企業披露碳信息提供了參考。近年來, 我國也發布了一系列企業CID的相關政策文件, 明確了企業CID的主體內容。學者們則從碳披露項目(CDP)問卷結果(Amar等,2017;Li等,2018;Yan等,2021)與企業報告(Bilal等,2022)兩大方面入手, 以企業碳信息披露比例、 披露內容、 披露方式、 披露時間等為切入點, 分析CID現狀并取得了相當豐富的研究成果。對于企業CID的質量評價, 多數學者選擇從CID具體內容、 信息質量特征等不同角度構建CID質量評價體系, 為本研究提供了一定的理論基礎。

與此同時, 已有研究也存在以下四個方面的不足:

第一, 對企業CID質量評價不夠全面, 局限于企業內部信息。以往研究通常局限于搜集企業自己發布的信息, 如CDP調查問卷結果、 年報與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等。機構認證、 政府通報等外部評價也是獲取企業信息的重要途徑, 所以研究范圍也應該與時俱進, 引入外部評價作為數據來源, 從而體現投資者面對信息的真實情況。

第二, CID質量評價指標的選取考慮不夠全面。其一, CDP等國際標準對我國企業來說可操作性不強。如: 其中范圍三溫室氣體排放量等數據的收集、 評估與報告存在較大的困難; 情景分析等大量預測與前瞻性信息在此過程中涉及強烈的主觀判斷和不確定性; 起源于西方發達國家的國際標準與我國碳交易水平處于初級階段的國情不相適應, 一些碳排放的核算邊界等細節問題與國內要求也不盡相同等。其二, 部分學者在選取指標時忽視企業的實際披露情況, 僅根據已有研究或相關標準的要求進行統計來確定評價指標。

第三, 指標賦權方法有待改進。目前相關文獻主要是單獨采用層次分析法或熵值法, 從信息質量特征的角度CID質量評價應該采用主客觀相結合的賦權方法。主觀因素可能對信息質量特征的選擇影響較大。從樣本企業CID的初步觀察可知, 其信息質量在2019年與2021年前后有較大變動, 樣本數據在短時間內出現了較大變化。所以, 在選擇賦權方法時既不能對主觀因素依賴過大, 也不能完全依賴于數據, 需要提出更為科學的賦權方法。

第四, 對企業CID漂綠的篩除不夠重視。首先在樣本選擇時, 已有文獻多以A股上市公司或重污染企業為對象進行研究, 但一個企業是否是重污染企業, 與其碳排放沒有直接關系(Liu和Cheng,2022)。研究對不同排放量、 不同漂綠程度的企業用同一把尺子去衡量, 導致一些低碳排放或漂綠嚴重的企業排名反而靠前, 這顯然不夠合理。其次在設置評分標準時, 高碳排放企業的CID應以主營業務的實質性減排為主, 而部分研究將提高減排意識、 無紙化辦公、 低碳出行等象征性減排活動也作為評分依據, 忽視了企業存在避重就輕、 舉證不足、 以偏概全等漂綠行為(黃世忠,2022)的可能性。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 本文將從下述四個方面展開研究: (1)引入外部評價等多渠道信息作為數據來源, 對企業CID進行全面而客觀的評價; (2)結合國內外相關標準、 前人文獻與樣本企業的實際披露情況構建貼合我國高碳排放企業的CID評價指標體系; (3)采用層次分析法(AHP)和熵值法主客觀相結合形成的組合賦權方法, 既可以考慮專家經驗, 也能夠依據歷史數據; (4)以50%的漂綠程度作為碳信息是否失真的閾值, 選取碳信息漂綠程度在50%以下的企業作為樣本企業進行評價研究。

二、 樣本選擇與數據來源

碳市場覆蓋范圍明確于“十四五”期間逐步納入發電、 石化、 化工等八個高碳排放行業。由于企業年報中CID過少, 且企業很可能在披露內容和深度方面利用漂綠手段粉飾其環境績效, 本文從主營業務在前述八個行業的209家上市公司中, 選取2017 ~ 2021年連續5年披露各類企業報告(社會責任報告, 可持續發展報告, 社會、 環境、 管制報告等)且漂綠程度在50%以下的企業共33家作為樣本企業, 對高碳排放企業的CID質量進行評價。本文通過各類企業報告、 微信公眾號推文、 政府公開信息、 第三方機構認證等渠道手工整理出有效信息共4125條, 以此為基礎根據表3的賦分標準進行打分, 得出CID質量評價的基本數據。

企業漂綠程度的判定參照黃溶冰等(2020)的方法, 具體計算方法見式(1) ~ 式(3)。每家企業的漂綠程度取2017 ~ 2021年中的最大值。樣本企業信息和漂綠程度見表1。

選擇性披露(Gwls)=100×(1-已披露事項數/應披露事項數 )? ?(1)

表述性操縱(Gwle)=100×(象征性披露①事項數/已披露事項數)? (2)

三、 高碳排放企業碳信息披露質量評價體系的構建

(一)評價指標的篩選依據

本文借鑒國內外指標體系的構建原則與目前我國高碳排放企業CID的實際情況, 認為指標選取應當遵循以下三個原則: (1)可操作性原則。首先, 可操作性要求評價指標必須具備可觀測性, 任何評價指標涉及的數據都應當可以被采集、 賦值。其次, 評價指標要盡可能降低數據失真和漂綠的風險, 對于綠色辦公、 低碳出行等避重就輕的減排活動不應作為高碳排放企業的評分標準, 對于必須納入評價體系但漂綠可能性較高的標準應當與相關標準互為支撐設置指標, 降低漂綠的可能性。最后, 應當考慮企業CID的成本與難度, 對于不易采集、 觀測成本較高的指標也應當舍棄(彭張林等,2017)。(2)普適性原則。指標設置應當考慮企業之間的差異性, 評價目標并非衡量企業碳減排措施的全面性, 而是衡量企業碳信息的披露質量, 企業的減排需求與減排能力不同, 減排措施也有所不同, 因此不能將具體細分的減排措施作為評價指標。(3)獨立性原則。獨立性是指各指標集之間及其內部各指標之間應當盡可能地減少互為因果、 互相依賴、 互相交叉的情況, 保持良好的獨立性。

(二)評價指標的確定

1. CID質量特征評價一級指標的選取。國際上各機構對CID質量特征的要求歸納如表2所示。

已有諸多機構對企業披露的信息質量提出要求, 例如可理解性、 可比性、 可靠性、 平衡性、 相關性、 完整性等(胡晶和沈燕,2010), 但其中平衡性與可靠性中的中立性都是針對企業如實披露正面與負面消息提出的要求, 而相關性與完整性下的碳信息指標多有重合。本文遵循獨立性原則, 為盡量保持各指標集之間的相互獨立, 選取可理解性、 可靠性、 可比性與相關性這四個指標作為評價企業CID質量的一級指標。

(1)可理解性??衫斫庑允侵钙髽I提供會計信息時必須保持明晰性, 而明晰性要求會計記錄和會計信息必須清晰、 簡明, 以便于使用者理解和運用(葛家澍和杜興強,2003)。以往文獻的衡量指標不外乎以下三種: 語言通俗易懂; 信息表現形式多元化(韋曉晴等,2019); 專業術語解釋或備注。然而結合實際情況來看, 高碳排放企業一般僅披露基本的碳排放量數據, 并未涉及二氧化碳當量、 碳強度、 間接排放等與專業術語相關的碳數據, 因此專業術語解釋這一指標并不適用于目前我國企業CID的實際情況。此外, 語言通俗易懂這一衡量指標較為主觀, 但在企業的實際報告中, 目錄(黃珺和徐瑩瑩,2021)與GRI索引這兩項內容對碳信息的簡潔明了具有較大作用。并且, 部分企業的碳信息與往年相比重復性較高, 與其他企業相似的模板化語言較多, 所以信息的運用價值較低。因此, 本文運用是否具有圖表文字等多元化表現形式來衡量信息的清晰性, 運用目錄索引來衡量信息是否簡明, 運用模板化重復與針對性信息來衡量信息是否便于使用者的理解與運用。

(2)可靠性??煽啃允侵复_保信息能免于錯誤及偏差,? 并能反映所意欲反映的現象??煽啃杂?個標準加以衡量,? 即真實性、 中立性、 可驗證性(何麗梅和杜帥君,2015)。以往文獻多采用碳信息采集流程體系、 碳信息審驗、 信息公開途徑、 數據獲取來源與信息披露依據來評價碳信息的可靠性。由于本文選取了連續5年在各類報告中披露碳信息的企業為樣本, 且引入外部評價等多渠道信息作為數據來源, 其中CID較多的社會責任報告中僅有兩家經過兩年以上的外部鑒證, 并且所有企業均未披露碳信息的采集流程, 所以依據信息公開途徑與數據來源并不能對評價對象的可靠性作出區分。為了評價企業碳信息的真實性, 除了成本較高的審計鑒證, 本文另外選擇報告中的真實性保證與案例說明這兩項內容作為評分依據, 合并為一項指標對真實性作出評價。此外, 一份報喜不報憂的報告難以讓利益相關者信服其是公允的(彭張林等,2017), 本文利用企業是否披露相關負面信息來衡量其中立性。在信息的可驗證性方面, 除第三方機構的審計外, 還可以通過政府文件和媒體報道及第三方機構對于環保體系的認證等第三方評價來驗證碳信息。因此, 本文運用真實性保證或案例說明、 如實披露負面信息、 與第三方評價相符(李力等,2019;田宇和宋亞軍,2019)這3項指標來衡量碳信息的可靠性。

(3)可比性。信息的可比性應當包括與往年數據的縱向可比和與同行企業或相關機構的橫向可比。然而, 我國尚未公布統一的CID標準, 因此這里的可比性僅代表信息的縱向可比。與往年相比, 企業關于碳信息的描述應當具有穩定的編制基礎和一致的碳核算量化標準, 分別保證文字信息和數字信息的可比性。所以, 本文用編制基礎穩定和核算量化標準一致(劉捷先和張晨,2020)來評價企業CID質量的可比性。

(4)相關性。相關性強調決策價值、 反饋價值和及時性(任世馳和馮麗穎,2016)。本文以被廣泛認可實施的國際標準、 國內出臺的相關政策文件為指標選取來源, 充分借鑒前人的研究成果, 確定評價企業CID質量的相關性指標范圍。共搜集列出碳信息相關性指標44個, 根據國際標準列出15個、 國家政策6個、 已有相關研究23個。

2. 碳信息相關性指標的篩選。根據上文搜集的碳信息相關性指標, 結合構建評價體系的三項原則對碳信息相關性指標進行如下篩選: (1)根據可操作性原則, 披露低碳意識、 低碳辦公與生活等信息對于高碳排放企業來說具有“無關痛癢”“含混不清”等漂綠風險, 應當舍棄(溫雅麗等,2019)。而只披露減排目標或減排組織往往“舉證不足”, 因此本文將減排目標與計劃、 組織與制度合并設立指標, 減少信息漂綠的可能性。此外, 本文還剔除了情景分析、 壓力測試這些成本較大, 企業不愿披露的碳信息相關性指標。(2)根據普適性原則, 企業能力特征與收益結構各異, 減排措施的選擇也不盡相同, 應當剔除與低碳相關的研發、 改造、 發展交流、 資源開發利用、 支持其他方減排、 清潔生產、 環境管理認證等自愿性、 具體性指標, 代之以“碳減排措施與設施的運行情況”這一概括性指標。此外, 目前我國僅有發電行業被納入碳排放權交易市場, 因此碳配額及清繳情況與碳交易情況兩項指標對于其他行業并不適用, 應當舍去。(3)根據獨立性原則, 低碳研發投入、 資金投入、 支出預算、 能源耗費與成本等指標具有較高的重疊性, 個體貢獻與績效、 減排榮譽與獎懲、 政府認可等指標也都互相關聯, 而制定和備案環境應急預案是企業的法定義務, 應并入合規情況的范疇。

綜上, 本文選取碳機遇、 減排目標與計劃、 減排投入、 減排成效4項指標來評價企業CID的決策價值, 選取相關組織或制度、 合規情況、 碳減排措施與設施的運行狀況、 教育與培訓及碳排放量來評價其反饋價值, 運用披露時間與頻次來衡量其及時性。具體如表3所示。

四、 組合賦權—TOPSIS方法

(一)層次分析法—熵權法組合賦權法

1. 層次分析法計算主觀權重。層次分析法的具體步驟為: 第一步, 建立層次結構分析模型。第二步, 構造判斷矩陣。本研究邀請高校會計學教授、 高碳排放企業高管、 會計師事務所資深審計師各兩名進行專家打分, 利用9標度法對重要性進行對比賦值。第三步, 求出權重向量后進行一致性檢驗。對應判斷矩陣A的最大特征根λmax的特征向量經過歸一化處理后記為wj, 即各評價指標主觀權重向量。

2. 熵權法計算客觀權重。熵權法的具體步驟為:

第一步, 指標數據標準化。對給定m個評價對象的n個指標值進行數據標準化處理。

第二步, 計算權重。j項指標的熵值為:

組合權重為主客觀權重的加權平均數, 各評價指標權重的計算結果如表3所示。

(二)組合賦權—TOPSIS法下評價模型的建立

TOPSIS法又叫優劣距離法, 是一種常用的組內綜合評價方法, 能充分利用原始數據信息, 其結果能精確反映各評價方案之間的差距。具體步驟如下: 第一步, 構造初始判別矩陣R。本文需要對33家企業的165組數據進行評價, 共設立18個評價指標。第二步, 構建標準化加權決策矩陣Z。對判別矩陣R進行正向化處理, 然后歸一化處理為標準化矩陣Q=(qvf)s×t, 與指標組合權重進行乘積運算, 賦權后的矩陣為Z=(zvf)s×t=wvqvf。第三步, 計算與理想解的距離。

值; zvf與qvf為經權重系數修正后的所得值。

第四步, 計算各評價對象與最優方案之間的貼近程度Cv:

式中, 0 ≤ Cv ≤ 1, Cv越接近1, 說明CID質量越有優勢。

五、 高碳排放企業碳信息披露質量評價

(一)高碳排放企業碳信息披露的總體情況

第一, 高碳排放企業CID質量穩步提升, 總體向好, 如圖1所示。樣本企業CID前4年綜合得分的均值基本穩定在0.525分(總分為1)左右且呈逐年上升趨勢。2021年綜合得分的均值、 最大值與最小值都出現了大幅上升, 其CID質量得到明顯提高, 這應該與2020年9月提出“雙碳”目標密切相關, 企業由此開始將更多的目光投向CID。

第二, 企業間CID質量參差不齊。5年中綜合得分不僅標準差一直維持在0.085以上且呈上升趨勢, 而且其最小值上升幅度為0.0128, 但其最大值卻上升了0.1301。這說明排名靠后的企業CID質量確實得到了一定的提升但仍處于較低水平, 而部分靠前的企業CID質量已經與其他企業拉開了明顯的差距, 如表4所示。其中5年中表現最好的3家企業為海螺水泥、 景興紙業和華電國際, 表現最差的是南山鋁業、 三鋼閩光和安陽鋼鐵, 它們的差距主要體現在可理解性與相關性上。具體表現為是否輔以圖表說明、 有無目錄索引、 針對性與重復性信息的多少, 是否對碳機遇、 減排投入、 教育與培訓及碳排放量進行實質性說明。除此之外, 表現好的企業會以百分比的形式與往年數據進行對比, 而表現差的企業至多僅披露本年數據。這可能是因為, 目前國家尚未發布強制性的披露要求與參考標準, 地方性文件關于信息披露的要求各不相同(田丹宇,2021), 所以企業披露碳信息較為隨意。

(二)高碳排放企業碳信息披露質量評價具體分析

為了發現高碳排放企業CID在各質量特征上的具體問題, 有必要對18個指標的得分情況進行進一步分析。其中用于衡量中立性的負面信息(B21)這一指標分值有-2分、 0分、 1分、 2分四種, 其余指標分別有0分、 1分、 2分, 賦分標準詳見表3。限于篇幅, 本文僅列出各指標1分與2分的占比情況(見表5)。

第一, 企業CID的漂綠現象有待改善。本文從209家高碳排放企業中僅篩選出33家連續5年漂綠程度低于50%的企業。在CID表現最好的2021年, 除合規情況(D22)外, 這些企業碳信息相關性指標(D11 ~ D25)的象征性披露占已披露事項的比重仍為12% ~ 30%不等, 說明高碳排放企業中象征性披露情況導致的漂綠問題較為嚴重。

第二, 企業CID的決策價值不高, 不便于利益相關者理解與使用。企業披露的碳信息相關性指標中占比最大的是碳減排成效(D14)、 碳減排措施與設施的運行情況(D23)、 合規情況(D22)與碳排放量(D25)。從披露時間與頻次(D31)來看, 除2021年外, 45%以上的企業僅于次年三月份之后披露一次碳信息, 反饋價值較高, 但決策價值不足。每年僅有1/3 ~ 1/2的企業能夠同時提供目錄和索引(A21)對碳信息進行定位, 僅1/4 ~ 2/3的企業能夠同時使用數據并輔以圖表(A11)進行補充說明, 信息的針對性較弱且與往年多有重復(A31), 半數企業不能以百分比的形式與往年數據進行比對(C21)。

第三, 可靠性不足可能削弱碳信息的可信度。雖然本文沒有將成本較大的審計鑒證設為指標, 但樣本企業中僅有兩家報告(非年報)連續兩年經過審計仍可說明企業CID的可靠性較差。此外, 結合生態環境部對外通報的信息來看, 樣本企業于5年中發生的與環境有關的突發事故、 違法事件或信訪案例等負面事件共28件, 僅有2家樣本企業對此作出了詳細說明, 3家樣本企業進行了簡要披露, 其余近半數負面事件都未曾披露。

六、 結論與建議

本文主要對企業CID質量評價做出四點改進: 其一, 增加了外部評價指標, 且從多個信息來源渠道搜集數據, 對企業CID進行全面而客觀的評價; 其二, 結合國外標準、 國內政策、 前人文獻與樣本企業的實際披露情況構建CID評價指標體系; 其三, 考慮到國際標準對信息質量要求的差異以及近5年樣本企業CID數據的較大波動, 采用主客觀相結合的組合賦權方法; 其四, 以50%的漂綠程度為閾值篩選樣本企業, 盡可能避免數據失真的情況。

針對高碳排放企業CID存在的問題, 本文提出以下建議: (1)建立統一的CID標準, 并強制披露重要信息。目前我國政策文件中已經提到了減排戰略、 減排規劃、 碳核算等指標, 但企業沒有認真執行, 應當加以重視。同時, 對于碳機遇、 碳排放量、 減排目標與計劃、 減排投入、 合規情況等重要指標應當強制披露。(2)明確各披露層面需要披露的關鍵績效指標或證據, 避免象征性披露的漂綠行為。(3)鼓勵企業平時利用企業官網、 微信公眾號等平臺及時更新碳機遇、 減排目標與計劃以及減排投入等具有自身針對性與決策價值的信息, 善用目錄索引與圖表并減少信息重復以增強碳信息的可理解性(滕旭和謝煜,2022)。(4)呼吁企業主動回應負面信息與質疑, 可著重披露碳排放超標等事件的應對措施與改進方法, 提升企業CID的中立性, 從而贏得利益相關者的信賴。

盡管本文對高碳排放企業的CID質量進行了全面評價, 但在此領域仍有以下研究展望: 第一, 由于目前我國高碳排放企業CID質量不高, 漂綠問題較為嚴重, 因此本文僅選取行業中漂綠程度較低的企業為樣本, 未能全面反映高碳排放行業CID質量的整體情況, 未來CID質量提升后, 研究可以擴大樣本范圍, 探究不同漂綠程度的企業在CID質量上的差異性; 第二, 本文通過多種渠道搜集碳信息, 但不同披露渠道的CID質量可能存在差異, 本文未進行嚴格區分, 未來研究可以進一步討論不同披露渠道下企業CID質量的高低; 第三, 企業多種多樣的漂綠行為大致可以分為“傍綠”和“偽綠”兩類, 本文借鑒黃溶冰等(2020)的研究, 只考慮了企業盡量使自己和綠色沾邊的“傍綠”行為, 未篩除企業以假亂真的“偽綠”行為, 未來研究可以探索企業虛假宣傳、 偽造欺騙等“偽綠”行為的衡量方法, 納入企業CID質量評價體系中。

【 注 釋 】

① 象征性披露指企業僅通過籠統的總結性語言或簡單照搬往年描述的披露。舉例:“主動承擔環保責任,推進科技創新,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大力發展清潔能源項目,提升節能減排水平?!?/p>

② TCFD為氣候相關財務披露工作組。

③ ISSB為國際可持續發展準則理事會。

④ SASB為可持續發展會計準則委員會基金會。

⑤ CDSB為氣候披露標準委員會。

⑥ GRI為全球報告倡議組織。

⑦ ISO為國際標準化組織。

⑧ 實質性披露:指具有數據支撐、案例說明等具體說明的披露。舉例:“新能源裝機468萬千瓦,投產新能源裝機320萬千瓦,新能源裝機比重同比提高2.3個百分點?!?/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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