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崇民
2023年7月12日,歐盟發布了委員會條例(EU)2023/1442,修訂了第10/2011號關于食品接觸塑料的法規。該修正案于2023年8月1日生效,具體有以下三大內容的變更。
一是撤銷兩項許可物質。撤銷第96號FCM物質(未經處理的木粉和木纖維)和第121號FCM物質(水楊酸,CAS No 0000069-72-7)的許可。
二是加嚴鄰苯類塑化劑的要求。取代9個FCM物質編號,包括DBP、BBP、DEHP和DINP的新規范(FCM編號157、159、283和728);增加五個新條目(FCM物質編號1078和1080~1083);取代物質組限制中的三個條目,包括第32號組限制中對DIBP的考慮;添加三個新的物質組限制條目,包括第36號組限制,其中四種鄰苯二甲酸酯(DBP、DIBP、BBP和DEHP)的總和使用定義的公式表示為DEHP當量。DBP、BBP、DEHP和DINP的幾個變化要點有:DBP遷移限值從0.3 mg/kg降低為0.12 mg/kg;BBP遷移限值從30 mg/kg降低為6 mg/kg;DEHP遷移限值從1.5 mg/kg降低為0.6 mg/kg;DINP遷移限值從9 mg/kg降低為1.8 mg/kg,并且不得與這些物質(FCM編號157、159、283或1085)結合使用。
三是設置一定時長的過渡期。符合新法規生效前適用的(EU)10/2011法規的塑料材料和制品,在2025年2月1日前首次投放市場的,可以繼續在市場上銷售。用于制造塑料材料和制品的中間材料和產品,符合本法規生效前適用的(EU)10/2011法規,并在2024年5月1日后首次投放市場,但不符合本法規,該中間物質或產品的符合性聲明應表明其不符合本規定,且只能用于制造將于2025年2月1日之前投放市場的塑料材料和物品。使用水楊酸(FCM121)或使用未經處理的木粉和纖維制造的塑料材料和物品,在滿足以下條件,才可在2025年2月1日后繼續首次投放市場:一是在2024年8月1日前,已根據(EC)1935/2004法規第9條向主管當局提交了該物質的許可申請,使用該物質制造的塑料材料和物品,僅限于申請中所表述的預期使用條件;二是根據(EC)1935/2004法規第9(1)(b)條向管理局提供的信息中包括一項聲明,說明該申請是根據本段提出的申請,且管理局認為申請書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