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與吳某甲于2020年4月27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吳某乙、吳某丙系吳某甲與前妻所生子女。2021年10月20日,徐某訴至山東省濟南市歷城法院,請求與吳某甲離婚。徐某在該案審理過程中訴稱:其與吳某甲經人介紹相識,婚前了解不深,未建立良好的感情基礎,二人婚后經常為家庭瑣事爭吵,吳某甲多次對其實施家庭暴力;因徐某要照顧讀初二的兒子,所以一直與吳某甲處于分居狀態。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民事判決認為,徐某以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但吳某甲認為雙方尚有感情,不同意離婚,故對徐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未予支持,判決不準徐某與吳某甲離婚。
2021年12月20日11時許,案外人朱某與吳某甲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吳某甲受傷,后于2022年4月13日因醫治無效死亡。歷城法院于2022年10月28日作出的(2022)魯0112刑初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對徐某、吳某乙、吳某丙應獲賠的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作出認定,其中,確認徐某、吳某乙、吳某丙應獲死亡賠償金847188元。徐某、吳某乙、吳某丙就死亡賠償金的分割問題產生爭議,徐某認為,其與吳某甲系夫妻關系,其本人系殘疾人,無勞動能力及其他生活來源,應當得到適當照顧,要求分得死亡賠償金的40%。該賠償金暫存于法院賬戶中,需以本案判決結果作為分割的依據。
法院經審理認為,徐某曾起訴與吳某甲離婚,并在該離婚案件中陳述與吳某甲感情破裂、分居生活等情形,結合吳某甲發生交通事故后均由吳某乙、吳某丙照料并支出各項費用的相關事實,可以認定,徐某雖在吳某甲死亡時與其存在夫妻關系,系應當分得死亡賠償金的近親屬,但吳某甲生前與徐某的生活緊密程度、依賴程度相對于吳某乙、吳某丙顯然較低,對于死亡賠償金,徐某應予少分。徐某主張分得死亡賠償金847188元的40%計338875.2元,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綜合本案情況,酌情支持徐某分得死亡賠償金10萬元。
徐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維持原判。(據“山東高法”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