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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助力法治鄉村治理體系現代化的若干思考*

2023-09-25 06:30高星閣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人民法庭研究中心研究員
中國司法 2023年8期
關鍵詞:人民法庭鄉土糾紛

高星閣(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人民法庭研究中心研究員)

法治鄉村治理體系的現代化建設不僅是加強農村基層基礎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的重要舉措和關鍵環節,更是解決我國城鄉二元結構發展不平衡、不均衡問題的關鍵所在。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是新時代“三農”工作的總抓手。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于認真學習貫徹〈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的通知》,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依法妥善處理鄉村振興戰略實施過程中的各類矛盾糾紛,為推動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書寫好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三農”新篇章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司法保障。要高度重視和發揮人民法庭在鄉村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法治精神,努力將矛盾化解在基層,將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促進自治、法治、德治三者之間的有機結合,有效服務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①袁荷剛:《鄉村振興戰略背景下人民法庭的新需求與新定位》,《探索》,2018年第9期。

人民法庭處于人民法院面向廣大人民群眾提供司法服務的最基層,是人民法院聯系和服務群眾、回應廣大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新期待的前沿一線,是化解基層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陣地,是樹立司法權威、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窗口”,因此,作為鄉村振興戰略的“排頭兵”,為推動鄉村振興提供充分的司法保障、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人民法庭責無旁貸。②肖迪:《深化人民法庭建設 服務鄉村振興戰略》,《黃岡日報》,2018年10月17日,第006版。在新時代鄉村振興戰略背景下,人民法庭面臨著鄉土文化斷裂、自治空間壓縮、法理禮俗沖突等諸多現實問題。人民法庭雖然具有在鄉村社會治理中的地緣優勢和專業保障,但是仍需要結合鄉村振興戰略背景下對法治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新使命,充分融合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治理理念的智慧和價值,助力法治鄉村建設,提升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水平。

一、時代變遷背景下鄉村社會治理的新特點

(一)鄉村社會糾紛主體的多元化

中國傳統農村社會具有典型的鄉土社會特征,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相對簡單,相對應的農村糾紛大多發生在作為鄉村共同體內部的人與人之間。隨著城鄉一體化進程的不斷加速,農村社會相對比較保守和封閉的社會格局被逐漸打破,人口流動的速度不斷加快,農民的生產生活方式、思想觀念理念等不斷發生變化。③宮學芬:《當前農村社會治理面臨哪些新問題》,《人民論壇》,2018年第9期。伴隨農村社會的不斷轉型和發展,以往主要存在于村民之間的矛盾糾紛也在不斷向村外擴展,企事業單位、外來投資者、基層政府等作為矛盾糾紛的另一主體是當前轉型時期農村社會糾紛主體多元化的表現之一。

(二)鄉村社會糾紛類型的多樣化

伴隨改革開放不斷深入所帶來的農村社會結構性變遷的加劇,農村社會的經濟生產及日常生活當中出現了越來越多的新情況和新問題,群眾的利益訴求日益多元,各種利益訴求不斷涌現。而這種農村糾紛多元化的特征主要是由生活性矛盾糾紛和結構性矛盾糾紛兩個基本類型所構成。生活性矛盾糾紛主要是指農民在社會交往或者人際互動過程中產生的普通民間糾紛,如感情不和、財產繼承、子女教育、老人贍養等傳統性糾紛;而結構性矛盾糾紛則主要是指社會關系結構或者利益結構的不均衡所導致的矛盾糾紛,主要包含農村環境保護糾紛、土地流轉收益糾紛、小產權房糾紛、行政不作為糾紛、司法不公糾紛等多種多樣的新型社會矛盾糾紛,覆蓋農村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④高波:《轉型時期農村社會糾紛化解機制構建》,《農業經濟》,2019年第4期。據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的調研,鄉村社會矛盾糾紛的演化趨勢主要呈現出兩個方面的特點,一方面是結構性矛盾糾紛發生的總體概率低于生活性矛盾糾紛;另一方面是在鄉村結構性矛盾糾紛中,制度性相關的矛盾糾紛有緩和趨勢,但是與資源相關的結構性矛盾糾紛則有上升和激化的趨勢。⑤龔浩鳴:《鄉村振興戰略背景下人民法庭參與社會治理的路徑完善——基于法社會學、法律史學的雙重視角》,《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與刑事審判問題研究——全國法院第30屆學術討論會獲獎論文集(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傊?,農村社會矛盾糾紛呈現出民事糾紛、行政糾紛以及輕微刑事糾紛等相互融合、相互滲透的復雜情況,而面對這些糾紛,現有的糾紛解決機制的建設與廣大人民群眾的迫切需求之間還存在一定的差距。⑥宮學芬:《當前農村社會治理面臨哪些新問題》,《人民論壇》,2018年第9期。伴隨農村社會糾紛類型的多元化,一方面,農村矛盾糾紛的數量呈現出不斷攀升的趨勢,各類社會矛盾的集中爆發和糾紛數量的不斷增加影響到了農村社會的穩定性;另一方面,結構性矛盾糾紛的不斷發生和激化造成群體性事件發生的風險不斷加大。我國現階段處于經濟社會的轉型階段,經濟結構和利益調整之間的深刻變化,引起利益格局的多元化,各利益主體之間為了追求自身利益使得矛盾日益加劇,且某些地區因時間久遠或者證據不足造成的遺留問題不能夠及時得到解決,進而潛伏著較大危險,而這些危險因素的增加,往往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⑦高波:《轉型時期農村社會糾紛化解機制構建》,《農業經濟》,2019年第4期。

(三)鄉村社會糾紛中情、理、法的沖突

人民法庭代表國家行使司法權,體現的是國家的權威,國家法理權威和農村社會的禮俗權威之間發生沖突一般表現為兩種形式:第一,當國家的法理規則與鄉村社會的禮俗規則存在較大的分歧和對立時,特別是代表國家意志的法理規則在推行的過程中影響到鄉村居民的重要利益和價值時,鄉村居民多選擇對抗國家的法理規則;第二,當某些鄉村的禮俗規則與國家的主流意識形態和價值原則相背離時,法理規則就會通過國家的強制力來抑制或者取締與主流意識形態相悖的“陳規陋習”。⑧龔浩鳴:《鄉村振興戰略背景下人民法庭參與社會治理的路徑完善——基于法社會學、法律史學的雙重視角》,《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與刑事審判問題研究——全國法院第30屆學術討論會獲獎論文集(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例如,某些村規民約中所涉及的“外嫁女”集體土體分配權、集體收益權以及征地補償款分配權等內容,由于與國家的法理規則相違背,最終被訴諸法律解決。上述沖突在少數民族聚居區表現得尤為明顯。因此,由于各民族在禮俗、習慣、文化傳承上的不同,人民法庭在糾紛解決的過程中經常面臨人情和法理之間的沖突、宗教信仰上的沖突、民族習慣的沖突等多種情況,加劇了糾紛解決的難度。司法實踐中,作為糾紛一方當事人的村民心懷對樸素的公平正義理念的理解只身進入法庭“打官司”,此時如果人民法庭只是機械套用對抗制審理模式,可能造成案件審理上的費時費力卻并不能收到糾紛妥善化解的實效,因此,需要人民法庭法官因地制宜采取相應的措施來確保案件的審理效果。

二、人民法庭參與鄉村治理的困境分析

(一)現有鄉村社會糾紛解決機制的缺陷

從法律層面劃分,我國現有的糾紛解決方式主要有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和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兩種方式。一方面,受各種因素的制約,如人民調解、和解、行政調解等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因其自身存在的局限性并不能充分和完全的實現農村糾紛徹底解決的目的。而在運用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不能充分實現糾紛解決的目的時,訴訟糾紛解決手段便成為當事人解決糾紛的一條權威途徑。從司法實踐考量,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存在致使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成為農村糾紛當事人最后的選擇:首先是由于農民群眾法律知識上的匱乏導致的主觀障礙,導致農民群眾對訴訟比較陌生,甚至是在傳統觀念影響下的畏懼訴訟而不敢訴訟;其次是經濟成本“高昂”所導致的客觀障礙,在訴訟過程中所必然涉及的諸如案件受理費、律師代理費、因出庭應訴所導致的差旅費等,對絕大多數依靠土地為生的普通農民來說是難以承受的;最后是時間成本導致的障礙。根據我國的地域管轄原理,一般來講,基層人民法庭通常要管轄上萬以上的人口,而人民法庭法官數量的匱乏和案件數量的居高不下影響了訴訟的進程和問題化解的效果。另一方面,我國雖然存在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和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等多種糾紛解決手段,并且部分地區已經開始了兩者有效銜接的試點,建立以訴訟、仲裁、調解為中心的“一站式”糾紛解決機制,但是,“一站式”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還不夠完善,缺乏對糾紛解決機制與時俱進的升級和規范。而且,不同地區人民法庭之間經濟、文化、地域差異較大,如何推動人民法庭在法律的大框架內因地制宜建立與其管轄地區糾紛特點相適應的糾紛“一站式”解決機制仍值得進一步探索和思考。

(二)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后置性

在農村社會中一旦糾紛產生,作為糾紛雙方的村民一般是共同請出家族中的族長或者德高望重的長者等出面,并依據傳統的“禮”或者習慣來調解糾紛。傳統文化中的禮治文化因其巨大的歷史慣性和穩定性,在一定范圍內對于維持鄉土社會自治秩序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和影響力。此外,傳統鄉土文化中的重要內涵之一就是“無訟”“厭訟”。受其影響,在相當部分的農村社會中,民眾通常會認為發生糾紛去法院起訴就是“無事生非”,提起訴訟的人們則會被周圍的鄉鄰認為是“愛惹事”的人,而被訴一方村民更會認為這是對其的莫大侮辱而加深糾紛雙方之間的分歧和隔閡。⑨林振通:《農村矛盾糾紛解決方式及其特點》,《人民法院報》,2019年7月24日,第002版。因此,訴訟在農村的糾紛解決方式中往往不是首要的選擇。強調傳統力量與新的力量有同等的重要性是必要的。一方面,我國農村鄉土社會長期以來遵循的是經過數千年歷史沉淀形成的“自下而上”的民間法規范體系,是長期扎根于基層、生長于農村鄉土社會的符合其成員生活習慣和價值判斷的內在融入型規范體系,因此,現有法律糾紛解決體系與傳統文化的契合非常關鍵。另一方面,必須結合農村社會的鄉土性特征,針對性發展和創設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因地制宜解決農村社會的多元糾紛。

(三)司法解決糾紛的終局性難以保障

普法教育水平的落后和自身文化素質的欠缺,導致絕大多數農村居民維權觀念不強,當糾紛一旦產生,其并不能夠產生對化解矛盾糾紛的正確認識,容易失去理智,習慣性選擇“以血還血、以牙還牙”等原始、傳統、直接的暴力手段解決糾紛,而不知如何運用正確、合法有效的法律武器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司法實踐中,部分具有零碎法律知識和法律意識的農民群眾容易曲解對自己有利的法律和有關政策,形成對法律法規的片面理解,并以此為據提出不合法、不合理之要求,反而會導致糾紛的擴大和激化。⑩高波:《轉型時期農村社會糾紛化解機制構建》,《農業經濟》,2019年第4期。同時,雖然近年來農村居民群眾將糾紛訴諸法院解決的趨勢正在上升,但不可否認的是村民對糾紛解決的理解更多是出于對所要解決的糾紛所涉及的利益上的“討價還價”與協商精神,而且其所謂的“據理力爭”更多的是夾雜著對農村鄉土秩序重新調整過程中的人情、習俗以及倫理綱常,很難用法律術語上純粹的、單一的權利義務加以簡單區分。?栗崢:《國家治理中的司法策略:以轉型鄉村為背景》,《中國法學》,2012年第1期。因此,在農民群眾糾紛解決的過程中,人民法庭的裁判并不意味著糾紛得到了終局性的解決,因為其并沒有直接消除作為糾紛當事人的各方在心理上的對抗和敵視。在極端情況下,當事人對經過人民法庭審理裁判所確定的新權利義務關系不滿時,不僅會加劇這種心理上的對抗和敵視,還可能在后期擴展或者演變為當事人之間長期存在的矛盾糾紛。

三、鄉村治理體系現代化背景下人民法庭的新定位

(一)暢通“訴調對接”機制實現糾紛源頭治理

人民法庭應當立足于農村鄉土社會糾紛解決的實際情況與特點,針對性提供相吻合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方案。而調解作為農村鄉土社會糾紛解決的傳統手段和有效舉措,必須善加利用,充實到人民法庭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但是,必須明確的是,一方面人民法庭必須善于利用調解這種糾紛解決機制,在現代農村鄉土社會變遷過程中所產生的通過鄉賢或者族長解決糾紛方式衰退和缺失的情形下,及時填補不足,依靠國家的權威和力量為農村鄉土社會的糾紛解決提供一個有效平臺,但不能過猶不及,一味強調調解率,必須有效結合訴訟這種糾紛解決機制,以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為后盾,充分靈活運用“訴調對接”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另一方面,在轉型時期各種矛盾持續多發的背景下,要求人民法庭充分運用好“訴調對接”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將部分可能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的糾紛在訴前、在源頭上及時化解,從而做到多元解紛、優勢互補。?袁荷剛:《鄉村振興戰略背景下人民法庭的新需求與新定位》,《探索》,2018年第9期。這樣將訴訟的權威性、引領性和專業性與調解的便利性、靈活性和低成本性有機結合起來,實現兩者制度功能的最大化。因此,在農村鄉土社會的糾紛解決實踐中,人民法庭在“訴調對接”平臺的建設和運營上,要凸顯司法的專業性和權威性,為基層民眾提供一種更具有親和力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渠道,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提供堅實的司法保障。

(二)優化糾紛解決路徑保障糾紛妥善化解

人民法庭作為基層人民法院的有機組成部分,是按照“便于人民群眾參加訴訟,便于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兩便原則”和“面向農村、面向群眾、面向基層”的要求所設立的。根據現行的《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加強人民法庭工作的決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確了人民法庭的核心職能為審判。根據農村鄉土社會糾紛的特點,人民法庭應當在法律允許的框架內靈活采用多種形式的辦案方式,不受固有的審判模式和審判思維的局限,更好為農村群眾所接受,更好應對農村社會糾紛解決的多元需求。在司法實踐中,“馬錫五審判方式”在基層糾紛解決司法實踐中的大受歡迎是一個明顯的例證。人民法庭現有的職能設計應當以糾紛解決的成本和效率為導向,立足基層,化繁為簡,為基層民眾糾紛解決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在現階段,除了傳統的離婚、繼承等家事糾紛數量呈現多發勢頭之外,一些新類型糾紛也日漸增多,如承包經營權“三權分置”下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和流轉糾紛日漸增多;農產品網購網銷、農村環境污染維權等新類型糾紛不斷涌現。如何高效、快捷、公正處理好上述糾紛,是對人民法庭向基層群眾提供充足有效司法保障的新要求。人民法庭作為向基層農村社會提供司法服務的第一線,其服務對象應當是轉型時期的農村鄉土社會以及相對特定的案件類型,其司法功能在于維護基層社會的長久穩定以及能夠對農村居民生活秩序的建構產生積極的意義和影響。?高其才等:《人民法庭的鄉土司法特征》,《昆明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年第1期。

(三)構建鄉村治理體系法治化內核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基礎在基層,工作重點在基層;黨的十九大報告進一步明確,加強農村基層基礎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2018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中將“加強農村基層基礎工作,構建鄉村治理新體系”作為鄉村振興戰略的有機組成部分予以展開。新時代,農村鄉土社會基層治理實踐中堅持“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基層治理新思路,是有效實現鄉村善治、穩步推進鄉村治理規范有序的重點和關鍵所在,是鄉村振興戰略順利實施的堅強后盾。人民法庭以自身司法審判職能的行使為基礎,通過多樣化的手段和措施積極參與到農村社會治理,一方面有利于鞏固人民法庭的判決實效,使已經裁決過的糾紛徹底案結事了;另一方面通過積極參與基層社會治理,能動性發現和解決各類糾紛,將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進一步減輕人民法庭的審判壓力,充分發揮人民法庭在推進法治鄉村建設中的重要作用。

四、人民法庭助力鄉村治理現代化的方法路徑

(一)人民法庭有效助力“訴調對接”多元化平臺建設

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逐漸形成了“訴前聯合調解、訴中委托調解、訴后指導調解”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人民法庭應當在“訴調對接”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平臺建設上發揮積極作用,通過專項經費保障,在人民法庭設立聯合調解室,除了法院自身主持調解時使用外,還可以開放給基層民眾作為其“說理”和解紛的平臺,促使其通過和解和“論理”等方式合理依法解決糾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此外,人民法庭可以委托和聘請其所在基層農村社會的村干部、返鄉精英、德高望重的鄉賢長者等擔任調解員,輔助人民法庭開展調解工作。并且,人民法庭可以結合基層調解工作實踐,找準人民調解組織在法律適用能力上存在的不足,通過提供集中培訓和日常指導,開展以案說法和個案指導,努力提高調解員的職業素養,不斷發掘和提升人民調解員在基層糾紛解決中的潛力和價值。另外,人民法庭在“訴調對接”多元化糾紛解決平臺建設中必須明確調解和訴訟的定位。為了更好服務于鄉村振興戰略,為基層社會糾紛解決提供更加科學和成熟的糾紛解決方案,人民法庭在基層糾紛解決實踐中應當將一味追求調解率轉向對調解的自動履行率的保障。

(二)通過強化法治宣傳功能創新人民法庭服務模式

在現實中,人民法庭一般是通過對具體案件的審理向基層群眾宣傳法治理念和法律知識,引導民眾樹立法治意識和法治思維,但是一味單方面的說教只會招致消極的抵制。一方面,人民法庭在審判職能行使過程中應當充分考量、吸納鄉土社會權威人士的意見,構建一個良性的雙向溝通機制;另一方面,在人民法庭的建設上應當兼具當地鄉土文化的特色以便更好弘揚法治精神。?陳建鋆:《回歸與反芻:法治背景下,人民法庭參與鄉土治理初探——以電影〈馬背上的法庭〉為分析樣本》,《第八屆中部崛起法治論壇論文集》。就農村鄉土社會的特點來講,“熟人化”的鄉土社會在傳承和運用民俗習慣的過程必然是“情理”展現的過程,而伴隨這個過程中往往也是“情理”和“法理”的碰撞過程,這一碰撞的過程和結果是農村社會法治信仰形成和建立的關鍵階段。?王愛新、齊崇剛:《鄉土環境下民俗習慣司法運用機制之構建——以人民法庭司法裁判情理法統一為視角展開》,《山東審判》,2015年第3期。因此,人民法庭在通過審判形式解決糾紛的過程中,可以將農村社會中德高望重、通曉民俗習慣的相關人士“請”進人民法庭,使人民法庭在裁判過程中運用民俗習慣進行論證和說理時能夠更加廣泛的吸收基層鄉土社會群眾的意見和觀點,做到在裁判過程中“情、理、法”三者的有機結合,一方面有利于迅速高效徹底的解決糾紛,另一方面,通過與鄉土社會文化和習慣的有機結合,通過通俗的語言以及基層群眾能夠接受的“接地氣”方式進行法治宣傳和教育,有助于更好培育基層群眾的法治信仰。在農村鄉土社會,上述人員一般包括德高望重的家族長輩或者村“兩委”班子成員等能夠影響鄉村成員意志的人,他們的觀點和思維是凸顯鄉村民俗習慣的重要元素和直接主體,是農村鄉土社會民俗習慣的感知者與訴說者。人民法庭在通過審判進行糾紛解決的過程中,通過與上述人員為代表的鄉村傳統文化和習慣的借力結合,可以更加便利地將人民法庭通過審判權行使過程中體現的國家法治理念迅速有效的傳播到基層社會之中,通過口口相傳、示范引導,開辟新時期人民法庭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新路徑。

(三)以“智慧司法”助推人民法庭信息化建設

通過信息化建設來輔助和便利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高效運行目前已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在人民法院的信息化、智慧化建設的過程中,人民法庭應當作為重點之一予以重點推進和建設。人民法庭身處基層鄉土社會糾紛解決的第一線,與基層群眾聯系密切。而通過人民法庭的信息化、智慧化建設,使得現代社會信息傳播手段的便捷性更好融入基層,使人民群眾擁有更多的法治獲得感。一方面,人民法庭應當加大對審判流程信息的公開,通過庭審直播、裁判文書上網、智慧法庭的建設,加強基層群眾與司法的聯系,揭開人民法庭通過審判解決糾紛的“神秘面紗”,拉近基層人民群眾與司法的距離,通過公開促進公正在基層群眾中的認識和實現;另一方面,通過“大數據”思維的運用和養成,更好掌握基層糾紛的現實特點和發展趨勢,做到對糾紛的重點診治和高效化解,進而建立基層社會糾紛解決的預警機制,改變糾紛發生之后再來尋求解決的傳統實踐,從源頭上建立糾紛解決的預警機制,提高人民法庭防范和處置重大糾紛的能力,從而提高人民法庭審判工作的質效,通過信息技術手段更好參與基層社會治理。

(四)以法治助力鄉村振興優化鄉村治理

人民法庭在參與基層社會治理過程中,必須牢牢把握“司法”這一底色不變,堅持司法審判這一核心職能不變,充分運用法治將司法服務和保障落實到基層社會治理的各個層面。首先,人民法庭要做好涉訴信訪工作。做好基層社會的涉訴信訪工作本身,就是人民法庭切實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有效途徑。其次,要充分發揮人民法庭司法建議的功能。面臨新時期基層社會糾紛中出現的新問題和新矛盾,人民法庭在通過審判權的行使予以妥善解決的同時,對于某些涉及基層社會治理中所出現的與廣大基層群眾切身利益緊密相關的政策性缺陷或者結構性不足,及時向地方政府提供相應的司法建議。尤其是在基層土地流轉和宅基地確權、環境公益訴訟等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新類型、群體性矛盾糾紛中,人民法庭應當充分發揮其司法建議功能,實現糾紛的前置性解決和重大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的及時預警和有效化解。最后,人民法庭要主動通過職能延伸,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中推動培育法治信仰。人民法庭在通過審判等職能的行使服務鄉村振興戰略的過程中,強化法律權威、樹立法治信仰,是其推崇法治的職責所在;德潤人心,通過人民法庭的審判工作促進形成以德為先的鄉村風尚,以德治促進法治,是人民法庭服務保障鄉村振興戰略的必要職能延伸。?馬國偉:《充分發揮審判職能,服務鄉村振興戰略》,《人民法院報》,2019年9月9日,第002版。人民法庭在職能行使的過程中要因地制宜推進法治鄉村建設,一方面,推動鄉村民俗習慣中的精華轉化為村規民約的內涵和人民法庭司法裁判依據,促使法律秩序、鄉村道德和村規民約三者相互配合,融入基層廣大人民群眾的內心,為鄉村振興戰略打造安定有序的法治環境;另一方面,充分發揮人民法庭的地緣優勢,著力培養農村法律人才,指導其進行鄉村法治化管理建設,進而帶動村民自覺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增強其法治意識,提升其法治素養,為推動鄉村振興提供堅實人員力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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