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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存貨動態質押監管人的義務范圍及責任承擔*

2023-11-04 02:50候曼曼冉克平
新疆社會科學 2023年5期
關鍵詞:出質人質權存貨

候曼曼 冉克平

內容提要:存貨動態質押監管人兼具金融媒介和管理職能。質押監管協議性質一般為委托合同;在監管人排他性控制質物的情形下,質押監管協議為混合合同,監管人與質權人之間內含委托合同關系面向,監管人對出質人亦負有保管義務,從而又體現出倉儲合同關系面向。監管人過錯的判斷標準為是否履行了與監管費用和監管能力相當的義務。在監管人單方違約時,監管人基于倉儲合同承擔的質物價值減少的賠償金,由質權人基于物上代位權優先受償;質權人還可以基于委托合同請求監管人賠償。在監管人與出質人/第三人具有共同侵害質權的主觀意思聯絡情形時,監管人與出質人/第三人承擔真正連帶責任;反之,則由直接侵害質權的行為人承擔主要責任、直接責任。監管人在質權不能清償的數額和質物減損價值雙重限制內,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責任。

近年來,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我國著力提升供應鏈金融對實體經濟發展的推動作用。存貨動態質押融資是供應鏈金融交易的主要形式之一。在該融資模式中,企業既能夠保有大量的存貨以應對市場變化,保證生產銷售的穩定性,又可以盡快將存貨轉變為現金流,維持運營的持續性。(1)宋華:《供應鏈金融》第3版,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21年,第78頁。這有效解決了中小企業因為經營不穩定、信用不足、資產欠缺等因素導致的融資困境。

盡管有觀點認為動態質押曾是“鋼貿危機”的誘因之一,是我國供應鏈金融發展的重大隱患。(2)龍?。骸睹穹ǖ渲械膭赢a和權利擔保體系》,《法學研究》2020年第6期。但實際上我國主流理論已經認可了存貨動態質押的存在價值,(3)王利明:《擔保物權制度的現代化與我國〈民法典〉的亮點》,《上海政法學院學報(法治論叢)》2021年第1期;劉保玉:《民法典擔保物權制度新規釋評》,《法商研究》2020年第5期;陳本寒:《企業存貨動態質押的裁判分歧與規范建構》,《政治與法律》2019年第9期;常鵬翱:《論存貨質押設立的法理》,《中外法學》2019年第6期。實踐中關于存貨動態質押的需求也并未降低。(4)通過在北大法寶檢索,司法審判實踐中,有關存貨動態質押監管糾紛民事案件的裁判文書自2011年之后約有4300余份,且逐年呈上升趨勢。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發布《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九民紀要》)第63條規定了流動質押(即本文的存貨動態質押)設立與監管人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以下簡稱《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55條基本延續了《九民紀要》的規定,但是現有規范對質押監管協議的性質、監管人的義務范圍與責任承擔問題并未作出明確規定。(5)域外從事擔保品管理的主體有Collateral Management Company/Collateral Manager,Warehouse Operator/Warehouseman,Logistikunternehmen。我國目前主要是物流企業作為監管人,但實踐中也不乏物流企業之外的其他具有綜合服務職能的企業充當監管人的角色。為方便論述,下文以“監管人”指代在存貨動態質押中提供服務的物流企業等專業機構。司法審判實踐和理論界對此也未形成共識。實踐中對于監管人責任的判定仍存在裁判依據不規范、責任范圍認定不明確的現象,理論上關于監管人責任的闡釋,多從責任承擔主體、過錯程度、原因力大小、應承擔的責任類型和范圍層面分析,并未明晰其請求權基礎規范和裁判依據?;诖?,本文主要圍繞以下問題展開研究:(1)存貨動態質押監管人角色定位與協議性質認定;(2)存貨動態質押監管人的義務范圍;(3)存貨動態質權未完全實現時監管人的責任承擔。

一、存貨動態質押監管人角色定位與協議主體界定

(一)存貨動態質押監管人的角色定位

存貨動態質押既有域外庫存融資的影子,也有較強的本土特色。通過分析域外庫存融資的經驗,比較我國質押監管機制發展的差異性,進而明確我國質押監管人的角色定位。在美國,參與庫存融資(inventory financing)擔保品管理的主要有倉庫管理人和第三方擔保品管理公司(CMC)兩類。庫存融資分為以下三種模式:(1)公共倉庫(public warehouse),這是由獨立的第三方經營的倉庫,出質人一般需要將貨物運輸到公共倉庫。(2)實地倉庫(field warehouse),該模式是公共倉庫的一種變體,極大地節省了運輸成本。(6)Tibor Tajti,The Resurrection of Field Warehousing,Acta Juridica Hungarica,Vol.55,2014,p.186.該倉庫通常設置于出質人的農場、生產制造等營業場所附近。倉庫公司以象征性的費用(nominal fee)租用倉庫設施并取得臨時控制權。(3)借款企業私有倉庫(private warehouse),該模式是在出質人正常的生產經營過程中衍生而來,倉庫運作僅為其生產經營的一部分。因為倉庫運作與其儲存存貨具有較大關聯性,因此借款企業私有倉庫融資的風險較高?!睹绹鴤}庫法》規定,倉庫管理人和用于儲存農產品的倉庫需要具備一定的資質,得到農業部的批準并接受其監管,可見美國倉庫管理人的獨立性較高且具備專業資質。(7)Marek Dubovec &Adalberto Elias,A Proposal for UNCITRAL to Develop a Model Law on Warehouse Receipts,Uniform Law Review,Vol.22,2017,p.718.在倉庫基礎設施不健全或者倉單法律體系不完善的國家或地區,更多使用擔保品管理公司來充當倉庫管理人的角色。(8)Gideon E.Onumah,Warehouse Receipts and Securitisation in Agricultural Finance to Promote Lending to Smallholder Farmers in Africa:Potential Benefits and Legal/Regulatory Issues,Uniform Law Review,Vol.17,2012,p.360.擔保品管理公司、出質人和質權人會簽訂《擔保存貨監管協議》(Collateral Management Agreement,簡稱CMA),確定擔保品管理公司代質權人占有出質人的存貨。此模式下,擔保品管理人對存貨的控制程度較高。與此相似的是《擔保存貨監控協議》(Stock Monitoring Agreement,簡稱SMA),在SMA模式下,擔保品管理公司并不實際控制質物,也并不保證質物是否存在及其質量情況。對于很多中小企業而言,CMA的費用較為昂貴,SMA的費用比CMA低,但是其安全性也更低。域外的擔保品管理公司作為金融輔助公司專門負責各種擔保品的管理,能夠為銀行或信貸機構提供四種服務:識別合格擔保品并對其進行估值、對擔保品進行監控或監管、處置擔保品、與擔保品有關的市場信息服務。(9)葉燕斐、賴金昌、黃琳:《動產抵(質)押登記公示及押品管理公司的監管——從鋼貿信貸風險教訓中探求改革和制度建設出路》,《中國銀行業》2014年第7期。相比較而言,有資質的倉庫和倉庫管理員可以完成存貨質押監管任務,只有在倉庫或倉單體系不完善的情形下才借助擔保品管理公司。

我國借鑒美國等存貨質押融資較為成熟國家的經驗,起草了《擔保存貨監管協議》(CMA)和《擔保存貨監控協議》(SMA)的暫定稿。我國存貨質押監管主要是物流企業作為擔保品管理公司,以其為主導進駐到各類倉庫。質押監管存在三種模式:物流企業倉庫內的質押監管、出質企業倉庫內的質押監管(物流企業派人進駐出質人倉庫)、與物流企業存在場地租賃關系的第四方企業倉庫內的質押監管。我國的物流企業其實是域外擔保品管理公司的一種,即物流企業附屬業務線分離出來的擔保品管理公司。原因在于,我國的倉庫和倉單體系建設仍不完善,尚未發展出可信倉庫和規范的全國性可流轉倉單體系,目前較多采用的是借助物流企業儲存存貨的便利,使其充當擔保品管理人的角色來管理控制存貨。近年來,數字化改變了我國傳統意義上的質押模式,銀行等金融機構是否給中小企業融資,取決于該企業的信用評級。這種信貸思想的轉變,使除物流企業之外的更多征信機構以及商業平臺作為金融媒介參與其中。在數字化時代,我國的存貨動態質押監管人兼具金融媒介和管理職能,在預防并降低供應鏈金融風險中發揮重要作用,具體而言:

在我國供應鏈管理實踐中,除金融機構之外,目前已經涌現出能夠大規模、系統化地收集、處理信用信息的各類商業平臺機構,這些商業平臺機構能夠對中小企業的經營狀況進行評估,以便銀行或信貸機構決定是否為該企業融資,從而降低銀行等信貸機構的融資風險。比如:建發集團、物產中大、象嶼股份提供綜合服務,包括物流服務、金融服務、信息服務、商務服務等,可以根據客戶的需求來提供定制化的服務。(10)https://www.chinacdc.com/,http://www.wzgroup.cn/,http://www.xiangyu.cn/,2023年8月1日訪問。京東物流、菜鳥網絡、蘇寧物流側重物流倉儲、運輸、配送,其中菜鳥的“金融寶”服務可為企業提供貸款。(11)https://www.jdl.com/,https://www.cainiao.com/,https://wuliu.suning.com/,2023年8月1日訪問。中外運物流在提供物流倉儲服務之外,與新網銀行聯合打造普惠金融創新產品“供應鏈數據貸”來改善中小企業融資困境。(12)https://www.maigoo.com/brand/15735.html,2023年8月1日訪問。此外,也有一些資產管理公司、(13)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魯民申5951號民事裁定書。商品交易市場管理公司(14)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21)桂民申4667號民事裁定書。作為監管人??梢娢覈溨械牡谌狡髽I已經不僅僅局限于提供物流層面的倉儲保管服務,更是向提供物流、信息、金融和商務等綜合服務方向發展。在融資交易發生之前,監管人借助自身專業優勢,運用其掌握的大量數據信息準確地評估存貨的價值,確定合格擔保品的總量(借款基礎),向質權人提供是否放貸的專業意見;在動態質押融資關系確立之后,監管人也會以監管人的身份參與進來,對貨物進行專業化的審查、鑒定、核驗、評估和管理。(15)網貸天眼研究院:《互聯網+供應鏈金融創新模式》,北京:中國鐵道出版社,2017年,第79—80頁。在質權存續期間,監管人還會對擔保存貨進行不間斷地占有、控制,做到質物控制和質權公示。監管人可以借助其擁有的數據信息、倉庫等便利條件以及專業化的供應鏈金融管理經驗,來降低質權人的評估成本和控貨成本,保障中小企業在融資過程中的經營自由,推動供應鏈良性運轉。

(二)存貨動態質押監管協議的主體范圍界定

存貨動態質押監管人兼具金融媒介與管理職能,在供應鏈金融中作為核心樞紐連接質權人與出質人,在厘清監管人角色定位后,界定質押監管協議的主體范圍是分析監管人義務與責任的前提。2016年國家質檢總局和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的《擔保存貨第三方管理規范》(GB/T 31300-2014)將擔保存貨監管協議(CMA)視為倉儲保管合同、擔保存貨監控協議(SMA)視為委托合同?!毒琶窦o要》和《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并未對質押監管協議的性質作出明確界定,理論和實踐對于質押監管協議的性質認定以及義務范圍仍存在爭議。司法審判實踐關于質押監管協議認定可以分為典型合同和混合合同兩種情形,裁判觀點有“委托合同”(16)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1089號民事裁定書;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湘民終37號民事判決書;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黑民終409號民事判決書。、“倉儲合同”(17)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豫民申9675號民事裁定書;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桂03民終2670號民事判決書。、“保管合同”(18)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4550號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5140號民事裁定書。、“保管和委托雙重性質”(19)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蘇商終字第00578號民事判決書。、“倉儲和委托雙重性質”(20)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魯商終字第328號民事判決書。、“質押監管合同”(21)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168號民事判決書;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粵06民終5014號民事判決書。六種觀點。關于“委托合同”的主體范圍,裁判觀點存在分歧,有裁判認為監管協議中同時約定了監管人的保管義務和監督管理義務,因此認定出質人-監管人、質權人-監管人之間均是委托關系;(22)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224號民事裁定書;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黑民終409號民事判決書。也有裁判認為物流公司為銀行的代理人,代理銀行監管質物,因此質權人-監管人之間是委托關系;(23)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贛民二終字第69號民事判決書。司法實踐將質押監管協議認定為倉儲或保管合同并無明確的判斷標準,且存在倉儲、保管措辭的交叉使用。

理論界關于質押監管協議的性質認定有三種觀點:一是委托合同說。該說認為監管人受質權人委托承擔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義務,(24)常鵬翱:《供應鏈金融背景下存貨動態質押的疑點問題研究》,《清華法學》2021年第4期。保管義務并非監管的核心,僅是因為監管人和保管人的身份聚合而致;(25)孫鵬、鄧達江:《動產動態質押的裁判分歧與應對路徑》,《河北法學》2020年第8期。二是倉儲/保管合同說。該說認為監管人為出質人或質權人保管質物;(26)李建:《商業銀行質押監管業務綜合性分析》,《東北財經大學學報》2010 年第6期。三是兼具保管合同/倉儲合同與委托合同性質的混合合同說。(27)程嘯:《擔保物權研究》,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7年,第516—517頁?!拔泻贤币幻嬖谟诒O管人系接受質權人的委托占有質物,并履行監管義務、定期查驗和記錄義務、報告義務和緊急處置義務等;而“倉儲合同”一面在于監管人為出質人妥善保管存貨。(28)陳本寒:《動態質押監管人的角色定位與義務承擔》,《法學家》2021年第4期。比較而言,三種觀點均穿透質押監管協議本身,分析質押監管各方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差異在于各方法律關系的定性是委托、倉儲抑或保管合同;以及質押監管協議主體范圍的認定,是質權人與監管人之間的關系,還是出質人與監管人之間的關系,抑或兩種關系的結合體。

質押監管協議的性質認定應根據存貨動態質押監管中各方實際法律關系來進行“動態判斷”。質押監管協議的內容應包含監管人與質權人、監管人與出質人之間的關系,因為實踐中一般是質權人、出質人和監管人一起簽訂質押監管協議,三方之間具有較強的關聯關系。一方面,質權人與監管人的委托關系為質押監管核心,也是維持質權設立、保障質權實現的關鍵所在,在質權設立時,監管人直接占有存貨、質權人基于委托的媒介關系間接占有存貨,通過此種共同占有方式設立質權;在質押監管過程中,監管人審核、評估、管理存貨,發現異常及時采取恰當的措施并通知質權人,以此來履行受托義務。僅將質押監管協議定性為倉儲/保管合同,難以解釋質權人與監管人之間一系列權利義務關系。另一方面,監管人與出質人之間的倉儲/保管關系也不應被排除在質押監管協議之外,因為擔保存貨的價值是決定借款額度大小和質權能否實現的基礎。監管人提供的服務圍繞“物流、商流、信息流、資金流”四個方面,存貨的倉儲和保管仍為質押監管的重要部分。因此,質押監管協議應當包含“監管人與質權人”以及“監管人與出質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二、存貨動態質押監管人的義務范圍

(一)監管人對質權人的受托義務范圍

監管人與質權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應定性為委托合同關系?!毒琶窦o要》第63條和《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55條規定“監管人系受債權人的委托監管/實際控制質物”,監管人與債權人之間的關系表述為“委托”。監管人這一角色定位下衍生出的一系列義務也與《民法典》關于委托合同的規定相契合。委托合同的主給付義務內容包括實際監管存貨和審查核驗存貨,具體而言:

其一,實際監管存貨義務主要包括實際占有控制特定價值的存貨和發現異常及時報告義務。大宗存貨質押較之傳統質押具有特殊性,大宗存貨難以現實交付,質押時多為觀念交付。監管人受質權人的委托實際管理控制特定價值的貨物,排除出質人獨立控制質物的可能性。(29)冉克平、候曼曼:《企業動產動態質押的體系化釋論》,《西北大學學報》2022年第2期。因此,監管人作為質權人的受托人,其對存貨的管理控制是質權設立和維持的重要條件。監管人在履行監管義務的過程中,應妥善保管存貨、確保存貨有良好的存儲條件和環境,準確地判斷質物的位置使其特定化和可識別。(30)Bruce A.Markell,Changes in Attitudes,Changes in Platitudes:A Short Examination of Non-Uniform Approaches to Business Insolvency,American Bankruptcy Institute Law Review,Vol.6,1998,p.36.而且,監管人應當根據質權人的要求,維持最低價值控制線。限制出質人在臨近或低于最低價值出質線時的提貨行為,遵照質權人的指示放貨。關于發現異常及時報告義務,監管人應根據銀行或信貸機構的要求,向其提供關于擔保存貨數量、規格的報告,以及單據、臺賬、電子影像記錄等材料。在監管過程中發現質物異?;驕缡臅r,監管人應當及時向質權人履行報告義務,并采取相應的措施阻止出庫,在阻止未果時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31)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終932號民事判決書。

其二,監管人審查核驗義務主要是指在設定質權時對質物進行審查,若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監管人僅履行形式審查義務,包括外觀審查、表面審查、單據審查義務。(32)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224號民事裁定書;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黑民終32號民事判決書;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贛民終521號民事判決書;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人民法院(2023)新0109民初40號民事判決書。根據CMA第1.5條,除非“擔保權人”和“第三方管理企業”另有明確書面協議,“第三方管理企業”對監管的擔保存貨采用表面審查、外觀查驗的原則。對于包裝貨物,第三方管理企業僅對外觀進行核查,不對擔保存貨的品質、權屬和真實價值承擔責任。在出質人以虛假質物出質導致質權未設立或虛構質物數量導致質權不能完全實現的情形,根據最高法院民二庭的觀點,如果監管人未依約履行審核義務,即可認定監管人存在過錯。(3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第481頁。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36條,商業銀行貸款時,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梢娰|權人對質物的真假、權屬、質量和數量等方面具有法定的審查義務。司法審判實踐也認為質權人和監管人均對質物的權屬負有審查義務,若疏于防范,則各自均存在過錯。(34)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1120號民事裁定書;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鄂民再4號民事判決書。在質權設立后,質權人和出質人仍應在質物審核、定期檢查、接到通知后及時采取防止損失擴大的措施等方面承擔一定義務。(35)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4266號民事裁定書;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魯民終2165號民事判決書。

委托合同的從給付義務內容可以包含評估存貨價值,代為處理存貨等與物流、金融、信息和商務有關的服務,質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與監管人協商確定具體義務內容,更好地發揮監管人金融媒介的職能。但是,保管存貨并非屬于質權人與監管人委托合同的義務內容,而屬于在特定條件下出質人與監管人倉儲合同關系中的義務內容。

(二)監管人對出質人的保管義務范圍

1.監管人負擔保管義務的依據為倉儲合同

監管人與出質人之間是倉儲合同關系還是保管合同關系存在爭議。倉儲合同與保管合同雖然具有類似性,但根據《民法典》合同編第21章有關保管合同的規定和第22章有關倉儲合同的規定,兩者也存在明顯的區別:其一,倉儲合同商事色彩更為濃厚,倉儲人是具有資質的法人,倉儲合同中涉及倉單的流轉,倉儲合同項下的倉單、入庫單等可作為提貨的憑證;而保管合同一般多發生在民事主體之間,并不涉及倉單的流轉問題。(36)王利明:《合同法分則研究》上卷,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593—594頁。其二,倉儲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而保管合同以單務、無償為原則。倉儲合同是當事人為加速貨物流通、提高經濟效率而訂立的合同;(37)謝鴻飛、朱廣新主編:《民法典評注·合同編·典型合同與準合同4》,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20年,第95頁。而保管合同是社會成員之間提供幫助或者服務部門為公民提供服務的一種形式。(38)郭明瑞、王軼:《合同法新論·分則》,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第339頁。在企業存貨動態質押中,監管人為具有經營資質的法人,并非一般的民事主體,其商事色彩更為濃厚。監管人如果承擔了保管存貨的義務,會向出質人收取相應的倉儲費,并非無償。質押期間,質物在循環流動并非固定不變,這也契合倉儲合同促進貨物流動的目的。而且,存貨質押包括倉單質押及動產質押,目前我國全國性可流轉倉單體系正在建設過程中,將出質人與監管人之間的合同認定為倉儲合同,也為倉單質押提供解釋與發展的空間。

2.監管人負擔保管義務的具體情形

關于監管人義務是否包含保管質物的義務,《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55條第1款包含了監管人對質權人負擔保管義務的含義。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監管人受質權人委托實際占有質物并對質物負有妥善保管的義務。(39)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第480頁。學界對于監管人是否負有保管義務存在四種觀點:一是所有監管模式中監管人均承擔保管義務,只是在不同種監管模式中,保管義務的履行分工不同;(40)陳本寒:《動態質押監管人的角色定位與義務承擔》。二是在監管人倉庫內監管時監管人負有保管義務,在其他兩種監管模式中,監管人不當然地負有保管義務,但是若監管人與出質人或者第四方企業簽訂了倉庫租賃協議,則監管人也負擔保管義務;(41)孫鵬、鄧達江:《動產動態質押的裁判分歧與應對路徑》。三是監管人僅在直接占有質物時才負有保管義務;(42)羅帥:《動態質押中“實際控制貨物”的法理闡釋》,《法學家》2022年第6期。四是出質人負有存貨的保管義務,保管義務的實際承擔人可以是出質人、監管人或其他倉儲人。質權人和監管人之間沒有保管關系,監管人的監管義務中不包含保管存貨。(43)常鵬翱:《供應鏈金融背景下存貨動態質押的疑點問題研究》。

盡管《民法典》第432條第1款規定了傳統靜態質押中質權人保管質物的義務,但是在供應鏈金融實踐中,一般由出質人將存貨交付給監管人并支付保管費。因此,在存貨動態質押中,不應強行賦予質權人保管義務。質權人一般并不具備保管質物的條件,即使規定質權人有保管義務,質權人也會將保管義務委托監管人承擔。根據《民法典》物權編第432條,因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請求提前清償債務并返還質押財產。于此情形,質權人會承擔更高的注意義務,并將其轉嫁至出質人融資成本上,這與存貨動態質押旨在降低中小企業融資成本的本質不符。存貨動態質押作為供應鏈金融的業務模式,應尊重商人理性并考慮其對成本收益的精細計算。因此,存貨保管義務的負擔主體為出質人,出質人可以根據《民法典》合同編第904條有關倉儲合同的規定,使監管人成為保管義務的實際承擔人。(44)黃薇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解讀》下冊,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20年,第1277頁。在監管人排他性地控制質物時,可以推定出質人和監管人之間對于監管人負擔保管義務達成了合意,此時監管人與出質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具有倉儲合同的特征,監管人對出質人負有保管義務。具體而言:

其一,在監管人自有倉庫質押監管模式中,監管人對出質人負有保管義務。此時監管人可以對質物進行排他性地占有控制。該模式下監管人多為有能力提供物流服務的企業,其具有相應的保管條件和專業技能,不會因為保管存貨而增加其控貨成本。其二,在出質人倉庫質押監管模式中,監管人不負有保管存貨的義務。從比較法來看,在美國實地倉庫模式中,倉庫公司可以取得對出質人倉庫的實際控制權,并指定倉庫管理員來保管存貨。在倉庫和倉單體系不完善時,由CMA模式中的擔保品管理公司充當倉庫管理員的角色。倉庫管理員和擔保品管理公司對存貨是完全排他性地占有控制。(45)Anthony Kane,The Theory of Field Warehousing,Washington Law Review and State Bar Journal,Vol.12,1937,p.25.我國的出質人倉庫內質押監管模式是監管人與出質人共同占有存貨,此時監管人對存貨的控制力并非排他性地占有控制,而只是達到出質人不能獨力控制的程度,出質人與監管人對存貨的控制力相當。從成本收益分析的角度來看,出質人作為存貨的制造者,對存貨的存儲條件更為了解,能夠以低成本有效預防和降低存貨價值貶損的風險,屬于“優勢風險承擔者”。(46)王鵬翔、張永?。骸督洕治雠c法學方法》,《法理——法哲學、法學方法論與人工智能》2020年第2期。而且,由出質人保管存貨可以有效降低出質人惡意強行出庫的風險,因為存貨的價值一旦減少,出質人作為保管義務人需要承擔相應的補足責任,這使得出質人能夠積極預防風險的發生,而非惡意毀損質物。因此該模式下,出質人負擔保管義務,監管人不負擔保管義務更為合理。其三,在第四方企業倉庫內的質押監管模式中,監管人對出質人是否負有保管義務,取決于監管人是否排他性地控制質物。該模式下,監管人雖然與第四方企業訂立場地租賃合同,但此時監管人較之第四方企業很有可能欠缺倉儲條件和保管技能,如果強行使監管人承擔保管義務,監管人會將成本轉移至監管費用上,間接地又提高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甚至導致質押監管業務因為成本過高而被迫退出市場。(47)The World Bank,The 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Technical Working Paper 98881,June 15,2014.因此除非監管人排他性控制存貨,否則監管人在此模式下不負擔保管義務。

綜上,監管人與質權人之間應為委托合同關系,委托合同的主給付義務內容包括實際監管存貨和審查核驗存貨。監管人負擔保管義務的依據是其與出質人之間的倉儲合同關系。質押監管協議一般僅包含監管人與質權人之間的委托合同;在監管人排他性控制質物的情形下,可以推定出質人和監管人之間對于監管人負擔保管義務達成了合意,此時質押監管協議為混合合同,監管人所負義務分別屬于委托與倉儲合同的義務內容。

三、存貨動態質押監管人的責任承擔

在倉庫和倉單體系建設完善的國家和地區,倉庫管理員受到倉單法的嚴格規制。在此條件欠缺時,CMA和SMA模式中的擔保品管理公司(監管人)扮演了倉庫管理員的角色。那么如何規制監管人的行為,成為存貨動態質押制度良好運行的關鍵。因此,在厘清監管人角色定位與義務范圍的前提下,需要對監管人的責任承擔進行闡釋,以平衡質權人-出質人-監管人三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一)質押監管糾紛請求權基礎類型化

傳統動產質權最重要的特征是移轉占有的公示作用和留置效果。(48)孫憲忠、朱廣新主編:《民法典評注·物權編》,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20年,第291頁。存貨動態質押以實際控制力移轉來代替現實交付、以共同占有作為公示方式,雖與傳統動產質押存在區別,但其核心要素與動產質押在法律評價上并無實質性差異。(49)〔德〕卡爾·拉倫茨:《法學方法論》,黃家鎮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20年,第479頁。因此,存貨動態質押可以類推適用《民法典》關于動產質押的相關規范。司法審判實踐通?;趧赢a質權和違約責任的一般規定(現為《民法典》第425條、第429條、第577條、第584條等)確定質押監管糾紛的責任承擔。但是,裁判援引的一般性規定,并未展現質押監管當事人之間的具體法律關系。目前學界關于質押監管糾紛的裁判依據并未作出體系化的闡釋,質權人的請求權基礎規范還需進一步明晰。

表1 請求權基礎類型化分析

在監管人倉庫質押監管模式中,監管人負擔保管義務。當質權人質權未完全實現時,其請求權基礎需分情況討論:(1)監管人單方未履行職責。此時出質人可以基于倉儲合同關系,依據《民法典》第917條,請求監管人承擔因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監管人向出質人支付的賠償金可以作為存貨的代位物,由質權人根據《民法典》第390條的規定就賠償金優先受償。此外,質權人可以基于其與監管人之間有償的委托關系,依據《民法典》第929條請求監管人賠償因其過錯造成的損失。監管人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受到完全賠償原則與可預見性規則的限制。(2)監管人受出質人影響,比如出質人以虛假或權屬有爭議的質物出質、出質人私自出庫等情形。如果監管人沒有過錯,則質權人基于其與出質人之間的質押合同關系請求出質人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監管人雖然未與出質人有意思聯絡,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過錯,則質權人在請求出質人承擔責任外,還可以請求監管人承擔委托合同中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此時出質人與監管人也構成分別侵權(《民法典》第1165條和第1172條),侵權與違約請求權競合時,由質權人擇一行使;如果出質人與監管人惡意串通致使質物價值減損,則質權人可以依據質押合同關系請求出質人承擔違約責任,并可以依據委托合同關系請求監管人承擔違約責任,此時出質人與監管人也構成共同侵權(《民法典》第1165條和第1168條),違約與侵權的請求權競合,由質權人擇一行使。(3)第三人侵害質物。如果監管人沒有過錯,則由出質人向第三人依據《民法典》第235條或第238條主張返還原物或者損害賠償,質權人就補足后的質物享有質權或者根據《民法典》第390條就賠償金優先受償;如果第三人與監管人雖然并不存在意思聯絡,但是監管人有過錯,則出質人除向第三人主張物權的保護外,還可以基于倉儲合同關系請求監管人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賠償金由質權人優先受償。(50)〔德〕迪特爾·梅迪庫斯:《請求權基礎》,陳衛佐、田士永、王洪亮、張雙根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121頁。此外,質權人還可以向監管人請求基于委托合同的違約損害賠償。此時監管人和第三人構成分別侵權,存在請求權的競合;如果第三人與監管人惡意串通侵害質物。此時與第三人與監管人無意思聯絡侵害質物請求權基礎基本相同,區別在于此時監管人和第三人構成共同侵權。

其他質押監管模式與監管人倉庫質押監管模式具有相似性,區別在于:(1)在出質人倉庫監管模式中,出質人與監管人之間不存在倉儲合同關系,不能基于此請求違約損害賠償,但是其侵權關系仍然成立。(2)在第四方企業倉庫質押監管模式中,若監管人排他性占有質物,則監管人負擔保管義務。此時第四方企業可以視為監管人的履行輔助人,因其違約造成質物受損害,可以適用《民法典》第593條關于第三人原因造成違約的規定,仍由監管人向質權人承擔責任。若監管人并未排他性占有質物,則不負擔保管義務,此時第四方企業視為出質人的履行輔助人,亦可以適用第593條規定,由出質人向質權人承擔責任。(51)〔德〕迪特爾·梅迪庫斯:《德國債法總論》,杜景林、盧諶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253頁。此外,質押監管協議與質押合同并不具有從屬性。因此,若質押合同無效、被解除或質權未設立,并不影響權利人依據質押監管協議中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尋求賠償。

(二)質押監管人的過錯判斷與責任范圍

從裁判文書內容來看,質押監管糾紛的爭議焦點主要在于監管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責任如何承擔問題?!睹穹ǖ鋼V贫冉忉尅返?5條較之《九民紀要》第63條在責任承擔方面有兩處改動:一是增加了向其他人放貨這一情形,但是該封閉性規定仍然無法涵蓋商事實踐中紛繁復雜的監管人違約行為,需要提煉出抽象統一的適用規則;二是將債權人要求監管人承擔的責任,由“違約責任”改為“責任”,但是還有待解釋該責任的性質和范圍。

1.監管人過錯的判斷

在存貨動態質押中,有償的委托合同和倉儲合同以過錯責任為歸責事由。監管人是否存在過錯需要判斷監管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過失的主觀要件。(52)崔建遠:《合同法學》,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年,第246頁。在違約損害賠償中,過錯客觀表現為義務的不履行或者瑕疵履行。在侵權損害賠償中,過錯是建立在民事權益被侵害的客觀結果之上。(53)程嘯:《侵權責任法》第3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年,第290頁。一方面,監管人過錯的判斷標準應采“客觀過失說”,以其所涉職業和社會交往團體一般應具有的能力作為判斷標準。因此,對于監管人過錯的判斷,應當考察其是否履行了與其自身監管能力相當的義務。比如,在司法審判實踐中,法院根據案件具體事實認為監管人存在監管人員不足、監管措施不到位等問題,并由此認定監管人存在一定的過錯。(54)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4266號民事裁定書。另一方面,“享受利益者,應當負有責任?!?55)黃茂榮:《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第6版,自行出版,2009年,第437頁。在商事實踐中,監管人履行職責的程度也應與其收取的監管費用相當。比如,有裁判觀點認為,監管人在監管期間收取的監管費用,不足以組織專門的安保力量來監管存貨,其承擔的監管義務也只能是提醒、及時向質權人報告擔保物面臨的危險以及在緊急狀態下采取一定的應急措施。(56)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湘民申3552號民事裁定書。因此,監管人過錯的判斷標準為監管人是否履行了與監管費用和監管能力相當的義務。

2.監管人的責任范圍

第三人侵害質物的情形,第三人與質押監管中各方主體均無法律關系,因此,質權人可以對第三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此時,若出質人或監管人不存在過錯,自不用承擔責任;反之,若出質人或監管人也存在過錯,則第三人基于侵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出質人/監管人基于侵權或者合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雖然我國《民法典》對于此類多數人基于不同原因而引發的債之承擔并無直接規定,但是德國損害賠償法規定賠償義務的原因和內容相分離,這在我國也逐漸被接受。(57)〔德〕迪特爾·梅迪庫斯:《德國債法總論》,杜景林、盧諶譯,第428頁。因此,可以將導致損害發生的原因與損害賠償義務的承擔相分離,在債法的視角下來判斷責任范圍問題。我國《民法典》合同編發揮了實質債法總則的作用,在上述情形,可以適用《民法典》合同編第517條至第520條的規定以及《民法典》總則編第177條和第178條的規定來判斷當事人的責任承擔范圍。(58)于飛:《我國民法典實質債法總則的確立與解釋論展開》,《法學》2020年第9期。具體而言:

在監管人與出質人/第三人具有共同侵害質權的主觀意思聯絡的情形,如惡意串通虛假出質、惡意串通私自出庫,此時監管人與出質人/第三人的責任是處于同一層次的。(59)王洪亮:《債法總論》,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6年,第501頁。實施加害行為的人以債權人遭受的實際損失為限承擔真正連帶責任。在監管人與出質人/第三人不具有共同侵害質權的主觀意思聯絡的情形,如出質人以虛假或權屬有爭議的質物出質、出質人私自出庫、第三人搶貨、第三人善意取得等情形,此時監管人與直接侵害質權人的責任并非處于同一層次。若監管人未完全履行監管義務,導致質權不能實現時,直接侵害質權的行為人應承擔主要責任、直接責任,監管人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責任。

關于監管人的責任范圍,主要有以下兩種裁判觀點:第一種裁判觀點認為,監管人應承擔實際損失賠償責任,即質物滅失價值的損失。因為這是監管人違反質押監管協議項下的義務造成質物滅失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并不具有補充性。而且,監管人明知質物的價值,該實際損失并未超出其可預見范圍。(60)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168號民事判決書。第二種裁判觀點認為,監管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應受到雙重限制,一是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數額為限,二是以涉案質物滅失或短少的價值為限;并應以兩者中較低者確定監管人具體的賠償款數額。(61)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9號民事判決書。這兩種處理方案均為質押監管協議當事人的約定內容。目前,學者基本都贊同后者,監管人在賠償責任范圍雙重限制范圍內承擔責任。(62)常鵬翱:《供應鏈金融背景下存貨動態質押的疑點問題研究》。因為若質物價值小于質權數額,即使質物沒有減損,債權也不能完全實現,該情形下債權人的實際損失為質物減損的價值;若質物價值大于質權數額,債權人實際損失為債權不能清償部分。(63)陳本寒:《企業存貨動態質押的裁判分歧與規范建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寫的《九民紀要》釋義書的觀點也是監管人只在因監管過失造成質物減損價值范圍內,對不能受償的債權承擔賠償責任。(6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著:《〈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理解與適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第378頁。前述第一種裁判理由產生于《九民紀要》之后,因為質押監管協議中約定監管人負有保管質物的義務,所以會產生賠償質物實際損失的裁判。

比較而言,第二種裁判觀點更具有普適性和經濟性,假如質物價值為A,質權數額為B,質物減損價值為C,則質物的余量為A-C,債權不能清償的數額為B-A+C。如果質權數額大于質物價值B>A,則債權不能清償的數額大于質物減損的價值,其差額為B-A,此時監管人基于倉儲合同關系(監管人不負保管義務時,為侵權關系)向出質人承擔質物減損的價值C,由質權人優先受償,因此相當于監管人向質權人負擔質物減損的價值C,B-A部分質權人應向出質人主張。存貨動態質押注重借款企業的信用評級,借款額度取決于企業的經營循環而非特定價值的存貨,因此也會出現質權數額大于質物價值的情形。B-A差額部分是質權人本就可能無法實現的固有風險,不應由監管人承擔;如果質權數額小于質物價值B

在法院強制執行、質物因市場波動價值貶損、質物非因保管不善而出現自燃等價值減損的情形時,監管人及時履行通知報告等義務、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害擴大的,監管人不承擔責任。(65)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湘民終37號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終1938號民事判決書。而且監管人如果完全履行監管義務,不存在過錯時,可以對貨物行使留置權來實現自己的監管費用。(66)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7092號民事裁定書;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019)渝民再250號民事判決書。

供應鏈金融以真實貿易和物流為基礎,使得“物流、商流、信息流、資金流”有效融通。存貨動態質押較之傳統民事靜態質押具有明顯的優勢,在供應鏈金融中處于重要地位。質押監管是存貨動態質押運行中的關鍵環節,明晰監管人的角色定位、義務范圍和責任承擔系列問題對于降低供應鏈金融風險具有重要意義?,F階段,多為物流企業充當擔保品管理人角色,在數字化時代,更多征信機構以及商業平臺參與其中,質押監管人兼具金融媒介和管理職能。質押監管協議性質一般為委托合同;在監管人排他性控制質物的情形下,質押監管協議為混合合同,監管人所負義務分別屬于委托與倉儲合同的義務內容。在質權未完全實現時,質權人的請求權基礎需進行類型化分析,區分監管人單方未完全履行職責以及監管人與出質人/第三人共同侵害質權。當事人之間對于違約損害賠償另有約定的,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除存貨動態質押民事案件外,司法實踐中也涌現出有關倉單質押的刑事案件,比如詐騙罪、貸款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票據詐騙罪等,未來有待在刑民交叉的視角下,為存貨/倉單質押營造更好的法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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