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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質量官評價規范》上海市地方標準解讀

2023-12-01 04:56諸亦成
上海質量 2023年10期
關鍵詞:首席規范評價

諸亦成

由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上海市質量協會牽頭制定的DB31/T 1427-2023《首席質量官評價規范》上海市地方標準(以下簡稱“評價規范”)已于2023年8月30日正式發布,并將于2023年12月1日起實施。為幫助評價機構、企事業單位更好地理解標準,推動各類組織應用標準規范,開展首席質量官評價工作,本文對該標準背景、特點及主要內容等進行解讀。

一、標準背景

國家高度重視首席質量官制度的推進工作,早在2012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貫徹實施質量發展綱要2012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國辦發〔2012〕27號)中就要求,“在部分大中型企業率先試行首席質量官”。同年,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在全國開展企業首席質量官制度試點工作,鼓勵和引導企業設立首席質量官。2023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質量強國建設綱要》,進一步明確要求“健全企業首席質量官制度”。

近年來,上海立足“改革開放排頭兵、創新發展先行者”的定位,扎實推進實施首席質量官制度,引導推動各類組織設立、培養首席質量官,培育了一批高素質質量人才隊伍。首席質量官制度的落地實施,對于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提升質量管理水平、推動質量創新、增強質量競爭力,以及促進行業、地區質量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推進實施首席質量官制度的工作實踐中,也暴露出了首席質量官水平參差不齊、缺乏有效評價機制等問題,需要建立配套標準予以引導和規范。為此,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牽頭組織相關專業技術力量,開展《評價規范》地方標準研制。

二、標準特點

《評價規范》參考現行首席質量官建設評價等相關標準資料,借鑒國內外推行實施首席質量官制度的經驗做法,主要體現了四個方面的特點。

1.注重科學性

《評價規范》參考國內各類評價標準的編寫規則,編制首席質量官的評價內容與評價要求,形成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評價指標體系,既包含規范、嚴謹、無歧義的定性評價要求,也包含可查詢、計算、比較的定量評價要求,為各類評價主體開展首席質量官評價工作提供科學的評價依據。

2.突出先進性

《評價規范》吸收融合發達國家推行首席質量官制度以及國際知名企業設立首席質量官職務的先進理念與特色實踐,重點借鑒質量管理、風險管理、社會責任管理等通行國際標準的思路、架構與內容,面向高質量發展和質量人才隊伍建設需要,對首席質量官的資格、素養、能力等基本條件,職責、權限等崗位職能,以及首席質量官多維度、全流程的評價工作提出高水平的規范要求。

3.強調適用性

《評價規范》充分考慮不同規模、不同屬性、不同業態的組織對高端質量人才的需求和質量工作現狀,并經充分的座談研討、征求意見和實踐驗證,提出適用于各類組織的首席質量官評價規范。此外,《評價規范》既適用于第一方、第二方及第三方評價,也適用于首席質量官的崗前、崗中評價。

4. 彰顯開放性

《評價規范》充分吸收來自政府部門、培訓機構、評價機構、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相關方的代表參與標準起草,在征求意見等環節廣泛聽取來自各相關方的意見與建議。在標準內容上,積極借鑒國際經驗,吸納國內其他省市尤其是長三角地區推進實施首席質量官制度的經驗做法,集聚各家所長,體現海納百川、開放包容的特點

三、標準主要內容

《評價規范》適用于上海市各類組織的首席質量官評價。標準共有7個章節,主要規定了首席質量官的評價對象、評價主體、評價指標以及評價流程。

1. 評價對象

《評價規范》重點參考原國家質檢總局《關于開展企業首席質量官制度試點工作的通知》(質檢辦質〔2012〕749號)、《上海市質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等九部門關于推進實施企業首席質量官制度的意見》(滬質辦〔2020〕902號)等政策性文件中對首席質量官個人能力與工作內容提出的要求,并借鑒本市部分典型企業在首席質量官人員培養、崗位設置及績效考核方面的內部制度,主要從人員和崗位兩方面規定評價對象應滿足的基本要求。

人員要求包含任職條件、職業素養和職業能力三方面條款要求。其中,任職條件條款提出首席質量官在資歷方面要求,考慮到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組織對首席質量官資歷的要求各不相同、各有側重,因此標準規定首席質量官任職應考慮學歷或技術職稱、工作經歷、任職培訓等條件,但各項條件的具體要求則按照所在地區、所在行業規定執行,或根據組織自身需求決定;職業素養條款提出首席質量管的個人素質與道德修養方面的要求,基于高層管理者和質量領導人的定位,設定首席質量官的職業素養包括有道德、思想開明、堅韌、明斷、勇于創新等;職業能力條款提出首席質量官在個人能力方面的要求,包括熟悉法律法規、了解行業發展趨勢、掌握質量管理知識、熟悉專業知識和經營管理知識以及具備組織、規劃、決策和協調能力等。

崗位要求包含崗位職責與崗位權限兩方面條款要求。其中,崗位職責條款提出首席質量官在工作崗位上應盡的責任,包括執行質量相關法律法規、開展質量文化建設、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實施質量經濟性管理、開展質量教育培訓、配合政府部門質量監管工作等;崗位權限條款提出首席質量官在工作崗位上享有的權力,包括質量安全“一票否決權”、質量戰略制定權、經營決策建議權、質量問題調查處置權、質量考核獎懲權、質量工作經費管理權等,確保首席質量官作為高層管理者能統籌推進組織的質量發展工作。

2. 評價主體

《評價規范》適用于第一方、第二方及第三方首席質量官評價,三類評價的評價主體如表1所示。

表1 三類評價的評價主體

為確保首席質量官評價的客觀性和公正性,《評價規范》重點參考GB/T 27024《合格評定 人員認證機構通用要求》中的理念與要求,對實施首席質量官評價的主體提出規范要求,包括有能力、有制度、有資源、有輸出和有監督等五方面要求。

3. 評價指標

《評價規范》借鑒國內外質量領域相關標準的理念和內容,結合本市企業推行首席質量官的典型實踐,構建了首席質量官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指標體系由意識、社會責任、知識、能力、溝通和業績等6項一級指標、16項二級指標、51項三級指標構成。

(1)意識

《評價規范》借鑒質量管理體系標準中7項質量管理原則以及GB/T 32230《企業質量文化建設指南》、GB/T 24353《風險管理 指南》、GB/T 19024《質量管理 實現財務和經濟效益的指南》相關理念,提出意識的評價要求,包含系統思維、風險思維、以顧客為關注焦點、整合管理體系、循證決策、持續改進、追求質量效益以及創新等意識。

(2)社會責任

《評價規范》借鑒GB/T 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中“道德行為”部分內容,重點關注評價對象在工作崗位上的合規守則表現,提出誠信方面的評價要求,包括及時報告質量問題或隱患風險、公正獨立地履行職責、保守相關秘密等;借鑒GB/T 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中“社會責任”部分內容以及GB/T 36000《社會責任指南》相關理念,提出履責方面的評價要求,包括參與標準化活動、促進供應鏈和行業質量提升、推動開展公益活動等。

(3)知識

《評價規范》基于首席質量官領導、推動組織質量提升的功能定位,借鑒國際質量總監培訓課程大綱,提出人員“知識結構”的評價要求,知識結構涉及領域包括:相關法律法規、質量管理基礎知識、質量領導力構建、質量文化建設、質量風險管理、質量成熟度評價、質量工具及數字化工具運用、質量經濟性管理、質量品牌管理等。

考慮到當前正處于一個易變性、不確定性、復雜性、模糊性的時代(VUCA時代),《評價規范》設置“知識運用”評價指標,評價人員是否能靈活運用知識,有效應對各類變化的環境,實現預期質量目標。

(4)能力

《評價規范》根據質量管理體系標準中有關策劃、實施和改進相關內容,借鑒GB/Z 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中“方法-展開-學習-整合”的評價要素,從策劃能力、實施能力、學習能力與整合能力四方面評價首席質量官的能力。

策劃能力指標設置參考GB/T 19001《質量管理體系 要求》中“策劃”部分內容,主要評價其策劃質量方針/戰略、質量目標、管理體系、質量措施計劃以及策劃變更的能力。

實施能力指標設置參考GB/T 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中“過程管理”部分內容,主要評價其實施管理體系與質量措施計劃、監測管控過程、優化調整過程、尋找質量改進與創新機會的能力。

學習能力指標設置參考GB/T 19001《質量管理體系 要求》中“組織的知識”部分內容,在個人層面評價其知識更新、總結提煉知識成果的能力,在組織層面評價其推動全員學習、開展知識管理的能力。

整合能力指標設置根據《質量強國建設綱要》“推動全員、全要素、全過程、全數據的新型質量管理體系應用”相關要求,主要評價其整合內外部資源、方法等,推進新型質量管理體系建設以及促進質量改進與創新的能力。

(5)溝通

《評價規范》設立“溝通”評價指標,包含“內部溝通”和“外部溝通”兩個評價維度。

內部溝通方面,《評價規范》根據上海市已建立首席質量官制度的企業的工作實際,主要評價建立內部質量溝通機制以及圍繞質量文化、質量目標、質量工作要求和質量工作結果等展開溝通的情況。

外部溝通方面,《評價規范》參考GB/T 19000《質量管理體系基礎和術語》中“關系管理”部分內容,主要評價識別外部相關方、與外部相關方建立長期關系、與外部相關方共同實現質量提升等方面的情況。

(6)業績

為確保首席質量官評價工作能客觀反映評價對象的任職能力,《評價規范》參考GB/T 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設立“結果”評價指標的做法,設置“業績”評價指標,包含“工作績效”、“學術成就”、“創新成果”、“社會貢獻”與“所獲榮譽”五個評價維度。

工作績效旨在評價人員自身以及組織取得的質量發展成效,包括推動產品(服務)質量提升、管理效能提高、質量成本控制、顧客滿意、質量人才培養等方面的績效。

學術成就旨在評價人員自身以及推動組織在學術領域取得的成就,包括取得的學術地位(學術稱號、專業委員會職務等)、獲得的學術成果(論文、專著等)以及推動組織或團隊取得的學術成果。

創新成果旨在評價人員自身以及推動組織取得的質量創新成果,包括取得專利、制定標準等。

社會貢獻旨在評價人員在踐行社會責任方面作出的貢獻,包括宣傳質量理念、傳播質量知識、分享質量最佳實踐、提供質量公益服務等。

所獲榮譽包括在質量、技術、品牌、標準化、知識產權等領域獲得的集體榮譽(個人主導或獨立完成)和個人榮譽。

4.評價流程

為確保首席質量官評價結果的客觀性和公正性,《評價規范》設立“評價流程”章節,用以規范包括第一方、第二方和第三方評價在內的評價流程。標準參考GB/T 27024《合格評定人員認證機構通用要求》中“認證過程要求”相關內容,借鑒當前人員能力評價通用流程,提出第三方首席質量官評價的工作流程(見圖1)及各環節的工作內容,并以附錄形式給出了首席質量官評價申請表、評價指標及分值、評分指南、評分計算公式、評分值域要求以及各類組織聘用、續聘首席質量官的評價分值建議。

圖1 第三方首席質量官評價流程

四、結語

《評價規范》明確了首席質量官的任職條件,構建了首席質量官評價指標體系,規范了首席質量官評價工作機制,對于上海市推進實施首席質量官制度起到重要的技術支撐作用??梢灶A見,《評價規范》將成為本市各類組織培育、選聘首席質量官以及客觀評價首席質量官任職能力的標尺,為上海市培育打造高端質量人才隊伍提供標準保障和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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