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中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性質與行使條件

2023-12-13 13:17王斐民
華北科技學院學報 2023年6期
關鍵詞:代位權保險法保險合同

王斐民,戴 賢

(北方工業大學 文法學院,北京 100144)

0 引言

伴隨著工業化的快速發展,生產安全事故時有發生,且損害后果往往非常嚴重,影響面廣,給受害人家庭和社會造成巨大損失。為切實保障受害第三人獲得及時充分的救濟,保護社會公眾利益,維護社會穩定和諧,賦予受害第三人以直接請求權,是責任保險法律體系發展完善的客觀要求和必然趨勢。但是,《保險法》第65條僅規定了附條件的第三人請求權,顯得過于保守?!栋踩a法》第51條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對從事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強制責任保險和鼓勵其他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自愿責任保險作出了規定,但是在受害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問題上,《安全生產法》作為特別法,并未賦予受害第三人對保險人不附條件的直接賠償請求權,仍然沿襲了《保險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未取得實質性突破,這對保護受害第三人并不周全和到位。具體而言,《保險法》第65條規定的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行使條件為“責任確定”和“被保險人怠于請求”兩項條件,因此,本文擬討論的核心問題是在法理和第三人請求權的性質上,這兩項條件應否作為第三人請求權的前提條件,即第一,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是否或者應否屬于構成要件,第二,被保險人怠于請求是否或者應否成為第三人請求權的構成要件。按照部分域外國家和地區的立法,當被保險人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即享有對保險人的直接請求權,該請求權并不要求以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為條件。對第三人直接請求權行使條件的研究,應以直接請求權的性質的界定為前提,因為對其性質的界定影響甚至決定其行使要件的構成。下面,本文將對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有關重要問題予以論述。

1 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存在的法理基礎

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是指法律賦予在責任保險事故中受害的第三人,針對保險人所享有的責任保險合同項下以被保險人補償性請求權為基礎的,具有特定內容和特定效力的給付請求權。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產生的主要原因和存在的主要理由是什么?筆者認為,法律賦予受害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是責任保險合同第三人利益屬性的內在要求,這在邏輯上和理論上并不存在障礙?,F代責任保險制度注重保護受害第三人和社會公眾的價值理念和功能定位,是立法賦予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客觀要求。提高理賠效率,降低社會成本,減少訴訟發生,是確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制度的現實需要。下面具體展開論述。

1.1 責任保險合同在性質上屬于利他合同

責任保險合同系屬利他合同,對于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和承認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具有正當和充分的理論依據。責任保險合同屬于典型的涉他性契約和利益第三人契約,具有極強的第三人利益屬性,是一種特殊類型的合同,從而與一般合同具有顯著的區別。普通合同原則上并不涉及第三人,僅為特定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僅在特定相對人內部之間產生約束力,固然應當堅守合同或債的相對性原則。然而現實生活中還存在大量的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類型,為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實現合同雙方當事人和第三人各方之間利益平衡,自然應當與普通合同區別對待,故在涉他合同中,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應是法律的應有之義,而不能削足適履或刻舟求劍,有原則即有例外,“絕對的”合同相對性理論受社會現實的變化變成了“相對的”[1]。當事人如果在合同中為第三人設立了直接請求權,則屬于當事人合意的內容和意思自治的體現。在某些涉他合同中即使當事人沒有為第三人設立直接請求權的合意,但是如果該類合同直接涉及第三人利益,且關涉第三人利益甚巨,法律為保護第三人和社會公眾利益的特殊需要,也會賦予第三人直接請求權,這也未損害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合同相對性要求當事人履行約定的義務,也承認第三人可以取得合同上的權益。因此,合同的相對性并不反對承認第三人享有合同約定權益[2]。也就是說,合同相對性原則并不能成為責任保險合同中第三人享有直接請求權的法理障礙。

責任保險合同是最為典型的第三人利益合同。責任保險是指當被保險人應當對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承擔補償責任或者對第三者直接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3]。第三人及其對被保險人賠償請求權的存在,是責任保險產生和運行的基礎。我國《保險法》第65條第4款明文也規定了第三人對保險人的賠償請求權,為實現受害第三人索賠的權利和利益,許多國家的立法在責任保險特別是強制責任保險中,規定了第三人對保險人享有直接請求權。對于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殊類型的涉他性合同,法律自然應當作出特別的規定,以實現特定的立法目的和價值目標以及實質公平正義。我國《民法典》第522條第2款規定了真正的利他合同,確立了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為立法在責任保險特別是各類強制責任保險中,賦予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

1.2 現代責任保險制度理念的轉變

現代責任保險制度注重保護受害第三人,這種價值理念轉變使法律賦予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成為必然趨勢。責任保險早期的功能和理念僅在于填補被保險人因承擔對第三人的賠償責任所遭受的損失,側重于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因而嚴格貫徹責任保險合同和損害賠償責任的分離原則。堅持這一理念在保險實務上運作的結果,是造成了不利于保護受害第三人的弊端。在被保險人故意逃避履行賠償義務、拖延賠償、下落不明、缺失清償能力、無力清償甚至破產等情形下,保險人卻可以以事后給付原則或者先付后償原則作為抗辯事由,拒絕承擔給付保險賠償金的責任,從而坐享不當得利,這會實際造成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嚴重失衡和極端不公正的結果。就如美國著名學者約翰·道賓教授批評指出的,保險人既可以獲得被保險人繳納的保險費,又因為被保險人拒絕承擔賠償責任而使自己不予賠付,實際上保險人獲得了不當得利,被保險人和第三人都沒有獲得應得的利益[4]。而且隨著保險責任事故的多發,對受害第三人和社會公眾的保護日益重要,責任保險制度具有了明顯的社會公益屬性。保護公共安全是安全生產法律制度的重要目標,這既是憲法的要求,也是《國家安全法》的要求[5]。如前所述,責任保險具有明顯的第三人利益屬性,第三人應有的法律地位亦不容忽視責任保險在保障被保險人利益的同時,保險人的經濟實力也為第三人實際獲得損害賠償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為強化對第三人和社會公眾的保護,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實現社會公共政策的目的,以及隨著個人本位向社會本位的回歸,責任保險制度利益保護的重心,逐漸從保護被保險人利益轉變為保護受害第三人的利益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責任保險制度的主要理念,從專為被保險人利益轉變為側重保護受害第三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相應地,責任保險的保險賠償金也從專為被保險人的利益而存在,發展為僅為第三人的利益而存在。而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賦予受害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將責任保險合同關系與侵權損害賠償關系聯結貫通起來,是實現對第三人保護目的的最為有效的法律手段。責任保險中第三人對保險人法定的直接請求權,已經成為趨勢。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有法律規定而非保險合同約定而產生。立法確認第三人享有直接請求權,是責任保險的社會公益性質獲得廣泛承認的客觀結論。

1.3 賦予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有利于減少訴訟發生

賦予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有利于提高理賠效率,降低社會成本,減少訴訟發生,對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并無不利。立法賦予第三人對保險人的直接請求權,從而將保險合同關系與侵權責任關系的分離原則這一“隔離墻”改為“直通車”,構建第三人和保險人之間的直接通道和綠色通道,才能有效建立快速理賠機制,真正提高理賠效率,切實保障受害第三人得到及時有效和充分的救濟。在第三人以保險人或者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時,可以在一個訴中有效解決關于確定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該賠償責任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保險賠償責任的具體范圍和賠償金額等一系列爭議的重要問題,使保險人不必再另外重新予以核定。在承認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情況下,在責任限額范圍內,第三人可直接要求保險人對其損失進行給付,同時,因為保險人的給付,亦免除了相應范圍內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的賠償責任,從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減少多重訴訟的產生,而且賦予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對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均無不利影響。保險人所負有的保險金給付義務,是其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本應承擔的責任。對于符合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的索賠請求,保險人本應按照最大誠信原則,積極履行賠償義務,并不存在額外加重保險人負擔等問題。雖然這會使保險公司卷入眾多的民事賠償訴訟案件之中,并因此產生一定的費用,但這屬于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的經營成本??傊?賦予第三人對保險人享有直接請求權,有利于減輕當事人訴累,節約司法資源,降低訴訟成本和社會成本,提高理賠效率,切實保障受害人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

2 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性質

第三人對保險人的直接請求權,基于法律的規定或者責任保險合同的約定而產生,但主要是基于法律的規定而產生。那么,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具有怎樣的含義和性質?又具有怎樣的法律特征?這些問題屬于直接請求權的基本范疇,也影響著直接請求權行使條件的構建,因此,需要深入探討。

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并不完全等同于被保險人的保險給付請求權,只有在保險合同約定第三人享有請求權的情形下,才可能與其具有同等內容。從權利性質上來講,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是一種完全獨立的法定的實體權利。因第三人并非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故其直接請求權系法律直接賦予或確認的權利。既要保險合同約定有該項權利,又需要法律確認其效力和保障其得到履行。此外,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屬于保險金給付請求權,而非損害賠償請求權,因為保險人與受害第三人之間并不存在侵權責任關系。

關于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法律性質,理論上存在多種學說。比較典型的學說主要有法定權利說(包括原始取得說)、責任免除請求權說、債權人代位權說、權利轉移說等。其中,債權人代位權說認為,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在性質上屬于民法中債權人的代位權,是原《合同法》第73條規定在保險法上的具體運用?!侗kU法》第65條第2款規定即債權人代位權的體現。但是第三人直接請求權與代位權具有本質區別,代位權是債權的一項法定權能,而直接請求權是一種完全獨立的實體權利。盡管代位權的行使效果按照《民法典》第537條的規定直接歸屬于債權人,不再遵循“入庫規則”,即不再歸入債務人的一般責任財產,但是代位權仍然需要通過訴訟方式行使,且行使條件比較嚴格,需要滿足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的構成要件,故以代位權作為直接請求權的理論基礎,并不利于受害第三人的保護。法定權利說認為,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是法定的特殊權利,其權利內容、行權條件由法律規定。原始取得說以法定權利說為基礎,認為,在損害發生的同時,受害人取得了內容相同但又完全獨立的權利,這是依據法律原始取得的[6]。各種學說從不同的視角,對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理論基礎和性質進行了闡釋,均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筆者比較贊同法定權利說。如前所述,第三人本身與保險人并無法律關系,既無合同關系,也無侵權關系,而是基于法律的特別規定而產生,具有特定的內容和行使條件,是一項獨立的債權請求權。由此,保險人、被保險人與第三人的關系,如圖1所示。

圖1 保險人被保險人與第三人的關系圖

前已述及,隨著責任保險制度及其理念的發展,使得責任保險金僅為第三人的利益而存在。因此,責任保險金最終應當專門歸屬于受害第三人,除非被保險人之前已經全部賠償第三人,受害第三人才是保險金真正的權利主體,故責任保險金具有專屬性,第三人對保險人應當給付的保險金具有專屬權,以此為基礎,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具有極強的優先受償性。對于保險人應當支付的保險賠償金,第三人不僅相對于被保險人的普通債權人,相對于保險人的普通債權人都優先受償。許多國家或地區的立法例承認第三人的給付請求權具有法定的優先受償力,例如《日本保險法》第22條第1款等[7]。我國《民用航空法》第169、170條對地面第三人的優先受償權作出了規定。此類立法例,對于構建安責險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制度,切實保障第三人的權利,具有很大的借鑒價值。

3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中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行使條件分析

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價值理念、功能定位和法律性質影響甚至決定著其行使條件的構建。如前所述,第三人對保險人應當支付的責任保險金具有相當程度的專屬權,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是典型的優先受償權,以此為基礎,下文對安責險中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行使條件進行具體分析。

我國《安全生產法》第51條區分了高危行業和其他行業,高危行業實施強制責任保險,其他行業鼓勵投保安全生產任意責任保險,對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并未作出規定?!栋踩a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第13條關于直接請求權的規定較為簡略,仍然沿襲了我國《保險法》第65條第2款的規定該第65條第2款僅規定了附條件的第三人請求權,在司法實務中,安責險第三人請求權的行使,應當遵循該兩項法定條件,但是在理論上,該兩項構成要件設置的合理性仍值得商榷。

3.1 關于被保險人賠償責任確定與第三人直接請求權行使的時間條件

關于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這一要件的合理性,理論上爭議較大,這也直接關系到直接請求權行使的時間條件。根據《保險法》第65條第2款規定,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條件是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侗kU法解釋(四)》第14條對賠償責任確定作出了具體的解釋。這就意味著,生產安全事故即損害事故發生之后,此時受害第三人不能直接向保險人起訴或提出請求,須先向被保險人請求或者起訴,待賠償責任確定且被保險人仍怠于請求時,第三人才有權向保險人請求給付。因此,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損害賠償責任確定這一條件實際是對實現受害第三人利益的最大障礙,在司法實踐中也必將面臨諸多問題[8]。此外,《保險法》第65條第2款關于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所附條件的規定,與其他一些國家或地區的立法例相比,顯得過于嚴格,不利于受害第三人獲得及時有效的賠償,如美國紐約州《保險法》第3420條第1款、威斯康星州《保險法》第632條、西班牙《保險合同法》第76條、德國《保險合同法》第115條。[7]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均規定第三人在損害事故發生時,即可直接向保險人提出請求或者提起訴訟,無需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確定為要件。責任保險合同本身為利益第三人合同,具有顯著的第三人利益屬性,為實現強化第三人保護的立法政策和目的,提高理賠效率,在將來完善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制度時,不必再固守保險合同與侵權責任的分離原則,可以借鑒上述國家或地區的立法例,明確賦予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特別是強制責任保險中,受害第三人有權在損害事故發生時,即可以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

《保險法解釋(四)》第18條是關于責任保險訴訟時效起算時間的規定,原則上對受害第三人亦可參照適用。該條規定顯然采取了被保險人責任確定說,該說將被保險人賠償責任確定作為責任保險的保險事故,只有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時,保險事故始發生,被保險人才具有賠償請求權,將被保險人責任確定之日作為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之日。該條規定并未采納損害事故說,該說認為損害事實發生之時,責任保險的保險事故就相應產生,訴訟時效起算時間為事故發生之日。兩種觀點各有利弊,仍有探討余地,筆者認為,損害事故說更有利于保障受害第三人獲得及時有效的賠償。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行使時間從損害事故發生之日開始更為妥當。

另外,《保險法解釋(四)》第14條和第15條的規定實際上將損害賠償責任的確定與直接請求權之訴分開,并不合理,因為這等同于將第三人請求權以向被保險人提起訴訟或者確定責任為前提,增加了第三人實現權益的程序和時間成本[9]。

3.2 被保險人怠于請求應否成為直接請求權行使的條件

被保險人怠于請求這一要件,依照《保險法》第65條第2款、《保險法解釋(四)》第15條和《安責險實施辦法》第15條第2款的規定,應當作為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行使條件。這一條件的設定受到了理論界的普遍質疑和批評。該條件顯然是債權人代位權的具體體現。筆者認為,將第三人請求權的權利基礎解釋為債權人代位權并不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不利于第三人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濟,并且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是一種獨立的法定債權,以此作為要件缺乏正當性,故無需以此條件作為構成要件。例如,按照我國臺灣地區“保險法”第94條第2款的規定,當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當承擔的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可以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據此,第三人對保險人的直接請求權,并不必須以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為前提要件,值得在健全和完善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時予以借鑒。

3.3 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行使主體

根據《安責險實施辦法》第9條第1款的規定,受害第三者的范圍并不僅限于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而且還包括從業人員以外的受害第三者及社會公眾,以及從事事故搶險救援、事故鑒定和提供法律訴訟服務的單位或人員等主體。另外,依據《保險法》第65條第2款、《保險法解釋(四)》第14條和第19條、《安責險實施辦法》第15條第2款,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行使范圍限于其應獲賠償部分,對此,應首先審查第三人與被保險人賠償責任是否成立,然后在成立的基礎上,確定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多大的賠償責任,再審查該賠償責任是否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承保范圍、請求權是否處在有效期內,是否存在免責的情況,如免賠額、免賠率等問題,從而最終確定第三人應獲賠償部分。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保險責任范圍和賠償數額,除非保險人認可被保險人與第三人達成的和解協議。

此外,值得提出的問題是:強制責任保險與任意責任保險在對第三人的保護力度上確有不同,直接請求權的行使要件和范圍也有所不同,但二者均同屬于第三者責任保險,第三人應當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均應當享有直接請求權。而且從域外立法例來看也存在在任意責任保險中承認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傾向。[9]因此,筆者在本文中并未區分任意責任保險和強制責任保險。

另外,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是否需要以作出生產安全事故的認定作為條件?筆者認為,生產安全事故的認定不應作為直接請求權的行使條件,否則將嚴重限制受害第三人的訴訟權利,成為第三人行使訴權的障礙,又將影響理賠效率,不適當地增加權利行使成本,故不應作為權利行使的前置程序和構成要件,必要時可以在訴訟程序中予以鑒定。

4 結論

(1)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第15條的規定了附條件的請求權,所附的條件不符合責任保險合同作為利他合同的性質和現代責任保險的理念,是固守合同相對性原則和分離原則的體現。其中,怠于請求這一條件,實質上是借鑒債權人代位權構成要件的體現。

(2) 第三人直接請求權與債權人代位權不同,應當是一項獨立的法定的債權請求權,不應將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和被保險人怠于請求設置為前提條件,而應當承認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在損害事故發生時即當然產生。

猜你喜歡
代位權保險法保險合同
漫談債權人代位權法律關系
利他保險合同解除中的介入權研究——檢討《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17條之但書條款
“投保欺詐”的法律規制——《保險法》第16條第3款的解讀
自殺免責期間規范之檢視——我國《保險法》第44條之反思與重構
再保險合同的法律性質之初探
費用型醫療保險代位權的模式選擇與規則構建——以約定保險代位權為方向
關于代位請求權情形下仲裁協議的效力范圍
未成年人死亡保險制度再探討——以《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為重點
有利解釋規則在保險合同中的適用
保險合同解除權制度之探討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