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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治理共同體視域下的社會組織發展圖景
——基于青海涉藏州縣的調查研究

2023-12-18 23:39王淑婕
攀登 2023年3期
關鍵詞:青海

王淑婕

(中共青海省委黨校/青海省行政學院,青海 西寧 810001)

自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以來,學界對其基本內涵、理論邏輯、發展脈絡及實踐路徑等進行了較為深入的討論。但是多數內容主要是基于黨和國家相關政策的政治性解讀,或是基于具體案例描述的實證研究,未能充分關注普遍現象背后的一般性理論問題[1]。黨的二十大從完善社會治理體系的高度強調指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提升社會治理效能?!ㄔO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

在中國區域發展不平衡的社會背景下,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從國家政策文本落地基層所歷經的探索創新、難點困惑等共性中不乏個性,亟待以理論研究為中介,從具體而微的基層社會治理實踐個案中梳理特征、總結經驗、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體系、提升社會治理效能提供具有適用性和可行性的參考和借鑒。青海涉藏州縣的實地調查表明,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如何實現向“社會主體”轉化,特別是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積極作用是其難點之一。因此,本文以社會組織為研究切口,嘗試運用社會資本理論為地方基層社會治理充分動員體制外的資源和力量,特別是社會組織投入共建共治共享的創新探索提供發展思路和對策思考。

一、社會治理共同體視域下規范社會資本的承續與構建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指出,要堅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這為社會組織參與青海涉藏州縣社會治理提供了根本遵循,即在堅持和鞏固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優勢下完善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制度體系,強化青海涉藏州縣社會組織的規范社會資本。

(一)黨建引領,培育社會組織政治社會資本

青海涉藏州縣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的未來圖景不能忽略歷史以來的制度、文化和社會差異,更不能拋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與黨的領導體制。從青海涉藏州縣的調查來看,77%的被調查社會組織認為,黨組織建設有利于社會組織發展。這說明青海涉藏州縣社會組織對于以黨建工作增強總體治理效能的認同度較高。為了更好地發揮黨建對社會組織的引領作用,促進社會組織治理效能的整體提升,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深刻理解黨建引領的重大意義。在任何國家,基于國家利益的國家治理都是至高無上的,即國家治理的地位高于社會治理。作為國家治理“組成部分”的社會治理需服從國家利益,采取國家利益允許的治理方式[2]。處于風險社會的社會組織在獲得治理主體地位的同時,面臨著深化改革任務艱巨,國際交流合作日益頻繁,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現實要求越來越迫切的挑戰。處于反分裂前沿陣地的青海涉藏州縣,其社會組織更是被作為意識形態滲透的重要對象,既需要防范自身發展中的風險,也要防范被利用的風險。在此背景下,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是引領社會組織正確發展方向的根本保證。

2.認真落實社會組織黨建引領機制。在多元治理體系中,政府需要不斷行使掌舵職能,實現謀求長遠規劃和全局發展[3]。黨建引領機制的有效性是實現社會治理體系中政府負責的保障?!吨袊伯a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政治建設的意見》和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中都明確提出了加強黨對社會組織全面領導的若干規定。

針對目前青海涉藏州縣基層黨員數量少、結構不合理的現實,需要進一步增強黨建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抓緊理順整合黨建機構、規范黨建領導和管理機制、理順行業黨建工作領導體制;注重提升社會組織黨務工作者能力,特別是加強對社會組織黨組織書記的培訓,幫助提高其能力素質、提升工作水平;指導社會組織黨組織健全相關黨建工作制度和措施,加強陣地建設;加大政府投入,將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和管理費用列支,進一步彰顯黨建引領作用。

3.創新發展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內容。在推進社會組織從“有形覆蓋”向“有效覆蓋”轉化過程中,要注重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學習教育管理,突出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特色,增強黨組織生活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積極探索互聯網+黨建、業務+黨建、模塊化平臺+黨建的“新模式”。要充分運用現代媒體,發揮正向牽引、激勵作用,培養樹立社會組織先進黨組織和優秀共產黨員先進典型,推廣社會組織黨建創新和注重實效的經驗模式,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

隨著黨建工作在社會組織評價評估體系中的權重增高,黨員的社會認同、社會信任度也相應提高,要充分發揮黨員身份這一政治資本的動員作用,廣泛開展基層黨員輪訓工作,開展黨員“亮身份、樹形象、做表率”活動,增強黨員意識、責任意識,發揮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二)制度保障,構建“政府—社會”雙強格局

現代國家是由政府、市場和社會組成的體系。[4]在我國,國家治理是一個“上位”概念,國家治理的目標、理念和方略決定著社會治理的形式和內容。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在社會實踐中主要有四種形態,即弱國家—弱社會、強國家—弱社會、弱國家—強社會、強國家—強社會。[5]相較于很多國家,我國的國家與社會分離時間較晚,分離程度較低,而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提出正是我國從強國家—弱社會向強國家—強社會過渡的需要[6],當前亟待通過制度保障,快速拓展社會組織的發展空間、不斷優化社會組織發展環境,有效提升社會組織治理效能。

1.厘清治理邊界,確立多元治理格局。實現政府與社會“雙強”機制最為重要的是厘清政府—市場—社會邊界。我國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過程本身就是一種探索,沒有直接可借鑒的經驗,“官退民進”是厘清邊界的主要途徑。目前,國家層面已經確立了社會組織的社會治理主體地位。但從青海涉藏州縣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的現實來看,社會組織自主成長的能力還不強,全面參與經濟社會事務的能力還較弱,需要加強頂層設計規劃,注重規范指引性。

從廓清社會治理邊界來看,政府主體具有較大主動權和主導權,但是也并不意味著社會組織是完全被動的,社會治理不同主體在“進退之間”的互動或多或少影響著社會治理邊界從模糊到基本清晰。目前,社會組織領域并不缺少宏大的、原則性的法律法規,缺少的是更細化的專業性規則及具有公信力的行業標準。因此,治理邊界應以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改革創新為主線,堅持“積極引導發展與嚴格依法管理”相結合,以提供法律依據和協同框架為主要目標,在制度規定許可范圍內,使社會組織能充分發揮其治理專業性、靈活性,加快轉化為利于社會運行的結構要素;同時,應盡快完善設定較為明確的“負面清單”,一旦出現社會組織活動威脅國家安全或者民眾利益,即可提供明確的執法依據和程序。

2.落實行政脫鉤,避免行政“吸納”。大量事實表明,將社會組織全“統”起來,對其全面使用行政手段來管理,很難讓社會組織真正發揮作用。但是從脫鉤意愿上看,青海涉藏州縣具體而清晰地劃定社會組織與政府間治理邊界的社會基礎似乎還未具備。調查數據顯示,無論是行政管理人員,還是社會組織專職人員,認為“與政府完全脫鉤不利于社會組織發展”的比例超過六成。

現階段,培育并強化青海涉藏州縣社會組織規范社會資本,一方面要通過完善制度體系避免社會組織被行政“吸納”或主動“納入”的問題,減緩客觀上削弱社會組織主體地位的制度風險;另一方面要提高脫鉤后的政策支持力度,避免社會組織社會活力不斷衰減,從而滿足國家與公眾期待社會組織成長為一個相對獨立的社會部門,甚至能在某種程度上平衡權力與資本的社會需求,逐漸提升對社會組織主體地位的社會認知水平。

3.推動協同機制,釋放社會治理空間。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過程中,政府—市場—社會組織的互動規范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尋找規則、制定制度需要不斷地實踐與探索。政府掌握著大量的社會公共資源,如果沒有明確的規范和界定,“政社合作”在很多地方、領域難以呈現平等的“伙伴關系”,而更多地體現為上下隸屬的“伙計”關系。國外對社會組織的研究表明,社會組織在科層組織和公民個人之間構建橋梁,在協調關系、贏得支持等方面發揮了很多有益作用。但也有批評者認為,這些社會組織的活動不恰當地減少了政府在諸如健康、福利等領域正確履行職責的壓力[7]。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進程中,社會組織不能被簡單定位為政府的補充者、服務者,甚至替補者。如何讓渡空間,在社會共治中培育社會組織的獨立性是值得思考的問題。

實踐層面上,社會組織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發揮取決于制度引領和社會需求,缺一不可。青海涉藏州縣公眾對社會組織的服務需求不足現象,在某種程度上是公權力在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中的模糊界定所致。如,行政管理人員認為社會組織未能發揮社會治理作用的首要原因是“老百姓習慣有事兒找政府”。為了幫助青海涉藏州縣公眾釋放對社會組織的服務需求,政府有責任首先從政策、規劃和公共財政等方面建立支持鼓勵機制,同時與政府職能轉變形成有效呼應,承認和尊重社會組織在整個國家治理體系、社會治理創新中的價值與作用,給社會組織預留一定的空間和資源,推動治理主體形成協同伙伴關系,讓社會組織回歸于社會。作為社會組織,不應該僅僅做政府的簡單延伸,還應該推動政府善政良治,在做好自己的專業事情之外,協同政府共同面對困難和挑戰,推動構建治理格局以及機制變革。

(三)政策支撐,激發涉藏州縣社會組織內生動力

社會治理各主體間需要平等參與社會事務、形成相互依存、各司其職的共同體,才能真正釋放社會力量[8]。目前,青海涉藏州縣社會組織與社會發展、社會需求、公眾期望之間的差距還是非常大的,改變這一現狀,需要政策助力。

首先,政府應樹立培育社會組織的責任意識。政府職能轉變不到位、社會組織發展規劃不合理就難以推動社會組織在落實國家戰略政策、開展社會治理等方面形成重要力量,進而為社會、經濟、產業發展提供支撐。要進一步明確對社會組織的價值定位,即社會組織是社會治理共同體中不可替代的組成部分,如果社會組織不能協同發力,社會服務的短板就會加大,就難以形成系統性的治理聯動機制。

其次,各級政府需優化社會組織政策支持環境。對于青海涉藏州縣社會治理重點領域急需的社會組織,政府應采取多種方式引導培育、構建轉型。政府作為治理主體,如果不向社會組織真正“賦權”,缺少制度供給或缺乏制度體系化,將無法實現多元主體有效協同共治。

當前,一要健全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制度,設立優先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專項資金,重點扶持一批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專業性、品牌性社會組織,探索直接降低參與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稅收負擔、補貼運行經費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等財政金融支持政策;二要建立社會組織發展和公共產品配置之間有機銜接機制,改善公共產品市場缺乏透明度,尚未形成穩定制度預期的現狀,以此解決社會組織動員力不足的問題,不斷提升社會組織在多元治理結構中的地位并發揮實質性作用;三要健全社會組織人才培養政策,將人才培養放在較為宏觀的政策法規、組織管理、參政議政等方面,探索出臺社會組織參政議政指導意見,提高社會組織從業人員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的比例,使其融入基層自治和協商民主的制度網絡;四要制定公平有競爭力的薪酬管理、人事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障制度,使社會組織成為具有長遠、穩定發展預期的職業選擇,激勵專業化人才長期服務于社會組織行業。

二、社會治理共同體視域下網絡社會資本的共生與整合

青海涉藏州縣涉及多民族、多宗教、多文化價值觀,在社會治理中勢必要求運用靈活多樣的工作方法及互動機制。在充分認識基層治理異質性的前提下,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依賴于長期形成的鄉民文化、道德契約和生計倫理以及在此之上建立的區域社會資本的關系網絡。作為基層社會協同治理的網絡結構中解析出的社會資本,可以幫助論證青海涉藏州縣治理中社會治理共同體的行動能力,闡釋扎根青海涉藏州縣網絡社會基礎上的共治何以可能。

(一)加強使命聯合,發展組織間橫向網絡

青海涉藏州縣社會組織參與構建社會治理共同體看似在探討一個區域性問題,但問題的解決不能局限于特定區域。在“流動性社會”中,任何空間上的區隔都不代表物資、服務的隔斷,更不能有心靈和情感上的隔離,否則社會就被撕裂了,更遑論社會治理現代化。長期以來,社會組織橫向之間缺乏開放性和合作意識,自守門戶、各自為戰的現象很普遍,行業內部的共識很難凝聚,也很難對外發出聲音,逐漸在政府和公眾視野中形成積弱的形象。長此以往,淪為第一部門或第二部門附庸的風險必然加大,更沒有能力參與“第三次分配”,發揮應有的社會治理主體作用。

社會組織應加強橫向的溝通、競爭與聯合?!奥摵稀币馕吨懈蟮膶υ挋?、更多存量資源的盤活以及更高的效率,在更大范圍內鏈接社會資源,促進社會合作。因此,青海涉藏州縣社會組織應鏈接區域內外具有相似愿景的機構,形成跨地域聯動支持網絡,更好地實現行業聯盟、社會合作與協同治理。一是資源型機構為一線組織提供更多支持。在資金來源不充足的情況下,通過開展對話和溝通,審視和反思行業處境,使諸如基金會這樣的資源樞紐型機構幫助支持以草根社會組織為代表的在地機構實現自我成長和發展;二是聯合發聲,爭取制度化支持,促進社會組織間的多樣化鏈接合作機制,加強對社會組織的政策助力和金融支持;三是在現有的監管機制框架下創新方式,設立行業發展公共基金,通過諸如提供貸款擔保并補貼利息等方式扶持優秀社會組織發展。

(二)轉化精英治理,激活涉藏州縣公共精神

精英治理有利于社區信任的建立,弱化正式制度不足所帶來的不利影響,幫助村民走出集體行動的困境[9]。青海涉藏州縣社會組織的精英治理主要源自國內外受過高等教育的知識分子、藏傳佛教宗教人士,通過充分利用文化、習俗和親緣等非正式本土資源降低治理成本。他們所擁有的良好關系和信任社會資本是青海涉藏州縣傳統網絡與現代化、全球化網絡的聯結點,也是國家與民間力量的緩沖帶。經濟、文化、宗教精英在社會組織參與青海涉藏州縣社會治理中發揮了積極作用,如SEE對青海涉藏州縣的關注與資助、北京大學呂植教授創立的山水自然保護中心的實踐與推進、加陽東云仁波切發起成立的甘德縣班瑪仁拓動植物保護協會等等。

精英治理在青海涉藏州縣社會組織中表現出諸多優點和較長時間的強生命力。但是,隨著高等教育快速發展,從青海涉藏州縣走出去的青年和正在接受現代教育的新一代,他們參與村莊公共事務只是在地緣文化、宗教文化和親緣關系中建立起來的一種群體社會資本形態,而社會組織本身作為機構獲得信任、贏得信任的機會相對較少,如何動員社會資本豐富的本土青年更多地參與進來是社會組織參與治理的巨大挑戰。在構建社會治理共同體的過程中,應注重引導由社會精英發起成立的社會組織發揮好治理作用,促使個人社會資本向組織社會資本的轉化,通過社會組織精英治理激發青海涉藏州縣公共精神的成長,實現治理能力的提升。

(三)引導宗教利他,拓展社會支持網絡

我們已經置身于風險社會,這是一個難以拒絕的事實或宏大背景。不論是客觀風險和隱患的增加,還是主觀上對風險的認識不足或應對能力缺乏,都將進一步加劇當前社會的不確定性,人們在社會的總體不確定性和各個領域不確定性面前似乎分外無助。青海涉藏州縣長期處于相對封閉滯后的發展環境下,在風險社會與加速社會的疊加作用下更無例外,更加強烈地感知包括恐慌、相對剝奪感等情感流動的可能性也在增加,宗教利他作為被青海涉藏州縣社會各階層認同的一種社會互動的良性模式,對于拓展社會支持網絡、促進社會整合、消解社會風險不無裨益。

但現代治理背景下,宗教力量融入社會治理需要制度化引導。如,慈善制度的建立既實現了佛教慈悲救世的本懷,又避免了佛門善款因缺乏制度性監管所引發的腐化風險和弊端。僧侶作為青海涉藏州縣日常中一個頗為特殊且重要的群體,他們中的一些有威望的宗教人士以“利樂有情”“自利利他”的精神發起或支持、參與的社會組織往往發揮出更大效能。通過社會組織這一組織形式搭建平臺,構建制度型佛教行善模式,不僅可以加深大眾對宗教、慈善的認識,還有助于引導宗教力量參與社會治理,從而構建具有青海涉藏州縣特色的在地社會組織作用模式。

(四)正向輿論服務,提升社會積極影響力

青海涉藏州縣不少公眾對社會組織慈善公益的認知是通過一些“非法社會組織”的負面事件獲得并強化的。雖然大多數負面事件都在事后得到澄清,相關專業知識也在一定范圍內得到社會普及,但是因操作失范而消耗的社會愛心和社會信任,使不限于被涉及社會組織的行業聲譽再度受創。

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需要充分發揮中央及省垣主流媒體、各類新媒體平臺宣傳推廣作用,深入宣傳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社會組織的重大決策部署,報道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的成功經驗和典型案例,為社會組織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對社會組織深度參與社會治理成效顯著的進行表彰,弘揚正能量,同時,注重搭建分享宣傳平臺,增強對社會組織主體作用的認知度和認可度。

三、社會治理共同體視域下信任社會資本的轉換與延展

福山在《信任:社會美德與創造經濟繁榮》中指出:當一個社群共同遵守一套道德價值觀,并以此建立對彼此日常誠實行為的期許時,信任就產生了[10]。信任可能在積極、支持的環境中累積產生,也可能在對負面、消極作用的監管消解中轉換增強;相反,在不透明、不公平環境下信任資本的流失又是極其明顯的。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過程中要特別警惕社會組織信任社會資本的流失及系統信任的轉化困境。

(一)加強監督監管,避免信任資本流失

對公眾而言,由社會組織承擔的部分政府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職能,某種程度上就是公益、慈善、民生服務的化身。因此,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青海涉藏州縣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無論從政府管理角度,還是社會組織融入社會治理的方面,首先需要各主體主動規避、制約社會組織負面作用的產生。

1.引導涉藏州縣傳統社會組織轉型發展。按照對社會組織的政策規范界定,青海涉藏州縣登記備案的社會組織規模在全國占比非常低。但該地區鄉土社會的血緣地緣聯結與保留較好,使其擁有較多傳統社會組織。受民族歷史文化傳統影響,許多歷史上“因俗而治”的古老民間組織在當下的社會生活中依舊存在。如,一些血緣組織、居住地域組織、民間互助經濟組織及傳統工匠組織等。這些傳統民間組織在參與部落事務及地域事務,參與民間祭祀活動,開展互助幫扶,傳承民間技藝等方面有一定的歷史沿革,具有一定的歷史傳統和群眾基礎。從本質上講,它們并不符合現代語境下對社會組織的定義,但由于千百年的傳統,其依托傳統慣性繼續在當下群眾日常生產生活中產生著影響。

在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中,社會組織要發展成為“政府—市場—社會”治理格局中的一支結構化力量,需要基層政府積極引導、培育基于傳統社會組織,又不同于傳統的新型鄉村社會組織。所謂“新型”社會組織是基于青海涉藏州縣包括行政人員在內的廣大民眾對“傳統社會組織”的模糊,甚至是負面認知,需要通過引導、動員“傳統社會組織”在民政部門注冊或社區備案,使其成為更具社會認知度及誠信影響力的社會組織。這樣既可利用鄉土社會內部的運行邏輯和規則,又能適應社會治理現代化目標要求,使游離于社會治理之外的民間力量得到有效整合,在“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的社會治理體系中發揮結構性優勢。

2.明確涉藏州縣非法社會組織分類監管原則。各類非法社會組織對國家安全、人民利益均有不同程度的危害和損害。自2018年以來,全國對非法社會組織的打擊力度持續未減,而對非法社會組織的界定長期是以“是否登記”作為重要的判定標準之一。如前所述,青海涉藏州縣傳統社會組織較多,地方政府和基層政府的“自由”裁量很可能給其帶來不可預知的政治、宗教或行政風險。

因此,青海涉藏州縣非法社會組織的監管一方面要根據民政部發布的有關文件要求,加快完善社會組織信用體系建設、通過設定較為明確的“負面清單”,確保一旦出現社會組織活動威脅國家安全或者民眾利益時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和程序保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涉黑涉惡”引發嚴重后果的,要結合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堅決掃除。同時,盡可能將此項工作常態化,才可真正實現“應打盡打、不留死角”。

另一方面,要明確分類監管的原則,使基層執法實踐有據可依,在嚴厲打擊非法社會組織的同時保護合法社會組織的發展環境。具體而言,對沒有在民政部門登記備案,擅自以社會組織名義開展慈善、扶貧濟困、環境保護、社區事務管理、愛心助學助老助殘等活動的,要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及時發現,分類處置:一是對已開展活動多年,沒有違法違紀行為,社會影響較大且社會反響較好的尚未登記備案民間組織或傳統社會組織,要及時教育引導、提供相關支持,促使其合法登記備案,依法合規開展活動;二是對其他未登記備案民間組織非法開展活動的,要敦促其認識到組織活動的不合法性,要求其立即停止相關活動,自行解散;通過公開曝光,廣泛采取媒體監督和公眾監督方式的同時,健全對非法社會組織責任人的信用監管和懲戒機制,全面消除負面影響。

3.客觀甄別合法社會組織的非法活動。非法社會組織的界定與執法在實踐層面相對明確,而鑒別合法社會組織的非法活動就顯得極為困難。接受訪談的基層干部表示,在反分裂、反滲透斗爭日益增壓的環境下,有效鑒別合法社會組織非法活動的壓力非常大。這些非法活動的隱蔽性極強,特別是通過“掛靠”到合法組織名下或者與其共同開展活動,或線下被取締后,變換名稱在線上繼續活動等等,手段更多樣、形式更隱蔽。與此同時,一些社會組織認為,對合法社會組織的非法活動執法隨意性比較大,“大而化之”的原則立場讓其無法專心開展正?;顒?。

在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中,首先應加強宣傳教育,轉變地方政府仍將社會組織作為治理客體,而非治理主體的慣性思維,提升其對社會組織在社會治理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認知。二是加快構建行業自律、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的三方聯動綜合監管體系,綜合運用年度檢查、財務抽查等日常監管手段客觀甄別非法活動。三是加強社會組織管理機構和能力建設,建立完善發改、外事、公安、財政、人社等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共同參與的社會組織綜合監管體系和聯合監督執法機制,為打擊整治社會組織違法行為提供更堅實的法治保障,保護遵紀守法的社會組織蓬勃發展。四是建立健全輿情分級管理和處置機制,嚴格把控輿論導向,防止不良社會組織消費社會善良及社會組織負效應擴大化和信任資本的流失。

(二)增強協商民主,實現系統信任轉變

總體而言,青海涉藏州縣社會組織力量還相對弱小,離不開政府、商業企業的參與,特別面對實現具有地域特色與普遍價值的青海涉藏州縣社會治理參與路徑,需要各方協調各自的優勢資源和專業性,實現優勢互補,提升資源使用的效能,共同努力構建一個多層次協同高效的社會組織運作生態系統。在共建共治共享基本原則指導下,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需要各主體通過民主協商等方式形成良性互動,實現從人格信任向系統信任的轉變。

社會組織在參與青海涉藏州縣社會治理時需要通過加強民主協商,協調政府—市場—社會幾個主體間的線網關系:第一條線是政府負責?;?、保重點,第二條線是社會組織保靈活,與政府配合保重點,第三條線是市場保效率效益。這三條線的保障機制需要各司其職、相互補充、形成網絡協同運轉。

(三)強化能力建設,提升社會組織公信力

社會組織回歸社會屬性,政府要善于提供指導,尊重社會組織的自主性、社會性、公益性。另一方面,各類社會組織要突出自身專注的領域特色,尋求資源支持,高效信息溝通,實現不同領域的分工協作、信息共享和公共信任的提升。

1.堅守組織愿景,提升社會組織社會動員力。社會組織要適應新時代新要求,不斷加強自身建設,不能仍停留在“心存善念”的初始階段和“心有余而力不足”的被動培育中,要主動回應“治理挑戰期”,堅守社會組織創建時的機構愿景,努力提升社會動員力,進而全面提升參與社會治理的能力。

首先,社會組織要強化底層意識和基層意識。青海涉藏州縣社會治理的重點和難點在基層,社會組織要擔當起社會治理主體地位,就需要回歸到最根本的使命上,那就是強化底層意識,扎根到社區,關懷弱小,促進發展和維護公平正義。社會組織自身要有“不可替代,絕非可有可無”的職業自信,帶著底層意識深入到底層、扎根到底層、服務到底層,才能更好地提升參與社會治理的整體能力。其次,社會組織要了解社會需求、提升社會動員力。社會組織要秉持專業使命,加快確立以社區需求為導向的自下而上的社會動員機制;通過鏈接社會資源和更好地配置資源,以專業服務滿足社會需求、實現組織愿景。

2.健全培訓機制,提升從業人員專業化水平。針對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數量少、規模較小、專業素質不高、內部治理不健全等問題,要落實《關于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將社會組織人才培養工作納入年度社會組織管理工作計劃,通過聘請專家學者,分批次對社會組織負責人進行法律法規知識、業務能力和黨建知識培訓,指導社會組織專業人才建設,不斷提升社會組織開展社會服務的專業能力。

3.借力數字科技,提升社會組織共享共信水平。社會組織應充分利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云計算、區塊鏈等新技術,主動、準確、及時、全面、完整、動態地公開信息,實現信息資源互通共享共治目標。同時借鑒成熟的電商平臺運營管理模式,在社會力量、市場力量以及政府之間形成一種良好的信息對接共享機制。一些規模較大的基金會和慈善組織應率先建立起以技術支撐為基礎的信息公開平臺,通過與國內領先的互聯網公司合作,構建一個高效運營的管控中臺,實現每一分捐款“從進入到流出”全透明可查詢系統,提升組織信息公開化和社會公眾信任度,并引導支持其他社會組織逐步通過技術支持提升共享互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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