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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館能否保護無形遺產?
——蘇東海的無形遺產觀以及相關思考

2023-12-21 05:57陳佳璐
東南文化 2023年4期
關鍵詞:有形東海遺產

陳佳璐 尹 凱

(山東大學文化遺產研究院 山東青島 266237)

內容提要:直至今日,遺產學界與博物館學界關于無形遺產的本質與保護問題的討論從未停歇。21 世紀初,蘇東海先生曾以無形遺產為主題發表過若干文章,其核心觀點是無形遺產的特殊性使得博物館在保護無形遺產上是無能為力的。與“能否保護”的學術討論相伴而生的是“如何保護”的實踐探索,尤其是無形遺產在2007 年被寫入博物館定義之后,一系列保護嘗試影響甚至重塑了博物館的潛力。雖然博物館與無形遺產之間的關系是動態的、情境化的,但是博物館能否保護無形遺產依然是一個值得重申的學術議題。無形遺產的特殊性和傳統的保護模式不得不讓博物館世界重新思考博物館在保護無形遺產上所扮演的角色。

一、無形遺產進入博物館世界

為了彌補世界遺產制度在原住民社區、傳統文化和活態文化等議題上的疏漏,2003 年,《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以下簡稱“《非遺公約》”)在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UNESCO)第32 屆大會上通過。自此,無形遺產[1]被正式納入UNESCO 主導的國際遺產保護體系。

在《非遺公約》通過前后,無形遺產作為一個有趣的話題進入博物館世界,并引起持續關注。1998 年,國際博物館協會(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Museums,ICOM)在墨爾本大會通過的決議上指出,要關注旅游業發展對無形遺產資源的影響[2]。2001 年,ICOM 在巴塞羅那大會上第一次“把收藏和保護無形遺產列入博物館定義的外延之中”[3],隨后,ICOM 將“博物館與無形遺產”(Museums and Intangible Heritage)確定為2004 年“國際博物館日”以及ICOM 第20 屆大會的主題。2000 年與2004 年,國際博協博物館學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ttee for Museology)先后兩次將“博物館學與無形遺產之間的關系”作為年會主題進行討論。2002 年10 月,“國際博物館協會亞太地區第七次大會暨博物館無形文化遺產國際學術討論會”在上海召開,大會圍繞“博物館、無形遺產和全球化”的主題討論了博物館與無形遺產的理論和實踐問題。2007 年,ICOM 在奧地利維也納(Vienna)召開的第21 屆大會上修訂了博物館定義,博物館的工作對象由“人類及其環境的物證”調整為“有形和無形遺產”[4]。至此,無形遺產被正式納入博物館的官方定義,相應地,博物館與無形遺產的關系也成為博物館研究領域的核心議題。

關于“博物館能否保護無形遺產”這一問題,學界存在著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著眼于概念與理論的推論,從無形遺產的特殊性以及無形遺產與博物館之間的“非常規”關系入手,認為博物館保護無形遺產存在著將無形遺產固化的風險,因此,博物館在保護無形遺產上是相對無力的[5];另一種觀點則著眼于博物館介入無形遺產的實踐,對其進行觀察與歸納,認為博物館可以憑借其收藏、研究和教育職能,利用實物、影像和演示等手段,通過對無形遺產過程性現象的可感知化與再語境化以及信息的闡釋與傳播等策略來保護無形遺產[6]。隨著無形遺產正式進入博物館定義,博物館保護無形遺產的正當性與合理性似乎越發不言自明,后者的聲音日漸在遺產學界和博物館學界占據上風。這些有益的探索雖然在某種程度上彌合了博物館與無形遺產之間存在的鴻溝,但是對深層次的問題語焉不詳。換句話說,這些研究繞過了博物館“能否”保護無形遺產這一根本性問題,而直接聚焦于“如何”保護無形遺產。

21 世紀初,著名博物館學家蘇東海先生(以下省略敬稱)注意到了無形遺產的發展態勢及其引發的相關爭論。在保護無形遺產已是共識的今天,重拾蘇東海的無形遺產觀有助于博物館界在思考與實踐無形遺產保護問題的同時,進一步追問無形遺產的本質、博物館角色與功能的轉向、博物館保護無形遺產的悖論等更加核心的命題。

二、蘇東海的無形遺產觀

蘇東海的無形遺產觀可以看作是對無形遺產進入博物館過程中所產生的一系列困惑的回應和思考。對此,他主要關注兩大問題:一為無形遺產相比于有形遺產的特殊性,二為無形遺產與博物館的關系。

(一)無形遺產的特殊性

蘇東海認為,無形遺產的定義以及我們對它的理解存在著混亂,這主要是因為無形遺產的定義并不明晰。蘇東海在評價無形遺產的相關定義時指出,《非遺公約》提出的是一個冗長的、列舉式的工作定義,并不準確、精煉;與此同時,我國國務院2005 年頒布的《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國發〔2005〕42 號)僅列舉了我國《文物保護法》和《非遺公約》對于有形遺產與無形遺產的定義描述[7]。上述有關無形遺產的定義及其描述對于正確認識無形遺產的特殊性、辨識無形遺產與有形遺產的關系來說效果有限,更不用說無形遺產的保護與利用了。

據此,蘇東海給無形遺產下了一個“反定義”,即“人類遺產中不是有形遺產的都是無形遺產”[8]。在他的無形遺產觀中,無形遺產與有形遺產的差異表現為精神與物質、過程存在與終結存在、活著的與逝去的?;诖?,筆者將無形遺產最根本的兩點特殊性概括為無形性與活態性。

首先,無形遺產具有無形性。無形遺產與有形遺產存在著精神與物質的差異:物是有形遺產的載體,物質性是其最顯著的特征;相反,無形遺產屬于精神領域,是無形的,只能靠特殊的介質來呈現,其中,人與物便是感知無形遺產的介質。在無形遺產“無形性”的基礎上,蘇東海進一步探討了與之相關的兩個子命題。其一,無形遺產不等同于有形遺產的無形內涵。有形遺產的形式與內容是一個統一體[9],不能將有形遺產的內涵視作無形遺產。2003 年,意大利博物館國家委員會主席喬凡尼·皮那(Giovanni Pinna)認為,“無形遺產包括構成有形遺產的實物所具有的象征和隱喻意義”[10]。蘇東海對此評論道,皮那的表述混淆了無形遺產與有形遺產的無形內涵這兩個不同的概念[11]。其二,無形遺產不等同于無形遺產的有形介質。蘇東海反對將無形遺產與無形遺產存在的介質混為一談。無形遺產的有形介質并非無形遺產本身,究其本質而言,它并不能單純地代表無形遺產,而只是無形遺產存在過程的一種表現形式。無形遺產就是無形遺產,無論是有形遺產的無形內涵還是無形遺產的有形介質,都不可與無形遺產混淆。

其次,無形遺產具有活態性。無形遺產的活態性由無形遺產及其介質的存在狀態所決定。與有形遺產相比,無形遺產是活著的,其介質是過程存在。關于有形遺產與無形遺產的載體與介質的差異,蘇東海認為,有形遺產的文化內涵已被凝固在物質載體內,物質載體是有形遺產文化內涵的終端;而無形遺產的文化內涵由介質所負荷,通過人或人與物的運動而被展示出來——“結果與過程就是載體與介質的差異之所在”[12],即終結存在與過程存在的差異。同時,這二者的區別也影響了有形遺產與無形遺產的保護模式:對前者是按一個歷史物的特征來保護,對后者是按一個現實物的特征來保護[13]。無形遺產與有形遺產之間介質與載體的差異根源在于這兩種遺產的存在狀態:無形遺產作為一種過程,能夠在各類介質的相互作用之間獲取并保持自身的生命力,且不斷再生,在使用與傳承中延續它的存在;而相比于仍然“活著”的無形遺產,有形遺產已經失去了生命力。所以,可再生性與不可再生性是無形遺產與有形遺產的又一區別。

綜上,無形遺產的無形性和活態性在一定程度上定義了無形遺產的特殊性,即無形遺產就是無形遺產,而不是其他。透過上述對無形遺產特殊性的論述,我們能夠體會到蘇東海作為馬克思主義者的立場:蘇東海對無形遺產的認識與理解建立在物質與精神、有形與無形的辯證關系與比較研究的基礎之上。這種二分法突出體現在蘇東海對于無形文化遺產學與有形文化遺產學二分的推崇上,他認為分別建立這兩類文化遺產學“可能會比把兩者綁在一起建立廣義文化遺產學更容易些”[14]。蘇東海對無形遺產特殊性的認識以及對統一無形遺產與有形遺產的不同看法,最終影響了其對于“博物館能否保護無形遺產”這一課題的思考。

(二)博物館與無形遺產的關系

隨著社會對無形遺產的日益重視,博物館在保護無形遺產中的獨特角色也被傾注了越來越多的目光。然而,無形遺產與博物館的相遇并非是相互契合、全然美好的,其各自的特殊性決定了兩者之間必然充滿著摩擦、爭議與沖突。遺產學界和博物館學界關于“博物館能否保護無形遺產”的問題,不應該因為棘手而回避,更應該做的是將其視為核心命題而予以充分的關注與討論。

事實上,蘇東海對于博物館與無形遺產關系的看法并非是一以貫之的,而是在認識的過程中發生了轉變。2002 年《上海憲章》(Shanghai Charter)發布后,蘇東海在評述文章中寫道,博物館“應根據自己的科學保存設備、專業水平和永久性保存機構的優勢條件,理所當然地成為保護和永久保存非物質遺產的最重要的機構”[15]。在2004 年“北京國際博物館館長論壇”,蘇東海作了題為《無形遺產保護:博物館的特殊價值及其局限》的講話,他提到了博物館保護無形遺產的特殊價值,同時也指出博物館的保護是要將無形與有形遺產統一起來。而在兩年后的《建立廣義文化遺產理論的困境》一文中,蘇東海表達了無形遺產可能難以統一于廣義遺產概念之中的觀點[16]。2012 年,蘇東海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在傳統博物館中接納非物質文化遺產多少有一點空想成分,難以有效實現?!保?7]

從“理所當然保護”到“難以有效保護”,蘇東海為何會在博物館與無形遺產的關系上經歷如此大的觀念轉變?要想回答這個問題,我們不得不回到蘇東海關于無形遺產進入博物館的方式與過程的論述中一探究竟。

蘇東海指出,博物館對無形遺產的保護必須經過以下兩個階段。首先是無形遺產的物化階段?!氨仨毎褵o形遺產有形化,博物館才能接納它,才能達到無形遺產與有形遺產的保護一體化?!保?8]這意味著無形遺產必須經過物化,才能被博物館這種可視、可觸的文化形式[19]所保護,才能與博物館的物質本質統一起來[20]。這同時也體現了蘇東海對于博物館物的強調:始終堅持“博物館物是博物館存在的物質基礎”[21]這一思想,認為博物館物是一切博物館實踐的出發點與落腳點[22]。其次是無形遺產的博物館化階段?!氨仨毎褵o形遺產的原生存在轉換成博物館存在,才能對它的保護達到博物館水平?!保?3]若是要實現博物館對無形遺產的保護,似乎不可避免地要將無形遺產與其原初語境割裂開來。不過,蘇東海也提出了替代性方案,即生態博物館、社區博物館可以在文化原生地以博物館的方式對無形遺產實現保護[24],這與蘇東海對生態博物館專業化的觀念相一致[25]。

在蘇東??磥?,博物館保護無形遺產必然要經歷物化與博物館化兩個階段,這是博物館保護無形遺產得以可能的前提,同時也暗示了博物館無力保護無形遺產的事實。對此,蘇東海指出,這種無力與博物館和無形遺產各自的特性不無關系。具體而言,“作為無形遺產,它是鮮活地存在于它的生存環境中,但是博物館的存在是一種歷史的存在,是處于過去式存在而不是進行式存在?!保?6]無形遺產博物館化的前提是脫離其自身的社會和文化語境以及創造該遺產的特定知識系統與價值,而無形遺產在進入博物館后,博物館從歷史的角度將無形遺產建構為一種過去的有形表征。有形表征意味著無形遺產的物化,這又給無形遺產帶來了固化與化石化的風險。

三、從“能否”的悖論到“如何”的實踐

在“博物館能否保護無形遺產”這個問題上持否定態度的不只有蘇東海一人?!斗沁z公約》通過后的幾年間,國際博物館界的許多學者就博物館保護無形遺產的悖論進行了分析與闡發。2007年,無形遺產作為工作對象被正式納入博物館的官方定義之中。受此影響,“博物館能否保護無形遺產”的合法性論證逐漸消退,“博物館如何保護無形遺產”的實踐正式拉開帷幕。

(一)博物館保護無形遺產的悖論

如前所述,蘇東海雖然對“博物館能否保護無形遺產”這一問題的認識存在變化,但是其最終立場是明確的,即博物館在無形遺產保護上是相對無力的。其中,無形遺產的特殊性——無形性和活態性與博物館保護無形遺產的前提條件——物化和博物館化之間的矛盾關系構成了博物館保護無形遺產的悖論。

早在2004 年,加拿大博物館學家雷恩·梅蘭達(Lynn Maranda)便以口頭傳統(oral traditions)為例闡釋了保護無形遺產的悖論。梅蘭達指出,將口頭傳統記錄下來不僅意味著傳統文化消失與死亡的狀態,而且還將改變與破壞其文化價值[27]。據此,梅蘭達總結了保護無形遺產的矛盾之處,即無形遺產就其本質而言無法被儲存,它是流動的、有生命的,而一旦它以有形的形式被記錄和封裝,其情境關聯和文化意義的生命力就被終止了。

梅蘭達的考慮是基于無形遺產的博物館化而提出的,而比利時博物館學家安德烈·戈布(André Gob)則從無形遺產的物化角度出發,表示無形遺產本身不能被保護,人們只能以物的或物化的形式設法保留一些無形遺產的痕跡。更為重要的是,博物館在保留這些痕跡時,理應且必須確保對無形遺產的記錄不會成為固化和凍結無形遺產的規范性形式。令人遺憾的是,這一目標在實踐中難以得到百分之百地實現。從上述觀點來看,博物館無法成為保存無形遺產的主要能動者[28]。

相比于戈布,美國人類學家理查德·庫林(Richard Kurin)的態度似乎更為悲觀。他在《博物館與無形遺產:死去抑或存活的文化》(Museums and Intangible Heritage: Culture Dead or Alive)一文中尖銳地指出:“博物館通常是保護無形文化遺產的糟糕機構——唯一的問題是,可能沒有更好的機構來做這件事?!保?9]庫林認為,無形遺產的有形介質以及相關的記錄只是一些文化碎片,而“針對這種文化碎片的行動本身并不會恢復或保護作為一種生活方式的文化”[30]。無形遺產是一種嵌入持續的社會關系中的活態文化,而博物館對無形遺產的保護往往是將無形遺產抽離于原初存在的語境,并將其轉化為有形的形式。究其本質,這種保護行為是對變化的一種固化[31],是將蘇東海所言的“過程存在”凍結為“終結存在”。顯然,這與無形遺產的活態特性相矛盾。

博物館保護無形遺產的悖論不僅源于無形遺產和博物館機構的特殊性,而且也與將兩者連接起來的“保護模式”有脫不開的干系。

從博物館官方定義的用詞conserve 可以發現,博物館是基于“保存模式”(preservation mode)來保護無形遺產,這背離了《非遺公約》所倡導的“保護模式”(safeguarding mode)。前者指的是以有形形式記錄、保存過去的實物與知識的工作,這些工作由政府與專家主導,帶有權威化與專業化的色彩。后者指的是“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生命力的各種措施”[32];強調“社區、群體,有時是個人的最大限度的參與”[33];重點“在于世代傳承或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所涉及的過程而非產物”[34]。

由此可見,保護模式指涉了保護無形遺產的兩個基礎性要素,即不斷生產和再生產無形遺產的“行動者”以及作為過程的“生產實踐”。如果博物館堅持基于保存模式,以有形形式記錄、展示、傳播無形遺產而不包含延續無形遺產實踐的行動,那么,博物館“在最具決定性的一點上將不符合UNESCO 對保護無形文化遺產的理解”[35]。如果博物館界對兩種保護模式及其背后的旨趣所知甚少,那么博物館保護無形遺產的悖論就難以揭曉。

(二)博物館保護無形遺產的實踐

如前所述,蘇東海面對無形遺產進入博物館所引發的困難和爭論得出了博物館無力保護無形遺產的結論。不過蘇東海并未草率地將其視為該問題的最終答案,而是積極呼吁“當理論貧困時,還是讓我們先做起來”[36]。當面臨理論困頓之時,蘇東海具有換個視角的辯證眼光。在承認博物館無法保護與傳播無形遺產的同時,蘇東海巧妙地指出“博物館的優越性遠遠大于它的局限性,其局限性也許在實踐中能夠找到方法來改善它”[37]。由此可見,蘇東海的無形遺產觀暗含著一種從“能否”的理論討論到“如何”的實踐探索的轉向,主張從實踐中尋求破局之法。

很快,蘇東海的預言就兌現了。當無形遺產在2007 年被正式寫入博物館官方定義之后,博物館界放棄了對博物館能否保護無形遺產的理論追問,轉而投身到無形遺產的保護實踐中。在過去十幾年間,博物館在保護無形遺產的具體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經驗,有時甚至被總結為某種理念或模式。雖然這些實踐探索會因無形遺產項目、博物館類型和社會文化語境的不同而呈現差異性和多樣性,但是某些共通性的觀照還是有跡可循的。

為了彌補實物展示的不足,博物館嘗試在特定的文化空間中進行無形遺產的活態表演。對于表演藝術類無形遺產而言,文化內涵與其說是體現在有形的物質形態中,毋寧說是經由無形的表演實踐表達出來。其中,最常見的做法是建立特定的博物館或在博物館中開辟專屬場所進行無形遺產的表演,這將與靜態展示共同構成“動靜結合”的理念。國內的南京博物院成立專門的非遺館,小劇場和老茶館常年表演傳統音樂、曲藝、戲劇等表演藝術類無形遺產。位于意大利巴勒莫的國際木偶博物館(International Puppet Museum)通過演出新的戲劇節目而保持木偶戲的創作活力。從長遠來看,這種記錄、傳承與表達無形遺產的活態方式在某種程度上轉變成為博物館的“藏品”,為未來的保護提供了契機[38]。

為了與現實生活保持聯系,博物館嘗試邀請或聘請無形遺產的傳承人進入博物館進行講解、展示與表演。隨著對無形遺產概念理解的加深,創造與實踐文化表達、生產和使用文化物件的“人的要素”之于無形遺產的重要性得到凸顯。南京博物院的“大師工坊”常年有傳統技藝類無形遺產國家級傳承人駐場展示,上海土布博物館群以手工坊的方式引入無形遺產傳承人工作室,西安非遺博物館強調傳承人在互動、傳習與教育中的主體地位……相較于國內對傳承個體的重視,國外在無形遺產的保護與闡釋過程中更加強調“實踐社區”(practising communities)的重要 作用[39]。對此,越南民族學博物館(Vietnam Museum of Ethnology)館長阮文輝(Nguyen Van Huy)指出:“博物館通過與社區的密切合作,既能夠保護瀕臨消失的文化表達,也能夠復興那些對人們生活非常重要的文化實踐?!保?0]

從上述實踐來看,博物館顯然已經觸及了無形遺產的特殊性,并試圖通過對實踐過程和行動主體的強調來達到保護無形遺產的目的。博物館中的活態表演不僅在很大程度上規避了將無形遺產物化的風險,而且有助于捕捉文化表達中微妙而短暫的細節之處。博物館與傳承人和實踐社區的伙伴關系一方面將博物館化的影響降至最低,另一方面也做到了以持有者的內部眼光來保護與闡釋無形遺產。除了這些保護無形遺產的傳統實踐外,生態博物館的整體保護、原地保護、自我保護和動態保護的特征[41]與無形遺產保護中對活態、可持續性發展的要求完全契合;社區博物館則通過多元行動方共同參與和多樣化的社區實踐,兼顧了無形遺產的動態過程和活態存續[42]。這些新型博物館的實踐探索,因其對行動者與實踐過程的天然關注而成為無形遺產保護的新趨勢。

四、結語

蘇東海的無形遺產觀中隱含著一種從“能否保護”的理論討論到“如何保護”的實踐探索的轉向,這與現實世界中博物館與無形遺產的關系演變軌跡是一脈相承的。2007 年,博物館經由將無形遺產寫入官方定義的方式解除了其被質疑能否保護無形遺產的合法性危機。自此之后,博物館保護無形遺產的實踐在世界范圍內如火如荼地開展起來。如前所述,這些嘗試與探索在一定程度上兼顧了無形遺產的特殊性,且在保護的操作環節竭力避免出現物化與博物館化的現象。此外,博物館保護無形遺產促成了兩者之間互惠關系的建立,即保護無形遺產的舉措在對傳統主流做法的挑戰、機構基本功能的改變、現實生活的參與、與實踐社區伙伴關系的建立等方面反哺博物館。

在當代社會,保護無形遺產的目的或是激發博物館介入社會的潛力,或是以文化的方式服務社會公眾,或是促成傳統的創新性轉化與再利用。在此過程中,無形遺產淪為一種工具,與之相應的,以權威機構而自居的博物館忽視了對無形遺產持有者的真正關切。在這種情況下,回到“博物館能否保護無形遺產”這一根本性問題,能夠對該困境作出診斷并開出富有啟發的良方。

根據《實施〈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業務指南》(Operational Directiv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的內容,保護無形遺產的重點與核心是對社區、群體、個人的賦權以及對與無形遺產相關的持續性實踐的保護[43]?;诖?,博物館等機構在無形遺產保護中扮演的角色,與其說是掌控全局的“通才”,倒不如說是具有協調能力的“文化經紀人”(cultural broker)[44]。如此這般,博物館才能跳出自身的思維定勢與機構框架,成為遺產共同體中的一份子,與社區、觀眾、學校、專家等行動者產生積極且平等的聯系與互動,經由轉譯、中介的功能發揮而真正達成保護無形遺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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