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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樹林碳匯交易的市場化及其實現路徑

2023-12-22 03:38俞虹帆施志源
林業資源管理 2023年5期
關鍵詞:方法學紅樹林交易

俞虹帆,施志源

(福建師范大學 法學院,福州 350117)

21世紀以來,隨著全球氣候變暖的現象越發嚴峻,海洋碳匯(以下簡稱藍碳)作用日益凸顯。根據2021年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第六次氣候變化評估報告可知:1850—1900年以來,全球地表平均溫度已上升約1 ℃;從未來20年的平均溫度變化來看,全球溫升預計將達到或超過1.5 ℃[1]。要將氣候變暖限制在可控范圍內,需要限制二氧化碳的排放。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是一場廣泛而深刻的經濟社會系統性變革”。為應對全球氣候變化,不僅需要減排,更需要積極“增匯”。海洋作為全球最大的二氧化碳吸收匯,具有巨大的開發潛力[2]。我國擁有1.8 萬km海岸線、300 萬km2海洋國土面積,是世界上少數幾個同時擁有紅樹林、海草床、鹽沼這三大藍碳生態系統的國家之一;濱海濕地面積約為670 萬hm2,蘊涵豐富的海岸帶碳匯,其中紅樹林面積約為2.5 萬hm2,分布于浙江以南的海域[3]。作為地球上碳含量最高的生態系統之一,紅樹林在沿海地區的生物地球化學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具有極高的溫室氣體減排價值[4]。

1 紅樹林碳匯交易

1.1 紅樹林碳匯的減排作用和發展潛力

參考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等的研究,可知藍碳是指通過海水的溶解度以及紅樹林、鹽沼、海草床、漁業資源、微生物等海洋生態系統的生物泵(含碳酸鹽泵),吸收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并將其固定和儲存的過程、活動和機制[5]。雖然沿海紅樹林僅占全球熱帶森林面積的0.7%,但儲碳量可高達20 PgC(CO2的計量單位,根據IPCC的科學基礎報告,1 PgC=3.667 GtCO2),相當于目前全球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的2.5倍[4]。

1.2 紅樹林碳匯的基本內涵及其發展態勢

紅樹林碳匯屬于濱海濕地藍碳的一種。為了解紅樹林碳匯的基本內涵和發展全貌,本文將視角擴展到濱海濕地藍碳以及藍碳領域,并圍繞具有規范引領作用的國內外相關政策文件、技術支撐作用的標準體系,以及國內外典型的紅樹林碳匯交易案例進行分析。

1.2.1國內外紅樹林碳匯相關政策文件

不少沿海國家逐漸認識到了藍碳的發展潛力和價值,出臺相關的政策和法律進行引領和規制。印度尼西亞作為沿海和海洋生態系統資源最豐厚的國家,是藍碳生態系統領域的全球先行者。目前,紅樹林已被印度尼西亞納入國家發展平臺,命名為低碳發展倡議(LCDI)。該倡議通過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活動來促進經濟和社會增長的可持續性。澳大利亞擁有僅次于印度尼西亞的紅樹林覆蓋率,已將藍碳生態系統納入其國家溫室氣體清單,并繼續在其自愿碳市場中完善其溫室氣體清單和碳信用方法學。同時,這兩個國家已經根據《巴黎協定》將藍碳納入溫室氣體清單的國家自主貢獻中[6]。

近年來,我國也愈發重視藍碳的作用,先后發起“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藍碳計劃’倡議”和“全球藍碳十年倡議”,并不斷出臺一系列相關政策文件以引導藍碳的發展,在加強藍碳開發利用程度、開展海洋生態系統碳匯試點、開展藍碳生態系統監測,以及探索標準規范與碳匯研究等方面取得了明顯進展。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完善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探索建立藍碳標準體系及交易機制”;2020年8月自然資源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聯合印發了《紅樹林保護修復專項行動計劃(2020—2025年)》,提出在種植紅樹林的同時也要推進碳匯項目的開發;2021年10月,國務院出臺《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提出“研究制定碳匯項目參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相關規則”,凸顯我國在開展藍碳交易上的宏圖愿景;2023年9月,生態環境部發布《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其中明確規定了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及其相關活動的基本管理要求,明確了各市場參與主體的權利和責任。

1.2.2國內外紅樹林碳匯相關標準機制

目前,國際上藍碳領域的標準或方法學主要包括國家溫室氣體清單編制、碳儲量調查與監測和碳交易方法學等,相較于鹽沼和海草床生態系統,針對紅樹林碳匯的方法學更多[7]。清潔發展機制(CDM)和碳排放認證標準(VCS)機制作為開展藍碳項目的兩大市場機制,在CDM下,有《在濕地上開展的小規模造林和再造林項目活動》和《退化紅樹林生境的造林和再造林》兩個方法學,指引有關紅樹林生態修復的碳匯項目順利開展;在VCS機制下,開發了《REDD+方法框架》《潮汐濕地和海草恢復的方法學》《濱海濕地構建的方法學》等涉及紅樹林生態系統的方法學,而泥炭地的方法學也具備使用于紅樹林和鹽沼泥炭地碳匯項目開發的可能性[8]。

近年來,我國大力支持海洋碳匯科學研究和標準制定。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交易機制下的《碳匯造林項目方法學》,是目前指導國內碳市場林業碳匯項目開發與交易的指導性方法學。2022年9月26日,自然資源部發布了《海洋碳匯核算方法》(HY/T 0349—2022),這是我國首個綜合性海洋碳匯核算標準,為海洋碳匯核算具體實踐提供樣本指引;另外,還有《養殖大型藻類和雙殼貝類碳匯計量方法 碳儲量變化法》(HY/T 0305—2021)行業標準,以及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印發的關于紅樹林、鹽沼、海草床等藍碳生態系統的碳儲量調查評估、碳匯計量監測技術規程。除了中央層面發布的行業標準,各沿海地方層面也在不斷實踐,探索形成相關標準。例如:海南省生態環境廳通過的《海南紅樹林造林/再造林碳匯項目方法學》;福建省出臺的《福建省修復紅樹林碳匯項目方法學》;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印發的《廣東省紅樹林碳普惠方法學(2023年版)》;廈門產權交易中心委托廈門大學開發的《紅樹林造林碳匯項目方法學》;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印發的《紅樹林保護項目碳匯方法學(試行)》。以上有關紅樹林碳匯的標準體系能夠指導紅樹林碳匯量調查、測量和核算等具體工作的開展,為我國紅樹林碳匯交易的開展提供了技術支撐。

1.2.3國內外紅樹林碳匯交易現狀

隨著《京都議定書》提出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和聯合履行機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以及《巴黎協定》提出自愿碳市場交易體系等碳匯交易機制后,碳匯市場在全球范圍內逐漸發展起來。根據世界銀行2022年旗艦報告《碳定價機制發展現狀與未來趨勢》[9]可知,碳信用市場增長了48%,生態碳匯在碳信用市場中的作用正逐漸凸顯;2021年林業碳匯項目和土地利用變化項目所產生的碳信用增長了159%,占全年碳信用總核發量的三分之一,讓可再生能源項目不再一家獨大;涉及生態碳匯項目的碳信用組合拍賣也出現在全球碳信用市場上,為紅樹林碳匯項目提供了可發展空間。截至2021年年底,國際碳信用機制約有十余項藍碳項目(均為紅樹林項目),項目內容主要涉及紅樹林的保護修復,或者在退化的紅樹林區域新增種植[8]。

近幾年,我國持續開展碳交易市場建設。在實踐層面,國內沿海地區積極開展藍碳交易,主要圍繞:一是建立碳匯交易平臺,集聚碳匯交易項目的相關信息,為碳匯交易主體提供交易便利。例如:2021年,廈門產權交易中心設立海洋碳匯交易服務平臺,成功開展泉州洛陽江紅樹林碳匯項目和連江縣海水養殖漁業碳匯項目的交易;2022年,海南省獲批成立海南國際碳排放權交易中心,擬開展藍碳交易的試點。二是在各地開展紅樹林碳匯試點交易工作。從2019年開始,自然資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與廣東湛江紅樹林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合作啟動紅樹林碳匯項目開發工作,預計在2015年至2055年間可產生16萬t二氧化碳減排量,該項目簽發的首筆碳匯已被北京市企業家環?;饡徺I。截至2023年10月4日,我國各地區推動紅樹林碳匯具體交易情況如表1所示。三是采用碳金融創新方式為藍碳項目提供動力。2021年以來,我國沿海地區的多個金融機構為藍碳項目提供融資,如興業銀行青島分行以濕地碳匯為質押,向有關企業發放貸款。

表1 我國各地已落地的紅樹林碳匯交易項目

1.2.4紅樹林碳匯的發展環境

盡管藍碳交易的發展還處于起步階段,但紅樹林碳匯對于減緩氣候變化的重要作用已經形成了廣泛共識,IPCC將紅樹林藍碳生態系統納入《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足以證明紅樹林碳匯在氣候變化中的重要性。相比于鹽沼、海草床等其他海洋生態系統,紅樹林碳匯項目可采用的方法學數量更多,這為紅樹林碳匯交易提供了技術支撐,也為紅樹林碳匯交易提供了有力保障。此外,國內外正逐漸意識到對紅樹林生態系統進行保護和修復的重要性,針對紅樹林保護修復出臺了相應法律法規。紅樹林的保護修復以及新增種植舉措,能為后續開展紅樹林碳匯交易的過程提供產量支持。

2 紅樹林碳匯交易市場化的SWOT分析

目前,紅樹林碳匯交易仍然是政府主導進行推動,市場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將紅樹林碳匯納入碳市場進行交易,不僅能夠使社會資本最大程度參與碳交易從而激發碳市場活力,更能促進我國海岸線生態系統的生態價值變現。為推動紅樹林碳匯市場的建構,本文運用SWOT分析方法對紅樹林碳匯交易市場發展進行綜合判斷。SWOT分析是對分析對象的優勢(strength)、劣勢(weakness)、面臨的機遇(opportunity)和挑戰(threat)進行綜合判斷的一種方式。

2.1 優勢

2.1.1紅樹林碳匯的高效固碳效率

作為地球上碳含量最高的生態系統之一,紅樹林在沿海地區的生物地球化學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全球紅樹林平均碳儲存約占熱帶海洋碳儲存總量的17%,是全球熱帶海洋生態系統中最多的[10]。在各類藍碳生態系統中,紅樹林碳匯的固碳效率較高。全球地表上的紅樹林每年沉積物碳埋藏速率約為38.3 TgC/a(Tg=106t,C在此處指CO2,“a-1”為“/年”),這一數據遠大于鹽沼濕地的 12.6 TgC/a[11]。故紅樹林被認為是固碳最有效的海岸帶藍碳生態系統[12],可作為我國發展藍碳交易的突破口。

2.1.2紅樹林碳匯的發展背景較為成熟

從國際發展背景看,截至2021年,國際上藍碳項目市場存量基本都為紅樹林碳匯項目,紅樹林碳匯項目的開展程度較其他藍碳項目更加成熟。從國內發展看,已經落地多項紅樹林碳匯交易實踐案例,為之后我國的紅樹林碳匯交易市場化進程提供了試點范例。在紅樹林碳匯核算方法研究方面,自然資源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聯合2022年9月26日發布了《海洋碳匯核算方法》(HY/T 0349—2022),明確了紅樹林、鹽沼、海草床等海洋生態系統的碳匯核算方法。該方法學在解決紅樹林碳匯的量化問題方面提供了國家標準,填補了我國藍碳領域核算方法的空白。另外,地方層面也編制出了不少關于紅樹林碳匯項目的方法學,為紅樹林碳匯開發項目提供了技術保障。

2.1.3林業碳匯交易的可依托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中并未對藍碳的權利屬性進行明確規定,這導致藍碳的產權權屬在實踐中并不明晰。而在我國各類藍碳生態系統中,大多都屬于公法管轄的海域、灘涂濕地,難以進行私法意義上的市場化流通。林業碳匯交易的成功實踐具有借鑒意義。紅樹林碳匯交易可以參照林業碳匯交易的成功實踐,將新增的碳匯減排量作為權利客體進行市場化流通,通過國家或者集體放活使用權和經營權,吸引社會資本進行紅樹林的新增種植或者保護修復,不斷提升紅樹林碳匯交易的市場化程度。

2.2 劣勢

2.2.1相關政策法律不完善

其一,是在產權理論方面,包括紅樹林碳匯權在內的藍碳碳匯權權屬不明,所有權主體無法確定,紅樹林碳匯所有權的流轉過程容易產生財產利益爭議。其二,是交易規則不完善?!吨腥A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雖然規定了海域資源使用權和所有權制度,但卻沒有清晰界定藍碳交易活動中的利益關系。故藍碳交易的過程中存在碳匯權屬不明、交易雙方權利義務不清、財產利益爭議解決于法無據等問題。2023年9月15日,生態環境部公布《溫室氣體資源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13],盡管其中明確規定了溫室氣體資源減排交易及其相關活動的基本管理要求,以及各市場參與主體的權利和責任,但《管理辦法》的立法目的偏向于政府對交易市場的管理,而針對平等交易主體的制度有所欠缺。其三,是缺乏涉及紅樹林碳匯保護的相應規定。我國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中對“海岸帶”“濱海濕地”“灘涂”“紅樹林”等碳匯載體的損害賠償作出了相關規定,而賠償范圍未明確包括碳匯損失量。

2.2.2碳金融市場發展動力不足

碳金融市場泛指與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有關的各種金融活動和相關金融制度安排[14]。我國與藍碳相關的金融創新處于起步階段,主要包括藍碳交易、藍碳質押貸款、藍碳基金等。碳金融產品的創新多產生于試點碳市場,但都還處于示范階段,沒有形成標準化的交易體系[15]。藍碳交易市場的快速發展離不開金融市場的相輔相成。金融產品能夠賦予市場發展的活力和提高市場流動性,降低市場交易給普通受眾帶來的交易風險。目前,我國碳市場金融化的程度總體偏低,國內試點碳市場和全國碳市場均以現貨交易為主,還未形成真正意義上的碳金融體系。碳金融市場發展不足的原因,主要是因為碳交易市場規模和成熟度有限。金融創新的商業風險較大,導致控排企業參與碳交易的主動性不足;碳金融市場難以形成穩定明確的市場預期,導致金融機構參與碳金融開發的積極性不夠。

2.3 機遇

2.3.1“雙碳”目標驅動紅樹林碳匯交易發展

隨著全球氣候態勢的嚴峻,各國開始重視溫室氣體減排,以及碳匯、清潔能源等方面的問題。2020年9月22日,在第七十五屆聯合國大會上,我國向全世界莊嚴承諾“二氧化碳排放量力爭于2030年前達到峰值,努力爭取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為達到雙碳目標,利用我國作為海洋大國所蘊含的藍碳潛力,應當搶占海洋碳匯制高點,探索海水養殖增匯、濱海濕地和紅樹林增匯、海洋微生物增匯等試點工程,提高海洋固碳增匯能力。同時,根據我國關于建立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的要求,增加的碳匯量應當盡可能通過碳匯交易,進行市場化流通以實現生態產品價值。

2.3.2碳交易市場為碳匯交易提供市場機遇

我國碳交易市場主要分為強制市場和自愿市場兩類,強制市場以碳配額作為交易標的。目前,我國的強制市場只覆蓋了火電企業,碳配額以免費分配為主;自愿市場作為強制市場的補充,以CCER作為交易標的,通過強制市場交易CCER進行碳排放的抵消,但是CCER在強制市場的抵消占比也受到一定限制。為達到2030年前碳達峰的目標,碳配額市場將適時引入有償分配并不斷提高比例,隨后再逐漸降低分配的排放配額總量,引入減排企業并允許采用CCER進行交易,達到動態平衡。

自我國碳交易市場成立以來,與同期歐盟碳價格和碳減排的邊際成本相比差距明顯,由此可以預料我國的碳價水平將在未來時間內不斷上漲[16],CCER機制的活躍性也將不斷增加。此外,雖然CCER機制由于項目認定不夠規范、價格波動較大等原因,國家發展改革委于2017年暫停受理新項目,但2023年9月15日,生態環境部公布《管理辦法》,這一舉措表明CCER機制已重啟[13]。按照我國火電行業碳排放配額所需的可抵消比例測算,我國CCER市場存量規模遠遠不足。CCER市場總體處于供不應求的狀態,CCER的交易體量和經濟價值前景可觀。目前,生態環境部正計劃進行新項目方法學的遴選發布,待紅樹林碳匯方法學發布后,減排企業的參與活躍度和控排企業選擇CCER抵消碳配額的意愿也會不斷提高,從而激發市場主體開發紅樹林碳匯項目的積極性,并通過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進行流通,從而推進紅樹林碳匯項目交易實現市場化的過程。

2.3.3保護修復工作為碳匯交易提供產量基礎

在世界自然保護大綱中,濕地與森林、海洋一起被稱為地球三大生態系統,具有重要的生態功能。濱海濕地屬于濕地類型的一種,紅樹林大部分分布于此。近年來,我國逐漸重視濕地的生態功能,并出臺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濕地保護和管理。2018年7月14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加強濱海濕地保護 嚴格管控圍填海的通知》,提出要嚴控新增圍填海造地,加強濱海濕地的保護和修復;2020年8月,自然資源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聯合印發《紅樹林保護修復專項行動計劃(2020—2025年)》,明確對浙江省、福建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現有紅樹林實施全面保護;2021年12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作為首部專門保護濕地的法律正式出臺,標志著我國濕地保護正式走向法制化?!吨腥A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第三十四條明確了紅樹林濕地管理和保護的具體措施,指出要組織政府部門編制紅樹林濕地保護專項規劃,嚴禁破壞和占用紅樹林濕地的行為。

另外,我國沿海各省份濱海濕地生態修復工程的實施,也極大地修復了海岸帶的生態環境。紅樹林生長的外部環境得到了保障,紅樹林面積得到快速恢復,為紅樹林碳匯交易提供了良好的交易基礎。

2.4 挑戰

2.4.1交易價格波動影響市場預期

紅樹林碳匯交易項目具有一定的自然風險和交易風險。我國當前對于風險識別機制還不夠成熟,交易項目容易受到風險沖擊而導致價格波動。1)由于紅樹林大多種植于近海濕地處,會有遭受極端天氣、自然災害帶來的生態系統風險,可造成市場難以對紅樹林遭受自然災害受損進行合理預期。2)紅樹林碳儲存機制不穩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發布的首份海洋世界遺產地藍碳生態系統全球科學評估報告指出,紅樹林儲存的二氧化碳會因受到破壞而重新釋放到大氣中[17];研究[18]統計,雖然紅樹林面積僅占熱帶森林的0.7%,但其碳排放仍占全球森林砍伐碳排放量的10%左右;紅樹林生態系統的碳儲存機制不穩定,受到破壞之后,容易釋放出已固定的二氧化碳而成為碳源??梢?針對紅樹林的保護措施十分關鍵。3)紅樹林碳匯項目自身管理經驗不足造成的運營風險,以及紅樹林種植林周圍居民和社區受到商業影響而引起的社會環境風險[19]。風險的存在會導致紅樹林碳匯項目投資者難以獲得明確的市場預期,從而導致降低市場參與的積極性和活躍度。

2.4.2市場主體參與積極性不足

由表1可知,目前,全國范圍內已經完成的紅樹林碳匯交易項目均是在政府的推動下,由政府與節能企業或者集體簽訂協議完成碳匯的購買。實踐中,開展紅樹林碳匯交易項目存在一定的地域限制,只能以部分開展紅樹林保護修復工作的沿海城市為基點。紅樹林碳匯項目的開發具有一定風險,自然災害帶來的損害具有不確定性;目前,紅樹林碳匯交易開展局限于部分沿海城市,這就削弱了市場主體開發紅樹林碳匯項目的積極性。此外,紅樹林碳匯交易的開展缺乏全國統一的交易平臺,導致市場主體存在信息桎梏,缺乏判斷紅樹林碳匯市場價值的標準,市場主體參與交易的積極性不足。

3 紅樹林碳匯交易市場化的路徑構建

通過以上紅樹林碳匯交易市場化的SWOT分析可知,紅樹林碳匯在我國實現“雙碳目標”的過程中能夠發揮巨大潛力,我國也針對沿海各省份出臺了一系列有關紅樹林保護修復的政策文件?;诖?本文提出紅樹林碳匯交易市場化路徑構建策略。

3.1 紅樹林碳匯交易市場化的要素組成

3.1.1紅樹林碳匯交易市場化的構成要素

在紅樹林碳匯交易市場化的過程中,交易主體和客體是最為重要的構成要素:1)交易主體主要包括紅樹林碳匯的需求方和供給方。供給方是項目投資者,主要需求方為企業。有的企業因樹立自身形象,會自愿購入碳匯交易項目進行減排,更多的則是因國家強制減排而購入碳匯項目作為核證減排量。2)交易客體需進一步明確。并非為原有紅樹林天然產生的碳匯,而是為通過紅樹林修復或種植所新增的碳匯量。另外,交易的順利開展也需要第三方主體介入。有關政府部門需對交易過程的合法、合規性進行監管;也需要相關機構提供碳匯交易平臺,進行紅樹林碳匯量核算,以及進行碳匯量變更登記等。

3.1.2從點到面推進碳匯交易市場化進程

目前,我國落地的紅樹林碳匯交易案例大多通過協議或者拍賣進行出讓,交易雙方達成合意即可完成轉讓。故交易的流通性不強,購入紅樹林碳匯的買方一般為紅樹林碳匯項目的本地企業或者個人,紅樹林交易態勢呈現點性特點。而《管理辦法》的出臺,將為紅樹林碳匯交易的市場化提供具體指引。核證減排量交易市場的構成要素包括交易主體、政府監督管理部門以及通過認證的第三方機構等。交易可以采用協議轉讓、單項競價、掛牌點選及其他方式。其中,碳匯項目涉及到的方法學不再由各方法學開發者申請備案,而是由生態環境部統一征集遴選后發布;也不再通過備案形式確定多家交易機構分散交易,而是組建全國統一交易機構開展集中交易。這為開展紅樹林碳匯交易市場化提供了統一的方法學和交易平臺,可推進紅樹林碳匯交易在全國范圍內進行流通。故紅樹林碳匯交易開展前期,可通過交易主體之間進行協議轉讓或單項競價等方式推進,待生態環境部審核發布有關紅樹林的CCER方法學后,再通過全國統一的交易平臺進行市場化流通,實現從點到面的跨越。

3.2 建立健全政策法律進行規范性引導

3.2.1厘清交易過程中涉及的法律問題

在實踐中,紅樹林碳匯交易項目正在各地積極展開,但缺乏具體的法律規則對交易過程進行指引?!豆芾磙k法》雖然對減排量交易的主體、方式和法律責任等進行了規定,但其立法目的更偏向對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因此,有必要從平等交易主體的視角,對紅樹林碳匯交易中涉及到的法律構成要素進行具體規定。其一,設計定價規則,采用現有的紅樹林碳匯核算方法學計算紅樹林碳匯實物量后,再確定合理的出讓價格。紅樹林碳匯可借鑒林業碳匯主要定價方法,如造林成本法、市場價格法、碳稅率法、影子價格法以及期權定價法等[20]。其二,明確交易方式。目前,生態環境部已經完成全國統一自愿減排注冊登記系統和交易系統的初步驗收[21],待我國建立起全國自愿減排交易市場后,可通過該系統進行全國范圍內的交易。交易方式可采用協議轉讓、單項競價、掛牌點選及其它符合規定的交易方式。其三,明確交易過程中的法律責任承擔。交易雙方為平等市場主體,故法律責任分為傳統民事責任和生態環境責任兩方面。傳統民事責任是指交易主體未能按約定履行法律義務,或是侵犯到他人權益所應當承擔的繼續履行、賠償損失和消除危害等責任;而紅樹林生態系統具有較高的生態價值,在開展紅樹林碳匯交易的過程中,應當注重對紅樹林的保護和修復,若對紅樹林生態系統造成損害,應當承擔生態修復或者損害賠償責任。另外,還需要完善相關的配套制度,健全紅樹林生態保護制度,使生態效益與經濟效益相得益彰?!吨腥A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第三十六條已提出“國家建立濕地生態保護補償制度”,但對保護對象、義務主體和具體方式未作規定。應當對其進行細化解釋,將可以依據相關方法學進行測量核算的碳匯種類納入生態保護補償范圍;同時也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中增補完善海洋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3.2.2建立統一的藍碳標準體系

為了指導紅樹林碳匯交易的順利開展,我國藍碳標準體系需要進一步完善。通過對藍碳相關標準的梳理可知:《海洋碳匯核算方法》(HY/T 0349—2022)規定了海洋碳匯核算工作的流程、內容、方法、技術等要求,提供了一套完整用于核算我國海洋碳匯能力的實施方案;2023年5月,自然資源部印發實施6項藍碳系列技術規程,對紅樹林、濱海鹽沼、海草床三類藍碳生態系統碳儲量調查評估、碳匯計量監測的方法和技術要求作出規范[22]。以上方法、規范為我國藍碳碳儲量調查評估、碳匯計量監測等提供了技術支撐,但是仍不足以構建完整的藍碳標準體系。藍碳標準體系需要具有明確的標準體例和重要術語,我國藍碳標準體系應當包括基礎通用(O)、碳儲量調查(A)、碳通量監測(B)、碳儲量和碳通量評估與報告(C)、減緩措施(D)、適應措施(E)等6個子體系,將國家層面和地方層面的相關標準一并納入[7]。根據參考文獻[7]可知,其中:“0”體系,主要包括藍碳領域的專業術語、通用方法、數據格式等;“A”“B”“C”三個體系,主要針對不同的藍碳類型開展數據獲取、計算和使用;“D”和“E”體系,主要面向藍碳項目如何減緩氣候變化的具體實施辦法。

3.3 采取合理的風險規避措施

3.3.1建立紅樹林碳匯市場風險機制

紅樹林碳匯不僅受到林業產業特有屬性的影響,而且因其處于濱海濕地,極容易受到海平面漲潮侵蝕的風險,同時,也容易受到蟲災或者其它天氣災害影響,具有較大的自然風險和交易風險。因此,建立良好的風險機制有利于規避交易過程中的風險。首先,促進交易過程中各項要素的明晰化、標準化,以減少交易過程中產生的不確定性;明確交易雙方在遇到風險之后的責任承擔。其次,需要創新相應的風險監測科學技術,建立良好的風險預警機制,確定紅樹林碳匯項目可能遇到的各類風險因子,制定好風險預警方案,以提前應對自然災害、海水漲潮危害等風險。最后,可通過建立紅樹林碳匯專項基金的方式,對受到自然災害的紅樹林碳匯項目的保護修復提供資金和技術支持,降低紅樹林碳匯項目投資者面臨的不確定性風險。專項基金的設立可以起到良好的宣傳效果,提高社會成員參與紅樹林生態保護修復的積極性。

3.3.2激勵開發融投資活力的金融產品

正是由于紅樹林碳匯自身的特殊性,導致其產生的碳匯存量不穩定。為了應對紅樹林碳匯產品不穩定的問題,可以設計相關的金融產品進行保障。例如:1)發展紅樹林碳匯保險業務,保障紅樹林碳匯項目方的權益,分擔其可能面臨的交易風險和自然風險。2)有研究表明,通過碳排放權期權交易可以有效避免碳排放權價格波動產生的風險[23]。期權機制引入紅樹林碳匯交易中,有利于較大程度規避碳匯交易的風險,增加紅樹林碳匯的交易總量和活躍交易度。

4 結語

紅樹林具有重要的生態價值,具備較高的固碳效率和實踐基礎,將其作為我國藍碳交易市場建構的突破口具有積極的實踐意義。本文通過梳理國內外有關紅樹林碳匯的法律、政策和實踐,分析我國紅樹林碳匯交易的發展現狀,提出了建立紅樹林碳匯交易的市場機制建構策略,即:1)從點性單項交易入手,逐漸過渡到全國市場化流通,以此推進紅樹林碳匯交易市場化進程。2)在法律層面,應明確碳匯作為生態保護補償制度的保護對象,并與《管理辦法》相匹配,構建平等交易主體間的交易規則;同時應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標準體系,為我國紅樹林碳匯交易的開展提供方法學指引。3)構建風險規避機制,使用合適的金融產品以提高公眾參與度,降低紅樹林碳匯面臨的不確定性風險。隨著碳中和目標和地球共同體理念的不斷推進,相信我國的紅樹林碳匯交易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能夠更加成熟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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