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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莊精英親社會行為的類型學劃分及其影響

2023-12-22 10:31金江峰
社會政策研究 2023年4期
關鍵詞:精英共同富裕慈善

金江峰

一、問題的提出

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最艱巨最繁重的任務仍然在農村(習近平,2022)。扎實推動鄉村振興,需要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戰略,在發展中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促進農民農村共同富裕。其中,重視發揮“第三次分配”作用,被作為促進共同富裕和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重大創新舉措,在黨的十九屆四中、五中全會和二十大報告文件中都得到強調。所謂第三次分配主要是指社會力量在自愿基礎上,通過慈善事業、民間捐贈和志愿服務等方式,對社會資源和財富進行分配的模式(王楊、鄧國勝,2022)。在實踐中,通過第三次分配推進農民農村共同富裕最重要的內生力量是村莊精英,最關鍵的形式是村莊精英物質性的慈善捐助。從理論層面看,村莊精英的慈善捐助行為被稱作“親社會行為”,即一種有益于他人和社會,但較少獲得回報的行為。

目前,有關村莊精英“親社會行為”的研究主要聚焦于行為動機和行為結果等方面。研究者雖然關注到村莊精英的慈善捐助對農村發展、建設及收入分配等的影響,但關于村莊精英親社會行為的表現形式,何種結構性因素會干預村莊精英的親社會行動,以及村莊精英親社會行為與農民農村共同富裕之間微觀邏輯關系等問題的研究還不夠豐富,特別是相關實證研究還未能跟上變化了的現實?;诖?,本文嘗試從親社會行為角度,運用區域比較方法,探討村莊精英親社會行為的類型、表現及影響,以期在理論層面助力農民農村共同富裕水平的提升。

二、文獻述評:親社會行為及其研究

親社會行為(prosocial behavior)是心理學、社會學與經濟學等學科領域的重要分析概念,在政治學領域通常被放置于士紳與鄉土精英的分析范疇當中,總體延續的是精英親社會行為的內涵、表現、干預因素及其影響分析等。

在親社會行為的內涵分析上,研究者提出親社會行為是那些對他人和社會有益,但獲得回報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的行為(Rosenhan,1978);通常表現為個體之間的合作、分享以及個體對他人的幫助、同情、安慰、捐贈與自我犧牲等(寇彧等,2007)。親社會行為的產生,主要源自社會發展與分化下,個體之間、階層之間以及城鄉之間的不平等,要求發展現代慈善事業,鼓勵精英群體和富裕階層向社會貧弱群體進行慈善捐助,以實現社會的均衡發展。這是一條以鼓勵和引導為主的柔性發展路徑,能夠有效彌補產業制度和稅收調節制度在財富分配格局中的缺憾,提高社會均衡發展水平(Berman,2016)。

在親社會行為的干預因素分析上,研究者大概形成了個體化與社會化兩條分析路徑。個體化路徑研究認為,個體親社會行為主要受到家庭文化、家庭結構、心理狀態或道德認同等影響(肖鳳秋等,2014)。如有研究發現,青少年的家庭功能和家庭結構完整性會影響到其親社會行為,非留守青少年比留守青少年有著更強的親社會行為傾向(雷曉玲等,2022)。社會化分析路徑認為,個體親社會行為受到其教育經歷、社會經歷、社會地位感知和社會道德震撼等影響。如在地方經濟精英分析中,研究者提出農民出身的民營企業家因為依賴他人及所建立的人際關系來獲取幫助,其共情和社會地位感知度更高,更加容易產生親社會行為(鄒立凱等,2023)。另外,有研究發現,個體親社會行為是在社會化過程中慢慢形成和發展的,它受到個人特質因素影響,也是社會環境的產物(Bergin,2002)。

在親社會行為的影響分析上,西方研究認為,在人類社會進入富裕社會過程中,主要存在部分個體因發展能力限制或資本剝削的能力貧困與相對貧困問題,而政府對合法性追求和市場對法權制度的強調下,保護弱者的資源分配方案難以通過政府或市場干預實現,需要一種社會化的調節方式(森,2012),精英的社會救助、慈善捐贈和志愿服務等親社會行為,在當中發揮著重要的資源再分配、公平公正與社會和諧等作用(李賢、崔博俊,2021)。悖論是研究者發現,個體自愿性的親社會行為并不能化解富裕社會存在的個體富裕與公共貧困、物質富裕與精神貧困等問題,其又反求于政府有效的行政干預,以期完成個體精神世界的改造與社會公共精神的重建,實現社會真正的總體富裕(加爾布雷斯,2009)。相較國外貧困治理視域下關于個體親社會行為對財富分配與共同富裕作用的矛盾性認識,國內研究者從健全與完善國家基礎性分配制度體系角度提出,親社會行為是支撐國家第三次分配制度運作的核心機制,也是對市場機制與政府機制主導下的分配制度的有效補充(王名等,2021)。具體如在經濟層面,親社會行為對優化社會財富與收入分配格局、縮小貧富差距、營造良好社會慈善氛圍以及推進共同富裕等有著重要意義(高勝德、季巖,2022);在社會文化層面,個體親社會行為的示范、帶動與關聯效應,能夠促進良好社會慈善文化與道德行為的形成,對社會共同體共享繁榮有著積極作用(唐任伍、李楚翹,2022)。在親社會行為的類型劃分基礎上,研究者提出利他性親社會行為因基于個體道德責任、共情關懷和社會歸屬等自愿做出,具有很強的價值理性特征(Greener,1999),能夠對社會利益及價值的分配起到正向作用;但社交性親社會行為是個體出于人際交往、關系互惠和接納認可等動機做出的行為選擇,具有工具理性特征(張慶鵬、寇彧,2008),雖能夠起到利益再分配作用,但在價值引導方面具有一定消極影響。

既有研究對親社會行為概念內涵的界定與外延的拓展,為本研究的開展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特別是相關研究在親社會行為的干預因素和后果影響方面的分析,有助于激發筆者從機制層面探討親社會行為與社會財富及價值分配之間的邏輯關系。不足的是,相關研究在討論親社會行為的干預因素和后果影響時,總體秉持的是理論先行原則,導致研究陷入非個體即社會、非價值即工具的二元分析框架,在解釋邏輯上往往也陷入微觀的心理或行為分析以及宏觀的應然討論等,缺乏比較中觀和結構化的研究?;诖?,本文嘗試在以下幾個方面做出拓展,以期能夠產生部分邊際貢獻:其一,將研究對象聚焦于村莊及其內部精英,探討特定場域內,個體親社會行為的動機及干預因素,并據此對村莊精英親社會行為進行類型劃分;其二,討論在個體動機及外部干預下,個體親社會行為的不同特征及表現等;其三,基于村莊精英親社會行為的功能指向分析,在農民農村共同富裕概念內涵下,具體討論作為第三次分配形式的親社會行為如何作用于村莊利益與價值的再分配,又分別產生了什么影響等。本研究經驗材料來源于筆者及團隊成員近年來在全國數個省市的農村調研,出于學術倫理,行文涉及的具體地名和人名等皆為化名。

三、村莊場域內精英親社會行為的動機及干預因素

所謂村莊精英,主要是指生活在村莊或村莊之外,但在個體及社會認同上被視作村里人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精英等。如村莊在外工作、經商和參軍等群體,其身份上可能非村民,但在觀念中被視作村里的自己人,在行動上也能夠對村莊政治、經濟與文化生活等產生重要影響。村莊精英的親社會行為就是指這部分“村里人”在村莊發展、建設和福利事業中的慈善捐助和社會扶助等行為。

從理論層面看,村莊精英的親社會行為主要是一種“利他性”動機驅使下的行動,表現為道德責任、共情關懷和自我犧牲等特征,具有很強的價值導向,是一種為實現自我意義、踐行社會公共道德與倫理的價值理性行為。但也不排除部分村莊精英會出于自我需求和目的,在成本與收益計算下采取慈善捐助行動。只是村莊精英以慈善捐助為媒介的社會交往行動以及隱藏在社交背后的關系互惠和接納認可等目標往往具有隱匿性,不會表露出來,也不容易被察覺,其外在表現依舊是利他性行為,但內在實質是利己主義。由此可以發現,在個體動機角度,村莊精英的親社會行為具有利他和利己兩種取向,純粹利他性親社會行為是主導,彰顯著村莊精英的價值理性,但在利他性親社會行為背后,部分村莊精英的慈善捐助行動還具有利己性特征,是一種工具理性導向下的行為。價值理性和工具理性代表著村莊精英親社會行為的兩面性,也是個體人格特征的一體兩面。

不過,從調研經驗看,村莊精英的親社會行為往往不完全取決于個體動機,同時還受到外在環境的影響,部分精英的親社會行為還保持著很高的純粹價值導向,但也有部分精英的親社會行為呈現出比較明顯的工具理性,甚至是不加隱匿的策略性。如有的地方農村,“村莊在外面工作的人”,他們憑借自我經濟實力、社會影響力與政策資源調配能力等,不計回報地為村莊公共建設與公共事務治理貢獻力量(羅興佐,2002);以及筆者在江西N 鎮楊村調研了解到,那些在外經商和體制內工作的“村里人”,在村莊道路修建和祠堂建造過程中,為村爭取項目和超越“紅丁”①“紅丁”是指村莊男性。一般在村莊修路與建祠等公共事務中,紅丁被作為籌集資金的標準。家中一名男性就是一個“丁額”,每個丁額代表一份固定支出。標準捐資的行為。這些親社會行為很少計算經濟回報,更多是一種維持自我聲望與名譽的道德性行為,是基于村莊道德倫理與規范秩序的自覺行動,具有很強的利他性特質,表現出典型的價值理性。但在有的地方農村,村莊精英利他性的親社會行為背后往往也摻雜著利己性的一面,是他們基于個人理性計算所采取的策略行動(李祖佩,2016)。如筆者在浙江J 鎮調研發現,有的村莊精英雖冠著鄉賢符號為村莊捐資修路和捐獻健身器材等,但其目的是在村莊獲取項目建設特權,或謀取縣域政治資本以服務于自身經濟發展需求。而在河南P 街道田村與陜西H 鎮魏村調研時筆者發現,村莊精英的捐資修路、捐錢修廟與節日慰老等親社會行為通常印刻著村莊派性之間競選和家族之間面子競爭的痕跡,具有較強的工具理性特征。

為什么同樣是村莊精英的慈善捐助,在有的村莊就表現為純粹價值理性,而在有的村莊又被印刻著明顯的工具理性?這涉及村莊精英親社會行為的外部干預因素問題,具體可以從中觀社會結構層面進行剖析。從村莊社會結構看,影響村莊精英親社會行為的干預因素主要來自社會的道德倫理與規范秩序,即影響其行為的“意義之網”。如在江西和福建等宗族底色較濃的農村,村莊精英的親社會行為雖有工具理性訴求,但面臨來自宗族或戶族內部的道德規范約束,他們有時不得不抑制理性動機而遵從公共倫理秩序,以求規避來自群體的排斥與輿論壓力。最為典型的是,筆者在N 鎮楊村調研時,在外經商的熊某兩兄弟意圖為祠堂捐獻一塊匾額和兩個石獅子,并刻上自己姓名,但遭到其他村民的一致反對。個中緣由在于,其他村民認為熊某兄弟本意是為了炫耀,這種行為會讓同宗兄弟臉上無光,更何況大家集資修祠是一族人的孝心,往門頭上刻個人的名字,后人看到還以為是熊某兄弟個人行為,將怎么評價其他人。調研時,做工程承包的范某則舉了另外一個事例,他說:“承包我們小組這段路的工程,不僅沒有掙到一分錢,還倒貼了三萬多。在別的地方包這樣一個工程,起碼要賺四、五萬,為什么差別這么大?修自己村的路,要走幾代人,幾年就爛掉了,村里人就要指著你的脊梁骨罵一輩子,自己抬不起頭做人,子孫后代也跟著丟人。所以,就算是往里貼錢我都要把這路修好,修得幾十年都沒人能說出個不好。掙錢是這樣的,在自己人這里要懂得吃虧,他們知道你吃虧了,實際上就是賺了,好名聲用錢是買不到的?!保∟ 鎮楊村對范某的訪談)

相較于具有統一內生道德倫理與規范秩序的宗族地區農村,在河南與山東等小親族地區農村,村莊內生倫理秩序呈現碎片化特征,多只在親族內部發揮作用。所以,精英的親社會行為在村莊層面缺乏道德倫理及規范的約束,他們的行動可能有公共性和價值理性的一面,但在弱社會結構束縛和強親族競爭下,往往也會被異化為一種出于自身利益及目標、或根源于親族之間競爭的工具理性行為。具體如經常見諸報端的捐資修路、留名立碑行為。筆者調研時亦發現,在村莊內部很多以家族姓氏或村民個體名義命名的村道以及各種家族獨自或聯合捐修的小廟。在缺乏公共倫理與規范約束的村莊,精英的“意義之網”往往不在價值層面,更多是在追求社會地位與利益互惠當中。他們的親社會行為也就充斥著工具性的算計和理性的計算。如筆者在浙江T 鎮姚村調研,同樣是道路修建,在村承包工程的姚某就認為:“在哪做項目都是為了掙錢,不能為了公家的事,吃自己的虧,就算吃虧也要在明處。像村里架橋、修廣場我都是捐了錢的,三兩萬都是小錢,書記打聲招呼就送到。這算是明著做好事,也是朋友之間互相幫忙?!保═ 鎮姚村對姚某的訪談)與此類似,在許多原子化地區農村,村莊精英的親社會行為主要還是工具理性的,就算存在價值理性取向,也多局限于較小范圍或特定群體,如一個臺基、灣子①“臺基、灣子”在江漢平原通常指的是居住相鄰的鄰居,規模從幾戶到幾十戶不等?!芭_基”的范圍一般比“灣子”要小,每個臺基至多有十來戶,彼此之間往往是同宗關系;“灣子”有時是幾個姓氏聚居的自然村(小組),但地域相近與社會相聯也使得彼此之間關系緊密。內部的修堤筑壩或同宗老弱病殘的經濟扶助等。

綜上,從個體動機角度看,村莊精英的親社會行為具有先賦性的價值理性和工具理性,這是由人性的一體兩面決定。但個體所處的社會結構及“意義之網”會對其行為動機產生影響,從而形塑村莊精英親社會行為的性質及外在表現,由此也會使得其親社會行為具有差異化的類型特征。當村莊社會結構較完整、社會道德倫理及規范秩序具有較強影響力時,村莊精英工具理性的親社會行為目的就會得到抑制,價值理性的親社會行為則被彰顯。反之,在村莊社會結構碎片化、社會道德倫理與規范秩序缺乏影響力時,村莊精英工具理性的親社會行為就容易凸顯,而價值理性的親社會行為則呈現式微狀態或限于較小范圍內。

行文至此,本研究可以從個體動機和環境干預兩個方面,提出有關村莊精英親社會行為的“動機—干預”分析框架,并在此基礎上對村莊精英親社會行為進行理想類型劃分。在動機層面,村莊精英的親社會行為主要有價值理性和工具理性雙重動機;在干預因素層面,社會結構完整性、社會道德倫理和規范秩序的約束性等會影響村莊精英親社會行為的具體特征表現和類型。即社會干預的強弱會影響村莊精英親社會行為的動機指向,進而形塑其親社會行為的具體類型和特征。在個體動機和社會干預框架下,村莊精英的親社會行為類型劃分見表1。

表1 村莊精英親社會行為的理想類型

如表1 所述,在村莊社會道德倫理與規范秩序的強干預下,村莊精英的親社會行為對內總體表現出價值理性主導下的“倫理型”特征,但因倫理規范約束范圍或社會認同范圍的不同,部分農村地區村莊精英的親社會行為雖對內具有“倫理型”特質,在整個村莊層面卻呈現出工具理性主導下的“炫耀型”(競爭型)特征。而在村莊社會道德倫理與規范秩序弱干預下,村莊精英的親社會行為則主要以自身動機為歸依,要么表現為價值理性主導下針對小范圍或特定群體的“情感型”特征,甚或表現為工具理性主導下強交往、強互惠的“功利型”特征。

四、村莊精英親社會行為的類型差異及特征

在“動機—干預”框架,以及個體動機和社會干預兩個維度下,村莊精英親社會行為可以劃分為“倫理型”“炫耀型”“情感型”和“功利型”四種理想類型。至于村莊精英的各類型親社會行為之間存在何種差異及呈現什么特征,可以從社會基礎、利他范圍、行為指向與社會影響等方面進行比較(見表2)。

表2 不同類型親社會行為的特征比較

(一)“倫理型”親社會行為

村莊精英的該類型親社會行為,主要出于個體的價值理性主導,同時又受到村莊社會統一道德倫理與規范秩序的影響,是一種以公共倫理與集體利益為目標的純粹利他性親社會行為?!皞惱硇汀庇H社會行為,一般出現在宗族型或具有較濃宗族底色的村莊,如鄂東南、江西或福建等地區的農村;因村莊內生道德規范保存比較完整,且能夠在村民日常生產和生活互動中發揮作用,所以,村莊精英的親社會行為雖有工具理性取向,但在總體規范約束與輿論壓力下,其會傾向于遵從共同體道德要求的價值理性表達。在利他范圍方面,村莊精英的“倫理型”親社會行為具有普遍利他性,慈善捐助一般會惠及全體村民,如上文提到的道路修建和修祠;在慈善慰問方面也會盡可能多地照顧到村莊弱者,如筆者在楊村調研得知,各小組在外經商或體制內工作的“村里人”,每年重陽節、春節都會宴請組內60 歲以上的老人、單身漢和殘疾人等,有的甚至會每人包一百元紅包。在行為指向上,村莊精英的“倫理型”親社會行為多關注村莊公共建設、公共服務和公共福利,道路、池塘、祠堂、廣場等修建以及老弱病殘和單身漢的幫扶是他們慈善捐助的重點。村莊精英親社會行為的普惠性與公共性特征,客觀上有利于村莊公共物品供給和公共道德秩序維系,并有助于村莊集體主義精神和村民個體精神生活的塑造。

(二)“炫耀型”親社會行為

村莊精英的該類型親社會行為,對內表現為較高程度的價值理性,對外具有很強的工具理性,核心是村莊層面無法形成統一的公共道德與倫理規范,使得村莊內部不同精英群體之間存在較強的競爭性;所以,它是一種在團體內部具有一定價值理性,在集體層面卻表現出較強工具理性的“炫耀型”親社會行為。該類型親社會行為一般出現在血緣和親緣關系較復雜、門戶觀念較強的村莊,有學者將其稱作小親族或分裂型村莊,如河南、山東、陜西、山西等地區的農村(賀雪峰,2013)。村莊精英“炫耀型”親社會行為產生的關鍵是村莊整體規范秩序難以有效抑制家族之間長期的資源競爭,而村民又生活在彼此編織的“意義之網”上,導致權力與面子競爭成為村莊生活的主導邏輯。在利他范圍方面,村莊精英的“炫耀型”親社會行為對內具有利他性,慈善捐助通常能夠惠及家族內部成員,但在村莊層面利他因素較少,除非是具有非排他性的公共物品供給,如村道、廣場與廟宇的修建等。在行為指向上,村莊精英的“炫耀型”親社會行為更注重具有符號效應的慈善捐助,如能夠體現個人經濟實力與社會地位的村碑牌樓捐助、村道廟宇捐助和家族孝老捐助等。村莊精英這一炫耀性與競爭性的慈善捐助行為,雖能夠助力村莊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扶貧濟弱文化的形成,但客觀上是服務于個體(家族)的權力與面子競爭需求,違背了村莊公共倫理與規則,不利于集體主義精神的形成與個體精神生活的塑造。

(三)“情感型”親社會行為

村莊精英的該類型親社會行為,主要發生在幾乎無公共倫理與規范秩序的原子化村莊,如蘇南、浙北與上海等地區的村莊,在中部地區則以江漢平原的村莊為代表。因無村莊公共倫理與規范秩序等干預,村莊精英的親社會行為主要是出于個人的道德感、責任感與認同感等,具有很強的個體化與情感性特征,可概括為“情感型”親社會行為。正是缺乏外部干預,村莊精英表現出的道德責任感使得該親社會行為具有很強的價值理性與純粹利他性。但個人情感內在嵌入的“差序格局”特質使得“情感型”親社會行為不具有普遍利他性,而是基于個人能力與認同范圍實施差異化與針對性的慈善捐助,如對村莊特定事物或特殊人群,且捐助對象(人/物)多與自我存在社會關聯或情感關聯。所以,“情感型”親社會行為是一種有限制的純粹利他行為,較少具有村莊層面的普遍性。在行為指向上,該類型親社會行為因較少受到來自村莊倫理規范與面子競爭等影響,由此村莊精英也不以聲望榮譽和象征符號等為追求,而是以慈善捐助對象獲得實際效益為導向。村莊精英針對性與效益化的慈善捐助指向,促使“情感型”親社會行為具備提升個體物質生活水平與精神生活質量的效能,但對村莊公共建設和公共倫理秩序的塑造少有裨益。

(四)“功利型”親社會行為

村莊精英的該類型親社會行為,主要是出于社會交往與利益互惠等考量,較少受到來自村莊社會道德倫理與規范秩序等約束,具有較強的社會性與功利性特征,是一種以工具理性為主導,以利己為前提兼具利他性的親社會行為。村莊精英的“功利型”親社會行為,一般出現在社會結構破碎、市場理性較盛行的原子化村莊,如長三角地區村莊、城中村和城郊村等。在利他范圍方面,村莊精英的“功利型”親社會行為雖以利己為導向,但其交往互惠的特質決定利己與利他具有兼容性和正外部性,只是利他范圍取決于交往對象(一般是村“兩委”干部)的議題設置與公共物品供給需求。當交往對象以集體公共物品供給需求為目標時,村莊精英的“功利型”親社會行為具有普遍利他性,但當交往對象以個人政績為導向時,該類型親社會行為就不具有實質利他性,而是符號化的利他。在行為指向上,村莊精英的“功利型”親社會行為一般以交往對象的需求為導向,可能是村莊公共建設與公共管理的慈善捐助,如道路、橋梁、廣場等建設和村級組織運作、服務支出等,也可能是村莊公共福利的慈善捐助,如病殘幫扶、老弱慰問、文化娛樂與社區食堂補貼等支出。村莊精英慈善捐助的功利性與交往性特質,決定該類型親社會行為往往局限于私人關系間的互惠,對村莊公共精神和個體精神生活的塑造缺乏作用,但對改善村莊公共建設和公共服務等有所幫助。

五、不同類型親社會行為對提升村莊共同富裕水平的影響

文章對村莊精英親社會行為類型與特征的分析,目的在于通過理想化的類型比較,探討作為第三次分配核心內容的個體慈善捐助行動對提升農民農村共同富裕水平的影響。在考察二者之間的邏輯關聯之前,需要科學設定共同富裕的指標體系,以形成客觀認識。有關共同富裕指標體系構建問題學界已有較多研究,如劉培林等(2021)提出總體富裕程度與發展成果共享程度2 個維度、7 個層次和19 項具體指標;李實(2021)結合政策規劃與共同富裕理論內涵提出了3 大維度與6 項指標;陳麗君等(2021)根據浙江共同富裕示范區建設要求,提出發展性、共享性與可持續性3 大維度、14個二級指標以及80 項具體指標等。

不過,既有研究有關共同富裕指標體系的設計都較為宏觀,多是從整個國民共富角度出發,對農民農村共同富裕水平的評判缺乏針對性,且相關量化指標也難以在農村地區施行。這也是為何習近平總書記在《扎實推動共同富?!芬晃闹?,只是對促進農民農村共同富裕提出了相關指導性意見,并提倡不宜向基層干部提出統一量化指標。從總書記有關推進共同富裕的論述看,農民農村共同富裕包括物質富裕與精神富裕兩大維度,同時應包括個體與集體兩個層次(習近平,2021)。所以,在質性層面提出農民農村共同富裕評判標準,可以圍繞個體與集體兩個層次,以及物質與精神兩大維度,設置個體物質富裕、個體精神富裕,集體物質富裕與集體精神富裕四大指標體系。因文章不具體涉及討論農民農村共同富裕指標問題,所以不打算進一步羅列相關指標;且文章主要目標是探討村莊精英的親社會行為對農民農村共同富裕水平提升的影響,也就無須提出具體量化指標,而只用基于經驗現實進行質性判斷。出于分析便利與行文邏輯,文章的個體物質富裕具體指代經濟收入,集體物質富裕具體指代公共建設、公共服務與公共福利等公共物品供給,個體精神富裕具體指代正向積極精神生活的滿足情況,集體精神富裕則包括公共倫理規范、公共文化事業與集體主義道德觀念等供給情況。

從村莊精英四類親社會行為的行為指向與社會影響看:村莊精英的“倫理型”親社會行為具有普遍利他性,在慈善捐助上傾向于村莊整體層面的公共建設與公共福利,對村莊公共物品供給與公共精神塑造都比較有利,而其道德化與倫理化的價值取向,也有助于村民集體主義精神的塑造與個體精神生活的正向發展;但在公共倫理道德主導下,村莊精英的該類型親社會行為較少關注對個人的施予,于村民個體物質生活(經濟收入)水平提升影響不大。村莊精英的“炫耀型”親社會行為受權力與面子競爭等影響,更傾向于對具有象征性與符號性的村莊公共事務進行慈善捐助,于村莊公共物品供給有利,但對村莊公共精神的塑造不僅無甚作用,反而會因精英群體之間的炫耀性競爭銷蝕集體主義精神。而村莊精英慈善捐助的符號化也決定了其對個體物質生活與精神生活水平提升缺乏積極作用,更有可能造成村民個體精神世界的扭曲。村莊精英的“情感型”親社會行為在慈善捐助上具有差異化與針對性特征,是以追求受捐贈對象的實際獲得感與幸福感等為導向,雖對集體公共物品供給與公共精神塑造等作用不大,卻能夠實實在在地提升個體的物質生活水平,也有益于改變個體的精神面貌。村莊精英的“功利型”親社會行為具有典型的互惠特質,受到交往對象(村“兩委”干部)的需求影響,其慈善捐助一般落在村莊公共建設、公共服務與公共福利等,但功利性與交往性的親社會行為不利于村莊公共精神的塑造,對個體物質生活與精神生活水平的提升也無多大作用。

文章根據村莊精英的各類型親社會行為在個體與集體的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公共物品供給和公共精神塑造等方面的影響制作表3,并分別用“-”(無明顯影響)、“+”(有一定正向影響)、“++”(有明顯正向影響)和“--”(有明顯負向影響)等符號表明影響深度。

表3 各類型親社會行為之于農村共同富裕水平的影響

通過表3 可以發現,村莊精英的親社會行為對農民農村共同富裕水平的提升有正向影響與負向影響之分,且不同類型親社會行為的影響作用存在較大差異。其中,“倫理型”親社會行為對村莊共同富裕水平的提升具有積極正向影響;“炫耀型”親社會行為雖有助于村莊公共物品供給,但易異化村莊公共精神與個體精神生活,對村莊共同富裕水平提升存在明顯負向影響;“情感型”親社會行為對個體物質生活與精神生活的改善有著積極影響,但對村莊公共物品供給與公共精神塑造無明顯影響,于村莊共同富裕水平提升有一定的正向作用;“功利型”親社會行為雖對村莊公共物品供給具有明顯正向影響,但于村莊公共精神塑造又存在明顯負向影響,對個體物質生活與精神生活水平的提升無明顯影響,在村莊共同富裕水平提升上屬于功過對半型。

有關村莊精英親社會行為對農民農村共同富裕水平提升影響的類型化討論,有助于研究者從完善第三次分配制度與機制等角度提出針對性對策建議。根據上文分析,本研究認為發揮第三次分配在推進農民農村共同富裕中的積極作用,首先需要形成具有集體主義精神的慈善捐助文化,具體可以通過加強村莊公共道德倫理與規范秩序建設,抑制村莊精英“炫耀型”“功利型”的親社會行為,引導其“情感型”親社會行為朝向“倫理型”親社會行為方向發展。同時,需要倡導村莊精英“倫理型”親社會行為在可行條件下,增加生產性功能,帶動農民農村共同富裕。由此,文章提出發揮個體親社會行為在推進農民農村共同富裕中的作用,應當構建具有公共道德倫理與集體主義精神的第三次分配文化,以及形成具有生產性功能的親社會行為理念,助推鄉村產業、人才、文化、生態和組織的全面振興。

六、結論與討論

文章從親社會行為視角出發,探討村莊精英的慈善捐助行動是否有助于農民農村共同富裕水平的提升。通過研究發現,作為第三次分配重要形式的村莊精英慈善捐助行為,具有工具理性和價值理性雙重動機,但其動機的實現形式與程度受到村莊公共道德倫理與規范秩序的影響。村莊精英親社會行為的雙重動機與村莊社會公共道德規范的干預程度形塑了“倫理型”“炫耀型”“情感型”與“功利型”等村莊精英親社會行為類型。在此基礎上,本研究分別討論了四種類型親社會行為的特征與影響等,并結合農民農村共同富裕的四大質性評判標準提出:村莊精英的四種類型親社會行為在推動農民農村共同富裕過程中都有積極作用,但也存在諸多負面影響,如“炫耀型”親社會行為易扭曲個體精神生活觀念和銷蝕村莊集體主義精神,“功利型”親社會行為會進一步瓦解村莊公共道德規范與集體主義精神等?;诖?,文章提出要發揮村莊精英親社會行為在推進農民農村共同富裕水平提升中的作用,應當構建具有公共道德倫理與集體主義精神的第三次分配文化,形成具有生產性功能的親社會行為理念。只有村莊精英在行動上和價值上有機融入農業發展和農村公共秩序,才真正有助于農民富裕和鄉村全面振興。

在理論層面,本研究提出親社會行為的“動機—干預”分析框架與四種實踐類型,有助于豐富親社會行為的理論與經驗研究。特別是對社會干預條件的引入,能夠將個體親社會行為研究由動機分析推向過程分析,具有一定創新性。此外,文章提出的村莊精英親社會行為特征和影響等,是對親社會行為利他性與社會性特征分析的具象化表達,有利于相關理論研究的深入。而文章有關農民農村共同富裕質性評判標準的設定,雖具有一定模糊性,但也是基于政策文件與理論研究的科學劃分,對理論與實務工作者制定科學、周延的農民農村共同富裕指數模型與測度標準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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