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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收入、社會保障與新職業農民工市民化:城市住房價格的調節效應

2023-12-22 10:31李曉菁劉愛玉田志鵬
社會政策研究 2023年4期
關鍵詞:住房價格高房價市民化

李曉菁 劉愛玉 田志鵬

一、引言

根據人口遷移研究中經典的“推拉理論”(Lee,1966),農民工離鄉進城的動力由遷出地的推力和遷入地的拉力共同決定。但與老一代農民工不同,新生代農民工對鄉土的歸屬感更弱,存在一種普遍的遷出地推力,因而遷入地的拉力日益成為新生代農民工城市定居的主要影響因素(梁土坤,2019)。從就業的角度看,農民工遷入城市最大的拉力是獲取更高質量的就業機會,但一般而言,高質量就業崗位聚集的地方,住房價格也更高,落戶難度也更大。因此,對普遍有著離鄉意愿的新生代農民工而言,影響其遷移的因素既有城市高質量就業的拉力,又有城市高房價的推力,前者引人入城,后者迫人返鄉,二者相反的作用機制構成了當下我國新生代農民工遷移的“新推拉理論”。

就當前我國社會發展而言,城市人口聚集催生了新職業,諸如網約配送員、網約車司機、網約家政工等新職業為新生代農民工提供了大量收入較高且較為靈活的就業機會。與此同時,人口聚集也推高了當地的房價,提高了外來人口定居的成本以及獲取公共服務的難度。對于城市外來人口而言,日益增加的“房價收入比”成為新市民長期定居的主要障礙。更重要的是,新職業勞動者更多地選擇以高工時、低保障換取更高的到手收入(楊偉國等,2022)。這些勞動者在短期內可以獲得更多的貨幣收入,但長期而言,無保障的就業狀況既不利于其城市融入,也給城市治理帶來新的風險和挑戰。

現有研究探討了就業質量對農民工市民化的影響(聶偉,2022;高興民、郭芹,2021),也從收入這一維度探討了城鎮經濟發達程度對流動人口市民化融入的影響(楊菊華,2011;曾通剛等,2022)。但較少有研究關注新職業農民工的就業質量對其市民化的影響,更少有研究在日益分化的城市住房價格背景下探討這一問題。本文以依托互聯網平臺實現就業的新職業農民工為研究對象,將就業質量區分為工作收入和就業保障兩個基本維度,探討作為“拉力”的就業質量與作為“推力”的住房價格對新職業農民工市民化的作用機制。研究發現有助于豐富現有研究關于新職業農民工市民化的理解,也為不同城市推動城鎮化和就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政策參考。

二、文獻綜述與研究假設

(一)新職業農民工的就業質量與市民化

農民工市民化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既包括農民工社會身份和職業的轉變,也包括農民工居住空間向城鎮轉移,還涉及一系列角色意識、思想觀念、社會權利、行為模式和生產生活方式的變遷(文軍,2004)。劉傳江和程建林(2008)從生存職業、社會身份、自身素質以及意識行為四個層面界定“農民工市民化”的基本內涵,并指出“農民工市民化進程是農民工不斷擺脫其城鄉邊緣狀態,逐漸走向和融入城市主流社會的過程”,“既是一種過程,也是一種結果”。就個體層面而言,如果將農民工市民化理解為一個持續不斷的過程,那么非農職業轉變既是市民化的核心內涵,又是市民化水平不斷提高的基礎。

從理論上看,職業轉變本身就是農民工市民化的核心內涵之一。因此,農民開始在城鎮地區從事某種非農工作,也就開啟了市民化進程??梢院侠硗普?,農民的非農就業質量越高,其市民化水平越高。這一點已被近期一些量化數據分析所證實,例如,聶偉和風笑天(2016)使用2010 年珠三角和長三角19 個城市農民工問卷調查數據發現,農民工的就業質量(包括工作時間、勞資關系、工作環境、社會保障、職業發展、主觀滿意度)越高,城市落戶意愿越強,但短期和不公平的合同會降低農民工落戶意愿??梢钥吹?,由于就業質量與市民化的內在相關性,上述研究使用“城市落戶”這一更加制度化的指標從總體上衡量農民工的市民化傾向。

雖然落戶城市是農民工市民化的重要標志,但考慮到農民工的戶籍與農村集體土地權利緊密相關,亦即落戶城市伴隨著喪失農村集體權利的風險(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課題組,2011),在研究中不宜過分關注形式上落戶城市與否。例如,蔡禾與王進(2007)分析“農民工”遷移意愿時區分了制度和行為兩個層面,前者對應戶籍遷移,后者對應城市定居行為。這兩個層面大體對應城鎮化指標中的戶籍人口和常住人口。當前政策層面同樣偏向淡化城鄉戶籍制度,以提高常住人口城鎮化率為目標,并要求各地方政府根據常住人口規模提供公共服務。因此,為全面評估制度與行為層面的市民化意愿,有研究分別分析了就業質量對“城市定居意愿”和“城市落戶意愿”的影響,并使用2016 年廈門、蘇州、東莞三城市農民工市民化調查數據證實了務工單位成立工會、每周工作時間、工作滿意度等就業質量指標對兩類市民化意愿都有正向影響(龔紫鈺,2017)。

現有研究基本上將農民工視作一個整體,探討就業質量對其市民化意愿的影響,忽視了農民工群體內部的異質性,特別是農民工就業結構上的內部差異。國家統計局(2022)發布的《2021 年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顯示①國家統計局.2021 年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http://www.stats.gov.cn/xxgk/sjfb/zxfb2020/202204/t20220429_1830139.html.,從事第二產業的農民工占比48.6%,從事第三產業的占比50.9%,二者大體相當。不同產業就業的農民工在人口特征、居住與就業狀況等方面存在明顯差別,在分析中將不同產業就業的農民工視為一類可能會混淆某些就業特征對農民工市民化的影響。因此,本文將重點關注近年來出現的新職業群體的就業質量對從業農民工市民化意愿的影響,期望以此補充現有研究對農民工子群體關注的不足,并為相關決策提供更為具體的參考。

所謂“新職業”,目前學界尚無一致的界定。有研究將近些年隨著數字經濟發展而產生的職業界定為新職業(鄧忠奇等,2021),也有研究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于2015—2021 年頒布的56 個新職業界定為新職業(丁述磊、張抗私,2021)。前一種界定方式注重新職業的新經濟基礎,后一種界定方式側重官方的事后認定。本文特別關注近年來數字經濟發展催生的新職業及其就業質量對農民工市民化的影響,故采用前一種界定方式,尤其關注提供大量就業崗位的互聯網平臺型職業,如網約配送員、互聯網營銷師、全媒體運營師、電子競技員、短視頻創作者等。以網約配送員為例,外賣騎手是其主要組成部分,數據表明,截至2021 年底,外賣騎手的人數在1300 萬左右②劉萌萌.1300 萬外賣騎手,從“零工”走向“職業”,https://www.tmtpost.com/6007454.html.,大部分送餐員屬于流動到城市的農村戶籍人員(邱婕,2020)。由于互聯網平臺經濟催生的新就業模式對農民工市民化影響機制可能不同于傳統的制造業和服務業,故本文所述新職業農民工指依托互聯網平臺實現就業的農業戶籍流動人口。

前文梳理可知,現有研究從工資收入、工作時間、勞資關系、工作環境、社會保障、職業發展、技能培訓、工作滿意度、務工單位是否成立工會等多個維度關注評估了農民工的就業質量。納入更多的維度固然可以豐富農民工就業質量的內涵,但也在一定程度上產生重點不夠突出的問題,而且諸如工作環境、職業發展、技能培訓、工作滿意度更適用于評估典型的全職雇傭勞動或“白領”工作,不適合評估大多數農民工的就業質量,更不適合評估諸如騎手等就業更加靈活的新職業群體。因此,考慮到新職業群體相對傳統雇傭勞動較高的收入水平③都陽.面對“年輕人都送外賣,工人短缺”的問題,或許不用太悲觀[J].三聯生活周刊,2021年第18期.和較低的社會保障水平,本文重點考察工作收入和社會保障兩個主要方面的就業質量對新職業農民工市民化意愿的影響,提出以下兩個假設。

假設1:城市新職業農民工的工作收入水平越高,市民化意愿越強

假設2:城市新職業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水平越高,市民化意愿越強

(二)城市住房價格與農民工市民化

在改革開放初期,戶籍制度是農民工落戶城市以及獲得城市公共服務的主要障礙。隨著城市公共服務逐漸覆蓋常住人口以及越來越多的城市放開落戶限制,戶籍制度對農民工定居非一線城市的影響日益弱化。但與此同時,快速上漲的住房價格卻成為農民工定居城市的新障礙。在一些城市,諸如教育、醫療等重要公共服務的獲得仍舊以在當地是否擁有住房為前提。正如周其仁(2017)所言,“沿著城市的等級系列觀察,外來人落戶小城鎮容易,落戶大城市就偏難”。隨著房價的上漲,城市住房價格日益成為劃分城市等級的關鍵指標之一。有研究分析2012—2017 年中國流動人口動態監測數據后發現,過高的房價會顯著降低農民工的城市定居意愿(劉金鳳、魏后凱,2021)。據此,關于城市住房價格對新職業農民工市民化的獨立影響,本文提出如下假設:

假設3:城市住房價格越高,新職業農民工的市民化意愿越弱

應當說,高房價不利于新市民留居城市不僅是社會輿論的共識,也得到量化數據分析的證實,政府有關部門也在大力推動解決高房價城市的住房問題,如推進“租購并舉”等措施。但也有研究進一步區分了房價和房價收入比,指出真正影響流動人口長期留居意愿的因素是房價收入比,而非房價的絕對值(李輝、王良健,2019)??梢?,對于流動人口而言,高收入是忍受城市高房價的重要前提。不過,正如許多研究所指出的,相當一部分新職業群體的高收入是以犧牲社會保險換來的,例如,不少外賣騎手僅有按日繳納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因此,對于雇傭關系更加靈活的新職業群體而言,僅考慮現金收入水平是不充分的。

若將城市住房價格因素考慮進來,新職業農民工的就業質量與市民化的關系將更加復雜。典型的情況是,城市的房價越高,人口密度越大,公共服務資源也越稀缺。在高房價城市,城市外來人口獲得保障性住房、子女入學等公共服務的重要前提是連續一段時間繳納社會保險。而在人口呈外流趨勢的低房價城市,外來務工人員落戶門檻低,獲取公共服務也相對容易。因此,對于就業較為正規的流動人口而言,房價收入比是決定城市去留的關鍵因素,但對于就業保障偏弱的新職業農民工而言,就業保障狀況反而可能成為其城市去留的關鍵決定因素。

本文認為理性的農民工會客觀評估定居城市的收益和成本。在勞動力市場調節作用下,作為總體的農民工在留居高房價城市、留居低房價城市和返鄉之間將形成動態均衡。從流動結果看,在一定時期內,無論是高房價城市還是低房價城市,農民工的留居比例可能大致穩定。此時,從無數農民工個體流動選擇匯聚成的均衡結果中可能很難發現房價對留居的直接影響,因為房價的影響主要作用于遷移選擇的過程中。具體而言,高房價和低房價城市都會留下一定比例的人,但這些人的就業特征并不相同,由此決定的農民工市民化路徑也將有所不同。本文將新職業農民工的就業質量區分為工作收入和社會保障兩個基本維度,并假定農民工對不同維度就業質量的偏好會影響其遷移選擇,可以得到一個簡化的新職業農民工遷移選擇模型,如圖1 所示。

圖1 新職業農民工遷移的理性選擇模型

本文將截面調查中觀察到的農民工市民化意愿理解為歷時性選擇的結果。從就業質量的角度看,農民工流動到高房價城市后,若找到一份比較有保障的工作則會留居,若長期處于就業無保障狀態則會選擇返鄉或流動到低房價城市。在流動到低房價城市后,就業保障的影響相對弱化,此時決定去留的主要因素就變成了工作收入。如果在低房價城市獲得了一份收入較高的工作,那么農民工很可能會選擇留居;如果無法獲得較高收入的工作,則會選擇返鄉。當然,農民工不一定首先遷移到高房價城市,也可以先到低房價城市,此處列舉的只是一種類型的“遷移—去留”選擇。顯然,新職業群體在收入與保障之間更加靈活的互換機制也進一步增強了上述選擇過程的靈活性。表1 整理了不同城市住房價格下新職業農民工典型的就業狀況及市民化情況。

表1 住房價格、就業質量與新職業農民工市民化

需要說明的是,為了突出分析的重點,表1 省略了“高收入、高保障”和“低收入、低保障”這兩類情況。這主要是因為無論房價高低,高收入和高保障都意味著高水平的市民化,低收入和低保障都意味著低水平的市民化。而且,對于平均受教育水平較低的農民工群體而言,盡管從事新職業能夠為其帶來一定的收入增長,但仍舊很難在城市中謀得一份高收入、高保障的工作。另外,對于低收入、低保障的農民工而言,從圖1 所示選擇模型看,這類群體極有可能選擇返鄉,其較低的市民化意愿也是可以預期的。

如前所述,高保障是留居高房價城市的基本前提。相應地,長期而言,表1 預測在高房價城市,“收入換保障”的新職業農民工由于存在獲取公共服務的困難而難以留居。當然,短期內很多人也可能為了獲得較高收入而留居,畢竟離鄉進城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獲得更高收入,但這些人缺乏長期定居意愿。因此,本文預測相對于低房價城市,高房價城市就業保障對新職業農民工市民化有更重要的作用。另外,相對于高房價城市,低房價城市的工作收入水平對農民工有更重要的影響,因為在公共服務水平較為一般的低房價城市,收入往往是決定外來人口去留的唯一重要因素。為了便于說明,表1 對住房價格、工作收入、社會保障和市民化意愿進行了二分簡化處理,而實際上這些變量均包含多個層次。此時,表1 所述模式可以表述為以下兩個操作化假設。

假設4:隨著務工城市住房價格的提高,工作收入對新職業農民工市民化意愿的正向作用在減弱

假設5:隨著務工城市住房價格的提高,社會保障對新職業農民工市民化意愿的正向作用在增強

三、數據、變量和方法

(一)數據和樣本

本文使用的數據來自共青團中央維護青少年權益部、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于2020 年10 月共同組織實施的“全國新職業青年調查”,調查對象為來自全國31 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18-45 歲青年①青年劃分的標準采用了調查時的標準,該標準由“共青團中央維護青少年權益部”確認,比通常的35 歲標準(團中央)或39 歲標準(學術研究常用)略高。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衛生組織最新青年標準都是45 歲,考慮本文探討市民化問題,適當放寬年齡標準可以提升研究的代表性。。該項調查的新職業主要指依托互聯網平臺實現就業的職業類型,包括網約配送員、網絡主播、電子競技員、短視頻創作者、音頻創作者、全媒體運營人員、網絡文學寫手等。根據調查數據信息,參考國家統計局對農民工指標的解釋,本文所述農民工指調查時點居住在戶籍所在縣/市/區地域外、城鎮地域內、戶口為農業且從事非農工作的勞動者,即“外出進城農民工”。根據上述定義從調查數據中選取相應農民工群體為研究對象,在刪除分析變量有缺失值的樣本后,最終分析樣本共4193 個。

(二)變量

因變量為城市外來人口的市民化意愿。如前所述,“城市定居行為”和“城市落戶意愿”是衡量流動人口市民化意愿的兩個基本維度,相較而言,城市定居行為能夠更加全面地反映城市外來人口的市民化意愿,而且這一指標還能涵蓋非農戶口外來人口在流入城市的市民化意愿。在具體測量方面,問卷詢問了異地務工的受訪者未來返回家鄉工作的可能性,選項包括“很有可能”“有可能”“不太可能” “完全不可能”四個等級。本研究以此反向測量新職業農民工在流入地市民化的意愿,亦即返鄉的意愿越強,市民化的意愿就越弱。

自變量有三個:工作收入、社會保障以及城市住房價格。本文使用主成分因子分析方法,從平均月收入、勞動合同、“四險一金”(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公積金)這七個反映就業質量的因素中提取了兩個特征值大于1 的成分,它們共解釋了總方差的56.1%。使用最大方差旋轉后的因子負荷結果如表2 所示。從因子分析結果看,“四險一金”主要負荷于因子1,月平均收入和勞動合同主要負荷于因子2,基本符合本文對“工作收入”(因子2)和“社會保障”(因子1)的先驗性區分。為便于分析,本文將兩個因子標準化為一個取值介于0—10 的連續型變量,數值越大,意味著工作的社會保障和收入水平越高。值得注意的是,勞動合同在收入因子上的負荷更高,在保障上的負荷因子更低,這可能與新職業群體特殊的工作狀況有關。具體而言,訂立勞動合同主要是對收入的確認而非對各類社會保險的確認,這也與部分新職業群體主動選擇“保障換收入”有關。最后,城市住房價格信息來自《2020 年316 個城市房價排行榜》①證券時報·數據寶.2020 年316 個城市房價排行榜[EB/OL].http://www.stcn.com/article/detail/298 367.html.,在模型分析中,對房價變量取自然對數。

表2 最大方差旋轉后的就業質量因子負荷(N=4193)

控制變量包括性別、年齡、受教育年限、婚姻狀況、政治面貌、民族、主觀經濟地位評價(十級)等。各變量描述統計結果見表3。

表3 變量描述統計(N=4193)

從表3 結果看,新職業群體的市民化意愿偏弱,市民化意愿比較強或非常強的合計占比29.38%。工作收益方面,超過九成的新職業農民工月平均收入在2000 元以上,月收入在4000 元以上的占比近七成,平均月收入較高。在社會保障方面,新職業農民工在“四險一金”的獲取上差異極大,擁有醫療保險的比例最高,但也僅為46.46%,擁有公積金的比例最低,僅為9.87%??梢?,即使58.1%的新職業農民工與第三方機構、現單位或雇主簽有相對正式的勞動合同,但這些合同似乎主要是用于約定雇傭雙方勞動收入和工作內容,勞動者并未獲得與就業相關的社會保障。最后,新職業農民工面臨的平均住房價格接近2 萬元/平方米,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新職業更加集中于經濟發達的高房價城市。

(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使用“序次Logit 回歸模型”估計就業質量對農民工市民化意愿的影響。序次Logit方程只假定因變量取值的有序性,但對于各類別之間的相對距離不作任何假定,符合本研究因變量的特征。在具體模型設定上,模型1 包括工作收入、社會保障和住房價格三個自變量和全部控制變量,用以檢驗假設1、假設2 和假設3;模型2 在模型1 的基礎上加入工作收入與住房價格的交互項用以檢驗假設4,加入社會保障與住房價格的交互項用以檢驗假設5。

四、研究發現

以市民化意愿為因變量,按照上文所述模型設定,序次Logit 回歸模型估計結果如表4 所示。

表4 估計市民化意愿的序次Logit 回歸模型結果(N=4193)

表4 模型1 結果顯示,工作收入系數為正,且統計顯著,表明新職業農民工的工作收入水平越高,市民化意愿越強,支持假設1。社會保障系數為正,但不具有統計顯著性,未支持假設2,社會保障對新職業農民工市民化的促進作用仍有待進一步驗證。從系數的統計顯著性檢驗結果看,工作收入對于新職業農民工市民化有更重要的解釋作用。如前所述,與傳統就業部門相比,互聯網平臺經濟的用工方更傾向將用于繳納社會保險的資金直接發放給受雇者,從而在短時間內吸引更多勞動力進入。在這種情況下,作為“隱性收入”的社會保障對外來人口市民化的促進作用進一步轉移至“顯性收入”中,致使后者成為決定新職業農民工去留城市的關鍵因素。

在城市住房價格的獨立效應方面,模型1結果顯示,住房價格對數系數為負,但不具有統計顯著性,未支持假設3。這表明高房價固然是農民工留居城市的阻礙因素,但在人口自由流動的前提下,無論是高房價城市還是低房價城市,都會逐漸篩選出對應的群體,這一點符合前文提出的遷移理性選擇模型。進言之,就一個時點的截面調查而言,由于無法完整呈現流動人口“務工—遷移”的完整過程,因而只能觀察到一個時點的均衡狀態,在這一狀態下,高房價的影響可能不甚顯著。

模型2 檢驗了城市住房價格的調節效應,結果顯示:工作收入與住房價格交互項的系數為負,且統計顯著,表明隨著房價的提高,工作收入對新職業農民工市民化的正向作用在下降,支持假設4;社會保障與住房價格交互項的系數為正,且統計顯著,表明隨著房價的提高,社會保障對新職業農民工市民化的正向作用在增強,支持假設5。簡言之,隨著城市住房價格的提升,工作收入對市民化的作用在下降,而社會保障的作用在上升。如前所述,截面數據分析無法觀察到人口遷移的動態過程,但可以捕捉到不同房價城市的人口特征。數據分析表明,留在高房價城市的新職業農民工更加看重社會保障,而留在低房價城市的農民工則更加看重收入水平。

得到數據證實的假設4 和假設5 為前文圖1 所示“新職業農民工遷移的理性選擇模型”提供了一定的經驗證據,也為表1 概括的二分簡化機制提供了一定的支持。模型1 對工作收入和社會保障獨立效應的分析表明,無論城市住房價格高低,高收入和高保障都意味著高水平的市民化,低收入和低保障都意味著低水平的市民化。但對于新職業農民工而言,高收入和高保障往往難以兼得,模型2 對城市住房價格調節效應的分析表明,較高的社會保障水平對于新職業農民工留居高房價城市十分重要。在無法獲得有保障的工作時,選擇從高房價城市流動到低房價城市的新職業農民工則更加在乎工作收入,也更加傾向于以長期的社會保障換取短期的工作收入。

五、結論與討論

本文以依托互聯網平臺實現就業的新職業群體為研究對象,將就業質量區分為工作收入與社會保障兩個基本維度,進而分析了這兩個維度對新職業農民工市民化意愿的影響以及城市住房價格的調節效應。使用全國代表性數據的研究發現,總體而言,工作收入和社會保障對新職業農民工的市民化均有積極作用。進一步引入城市住房價格這一重要因素后發現,隨著城市住房價格的提升,工作收入對新職業農民工市民化的作用在下降,而社會保障的作用在上升。以上結論表明,新職業農民工以“保障換收入”在短期內可以提高其收入水平,但中長期來看,無保障的就業狀況對其市民化有不利影響,而這一點在房價較高城市表現得更加明顯。

如何理解城市住房價格提高會提升社會保障對新職業農民工市民化的積極作用?對此合理的解釋仍舊需要回歸到住房價格上。眾所周知,高房價已然成為城市外來人口長期定居的主要障礙,高房價城市更高的房價收入比決定了外來務工人員要解決長期居住問題,或者依靠金融信貸支持自主購房,或者依靠當地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唯有如此才能獲得諸如教育、醫療等重要公共服務。但是這兩個渠道均以穩定的工作為前提,至少要求勞動者擁有一份正式的勞動合同且在當地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這在一定程度上解釋了為何高房價城市外來人口市民化更加依賴有保障的工作。

城市是經濟增長和社會進步的發動機,對于國家不斷提升競爭力至關重要(施瓦布,2016)。一項研究表明,“如果將某人置于較之前兩倍大的城市中,他的生產力會神奇地提高15%(科爾維爾,2018)”。當前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在技術創新之外,將勞動力配置到附加值更高的產業中同樣是提升勞動生產率水平的重要途徑(林毅夫,2022)。因此,不斷引導農業轉移人口向城鎮轉移,引導小城鎮市民向中心城市和城市群聚集是推動經濟發展、縮小城鄉差距和地區差距的根本所在,畢竟只有經濟發達城市才能給低技能勞動者提供較高的收入(蘭小歡,2021)。

發達的城市經濟催生了各種服務業新業態,創造了大量新職業群體,但新增就業卻未帶動城鎮化協調發展。本文的發現從就業質量的角度對上述不協調提供了一個解釋。更為重要的是,互聯網平臺經濟發展帶來的新職業固然提供了大量靈活且收入較高的工作崗位,但這并不會自然而然地解決城市外來從業者市民化的問題,甚至可能對未來一段時期農民工市民化產生不利影響。無論是傳統職業還是新職業,較高的就業質量始終是農民工市民化的基礎,但新職業農民工以“保障換收入”的就業特征會顯著削弱其市民化的潛力。以往研究一般認為農民工的市民化隨收入提高而增強(聶偉,2020),但本文在引入城市房價這一因素后發現,上述因果機制僅在房價較低的城市成立。

事實上,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高房價不利于外來人口定居的問題。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建成了世界上最大的住房保障體系(倪虹,2021)。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穩中有降的住房價格和日益完善的住房保障體系可以改善新市民的居住問題,但對雇傭關系更加靈活的新職業農民工支持較為有限,因為后者的平均收入較低且往往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的申請資格。支持進城農民工在務工地實現市民化是縮小城鄉差距、推動城鄉一體化的重要途徑。大中型城市就業機會多,吸納大量農業轉移勞動者,但人口集聚推高的房價又不利于其留居。本文的發現表明,破解上述難題僅靠調控房價和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給是不夠的,就業相關政策需要同步發力,以便新職業農民工能夠獲得應有的公共服務保障。

可見,新職業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不僅僅是短期的勞動保障問題,還會溢出就業領域,影響到中長期的城鎮化發展和共同富裕的實現。目前各地的制度設計上,以就業為基礎的社會保障是外來務工人員獲得當地各種公共服務的重要門檻條件,但新職業“收入換保障”的特征破壞了以往的市民化模式,新職業農民工也更難獲得城市的公共服務。新職業的出現為新生代農民工到大城市“賺快錢”創造了機會,但長此以往,新職業農民工將發現自己既無法通過社會保障留在城市中,又無法回鄉或去其他地方找到滿足收入要求的工作,陷于“無根”狀態中,不利于社會穩定,也不利于城鄉均衡發展。

總而言之,推進新職業農民工的市民化重點在于新職業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制度安排。從目前相關制度試點探索情況看,新職業勞動者中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那一部分是就業保障的重點,其中互聯網平臺從業者占很大一部分。因此,政策層面盡快出臺適合新職業就業特征的社會保險制度是當務之急,如何在靈活的雇傭模式下實現“收入換保障”是一大難點。首先,新職業社會保障應具有強制性。本文的發現表明,企業與勞動者自由協商的結果并不符合勞動者的長期利益,也不符合社會整體利益。其次,新職業社會保障要有靈活性。這主要體現在社保繳費方面,可以試點引入“風險算法”,在各地人社部門的監督下根據勞動者的職業行為確定保險費用。最后,新職業社會保障要有擴展性。建立新職業社會保障并不僅是解決勞動風險這一問題,更要將其與城市公共服務獲得聯系起來。只有城市公共服務獲得有效覆蓋新職業群體,新經濟和新型城鎮化才能實現良性互動和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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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流式”市民化:新生代農民工市民化機制及其邏輯
中國沿海和內陸城市住房價格波動差異與動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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