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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藝術品追續權制度研究

2024-01-10 02:03王小軍
創意設計源 2023年5期
關鍵詞:原件藝術品權利

王小軍

藝術品的追續權,又稱“轉售權”(resale right,Right to an interest in resales),是藝術品創作者及其繼承人享有的一種不可轉讓、不可放棄、不可剝奪,且在保護期內享有對藝術品原件每次轉售的價格提取一定比例權利金的權利[1]200。藝術家是一個特殊的群體,少數藝術家能夠在有生之年名利雙收,但多數藝術家難以通過藝術市場獲得足夠收入維持生計,不得不面對藝術事業與養家糊口之間的巨大張力[2]2。追續權提供了一種利益平衡機制,通過這種機制,藝術家可以分享藝術品的潛在價值,激發藝術家的創作激情和靈感。

一、藝術品追續權的起源與發展

追續權源于法國大革命和啟蒙運動時的道德權利,旨在保護發表權、撤回權、作者身份權和作品完整權等藝術家的基本權利。1909 年,1 000 多名法國藝術家舉行示威游行,要求保障其從藝術品銷售中獲得一定比例的收入,并成立了藝術家著作權協會。1914年,法國金融家安德魯·萊弗(Andre Level)所在的巴黎“熊皮”俱樂部(La peau de l’ours)創造了第一個完整的銷售收入再分配紀錄。該俱樂部在德路歐酒店(Hotel Drouot)組織了一次拍賣活動,并將拍賣所得價款的20%分配給售出作品的藝術家[3]177-178。此后,法國逐步承認了追續權,并于 1920 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納入追續權制度的法律。當時許多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中喪生的藝術家的作品價格節節升高,交易商一夜暴富攫取了驚人的利潤,這些藝術家的親屬卻在貧困線上掙扎,生活難以為繼。法國著名畫家讓-弗朗索瓦·米勒(Jean-Francois Millet)的作品《天使》(L’Angelus),最初以1 000法郎的價格售出,在他去世 14 年后,該作品以 55.3 萬法郎的高價轉售[2]2,為最初售價的 553 倍。與高昂價格形成對比的是,讓-弗朗索瓦·米勒的后人卻以賣花糊口,窮困潦倒、居無定所[4]10。法國媒體對這一現象進行了報道,引起了公眾的關注,進而助推了追續權制度的產生。

法國通過追續權的相關立法后,歐洲其他國家(比利時、捷克斯洛伐、波蘭、意大利、土耳其、聯邦德國)也相繼確認了追續權[5]1326-1327。1948 年于布魯塞爾修訂的《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①(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以下簡稱《伯爾尼公約》)將追續權制度納入其中,并將追續權的適用范圍從藝術品擴大到作家和作曲家的手稿?!恫疇柲峁s》1971年巴黎修訂文本第十四條之三規定:“對藝術品原作和作家與作曲家的手稿,作者或作者死后由國家法律所授權的人或機構享有不可剝奪的權利,在作者第一次轉讓作品之后對作品進行的任何出售中分享利益?!盵6]追續權的適用遵循互惠原則,“只有在作者本國法律承認這種保護的情況下,才可在本同盟的成員國內要求上款所規定的保護,而且保護的程度應限于被要求給予保護的國家的法律所允許的程度”[6]。對于分享利益的方式和比例,《伯爾尼公約》未形成統一規定,留給各成員國自行確定。

為協調區域內各國的追續權制度,歐盟于 2001 年 9 月 27 日頒布了《追續權指令》(DIRECTIVE 2001/84/EC)②,要求所有成員國在 2006 年之前,在協調一致的基礎上引入追續權。與《伯爾尼公約》不同的是,《追續權指令》將追續權的適用范圍限于原創藝術品(original work of arts),包括由藝術家制作的圖形或造型藝術品(graphic or plastic art)原件或根據專業用途被視為原創藝術品的復制品③,如圖片、拼貼、繪畫、素描、雕刻、版畫、雕塑、掛毯、陶瓷、玻璃器皿和照片等[7],作家和作曲家的手稿被排除在外。歐盟的追續權制度不適用于轉售價格低于一萬歐元,且售出不足三年的藝術品?!蹲防m權指令》實施以來,追續權得到越來越多國家的認可。截至 2015 年,全球已有 81 個國家將追續權納入其法律[8]。

英國于 2006 年 2 月 14 日頒布了《藝術家追續權條例》(the Artist’s Resale Right Regulations),首次在立法上確立了追續權,但將全面實施《追續權指令》的時間推遲到 2010 年。2008 年底,歸咎于當時不利的經濟環境,英國政府選擇將全面實施《追續權指令》的時間推遲到 2012 年。盡管《追續權指令》規定藝術家去世后追續權可轉移給繼承人或其指定的慈善機構,但在英國,追續權不可轉讓,任何分享或償還追續金(resale royalties,轉售版稅)的協議都是無效的。在英國,追續金的集體管理是強制性的,追續權的所有者必須選擇某一集體組織代表其行使權利,如設計和藝術家版權協會(Design and Artists Copyright Society,DACS)等。

美國聯邦于 1978 年將追續權提交國會討論,并于1986、1987 年在修改的《藝術權利法》(Visual Artists Rights Act,VARA)中包含了追續權條款[9]5。由于爭議較大,追續權條款在1990 年頒布的《藝術權利法》最終版本中被刪除。美國聯邦版權局在提交國會的報告中指出,不建議國會在法案中納入追續權。美國聯邦版權局并不是強烈反對這一權利,而是當時沒有足夠的經驗證明其有效性。目前實施追續權的提案是 2018 年 9 月 25 日的《美國特許權使用費法案》[10],根據該法案,在拍賣會上以 5 000 美元或以上價格轉售的藝術品將收取5%的版稅,版稅上限為 3.5 萬美元。加利福尼亞州是美國唯一承認追續權的州。1976年,加利福尼亞州制定了轉售版稅法(California Resale Royalty Act,CRRA)。轉售版稅法適用于作者為美國公民或已在加利福尼亞州居住滿兩年的藝術家,且賣方居住地或轉售活動發生地為加利福尼亞州的藝術品原件轉售交易。該法案通過后,許多藝術家支持這一舉措,并要求國會通過聯邦立法,但經銷商、收藏家、博物館強烈抗議[9]24。

2010 年 3 月,時任中國作家協會副主席的張抗抗在全國政協第十一屆三次會議上提交了一份增加藝術品追續權的提案,隨后多位政協委員在2012 年 3 月召開的全國政協十一屆四次會議上對這一建議予以支持。在全國人大同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一稿中首次明文規定了追續權④。之后該草案經多次修改,有關追續權的條款被整條刪除[11]。2020 年11 月 11 日發布實施的《著作權法》并未涉及追續權,這說明我國在追續權確認這一問題上,仍存在較大爭議。

二、立法確認藝術品追續權的爭議

(一)支持者的立場

第一,藝術家有權獲得作品增值的利益。這一觀點認為,轉售藝術品時獲得的高價,是對藝術品潛在或內在價值的認可,這完全歸因于藝術家的勞動、天賦或名望。藝術家成名之前在市場上的地位與藝術品經銷商差距懸殊,無法影響作品的最終定價,而經銷商在這方面具有優勢。隨著時間的推移,藝術家名望提高,藝術品價格隨之上漲,這時將藝術品轉售可以獲得可觀的經濟利益,但獲益者并不是藝術品的創作者,而是收藏家或藝術品經銷商。這一情況對藝術家來說是不公平的。追續權有利于改善這一情況。

第二,追續權是適用于藝術品特殊創作與使用模式的著作權。藝術品由藝術家創造,藝術家理應分享其作品的經濟價值。音樂家、作家、作曲家等其他著作權人可以通過行使復制權、發行權、表演權或通過授權使用其作品獲利,以實現著作權的經濟利益。藝術家一般不會通過復制、表演等方式來利用自己的作品[12]106。著作權立法遵循著作權與物權相分離的原則⑤。藝術家擁有著作權,但在藝術品初次轉讓后,受讓人獲得了藝術品原件的所有權。藝術家不能妨礙受讓人轉售該藝術品。如果僅由藝術品原件所有人享有藝術品的增值利益,顯然不公平,法律所規定的作者擁有著作權也會成為一句空話[13]。因此,需要建立一種特殊的機制幫助藝術家實現其著作權的經濟利益,使其可以分享藝術品在轉售過程中因價格上漲帶來的收益,從而平衡藝術家與其他從其作品中獲得經濟利益的創作者的關系[7]。

第三,追續權是對藝術品使用行為的補償。原件是藝術品唯一的載體,藝術品原件凝結了創作者的原始勞動,凝聚了藝術品的美學價值,作者只能通過藝術品原件向觀眾表達其思想。換言之,針對藝術品的使用集中于藝術品的原件上。因此,如果藝術品原件價格上漲,藝術家有權分享價格上漲的利益。同時,藝術品的轉售會產生新的消費群體,這一群體將通過轉售獲得欣賞藝術品的機會,滿足了精神需求。也就是說,這一新群體實際上應屬于藝術品的消費者,但藝術家難以直接從這些消費者手中獲得報酬。追續權制度的存在,使藝術家參與這一使用行為成為可能[4]179。

此外,支持方還認為,基于公眾對藝術品理解和欣賞的延緩性,藝術品的真實價值往往在作品創作完成后的很多年才會實現,具有明顯的滯后性。有些藝術品的真實價值甚至到創作者去世后才體現出來。因此,追續權制度的合理性不容置疑。

(二)反對者的立場

第一,追續權制度確立的初衷是應對20 世紀初法國藝術家窮困潦倒、生活難以為繼的社會現實,解決藝術家與藝術品經銷商之間利益分配不公平的問題。但在百年之后的今天,藝術家的收入與其他類似教育水平或職業培訓經歷的勞動者的收入相差無幾。就我國而言,近半數的藝術家年收入維持在 20 萬至 50 萬元。藝術家沒有面臨20 世紀法國藝術家遭遇的普遍貧困,因此不需要設立追續權來專門保護藝術家[13]22-26。

第二,反對者認為,藝術品價格的上漲,確實與該藝術品凝結的歷史、內涵有關,但關鍵的因素是藝術品進入藝術市場后的宣傳、推銷、包裝,以及作品所處的社會環境、文化氛圍、整體社會財富水平等。因此,藝術品轉售時的價格上漲不能簡單歸因于藝術家的藝術創造,經紀人、評論家、策展人、收藏家也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傊?,市場中的各個部分在藝術品交易中各司其職,增值部分是參與其中的人員應得的。還有人認為,追續權的實施對知名畫家的作用較大,對普通畫家的作用有限[14]24。

第三,反對者認為,藝術家和其他作者一樣,擁有著作權,既可以通過授權拓展市場,也可以通過鑄造雕塑、制作版畫等獲利。此外,藝術品往往是單一作品,具有獨特性,這恰恰是一些藝術品在藝術市場上價格不斷走高的主要原因。

第四,反對者認為,追續權的確立將增加藝術品交易的成本。交易雙方為避免不必要的成本支出,會選擇將藝術品的交易轉移到其他尚未立法確認追續權的國家或地區,導致本國藝術市場交易量萎縮,藝術品市場受到破壞。

時至今日,追續權的優劣勢仍是學術界激烈爭論的問題,但越來越多的國家通過各種形式認可追續權是不爭的事實。中國是《伯爾尼公約》的成員國,根據《伯爾尼公約》附件第一條第六款B 項的規定,追續權是一項互惠性權利,成員國認可追續權,是其法律主體在其他成員國內享有同等權利的前提條件。中國歷史悠久,每年都有較多藝術品在國外轉售。立法確認追續權,對我國藝術家在《伯爾尼公約》的其他成員國行使相應權利具有重要意義。

三、我國立法確認藝術品追續權制度的正當性

2012 年 3 月,《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一稿首次明文規定了追續權,引起學術界及相關部門對追續權是否應該入法的激烈討論。筆者認為,我國應通過立法確認藝術品追續權制度,使藝術家可以享有其作品原件在后續轉售過程中增值部分的經濟利益,改善藝術家與藝術品經銷商之間利益分配失衡的現象,提高藝術家的創作熱情,促進我國藝術市場的可持續發展。

(一)確立追續權是我國藝術市場蓬勃發展的客觀需要

改革開放以來,在經濟快速發展的驅動下,我國藝術市場日益繁榮,交易額節節攀升,成為新興市場崛起的代表。據統計,2012 年中國藝術品交易額達 140 億美元,僅次于美國,位居世界第二。2014 年,我國藝術品市場的交易總額超 2 000 億元,比 2013年同期增長了 12%[15]。2019 年,中國藝術品拍賣市場的上拍量達到 15 萬件,成交量為 6.6 萬件,成交總額為41.02 億美元[16]。我國誕生了眾多價格高昂的藝術品[1]74,比如,2021 年6 月,著名畫家陳丹青的油畫《西藏組畫·牧羊人》在拍賣會上以 1.61 億元成交;潘天壽的作品《鷹石山花圖》(見圖1)成交價為 2.7945 億元;書畫名宿張大千仿王希孟的畫作《千里江山圖》(見圖2)的成交價高達 3.398億元。

圖1 潘天壽《鷹石山花圖》

圖2 王希孟《千里江山圖》(局部)

我國藝術市場結構不斷優化,藝術的經銷商在藝術品市場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突出,已形成一級市場⑥和二級市場共同發力的市場結構。一級市場以畫廊為主,以藝術展覽會、藝術博覽會為輔,二級市場以拍賣為主。截至2017 年底,全國畫廊總量達到 4 399家,主要分布在東部沿海經濟發達地區[17]13。一級市場的繁榮有利于把不同藝術家推向市場,也有利于釋放藝術品相應的市場價值。近年來,二級市場發展迅猛,國內外雙向發力,藝術品的拍賣量和成交量呈顯著增長趨勢[17]14。一些地方政府為了吸引經銷商,培育藝術品市場,還出臺了優惠政策[18]。此外,藝術品的交易形式也日益多元化,涌現出藝術品信托、藝術銀行、藝術微拍等新的交易形式。

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帶來了物質財富的不斷積累,釋放了人們追求精神文化生活的熱情,藝術品收藏群體日漸壯大。藝術品的保值性和增值性,吸引了大量收藏家和投資者的目光,藝術品收藏也被視為一種有效的投資和理財方式,推動了整個藝術品消費市場不斷走高。有學者認為藝術投資將取代股票、房地產投資,成為人類主要的投資方式。商業銀行也注意到我國藝術品市場的蓬勃發展,積極開拓藝術金融服務領域[19]。

藝術品市場的繁榮發展為我國立法確立追續權奠定了經濟基礎[20]。追續權制度本質是一種穩定的利益分享機制,有利于改變藝術家與作品轉售方利益分配不公的現象,為藝術家的創作提供源源不斷的動力。

(二)確立追續權是保障藝術家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

《著作權法》賦予了創作者對其作品進行復制的權利。但藝術家并不能像作家、作曲家那樣直接受益于這項權利的保護[21]61,藝術品原件的銷售是他們收入的主要來源。我國藝術品的價格在藝術市場上不斷上漲,這使很多藝術家難以聚焦純粹的藝術創作,轉而投身應酬、包裝以達到銷售其作品的目的[22]。藝術創作蛻變為逐利行為的仆從,使得創作者的創作激情和靈感日漸衰彌。我國超半數的藝術家首次出售畫作的年齡在20~29 歲[14]22。為獲得微薄收益,這些青年藝術家不得不低價出售自己的畫作。藝術品經銷商占據市場優勢地位,往往壓低價格購入藝術家作品,并通過后期一系列的商業運作獲得作品升值后的差價,這對藝術家來說很不公平。調查顯示,有三分之一的藝術家表示曾受到藝術品經銷商的欺壓。此外,有些藝術品初次出售時價格較低,藝術家獲得的收益與藝術品真正的市場價值并不匹配。隨著時間的推移,藝術品原件價格暴漲,藝術家或其繼承人卻無法分享收益,著作權名不副實。20 世紀 70 年代,齊白石的畫作價格僅為一尺 10 元左右[22],而在今天,他的名作《山水十二條屏》(見圖3)的拍賣價格高達 9.3 億元[23]。這種利益失衡表明市場分配機制對藝術家著作權的經濟利益產生了不當侵蝕。確立追續權制度有利于改變這種不公平現象,可以有效平衡藝術家、經銷商和藝術品最終用戶之間的利益,維護藝術家的合法權益。

圖3 齊白石《山水十二條屏》前5 幅

隨著文化“走出去”的持續推進,中國藝術品市場日益國際化,我國藝術家創作的藝術品也逐漸走向海外。歐美市場上有很多中國藝術家的作品被拍賣[4]191-193。由于我國立法中沒有規定追續權,這些藝術家無法在歐洲主張相應的權利,難以分享藝術品增值帶來的經濟利益。目前在世界主要藝術品市場中,只有中美兩國尚未立法規定追續權,德國、英國、法國、瑞士、意大利等歐洲主要的藝術品市場都立法確認了追續權制度。藝術品大國從海外獲得的追續金數額十分可觀。以法國為例,2014 年法國從海外獲得的追續金為 400 萬歐元,占該國當年征收的追續金總額的 35%。2015 年這一比例進一步提高到了 38.78%[4]193。

(三)確立追續權是建設知識產權強國的內在要求

《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 年)》明確規定,我國到 2035 年要實現“知識產權綜合競爭力躋身世界前列,知識產權制度系統完備……”的發展目標,并提出“完善知識產權權益分配機制……健全著作權登記制度”。

第一,早在 1990 年,我國就頒布了《著作權法》,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全國人大分別于 2010 年 2月、2020 年 11 月對該法進行了修改。為保證《著作權法》的順利實施,國務院分別于 2002 年 8 月、2004 年 12月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2013 年1 月修改)和《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2013 年12 月修改)。2009 年 4 月,國家版權局公布了《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為加強藝術檔案管理,規范藝術品經營活動,原文化部于 2002 年 2 月發布了《藝術檔案管理辦法》、2015 年 12月發布了《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端囆g品經營管理辦法》對規范藝術品拍賣市場的運行、保障拍賣活動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也發布了《關于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加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保護的意見》等規范性文件。這些法律和規范性文件的出臺,對藝術家權益的維護起到了促進作用。

第二,我國已確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通過集體管理行使追續權是很多藝術市場的通行做法,如德國、法國、英國⑦、匈牙利都設立了追續權集體管理組織。集體管理組織不僅負責收集、分配追續金,還在追續權的宣傳教育、信息支持以及作者權利的執行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24]。我國《著作權法》第八條規定:“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薄吨鳈嗉w管理條例》從集體管理組織的活動范圍、設立條件、內部管理機構等方面,進一步細化了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實踐中,我國已成立一些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如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中國電影著作權協會等,在著作權集體管理實踐領域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吨R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 年)》強調:“完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加強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支持和監管?!碑斍?,藝術品相關集體管理組織尚未建立。有學者探討了由中國美術家協會、書法家協會擔當我國追續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可能性[4]303-305。

第三,我國建立了藝術品登記制度。國家版權局于 1994 年 12 月頒布實施《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原文化部于 2016 年修改了《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2004 年7 月發布)并更名為《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掇k法》明確規定藝術品經營者有責任應買受人要求,對所經營的藝術品的真實性提供合法來源的證明。這為后期我國完善藝術品登記制度、建立藝術品交易追蹤機制提供了可能。藝術品登記制度有助于規范藝術市場交易秩序,使追續權人或集體管理組織能夠掌握藝術品的流轉信息,保障追續權的正常實施和可操作性。

四、我國藝術品追續權立法建議

(一)追續權的客體范圍限于美術作品

目前很多國家已確認追續權制度,但對于權利客體的范圍,各國立法并不一致。法國《版權法》將追續權表述為:“繪畫與造型藝術作品的作者,即使全部轉讓了原作,仍有不可剝奪的權利分享該作品,以公開拍賣或通過商人進行銷售的收益?!盵25]16追續權的客體為繪畫和造型藝術。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的《轉售版稅法》規定:“純藝術作品一經售出,若出售者住在加利福尼亞州或該項銷售活動在加利福尼亞州進行,出售者或出售者的代理人須向純藝術品作者或其代理人按作品售價的5%支付提成費?!弊防m權的客體為純藝術作品,具體包括油畫、雕刻、素描的原件以及玻璃藝術品的原件[26]。歐盟《追續權指令》第二條規定的權利適用范圍為圖形和造型藝術作品,具體包括圖片、拼貼、繪畫、素描、雕刻、版畫、雕塑、掛毯、陶瓷、玻璃器皿和照片。與《伯爾尼公約》規定的追續權的客體范圍相比,上述界定都將作家與作曲家的手稿排除在外。2012 年 10 月,我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第三稿第十四條規定:“美術、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樂作品的手稿首次轉讓后,著作權人或著作權相關權利人擁有作品原件通過拍賣的方式再次轉售過程中增值部分利益分享的權利……”該草案規定的追續權客體范圍基本與《伯爾尼公約》一致。追續權設立的初衷是彌補難以通過作品的大量復制實現其著作權經濟利益的藝術家的缺憾,賦予其權利從作品原件的轉售差額中分享一定比例的利益。追續權的客體應具有兩個基本特點:一是藝術品原件具有唯一性,不可復制或復制品價值很低;二是作者難以通過復制行為實現著作權的經濟利益。攝影作品、文字和音樂作品的手稿顯然不具備上述特征。筆者認為,我國應將追續權的客體范圍限于美術作品。美術是采用造型手段塑造視覺形象的藝術類型,包括繪畫、雕塑、工藝美術、書法、工業設計和篆刻等[27]115-125。工業設計將造型藝術與工業產品相結合,目標是創造批量生產既有先進技術性能,又有新穎美觀外形的產品。因此,工業設計不宜納入追續權的客體范圍。此外,一些注重實用性的工藝美術品也不宜適用追續權??梢圆捎酶爬ㄊ脚c列舉式相結合的方法來明確追續權的客體范圍,這樣既可以適應未來社會經濟的變化,又有利于避免概念和適用中的分歧。

(二)關于藝術品追續權的主體范圍

藝術品追續權的主體包括享有分享經濟利益的主體與履行支付經濟利益義務的主體,即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

1.權利主體

藝術品的創作者是追續權的原始享有者,能夠行使權利獲得一定比例的追續金?!恫疇柲峁s》第十四條之三規定:“對于藝術品原作和作家與作曲家的手稿,作者或作者死后由國家法律所授權的人或機構享有不可剝奪的權利……”對《伯爾尼公約》的成員國來說,“法律所授權的人或機構”不盡相同?!蹲防m權指令》也將追續權的權利主體界定為作者和被授權享有追續金的人?!恫疇柲峁s》和法國、德國等國家的著作權法將追續權歸入財產權,我國澳門地區將追續權列入人身權。雖然在理論上仍有分歧,但立法上的總體趨勢是認為追續權是財產權[1]202。因此,創作者去世后,追續權應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由其繼承人享有。

對受遺贈人能否享有追續權,目前仍存在爭議。以德國、意大利、英國為代表的國家(或地區)規定追續權可以由受遺贈人享有,以盧森堡、土耳其為代表的國家(或地區)則認為受遺贈人不能享有這項權利。筆者認為,受遺贈人可以成為追續權的權利主體。雖然追續權具有不可剝奪、不可轉讓等人身權的特征,但追續權設立的初衷是出于經濟上的考慮,本質上仍然是一種財產權。對作者在生前行使其財產權利的行為,包括通過遺囑將追續權的財產利益轉移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應當予以尊重[15]62-63。

2.義務主體

追續權的義務主體是承擔支付追續金義務的人或社會組織?!蹲防m權指令》第一條之四規定:“追續金由藝術品的出售人支付?!盵7]出售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業。藝術品轉售涉及眾多藝術品市場專業人士(自然人和法人),包括賣家、買家、中介商等,如拍賣行、美術館,以及藝術品經銷商。除了出售人,成員國也可以立法要求上述主體單獨承擔或與出售人共同承擔追續金的支付責任。也就是說,成員國可以立法規定藝術品交易中的買受人、中間商對追續金的支付與出售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兑獯罄鳈喾ā肪筒捎昧诉@種連帶責任模式[4]250。這種規定有利于保護追續權人的利益。根據《追續權指令》,經銷商或藝術中介機構向作者支付追續金后,有權向出售人追償。

(三)由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代為行使追續權

根據各國的立法和實踐,當前追續權的行使方式主要有三種:第一種是私人行使,即由藝術家直接向藝術商、拍賣商、藝術品的出售人等義務主體主張權利;第二種是委托代理商或授權代理機構行使追續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第三種是著作權人委托、授權由國家行政機關行使追續權[1]202。追續權的行使需要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和職業技能。在高度分工的現代社會,藝術家單獨行使追續權既不可行,也不具有經濟性。面對經濟實力雄厚、擁有專業律師團隊的社會組織,藝術家勢單力薄顯然處于不利地位。此外,藝術家單獨行使追續權糾纏于法律事務,也會影響藝術家潛心進行藝術創作。由權利人委托或授權國家行政機構行使追續權,雖然在獲得追續金方面最為有效,但追續權畢竟屬于民事權利,私主體之間的糾紛或權利侵害應由私主體決定如何解決或救濟,公權力原則上不應干涉。所以比較理想的追續權行使方式應是第二種方式。以匈牙利為例,匈牙利藝術基金會在追續權的行使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首先由稅務局對所有追續權收入按照轉售價的5%征收稅款,再將此款項轉給匈牙利藝術基金會,基金會扣除管理開支之后再將余額分配給權利人。追續金也可以由藝術市場專業人員代扣代繳后,轉交給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

五、結語

追續權制度是保護藝術品創作者利益的重要法律制度。自法國在 20 世紀20 年代首次立法確認追續權以來,百年間學術界有關追續權的爭議綿續不斷。反對之聲不絕于耳,但還是有越來越多的國家在其法律中確立了追續權制度。我國是全球第三大藝術市場(2022 年),目前正在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穩步擴大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28],知識產權制度日益完善,這些條件為我國立法確認追續權奠定了基礎。立法確認追續權,認可藝術家享有獲得原件后續轉讓中部分利益的權利,可以平衡藝術品創作者、其他權利人以及藝術品投資者、經銷商之間的利益,激發藝術家的創作熱情,維護藝術家的海外利益,促進我國藝術市場的繁榮發展。

注釋

①簡稱《伯爾尼公約》,簽訂于 1886年 9 月 9 日,生效于 1887 年 12 月 5日。我國在 1992 年 10 月加入該公約。

②歐盟指令是歐盟立法機構制定的一種法律規范,目的是實現歐盟內部的一致性和協調性。歐盟成員國必須通過相關的國內立法,以在指令規定的時間范圍內(通常為兩年)實施指令的條款。

③"original work of art"means works of graphic or plastic art such as pictures,collages,paintings,drawings,engravings,prints,lithographs,sculptures,tapestries,ceramics,glassware and photographs,provided they are made by the artist himself or are copies considered to be original works of art.

④《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十二條規定,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作家、作曲家的手稿首次轉后,作者或者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對該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過拍賣方式轉售該原件或者手稿所獲得的增值部分,享有分享收益的權利。

⑤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條規定,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改變作品著作權的歸屬,但美術、攝影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⑦一級市場是指收藏者從藝術家或者現收藏人手中直接購買,或通過零售商、展覽會進行購買,整體方式趨于生產者(或持有者)與買家的直接交易。

⑧法國追續權集體管理組織為藝術家權利協會(ADAGP),英國追續權集體管理組織包括藝術家版權協會(DACS)和藝術家集體管理協會(A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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