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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平臺能力、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與新創企業成長

2024-01-11 01:46吳言波韓煒邵云飛
研究與發展管理 2023年6期
關鍵詞:新創合法性參與者

吳言波,韓煒,邵云飛

(1.西南政法大學 商學院,重慶 401120;2.電子科技大學 經濟與管理學院,成都 611731)

0 引言

數字經濟時代,以互聯網+、大數據技術、云計算、人工智能等為代表的數字技術與不同產業的深度融合,不僅加快了產業結構轉型升級的步伐,也帶動了我國創新創業的熱潮。這一事實催生了我國互聯網租賃、共享平臺等新興經濟模式的眾多新創企業,利用數字平臺與各類主體實現信息共享或資源互補,并驅動這些新創企業實現快速成長[1]。例如,2019年成立的農業電商企業——村村旺,借助忽米網平臺的數字技術優勢,為生產端各類農戶提供生產周期規劃、農資農具農模一體化服務等全產業鏈服務,進而解決了供銷合作社“種什么、怎么種、怎么賣”與需方農產品需求脫節的難題。然而,盡管數字平臺賦能為新創企業成長提供了機遇,但新創企業借助平臺實現成長還取決于其利用數字平臺的能力。這種能力在新創企業商業模式創新中的作用,理論界尚未有統一的定論。

數字平臺能力是企業利用數字基礎設施整合、重構內外部數據資源,以及一系列規則、標準和組織流程協調參與主體,以此激發網絡效應來推動企業的產品創新、制造生產等價值匹配和價值創造活動,進而形成企業核心競爭力的一系列素質或技能[2-3]。目前,關于數字平臺能力的研究主要圍繞兩個方面展開。一方面,大多數研究立足平臺所有者視角,聚焦平臺所有者所構建的交易型數字平臺治理結構、競爭策略、類別屬性、運行機制及其所帶來的結果,例如,增加企業的靈活性,節省有形和無形資源,以及提升企業的國際化進程等[1,4]。這類研究往往聚焦于平臺所有者利用其優勢地位的平臺能力,匹配跨邊參與者的資源,治理多樣化參與者的集體行動等,對數字平臺能力的作用進行解析[2]。另一方面,少數研究開始關注平臺參與者或者互補者視角的數字平臺能力,意指參與者撬動平臺資源進行整合和重構,提升企業經濟效率,創新業務模式[3]。由于依托平臺的參與者往往是新創企業,相關研究又圍繞參與者整合利用數字平臺資源的能力與新創企業成長的關系展開討論。例如,一些學者認為,數字平臺驅動的多邊架構可以使新創企業實現橫向和縱向包絡,這使得新創企業可以在更廣泛的邊界范圍內搜索、傳遞和整合既有資源,也能與生態參與者共享知識或資源來降低匹配成本,促使各利益相關者在“依附式升級”戰略層面形成共生依賴關系,加速新創企業的成長[5]。但是,也有學者認為數字平臺能力與新創企業成長之間不存在必然的促進效應。因為作為依賴數字平臺賦能的新創企業,如果僅單純接受數字平臺提供的數字服務(用戶分析、技術方案等),可能會增加對數字平臺的依賴,誘發新創企業形成“安于現狀”的創新惰性,難以從雙方的價值共創中獲利[6]。同時,新創企業 “新生劣勢”的缺陷,可能將會弱化數字平臺的跨邊網絡效應,加劇“信息孤島”效應,降低參與主體之間資源轉移效率,進而阻礙新創企業優化內外部資源的商業價值[6-7]。綜上所述,新創企業依附數字平臺賦能有助于促進多方面的聯結并創造價值,但如何更好地“借力”數字平臺,突破新創企業“新”和“小”所導致的資源約束,并促進新創企業成長,仍尚待深入探析。

進一步,數字平臺能力并不會自動引起新創企業績效的提升,而新創企業在依靠數字平臺能力時需要匹配相應的轉化機制來實現企業成長。這一轉化機制主要表現為新穎的商業模式創新,與企業通過在商業模式中引入新穎要素、突破既有的“成本—價值”框架的系統性創新內涵有關。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意味著新的聯結方式、新的交易機制,或者全新的價值主張、全新的用戶界面等[8]。因此,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成為新創企業突破資源和路徑約束,增強平臺“網絡效應”,實現跨界顛覆和后發追趕的重要手段[8]。理論依據在于:一方面,新創企業利用數字平臺能力引入新參與者以放大平臺的網絡效應,利用新參與者獲取新資源,這構成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的資源基礎[9];另一方面,新創企業利用數字平臺能力不斷調整平臺與參與者的關系,以及不同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這些交易關系、激勵方式、治理機制的新安排構成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的關系基礎[10]。例如,云集建立在社交網絡(微信)上,持續迭代“人、貨、場”來重構個體與企業之間新的協作方式,將內部終端客戶和外部品牌商連接,并構建用戶互動式、分享式的商業模式創新來創造價值,實現企業的快速成長。因此,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在數字平臺能力影響新創企業成長的關系中起中介作用。

此外,新穎型商業模式設計的本質是挖掘和利用創新性機會的過程,而新創企業依附數字平臺來識別創新性機會以謀求成長,往往面臨著合法性方面的局限。一方面,新創企業與數字平臺之間的社會交換關系,雖然能夠有效地匯集資源并降低產品研發成本,但二者之間存在的平臺準入門檻和平臺交互規則的差異性,使得新創企業商業模式的內容與屬性可能與數字平臺所設計的價值網絡以及流程結構不相一致[7]。另一方面,新創企業在數字平臺中體現出“雙重身份”,而這種身份所帶來的角色壓力往往使新創企業的目標、優先事項和戰略難以與數字平臺保持一致[4,6]。這也使得新創企業在依附數字平臺來識別創新性機會時,無法充分獲得數字平臺及其參與者的身份認可[4]。因此,如何緩解多元主體對新穎商業模式的認知缺陷,也是新創企業在嵌入數字平臺過程中所需要面對的一道難題。制度理論認為獲得關鍵利益相關者的認可對企業的成長至關重要[11]。而組織合法性可以使新創企業與數字平臺之間建立相應的平臺規范來推動多元主體之間的創新體系優化和公平競爭,促進新興商業模式創新過程中供應鏈配套支持以及要素資源的合理配置[11-12]。因此,當新創企業具有不同程度的組織合法性時,企業發揮數字平臺能力誘發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以促進新創企業成長的程度也將存在差異。當“借力”數字平臺的新創企業在面臨較低的組織合法性時,其只能在具有先前關系的合作者中搜尋參與者,調整既有關系,發展現有資源組合及其價值,而對于新穎型商業模式的資源與關系支撐作用不足[12-13]。當新創企業組織合法性提高后,新創企業能夠更好地利用數字平臺能力調用外部已形成認可關系的伙伴參與平臺、貢獻資源、配合交易與治理,促進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以推動企業成長[12-13]。

基于上述邏輯,將以數字平臺賦能的新創企業為研究對象,考察數字平臺能力對新創企業成長的影響,并采用有調節的中介效應模型來探究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與組織合法性的作用機制。研究結論有助于加深在數字經濟時代對平臺創業和商業模式創新的理解,拓展新創企業成長的前置影響因素研究,為數字互聯網平臺助推新創企業成長的研究提供理論依據。

1 相關理論和研究假設

1.1 數字平臺能力

近年來,學術界對數字轉型相關研究主要存在兩大流派。第一個流派是在位者適應研究,主要關注在位者企業在面臨數字技術沖擊時,何時以及如何適應各種類型的創新變革[14]。第二個流派是數字平臺相關研究,即在行業和數字生態系統中,企業如何構建基于平臺組織的戰略和商業模式創新[15]。在位者適應研究大多來自組織能力[16]、管理者認知[17]和戰略聯盟[18]等領域的學者。數字平臺相關研究則來自網絡經濟學[19]、信息系統研究[20]、戰略[21]和創新[22]等領域的學者。與傳統的戰略管理理論更加關注有形資源與物理過程不同,數字平臺的相關理論研究強化了資源異質性屬性并模糊了傳統物理上的邊界性,因而對傳統商業模式的價值創造帶來了一系列挑戰[9]。例如,Uber和Airbnb等數字平臺的興起,催生了共享經濟模式的發展;PayPal和Square等支付平臺的出現,正在顛覆傳統金融行業的模式。

當前,數字經濟時代出現了海爾集團COSMOPlat、小米loT、騰訊WeMake等數字互聯網平臺,展現出的新業態正在重塑傳統經濟活動的價值主張與行業競爭邏輯,并為新創企業成長帶來新的戰略機遇。數字平臺能力的有關概念在不同研究視角下也派生出不同屬性,“網絡組織”“基礎架構”“交易接口”屬性分別強調數字平臺是平臺提供商、基礎架構以及雙/多邊用戶組成交易和互動的開放式生態系統[4,6]。該系統基于信息通信技術(ICT)來創建吸引同/多邊用戶的附加組件和新功能,使信息標準化,并允許組織快速編碼、存儲、規范化以及分發復雜的數據資源[10]。因此,硬件或軟件設備等數字技術元素在數字平臺中的應用,也使得數字平臺賦能的開放架構具有整合性和重構性特征[3],這與動態能力理論所強調的企業在動態市場中應具備整合和重構資源的能力不謀而合。①數字平臺能力的整合性特征要求數字平臺在復雜性環境中保持適應性、開放性和敏捷性,形成動態自適應的數字生態治理體系[3]。平臺在生長過程中所累積的大量數據要素經過分析和整合,可以對平臺參與者的用戶行為建立模型并進行預測分析[23]。即數字平臺利用多邊架構形式將數字資源轉化為相應的數字服務或數字產品,以供各方利益相關者共享并進行匹配,形成資源層面的依賴關系[23]。②數字平臺能力的重構性特征使得行業、組織、業務甚至產品等邊界逐漸模糊或重合且重要性降低,結合數字技術應用使原有穩定的、無法滲透的知識邊界逐漸轉變為可流動和可滲透的知識邊界[3]。二者共同作用使得數字平臺的邊界范圍得到擴展,模糊了實體產品和數字服務之間的界限,降低資源在多主體之間的匹配成本,吸引更多平臺參與者來拓展數字平臺生態系統的功能邊界和用戶邊界,形成數字平臺“網絡效應”的正向反饋環[24]。

綜上所述,根據動態能力理論以及CENAMOR等[3]、GAWER[23]、HELFAT和RAUBITSCHEK[24]等的研究,本文認為數字平臺能力具有平臺整合能力與平臺重構能力兩種內涵。數字平臺整合能力立足資源基礎觀,強調平臺從多邊架構來內化資源效應的可供性,為創新和創業活動進行大范圍搜索、整合既有資源,實現信息實時交換和資源有效轉移,在動態環境中集聚可復制、高增值數字資源的能力。數字平臺重構能力立足網絡關系視角,著重從數字平臺利用同邊和跨邊網絡的收斂性效應來實現冷啟動,擴大平臺用戶和平臺參與者的角色定位,并通過數字基礎設施的模塊化組件和標準化設計,實現數據資源的利用與重新配置,快速構建平臺參與者的競爭優勢并最終實現“贏者通吃”。

1.2 數字平臺能力和新創企業成長

對于依附數字平臺創業的新創企業而言,單純依賴數字平臺賦能并不足以支撐績效的提升,而是蘊含著深層次的借助平臺實現資源整合與關系重構的新變化,主要表現包括兩種。①價值定位的變化。新創企業要將向直接客戶提供產品或服務的價值定位,轉變為凝聚平臺上多類型互補者的不同需求、形成自身依托平臺的整體性價值主張[6]。②價值創造方式的變化。數字平臺的價值創造要由將外部合作者作為網絡成員來提供價值創造所需的資源,轉變為外部合作者作為平臺價值創造的互補者,從而形成外部導向的組織架構[7]。在轉變過程中,以模塊化架構為特征的數字平臺生態系統,可以幫助新創企業獲取更廣泛的知識來源,彌合數字鴻溝,打破信息或資源不對稱[20]。具體而言,新創企業嵌入數字平臺生態系統中,優勢主要體現為[21-22]:①企業之間更容易溝通,支持獲取新形式的知識和關系資源,以提高新創企業成功的可能性;②市場國際化要求新創企業為國際市場修改產品類型,例如微盟平臺等;③將以前不相關的產品領域組合成新的領域,例如傳感器和跑鞋的組合。因此,數字平臺已成為新創企業發展戰略的趨勢,而新創企業利用數字平臺能力所構建的平臺整合能力和平臺重構技能,是企業可持續發展過程中的重要因素。

從平臺整合的角度來看,這種平臺能力聚焦于塑造平臺內部整合性的資源架構,使得內部資源流動制度化、正式化,并成為平臺運行的核心[23]。當新創企業嵌入這種數字平臺生態系統時,其能夠利用平臺整合能力來連接多元互補者和獲取多方資源的機會,以及整合平臺內部多個模塊、多個潛在互補者的信息,借此促進平臺內部各個模塊之間的信息、資源傳遞與共享,從而支撐新創企業在平臺上的價值活動與價值目標的實現[2,25]??梢?,通過利用數字技術支撐的平臺價值活動,數字平臺可以更有效地匹配和整合數字資源,形成獨特的數字資源組合,繼而為新創企業成長提供豐富的資源支撐。由此,提出如下假設。

H1a 平臺整合能力對新創企業成長具有顯著的正向影響。

從平臺重構的角度來看,這種平臺能力聚焦于平臺上多元參與主體的關系能力提升與資源重構,以各類型參與者在平臺價值共創活動中的角色重新定位為基礎[24]。新創企業嵌入數字平臺生態中,數字平臺自身的模塊化架構使得新創企業得以嵌入多參與者的價值共創網絡,要求新創企業具備戰略協同和兼容性的數據耦合機制[20]。新創企業借助平臺重構能力,可以獲取數字平臺優質的數據資源和生態關系,通過交流、互動和共享提升關系并獲取新創企業成長所需的知識和資源,開發新的產品并創造新的價值,并利用數字基礎設施的可重新編程性來衍生新的創新產品,也可以嵌入企業運營以降低交易和匹配成本[26]。因此,數字平臺能力有助于提升新創企業績效。一方面,平臺重構能力可以幫助新創企業突破時空限制來跨越固有的業務邊界,快速利用數字技術與外部主體建立業務聯系[3]。同時,平臺重構能力還可以優化數字技術元素的開放性、兼容性與模塊化程度,為新創企業搭建信息無縫銜接的功能界面,促進分布式、非結構化信息和資源的轉移[3]。另一方面,數字平臺重構能力能夠協調參與者之間的溝通,增進與外界的信息交互機制,削弱跨主體之間的非對稱信息,進而幫助新創企業解決價值共創過程中潛在的矛盾沖突[27]??梢?,平臺重構能力有助于新創企業與不同跨界伙伴形成糾纏并持續進化的價值生成空間,從而可以低成本、多渠道、多頻次、高質量地搜索所需的創新資源,彌補其在研發、生產、制造等環節的資源劣勢[27]。由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設。

H1b 平臺重構能力對新創企業成長具有顯著的正向影響。

1.3 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的中介作用

數字平臺能力對新創企業績效的影響蘊含著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的關鍵作用,即數字平臺能力通過誘發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提升企業績效。效率型商業模式創新注重“成本—價值”結構的優化,而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強調通過引入新資源、新伙伴,開發新產品、新技術,實現對既有“成本—價值”結構的突破[8]。因此,數字平臺能力更適用于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情境,其理論依據主要在于:①數字平臺整合能力強調經由多參與者獲取外部新資源,實現外部資源與內部資源的整合利用,這與新資源支撐的新穎型商業模式契合[9];②數字平臺重構能力強調對多參與者間關系的重塑,包括新關系設計、新交易方式安排等,這與圍繞跨邊界交易關系安排融入新穎要素的新穎型商業模式內涵匹配[10]。

從平臺整合的角度來看,利用平臺整合能力帶來的信息資源整合效應,可填平數字平臺上不同參與者之間的信息鴻溝,降低參與者彼此間信息和機會的搜尋成本,有助于形成側重多參與者價值主張融合的新穎型商業模式[7]。進一步,新創企業利用數字平臺整合能力促進多元參與者之間信息的價值傳遞與價值創造,有助于新創企業在數字平臺內部建立高效的信息共享和知識傳遞機制,增強新創企業的價值捕獲能力[13]。信息共享機制的建立使得新創企業能夠根據多參與者的價值訴求信息、價值活動信息等更迭與變化進行參與者間的資源編排,持續優化資源配置,同時也促進參與者圍繞信息共享與互補來設計價值共創活動[27]。經由信息機制形成的資源編排與價值共創,為新創企業設計融入新知識訣竅、新價值活動的新穎型商業模式奠定基礎[27]。因此,數字平臺整合能力所產生的信息資源效應,投射在新穎型商業模式對多元參與者的信息調用,乃至以開放平臺吸引新參與者的方式,整合內外部新的信息資源,實現多元參與主體的價值共創,帶來新創企業績效提升作用。由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設。

H2a 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在平臺整合能力與新創企業成長之間起著中介作用。

從平臺重構角度來看,利用平臺重構能力帶來的網絡關系效應,實現數字平臺上不同參與者之間關系的重塑,這有助于形成聚焦于多參與者新關系建立、新關系治理的新穎型商業模式[28]。平臺重構意在重新定義或配置參與者在平臺價值共創中的角色作用,使其價值活動與平臺價值主張相匹配,這與ADNER[29]關于平臺商業生態系統的形成邏輯相匹配,即“價值主張—價值活動—行動者”邏輯。利用平臺重構能力,新創企業得以重新建構其多元參與者架構體系,或引入能夠執行價值活動的新參與者,或為既有參與者匹配新價值活動,從而形成包含新參與者、新價值活動、新關系方式的新穎型商業模式[30-31]。進一步,利用平臺重構能力,新創企業還能夠重新設計參與者之間的交易方式、激勵方式等,用更有利于多元參與者價值共創的交易激勵方式,形成新穎型商業模式設計,以利于新創企業績效的提升[30-31]。綜上所述,數字平臺重構能力越強,新創企業越可能激發平臺參與者之間的網絡協同效應,驅動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的價值創造和價值捕獲,使新創企業獲取持續性競爭優勢。由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設。

H2b 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在平臺重構能力與新創企業成長之間起著中介作用。

1.4 組織合法性的調節作用

新制度理論認為,合法性源于與社會規范和特定法律的一致,以表明“組織在結構上反映社會建構的現實”,這種合法性源于其追求有效性(務實合法性),符合法律授權(社會政治合法性)和集體價值目標、手段和目的(規范合法性)[32]。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制度理論早已不再局限于傳統的規則遵從、制度同構等視角,而是將合法性視為組織的戰略工具或可操作性資源[33]。因此,合法性被賦予為“資源中的資源”,它是“組織獲取其他資源的重要戰略性資源”[33]。在這種理論視角下,合法性強調組織與制度環境之間的互動行為,以及組織在互動行為中“如何發揮主觀能動性”來改變或者重構現有制度,進而在提升社會價值的同時促進企業成長[34]?;诖?,本文聚焦于合法性的戰略屬性,以“效率邏輯”為出發點,即將合法性視為企業主動的戰略行為,以快速協調相應資源的過程。

當新創企業的合法性較低時,新創企業利用數字平臺能力來促進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的作用較弱。從平臺整合的角度來看,較低的合法性使得依賴平臺整合能力的新創企業難以發揮信息資源效應,原因在于數字平臺上的多元參與者對新創企業自身的認可度與信任度低,貢獻信息資源的意愿較弱[12]。缺少參與者共享自身信息、促進信息交流的意愿,即使新創企業具有圍繞信息的平臺整合能力,也難以統合多參與者的價值訴求形成平臺核心價值主張,難以創造有利于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的跨參與主體信息資源效應[10,35]。從平臺重構的角度來看,較低的合法性使得依賴平臺重構能力的新創企業難以發揮網絡關系效應,因為對新創企業的合法性認知缺失會連帶影響各參與者對平臺整體乃至其他利益相關者的認可,這也源于新創企業缺乏有效感知平臺賦能所帶來的創業機會敏感性[33,36]。這進一步帶來各參與者彼此互動意愿降低,也不愿意結束新創企業所作出的交易關系重構安排,因而減弱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35,37]。

當新創企業的合法性較高時,新創企業利用數字平臺能力促進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的作用增強。從平臺整合的角度來看,當新創企業在利益相關者中形成較高的合法性時,平臺參與者更信任平臺對其信息收集、整合以及運用于信息資源支撐的平臺價值共創活動,貢獻信息的意愿更強,也更傾向于配合新創企業的信息資源整合[30,38]。這意味著,利用平臺整合能力的新創企業,在依靠高合法性吸引平臺參與者的情況下,更可能激發信任平臺的參與者之間共享信息資源,促進新穎型商業模式所需新知識的形成,并借助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推動新創企業績效的提升[11,13]。從平臺重構的角度來看,高合法性使得新創企業贏得利益相關者的信任,為新創企業創造更廣泛的伙伴選擇范圍與合作機會,也為新創企業打造不斷引入新參與者的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奠定基礎[23,39]。同時,較高的合法性也使新創企業可以利用數字平臺設計參與者之間的新交易方式,管理多邊參與主體的互動,尤其是注重非正式互動,來發現新知識和建立新關系,從而促進新穎型商業模式形成[40-41]。由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設。

H3a 組織合法性強化了平臺整合能力與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之間的正向關系。

H3b 組織合法性強化了平臺重構能力與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之間的正向關系。

根據制度理論,創新商業模式的過程實際上是制度環境和組織之間的交互過程[42]?;谛轮贫戎髁x視角和組織合法性視角,組織合法性機制的獲取與商業模式創新的行動邏輯相一致,要求組織在發揮主觀能動性的前提下,遵從外部制度環境,通過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之間的互動,促使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出現,提高企業的競爭優勢[32-33]。因此,較高的組織合法性使得商業模式創新設計會形成結構塑造效應,支撐和固化數字平臺能力的行為價值,為新創企業帶來熊彼特租金所追求的可持續成長[12,38]。當獲取的合法性水平較高時,新創企業“借力”數字平臺來整合知識和配置資源的能力會增強,導致數字平臺能力對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的影響增大,而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強調開放性、注重用戶參與以及不同利益相關者,從而推動了新創企業成長。但在合法性水平較低時,數字平臺能力對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的影響會偏弱,新穎型商業模式較少從數字平臺中獲取資源和知識,以致無法保證新創企業的成長。由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設。

H4a 組織合法性強化了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在平臺整合能力與新創企業成長中的中介作用。

H4b 組織合法性強化了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在平臺重構能力與新創企業成長中的中介作用。

綜上所述,本文的理論模型如圖1所示。

圖1 理論模型Fig.1 Theoretical framework

2 研究設計

2.1 樣本選擇和數據收集

本文通過電子郵件和實地調研相結合方式獲取問卷數據,調研對象來自數字平臺賦能的新創企業。根據ZIMMERMAN和ZEITZ[33]的觀點,將成立年限8年以內的企業視為新創企業。在問卷填寫過程中,要求填答人員主要為中高層管理人員。為了確保調研的有效性,問卷發放和回收階段得到MBA學員、高校創業孵化基地管理部門的支持。同時,為確保問卷的有效性,問卷題項設計了“貴企業是否嵌入小米IoT等類似數字互聯網平臺”等內容,并根據結果綜合判斷是否為有效問卷。本次調研共發放問卷792份,回收問卷548份,問卷回收率為69.2%。其中,剔除成立年限超過8年以及填寫不完整等無效問卷后,有效問卷為408份,有效回收率為51.5%。最終樣本的基本特征分布情況如表1所示。

表1 樣本分布Tab.1 Distribution of the samples

2.2 變量測量

為了確保問卷調研結果的信度和效度,測量問卷均來源于國內外文獻的成熟量表。在預調研的基礎上,征求領域內專家對量表結構等意見,對有關的測量量表進行了一定的修正。除控制變量外,選取李克特7點量表對變量進行測量,1為完全不符合,7為完全符合。測量題項具體見表2。

表2 量表信度和聚合效度結果Tab.2 Reliability and convergent validity results

2.2.1 數字平臺能力 數字平臺能力允許企業整合關鍵的共享知識,重構內外部數據資源,以此實現價值匹配和價值創造活動[3,6]。因此,本文借鑒CENAMOR等[3]、GAWER[23]、HELFAT和RAUBITSCHEK[24]的研究,從平臺整合能力(DPL)和平臺重構能力(DPR)對數字平臺能力進行測度,各包括4個題項。

2.2.2 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BMI) 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通過設計全新的商業模式和用戶體驗,對現有的交易結構、交換機制以及經濟交易活動進行變革,實現企業的價值捕獲和價值創造機制[8]。因此,借鑒韓煒和高宇[8]的研究,采用7個題項測量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

2.2.3 組織合法性(EL) 合法性被認為是“客觀占有而主觀創造”的一種狀態,反映了與相關規則和法律的感知一致性、規范的支持性以及與文化—認知框架的一致性,這些都以外人可見的方式展現出來[11,32]。因此,本文借鑒FISHER等[11]、解學梅和朱琪瑋[34]的研究,以3個題項測量組織合法性。

2.2.4 新創企業成長(GOS) 新創企業在面臨“新生劣勢”和“小而弱性”所帶來的資源約束、合法性壓力情況下,需要不斷克服生存問題來實現企業的獨特成長[11,33]。對于新創企業來說,企業成長性要遠比企業利潤更能反映新創企業未來的競爭優勢。因此,借鑒ZIMMERMAN和ZEITZ[33]、郭海等[35]的研究,以3個題項測量新創企業成長。

2.2.5 控制變量 企業規模、企業年齡、行業類型、企業所有制可能是新創企業成長的影響因素。企業規模(SIZ)可能會影響企業在創新創業活動中資源投入情況,它是反映新創企業是否具有競爭力的重要指標[3]。因此,采用員工總人數的對數值來刻畫企業規模。企業年齡(AGE)也會對新創企業的資源基礎產生影響,企業成立年限越短,往往預示著新創企業面臨“新”和“小”的挑戰越嚴峻[2]。本文選擇調研日期與企業成立日期的差值來刻畫企業年齡(具體到月份)。不同行業類型意味著企業采用數字技術意愿存在差異性[2]。因此,選擇新創企業所在行業類型(IND)為控制變量,其中新創企業所在行業為互聯網和軟件行業的賦值為“1”,屬于其他行業類型則賦值為“0”。新創企業的所有制類型不同,意味著新創企業獲取內外部資源的支持力度也不同[22]。因此,選取企業所有制(OWE)為控制變量,其中新創企業為民營企業或個體賦值為“1”,其他則賦值為“0”。

2.3 信度和效度分析

量表信度和效度檢驗如表2所示。首先,各變量的α系數均超過建議的0.7,具有較好的內部一致性,表明測量量表穩定性較好。其次,關于數字平臺能力等分量表,在國內外文獻中已經被證明具有較好的內容效度。最后,各變量題項的因子載荷以及變量的AVE值均大于相應的臨界值,聚合效度良好。本文還使用Mplus8.3軟件進一步驗證變量之間的區分效度。在表3中,五因子模型的擬合度顯著優于其他備選競爭模型,因此,各變量之間的區分效度較好。

表3 驗證性因子分析結果Tab.3 Results of confirmatory factor analysis

3 實證分析

3.1 相關性分析

表4匯報了變量的相關性分析、均值和標準差。其中,數字平臺能力、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組織合法性與新創企業成長之間的相關系數在0.153~0.415,存在顯著關聯性,為本文的回歸分析提供了初步的支持。同時,各變量的VIF值為1.213~2.786,遠小于臨界值10,說明回歸模型的多重共線性問題并不嚴重。另外,從表4還可以發現,變量的AVE平方根值要遠大于變量之間的相關系數,進一步顯示測量量表存在較好的區分效度。

表4 描述性統計分析和相關系數結果Tab.4 Results of descriptive statistical analysis and correlation coefficient

3.2 假設檢驗

本文選擇層次回歸分析來對假設進行驗證,結果如表5所示。為避免多重共線性的影響,對涉及的交互項做了中心化處理。為驗證H1a和H1b,將新創企業成長作為因變量,在回歸方程中依次加入控制變量和自變量數字平臺能力。模型6顯示,數字平臺能力兩個維度與新創企業成長間顯著正相關:平臺整合能力顯著正向影響新創企業成長(β = 0.349,p < 0.001);平臺重構能力顯著正向影響新創企業成長(β = 0.215,p < 0.001)。因此,H1a和H1b得到支持。

表5 多元回歸分析結果Tab.5 Results of multiple regression analysis

接下來遵循逐步分析法來檢驗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的中介作用。模型2檢驗了數字平臺能力兩個維度與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之間的關系。結果顯示:平臺整合能力顯著正向影響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β = 0.307,p < 0.01);平臺重構能力顯著正向影響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β = 0.262,p < 0.01)。模型7是在基準模型5的基礎上檢驗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與新創企業成長之間的關系。結果顯示,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顯著正向影響新創企業成長(β = 0.428,p < 0.001)。從模型8可以看出,在加入中介變量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后,數字平臺能力兩個維度對新創企業成長的影響仍然顯著(平臺整合能力β = 0.303,p <0.01;平臺重構能力β = 0.196,p < 0.01),但是與模型6相比,其影響程度有一定的減弱。這表明,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在平臺整合能力與新創企業成長的關系中起部分中介作用;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在平臺重構能力與新創企業成長的關系中起部分中介作用。因此,H2a和H2b得到支持。

此外,為進一步驗證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在數字平臺能力與新創企業成長之間的中介效應,借鑒PREACHER和HAYES[43]的方法,中介效應檢驗結果如表6所示。通過5 000次Bootstrap抽樣分析,平臺整合能力→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新創企業成長的間接效應為0.121(p < 0.01),95%置信區間為[0.097, 0.292];平臺重構能力→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新創企業成長的間接效應為0.108(p<0.01),95%置信區間為[0.083, 0.245]。由此,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在平臺整合能力、平臺重構能力與新創企業成長之間發揮中介效應,即H2a和H2b得到進一步驗證。

表6 中介效應的Bootstrap檢驗結果Tab.6 Bootstrap test of mediating effect

為驗證組織合法性對數字平臺能力(平臺整合能力與平臺重構能力)與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之間的調節作用,在表5模型3的基礎上引入自變量數字平臺能力(平臺整合能力與平臺重構能力)和調節變量組織合法性的交互項。從模型4可看出,平臺整合能力與組織合法性之間的交互項對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產生顯著的正向影響(β = 0.142,p < 0.05);平臺重構能力與組織合法性之間的交互項對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產生顯著的正向影響(β = 0.097,p < 0.05)。這表明,組織合法性調節了數字平臺能力(平臺整合能力和平臺重構能力)與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之間的正向關系。因此,H3a和H3b得到支持。

為了直觀顯示組織合法性對數字平臺能力與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之間的調節作用,進一步繪制調節效應圖。圖2為組織合法性對數字平臺能力與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的調節效應圖。圖2(a)顯示,組織合法性正向調節平臺整合能力與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之間的關系。即對于組織合法性水平較高時(均值+1標準差),平臺整合能力對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關系的激勵作用更加明顯;而對于組織合法性水平較低時(均值-1標準差),平臺整合能力對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之間的關系保持不變或被削弱。圖2(b)同樣顯示了組織合法性正向調節了平臺重構能力與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之間的關系。

圖2 組織合法性的調節作用Fig.2 Moderating effect of organization legitimacy

根據EDWARDS和LAMBERT[44]的研究,利用Bootstrap(SPSS Process)對有調節的中介效應進行檢驗。由表7可知,當具有較低的組織合法性時,平臺整合能力通過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對新創企業成長的條件間接效應為0.113,在95%置信區間為[0.026, 0.173];當具有較高的組織合法性時,平臺整合能力通過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對新創企業成長的條件間接效應為0.048,在95%置信區間為[-0.075,0.392]。在較低水平的組織合法性時,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中介作用成立,而在較高水平的組織合法性時,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中介作用不成立。也就是說,在這兩種水平下,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的中介作用情況并不一致,說明調節中介存在。因此,H4a得到支持;同理,H4b也得到支持。

表7 有調節的中介效應檢驗Tab.7 Results of moderated mediator analysis

4 結論與啟示

4.1 研究結論

圍繞“新創企業如何通過數字平臺實現成長”這一核心問題,本文構建了以數字平臺能力(平臺整合能力和平臺重構能力)為自變量、新創企業成長為因變量、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為中介變量、組織合法性為調節變量的理論模型。該理論模型的提出和實證檢驗,不僅彌補了數字平臺能力與新創企業成長之間內在作用機制研究的缺乏,而且厘清了組織合法性在其中的作用路徑,這對于數字平臺理論的豐富和完善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同時也是對平臺創業合法性研究的有利補充,為后續進一步研究奠定了理論和實證基礎。主要結論如下:①引入資源基礎視角和網絡關系視角,解釋了“平臺創業”為主題的情境中,數字平臺能力(平臺整合能力和平臺重構能力)能激發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行為,促使新創企業借助數字平臺來緩解資源約束或資源不平等行為,從而實現新創企業成長;②將組織合法性作為調節變量,證實了新創企業可以憑借“效率邏輯”的主觀能動性行為來協調、整合資源,以促進數字平臺能力通過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跨越新生“死亡陷阱”來實現企業成長的轉化。

4.2 理論貢獻

第一,有效回答了“新創企業如何通過數字平臺實現成長”這一基本問題,從資源基礎視角和網絡關系視角識別出平臺化這一過程中“平臺整合能力”和“平臺重構能力”兩個層級,既有助于彌補現有文獻對平臺創業和新創企業成長討論的不足,也是對CENAMOR等[3]、GAWER[7]以及KARHU等[13]呼吁要“深入探究數字平臺如何幫助企業克服新進入缺陷和數字化轉型障礙”的響應。以往研究主要探究了平臺化與戰略響應(例如企業創新活動)的關系,對如何分階段、跨層級地考慮數字化平臺能力并以此為基礎探索新創企業如何通過數字平臺跨越新生“死亡鴻溝”實現成長的機理缺乏充分的理論對話,也未能結合中國數字化轉型背景下新創企業“借力”數字互聯網平臺實現成長的新特征展開深入分析。本文識別出平臺整合能力和平臺重構能力助力新創企業跨越新生“死亡鴻溝”實現成長的驅動機制和背后的支撐機制,有效推進了中國情境下平臺化創業、新創企業成長的理論認知,為后續研究奠定了理論和實證基礎。

第二,探究了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在數字平臺能力與新創企業成長之間的中介效應,建立起從數字平臺能力到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再到新創企業成長的理論架構,彌補了當前關于平臺架構與新創企業成長關系之間“理論黑箱”研究的不足。一方面,數字技術對行業價值創造、價值傳遞以及價值獲取邏輯的變革,顛覆了傳統商業模式創新理論的基本假設,學術界亟須推動對平臺創業領域中商業模式創新理論的進一步探究?,F有文獻對此的探討集中在理論演繹類的綜述性或評論性文章,更多關注的是數字商業模式創新或平臺商業模式創新的特征、內涵以及分類,以及建構描述性、分析性的理論框架[27-28],缺乏對中國情境下平臺化創業領域商業模式創新的嵌入式探索。另一方面,FOSS和SAEBI[45]在對商業模式創新進行詳細分析時,指出商業模式創新研究的理論缺口之一是如何識別商業模式的前因和后果并使其一致化(congruence)。因此,本文的整合型框架不僅系統顯示了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的前因(數字平臺能力)與后果(新創企業成長),而且對框架所涉及的構念細分維度與關系進行了詳細探討,進一步揭示了數字平臺能力如何支撐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以及二者共同推動新創企業成長的邏輯與過程,對填補FOSS和SAEBI[35]提出的“商業模式創新一致性”的理論缺口從數字情境貢獻了新的內容。

第三,基于“效率邏輯”視角探討了組織合法性如何通過數字平臺能力與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緩解資源不平等性來實現成長,為數字平臺的邊界機制研究提供了新的視角和方向。一方面,現有關于合法性的研究,主要圍繞身份轉變[11]、模仿[12]以及信號釋放[42]等機制如何影響新創企業的制度環境方面展開,較少關注合法性在數字平臺領域的研究。另一方面,傳統的新制度理論主要解釋制度同構或者組織趨同來實現合法性,沒有體現組織與制度環境互動過程中的主觀能動性。本文克服傳統“制度邏輯”中的“組織被動式”情境,引入“諧則機制”這一新的“效率邏輯”[34-35],即將合法性視為企業主動行為,以快速協調相應資源的過程。新創企業采取“效率邏輯”這種有價值的方式,獲取擁有共同價值觀的核心利益相關成員對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的認同,并逐步跨越新生“死亡陷阱”來實現成長。這不僅在一定程度上響應了TAEUSCHER等[37]提出“在數字化轉型戰略中合法化策略如何影響企業創新商業模式”,以及INGRAM等[41]關于“制度范疇如何影響平臺戰略與新創企業成長”的研究呼吁,而且突破了以往數字平臺研究主要關注知識基礎觀、資源基礎觀、動態能力理論等理論視角。由此,提高了合法性理論與商業模式理論的融合研究在數字平臺研究中的適應性。

4.3 管理啟示

新創企業應高度重視數字化轉型對企業成長的重要性,積極將數字技術融入產品設計和用戶體驗過程,不斷完善和提高數字平臺能力。新創企業借力數字平臺能力的過程也是為了響應外部環境而整合關鍵知識和重構內外部資源的過程,新創企業應根據企業戰略導向來合理權衡不同數字平臺能力的投入成本,并根據平臺整合能力和平臺重構能力的內涵差異,優化配置數字平臺能力和新創企業成長之間的戰略組合,采取科學合理的數字平臺戰略決策,從而保證新創企業成長的可持續。

在數字化時代,新創企業通過數字技術來探索滿足用戶體驗和需求的新模式時,需結合現有的關鍵知識、資源基礎來重新審視自身商業模式的價值創造和價值捕獲能力。因此,新創企業創始人需要站在戰略高度的角度,在嵌入數字平臺生態系統時的同時考慮平臺特征的“多邊架構”和“網絡效應”的雙重邏輯,通過將平臺架構的杠桿化和商業模式的場景化交互,進一步思考如何與數字技術更好結合,并與不同利益相關者之間共同搭建“共生、共存”的生態系統,進而塑造適合新創企業發展的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

4.4 局限與未來研究方向

第一,研究樣本來自成都、重慶、杭州等調研地區的創業企業,由于所選區域和行業存在局限性,研究結論的普適性有待進一步驗證。第二,本文主要分析了新穎型商業模式創新在數字平臺能力與新創企業成長之間的中介作用,然而數字平臺能力和新創企業成長之間的影響因素有很多,未來可在相關理論視角的支撐下,進一步探索其他中介因素對二者關系的影響,如效率型商業模式創新、合法性、組織韌性等。第三,平臺整合能力和平臺重構能力兩個維度可能存在互補性效應,未來研究可進一步探究平臺整合能力和平臺重構能力的交互項對商業模式創新和新創企業績效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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