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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國家建構視野下的孟加拉國吉大港山區族群沖突問題探析

2024-01-15 06:04魏益帆
關鍵詞:孟加拉土著孟加拉國

魏益帆

(中國人民大學 國際關系學院,北京 100872)

孟加拉國吉大港山區的土著族群與外來孟加拉族移民、政府軍之間的武裝沖突由來已久。1972—1996年間,土著武裝團體與政府軍之間展開了長達25 年的軍事對抗,直到1997 年和平協議的簽署才暫告一段落,然而自和平協議簽訂以來,山區土著居民和孟加拉移民、政府安全部隊之間仍不時有武裝沖突發生,當地社會團體的分離訴求仍然存在。

目前國內學界對吉大港山區族群問題的研究文獻數量不多,且大多采用歷史敘事,不涉及1997年之后的發展狀況,缺乏理論層面的分析。本文將從民族國家建構的視角出發,探討孟加拉國吉大港山區族群問題的成因。無論是巴基斯坦時期還是孟加拉國時代,吉大港山區土著族群始終處于民族國家建構進程的邊緣地位。特別是孟加拉國獨立后以單一的孟加拉族和伊斯蘭教為框架進行國家建構設計,強制同化吉大港山區土著群體,沒能公正管理外來孟加拉族移民和本地土著在土地資源分配問題上的利益沖突,導致族際關系長期處于緊張狀態。

目前中國已經是孟加拉國最大貿易伙伴和進口國,孟加拉國是中國在南亞第三大貿易伙伴和第三大工程承包市場,大量中國企業進入孟加拉國交通、電力、能源、通信等領域投資經營[1]。從區域合作的角度講,孟加拉國曾對“孟中印緬經濟走廊”建設的構想持較積極的態度,熱切響應中國提出的有關倡議。2010年3月,孟加拉國總理哈西娜訪華期間,中孟雙方曾就昆明經緬甸至吉大港公路建設項目展開深入探討[2]。吉大港是環孟加拉灣重要的樞紐港口,作為其縱深腹地,吉大港山區的社會局勢勢必會影響在當地的華人華僑、中資機構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南亞地區的區域合作進程,值得學界關注。

一、民族國家建構的理論回顧

從本質上看,民族國家(Nation State)就是以民族對國家的認同為基礎的主權國家[3]。作為一種政治組織,民族國家通過在一個新的世俗化形態的基礎上提供一種更加抽象的社會一體化形式來將國內各民族組織在一起,這種形式為一國民眾提供通過政治和法律而表現出來的新型的歸屬感。它通過公民個人權利和自由的法理建構,去營造一種公民對國家認同體的認可,并在民族國家形成的過程中轉化為民族認同的要素[4]56—57。民族國家建構(Nation-state Building)指近現代民族國家政體為促進民族國家整合而制定實施的各項措施、政策與制度安排,主要包括從各個方面打破國內各地區、各族群間的壁壘,建立和健全集中、統一的國家權力系統,建立和發展統一的國民經濟體系和商品流通市場,推行和傳播統一的語言以及能夠促進社會經濟現代化的統一的文化模式[5],也是指承認國家內存在多個民族和不同文化的事實,致力于建設一個統一的現代民族即國家民族的過程,包括政治經濟的一體化以及民族文化的一體化、國民性格的培養、國民心理的孕育等方面[6]。

民族國家建構的內涵包括“民族建構”(Nation Building)和“國家建構”(State Building)?!懊褡褰嫛庇伞懊褡濉弊鳛槲幕喂餐w的建構過程及“民族認同”的形成過程組成。該過程主要涉及社會個體與國家之間、族群與民族之間以及族群之間的關系,具體包括安東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所說的共同體的記憶、神話及象征性符號的生長、培育和傳遞等內容[7]?!皣医嫛敝傅氖钦螜嗔Φ漠a生、存在、使用和更替的合理化過程,它強調國家的“能動者”身份的明顯化和制度結構的合理化。它包括國家政治結構、制度和法律的建設,包括行政資源的整合與集中,使國家能夠對其主權范圍內的領土實施統一的行政控制等?!皣医嫛钡母拍钭钤缬刹闋査埂さ倮–harles Tilly)在1975年提出,蒂利用它來敘述西歐國家初創的歷史過程,而且著意強調國家對于社會的權力強化過程[8]。

從表現形式上看,“國家建構”通常是以“民族建構”的面目出現的。國家通過在國家主權疆域內實行一體化的公共政策(語言、教育和意識形態等),將自己疆域內的所有居民納入國家的控制和文化塑造之中,從而促進一個與國家認同相匹配的“國家民族”的現實形成,因此國家為了實現政治的統一和整合,會對不利于統一和整合的民族因素進行改造,包括“公民身份”的賦予和剝奪,政治權力和經濟、社會資源的分配,文化權利的行使等。

在對民族國家發展進程的分析上,賈英健區分了三種類型的民族國家:第一種為原生型的民族國家,以歐洲國家為主;第二種為衍生形態的國家,指由歐洲移民組成的民族國家,如美國、澳大利亞等;第三種是脫離殖民統治后獨立的國家,主要位于非洲、亞洲和拉美地區[4]77—81。馬戎則將第一批西歐的民族國家稱作“原生型民族國家”,把后來從帝國主義或殖民主義統治下獨立出來的民族國家視為“被動型的民族國家”[9]。對于孟加拉國這樣的脫胎于殖民地的多族群國家來說,在由歷史上的殖民地社會向現代民族國家過渡的過程中,面臨著民族建構和國家建構的雙重任務,其首要任務就是要理順不同民族對統一的、多民族的孟加拉國的國家認同,建構起超越本民族的、對孟加拉“國家民族”的認同,將不同的民族或族群身份統一于這一國族身份。

二、吉大港山區土著與移民的由來

吉大港山區位于孟加拉國吉大港專區東部,與印度、緬甸接壤,由科格拉焦里縣(Khagrachhari)、蘭加馬蒂縣(Rangamati)和班多爾班縣(Bandarban)組成(1984年三縣分設),是孟加拉國唯一的山地。

(一)土著的形成與發展

1.族群人口現狀

吉大港山區土著包括11個族群:查克瑪人(Chakma)、瑪爾馬人(Marma)、特里普拉人(Tripura)、坦昌雅人(Tanchangya)、查克人(Chak)、潘科人(Pankho)、莫魯人(Mro)、盧塞人(Lusai)、庫基人(Khumi)、卡揚格人(Khyang)、巴姆人(Bawn)等,被統稱為“朱瑪人”,占全國總人口不到1%(2022年人口普查數據)①。從族源看,他們是原始蒙古人的后裔,他們的祖先來自今天的印度特里普拉邦、緬甸若開邦等地,是最早遷入吉大港山區居住生活的居民。土著居民多信奉印度教、佛教、基督教等,語言分屬漢藏語系,因此其宗教信仰、語言文化、風俗習慣與孟加拉族明顯不同[10]。具體人口現狀,見表1-表3。

表1 吉大港專區及山區三縣人口宗教信仰概況②%

表2 吉大港山區11個土著族群數量

表3 吉大港專區及山區三縣少數族群數量

2.族群人口遷徙歷史

在英國殖民勢力到來前,吉大港山區曾先后被特里普拉王國和莫臥兒帝國間接統治。1760年英屬東印度公司取得了對此地的管轄權,后來又在1860 年將其并入英屬印度,成為孟加拉省下屬的一個行政單位。1900年英印政府頒布了《吉大港山區法》(CHTRegulationsAct-1900),禁止孟加拉族出資購買吉大港山區土地,同時規定孟加拉族向山區移民須事先得到山區管理機構的批準。這個看似保護土著居民的政策實際別有目的,更多是為了方便英國殖民者從當地攫取資源、掠奪財富[11]。

1947年印巴分治劃界時,當地居民希望吉大港山區作為一個土邦加入較為世俗的印度,但為了維持吉大港同卡納普里河(Karnaphuli)水系的聯系,盡管穆斯林人數占當地總人口不到3%,殖民當局最終將其劃入東巴基斯坦。消息公布后,當地居民組織了抗議活動,但都被東巴軍隊鎮壓[12]?;谶@樣的歷史經歷,東巴政府對吉大港山區民眾的政治傾向和身份認同懷有戒心。為此,東巴政府開始取消殖民時期設置的政策限制,系統地組織平原居民向山區移民。1962年為解決工業發展的供電問題,東巴基斯坦政府在卡納普里河上修筑了卡普泰大壩(The Kaptai Hydro-Electric Dam)。這項工程淹沒了大約218平方千米的農地(占山區耕地總面積近四成),造成至少10萬人流離失所(以查克瑪人為主),近4萬人逃往印度尋求避難,政府卻只進行了少量賠償[13]。

孟加拉國從巴基斯坦版圖中獨立后,吉大港山區土著族群的境遇非但沒有得到改善,反而在新生國家的建構過程中繼續處于邊緣地位。

3.土著族群認同——“朱瑪人”的形成

從英國殖民時代到現如今的孟加拉國政府,官方文件中都是使用“部落人(Tribal)”等詞來形容這些族群?!爸飕斎恕保↗umma)是這些土著族群對自己的稱呼,不過這卻是一個人為創造的概念。

20世紀60年代,在東西巴政治矛盾的籠罩下,土著族群的平權抗爭行動并未獲得外界過多關注。孟加拉國獨立后,當地土著組建了“吉大港山區聯合人民黨”(Parbatya Chattagram Jana Samhati Samiti)向新生政權表達政治訴求。由于查克瑪人在領導層中占據多數地位,因此協會發起的“朱瑪民族主義運動”有時也被外界稱作“查克瑪運動”。

在政治抗爭的過程中,聯合人民黨創造了“Jumma”一詞作為吉大港山區各土著族群的統稱?!癑umma”的詞源是“Jum”,意指當地原有的“刀耕火種的農業生產方式”。英國殖民當局、東巴和孟加拉國政府的官員都認為這是落后、蠻荒的象征,然而在聯合人民黨看來,這不僅是本土居民的生活方式,更代表著他們享有共同的領土、歷史記憶、社會境遇和由此產生的文化心理,由此形成了一種新的身份意識。作為一種集體認同,“朱瑪”強調個人與土地之間的特殊聯結和個人對整個群體的歸屬感,從而喚起廣大山區土著人群的團結反抗意識?;诖?,“朱瑪人”實際上代指一個想象的共同體或者此前從未出現過、被發明的族群個體,這正如埃里克·霍布斯鮑姆(Eric Hobsbawm)所言“國家和民族主義創造了民族”[14]。

目前國內外關于族群認同的生成路徑的研究模式可以被劃分為三大類:原生論、建構論、工具論。其中,“朱瑪人”較符合工具論的定義,此派學者認為族群是被個人、團體或精英用來獲取物質性資源的工具。族群得以維持,就是因為族群在文化上具有同質性,可以迅速地組織團體以追求利益,因此是分配社會資源最有效率的團體。與其他類型的認同相比,族群認同能夠“產出”更大的利益,小到族群網絡提供的道德或物質支持,大到通過投票得到的政治利益,所以族群不只是一種情感紐帶,更是一種成員利用族群身份取得社會價值的利益團體[15]。族群認同的增強,一方面強化了族群群體的凝聚力,促進了族群的發展;另一方面進一步推進了族際間利益博弈的發展[16]。

從這個角度上來說,吉大港山區的族群團體和精英們將所屬的人類群體作為政治動員的基準,因為他們認為利用族裔身份比利用社會階級更加有效。

(二)移民的進入與增加

孟加拉國主體民族是孟加拉人,他們是印度—雅利安人一個分支的后裔,主要信奉伊斯蘭教,在公元前500年左右從印度河流域遷移至今天的孟加拉地區生活。1757年孟加拉地區淪為東印度公司的殖民地,19世紀后半葉成為英屬印度的一個省。1947年英國殖民當局決定對印度實行分治時,孟加拉地區被分為東、西兩部分,西部劃歸印度,東部成為東巴基斯坦,東巴后來再次獨立成為孟加拉人民共和國[17]。

20世紀五六十年代,孟加拉省平原地帶人口快速增加,給住屋、耕地帶來了沉重負擔。為了緩解人口壓力同時也出于“國家安全”和同化朱瑪人的目的③,東巴政府開始通過政策引導孟加拉人向吉大港山區移民。1963年東巴政府通過修憲取消了吉大港山區在殖民地時代享有的自治地位,原先限制外部移民的規定也一同被撤銷,后來的孟加拉國政府延續了移民政策。

隨著外部移民的持續涌入和高生育率的影響,吉大港山區人口結構出現了重大變化。孟加拉人在1941年占區域人口總數還不到3%,到了2022年,這個比值已經超過46%,詳情見表4與圖1。

表4 吉大港山區歷次人口普查結果中兩大族群占比詳情④

三、吉大港山區族群沖突的誘發因素

(一)客觀因素:特殊的人文地理環境

孟加拉國之所以在民族國家建構與發展進程中出現諸多問題,是因為他們缺乏作為統一國家而存在的一種歷史經歷、國民意識和國家觀念,缺乏使國家持久團結和穩定存在的國內各民族共享的文化聯系、精神紐帶和歷史遺產,而共同的歷史記憶和統一的國家觀念,需要經歷較長時間才能形成。

吉大港山區海拔較高,森林植被茂密,地處三國交界地帶;孟加拉國其余地區多是恒河、布拉馬普特拉河沖擊形成的平原。由于天然地理屏障的存在,吉大港山區與孟加拉國其他地方一直處于相對隔絕的狀態,處于各自獨立的歷史發展進程中。歷史上,吉大港山區長期擁有獨立或半獨立的行政地位。即使是在莫臥兒帝國統治時期,原有的查克瑪王公仍然享有獨自的統治權威,只需定期向國王交稅即可。土著對殖民入侵的抵抗使得英國直到1860年才將吉大港山區納入殖民體系中,比孟加拉地區晚了近百年。作為一個政治實體和地理概念的孟加拉國直到20世紀70年代后才逐步建立起來,因此吉大港山區在歷史、文化、宗教信仰、生活方式上與孟加拉國主體族群存在相當大的差異,對于孟加拉國和孟加拉文化缺乏足夠的認同。

除此之外,在20世紀70—90年代“和平軍”武裝反抗期間,多山多林的地形地貌,成為熟悉當地地形的少數族群武裝部隊的天然藏身地。加上前者靈活運用游擊戰術,使得孟加拉國政府軍的圍剿行動一度難以奏效,客觀上延長了少數族群武裝抵抗力量的反抗時長[18]。

(二)歷史因素:殖民主義統治遺產

英國的殖民侵略及領土兼并為后來的族群沖突埋下了禍根。

在長達數千年的歷史中,“孟加拉”只是一個單純的地理概念而非國家概念。印度次大陸的統一主要歸因于英國殖民者在整個南亞和東南亞地區的殖民行動。在征服南亞次大陸后,英殖民者采取了兩種統治形式:直接統治和通過土邦王公間接統治[19]。對于吉大港山區而言,英國不僅保留原有的王公結構,實施間接統治,還將其與孟加拉其他地區分隔開來。

印巴分治時,殖民官員未順從當地人的意愿而是從整個殖民地的穩定和統治利益出發考量劃界事宜。理論上吉大港山區作為一個非穆斯林社會應該加入印度最終卻被劃入了巴基斯坦。有學者認為:這是為了安撫巴基斯坦在旁遮普和孟加拉分割上的不滿[20]??梢哉f,英國實現了印度的統一,卻又人為地把分裂狀態在一定程度上固化下來,造成了統一中的不統一[21]。

站在今天的現實環境去看這個問題,結合獨立后印度東北各邦的社會發展狀況,吉大港山區倘若當初如其所愿加入印度版圖,恐怕依然會像阿薩姆邦、曼尼普爾邦、那加蘭邦、特里普拉邦那樣發起分離運動或者像波多人(Bodo)、迪馬人(Dima)、庫基人(Kuki)等部落那樣雖不主張分離但一直謀求獨立建邦,難以自立于大環境之外。

(三)直接誘因:政府的歧視性、同化型政策

威爾·金里卡(Will Kymlicka)認為:族群沖突的產生往往是由于公民民族主義試圖強制兼并少數群體[22]。單一的國家認同及其人為地過度強化(如推行削弱族群認同的政策),導致一些多民族國家對少數族裔及其文化的壓迫和排斥。錯誤的民族政策引發的經濟地位和機會的不均等,極易引發少數族群的相對剝奪感,從而導致相互怨恨和社會分裂。后殖民時期的統治政權的民族政策(大規模移民、經濟發展不平衡、文化上強迫族群同化等)導致少數族群的利益遭受嚴重損害,激起了族群仇恨和對立。

1.巴基斯坦時期

巴基斯坦建國初期,吉大港山區由伊斯蘭堡中央政府直轄(不經由省級的孟加拉政府),自治地位得到短暫保留[23]。在這之后巴基斯坦政府著眼于開發吉大港山區的自然資源和維護東南部國土安全的考量,取消了殖民地時期的邊界管控政策,開始組織平原地區的孟加拉族遷入吉大港山區,從而改變當地的人口結構[24]。土著居民認為這是政府的同化政策,外來人口搶占了本地社會資源,自身遭遇了不公平對待。

2.孟加拉國時期

孟加拉國從巴基斯坦內分離后,達卡政府繼承了原先的同化政策,堅持以孟加拉族和伊斯蘭教為基準進行民族國家建構,實行“大孟加拉民族主義”,將伊斯蘭教設定為國教,進一步擴大向吉大港山區移民的規模,試圖將整體國家認同移植至山區土著身上,激起了后者的抗爭意識。

首先,孟加拉國在執政初期,執政的人民聯盟把民族主義作為建國的四項基本原則之一,力求建立一個單一的民族國家。達卡實行單一民族、單一語言、單一文化的民族政策,將山區部落民都稱為孟加拉人,繼續向吉大港山區開展大規模的移民。雖然憲法第28條規定國家須對婦女、兒童和少數族群制定特別保護條款,但孟加拉國政府實際上從未出臺過保護山區族群的普惠政策,山區族群在政府機構、軍隊高層官員中所占比例遠低于孟加拉族。當吉大港山區議員在國民議會中提出保護落后地區和山區部落民的利益、成立“吉大港自治區”的要求時,其提議不僅遭到否決,而且還被扣上了“挑戰孟加拉民族主義和反對孟加拉主權”的帽子[25]189。1975年時任孟加拉國總理謝赫·拉赫曼(Sheikh Rahman)在訪問山區時在一個公開場合呼吁少數族群融入新的孟加拉族文化,當地人離席以示抗議[26]。

其次,孟加拉國的宗教政策經歷了從世俗主義到獨尊伊斯蘭教的變化。作為一個穆斯林占主導的國家,建國初的孟加拉國憲法規定世俗主義是國家政策的四大基本原則之一。1975年軍事政變后,軍法管制政府為了爭取穆斯林的支持和改善同阿拉伯國家的關系,開始推行伊斯蘭化。1979年孟加拉的第五次憲法修正案將“世俗主義”改為“絕對忠誠和信奉真主”,并以此作為指導國家政治生活的四原則之一。1982年侯賽因·艾爾沙德(Hussain Ershad)接管政權后加速了國家的伊斯蘭化進程,從政治領域推廣到社會生活各個方面,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宗教教育。1988年修憲定伊斯蘭教為國教,改國名為“孟加拉伊斯蘭共和國”[27]。吉大港山區土著居民多為非穆斯林,伊斯蘭教在全國范圍內的強勢地位及土著、移民之間的宗教矛盾進一步加劇了前者的社會困境。

(四)激化因素:宗教矛盾和對土地資源的爭奪

目前學界對于族群沖突的研究,最早且具有較大解釋性的理論是“資源競爭”說。該理論認為:族群歧視和沖突是社會中資源稀缺競爭的結果,如就業、住房、教育、礦產等資源[28]。由于孟加拉國國家建構的過程是在缺乏“公民社會”的基礎上開始的,所以當現代國家的資源以族群分界來進行不公平的分配時,政治沖突就會呈現出以族群為載體的狀態。

在1951—1960 年的十年間,東巴政府組織約9.3 萬名孟加拉人遷居吉大港山區。孟加拉國時期,移民規模進一步擴大,超過40萬名孟加拉人從平原地區移向山區,移民多由貧苦勞工、失地農民、流放罪犯和其他無家可歸人士組成[29]。

大批孟加拉族穆斯林移民的到來,加劇了土著族群和外來移民之間的矛盾。就政治角度而言,孟加拉移民數量的增加導致當地人口結構迅速發生變化,管理部門逐漸被孟加拉族主導,土著人群的政治利益受到沖擊。就經濟維度而言,雙方關于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的爭奪日趨激烈,外來人口的快速成長導致物價上漲、生活開支加大,加劇本地人的就業壓力。隨著吉大港山區可耕種土地日益減少,移民開始搶奪土著的土地,迫使后者向印度米佐拉姆邦等地逃散。就宗教文化角度而言,穆斯林移民的到來,導致當地人口的宗教信仰結構急劇變化。一些極端穆斯林人士被指破壞土著的宗教儀式和文化傳統,騷擾當地的宗教神職人員,藐視他們的傳統習慣法和社會規矩。為了緩和山區土著居民的不滿情緒,達卡政府在1985年縮減了移民規模。

(五)外部因素:國際政治博弈

印巴國家矛盾和冷戰局勢的國際影響在一定程度上也波及吉大港山區。

鑒于吉大港山區的地理位置和自然特征,歷史上印度東北七邦從事獨立運動的反政府武裝長期活躍于這一地區并設有秘密基地。在孟加拉國獨立之前,巴基斯坦軍方和情報部門就在該地為印東北七邦分離主義組織提供訓練和其他幫助[30]。1975年謝赫·拉赫曼總統遇刺后,孟加拉國政府繼續向巴基斯坦軍方情報部門提供便利,供后者向印度東北部反政府武裝輸送軍火武器。

另一方面,1975 年8 月15 日孟加拉國發生軍事政變,政變后的軍法管制政府修復了與巴基斯坦的關系,印孟關系隨之惡化。吉大港山區夾在印度曼尼普爾邦和特里普拉邦之間,這給印度介入吉大港山區的族群沖突提供了機會[31]。1976年印度情報部門開始介入山區叛亂,為后者提供實質性支持,包括允許叛軍在特里普拉邦設立聯絡辦公室統籌軍事情報,運輸后勤物資,直至1996年和平協議簽訂前夕才終止。

四、吉大港山區土著與移民沖突的發展歷程

(一)醞釀期

1.英國殖民統治時期(1860—1947)

歷史上吉大港山區長期由各部落自治,不受外來政權的直接統治。英國殖民勢力對吉大港山區的染指始于1860年。1860年英印殖民當局宣布吉大港山區是“限制區域”(Excluded Area)。1881年當局將吉大港山區劃分為三個酋邦,分別由查克瑪(Chakma)、勃芒(Bomang)與芒(Mong)三個王公(Raja)統治。他們負責管理部落的內部事務,除了征稅,英國殖民者不過多干預。殖民者在1881年頒布了《吉大港山區邊境警察條例》(TheChittagongHillTractsFrontierPoliceRegulation),授權從山區人民中組建警察部隊;又在1900年賦予當地自治權限,不受孟加拉管轄,并限制非土著居民到當地定居。1935年英印當局宣布吉大港山區是完全的“限制區域”(A Totally Excluded Area),這樣使得當地與南亞次大陸的反英民族主義運動幾乎處于隔絕、缺席狀態[32]。

印巴分治前夕,吉大港山區土著族群代表曾拜會印度獨立領導人賈瓦哈拉爾·尼赫魯(Jawaharlal Nehru),希望吉大港山區作為一個土邦加入印度,并得到了后者的首肯。穆斯林聯盟則看重當地的地理位置和水能資源,主張吉大港山區留在孟加拉省境內。盡管吉大港山區主要由非穆斯林人口組成(97.2%是山區土著),但它還是在1947年被劃入巴基斯坦[33]??偠矫砂皖D預料到當事方會對這個決定感到不滿,在獨立前兩天才對外公布方案安排。

在這一階段,“兩個民族”理念和宗教分歧主導了印巴分治和巴基斯坦的建國基礎,吉大港山區同當時其他土邦一樣,是缺位于巴基斯坦民族主義的身份想象。

2.巴基斯坦統治時期(1947—1971)

基于上段歷史經歷,巴基斯坦政府認定吉大港山區居民帶有“親印”傾向,決定不予承認《吉大港山區法》中設定的自治地位。1963年巴政府將吉大港山區的地位由“限制區域”改為“部落區域”(Tribal Area),同時取消了對孟加拉族向當地移民的限制,通過政策引導大批平地孟加拉居民移居至吉大港山區[34]。外來移民的到來使得許多朱瑪人喪失了土地,生活陷入困境,產生了嚴重的相對剝奪感。

1962年卡普泰大壩的建設導致超過10萬土著人民流離失所。負責征地補償的孟加拉族官員,貪腐橫行,中飽私囊,偏袒孟加拉族人。原本東巴政府預估需要支付5900萬美元左右的賠款,最后實際只到位了約260萬美元,絕大多數失地土著沒有獲得應有的補償[35],這些歧視性規定和不公正對待促成了后來武裝叛亂的發生[36]。

與之前的印巴分治不同,20世紀70年代巴基斯坦的分裂并非宗教分歧和對立的結果,而是權利結構失衡處理不當的產物。組成巴基斯坦的各省在分治前經濟并沒有形成統一市場,各省經濟聯系并不強,唯一的紐帶就是伊斯蘭教,但對宗教的忠誠并不能直接轉化為國家認同。東巴基斯坦因語言、選舉配額、財稅政策等問題同西巴基斯坦的矛盾不斷累積,最終在1971年宣布獨立。從這個角度來看,吉大港山區土著缺席孟加拉人的民族主義敘事中。

(二)爆發期(1971—1997)

民族國家追求的是經濟統一、文化統治和政治集權;同時維護民族國家的領土完整和國際主權。孟加拉國作為前殖民地國家,它首先獲得了獨立,成為一個地域政治實體,但是國內各族群還沒有融合為國家意義上的民族。對達卡而言,民族國家建構的核心任務是國家整合,通過政治手段、經濟紐帶和文化聯系建立共同的國家認同,推進民族一體化進程,然而在現實政治中,以孟加拉族為基準的族裔民族主義運動將吉大港山區土著群體排除在外,同化行動引發了他們的憤恨情緒。

1972年12月由孟加拉國議會制定的《憲法》生效,其基本原則是:“信仰真主、民族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吉大港山區在孟加拉國議會中的唯一代表納拉揚·拉爾馬(Narayan Larma,查克瑪族)認為此憲法忽略了孟加拉國國內其他少數族群的地位和訴求而表示反對。拉爾馬還帶領族人拜會孟總理拉赫曼,提出了三項訴求:恢復吉大港山區的自治地位、恢復“1900年自治條例”的運作、禁止孟加拉人向山區移民,但都遭到了后者的拒絕。納拉揚·拉爾馬隨后辭去了議員席位,在1972 年3 月成立了吉大港山區聯合人民黨;1973年該黨又建立了軍事側翼——“和平軍”,開始打游擊戰[37]。

1975年起吉大港山區聯合人民黨與“和平軍”以吉大港山區的自治權利和土地返還為訴求(后期演變成分離主義),同孟加拉國政府軍隊展開了大規模的、有組織的武裝斗爭。為了發動群眾力量,聯合人民黨在原本13個土著部落語言文化、宗教信仰和生產方式各異的基礎上,建構了“朱瑪人”的身份認同?!爸飕敗保↗umma)在吉大港方言中意為“燒荒墾田的農民”(Swidden Cultivator),這一身份成為聯合人民黨用來進行族群動員的工具[38]。

自20世紀70年代末起,聯合國有關機構開始關注土著權益問題。在國際社會及輿論的壓力下,孟加拉國逐步改變了以高壓手段解決吉大港土著問題的做法,開始重視山區土著提出的各項訴求。1985年,孟加拉國政府實行部分放權的民族政策,在吉大港山區建立起了3個主要由少數族群組成的委員會管理當地部分事務。1989年孟政府正式建立地方政府委員會,制定了《地方委員會法》,以立法的形式確立了少數族群的優惠政策與權利[25]189。和平談判是在1991 年孟加拉國民主化進程開啟后啟動的,但在卡莉達·齊亞(Khaleda Zia)的任期內沒有明顯進展,直到1996年謝赫·哈西娜(Sheikh Hasina)出任總理才出現轉機。經過不懈努力,和平協議于1997年12月2日正式簽署。

(三)后協議時代(1997年—現在)

1997年雙方簽訂了《吉大港山區和平協定》(CHTAccord),“和平軍”宣告解散,聯合人民黨也重新注冊為“合法政黨”。孟加拉國政府承認了吉大港山區土著群體“少數族群”的法律地位,組建了一個由當地居民組成的“吉大港山區地方議會”(Regional Council),由各部落居民按照人口比例選舉產生,負責監督行政工作和維持立法秩序。中央政府在處理與吉大港山區有關的事務上需要咨詢地方議會。1998年7月15日根據和平條約內容,吉大港山區事務部(Ministry of CHT Affairs)成立,由當地出身的官僚管理。

《吉大港山區和平協定》簽署至今已有25年,但該地區的局勢仍然極其復雜,吉大港山區仍是孟加拉國唯一的軍事管制區。土著族群與孟加拉族的土地糾紛不斷,沖突連綿不絕。有學者在經過實地田野調查后指證協議內容沒有得到充分落實,仍有難民不能返回家園。聯合人民黨稱和平協議的72項條款中僅有25項得到了執行,批評達卡政府在國際場合虛假陳述事實,欠缺解決問題的魄力⑥。孟加拉移民還發起成立了“平權運動”,要求獲得平等對待,反對少數族群的特權,主張廢除和平條約。即使在土著內部,對待和平條約的意見也不是鐵板一塊,有激進派別反對和平協定內容,主張以民主方式實現吉大港山區的完全自治[39]。

美國國務院在《2021 年孟加拉國人權報告》中點名批評吉大港山區存在著較嚴重的土著土地權益侵害、兒童虐待、勞工權利喪失等問題[40],還在《2021年孟加拉國宗教自由報告》中稱吉大港山區的宗教信仰自由狀況堪憂:土著佛教僧侶不時遭受孟加拉族穆斯林的襲擊和侵擾[41]。

目前,吉大港山區是“無代表國家和民族組織”(The Unrepresented Nations and Peoples Organization,UNPO)的成員,由聯合人民黨于1991年8月6日加入。

五、吉大港山區土著與移民沖突的影響

對于多民族國家來說,要做到尊重各民族的不同利益,對其他民族的文化傳統以及信仰采取寬容態度,并努力在承認各民族不同文化和利益的基礎上,尋找一種都能認同的價值體系,創造一種各民族都能接受和認同、超越某一民族利益至上的綜合性文化,以此來使國家的合法性能被各民族認同[4]79。從這個角度上說,孟加拉國民族國家建構最大的失誤在于將國族等同于孟加拉族,無視其他族群的存在,否認他們的文化,用殘酷的手段同化國內其他族群,試圖建立一個“單一”的民族國家,同時在政治、經濟權力利益的分配上排斥其他族群,形成族際間的對抗。孟加拉國民族國家建構最大的問題是沒有創造出一種為各族群所接受的價值體系、綜合文化,而是實行民族同化政策,憑借人數優勢和政策力度,邊緣化少數族群,試圖將孟加拉伊斯蘭文化作為全國各族群整合的紐帶,結果遭到吉大港山區土著民眾的激烈反抗,國家共同體不斷地被削弱。

(一)造成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和社會動蕩

長時間的族群沖突使得吉大港山區大量居民傷亡,房屋田地被毀,遭受財產損失。孟加拉國政府安全部隊和孟加拉族移民在沖突過程中被指控犯有種族屠殺、頻繁襲擊、無差別拘禁、司法虐待與殺戮、性侵犯、強制性改信宗教和婚姻以及綁架活動,被國際組織定義為“種族清洗”,這是當地土著群體對孟加拉移民和中央政府仇視程度的一個重要原因。

時至今日,吉大港山區土著族群與孟加拉穆斯林、政府部隊間仍不時發生武力沖突,甚至還發生過綁架外國人事件。按照孟加拉國政府規定,外國人前往該地區須提前七日申請通行證,并由當地向導陪同才能出行。聯合人民黨在《2023年1—6月吉大港山區人權報告》中指出:在2023年1—6月間,該黨收集到了113件針對朱瑪人的人權侵害案件,加害者包括政府安全機關和執法隊伍、情報部門、軍隊支持的恐怖組織、宗教極端主義分子、孟加拉穆斯林移民和土地掠奪者。1392名朱瑪人遭受了人身傷害和滋擾、不實指控及隨意拘禁、房屋和農作物損壞等悲慘待遇,導致至少18人死亡[42]。此外,大量人口遷徙及其相伴隨的人類開發活動、經年累月的族群沖突嚴重破壞了吉大港山區的生態環境,加劇了當地的植被退化、水土流失問題。

(二)不利于國家建構進程的推進

族群沖突及其引發的社會問題不僅影響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還給孟加拉國的族群關系和國家建構帶來了嚴峻的挑戰。

國家構建成功與否的一個深層次指標是少數族裔多大程度上愿意成為構建中的國家民族的一員[43]。在現代民族國家的語境下,族群的建構與國家的建構之間有著深刻而復雜的政治互動關系,這種關聯首先源自追求族群利益最大化的訴求,其次來自國家合法性爭議的需要:所謂政治就是對社會稀缺資源的權威性分配,而族群與國家在如何以及怎樣進行這種權威性分配的制度安排方面往往具有不同的利益指向[44]。在孟加拉國,這種矛盾尤顯突出。國家獨立后,孟加拉境內族群語言、文化、宗教等結構性差異與政治、經濟的非均衡性日益凸顯,對國家權力、資源爭奪的矛盾日益突出。達卡自20世紀70年代施行的一系列推動民族國家建構的政策,試圖以孟加拉族群為范本來整合孟加拉國的不同民族,將所有國民的民族認同統一到孟加拉人(Bangladeshi)這一國族身份上來,但是吉大港山區族群沖突的長期存在使族群政治和族群矛盾在孟加拉國成為常態,抗爭運動反而強化了各族群對于“朱瑪人”作為共同身份的認同,這樣的族群認同與國家認同是完全錯位的。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吉大港山區族群沖突問題是國家建構進程的“副產品”,吉大港山區的地方主義和分離主義問題對孟加拉國的民族國家建構帶來實際上的解構風險,國家政治整合依然面臨嚴峻考驗。

(三)跨界民族問題影響國家間關系和區域穩定

吉大港山區的族群沖突及其引發的難民問題給印孟關系和區域安全穩定帶來了不利影響。吉大港山區位于孟、印、緬三國交界地帶,地處偏遠、地形復雜、監管難度大、治安形勢不良。國內外的極端勢力、分離勢力、宗教勢力在邊境地區不斷滲透,頻繁活動,建立訓練營和基地,為自身成員提供過境、避難與發動恐怖襲擊等活動[45]。

朱瑪人多信仰印度教、佛教等宗教,不少居民因族群、教派沖突而越過孟印邊境到印度特里普拉邦等地尋求庇護,部分極端人士在政治訴求沒有得到滿足之后轉而制造暴力事件。孟加拉國政府指責印度為極端分子提供幫助,夸大難民數量,但都被新德里一一否認,后者還批評孟加拉國政府沒有解決難民的來源問題。達卡則回應稱:難民問題是“和平軍”的恐怖主義活動導致的。朱瑪人難民問題一度成為印孟關系中的一個癥結。孟加拉國作為南亞聯盟的創始國,為南盟的建立做出了積極的貢獻,但由于印度和孟加拉國關系緊張及與其他鄰國關系緊張,相互間缺乏信任,印度懷疑孟加拉國建立聯盟的動機。印度認為孟加拉國提議建立南盟,是想聯合其他南亞國家來對付印度,逼迫印度在諸如民族問題上讓步,因此印度對南亞區域合作事業并不熱心,這也使得南亞區域合作事業的發展受到嚴重制約[46]。

結語

吉大港山區族群沖突的形成和惡化是孟加拉國民族國家建構進程的一大缺陷,有其深刻的歷史根源和現實因素,印證了南亞國家在擺脫殖民統治后建設新生國家的不易。如前所述,孟加拉國這一地域實體首先獲得了民族國家的形態,而真正民族國家的形成缺乏一個自然過程,插曲不斷。孟加拉國在民族國家的建構中,只建立了一個政治架構,它沒能成功地將國內各族群融合在一起,只強調了統一,忽略了多元,而且將這種統一建立在強制的基礎之上,將一個多民族、多宗教國家定義為“一個單一民族、單一宗教的國家”,將主體民族的認同簡單粗暴地凌駕于國家民族認同之上,強迫吉大港山區土著族群接受統治階層和主體民族的文化,這使民族國家的定位出現偏失。

孟加拉國在成為現代政治國家的過程中,是一個以高度分裂、多次重組的面貌出現的。自20世紀中期起,民族、宗教、語言等常常成為政治競爭的符號,但在歷次國家權力重組和建立的過程中,吉大港山區土著居民的訴求都被刻意忽視。1997年和平協議的出現曾一度給和平進程帶來新的希望,但是達卡政府對山區土著族群的尊重和保護仍有不足,如何妥善處理孟加拉移民和本地土著的族際關系(特別是復雜的土地矛盾),緩和后者的相對剝奪感;如何切實規范安全部門的執法行為,減少軍事活動對山區土著日常生活的影響;如何營造山區土著居民對國家整體的向心力將極大地考驗未來孟加拉國政府的政治智慧。

[注釋]

①目前,吉大港山區事務部和聯合人民黨均認定該地有11個土著族群(名稱完全一樣),本文采納這種分類標準,不過也有學者將莫絨人(Murong)、班喬吉人(Bonojog)、梁人(Ryang)納入其中。

②Bangladesh Bureau of Statistics,“Population and Housing Census 2022”,http://bbs.gov.bd/site/page/47856ad0-7e1c-4aab-bd78-892733bc06eb/-.

③Rafiqul Islam,Susanne Schech & Udoy Saikia,“Climate change events in the Bengali migration to the Chittagong Hill Tracts(CHT)in Bangladesh”,ClimateandDevelopment,Vol.13,No.5,2021,p.375.

④2022 年的數據根據孟加拉國人口普查結果算出,1941—2011 年統計的結果至今仍引用自“聯合人民黨”的數據,詳見:“Population in CHT.” PCJSS.https://www.pcjss.org/population-in-cht/。

⑤圖1根據表4結果繪制而成。

⑥據聯合人民黨發布的《2023年1—6月吉大港山區人權報告》披露:2023年4月,聯合國土著問題常設論壇(UNPFII)第22次會議在紐約聯合國總部召開。吉大港山區事務部長和吉大港山區發展委員會(CHT Development Board)主席稱“和平協定的72項條款有65項得到了執行”,聯合人民黨痛批二人在“粉飾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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