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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線路的概念及其動態性、非物質性

2024-01-16 05:28
自然與文化遺產研究 2023年6期
關鍵詞:物質性憲章動態性

孫 靜

(北京大學考古文博學院,北京,100871)

2008年,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ICOMOS)第十六屆大會通過了《關于文化線路的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憲章》[1](以下簡稱《憲章》)。作為20世紀90年代以來遺產學界對文化線路進行長期理論研究和保護實踐的總結性成果,《憲章》厘清了文化線路的概念和內涵?!稇椪隆芬幎ā拔幕€路是一條陸路、水路、陸水混合或其他類型的線路,具有物理界限,以獨特的動態機制和歷史功能為特征,服務于特定的、明確的目的,且必須滿足以下條件:第一,它必須來自、并反映了人類的交往互動,以及較長時期內國家和地區間的商品、思想、知識和價值觀的多維、持續、互惠的交換;第二,它必須在時空維度上促進了文化交流,并反映在物質和非物質遺產中;第三,它必須整合成一個自身存在與歷史關系、文化屬性相連接的動態系統?!?/p>

在《憲章》頒布前,文化線路的概念、內涵和實際操作等都經過了遺產學界的長期討論。2005年ICOMOS第十五屆大會上,時任CIIC主席瑪利亞·羅莎(María Rosa)作了《一種理解、合作及可持續發展的新遺產類型以及CIIC的角色》[2]報告,介紹《憲章》制定情況的部分與最終成文非常接近,可以視為《憲章》2008年正式發布前的最終草案,代表了當時遺產學界在經過10年討論和實踐后逐漸形成的對于文化線路及相關問題的主流認識,而與《憲章》之間的出入則體現了文化線路議題中爭議和變動較大的部分。

以這份報告為切口,筆者首先對文化線路這一遺產類型的概念進行解讀,再結合其他一些重要的文章論述,對概念中所包含的一些重要的特性進行了深入闡釋。

1 文化線路類型概念確立的基本歷程

遺產學界對于文化線路的認識經歷了一個伴隨著遺產實踐逐漸深入、完善的過程。其作為一個世界遺產概念運用在實際操作中,可追溯到1993年“圣地亞哥·德·孔波特拉朝圣之路”列入 《世界遺產名錄》。咨詢機構在圣地亞哥朝圣之路的申遺評估中指出:“以往在《世界遺產名錄》上的遺址和文物古跡要么是單體紀念物,要么是粘連的整體,要么是主題集合物。遺產整體通常呈核心(點狀或片狀)形式而非線狀,但圣地亞哥朝圣之路是一例線狀遺產?!妒澜邕z產名錄》中已有的2條線狀古跡(中國長城和哈德良長城),都是可以明顯識別的連續的軍事建筑。圣地亞哥朝圣之路實質上卻是一條沿途有相關建筑和聚落的交流通道,這使它不同于《世界遺產名錄》的其他文化遺產,并難以用現行 《實施〈世界遺產公約〉操作指南》(以下簡稱《操作指南》)的標準進行評估。因此,必須馬上組建一個工作組對現行《操作指南》進行修訂和增補,只有這樣才能順應這一類型遺產的需要?!盵3]62-63評估提出了需要將文化線路作為一種新的遺產類型,此后的10余年間,ICOMOS圍繞該任務進行了大量工作,直至2008年《憲章》頒布。

1994年,在西班牙馬德里召開“作為文化遺產的線路”會議。專家會議的報告(以下簡稱《馬德里報告》)正式建議將文化線路作為一種遺產類型,并對文化線路的內涵、要素、界定標準、登記程序等做了基本討論?!恶R德里報告》提出遺產線路的概念包含4個方面:①建立在動態遷移和思想交流的基礎上,具有時空連續性;②其總體價值超過構成遺產要素價值之和;③反映國家或地區之間的交流和對話;④具有宗教、商業、行政或其他方面功能的多維度特性。報告還指出,遺產線路是特殊的、動態的文化景觀,其真實性依賴于路線的意義及其組成要素,路線的持續時間、目前的使用頻率,以及人們對路線的發展愿景需要納入考慮范疇[4]。但這次會議仍將文化線路看作是特殊的文化景觀,并未對文化線路作為新遺產類型進行明確定義,也未建立相應的識別和管理方法。

1998年,為解決文化線路作為新遺產類型的概念以及相關問題,ICOMOS組建了文化線路國際科技委員會①2005年,ICOMOS成立國際科技委員會(International Scientific Committees of ICOMOS,ISCs),CIIC成為其下轄28個分支委員會之一。。此后,CIIC組織了多次國際會議和工作坊推進工作。同年9月,在西班牙特內里費島(Tenerife)召開“洲際文化十字路口:文化線路、立法和旅游”會議,會議首次提出的2個觀點對之后文化線路的研究產生了重要影響:一是明確將文化線路的保護范圍擴展到線路所處的自然環境;二是將非物質要素明確為文化線路及其價值的重要組成部分。

1999年,在西班牙伊比薩和墨西哥瓜納華托召開了2輪“文化路線的方法、定義和操作”會議。2001年,在西班牙帕姆勞拉召開“普遍背景下的文化線路及非物質文化遺產”會議,并出版《非物質文化遺產及文化線路的其他方面》,細化了文化線路的物質文化遺產部分,說明了普遍背景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文化線路與二者的關系[5]。2002年,在西班牙馬德里召開“文化線路與文化景觀的概念及實質差異”會議,進一步對文化線路和文化景觀進行了辨析,首次明確指出文化線路和文化景觀是2個不同的概念,文化線路具有包括非物質性和空間流動性在內的動態性,而文化景觀本質特點更多是在于靜態性和規定性,并產生了《馬德里:考慮與建議》[6](以下簡稱《馬德里建議》)。2003年,在西班牙馬德里舉辦的“關于概念和操作方面的科學”工作坊中,討論了《操作指南》修訂中的文化線路概念、操作以及無形價值等問題[7],同年年底在津巴布韋的CIIC年會上提交了《文化線路憲章草案》[8]。這2次討論對后續《憲章》的內容,尤其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部分產生了較大影響。

2005年,文化線路以遺產線路(heritage routes)的表述被列入《操作指南》[9],正式成為文化遺產的新類型,與文化景觀、歷史城鎮和城鎮中心、遺產運河并列。同年,ICOMOS第15屆大會將文化線路列為四大議題之一,圍繞文化線路及其《憲章》制定開展了當時為止規模最大的討論。

2 作為遺產類型的文化線路概念

在2005年ICOMOS第15屆大會上,瑪利亞·羅莎的報告《一種理解、合作及可持續發展的新遺產類型以及CIIC的角色》回應了一些文化線路與相關概念的爭議和混淆,敘述了對文化線路概念提出的背景、意義及CIIC的主要工作,其中最主要部分詳細介紹了《憲章》制定的進展情況,列出了已經大致成形的《憲章》草綱,包括憲章目標、文化線路定義、要素定義、具體指標、線路類型、遺產辨識、方法論7個方面。

介紹《憲章》制定情況前,瑪利亞·羅莎在文章中首先對文化線路的概念作了籠統敘述,并辨析了作為一種遺產類型的文化線路與其他一些鄰近概念的區別。她指出:“作為一種遺產類型,文化線路是人類為了達到某種特定且明確的目的而有意創造或利用歷史交流線路所帶來的文化動力的結果。因此,文化線路所反映的遺產內容,展示了一種出于特定目的的人類遷徙和交流的具體現象。它們不僅包含了促進人口流動和文化往來的物理交通線路,還包含物質的和非物質的,尤其是那些與線路的特定目的和歷史功能相關的文化遺產及其價值?!盵2]1“文化線路是一種在界限明確的道路及其遺產存在之中發展形成的歷史現象,它反映了特定的功能,并需要用科學根據去證明。文化線路發生在自然環境(陸地、水體等)以及不同的地理范圍(地方、全國、地區、洲際和跨洲)中?!盵2]2

文化線路是一種“歷史現象”的表述也被引用到《憲章》中。這種現象的本質是人類的遷徙和交流;現象的實現手段是創造或利用有明確界限的交流線路;現象的載體是物理交通線路以及各種相關的物質和非物質文化遺產。

誠然,這種表述的初衷是為了強調文化線路相較于傳統遺產類型的特殊性,但在后來的討論中,這樣的表述由于將作為一種遺產類型的文化線路定義成歷史現象而受到一些學者的質疑[10]51?,F象的本質、實現手段以及載體等還是應當作為一個概念內涵的整體去理解,而不是直接將文化線路簡單等同于歷史現象。如果要將文化線路準確地放在文化遺產分類的框架中,或許“現象的遺產反映”或“現象的遺產內容”這樣的表述更恰當。

在以上關于文化線路的闡述中,暗含了3個認定條件:①文化線路具有整體性;②文化線路具有明確的目的,并因此具有特定的功能;③文化線路的認定具有科學依據。

2.1 整體性

在指出文化線路包含物理交通線路以及各種相關的物質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價值后,文章強調:“盡管文化線路可能包含各種文物古跡和遺址,以及文化和自然景觀,但這個概念指的是一個超越其構成要素之和,并因此賦予線路意義的價值整體?!盵2]2

從物理形式上看,文化線路是一個不同類型遺產的線性集合,集合以界限明確的交通線路為中心,沿線串聯起文物古跡、遺址、景觀、城鎮等遺產。但文化線路并不僅是這些遺產的簡單物理集合,它的整體性更體現在作為一個要素集合,其整體價值大于構成要素的算術加總價值,并且正是這種具有超越性的整體價值賦予了文化線路之所以成為遺產集合的意義。正如有學者曾指出的,與其說文化線路是一種特殊的遺產類型,倒不如稱之為一種遺產集合體,這個集合體外包含了無形的、文化層面的要素[11]87。

2.2 目的性和特定功能性

前文已經明確指出,文化線路所展示的人類交流現象具有明確的目的性及特定的功能性(用途)。文章又針對這一點做了專門闡述:

“文化線路可以是一條為了特定且明確的目的專門開造出來的道路,或是出于不同目的完全或部分借用已有道路的線路。但其作為文化線路的存在和意義只能通過出于該特定目的的用途,以及專門創造和服務于線路的功能元素來詮釋。

文化線路有時作為伴隨著充分力量以實現特定目標的人類意志的先驗計劃而出現……在其他情況下,文化線路是不同人為因素集體干涉并向一個共同目標引導的長期發展過程的結果?!盵2]2-3

文化線路的整體價值通過服務于特定目的的用途體現,集合中的遺產要素作為文化線路功能性的一部分而存在,它們分別具有各自的遺產價值,進入文化線路的集合后又得以實現作為個體難以達成的目的和用途,從而共同構成了文化線路的整體價值。

文化線路的目的性可以源于一個短期的、集中的先驗意志,并通過強力的人為干預付諸現實,比如古代官方主導修筑的驛路、馳道等。但更多時候,文化線路的發展是一個長期過程,多種人為因素在特定目的下共同作用,使得人類交流和互動的范圍和內容不斷擴展,最終形成文化線路。

2.3 科學性

如果說整體性和目的性是文化線路自身的特征條件,那么科學性則是遺產外部的觀察者對文化線路的認知條件,即強調文化線路認定的科學依據。

文化線路的科學性是瑪利亞對于概念混淆爭議的回應。她指出,文化線路的認定不是通常認為的由某些群體的想象和意愿去構建一個要素之間恰好有共性和聯系的文化遺產集合,或是作為發生在一個既定行程或路線上的歷史活動紀念:“必須明確,一條文化線路不是想法或要素的簡單聯系,也不是一次軍事遠征,不是一次不會產生任何文化交流和傳續的勘察、冒險或者探索之旅……我們也不能將沒有在長時間文化交流下形成文化遺產的大規模遷徙,以及沒有體現出文化線路特征的交流路網包含在文化線路的范疇中?!盵2]2“(文化線路)是基于遺產證據的歷史或文化事實,這些遺產證據產生于其自身的實質性內在動力?!盵2]2

從文化線路作為一種“遺產”被認識的角度而言,具有共性的遺產要素不是被有意識地構建成為文化線路,它們的共性基于長時間的人類交流行為,天然屬于某個文化線路集合,正如瑪利亞所說,這些要素“產生于其自身的實質性內在動力”。

以歐洲的“文化線路”概念為反例,歐盟委員會所定義和實踐的文化線路“是一個遺產和旅游相結合的文化教育項目,旨在發展和創立一條或一系列基于歷史線路的旅游線路;是一個對于理解和尊重歐洲共同價值具有跨國意義的文化概念或現象?!盵12]瑪利亞認為歐洲提出“創造自己的文化線路”口號有其特殊的地緣政治原因,目的是尋求地區身份認同,與世界遺產委員會認定的文化線路有本質區別。

秘魯古跡遺址保護協會(ICOMOS-Peru)時任副主席阿爾伯特·馬托雷爾②阿爾伯特·馬托雷爾同時還擔任法令、行政與財務議題國際科技委員會(ICOMOS International Scientific Committee on Legal,Administrative and Financial Issues,ICLAFI)副主席。(Alberto Martorell)也曾就旅游線路、文化線路、歷史線路之間的差異發表過相似看法:“文化線路不是被發明或設計出來的,它是被發現的……旅游線路可以根據游客興趣、地理距離、可利用設施、名勝古跡以及眾多因素被設計出來,這種設計從邏輯上缺乏科學依據?!盵13]1“歷史線路要被認定為文化線路,其使用必須引起了人群、商品、思想、知識和價值觀的長時間交換?!盵13]2

意即構成旅游線路的要素本身沒有內在聯系,完全是根據人的需要被統合設計出來的;歷史線路和文化線路的區別則在于是否存在長時間的人類交流行為。

以上思考最終凝結成了瑪利亞文章中對文化線路的概念表述,并被《憲章》完整引用[2]4。

文章還規定了文化線路認定的4個要素。

(1)自然背景:文化線路形成于某種自然背景并對其產生影響,作為互動過程的一部分賦予背景新的特征和內容。

(2)內容:文化線路的構成內容以交通線路為主、其他功能性關聯的物質和非物質遺產為輔。

(3)整體價值:文化線路的總體價值超過構成遺產要素價值之和。

(4)動態性:在物理形式之外,文化線路扮演了文化交流通道的角色,具有動態性。

《憲章》在文章的基礎上,將“自然背景”的表述修改為“自然和/或文化背景”,并新增了“環境”要素,即文化線路與周圍地理環境、區域自然或文化環境密不可分,地理環境決定文化線路的形狀、走勢并影響其發展,區域環境則為文化線路提供框架,賦予其獨特風格,不同地段的景觀塑造了文化線路的多樣性特色?!氨尘啊保╟ontext)和《憲章》后加入的“環境”(setting)的區別在于:背景要素更為宏觀且抽象,指包括大范圍自然環境、歷史背景、文化背景等在內的文化線路的形成背景,并側重于闡述文化線路對形成背景的影響;環境要素則比較具體且可操作,如沿線地理環境、景觀、社會文化等,并側重于強調環境對文化線路的影響以及二者的整體性,對劃定文化線路遺產點的保護范圍和緩沖區有直接影響[11]84。

3 文化線路動態性和非物質性的相關討論

文化線路之所以能成為一種特殊的遺產類型,在于它本身具備一些與其他遺產類型相區別的類型特性。其中,以動態性和非物質性最為重要,它們是文化線路與其他遺產類型相區別的關鍵,集中了遺產學界大量的討論。筆者將在瑪利亞的文章和《憲章》的基礎上,結合其他一些學者的重要文章和觀點,對文化線路的動態性和非物質性進行闡述。

3.1 文化線路的動態性

動態性是文化線路的核心要素之一,反映在文化線路定義的每一個限定條件中。文化線路的動態性寓于線路所承載的人類互動和文化交流行為,包括商品、思想、知識、價值觀等內容的交換。這種動態過程在空間維度上表現出明顯的流動性,又因線路承載的互動交流行為長期持續,故在時間維度上也表現出一定的動態性。

遺產線路③瑪利亞·羅莎在文章中指出:遺產線路和文化線路的區別在于前者包含了自然遺產,如鳥類的遷徙路線。在文化遺產語境中,文化線路和遺產線路所指一致。在《馬德里報告》中被定義為一種特殊的、動態的文化景觀,這種觀點一直被納入《操作指南》附件。此后,文化線路和文化景觀的區別作為文化線路類型界定的重要議題,以“動態性”為議題核心引發了很多討論和爭議。

2002年《馬德里建議》指出:“文化線路與文物古跡、歷史城鎮、文化景觀等文化遺產類型不同的是它具有動態性,可以將其認為是各類遺產的集合體”[6],文化線路可以包含并持續產生文化景觀,但孤立的文化景觀卻不能構成文化線路。盡管《馬德里建議》明確了文化線路與文化景觀是不同的遺產類型,且差異的關鍵在于文化線路具有包括非物質性和空間流動性在內的動態性,而文化景觀本質特點更多地在于靜態性和規定性,但這種辨析標準又在某種程度上曲解了文化景觀的概念。

《操作指南》對于文化景觀的定義是:“文化景觀代表著‘自然與人類的共同杰作’,見證了人類社會和居住地在自然限制和/或自然環境影響下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發生的進化,也展示了社會、經濟和文化外部和內部的發展力量?!盵14]2005年《會安草案:亞洲最佳保護范例》[15](以下簡稱《會安草案》)進一步強調文化景觀不是靜態的地理景觀,而是動態的文化景觀;不僅是物質的,還包括非物質的價值觀念、文化傳統、技術和經濟體系;保護文化景觀不僅是保存現狀,還應保持其可持續性。這就與《馬德里建議》的內容相沖突,甚至若根據《會安草案》的表述,文化線路和文化景觀在動態性及非物質要素上還存在著極大的相似性。

針對文化線路和文化景觀圍繞“動態性”形成的概念混淆,一些學者曾做過辨析。景峰引用《馬德里建議》的觀點,認為文化線路和文化景觀都具備動態性,但文化線路以遷移為特征,涵蓋了無形和空間的動態特點;文化景觀更具定居性并受自然的限制,在地理背景下不是動態的[11]89。孫華則認為,文化景觀強調人類聚居區對土地持續利用的技術及其過程反映,具有現實動態性和非物質文化特征,而文化線路遺產發展已經終止,具有的是歷史動態性;世界遺產學界解讀文化線路概念時強調其動態性及非物質要素恰恰是將文化線路和文化景觀的特征弄顛倒了[10]53。阿爾伯特·馬托雷爾就二者的區別做過全面辨析,認為文化景觀的特殊動態性應該理解為發生在有特定基質的生態系統內部的生命方程,人的行為結果對這些方程有影響,當系統基質要素在一定范圍內不再占主導地位時,生態系統的自然邊界就產生了;而文化線路的動態性則是由沿線人群和貨物的往來賦予的,它由對這一過程的歷史研究確立和界定,線路的動態性并不遵循自然法則(盡管可能會受到自然狀況影響),而取決于人類進程及利益,并因此只能以文化現象去理解[13]6。

綜上,文化線路和文化景觀無疑是都具有動態性的。二者動態性的區別有三。

(1)從空間維度來看,文化線路具有空間動態性,隨著人類的遷移互動,文化線路的形成背景和周圍環境是不斷變化的;文化景觀的空間背景則是靜態的,其動態性寓于特定自然環境下人類居住地的變化。

(2)從時間維度來看,文化線路的動態性發生在遺產曾經的形成和使用過程中,如果文化線路只在歷史的某一段時期發揮作用,那么它在現實中就是靜態的;文化景觀的動態性則主要表現為人類居住地的縱向演變,結合生態系統內容來看是現實動態的。在這一點上,瑪利亞的看法和孫華的觀點有一些相似性,她在文章中指出:“如果將文化線路看作是特殊的、動態的文化景觀,文化線路最重要的特征和價值—歷史價值就會被割裂?!盵2]4即認為文化線路的動態過程是具有歷史性的④當然,這并不意味著文化線路的動態性從時間維度上看僅具有歷史動態性,文化線路現實動態性在下節討論其非物質性時闡述。,與文化景觀活態的現實動態性有所區別。

(3)從與自然環境或生態系統的關系來看,文化景觀的動態性基于有特定基質的生態系統,因為自然環境是人類生業發展的必要條件;而文化線路的動態性則基于人類的意志和行為本身,自然環境只能為文化線路提供框架,對線路動態產生影響。

根據以上分析,我們可以認為:包括《馬德里建議》《操作指南》《會安草案》等在內的官方遺產文件,對于文化線路和文化景觀的動態性表述并非完全沖突,文化線路以空間流動性為基本特征的動態性有別于文化景觀的動態性。只有正確地理解二者的動態性,才能進一步理解文化線路如何得以成為一種特殊遺產類型,從而更好地進行文化線路的認定和保護。

3.2 文化線路的非物質性

文化線路的非物質性體現于所包含的非物質要素中,這些非物質要素主要指在文化線路承載的人類文化交流過程中形成或傳續的語言、宗教、禮俗節慶、技藝、表演藝術等非物質文化遺產。

正如《馬德里建議》指出的,文化線路與文化景觀差異的關鍵在于,前者具有包括非物質性和空間流動性在內的動態性,非物質性與動態性一樣,都是文化線路作為遺產類型的核心要素。同時,非物質性相較于動態性的討論空間更大, 爭議也更多,CIIC所舉辦的會議中有2次專門圍繞文化線路的非物質性展開;《憲章》與瑪利亞的文章相比出入相對較大的部分也是關于非物質性的,這都反映了21世紀以來遺產學界對于文化線路認識的不斷調整和發展。

3.2.1 文化線路由物質要素和非物質要素構成

文章和《憲章》首先在“內容”一節中一致指出:

“文化線路必須具備必要的物質要素作為文化遺產的見證并為其存在提供實體證明。所有非物質要素也給構成整體的各元素賦予意義。

(1)決定一條文化線路存在的必要物質要素首先是道路本身,它是一個被設計出來的工程項目,或形成于實現特定目標的人類活動過程中。

(2)其他基本要素是與其歷史線路功能相關的物質遺產,同時還包括見證了沿線涉及人群間交流和對話過程的非物質遺產?!盵2]4-5

物質要素是文化線路作為遺產存在并被人識別的必要基礎,非物質要素的重要性則在于反映線路的整體意義和價值。如前述,文化線路的整體價值通過服務于特定目的的用途體現,反映并促進了人類文化交流,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文化交流的直接體現,其對于文化線路價值的確認作用是不難理解的。

3.2.2 文化線路非物質要素的重要性被不斷提高

梳理1994年以來各專家會議關于文化線路物質要素、非物質要素及其價值的觀點后發現,非物質要素在文化線路認定中的重要性被不斷提高(表1)。

表1 歷年專家會議對文化線路非物質性的認識演進

以上對文化線路非物質要素的認識凝結在瑪利亞·羅莎的文章和《憲章》中。文章在文化線路的“辨識”一節里繼續強調文化線路的辨識必須基于一系列見證了線路意義的物質證據和元素,但《憲章》成文卻將對應部分提及物質要素的表述修改為:“(文化線路的)物質和非物質遺產價值動態地形成于相互的文化影響中?!盵1]由此將遺產的物質和非物質性價值并列,作為互動文化影響下的產物。

同時,《憲章》保留了“文化線路的非物質遺產是理解線路意義和相關遺產價值的基礎”[2]5的說法。在此前各個會議結論強調物質要素重要性的前提下,這種對于非物質要素的定位本不至于令人產生太大混淆;《憲章》卻沒有突出物質要素的重要性,更沒有指明二者在文化線路辨識中的差異,僅僅保留了報告對于非物質要素基礎性作用的表述,顯得有些本末倒置了。一些學者更是認為,這是把原本非必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當成了文化線路的必要元素[10]51。

文章延續了2001年帕姆勞拉會議關于非物質要素證明文化線路存在的結論,《憲章》在遺產真實性的小節中保留了這一觀點,只是刪除了“價值”一詞,另外擴展為非物質性要素可以體現文化線路的存在及其真實性。

顯然在以上表述中,非物質遺產并非僅僅作為文化線路的構成要素反映其價值,甚至在某種程度上超越了物質遺產之于線路存在的基礎性作用,不但被認為是線路整體意義和價值的基礎,還可以在物質遺產缺失的某些情況下,作為單方面證據證明文化線路的存在、價值及真實性。

3.2.3 文化線路非物質要素范疇基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標準定義的擴大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定義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及其內容。

“‘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社區、群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這種非物質文化遺產世代相傳,在各社區和群體適應周圍環境以及與自然和歷史的互動中,被不斷地再創造,為這些社區和群體提供認同感和持續感,從而增強對文化多樣性和人類創造力的尊重。

……

‘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以下方面:

(a)口頭傳統和表達,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

(b)表演藝術;

(c)社會實踐、儀式、節慶;

(d)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

(e)傳統手工藝?!盵20]

馬托雷爾以印加路網和圣地亞哥朝圣之路為例,進一步闡述了文化線路的非物質性。在談及印加路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時,他指出:“這些(印加路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可以是歷史上的,也可以是現代的,甚至可以到目前仍在使用?!盵13]4“我們得以在遺產地見證的非物質性價值,是其居民賦予這一文化遺產的表現形式的價值,是在遺產地被認定為世界遺產之前的整個遺產形成過程中就得到強化的價值?!盵13]4

非物質價值在被認定為世界遺產之前的整個線路形成過程中都有所強化,意味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沒有發生中斷,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是相符的。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通常要以人為活態傳承媒介,作為保護對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一般指傳承至今的、仍具有現實動態性和使用價值的那些。但在進行概念討論時,并不排除文化線路在歷史上曾包含的非物質要素,哪怕這類要素沒能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至今,只要有相關實物或場所、文獻資料等證明其真實性亦可。

此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容并未將所有非物質文化元素涵蓋在內。社會學上將非物質文化分為3個方面:①與自然環境相配合和適應而產生的,如自然科學、宗教、藝術、哲學等;②與社會環境相配合和適應而產生的,如語言、文字、風俗、道德、法律等;③與物質文化相配合和適應而產生的,如使用器具、器械或儀器的方法等。其中,道德、價值觀、法律、政治制度,甚至一些個性化的感覺等非物質文化要素,通常不直接創造可作為“遺產”的結果或表現形式,缺少遺產的典型性和珍稀性,因此不被看作標準意義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馬托雷爾在對圣地亞哥朝圣之路的非物質性進行討論時,就選擇了一個超出非物質文化遺產標準范疇的例子,從法律方面闡述了該線路對人道主義和國際化的非物質性價值。在中世紀上半葉的歐洲,外國人進入他國領土是違法的,但由于圣地亞哥朝圣之路跨越西班牙—法國邊境,法國教會、西班牙王室在12、13世紀頒布了一系列法令給予朝圣者特殊的合法地位。1434年,約翰二世還為朝圣者創設了安全通行證,允許他們從意大利、法國、德國、匈牙利、瑞典、挪威等多國前往西班牙,并擴大了權利范圍,允許其在西班牙進行買賣交易、財產使用等活動。這些圍繞圣地亞哥之路頒布的法令和措施對推動歐洲人道主義及國際化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對于類似這樣由法令帶來的無形價值,顯然很難將其納入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嚴格框架中,但它們也同樣是文化線路所包含的非物質要素,并且反映了重要的非物質價值。

3.2.4 文化線路作為遺產整體的非物質性

1999年伊比薩會議首次提出非物質要素賦予文化線路的整體意義。2001年CIIC “普遍背景下的文化線路及非物質文化遺產”會議的結論指出:“除了物質現實之外,文化線路還包含一個動態因素……這種重要的文化流動反映在精神和傳統上,形成了文化線路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诜俏镔|和物質文化遺產,這些線路構成了一個闡釋人類精神的非物質大熔爐?!盵19]4“朝圣路線的價值超過了紀念碑本身的價值,因為它們代表一種非物質性或精神實質的集體非物質文化遺產?!盵19]5

從邏輯上,很難說究竟是由于文化線路本身形成于歷史交流現象,促使非物質要素顯著于整個遺產系統,還是由于反映了文化交流的諸多非物質遺產的集合,賦予了遺產系統整體上的非物質性。但無論是直接將文化線路作為一種文化交流的歷史現象,還是將它看作這種現象的遺產載體,都可以認為文化線路作為一種形成于并反映了人類文化交流過程的遺產集合,本身就具有超越遺產個體的、基于文化交流和歷史關系的整體非物質性。

基于以上文化線路非物質性的各種認識,可以發現:非物質性不像動態性那樣可以在文化線路與文化景觀之間做出清晰區分。遺產學界不斷擴展文化線路非物質性的內涵和重要性,導致我們很難做出與文化景觀非物質性相區別的明確的理論規定。對于遺產非物質性的過度側重,使得文化線路的實質遠遠超越了一個遺產要素集合,某種程度來說會削弱遺產識別和認定的客觀性,令遺產邊界難以確認。非物質要素,尤其是缺少關聯物質證據的非物質要素,還會增加遺產真實性的確認和保存難度。我們不否認非物質性是文化線路之所以成為特殊遺產類型的關鍵因素之一,但如何對文化線路的非物質性進行辨析和闡釋,恐怕還需要更謹慎的思考。

4 結束語

在文化遺產類型體系中,文化線路是一種與文化景觀、歷史城鎮和城鎮中心、遺產運河并列的特殊遺產類型⑤2021年7月,第44屆世界遺產大會審議通過了對《操作指南》的最新修訂,刪除了特殊類型遺產附錄,附錄包括文化景觀、歷史城鎮和城鎮中心、遺產運河、遺產線路4種特殊類型遺產的定義、細類劃分、價值闡釋等內容。會議認為,附錄對于不同遺產類型的解釋不夠詳盡,并且存在對遺產分類的誤導。修訂之后,除文化景觀部分被歸入正文作為正式遺產類型外,其余特殊類型遺產內容均將僅以《手冊》形式發布。。它形成于并反映了人類互動和文化交流的長期歷史過程,是一個整體價值超越構成要素價值之和的不同類型遺產集合,以動態性和非物質性作為該類型的核心特性。

從1993年圣地亞哥朝圣之路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到2005年列入《操作指南》,文化線路作為一種遺產類型得以確認的過程歷經10余年。文化線路的出現對于國際遺產保護領域具有重大意義和影響。如呂舟曾指出的,文化線路這一遺產類型有助于建立世界范圍內的遺產保護網絡,并促使對人類文明的點狀展示轉變為對重要人類活動的線狀或區域性展示;它可以促進對跨國遺址的保護;它的遺產規模決定了其價值多樣性是其他遺產類型難以相比的,并且這一特性使得文化線路在文化旅游和遺產保護管理上可以促成更平衡的發展[21]。

但文化線路的特殊性和革新性又給其概念內涵的界定帶來了更大困難。遺產學界對于文化線路的討論不斷擴展深入,即使《文化線路憲章》已頒布,也仍然留下了一些爭議空間⑥2023年5月,CIIC在佛羅倫薩召開研討會,討論《文化線路憲章》的更新,目前更新后的《憲章》尚未發布。。本文對此做了一些闡述,以時任文化線路委員會主席瑪利亞·羅莎的文章和《憲章》為基準,結合相關會議成果,梳理并肯定國際遺產學界對文化線路概念、內涵、動態性、非物質性等方面的基本認識,同時對可能引起爭議的部分內容進行辨析,以對文化線路的基本概念和關鍵特性做出澄清。

迄今為止,已有包括圣地亞哥朝圣之路、印加路網、絲綢之路天山廊道、阿曼乳香之路、日本紀伊山地的圣地與參拜道、熏香之路—內蓋夫的沙漠城鎮、墨西哥皇家內陸大干線等多處文化線路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作為遺產類型的文化線路概念得到了廣泛的認可和運用。隨著當今遺產形勢的愈發復雜化,文化線路的概念及其內涵會在越來越多的遺產實踐中被繼續深入探討并完善,成為文化遺產體系中一抹不可忽略的獨特亮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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