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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治理轉型對慈善組織發展的影響機理研究
——基于殘疾人基金會的實證分析

2024-01-18 03:20黃寶瑩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學院學報 2024年1期
關鍵詞:慈善轉型政府

黃寶瑩 王 爽

(1.廣西警察學院,廣西 南寧 530028;2.廣西職業師范學院,廣西 南寧 530007)

一、問題提出與文獻回顧

公益慈善在保障民生水平、助力鄉村振興、推動社會發展等領域扮演著重要角色,辦好慈善事業有助于促進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提出“發揮第三次分配作用,發展慈善事業,改善收入和財富分配格局”。慈善組織是慈善事業存在和發展的載體,也是第三次分配中的社會力量,它促使資源和財富在不同社會群體間趨于更均衡的微循環。因此,提升慈善組織的能力和活力是高質量發展慈善事業以及有效實現第三次分配的重要基礎。

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首次提出“社會治理”并開啟了從社會管理向社會治理的轉型,即社會事務由政府自上而下的單向度管理變為政府主導下社會多元主體的立體協同治理。2014年至今,每年的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中的社會治理條目下都載明了關于引導支持慈善事業發展的內容,慈善事業已成為中國社會治理體系的重要部分。社會治理轉型是政府加強培育慈善組織的重要契機,如圖1所示,我國新成立慈善組織的數量從2013年開始顯著增加。但從2018年開始,政府更注重慈善組織的個體質量而非總體數量,組織登記注冊工作從嚴從緊,因此新增慈善組織數量呈現遞減態勢。宏觀戰略中的社會治理轉型如何影響微觀慈善組織的具體發展狀況?理解和回答這一疑問,有助于明確慈善組織在社會治理轉型時期的發展規律,為促進慈善組織和慈善事業邁入高質量發展道路提供對策建議。

圖1 2005-2020歷年中國新成立慈善組織數量和增長率

現有文獻以不同視角、不同方法分析了慈善組織發展的影響因素:有研究從微觀視角出發,以理論研究的方法,考察了政府資源、社會信任等因素促進慈善組織發展的機制[1];有研究采用多案例定性比較研究的方法,分析了環境因素和組織因素對慈善組織發展風險的影響[2];有的研究從宏觀視角出發,以統計實證的方式,用外部經濟發展、組織關系密度等統計數據衡量了外部環境對慈善組織可持續發展的影響[3]?,F有文獻也有不足之處,根據作者掌握的文獻,以統計實證的方式研究社會轉型或政府改革對慈善組織發展影響的文獻幾乎未見。

針對上述問題,本文構建了一個機制框架,考察宏觀社會治理轉型對微觀慈善組織發展水平的影響機理,并使用2013—2018年殘疾人基金會數據進行驗證。本文希望在既有研究的基礎上于以下三方面作出貢獻:第一,拓展慈善組織發展的研究視角。既有文獻大多基于宏觀或微觀的單一研究視角,本文從宏微觀相貫通的研究視角出發,分析社會治理轉型對慈善組織個體的影響。第二,深化社會治理實踐探索的理論認知。發展慈善組織和慈善事業是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重要舉措,本文通過實證研究揭示社會治理對慈善組織的影響機理,從實踐角度彰顯社會治理的理論價值。第三,豐富“政府與慈善”主題文獻。政府與慈善的關系問題受到學界的重點關注,本文探討政府職能在慈善組織發展中的作用,反思政府在慈善事業中的角色地位,為推動慈善事業高質量發展提供理論依據和政策借鑒。

二、制度背景、理論分析與假設提出

(一)社會治理轉型的內涵

社會治理是指在執政黨領導下的政府主導并吸納社會組織等多元主體共同處理社會公共事務的活動[4]。從歷史進程看,我國具有治理特征的改革和轉型在1978年改革開放既已開啟,其后很長一段時間,我國形成了不同于西方的治理實踐模式,但一直缺少整體性的制度安排。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社會治理”提法代替了以往的“社會管理”,標志著我國處理社會事務的根本理念開始從“社會管理”轉向“社會治理”。2019年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將共建共治共享的根本社會治理制度納入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體系中[5]。2022年黨的二十大報告進一步提出要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提升社會治理效能。2013年以來的一系列重大決策顯示出我國對社會治理概念的認知和預期不斷清晰和完善,并且形成了總體性的社會治理制度,因此本文的社會治理轉型限定在2013年至今的時期。

社會治理轉型的內涵主要體現在處理社會事務的治理主體、價值理念、行動方式等方面的轉型。其一,在治理主體上,由單一管理主體變為多元治理主體。以往處理社會事務的職責更多由政府包攬,在社會治理理念下,行政、市場和社會領域的各類主體共同承擔這一職責。其二,在價值理念上,由秩序導向變為善治導向。社會管理的目標更多在于維持社會秩序,社會治理概念自提出以來就與民生問題緊密相連,通過公共服務提升人民的幸福感和獲得感、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是善治的本質要求。其三,在行動方式上,由依賴行政干預變為依靠制度部署。以往的社會管理方式傾向于以行政力量直接介入具體社會事務,存在滯后性和不可持續等問題,社會治理主要通過制度設計激發社會活力,即圍繞特定治理目標提前作出制度安排,多元治理主體根據制度各盡其責,既實現了社會事務的源頭治理,也保障了制度激勵的可持續性。社會治理轉型深刻影響了各個社會主體的發展,這其中就包括慈善組織。

(二)社會治理轉型對慈善組織發展的影響機理

1.社會治理轉型對慈善組織發展的影響

根據2016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下文簡稱《慈善法》)第八條,慈善組織是依法成立并遵照法律規定面向社會開展慈善活動的非營利性組織。資源依賴理論(Resource Dependence Theory)認為組織的生存發展必須依托組織外的資源,因此組織會對特定資源或資源提供主體形成依賴關系。慈善組織同樣存在著資源依賴現象,慈善組織的生存發展需要有形的資源供給和無形的制度支持,前者是組織開展公益活動的物質前提,后者確保組織合法和有效率地運用資源。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慈善組織與政府之間一直存在著多角度的資源依賴關系,出現了“非對稱依賴”和“組織外形化”等慈善組織依附政府的現象。社會治理轉型推動以上現象的改變,為慈善組織發展帶來改革紅利。其一,社會治理主體轉型規范了政府與其他社會治理主體之間的關系,通過法律法規賦予慈善組織合法性身份,慈善組織降低了對行政力量的依賴而愈發獨立自主。其二,社會治理的善治目標與慈善組織扶貧濟困、促進發展的公益價值追求是高度一致的,慈善組織具有提供公共服務的功能,政府通過購買服務等途徑將部分公共服務交給慈善組織承接,為慈善組織提供更多的資源支持。其三,社會治理方式轉型意味著政府將進一步完善制度體系,以包容的制度框架引導、規范和保護慈善組織的合法權益,以積極的制度創新提升慈善組織的能力和活力。

政府職能轉變是社會治理轉型的抓手,社會治理轉型是通過改善政府職能來促進慈善組織發展的,社會治理轉型、政府職能變化與慈善組織發展三者之間形成了一種中介關系,基于此,本文構建了一個社會治理轉型經由政府職能對慈善組織發展影響的中介機制框架,如圖2所示,該框架具體內容將在下文闡述。

圖2 社會治理轉型促進慈善組織發展的中介機制框架

2.政府資源供給的中介作用

社會治理轉型促進我國公共服務供給模式的轉變,這能夠對慈善組織發展產生積極影響,這一積極影響主要體現在供給形式和財政投入兩個方面。

在供給形式上,社會治理的主體轉型促進公共服務逐漸向多元化主體供給的形式發展。在“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改革中,政府承認公共服務供給不能唱“獨角戲”,而應盡可能利用社會力量。政府購買服務是其中的一種主要方式,即政府用財政資金以規定程序讓社會組織提供公共服務,與之相關的政策在近年來迅速擴散至全國。政府購買服務會帶來更多的業務量,有利于慈善組織積累經驗和擴大規模,對其發展有助推作用。

在財政投入上,社會治理的目標轉型加大了公共服務的財政投入。我國社會治理的改革目標可以概括為“維護最廣大人民的利益、促進社會和諧有序以及增強社會發展活力”,實現這一善治目標需要建設服務型政府,提高公共產品和服務的供給量。公共服務財政投入的擴大有利于政府通過購買服務等形式向慈善組織投入更多資源。

3.制度支持的中介作用

社會治理轉型提升了制度對慈善組織的支持力度,同樣能夠對慈善組織發展產生積極影響。新制度主義(Neo-institutionalism)中的一個重要流派——歷史制度主義將制度界定為“嵌入政體或政治經濟組織結構中的正式或非正式的程序、規則、規范和慣例”[6]。慈善組織制度是定義慈善組織性質和規范其行為的一切規矩,包括與之相關的所有法律法規、管理條例、發展政策等。制度主要從合法性(legitimacy)和效率(efficiency)兩個方面支持著組織的存續與發展。

社會治理的主體轉型強化了制度的合法性支持。合法性是組織“名正言順”地建立和運行的基礎,既表現為符合主流意識形態,也表現為合乎法律法規。2016年以來《慈善法》及其配套法規政策的集中頒布,是我國慈善組織作為社會治理主體的合法性落實到制度層面的重要體現。以《慈善法》為代表的制度體系從職權、財產、管理體制等方面為慈善組織的獨立發展提供了合法性支持,提升了慈善組織的自主發展活力。

社會治理的方式轉型強化了制度的效率支持。制度的效率支持由一系列具體的技術規則與流程組成,組織據此按照投入最小化和產出最大化的原則進行生產和供給。制度體系在監管、財務和服務層面對慈善組織提供效率支持:在監管層面,制度的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特征日益明顯,如政府通過簡化審批程序、降低限制門檻來釋放不必要的事前管制;在財務層面,政府以減稅降費的形式為慈善組織降低開支,2014年和2018年國家分別出臺政策優化了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的工作,同時,各地方政府常常為慈善組織提供場地等費用的減免政策;在服務層面,各地通過制度創新為慈善組織提供能力培養和行為引導等方面的服務,如勸募、資產保值增值、信息對接、交流合作、黨建、表彰激勵、公信力評估、人才培育等政策。制度的效率支持有助于慈善組織在獲取資源過程中節約成本、提高收益。

政府資源供給和制度支持都可以提高慈善組織的資源獲取量,最終促進慈善組織發展,這是由于慈善組織具有“非分配約束”(Non-distributive constraint,又稱“禁止利益分配”)原則,該原則規定了慈善組織的利潤不允許分配給任何人,只可用在組織發展方面,《慈善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與之一致。通過貫徹這一原則,慈善組織將積累的資源用于能力建設與規模擴張,實現組織發展。

(三)假設提出

基于以上理論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設,如圖3所示。

圖3 本文的假設體系

首先,社會治理轉型優化了慈善組織的發展條件,能夠促進慈善組織發展。由此提出假設1:

H1:社會治理轉型程度正向影響慈善組織的發展水平。

其次,政府資源供給和制度支持在社會治理轉型對慈善組織發展的影響過程中起到了中介作用,由此提出假設2和假設3:

H2:社會治理轉型通過優化政府資源供給提升慈善組織的發展水平。

H3:社會治理轉型通過增強制度支持提升慈善組織的發展水平。

三、研究設計

(一)樣本選擇、數據來源與處理

本文選擇殘疾人基金會為研究樣本,殘疾人基金會是章程明確主要服務對象為殘疾人的基金會。殘疾人基金會的發展狀況具有代表性:首先,基金會是一種法定的慈善組織形式,而且數量比例較多①;其次,我國殘疾人基金會已經形成了規模不一、性質各異、類型多樣的群體,是我國慈善組織發展歷程的一個縮影。

本文數據來源為基金會中心網、中國社會組織網基金會欄目、各基金會的官方網站,數據收集方式為手工收集整理,并且按照以下原則進行篩選:剔除全國級基金會的樣本;剔除沒有財務數據的樣本;剔除成立時間少于1年的樣本②。處理后形成了涵蓋126家基金會、時間跨度為2013年到2018年、樣本量為565的混合截面數據。為避免離群值的影響,財務變量進行了1%的縮尾處理。

(二)變量定義與說明

1.被解釋變量

組織發展水平(SIZ)。慈善組織發展水平的指標選擇一直是學術界關注的技術問題,Pennerstorfer等人認為,組織數量、志愿者規模、財務指標分別反映非營利組織不同方面的發展狀況,而且這些指標相關性較小,因此應結合研究目的謹慎選擇適當的指標[7]。在這些指標當中,組織數量一般用于衡量新成立組織的數量,無法反映既有組織發展水平;志愿者規模反映了組織提供志愿服務的規模,在項目開設和結束時期會引發志愿者規模的波動,各個組織統計標準也可能存在差異,難以用來橫向比較當期組織發展水平;財務指標的正式性較強,它可以有效地反映那些通過正式合約提供服務的非營利組織,我國慈善組織契合這一特征,因為其受到《慈善法》及其配套法規的全面規范。

在財務指標當中,資產規??梢愿行У睾饬看壬平M織實際發展水平,已有文獻對此進行了論證:首先,資產的增減是組織發展成效的最終體現,對于慈善組織而言,收入可能會因為制度或經濟環境的變化而波動,支出可能會因為志愿的無償性而無法反映組織實際規模,而資產是衡量組織規模長期發展趨勢的穩定指標。其次,資產規模代表了慈善組織的綜合實力水平,擁有較高資產規模的慈善組織,其綜合管理能力和組織靈活性都較強,具有更高水平的風險控制力、人才吸引力、規模經濟效益等競爭優勢,同時,資產規模也顯著有利于新技術運用和業務創新。最后,資產規模對慈善事業有重要意義,慈善組織提高資產規??梢孕纬梢幠P?,能夠增強慈善事業社會影響,克服因為慈善不足而導致的“志愿失靈”問題。綜上所述,本文以凈資產代表慈善組織發展水平,具體為殘疾人基金會當年年末凈資產的對數。

2.解釋變量

社會治理轉型程度(GOV)。已有文獻從治理投入產出、治理體系與能力、政府職能轉變等角度設計了社會治理現代化水平的指標,由于本文關注政府處理社會事務的思路的轉變,本文語境下的社會治理轉型與政府職能轉變的關系更為密切,因此選擇從這一角度構建解釋變量。社會治理轉型深化了政府與社會多元主體的分工合作,有利于政府職權范圍和機構規模的理性收縮,推動全能政府轉變為有限且有效的政府,這對于提高財政資金運用效率有積極作用,因此,一個地區社會治理轉型程度會在其財政支出上得到體現。

參考既有研究的做法,本文用地方政府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占該地區生產總值的比值來反映社會治理轉型程度,數據來自《中國統計年鑒》。這種比值的形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剔除經濟發展對財政支出的影響,從而使該變量體現出在同等條件下地方政府的職能特征。該指標屬于逆向指標,指標值越小代表社會治理的轉型程度越高。據作者統計,2013到2018年該指標的各省平均值為0.29,每年平均有近一半的省份呈下降趨勢。有研究認為該指標的合理值約為0.2[8],可以看出,雖然我國大部分省份的這一指標值偏高,但也逐漸在向合理值發展。為保證實證結果符合直觀認知,本文用1減去原始變量得出正向化指標,該處理方法不影響指標的實際意義。

3.中介變量

政府資源供給(SUP)。本文樣本為殘疾人基金會,因此,政府資源供給變量必須能夠反映殘疾人公共服務的政府供給。目前我國公布的財政數據還未細化到殘疾人公共服務的層面,需要尋找合適的代理變量。殘疾人專職委員是政府設立的、納入公益性崗位管理或予以財政補貼的基層工作崗位,其職責包括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協助提供殘疾人公共服務、引領殘疾人參與經濟社會建設等?!稓埣踩藢B毼瘑T工作規范(試行)》規定每個鄉鎮(街道)殘聯、村(社區)殘協至少選聘1名殘疾人專職委員,但沒有規定數量上限,各地可以根據實際需求與自身財政能力決定殘疾人專職委員隊伍的規模,因此,殘疾人專職委員的數量可以代表地方政府對殘疾人服務的投入程度?;诖?,本文用殘疾人專職委員與殘疾人的比值作為政府供給殘疾人公共服務規模的代理變量,該變量由《中國殘疾人事業年鑒》所載基層殘疾人專職委員的總數除以該地區殘疾人數得出。

制度支持(MAR)?,F代慈善事業的資源配置更多以市場來調節供求關系,因此慈善組織的制度支持與市場化水平關系緊密。一方面,市場化水平決定了市場公平競爭機制的健全程度,市場化水平較高意味著一個地區平等對待慈善組織等市場主體的程度更高,這符合合法性支持特征;另一方面,市場化水平越高,市場交易限制越寬松、交易費用越合理、市場服務條件越好,慈善組織業務流程的“順滑”程度也隨之提高,因此這也符合效率支持特征。本文按照既有研究的做法,采用王小魯等人編制的市場化指數反映制度支持水平,該指數更新至2016年[9]7,但本研究的數據年份區間為2013到2018年,因此2017年與2018年數據是對既有數據進行移動平均法處理后得出。

4.控制變量

參考既有研究,將與本文假設無關但可能影響組織發展的因素設為控制變量,具體設置方式如表1所示。

表1 變量操作化定義

(三)檢驗模型與方法

1.總體效應模型

構建多元線性回歸模型式(1)并使用Stata14來檢驗社會治理轉型對慈善組織發展水平的總體影響:

2.中介機制檢驗方法

中介效應的經典檢驗方式存在程序不夠合理、結果不夠詳細等局限性,近年來出現的中介效應的bootstrap檢驗方法不僅能夠在原有樣本的基礎上再次抽樣,提高估計量的精確度,而且提供的檢驗結果信息更豐富[10]。該方法首先對樣本量為n的樣本進行n次有放回的隨機抽樣,基于抽取的新樣本計算中介效應的系數估計值,重復這一步驟若干次(一般為5000次)并將相應的系數估計值進行排序,接著對該序列進行偏差校正,再用序列的第2.5百分位數(Lower level confidence interval,簡稱LLCI)以及第97.5百分位數(Upper level confidence interval,簡稱ULCI)來估計中介效應的置信區間,當LLCI與ULCI區間內不包含0時,即表示對應的效應顯著。本文采用加載了Hayes編制的PROCESS V3.5宏[11]585的SPSS19進行檢驗,衡量政府資源供給和制度支持在社會治理轉型對慈善組織發展水平的影響過程中的中介作用。

(四)描述性統計及相關分析

樣本變量的描述性統計見表2,其中,SIZ的均值為6.62,最小值為4.68,最大值為8.73,這表明樣本慈善組織的發展水平之間存在一定差距。GOV的均值為0.78,最小值為0.37,最大值為0.88,極值之間差異較大,因此,慈善組織受社會治理轉型影響的程度可能存在較大差異。解釋變量與控制變量之間變量的相關系數最大值為0.67,低于多元回歸模型的最大標準0.7[12]。

表2 樣本變量的描述性統計

四、實證結果與分析

(一)總體效應檢驗結果與分析

表3報告了社會治理轉型程度對慈善組織發展水平的總體效應回歸結果,其中列(1)不含控制變量,列(2)含控制變量。含控制變量的總體效應回歸的調整R2為0.437,表明模型能夠解釋被解釋變量超過43%的方差,具有較好的擬合優度。方差膨脹因子(Variance Inflation Factor,VIF)的最大值為2.31,平均值為1.75,表明檢驗結果不存在嚴重的多重共線性。

表3 總體效應檢驗

表3列(2)的GOV的回歸系數為正且在1%水平顯著,這支持了假設1,即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慈善組織在政府職能轉變更深入、社會治理轉型程度更高的地區發展水平更高。這顯示出我國由社會管理向社會治理轉變的過程中,在治理的主體、目標、方式等方面出現的新特征成為推動慈善組織轉型發展的新動力。該結果與王玉珍等人的研究[13]似有差異:王玉珍等人證實了地方政府支出占GDP的比重越高,越有利于社會組織群體數量的增加,本文則證實了政府支出占GDP的比重越低,越有利于慈善組織個體凈資產的提升。雙方的研究結論并不矛盾,都揭示了社會組織或慈善組織與政府具有協同性,只是由于雙方的研究樣本處于社會治理的不同演進階段③,其協同性表現出不同特征。王玉珍等人的研究樣本取自2002到2014年,主要屬于社會治理的主體性形成階段,國民經濟在該階段高速發展,提高了社會建設的需求。為回應需求增長,政府擴大社會事務的財政支出,同時社會組織大量成立并廣泛參與到社會事務中,因此,政府與社會組織體現出“以社會需求為共同動力,財政投入量與社會組織數量共同增長”的協同性特征。本文的樣本取自2013到2018年,屬于社會治理的內涵性發展階段,這一階段開啟了全面深化改革,樹立了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目標。改革推動政府職能優化,為慈善組織的深化發展提供更好支撐,因此,政府與慈善組織體現出“以治理現代化改革為共同動力,政府治理能力與慈善組織發展質量共同提升”的協同性特征。

表3列(2)的控制變量的回歸系數為正,其中經濟基礎、初始規模、組織年齡、組織層級、募集范圍在1%水平顯著,獨立性和業務范圍分別在10%和5%水平顯著??刂谱兞康幕貧w結果顯示了慈善組織的部分發展特征:慈善組織所在地的經濟基礎越好,社會捐贈的資源就越多,慈善組織的發展水平也越高。慈善組織的發展具有規模效應,初始規模更大、成立時間越久、組織層級越高、業務范圍更廣的慈善組織的發展水平也相應越高。同時,公募屬性和政府部門主管的慈善組織發展水平更高,表明這類慈善組織常常具有更強的正式化程度和公信力,能夠為其帶來更多資源。值得注意的是,獨立性的顯著性稍弱,表明樣本基金會的發展水平與政府主管的關系不如其他控制變量強,這佐證了我國慈善組織的發展逐漸降低了對政府的依賴。

表3列(3)是加入了社會治理轉型程度與經濟基礎的交互項(GOV*ECO)的回歸結果,GOV*ECO的回歸系數為負且在1%水平顯著,表明當ECO提高時,GOV對SIZ的促進作用降低。該結果說明社會治理轉型對慈善組織發展的影響具有區域性特征:在經濟基礎較低的地區,社會慈善資源相對貧乏,慈善組織大多處于起步階段,社會治理轉型下的政府改革和政府職能優化會對慈善組織產生更強的促進作用;而在經濟水平較高的地區,社會慈善資源更為充沛,慈善組織總體發展較為成熟,多數組織已經可以穩定地從社會渠道獲取發展資源,因此社會治理轉型對其影響相對較弱。

(二)中介效應檢驗結果與分析

表4報告了社會治理轉型促進慈善組織發展的中介效應檢驗結果,GOV的總效應值和間接效應值分別為0.138和0.128,并且Bootstrap 95%置信區間不包含0,表明中介效應是顯著的。

表4 中介效應的Bootstrap檢驗

間接效應1(GOV→SUP→SIZ)的效應值為0.029并且具有顯著性,該結果驗證了假設2,社會治理轉型通過政府資源供給促進了慈善組織發展。社會治理轉型不僅優化了政府公共服務的供給形式,還提高了相關財政投入,增加了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的比例,根據國家統計局“國家數據”網站公布的數據,我國民生領域的財政支出從2013年的7.22萬億元上升到2019年的13.02萬億元,其占財政總支出的比重從51.52%提高到54.5%,這一趨勢有利于慈善組織擴大業務量和提升發展水平。

間接效應2(GOV→MAR→SIZ)的效應值為0.099并且具有顯著性,該結果驗證了假設3,社會治理轉型通過制度支持促進了慈善組織發展。我國慈善領域的制度支持不斷完善,根據北大法寶數據庫,2013年到2020年年末,慈善類地方規范性文件的年均發布量達27.6個,這在2002年到2012年期間僅為9.7個,制度的合法性支持確保了慈善組織自主處理發展資源的權利,而制度的效率支持提高了慈善組織獲取資源的效率,這些支持有利于慈善組織掌握更多資源,這些資源同樣依據“非分配約束”原則,最終被用于提升組織發展中。

直接效應值為0.015但缺乏顯著性,表明SUP與MAR起到了完全中介作用,即社會治理轉型對慈善組織的影響必須通過政府履行資源幫扶和制度制定等職能才能實現。該結果也說明,自2013年社會治理轉型以來,我國政府形成了以資源和制度為重要支點的慈善組織發展支撐體系,體現了近年來國家治理能力與治理體系現代化的積極成效。

相對效應結果顯示,SUP占全部間接效應22.66%,MAR則占77.34%,兩者的差值為-0.07并且具有顯著性,表明制度支持的中介效應比政府資源供給更強。這說明在社會治理轉型的背景下,改革所產生的“制度紅利”比政府資源供給更能促進慈善組織的發展。這一現象是慈善組織發展的內在機理所決定的,盡管慈善組織發展的直接因素是資源的多寡,但制度在資源獲取機制中起到主導作用。當制度匱乏時,慈善組織的活動缺少依據,這就導致其需要服從特定的資源供給者以獲取資源;而當制度趨于完善時,慈善組織通過遵從制度獲得發展資源。近年來,隨著社會治理制度體系日益完善,我國慈善事業正在由“官辦”向“民辦官助”過渡,慈善組織從以往依賴政府資源的生存狀態,逐漸轉入到依靠體制改革與創新來獲取來自行政、市場和社會領域的多元化資源的發展模式。

(三)穩健性檢驗

為保證檢驗結果的可靠性,本文采用多種方式進行穩健性檢驗。一是檢驗Bootstrap方法的穩健性,用中介效應的經典檢驗方式驗證本文的中介效應模型。二是變量的內生性檢驗,將滯后一期的GOV作為解釋變量加入中介效應模型進行檢驗。三是中介指標的穩健性檢驗,用相似的指標替換SUP和MAR進行檢驗。以上檢驗結果均未發生實質性改變,本文采用的檢驗方法和指標變量具有較強的穩健性。

五、結論與對策建議

(一)結論

本文從理論上分析了社會治理轉型對慈善組織的影響機理和中介機制,并用殘疾人基金會數據進行了實證檢驗。結合2013年以來社會治理轉型現實趨勢的理論分析,認為治理主體多元化、治理的善治導向、依靠制度的治理方式都對慈善組織發展具有積極意義。社會治理轉型促進了政府職能的變革,導致了公共服務的主體多元化和投入擴大化,提升了制度對慈善組織的合法性和效率支持力度,有利于慈善組織的資源積累與成長發展。實證結果表明,社會治理轉型顯著促進了慈善組織發展,慈善組織與政府治理能力存在協同發展的特征,政府資源供給和制度支持在以上促進作用中產生顯著的中介效應,并且制度支持的中介效應顯著強于政府資源供給。

(二)政策建議

對于政府而言,其一,提高慈善組織管理和建設工作的治理現代化水平。政府要明確職能邊界,不直接干預慈善組織日常事務,而是著力從機制構建和戰略推動兩個途徑構筑共建共治共享的慈善組織治理格局。在機制構建上,政府要負責提供慈善組織治理的基本規則和平臺,通過組建慈善組織發展委員會等方式,組織行政、市場、社會領域的各個治理主體依法有序參與慈善組織政策的制定和執行,同時,保留治理失效情況下實施托底補救的職能。在戰略推動上,加強對慈善組織的動員協調能力,引領其在實現國家戰略目標、防范重大災害、化解內部矛盾等方面發揮作用,營造支持慈善組織發展的社會氛圍,引導社會對慈善組織的合理預期。

其二,強化對慈善組織高質量發展的支撐。一方面要加大支撐力度,在資源方面,擴大財政支出中的民生支出比例,增加政府購買服務投入,建立慈善資源對接平臺,為慈善組織提供人才培養、場地空間、輿論宣傳等多種形式的資源;在制度方面,為慈善組織的合法權利和運行效率提供更全面的制度保障,加快出臺和完善慈善組織的相關法規和政策,指導慈善組織遵守法規和用好政策,強化慈善資源的政策調控。另一方面要優化支撐結構,構建以制度支持為核心、以資源供給為輔助的慈善組織發展支撐體系,形成資源供給配合制度支持的體制機制。政府對慈善組織的資源支持要符合制度合法性,即政府資源供給的制度建設要先于行動,特別是確保慈善組織作為公共服務供給主體的合法性,同時,政府要通過制度引導慈善組織提高資源運用效率,對效率過低的組織要提供診察和指導服務。

注釋:

① 根據全國慈善信息公開平臺的數據,截至2021年1月5日,全國共有9813家慈善組織,其中基金會5590家,占比57%。

② 由于財務數據按年統計,組織第一年的凈資產一般與其注冊資金幾乎沒有差異,無法體現出基金會發展狀況,因此剔除成立時間小于1年的樣本。

③ 根據張鋒的研究,我國社會治理分為五個演進階段。其中,2002年到2012年為主體性形成階段,這一階段的社會管理具有“維穩”導向,更加重視社會建設,并且政府在其中起主導作用。2012年至今為內涵性發展階段,這一階段明確了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目標,堅持宏觀制度改革與微觀機制優化同步推進、增量改革與存量改革協同推進,政府注重與社會構建良性互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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