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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標準化研究

2024-01-19 11:35邢庭
中國司法鑒定 2023年6期
關鍵詞:技術性司法鑒定辦案

邢庭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南京 210024)

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工作是依附于檢察機關證據審查權而存在的審查職能,從考量鑒定意見等技術性證據本身來看,專門審查工作是法律監督職能在檢察技術辦案領域的具體化,是全國檢察機關檢察技術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多年來,檢察技術人員承擔了檢察辦案中大量專門性問題的專門審查輔助辦案工作,發揮著檢察技術對檢察業務辦案的支撐和監督糾錯的法律監督效果,為檢察業務辦案提供了重要的科技支持。

從法律文本規范來看,1997 年《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到2012 年《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再到2019 年《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關于專門審查工作的規定,從對審查起訴案件中涉及專門性問題的證據材料需要進行審查,拓展到人民檢察院所有的辦案領域。從法律規范的文本脈絡來看,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經歷了從1988 年最早提出的“文證審查”到2012 年首次提出的“技術性證據審查”,再到2018 年首次提出的“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 可以看出,刑事訴訟對鑒定意見等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制度,是在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背景下,貫徹證據裁判原則的實踐要求。 對于訴訟中涉及的技術性證據這一專門性問題,只有通過科學、專業、全面、細致地專門審查,才能有效防止“帶病”的證據進入審判程序,專門審查承擔了“守門人”的職責,為防冤糾錯發揮支持、支撐作用。 但在司法實踐中,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標準化工作尚處于起步階段,科學完備的專門審查標準化體系構建有待進一步完善。 筆者借助各地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規定以及區域實踐辦案數據,嘗試梳理分析研究專門審查工作的實踐需求,提出專門審查標準化范式、體系框架、功能定位、應用前景,為進一步規范開展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工作提供參考。

1 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文本脈絡背景審視

1.1 概念及文本分析

關于技術性證據的概念,尚無法律性文件加以規制,目前僅散見于最高人民檢察院相關法律、規范性文件以及各地技術性證據審查規則類文件中。 大體上,關于技術性證據的內容包括:鑒定意見(包括鑒定書、檢驗報告、分析意見書)、現場勘驗筆錄、檢查筆錄、偵查實驗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關于技術性證據材料的內容包括:與技術性證據相關的物證(物品、人身、尸體、文書、痕跡、物質等)資料;與技術性證據相關的書證資料(包括病歷資料、財務會計資料、原始檢材與樣本);勘驗檢查、檢驗鑒定等活動中依法收集、鑒別、實施形成的過程材料。 同時,關于“技術性證據”與“科學證據”在理論與實務界也沒有明確的界定[1]。

1988 年《人民檢察院法醫工作細則(試行)》(高檢辦發字〔1988〕第5 號)首次使用了“文證審查”這一概念①《人民檢察院法醫工作細則(試行)》第二十條規定:“法醫文證審查主要是對起證據作用的法醫鑒定書,司法精神病學鑒定書,醫療事故鑒定意見書,病歷以及現場勘驗、調查訪問等文證材料進行審查,并出具文證審查意見書。 ”,2012 年《人民檢察院技術性證據審查規則(試行)》(征求意見稿)中首次提出了“技術性證據審查”的概念,2013 年《人民檢察院法醫工作細則》用專門章節規定“技術性證據審查”②《人民檢察院法醫工作細則》第五節“技術性證據審查”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 2017 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審議通過《關于健全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明確要求健全對鑒定意見等技術性證據的科學審查機制。 2019 年《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首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使用“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這一概念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對鑒定意見等技術性證據材料需要進行專門審查的,按照有關規定交檢察技術人員或者其他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 ”。

從上述關于技術性證據審查的文本脈絡可以看出,技術性證據審查這一概念,經歷了1988 年的“文證審查”,2013年的“技術性證據審查”,到2019年的“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概念的發展歷程。 法律規定不僅從制度上揭開了鑒定意見等技術性證據材料的神秘“面紗”,同時也展現了開展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工作的法治進程。

1.2 證據審查理念轉變

在刑事訴訟中,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根據。 證據審查不外乎從證據能力和證明力兩個層面開展實質審查。 檢察機關關于技術性證據審查法律規定的變化,不僅是規定本身內容的變化,實質是審查理念的轉變。 鑒于鑒定意見等技術性證據的專業性特點,鑒定意見等技術性證據材料的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的審查,都離不開有專門知識的人利用專門知識解決專門性問題。關于專門性問題的審查,誰來審查? 審查什么? 如何審查?如何有效應對辯護?如何防范冤錯案件發生? 實踐中,承辦檢察官可能囿于技術性證據所涉及專業領域專門知識的欠缺,僅從文證材料作出形式審查往往不能滿足當下的辦案需要。 因此,不得不讓渡于專業技術人員履行部分審查權,協助解決這方面專業問題。 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是對證據進行查證屬實的方法之一,在協助檢察官審查判斷證據的客觀真實性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有效解決了案件實體方面的諸多問題[2]。 從鑒定意見等技術性證據的取證、舉證、質證、認證等過程來看,均需要經歷專門審查過程。 專門審查要打破階段性、孤立性、靜態性審查的特點,不僅要溯源證據的發現、提取、固定、送檢、鑒定等證據載體與證據事實形成的全過程,同時也要關注其來源的合法性以及與案件的關聯性,把專門審查活動貫穿到訴訟全過程,這正是庭審中心主義的實踐要求。 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其實質是回溯性地對鑒定意見等技術性證據的形成過程進行穿透式的驗證過程。

1.3 輔助辦案效果

筆者檢索J 省份近5 年的技術辦案統計數據發現,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數是技術辦案總數的41.22%,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數占審查起訴數的14.96%,平均每年出具“不同意”審查意見數約占專門審查總數的1.78%。 可以看出,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工作在檢察技術辦案中的重要性。 同時,也可以看出,檢察辦案對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工作的依賴程度。 通過開展專門審查,一方面進一步發揮鑒定意見等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工作的監督糾錯作用;另一方面也有效促進檢察業務與檢察技術間的協作配合,進一步強化檢察官對鑒定意見等技術性證據的專門審查意識,以及增強檢察官運用技術性證據判斷或作出相關決定的信心與內心確信。

2 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標準化實踐需求

2.1 理論研究

關于技術性證據審查制度研究,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在2008 年開展了技術性證據審查課題研究,對技術性證據審查現狀、審查制度的法律正當性、審查制度的完善路徑等提出探索性的思考[3]。2018 年,有學者[4]以浙江省檢察機關為樣本,提出技術性證據審查的實踐路徑。 在對于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的證據屬性上,該學者提出,審查意見類似于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鑒別并提出意見,其實質與分析意見無異,可作為證據使用。 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標準是司法鑒定證據審查領域不可缺少的重要內容,是證據法學研究領域的一部分。 2020 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啟動檢察技術信息研究中心中央級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課題《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指引研究》(JBKY20200904)研究,主要研究并構建檢察機關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環境損害等司法鑒定專門審查指引,進一步規范檢察技術人員的審查活動,提高專門審查質效。 筆者也嘗試在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領域作些基礎研究,發表論文《我國刑事訴訟中鑒定意見審查研究》[5]《有關“檢察機關鑒定意見專門審查指引”的研究》[6]。 截至目前,尚無其他專門審查標準化領域的文獻報道。

2.2 標準化需求

從“三大訴訟法”到《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人民檢察院法醫工作細則》《人民檢察院文件檢驗工作細則》《人民檢察院司法會計工作細則(試行)》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已經構建了涉及技術性證據審查制度。 檢察機關有一支專門隊伍,負責對檢察辦案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審查、審核,以協助檢察官認定事實、適用法律。 實踐中,相較于“四大檢察”業務辦案指引,鑒定意見等技術性證據材料的專門審查,亟需出臺制度層面、操作層面的相關配套措施,如何讓檢察官對鑒定意見等技術性證據的審查判斷、質證認證主體與有專門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更好地融合、協作,著力解決如何開展、怎么審查的問題。 一方面,需要相應的具體制度保障,另一方面,亟需相關專門審查技術標準,并期待在技術性證據材料的委托受理、流轉辦理等多個環節設置協作機制,以及在各個專業技術領域制定可操作性的專門審查標準指引[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國家標準、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目前的法庭科學/司法鑒定領域標準體系日趨完善,在法庭科學/司法鑒定領域,主要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技術規范等。截至2021 年11 月,在司法鑒定/法庭科學領域,由全國刑事技術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發布實施的刑事技術標準683 項,其中國家標準41 項,行業標準489 項。 司法部頒布的司法鑒定技術規范共計138 項,廢止25 項,現行行業標準20 項,司法鑒定技術規范93 項④引自中國政法大學王旭教授在蘇州大學第二屆“東吳”法醫學高峰論壇上關于《多重視角下法庭科學標準建設的新思考》的特約報告。。分別由全國刑事技術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并由相應主管部門歸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安全部聯合發布。 法庭科學標準體系分為基礎標準、技術標準與管理標準。 司法鑒定行業標準分為三大體系,即司法鑒定基礎標準、管理標準和專業標準體系。 從類型上看,有方法標準、規范標準、規程標準、指南標準、服務標準等[8]。 上述標準在法庭科學/司法鑒定領域形成了標準群,指導規范了司法鑒定辦案實踐。 但是,關于鑒定意見等技術性證據的審查標準、應用標準尚屬空白。 “為何審查”“審查什么”“如何審查”等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技術標準尚屬空白。 因此,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亟需在具體技術性、操作性、專業性審查標準上下功夫,建立一整套適合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核心內容的專門審查標準體系,以進一步規范檢察機關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工作。

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存在“標準制定滯后、標準更新慢”“標準交叉、標準重復”“同一事項多個標準,同一標準多個解釋”等現狀,同時也出現了“程序、實施類標準多,審查、運用類標準少”等問題,一定程度上給司法實踐帶來了困惑。 因此,在法庭科學/司法鑒定領域,如何準確適用標準,也是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我們不僅要關注鑒定的實施、生成標準,同時也應該關注鑒定意見等技術性證據的審查、運用標準的制定,進而為訴訟提供更加客觀科學的意見證據。 因此,亟需制定鑒定意見等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指引類標準。

2.3 辦案需求

檢察機關“四大檢察、十大業務”,隨著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檢察機關在辦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涉及到大量爭議事實的認定,其中有很多專門性問題需要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工作來支撐。 從專業技術門類來看,除了常見的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環境損害鑒定(以下簡稱“四大類”)的專門審查外,涉及“四大類”以外的鑒定以及專門性問題在辦案中也較多,檢察官辦案對解決此類專門性問題的需求越來越迫切。 從專門審查需求方式上來看,口頭咨詢意見已然不能成為檢察官辦案解決專門性問題的手段;書面的審查意見愈發顯得重要,成為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公訴、出庭支持公訴、審判等環節的重要參考和依據。

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過程有別于勘驗檢查、檢驗鑒定,其是從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的角度回溯性地反向審視證據,并更加注重證據的科學性。 有專門知識的技術人員通過發揮專業優勢,輔助檢察官對專門性問題進行解釋說明、驗證評價、釋法說理等,必要時提出補充材料、調取證據、核查核驗、補充鑒定、重新鑒定等專業建議,供檢察官決策參考。 但在實踐中,檢察官有時會要求委托鑒定、檢驗性質,有專門知識的技術人員往往會依據現有的技術性證據材料開展專門審查,可能會產生專門審查與檢驗、鑒定交叉的現狀。 實踐中,對于此種情形,一種觀點是通過啟動重新鑒定、補充鑒定的形式解決相關專門性問題,另一種觀點認為,由于檢材樣本的滅失等因素無法進行重新鑒定、補充鑒定的,可通過專門審查開展相關補救措施。 例如,在一份法醫學死亡原因鑒定中,委托方提交了原鑒定中尚未解決的關于致傷工具推斷、致傷工具先后順序、死亡時間推斷等專門審查要求,審查主體作出了擴充性專門審查。 同時,基于大多數專門審查表述主要是對原鑒定意見等技術性證據的回應,作出“同意”“不同意”“其他”的三種表述,而“其他”類型的審查,大多數是解決委托人在原鑒定意見之外提出的其他專門性問題。 又由于專門審查工作缺乏標準化的表述規則,這就容易造成專門審查意見表述不統一,甚至出現表述錯誤的情形,進而影響辦案效果。

2.4 專門審查定位模糊

關于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意見的法律定位,在實踐中一直較為模糊。 專門審查不同于一般審查,其是運用科學原理、專業方法、專業工具,并依據相關行業標準或規范開展的審查活動[9]。 但其又有別于專業審查,側重從證據審查角度談審查,具有系統審查、全面審查的特點。 從廣義上說,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意見屬于有專門知識的人的意見。 有學者[10]提出,專門審查由于專業技術人員缺乏鑒定人對檢材、樣本的親歷性,且啟動程序、實施過程、結果告知等均不同于鑒定,“三大訴訟法”關于證據種類的列舉,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意見均不在其列,因此,專門審查意見不能等同于鑒定意見的證據效力。 也有學者[11]提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意見,或為實質證據,或為輔助證據,均能作為證據使用,具有證據屬性。 采納、采信有專門知識的人的意見,必須經過法庭調查、庭審質證,以及相應的審查判斷等操作。 因此,關于專門審查意見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意見是否具有證據屬性,學界尚無定論,存在“輔助說”“參考說”“證據說”的辯爭,有時會造成辦案人員錯誤地采納、采信技術性證據,進而影響案件的實質辦理。

3 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標準體系框架構建

2017 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頒布的《關于健全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明確要求,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要加強相關專業技術隊伍建設,健全對鑒定意見等技術性證據的科學審查機制,提高對鑒定意見等技術性證據的審查判斷能力,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 “四大類”鑒定的司法鑒定標準已逐步完善,司法鑒定標準化體系已經形成。 值得關注的是,對鑒定意見等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的標準化路徑亟待完善,最高人民檢察院在檢察技術與信息化2022 年工作要點中明確指出,要研究制定各專業技術性證據審查指引,提升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工作質量⑤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信息技術研究中心《2022 年檢察技術與信息化工作要點》(高檢技〔2022〕3 號)第九條規定:“研究制定各專業技術性證據審查指引,提升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工作質量。 ”。在現有的司法鑒定標準化體系構架下,專門審查相關標準的制定,也是法庭科學/司法鑒定標準化內容的一部分,從鑒定標準化體系到專門審查標準化體系構建已然成為趨勢,可以構建符合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特點的專門審查體系,并可以適時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團體標準等形式發布。

關于國外法庭科學標準體系研究,新西蘭法庭科學家DOYLE[12-13]提出了“標準層級理論”,認為法庭科學的標準可分為四個層級,分別為原則性標準、指南性標準、過程性標準和具體方法標準。 關于我國法庭科學標準體系結構,有學者[14]提出由技術標準體系和管理標準體系組成,技術標準體系在法庭科學行業下包括若干個專業,每個專業又劃分成若干個門類。2019 年10 月14 日,全國刑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發布《法庭科學標準體系結構》(GA/Z 1600—2019)[15],其第一層按照標準類別進行劃分,分為基礎標準、技術標準和管理標準三大類,第二層則按照專業領域進行劃分,第三層則可以根據本專業領域具體的業務類型情況再進行進一步的細分。

2022 年8 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于同意將《法醫類鑒定專門審查指引》《法醫病理鑒定專門審查指引》《法醫臨床鑒定專門審查指引》《法醫DNA 鑒定專門審查指引》四個技術規范納入司法鑒定技術規范的通知,指導全國檢察機關技術人員辦理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案件,進一步提升技術辦案質效。 上述四部專門審查指引標準規范的首次發布,也是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標準研究的部分成果落地。 關于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標準體系框架的構建,可以參照法庭科學標準體系相關研究成果,并作以下考量。

3.1 總體框架

按照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標準體系總體框架考慮,可分為基礎標準、技術標準、管理標準。 每個細分領域的基礎標準可細分為標準體系、術語標準,技術標準可細分為過程評價專門審查標準、結果判斷專門審查標準,管理標準可細分為專門審查要素管理標準、專門審查質量控制標準、專門審查文書規范標準等(圖1)。

圖1 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標準體系總體框架

3.2 證據種類及專業領域審查標準

筆者具體梳理了各地檢察機關已出臺的技術性證據審查規定,關于專門審查對象的范圍大體一致。 通過對專門審查對象的歸納,大體可以做以下分類:

(1)按照證據種類來設計。 根據證據種類設計,對物證書證、勘驗檢查筆錄、鑒定意見、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技術性證據材料進行細分,分別進行細化專門審查指引(圖2)。

圖2 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標準體系專門審查對象框架

(2)按照相關專業領域設計。 將鑒定意見專門審查指引細分為“四大類”鑒定專門審查標準,再細分各專業領域子領域的專門審查標準(圖2)。

(3)按照技術門類設計。 勘查檢查類:現場勘驗檢查筆錄、人身檢查筆錄等。 檢驗鑒定類:鑒定書、檢驗報告、檢驗意見書或分析意見書。 技術協助類:有專門知識的人的意見、技術協助意見。

3.3 鑒定程序與實體審查標準

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就是通過對相關證據材料進行回溯性審查,并通過一定的環境條件模擬還原技術性證據形成過程的一種專門技術手段。 因此,專門審查活動必須建立在全面、系統、客觀、科學的基礎上,嘗試運用鑒真思維、循證思維、回溯思維來審視、判斷,切實增強審查的親歷性過程,以期達到驗證式、鑒定化的實質審查效果[7],可以通過多維度開展實質審查。 不僅要關注委托受理、鑒定資質、意見形式等程序審查,還要關注標準方法、形成過程、檢材來源等實體審查;不僅要對技術性證據的結果進行專門審查,還要對該結果形成的具體過程進行回溯性審查;不僅要局限于對技術性證據材料、案卷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還需要結合專家輔助或者必要的調查方式進行審查;我們不僅要關注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本身,同時還要注重與其他證據以及案件事實綜合比較分析,審查鑒定意見與其他證據之間的關系,從而證明鑒定意見與案件待證事實之間有無關聯。

通過比較各地檢察機關關于技術性證據審查規定中的專門審查內容可以看出,審查內容主要包括:委托受理、鑒定資質、回避、檢材來源;過程程序;標準方法、論證科學性、結論客觀性等。 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的內容包括程序性審查與實體性審查,通過開展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關注技術性證據材料的客觀性、合法性與關聯性,重點審查客觀性、科學性。 專門審查的有效路徑是驗證性地開展鑒定意見等技術性證據的回溯性審查。 根據鑒定的過程設計,將鑒定意見專門審查指引細分為鑒定程序與鑒定實體方面的專門審查標準(圖3)。

圖3 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標準體系專門審查內容框架

3.4 專門審查意見表述標準

根據專門審查意見結果表述設計,將專門審查意見表述指引細分為驗證評價類、解釋說明類、分析推斷類等方面的專門審查標準(圖4)。

圖4 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標準體系專門審查意見表述框架

4 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標準化實踐應用

4.1 有效延伸檢察技術與檢察業務辦案融合效果

專門審查工作是檢察官與專業技術人員關于專門性問題審查判斷的一個工作紐帶,客觀科學的專門審查意見,有助于檢察官準確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 關于鑒定意見等技術性證據的專門審查標準,是從專業技術角度考量專門審查工作,更加偏重于如何開展審查,具有很強的指引性。 專門審查提高了鑒定意見等技術性證據的應用價值,同時,在一定程度上,標準化的專門審查模式,可以為承辦檢察官審查辦案提供辦案思路,并指引精準高效地提出專門性問題,包括與專業技術人員如何開展有效溝通銜接。 例如,承辦檢察官在審查機械性窒息死亡原因的法醫學鑒定意見時,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已經發布施行的《法醫病理鑒定專門審查指引》(ZGJ/003—2022),可以精準提出“窒息征象以及窒息方式是否明確? ”“窒息方式自身能否形成?”“判斷生前溺死的依據是否充分?”等專門審查委托要求,專業技術人員也會依據標準化指引開展有針對性地專門審查工作。

4.2 進一步發揮專門審查工作的監督糾錯作用

法律的救濟不止于程序,更重要的救濟在于實體,對于鑒定意見等技術性證據僅進行書面的、形式的審查,難免會出現疏漏或錯誤,這樣的教訓在很多國內外的冤錯案件中已經得到證實。 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是對現有的證據材料進行回溯性的審視,帶有問題意識,對于發現的問題、疑問,勢必會追溯到技術性證據材料的原制作主體,通過專門審查意見的形式反饋,倒逼“前手”規范地開展勘驗取證、檢驗鑒定工作。 一方面,標準化的專門審查工作有助于實質性地發現問題、針對性地解決問題;另一方面,標準化的專門審查工作有助于提高專門審查工作效率。同時,從法庭科學/司法鑒定質量控制角度來看,標準化的專門審查工作是司法鑒定必要的外部評價,可以服務于司法鑒定機構內部鑒定質量控制??梢钥闯?,科學、規范的專門審查工作,在檢察機關辦案監督糾錯、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中發揮重要作用。

4.3 有效防范專門審查工作風險

在司法責任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在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背景下,專業技術人員若沒有按照規范開展專門審查工作,其出具的專門審查意見有可能會遺漏應當審查而未審查的事項,或者給錯誤的鑒定意見等技術性證據“背書”,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響案件的辦理,可能導致訴訟結果的偏差或錯誤,按照《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追究條例》(高檢發〔2020〕19號)第十條規定,除了技術條件限制等客觀原因外,專業技術人員可能會承擔因專門審查失誤而承擔相應的司法責任⑥《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追究條例》(高檢發〔2020〕19 號)第十條之規定。。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標準體系的構建,為規范開展專門審查工作提供可操作性的標準化指引,防范因技術性證據材料本身瑕疵衍生的辦案風險,合理規避因不規范的專門審查操作而導致的辦案失誤,從而有效防范專門審查工作風險。

4.4 有助于重新審視專門審查意見的法律屬性

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21〕1 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0〕17 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22〕11 號)、《人民檢察院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工作規定》(高檢發辦字〔2023〕22 號)等司法解釋來看⑦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21〕1 號)第一百條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12 號)第九條第二款之規定;《人民檢察機關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工作規定》(高檢發辦字〔2023〕22 號)第七條之規定。,實務界對于“有專門知識的人的意見或報告”的法律屬性持開放態度。 在辦案實踐中,以鑒定意見專門審查為例,存在“解釋說明”“驗證評價”與“鑒定推斷”效果的三類專門審查意見。 從實質內容來看,“解釋說明”與“驗證評價”更側重對鑒定意見的審查判斷,而后一種“鑒定推斷”是帶有鑒定性質,是對原鑒定意見的補充、擴充,類似于補充鑒定、專家論證意見,此形式容易引起爭議,可能會出現“以審代鑒”的情形,且具有鑒定性質的專門審查意見,無告知程序,可能會剝奪當事人的異議權。 因此,最高人民檢察院在規范專門審查意見時,暫未予擴充為“鑒定推斷類”意見形式⑧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鑒定技術規范《法醫類鑒定專門審查指引》(ZGJ/J 002—2022)。。

筆者認為:一方面要防止“以審代鑒”的情形發生;另一方面,強化專門審查意見的標準化路徑。 從法律規定以及生效裁判案例來看,確因無法鑒定,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依據原始的技術性證據材料提出意見,其本身具有專業性、客觀性、科學性特點,盡管專門審查意見本身不是法定的證據形式,但從審查意見內容上看,若專門審查意見帶有專業判斷,其中具有親歷性、實質性、驗證性審查的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意見,可擬制為“報告”作為證據使用。 例如,在“吳某某故意傷害一案”中⑨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皖刑終109 號刑事判決書指出:“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以原鑒定意見為基礎,系運用專門技術進行的獨立法醫學文證審查,在被害人尸體已經火化無法重新鑒定的情況下,具有鑒定意見性質;該審查意見由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及人員出具,符合專業技術規范,本院予以采信?!?,檢察機關法醫接受委托,針對被害人的致傷方式作出專門審查,提出了四點不同于原鑒定意見的專門審查意見,被二審法院采信。

可以預期,隨著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規則的出臺,在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領域,科學、合理的專門審查標準群已經逐步構建,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標準體系正逐步形成,并將廣泛應用于指導司法辦案實踐。 同時,筆者建議,在全國刑事技術標準化技術委員會(TC 179)中增加“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相關標準專業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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