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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本體模型構建

2024-01-25 07:44王江濤江國華
關鍵詞:裁判本體個人信息

王江濤,江國華

(武漢大學 法學院,武漢 430072)

數字技術的發展給人們生活帶來極大便利,人們也開啟了數字化生存模式[1]71-81。 個人信息是人數字生存的表達,是人們在物理空間的內容轉化到信息空間的呈現。 因此,個人信息在數字社會發展中的重要性不斷提升。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網絡和信息安全牽涉到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是我們面臨的新的綜合性挑戰?!保?]個人信息是信息安全的基本單位,保障個人信息是實現信息安全的重要部分[3]。 《個人信息保護法》(以下簡稱“個保法”)的出臺給個人信息保護提供了法律指引。 但隨著網絡技術的快速迭代,人們對個人信息保護的需求逐漸增長,使得個保法較為宏觀的規范無法及時、有效地回應權益需求,這給個人信息保護案件的裁判認定帶來諸多難題。 司法裁判作為維護社會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4],對個人信息保護案件的正確認定和準確裁判發揮著指導和教育意義。 在司法裁判智能化的改革背景下,司法裁判要利用好人工智能準確認定個人信息的范圍、內容以及損害程度等是公正裁判的關鍵。 法律本體模型是實現人工智能和理解法律知識的橋梁,是計算機理解專家經驗的基礎,是實現輔助裁判的技術前提。 人工智能輔助裁判利用搭建好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本體模型對個人信息保護裁判要點進行提取、識別和計算,在認定事實要件準確度的同時,提升案件裁判的科學性和可靠性,有助于法官做出合理的司法裁判。 法律本體模型是用形式化術語描述法律知識,這些術語可用來支持人類對領域及其結構元素的理解[5]283,是幫助計算機認識和理解個人信息保護所需要的法律信息和知識的關鍵技術[6]140。 因此,依照“個保法”搭建全流程、分主體的法律本體模型來支持人工智能輔助裁判的技術可靠,促進司法裁判的公正。

在個保法頒布之前,學界對個人信息的研究集中在性質界定[7]2-14和保護模式[8]71-73分析上。個保法的頒布給個人信息保護提供了法律基礎,個保法本身相對寬泛的規范內容,給學界研究帶來諸多議題。 有學者對個保法展開討論,分析個保法的法律定位,基于此衍生出相應的個人信息法律屬性,進而考慮個人信息的保護重點[9]26-37。也有學者從整個法律體系[10]105-123和技術完善[11]107-117出發,強調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體系建設。 個保法頒布后,學界就實踐中應用現狀和可能出現的難題展開分析。 這其中包括,對個保法中 具 體 概 念 的 解 讀[12]41-51、 相 關 制 度 的 構建[13]39-50以及結合具體的應用場景下的個人信息保護問題研究[14]68-79。 其中,在司法場域下,個人信息保護既是需要注意的安全問題[15]60-67,又是司法裁判的對象。 就法官認定個人信息保護案件而言,學者分析該類犯罪的犯罪特征[16]59-70,也有學者提出個人信息保護案件具有刑事民事交叉的特征,在案件認定上應當結合具體情況展開分析[17]96-103。 除了在理論層面對案件特征分析外,也有域外學者根據信息保護的特點引入技術分析來輔助司法裁判。 學者圍繞歐盟數據保護法案,在分析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關系的基礎上,構建知識模型表達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知識。 如ProOnto 隱私本體是對歐盟數據保護法案中所涉及到的權利義務進行計算機可識別表達[18]91-100。而GConsent 本體則是圍繞當事人的同意權為中心形成本體模型,歐盟數據保護法案對同意的有效性規定權利和義務,為數據主體提供了隨時撤回同意的權利,要確定和證明遵守這些權利義務需要數據主體了解并掌握同意是如何獲得、使用以及個人信息在數據流轉中的變化[19]270-282。 而OPPD 本體模型著力點在于保障GDPR 對法律推理和合規性審查[20]144。

綜上,當前個人信息保護的研究由整體分析深入到具體應用場景,具體研究聚焦在司法裁判領域時,對個人信息保護案件的事實認定準確度成為司法裁判的核心。 相較于歐盟數據法案,中國“個保法”在內容上兼具公法和私法的規定,且對個人信息的處理做出較為一般性的規定,這給個人信息案件的事實認定帶來操作難題。 探究法律本體模型在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領域的應用,利用知識模型輔助個人信息的事實認定,為法官理解輔助裁判以及識別裁判要點提供技術支持,進而給法官運用人工智能技術提供理論分析和指導。

一、本體模型構建的法理基礎

從本體到法律本體模型再到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本體模型,本體模型的應用不斷深入逐漸具象化為人工智能進入司法裁判提供技術支持。 法律本體模型了解案件事實的基礎是對案件所涉及的具體法律規范進行知識拆解、組織和表示,在此基礎上實現法律知識的可視化,幫助計算機提升事實認定的準確度和理解法律邏輯并做出裁判。

(一)本體模型的“本源”

本體(Ontology)揭示事物本源和存在,是哲學形而上學的一個基本分支,研究的是事物的實體存在(Being)[21]60-64。 法律本體則是探討法律的本體問題,是對法律做哲學思考,是追尋法律的合法性根源,從而為法律的存在提供一種終極性論證[22]33-40。 計算機學科的發展,不斷嘗試把現實世界中的知識轉化到網絡世界中,讓機器理解現實世界。 隨之而來,知識工程的出現為現實知識的可讀化、可識別化、可計算化的研究提供條件。 為了計算機能夠更好地理解領域知識,知識工程通過本體模型來讀懂領域內普遍、通用的知識內容,從而促進計算機中語義的交流,實現機器中概念的共享[23]199-220[24]20-26。 從哲學領域轉向計算機領域,使得本體概念的內涵也發生了改變。本體提供了一種通用的方式來表示領域知識,并定義知識領域中實體和屬性之間的關系[25]1-17。 其主要要素包括實體概念、屬性、關系和實例。 其中,實體概念是術語的集合,可以看作是對知識范圍的概念性描述。 屬性描述對象的性質或特征,屬性可以是實體屬性也可以是關系屬性。 關系連接并描述類或實例之間的結構。 最后,實例是用類表示的例子。 對領域知識的拆解和找尋根本的過程,可視為本體模型構建的過程。 存儲在模型中的知識集合即為專家經驗[26]145-164。

法律本體模型為計算機理解和運用法律領域的知識提供了穩定的基礎[27]70-76,該模型用法律概念、法律規范、證據規則等內容形成本體模型中的概念、關系和屬性,實現法律知識的模型化表示。 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本體模型聚焦在個人信息之中,是保障個人信息安全案件司法裁判過程的重要手段,而個人信息的流通性給法官認定和掌握個人信息帶來難度。 構建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本體模型在個人信息認定方面打通了信息流轉環節,從而提升了個人信息的認定效果。

(二)法律本體模型的融合

人工智能輔助裁判利用法律本體模型的前提是需要法律規范本身符合形式化要件以及計算機能夠對規范進行建模[28]115-127。 法律本體模型對法律知識的認知與構建離不開對法律知識本身的概念特征和邏輯分析,法律知識的可塑性和邏輯性給本體模型實現法律領域知識組織奠定基礎。同時,法律本體模型的設計思路和設計理念能夠有效理解和組織法律知識,從法律本體模型的結構出發,尋找法律本體模型的內在邏輯:

第一,法律本體模型是尋找法律知識的通用概念,是對抽象內容具象化的過程。 法律知識的概念化表達在當下法律規范中能夠被準確找到,這種概念內容正與法律本體模型中“實體”“關系”“屬性”的定義相契合。 當然,法律知識的表達,也并非法律規范的直譯,法律專業人士的判斷也為本體模型的概念認定提供幫助,如法律專業人士對法律規范、裁判規則和司法過程中不清晰概念的解讀,將解讀要點同法律規范概念點相結合后進行知識建模,如在個人信息保護法中對“個人信息”的界定,可明確對應法律本體模型中的實體概念。 在此基礎上,法律本體模型中所構建的要素點同事實要件所需要的裁判點之間相匹配,這一過程相較于完全的機器學習、算法黑箱等情況,往往是法官無法理解、無法判斷的,法律本體模型對基本裁判點的確定能夠給計算機認知現實提供指引。

第二,法律本體模型豐富的語義信息,可以充分表達法律要素的含義。 通常法官裁判是對多重要素的考量,簡單的概念要素只是組成法律本體模型的基本內容,法律本體模型中“實體”“關系”“屬性”的組合為本體模型表示法律知識提供豐富的表達。 通過三種要素的組合,可以表達出復雜的法律知識,如在個人信息保護中,信息主體和信息處理者之間的關系并非是唯一關系,本體模型中多重“關系”的構建能夠滿足現實中事實認定的要求。由此可以發現,法律本體模型根據經驗要求,對法律知識點進行構建,這與法官裁判中形成的裁判要點相適應[29]67-75。 如G 省、S 直轄市所提出的“專家經驗、模型算法和海量數據”的建設邏輯,將經驗知識提取形成本體模型。 在此基礎上,透過機器學習等技術加持,優化法律本體模型的知識組織,實現內容覆蓋的全面性和可靠性。

第三,在法律本體模型的組織下,人工智能輔助裁判中基于規則的推理得出更符合規范的裁判結論。 基于規則的推理,強調規則的所有前因都能根據案件事實作出解釋,那么該規則就可以證明案件的結論是合理的。 規則推理之初需要計算機對規則的學習,法律本體模型是其學習的基礎,根據本體模型內容的組織形式,編譯相應規則內容,透過機器學習、深度學習等技術不斷優化規則。 之所以能夠實現的基礎是司法裁判中法條的表達往往是條件規則(if-then),這同機器推理規則相吻合[30]1965。 這樣的法律表達同機器規則和法律本體模型相適用,使得本體模型能夠應用在司法裁判中。 另外,法律本體對推理規則的應用并非僵化不變的,推理中可廢止原則的存在也讓本體模型的應用變得靈活。 可廢止性是指法律推理的可變性,即新的信息輸入后,形成新的推理結論,新的結論同舊的結論之間并不會發成沖突,而是按照新的規則實現結論和內容[31]139-150。 這種思路大大提高了計算機的使用范圍。

第四,本體模型與知識庫相分離,具有一定穩定性與獨立性。 無論是法律條文的變更還是案件信息的變化,都不會影響法律本體模型對法律知識的表達。 法律本體模型是對法律知識的概括,保證法律知識的穩定性。 而法律信息具有動態性,在信息變更的情況下只需對法律本體進行微調即可,無須重新構建法律本體模型。

綜上,法律本體模型是由外向內逐層剖析探索并構建知識本源的結果。 法律知識本身具有的結構性和規范性,與法律本體模型要求的知識概念化、類型化相契合。 用法律本體模型來梳理和表達法律知識體系,有助于計算機理解并學習法律知識,提高對個人信息保護案件的自動化處理效率和裁判輔助的精確度。

二、個人信息保護案件之法律本體模型構建

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本體模型構建的過程是掌握計算機運行機理的過程,因此對個人信息保護裁判依據的解構和知識組織,是以“個保法”為代表分析法律知識轉變為本體知識的方法和形式。 在此基礎上,根據個人信息的保護點拆解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關系,形成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本體模型。

(一)本體模型構建之《個人信息保護法》要素提取

對法律規范中要素的拆解是建設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本體模型的前提,通過前期對法律規范與裁判要點的分析,組織和構建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本體模型。 如針對刑事案件的構建要點對犯罪構成要件的分析[32]60-75,每個犯罪構成要件屬于本體模型中的“實體概念”,每個犯罪構成要件的內部組成則是屬于本體模型中的“屬性”,要件之間的因果關系是法律模型中的“關系”。 因此,構建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本體模型,利用已有的法律概念框架本體對個人信息保護法中法律條文的要素點進行分析,拆分出法律本體模型所需的實體概念、屬性和關系。 法律框架本體模型由三部分組成,分別是規范框架、行為框架和概念描述框架[33]17-19。

其一,規范框架。 該框架是針對法律條款中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描述,主要內容是規范主體被命令、禁止、允許或授權(法律模態)實施某一行為(行為描述)。 故完整的規范框架包括一個規范主體、一個法律形態和一個行為描述。 如在《民法典》中對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相關條款,在第十八條中“成年人”規定了規范主體,“民事法律行為”則是對行為的描述,“可以獨立實施”是對法律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其二,行為框架。 行為是法律條文中最為重要的內容,行為框架是在討論條文中對行為描述要件的拆解。 通常法律關系客體是某種行為,對行為的定義和描述是判斷合法與否的重要依據。 在行為框架中,首先是輔助性內容“行為識別”“頒布”和“范圍”。其次是對重點行為的規定,具體可分解為主體要素、手段要素、行為要素。 接著對行為所處的場景進行規范,包括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和環境。 最后對行為的原因和結果予以說明。 這些內容要素為本體的闡釋提供基礎。 而在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本體中對行為條款的理解無須保證各項內容的完整性,對行為規范的拆解是根據法律條文的實際情況進行的。 其三,概念框架。該框架強調具體的概念內容。 在法律領域,需要描述的概念通常是具體的法律術語。 這種類型被稱為法律定義。 如“個保法”第73 條第1款中對個人信息處理者的定義。

在法律框架本體模型的指導下,對個人信息保護中內容進行拆解和組織共同構成法律知識,形成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本體模型所需要的“實體”“關系”和“屬性”,再結合規則邏輯的內容,共同構成人工智能輔助裁判的基礎操作。

(二)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本體模型的構建

在對個人信息保護法律內容整理和分析之后,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結合專家經驗構建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本體模型,將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本體模型劃分為靜態層和動態層,靜態層是圍繞個人信息保護中的基本概念和結構的界定。 信息主體、個人信息處理者和國家機關屬于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本體模型中的主體“實體概念”,個人信息是對象“實體概念”。 另外,為強調個人信息中所包含的具體內容,增加相應的屬性信息,如個人信息是體現所包含的載體屬性、風險度屬性、匿名化屬性和期限屬性。 將這些要素劃歸靜態層,因為這些內容貫穿個人信息的流轉過程之中,不會因為法律關系的變化而消失。 動態層強調不同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的程序內容。 其變化主要圍繞信息主體與信息處理者、信息處理者與其他信息處理者之間的信息流轉。 其中共享、收集和處理等行為概念形成動態關系。 這些關系發展到不同的階段對應的主體所保護的權益是不同的。

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本體模型在滿足基本的要素組成外,針對個人信息保護的特殊性,在本體構建中還應該強調三點內容:首先,信息主體、個人信息處理者、國家機關等主體和個人信息之間的組合和關系。 其次,個人信息保護所形成的法律關系既有人格屬性也有財產屬性,對兩者的判斷需要根據案件的發展情況進行。 最后,明確在法律關系中參與主體和客體以及各個主體參與關系的表現。

第一步,本體模型要表示信息的動態流轉,動態流轉是基于主體間的行為,行為的核心對象是個人信息。 在個人信息保護案件中,信息只有流通起來,才能產生價值并出現損害的可能性。 這種流通的個人信息始終處于常規的運動狀態,因而形成了個人(信息主體)、個人信息、他人(國家機關、個人信息處理者)的動態關系。 在關系中個人信息是信息保護的對象,是貫穿信息案件的核心,也是司法裁判中認定的核心點。 在圖1 中,不同主體之間形成信息流轉的關系,在“信息主體—個人信息處理者”“信息主體—國家機關”關系中,國家機關亦可視為“個人信息處理者”而非發揮國家機關監管職責。 在這兩個環節中,信息主體的請求行為和個人信息處理者與國家機關收集、處理行為被定義為行為關系。 圖1 中,個人信息處理者向國家機關共享信息的過程是單向的,即國家機關利用企業技術或平臺獲得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和數據。 而“國家機關—個人信息處理者”之間強調國家機關監管智能,發揮對個人信息的保護作用。 同時,國家機關和個人信息處理者之間同樣存在信息共享的情況。 在本體模型的構建中,注意個人信息的流向和信息與主體之間的關系,形成了模型的動態層。

圖1 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本體模型之信息流轉圖

第二步,在動態層的基礎上,信息的流動始終處在個人、個人信息、他人所形成的三維關系中,這種關系需要在具體案件中才會形成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關系[34]17-30。 在對法律關系梳理的過程中,可以發現,個人信息的保護會從不同主體的角度去判斷保護的重點。 之所以需要將主體拆開來看,是因為不同主體的利益保護在信息流轉下有著較大的區別。 美國學者Nissenbaum H 認為,對個人信息的處理需“考慮各方的行動能力、信息類型以及信息在各方之間傳遞的原則”[35]14。 相較于行為本身,個人信息本身的內容同樣組成判斷和權衡各方主體利益的重要因素,圖2 中將個人信息所涉及的“載體”“風險”“匿名化”“期限”等內容定義為屬性,其中匿名化是個人信息的明確標注,所以現實中判斷匿名化是評估個人信息受損的重要考慮點[36]877。 從信息主體的角度出發,具有多重行為如數據訪問、數據更正、數據擦除、數據攜帶、數據拒絕、數據限制處理、反對數據自動處理等,這些行為豐富了關系的屬性[37]。 對于信息處理者的行為與信息主體有重合和區分包括但不限于對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 而國家機關若和信息處理者處于同一角色則具有信息處理的若干行為關系概念,但處于監管角色則具有監督和管理的行為實體。 由此可以發現,個人信息保護是判斷實體之間利益大小的過程,而比較的關鍵就是哪一主體利益屬于更重要的保護地位[38]29-38。 利益背后所代表的是行為關系,這些行為關系共同組成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關系的客體,所以客體不只是信息處理者還包括信息主體和國家機關的行為。

圖2 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本體模型之法律關系圖

第三步,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本體模型需要識別出個人信息保護關系之上的責任承擔情況,責任承擔是“行為—責任”的遞進,是對關系判斷和比較之后的結果(見下頁圖3)。 個人信息涉及利益上,可表現為財產屬性抑或人格屬性,需結合具體場景進行類推判斷。 具體的比較是對個人信息中財產屬性與人格屬性之間的重要性特征進行比較,確定個人信息的使用過程中哪一特征隸屬于哪一主體利益[39]91-104。 當然人格屬性只可能是自然人所具有,在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關系中,側重于財產屬性還是人格屬性是在法律關系中不斷變化的。隨著信息的流動,個人信息的屬性會發生調整,根據制定的規則對不同主體下的個人信息內容進行比較,來判斷個人信息的保護利益,如在信息共享中,信息處理者之間的責任承擔是經濟責任,不存在人格責任。 此外,關系中行為具有抽象化的特點,本體模型的構建將前述的行為關系化表示,形成若干權利來標注關系屬性。 個人信息保護中要注意對各方主體權利義務的聯系,形成可清晰的保護要點。 權利義務責任的概念也并非單獨存在,在本體模型的構建中權利和責任除了和相關主體相連外,還要注意和間接關聯的主體所形成的關聯關系,在權利和責任之間建立連接。 同時,基于個人信息所蘊含的雙重屬性,在責任承擔方面劃分為民事、刑事和行政責任,不同責任會與不同的規范相連。

圖3 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本體模型之行為責任圖

綜上,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本體模型構建是在理解并組織個人信息保護相關法律規范的基礎上,形成分層的法律本體模型。 這種知識組織的形式不僅能實現個人信息保護相關法律知識的存儲、共享和更新,還有助于跨領域、跨部門的法律知識融合。 在促進法律本體模型不斷完善的同時還讓計算機的邏輯更符合裁判的邏輯。

三、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本體模型在司法保障中的應用

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本體模型在具體的司法裁判場景下,發揮技術優勢,為裁判正義提供新的視角和思路[40]102。 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本體模型在法律咨詢問答、量刑輔助和類案推薦的功能上發揮優化作用,提升人工智能輔助裁判的運行效率和保障輸出結果的可靠性,并為法官理解具體功能提供路徑。

(一)法律問答

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本體模型在司法保障上的應用在于法官在知識檢索上能夠獲得較為準確的法律知識,并為法官決策提供有效的信息,而非浪費大量時間對自己內容進行判斷。 若信息檢索的結果不如人意,法官也就沒有必要去運用技術去輔助裁判。 法律咨詢問答的準確度體現在檢索的準確性上,省去法官自我甄別信息的過程,這就需要計算機能夠對已有信息的準確劃分和對檢索信息的準確認定,二者共同作用下才能實現。 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本體模型依照個人信息的流通情況構建,并專門建立“行為—責任”模型以及對個人信息的屬性細致化劃分。 對案例分析可以依照個人信息的流轉情況提取出案例中蘊含的關鍵信息,把握和定位案例背景,理清案件發展邏輯和關聯。 在此基礎上,對已輸入的案件內容進行整理,學習已有的裁判情況為提供準確的法律信息打好基礎。

法律問答系統不僅需要答案準確,還要對提問能準確分析,利用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模型的資源檢索,使計算機通過了解輸入內容背后的知識,在本體層面形成知識關系。 這種通過現象到本質,準確地捕捉到用戶真正的檢索意圖,并以此在關聯數據中進行搜索,從而更準確地向用戶返回最符合其需求的搜索結果。 這種對信息的存儲記錄和精準抓取的優勢,能夠彌補法官在法律規定、類似案例等知識存儲上的有限性[40]101。 例如,當用戶檢索“案例‘王某、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民事二審案’和案例‘柯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的共同點是什么”,將這句話輸入到搜索引擎中,進行關鍵詞匹配,很難得到用戶想要的結果。 而在語義檢索中,利用句法分析技術,識別這條檢索語句中的主謂賓結構,首先是主體配對“王某、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和“柯某”,都是對應的法律本體模型中的“主體”概念實體,在對象中在查找的案件中都是“個人信息”,往上延伸是本體數據庫中的“對象”概念實體。 基于此,找到兩個目標案件所在的節點,進而找到聯通案件之間的路徑。 如圖4,可以看到目標案件之間存在兩條路徑,其中處于上方的路徑顯示,兩個目標案件都包含法律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處于下方的路徑顯示,目標案件都與另一個案件“邵某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相關聯。 語義檢索有助于提高用戶的資源檢索效率,降低用戶用于分析和鑒別檢索結果的時間及人力成本。

圖4 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本體模型之法律問答示例

綜上,提供有效且可信的法律咨詢問答意見是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本體模型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功能。 針對個人信息的本體,圍繞個人信息的要點展開分析和理解,讓計算機更能準確地回答問題。 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本體模型對概念和關系的把握能夠整合法律資源,指引智能系統作出正確判斷。

(二)量刑輔助

基于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本體的司法保障要準確認定裁判依據。 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本體模型在底層邏輯上為個人信息保護裁判構建法律模型,豐富的屬性內容讓人工智能輔助裁判的規則推理實現多重運行路徑,保障計算機理解的準確度。量刑輔助功能針對的是個人信息的刑事案件,而個人信息在流通中,犯罪行為不是一步到位而是在不斷的流通中逐步實現財產屬性的劇增。 這就需要分清個人信息在案件中的發展情況,對不同環節下主體行為進行比較。 這種比較在非本體的數據庫中是無法呈現的,因為計算機對信息的抓取是算法運行的結果,人類還無法判斷這一過程是如何實現的。

在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本體模型的指導下,信息流通過程和本體中的信息動態傳遞相匹配,計算機能夠識別過程中的個人信息。 信息流轉在關系模型中豐富行為屬性,使得計算機能夠在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本體模型中找到對應點。 在對本體內容分析的基礎上,進入到“行為—責任”模型中,將個人信息保護本體中的要素與行為條款和事實情節相聯系,實現法律推理中大前提(法律規范)和小前提(案件事實)之間的關聯。 在流通過程中區分行為和責任,有助于法官了解案件發生的過程,也為推理規則的運行提供基礎。 在此基礎上,對裁判規則進行提煉,保證推理規則和模型適配。 設置推理規則是專家經驗的計算機化,圍繞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本體模型進行規則設定,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可以制定出用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量刑規則(見下頁表1)。 規則運用的熟練度也離不開機器的訓練,尤其是例外規則的準確度。 而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本體模型為計算機適用裁判規則提供符合個人信息流轉情況的指引,從而使人們能夠理解機器的運行原理,提升人們對程序的認可度。

表1 個人信息保護量刑輔助本體規則生成示例

綜上,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本體模型和規則推理,使得法律在機器中形成對話,在整合法律資源的同時,保障程序運行的正當性。 對量刑裁判中的規則拆分,可以讓法官理解機器運行的原理,提升系統運行的透明度。 就司法保障而言,有助于輔助個人信息損害自動化判定,實現對案例的自動推理和批量化處理。

(三)類案推薦

基于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本體模型的司法保障,要求法官對個人信息保護案件裁判要點的清晰認識,作出正確裁判。 類案推薦是推薦與法官正在辦案件最為相似的案件,是在對裁判要點理解的基礎上,比對相似點所作出的判斷。 推薦案件的可靠性一定程度上會影響法官對現有案件的判斷。 在人工智能輔助裁判的環節中,計算機給法官在海量案件中找到相似案件的效率大大提升,但案件準確性還有待提升。 通常,法官裁判中判斷是否類似的標準主要是案件情節、適用法條與爭議焦點。 這些內容主觀判斷成分較大,尤其是案件事實蘊含多個要素點,法官的直覺可能存在偏見,無法全面認識案件事實。

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本體模型是對個人信息保護案件所涉及的裁判要素的全面識別,根據已設立的裁判規則對案件之間、案件與規范之間全面比對[41]54-61。 計算機通過提取案件情節,對案情的分析上升到本體模型中,在“實體”“關系”“屬性”中尋找相似點,并將相似點映射到實際數據庫中尋找情節最為類似的案件,推薦給法官[42]46-53。 在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本體模型中,本體模型中實體和關系蘊含豐富的屬性,實體間存在多種關系,這種豐富的語義網為推薦相似點提供多點判斷[43]418-436。 例如從案由、個人信息、法律規范、信息處理者等多個維度的實體、關系及屬性,通過詞嵌入的方式,將不可計算的文本轉化為可計算的向量,計算語義相似度。 當案件在若干點相似性較高時,將這兩個案件認定為相似案件,如圖5 所示。 通過比較案件之間的相似性信息,用戶可以找到相似案件。 通過對比分析案件的異同來加深對案件的理解、輔助案件的判斷。 例如,由于案件都涉及到了“業主房源信息”,案件的相似性較高,因此可以判斷“陳文輝等7 人詐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與“柯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為相似案件。

圖5 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本體模型之類案推薦示例

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本體模型作為司法裁判的技術支持,在提升司法效率的同時,還要注重技術服務的準確度。 司法裁判的過程是法官不斷判斷的過程,人工智能輔助裁判“解放”了法官,使法官更為清晰有效地認知案件情況,更為方便地進行裁判活動,提升裁判效率,維護司法公正。 因此,技術除了要保障速度外,還需要保障質量。 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本體模型讓技術在推理中理解并模仿法律邏輯給予裁判程序上的依據,又讓法官掌握技術裁判的運行機理,從而保障法官對司法裁判的控制和主導,避免陷入算法黑洞。

結 語

保護個人信息是保護人在數字領域享有的基本權利。 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本體模型解決當下信息所產生的“眼見為虛”的難題。 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本體模型將個人信息保護領域的概念、屬性和關系進行整合并表示形成該案件的法律本體模型,來輔助系統識別和提取有關現實知識。 具體到司法保障方面,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本體模型,根據個人信息的流轉性特征,依照信息保護過程中的實際需求,針對性地提升法律問答的可靠度、量刑裁判的準確度和類案推薦的相關度,從而提升技術在司法裁判中應用的可靠性,輔助司法裁判,進一步為法官理解技術運行邏輯提供幫助。 法律本體模型是人類智慧成果轉化、提升輔助準確性的重要環節,發揮人的主動性形成人機在司法領域的良性互動,提升司法裁判的效率,最終服務于中國司法公正的根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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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裁判中的比較推理
清代刑事裁判中的“從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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